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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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

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范文1

(二)“五五”普法工作全面推开。认真落实好“五五”普法规划,坚持以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带动全民学法用法,党委(组)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农村法制教育基地等阵地建设更加突出,“民主法治社区”建设有新进展,示范村、社区的比例进一步扩大,“**普法网站”的建设进一步拓宽了普法宣传渠道。

(三)基层基础工作更加扎实。基层司法所在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基础建设、强化素质、凸显作用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全市139个司法所全部挂牌成立。220个司法助理员编制已收173个(含春季招的12名公务员),尚有编制空缺的县(市、区)预计年内将通过秋季公务员考试,新增司法助理员14名。我市已有3人所7个,2人所34个,通过综治力量整合实现独立办公楼的乡镇(街道)司法所54个。全市已有23名司法助理员被任命为副科级所长,另有4名在公示中,18名在考核中。各地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1-9月全市累计排查各类矛盾纠纷6968件,已调处6968件,调处成功6771件,调处成功率97.2%。扎实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完成对**年至**年的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工作任务,全市共调查排查刑释解教人员4546人,其中刑满释放人员3678人,解除劳教人员868人,未衔接人员421人,有犯罪倾向69人,有现实危害活动人员16人,重新违法犯罪53人。

(四)法律服务事业稳步发展。1-9月,全市律师共担任443家法律顾问,承办各类案件2729件,为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153.9余万元。全市共办结各类公证9316件,拒绝公证避免各项经济损失达222万元。全市“148”共接受电话咨询6838件,接待来访10720人次,解决纠纷1958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603件。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30件,受援人总数为1171人,接待咨询人数为7176人次。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694家,承办各类案件1213件,调解民间纠纷2867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27万元。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共接受各类委托410件,共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30件,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司法机关采信率达100%。

主要经验和作法

(一)以人为本,强化素质,建好司法行政队伍

一抓思想教育。市局注重运用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载体,推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积极创建“学习型机关”,组织开展全市十佳服务科室评选活动、窗口行业“三比三赛”满意服务活动,着力营造队伍学先进、赶先进的争先氛围。组织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通过篮球、钓鱼、拔河、登山等比赛活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激发大家的工作热情。还积极开展与挂点服务村的“互动联动,一体运作”活动,深入挂点村了解村情民意,为农村、农民经济发展和致富献计献策。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市局挤出一万元资金和部分办公用品帮助挂点村解决实际困难。二抓规范管理。不断改进和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和机关效能考评制度。市局开展了局机关科室责任人的述职测评工作。加大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检查督导力度,3-4月市局领导亲自挂帅,抽调县级局分管领导组成督导检查组到十个县(市、区)就上半年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司法所建设、法律服务“三进”、法律援助等项工作进行督导。各县级局继续抓好包括考勤、岗位职责、奖惩措施在内的《司法所岗位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落实。政和县局将实行多年的签到制度改为由局领导不定期进行查岗,每周至少抽查3次以上,根据当月四周查岗结果计算当月在岗和缺岗时间,实行每月统计,每季通报,此举能有效克服签到制度的弊端。继续抓好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化建设。律师队伍今年重点抓好“五个机制”的落实,全市有2家律师事务所、2名律师达不到年检注册条件,被暂缓注册,并限期整改;上报省厅备案我市2件重大、敏感案件,同时依托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对重大、敏感案件的研究,加强对个案的论证指导;积极筹备开设“**律师网站”作为自身建设平台。推动律师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参加省律协举办的第一届“闽律杯”律师乒乓球比赛活动。公证工作通过公证协会换届选举,进一步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推动我市公证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4月我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成立,促进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向“两结合”的模式发展。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援助案件质量跟踪制度,扎实推进法律援助中心规范化建设。(二)创新载体,增强实效,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一抓“五五”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我市各地为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及时召开普法教育与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年普法工作目标和任务;调整充实依法治镇(乡、街道)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增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预算,进一步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明确的依法治市领导机构和工作体系,确保新一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二抓普法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及市直各部门都建立了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确定每月学法日,制定学法计划,建立学法笔记和学法档案,定期组织检查、考试、考评。同时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法制培训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积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活动和“一学三讲”主题教育活动,市依法治市与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学习内容与安排。同时市依法治市办还重新调整了由法学专家、学者、政法干部、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普法宣讲团,深入各县、市(区),各类企业进行宪法、企业法、合同法、劳动法、工会法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认真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通过开展“送法进校”活动、网吧整治专项行动、“青少年服务热线”、“快乐大本营”、“帮教失足青少年”等系列法制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三抓法制宣传教育方式的不断创新。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法律六进”宣传活动。各级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利用发放宣传资料、开办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形式将宣传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并强化项目运作,使“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做到主题鲜明、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市依法治市办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加强政策性的指导,使“法律六进”活动成为引导全民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推动中心工作发展的有效载体。各地在继续运用传统形式开展法制教育的同时,及时开辟了新闻媒体、电视、网络、竞赛、各类书法摄影等法制宣传新阵地。市依法治市办充分运用网络,积极组织由省法宣办与省工商局共同举办的“3.15”消费权益保护法知识网络有奖竞赛活动,从年初开始积极筹备至9月正式开通的“**普法网站”建设,创新了法制宣传途径。顺昌县不断丰富和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大历镇开设了由镇综治办、大历司法所牵头,组织镇派出所、林业站、工商所、土地所、卫生院、计生办、车队、兽医站、农技站等十几家单位组成的大历镇法制墟场。法制墟场每季度开办一次,设有法律法规的宣传、法律咨询、以及农民关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土地、计生等有关法律咨询和农业技术咨询内容,受到当地群众欢迎。四抓基层依法治理的深化创建。充分利用“三下乡”、“法律进农家”、“法律六进”等有效活动载体深入开展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发送的新农村法律知识读本《农民身边的法律顾问》、《农民“五五”普法读本》,受到广大农民朋友的热烈欢迎。继续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9月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组成考核组,深入政和县石屯镇考核指导第三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申报单位——西津村开展“四民主两公开”,促进了我市“民主法治村”的创建工作。光泽县司法局和各乡镇司法所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县各村民小组,继续推广“户代表议事会议制度”,以确保农民群众对村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有力地促进了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延平区来舟镇游地村被授予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示范区。年初,市司法局与市民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积极开展该项工作,我市试点社区延平区杨西社区和文宣社区着重从自治组织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议事决策建设以及社区法制教育、法律服务等十个方面扎实抓好“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各项活动,并及时总结了创建活动工作经验。

(三)强化机制,整合力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于年初和8月中旬组织开展了两次全市矛盾纠纷集中大排查大调处活动,确保春节、“两会”及国庆、十七大召开期间的社会稳定。抓好乡镇矛排联动工作机构的建立和联动机制的完善,健全预警、排查、分析以及调处和应急处置机制。下半年以来,全市在乡镇(街道)推行基层综治力量整合,加大了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的力度,各县(市、区)、各乡镇定期或不定期抽调精干力量下基层逐村(居)逐户进行排查摸底,集中排查做到组织领导、工作力量和工作责任“三个到位”。将着力点放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隐患和敏感问题上,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普遍实行定责任单位、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定督办单位、定办理要求、定办结时限;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工作制度。全市没有发生在省内产生重大影响的。二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安置帮教领导和工作机制,完善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安置帮教工作网络,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如光泽县杭川镇与省二监联合开展高墙内外互动的帮教活动;延平区局与香港华恩基金会在四鹤街道开展安置帮教互动活动;建瓯市局与各乡镇(街道)、劳动局、职业中专联合举办15期家禽畜饲养、缝纫等方面知识的培训班。各地还通过就业推荐、牵线,解决低保问题等多种途径努力为释解人员解决生活出路问题。三抓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市局在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有关司法所建设若干文件后,今年以来加强与县(市、区)党政领导沟通,重点抓好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定期通报各地司法所建设进展情况。各县级局局长也多次找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取得支持。并积极配合组织部门考核副科级司法所所长,对选好配强司法所所长工作抓得紧,抓得实,成效比较显著。为推进司法所建设工作,市局从闽北实际出发,引导基层司法所紧紧围绕市委政法委开展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活动的要求,积极融入当地“综治服务中心”的创建工作中,并借此搭台唱戏当主角,营造以司法行政工作为主的农村综治维稳大格局,解决人员少办公环境差的矛盾。8月底市局在建阳召开司法所建设现场会,推广建阳市借基层综治力量整合契机,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发展,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实现优化配置的经验。在推进“两个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各地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责任和保障机制,建立“五簿三册一书”;司法所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建立了包括司法所所长职责、基层司法所请示汇报制度、统计报表台帐制度等在内的一套规范化的业务工作考评机制。市局还按照省厅部署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各地积极行动起来,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开展前期准备工作,明确试点,全市已确定示范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人民调解员。目前全市共有1724个调委会达到省定规范化标准,占调委会总数的87.8%。

(四)拓宽领域,优化质量,服务经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按省厅统一部署,市局组织全市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将主题实践活动纳入司法行政工作年度量化绩效考评范围,确定局班子成员依托日常挂点的十个县(市、区),结合深入县(市、区)检查、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听取各地有关主题实践活动情况汇报,掌握工作动态,指导活动开展。在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工作方面,呈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充分利用网络新兴载体。及时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意义、目标、任务,通过年内刚设立的互联网:**政务网站、**普法网、**律师网站进行宣传报道,开辟宣传新阵地,突破传统的宣传方式。二是巧借“法律服务三进”平台。各地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在采取定点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开办宣传栏、提供上门服务、担任村聘法律顾问等形式开展“三进”活动中,大张旗鼓地宣传主题实践活动相关内容,提高公众知晓率。三是联合行动提高实效。积极参与宣传部门组织开展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把宣传主题实践活动与医疗义诊、文艺汇演等活动相结合,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内容涉及农民关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土地、计生等有关法律咨询和农业技术咨询,使联合行动形成一定规模,普及面更广,更有吸引力,既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又树立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律服务“三进”活动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目前,我市律师共与133个社区、150个行政村、27所学校订立法律服务协议。扩大了延平区大横镇村聘法律顾问做法的覆盖面,全市已有660个村推行了村聘法律顾问制度。延平区在村聘法律顾问工作中针对律师资源不足这一情况,将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入村聘法律顾问渠道,引导他们参与这项工作,较好解决了这一矛盾。截止目前,延平区有143个村,19个居委会(社区)聘请了法律顾问,占全区村居的60%。其中,大横、王台、峡阳镇各村(场)全部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村民的广泛赞誉。此外,继续深化律师参与涉法工作,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律师值班制度。政和、延平等县级司法局与当地局联合出台具体措施,促进律师参与涉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8月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参与涉法志愿团,团成员由全市113位志愿律师组成,律师参与率为全市律师的70%。据统计,1-9月全市律师参与接访1300余人次,接待群众上万人次。为掀起《公证法》实施一周年宣传热潮,市局组织全市开展3月“公证宣传月”活动。3月1日全市11个公证处分别走上街头、走进社区和农村开展公证法律宣传活动,活动中,共印宣传材料9000多份,接待当事人咨询1000多人次,当场解决群众疑难问题50多人次。宣传月中,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彩门等30多条。武夷山市公证处在城中公园的大屏幕显示屏上每天利用10多分钟时间滚动宣传公证法内容。这次全市宣传月活动,宣传次数之多,范围之广,创历史最高记录,起到了良好的公证法律宣传效果。各地积极拓展“148”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政和县局继续抓好“168691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召集联动单位座谈,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同时进一步扩展热线电话服务覆盖面。继续为残疾人和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截止8月底我市为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发放《法律援助证》23365份,向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证》15522份。浦城县局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中心”建立联系点,并设置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热线,为农民依法维权提供优先、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各地还努力拓展援助领域,深入劳教所、监狱开展法律咨询与服务活动,当场受理符合条件的援助案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如延平区王台、夏道、洋后、太平、茫荡等乡镇已开始尝试以非诉讼形式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工作方面,市局协助省厅抓好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大对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监管力度,规范司法鉴定服务市场,同时积极开展司法鉴定行业的调研工作,推动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管理。之外,我市司法行政其他工作也有新进展。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工作突出,市局在“**省司法厅**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责任状”的考评中名列第二名,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工作也受到省厅巡视组的充分肯定。政务网站建设取得突破,市局成立了政务网站运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顺利完成公文接收、传输由纸质公文向电子公文过渡工作。同时,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在“中国**”网站上设置相应栏目:机构职能、发展规划、计划总结等,并适时维护更新网站上三个专题栏目:法律机构、法律援助和法律解读,使其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对外推介宣传法制、法律服务公众等方面的作用。

在总结十六大以来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对当前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形势进行了分析,认为当前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很好的发展机遇。一是发展法律服务业已经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在党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明确指出,“十一五”期间要大力发展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现代服务业,表明发展法律服务业已经纳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这在历次五年规划中还是第一次。二是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是党和国家关心、司法部党组关注的重大问题。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把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放到重要位置,明确提出了**年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重点领域、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三是司法行政工作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发展基础。**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极为重要的一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体制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等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都与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四是通过近年来开展的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教育规范活动,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推进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同时,也应看到,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仍存在许多困难和不足,特别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人民调解行政化,甚至混同于行政调解,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职责交叉,使得原来建立的信息报送、数据统计、应急处置等制度运转难以顺畅,甚至出现空档,也造成全面情况掌握不详、重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办公室设在职能较弱的司法局,难以有效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对矛盾纠纷性质界定不明,甚至有的地方将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体性治安案件等视为矛盾纠纷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所提出的任务与指导意见超越了人民调解只调解民间纠纷的权限范畴,导致基层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此外,经费保障困难,基层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展缓慢,法律服务工作如何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工作领域和执业空间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还需要花下大力气进行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明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落实好“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对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深化全民学法用法活动。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重点抓好“法律六进”各个方面工作的试点和典型的培育、总结、推广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奥运法制宣传活动。继续推进“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通过召开现场会或观摩会,总结推广**年试点社区创建工作经验。发挥网络法制宣传的作用,借助“**普法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争取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开通普法网站。

二、抓好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借助我市推行整合基层综治力量之机,扩大司法所力量,建立相对独立的以司法所为主体的综治办公楼,进一步推进司法所“五个一”建设。贯彻省、市五家联合下发的有关司法所建设文件精神,继续抓好副科级所长配备,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发挥。继续开展人民调解“十百千万”活动,推进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实用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发展,不断扩大全市安置基地数量。

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范文2

关键词:社会化养老 服务体系 以人为本 创新

随着我国的经济高度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寿命延长,高寿的老人日益增多,使我国社会过早地进入老龄化社会。从我国当前的经济水平来看,采用公共资源进行养老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当前养老需求。调查显示,到2012年为止,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已达1.5亿,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1.4%,居世界首位。而我国《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百年预测》这份报告也显示:到2020年为止,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2%,并且呈现加速增长的趋势。

1.当前养老总体概况分析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7765万人,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1883万人,占总人口的8.9%。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8295个,比上年减少1614个,降低了8.1%;老年维权协调组织8.3万个,比上年减少5.3万个,降低了39.0%;老年学校49289个,比上年减少10254个,降低了17.2%;在校学习人员586.9万人,比上年增长了8.4%;建立各类老年活动室36.8万个,全年接待来信来访41.8万次,这些都有力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表1所示)

尽管老年人数在不断增加,养老机构和相关养老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中央也积极部署加快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但这毕竟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从目前我国养老的现状来看,现有养老资源还远远达不到标准。有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各类老年福利机构共3.8万余个,养老床位在120万张左右,但这仅占老龄人口的0.8%。换句话说,就是8张床位有1000位老人排队等用。

2.我国养老存在的问题分析

社会化养老在我国还处在发展阶段,从市场环境到政策法律支持等都还不太完善。虽然发展前景广,政府也大力支持,但依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待解决。

困境一:政府角度分析

针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政府虽出台了多种优惠政策,但整体缺乏监督力度,存在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另外,由于社会化养老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要想让我国社会化养老机构更好地发展下去,我国政府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遇到一些法律纠纷,养老院处在弱势地位,这让经营者失去信心。从我国当前来讲,只有在法制环境的保护下,才能让养老机构发展壮大。

困境二:投资环境分析

政府的优惠政策给了社会化养老机构良好的经营环境,但是从整个养老行业的投资环境来看,其并不乐观。养老,从传统观念上来讲,是一个公益性的事业。在时代环境下,社会化资本涌入该行业。尽管养老行业并不是一个赚大钱的行业,也依然有大量内外资流入这个领域。这无疑是看好了社会化养老机构未来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社会养老需求激增的趋势。

困境三:自身经营状况分析。

与其他社会事业相似,养老行业的服务人员主要来自于周边居民或者退休职工,缺乏专业的护理知识。这就大大限制了养老机构的发展。人才,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很多的作用,经济吸引优质的人才,才能让我国养老机构发展起来。如,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要求办公电脑网,但就当前养老机构员工来讲,很多都还不会使用电脑。这就大大限制了养老机构的发展。人才,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很多的作用,经济吸引优质的人才,才能让我国民营养老机构发展起来。

3.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

3.1树立以“以人为本”的思想

社会化养老,是一项有利于百姓的事业。因此,就应该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思想。一方面,以周边居民为养老服务对象,争取让周边居民的养老服务都拉过来,并且重视每一位养老对象。另一方面,要扩宽客户群,与相关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保持合作关系,给养老机构内的老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树立以“以人为本”的思想,应该体现在多个方面:

3.1.1心理关爱,保证入住老年人身心健康

除提供给老人相关的养老服务,如医疗服务、疏导服务、日常服务等,还应该根据每个老人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心理交流,以保证入住老年人身心健康。

3.1.2硬件投入,保证服务机构的质量标准

对于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而言,养老院应该以方便老年人的设施为主,多注意一些细节上的设计,如厕所、盥洗室等容易导致老年人危险的地方,要进行特别的设置。比如多铺设防滑垫等。另外,对于内部员工,要定期组织培训,以提高其职业技能,还应该积极引进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才,重视“人”的作用。

3.2在养老模式上要积极创新

随着70、80后等独生子女的长大,其父母的养老问题凸现出来。随着人们对“进养老院”就是不孝思想的转变和老年人本身对养老院需求等的影响下,养老这个行业发展前景可观。从早期社会化养老机构来看,我国目前养老院的养老方式是单纯的机构养老,模式单一,且养老环境差,可以说进养老机构是那些经济条件实在很差的家庭才会采取的方式。随着养老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社会化养老要拓宽了思路,想要改变原先这种陈旧的养老模式。

3.2.1作为是居家养老的补充

可以以尝试用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相结合的方式,租用民居进行分散式养老服务的模式来发展养老事业,就是对传统居家养老模式的一种补充。这种模式主要可以在民营养老机构中实施起来。

3.2.2建设成养老家政服务员的培训中心

一方面,企业自身的家政服务员定期来中心做培训,以提高技能;另一方面周围居民家属也可以定期来听课,以提高对自家老人养老相关知识的补充。同时,还能通过中心培养,将国内外最新养老理念传达给所有有需求的人员。

3.3重视养老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人才始终是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随着政府对养老事业的重视和民众对养老需求的提高,社会化养老机构开始朝着专业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养老机构只有积极引进现代管理的专业人才,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吸引外部优秀人才和进行内部员工职业培训等方式让自身员工素质提升,才能紧跟市场经济对人才要求提高的趋势,才能长久发展。对员工服务流程进行规范化:应当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培训标准教材,让所有员工通过理论学习、实践模拟、竞赛等形式,从企业制度、从业道德、心理素质、护理技能等多个方面提高员工专业技能。

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服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口,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随着70、80后等独生子女的长大,其父母的养老问题凸现出来。随着人们对“进养老院”就是不孝思想的转变和老年人本身对养老院需求等的影响下,社会化养老这个概念将被人们广泛认识。

参考文献:

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范文3

不公诉讼VS失当应对

有评论形容该案为“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并不为过。

就本案而言,也许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比如“打包诉讼”,维尔康及华北制药集团行为是否真的触犯了美国的反垄断法规则?自2008年以来,我国出口到美国的VC占美国市场份额的80%,而维尔康的出口量只占其中16%。按美国反垄断法涉及的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来衡量,单就维尔康本身所占份额,应该不至于构成垄断。但结果何以至此呢?原来,美国原告了包括维尔康在内的5家中国企业构成美国VC市场垄断,这些企业“捆绑”或“打包”一起应该构成了市场垄断,分开来则不一定!不幸的是,其他几家中国企业都与原告选择了诉讼和解,赔偿了事。剩下维尔康一个人去“战斗”,结果可想而知。

又比如,商务部有关该案的态度和立场也值得商榷。作为政府,当我国企业在海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应该挺身而出。面对美国反垄断这么复杂的国际经济法纠纷问题,政府应该从法律技术本身入手给企业提供帮助:可以组织所有涉讼企业联合应诉并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向美国政府施压,而不是向美国法院交涉。否则,会事倍功半!

涉外法律环境或已逆转

不难发现,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各类企业涉外经营越来越多,同时遇到的国际法律风险或麻烦也越来越多。

首先是贸易壁垒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双反”调查。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双反”调查的受害国。目前全球金融危机仍有蔓延之势,世界经济发展前景仍不乐观,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各国或地区一定会采取更多的“双反”措施,来排挤外来竞争者。一如对中国光伏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双反”。

其次是海外投资并购风险。我国一些大型企业进军海外,会更倾向于通过并购的方式,这就带来复杂的法律风险。海外并购涉及众多法律和较多且复杂的法律关系。一般说来,企业海外并购直接受到不同国家或经济体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反垄断法这三类部门法规范。而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主要有并购协议、并购程序的合法性、并购对象资产负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法律体系不对称等。

再次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科技发展的日益复杂化,企业时刻面临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是被竞争对手侵权的风险,这就容易陷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去。再者,挑起知识产权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已成为国际商业惯用的游戏规则(如近年来热闹的苹果公司三星),这是尤其要警醒的。

此外,劳工与环保法律风险、资金转移风险等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此前常在海外遇到麻烦,但大多数属于浅层次的“双反”(反倾销与反贴补)法律风险,因为它们只涉及我国企业尤其民企能否走出国门、能走多远的问题。而现在,美国等国家的反垄断制裁则涉及外国企业能否做大做强。华北制药一案也许表明,中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涉外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逆转。如果这类问题不解决,一旦散发蝴蝶效应,微观上势必影响我国企业的海外贸易及投资活动,进而影响我国的产业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树立规则意识预先防范

由于国情、文化背景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国际法、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法律不尽相同,甚至相互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必须采取有效规避涉外法律风险的办法。逻辑上,应遵循预防+控制+救济的思路,具体路径应以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

事先防范如何做?最重要的是树立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尤其强调事先预防,这要求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应该对基本的国际公约惯例、国际商务习惯及投资国的法律有所理解与掌握。比如,要对投资东道国的法律进行全面系统地调研和评估,要遵守东道国有关外资审批、审查、申报、备案、信息披露等规则;同时要按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所需的审批、备案、申报等步骤,以确保境外投资的国内合法性。

维尔康VC垄断案发之前,我国对VC等36种产品的出口采取了所谓“预核签章”制度。该制度是指特定商品出口之前将购销合同报送专业商会,由其对产品价格审核并在出口合同上盖章,并以此作为办理报关手续的前提。该制度宗旨是在商会“统一协调”下形成的价格协议,以维持商品出口价格稳定,避免出口企业竞相恶意降价招致反倾销调查。比如,由于国际VC价格暴跌,为避免招致反倾销调查,我国医保商会组织相关企业于2001年达成出口价格协议,但该协议成为了美国法院认定维尔康行为构成VC垄断特征的铁证。

法理上,该制度完全符合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业务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就商品的价格或数量达成一致,并起到限制或排除竞争的作用。于是乎,我国企业虽然躲开美国“双反”的“刀山”,却跳进了美国反垄断的“火海”。所以,树立规则意识,还不能顾此失彼!

构建防控机制巧用救济

从VC案可以看出,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比较业余。规避法律风险要树立规则意识,更重要的是构建一个法律防控机制体系。

一方面,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法务部门构建,聘请具有国际法律知识的人才,并充分参与涉外贸易或投资业务决策,而不仅仅是扮演合同起草、诉讼应对等辅助型工作。与此同时,还应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这就要求涉外企业应建立基本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和严格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程序。此外,还应建立涉外法律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对企业境外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定期分析,并形成可操作性强的意见。

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并完善涉外企业的法律咨询与服务机构,对涉外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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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犯罪成因分析

1.经济上贫困。在经济上贫富差距导致农民工心理的不平衡,是导致犯罪的诱因。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平导致了农民工心理的不平衡,造就了他们“边缘人”的地位,为犯罪埋下了种子。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就在于财富的分配不均。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希望在城市发财致富而荣归故里。而现实情况是:由于受中国城市政策、自身文化素质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限制,他们不能与一般城市居民处于同一层次上进行竞争,从而使其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手段相当稀缺。一方面期望值过高,另一方面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合法手段相当稀缺,使得其借助于非法手段谋取个人利益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

2.文化上被排斥。由于农民工被排挤于社会主流文化之外,形成了他们自己的亚文化。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承担着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当人们难以得到每个角色对应的报酬时,即角色参与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产生越轨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城市农民工总是被排斥于社会主流文化之外,他们的心理已经异化或不堪承受压力,他们再也不愿意扮演低下的农民工这种角色了,他们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社会角色,于是便采取最直接的方法,那就是犯罪。另外,他们自己的亚文化也是导致其犯罪的因素之一。在青年犯罪团伙中常常存在这种思想:拦路抢劫并可以逃脱罪责是本事,吃喝享乐是时髦。他们认为不做坏事才不正常。因此,文化因素是农民工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3.社会地位低下。由于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且受到各方面的歧视,他们的人格受到了伤害,以致于价值标准发生了分歧,最终采取报复。在他们的眼中,城里人既不是因为比他们品行高、能力强、能吃苦或肯节约才比他们有钱的,而仅仅因为他们是城里人就可以少干活、不干活还比他们活得好,并且常常欺压他们。农民工内心积聚了太多的苦和怨,但是,由于我国法制的不够健全以及社会上对农民工的歧视,使得他们对正当的体制内的保护已经失去了信心。他们先是忍,忍不住了就以一种极端的形式发泄出来,这便是犯罪。农民工之所以走向犯罪,社会环境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4、自卑与反叛的心理。经济上的贫困性决定了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低下性和心理承受能力的脆弱性。庞大的农民工属社会边缘群体,因条件限制,这群人很难进入主流社会,没职业保障、没职业发展前景,生活方式被孤岛化、边缘化。从心理上说,农民工对城市居民往往充满羡慕和嫉妒,资源上的不平等使他们处于半敌对的状态中,从而产生自卑和反叛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矛盾很容易激化。

5.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城市中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也是引发农民工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城市里受到侵害的情况层出不穷。尽管大多数农民工在多数情况下选择了忍气吞声的方法委曲求全,少数农民工可能会依法抗争和求助于合适的法律手段,但总有极少一部分人,并不知道怎样运用和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可能会铤而走险,用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预防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1.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预防农民工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农民工犯罪,首要的受害者是群体自身。预防农民工犯罪,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同样是在保护农民工的自身利益。当许多人把农民工犯罪归之于其个人品质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犯罪现象背后的非个人因素,包括社会的不公正、社会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和对农民工正当权益保护的乏力等问题。可以说,农民工的正当、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关键所在。为此,应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务工农民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适合务工农民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认真解决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问题。这为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

2.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保障的范围。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应该承认,就目前的条件而论,实现这一目标尚有很大的困难。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首先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则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也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间建立起一个连接的通道,对于逐渐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相信只要社会、政府、用人单位都能真正从农民工的要求出发,农民工真正自强自立,农民工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农民工的犯罪率也会下降。

3.明确和加强各级政府的服务与监管责任。政府作为推动社会良性运作与协调发展的核心主体,对城市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发挥着核心作用。各级政府和工职部门应当首先转变观念,正视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将农民进城务工和相关事项,纳入城乡就业管理体系。第一,对农民工就业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消除歧视思想。第二,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利益,把他们的住房、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卫生防病、法律服务的需求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第三,规范用工制度,强制用工单位在雇佣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力度。第四、各级政府很好地履行监督和保障职责,将农民工吸纳为工会会员,为农民工和雇主建立平等的、良好的工作关系奠定基础。第五,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开创并不断扩大就业门路。同时,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提高法律意识,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第六,建立以城镇劳动部门为龙头,对流入城镇的劳动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专门机构,实现跨地区流动人口的信息收集、招收、职业培训、输送安置、跟踪管理、社会保险等,实行一条龙服务,变人口流动的无序竞争为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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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体制转变的条件下催生的新生事物。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责将逐步向社会转移,查字典网一部分管理权限下放给社区。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并以每年10至15的速度递增。截至20xx年底,全国共有民间组织28.3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4.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2万个,逐步与政府、企业构成了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的三大组织类型。但是,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民间组织数量偏少、质量较低、活力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发展相对滞后,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培育新型民间组织是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基本单位,社区是民间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平台,服务社会管理的基层性民间组织是推动民间组织发展的有效形式,应积极探索和培育。一、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尤其要重视发挥非政府组织即民间组织的力量。随着社会转型期单位体制的解体,“单位人”变为“社会人”“社区人”,以及流动人口的增加,愈来愈多的社会事务需要社区承担,加强城市基层管理,推进社区建设,创建“和谐社区”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民间组织既是社区资源也是社区建设的力量之一,理应参与社区建设,并在创建“和谐社区”中发挥加强社会保障、实现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的积极作用。

(一)民间组织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根据居民的不同需求,社区服务可分为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少年儿童、优抚对象以及贫困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针对大众居民提供的便民利民服务和对社会企业间的互助服务。随着人口需求的多样化以及需求层次的提高,任何一个政府无论其多么强大都不可能提供所有的服务。政府在加强社会管理中要更多地依靠社会力量,将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那些职能和事务剥离和转移出去,交给民间组织,利用民间组织向居民提供“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来实现居民多样化的需求。从而使民间组织真正成为市场与政府两个系统传递信息的桥梁,成为政府的帮手和抓手,成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沟通各种社会关系,使社会结构运行更加顺畅。

(二)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有利于解决社区资金不足的问题。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主要解决了社区建设中两部分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一是社会保障资金。社区集中了一些社会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等。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也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建立社会福利、救济、互助等社会保障机制来帮助弱势群体,但根据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状,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明显不足,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可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的。因此,必须发展民间组织,充分利用民间闲散资金来有效地帮助弱势群体。民间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弱势群体服务上。济南市民俗艺术馆为残疾人免费举办了面塑培训班,使百余名残疾人学到了一技之长,增加了就业的机会。

二是社区建设资金。从国外社区建设的实践来看,社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民间组织收取的服务费三种渠道。在我国,政府对社区建设投入总体不足,社会捐赠未形成风气,依靠民间组织可以充分调动民间资金,合理整合社会资源,繁荣社区经济。

(三)民间组织可扩大就业渠道。随着企业改革和单位体制的解体,大批下岗人员的就业转移到社区。在美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就业人口是总就业人口的1/10。我国民间组织也有大约300多万人的专职从业人员。可见发展民间组织,能够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民间组织可致力于提供各种社区服务,如就业培训、成人教育、医疗卫生、各类中介服务、家政服务、老年人服务等,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去年,我市近3200个民间组织面向社会解决就业8000余人。

二、培育新型民间组织是加快社区建设的形式

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和谐社区”不仅为发展与规范民间组织提供了有利条件,而且为民间组织的多元化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培育新型民间组织是一个在实践中摸索,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发展的过程。当前,新型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更多的还处于自发状态,根据社会需求应运而生,又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充分代表社会建设的发展方向。一定程度上还受到传统观念和落后体制的制约,束缚了发展的脚步。在双重管理体制下,一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其他咨询服务等社会需求广泛的行业因找不到挂靠的业务主管部门而无法进行登记,被迫游离在民间组织的大门之外,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今后,登记管理机关应不断拓宽思路、方法,对运作规范、有发展前景、作用发挥好的新型民间组织加强引导、及时推广,积极培育和发展新 型民间组织形式,参与社区建设,加快社区发展。

(一)培育服务社会管理的基层性社区民间组织。社区民间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以社区成员为主体,拓展社区服务,活跃社区文化,对于推进社区自治、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是促进社区和谐的积极力量。这一新型的基层民间组织包括社区文娱体育团体、志愿者服务组织、公益互助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等社区社团和非营利性便民服务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完善,不仅可避免社区单位化的误区,而且可以拓展社区服务项目,切实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将社会服务覆盖到全体社区居民。社区民间组织必将成为社区建设的助推器和社会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培育服务弱势群体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和关爱社会弱势群体,要帮助弱势群体走出困境,单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目前,针对弱势群体举办的服务机构严重不足,特别是为老年人服务的养老机构与实际社会需求之间的缺口很大。今后一、二十年,我国将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将主要依靠社区来解决。为了能够避免政府办福利机构的毛病,又能够鼓励民办机构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针对政府缺钱、老年人需要服务、企业需要转产、需要寻找适当的投资渠道、下岗职工需要工作岗位的情况,政府完全可以另辟新路,通过财政手段扶持或购买社务服务的方式,从改革自费政策入手,刺激提升老年人对机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民间力量进入老年人服务行业。上海市卢湾区的做法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卢湾区民政局用福利彩票的资金做支持,通过财政补贴困难老人入住(每年30万),成功地将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有效整合,创办了一所由民间独立创办、经营 政府补贴低收入老年人的新型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办法很好地解决了养老机构不足的问题,政府花最少的钱为民众获取了最优的服务,这代表了新时期中国城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走向。

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范文6

现金股利政策与企业盈利能力密切相关,因为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公司股息与红利的基础。在现金股利政策中,不仅公司当前的盈利能力将直接影响现金分红政策,公司盈利能力的早期阶段也会影响现金分红政策。一般而言,若公司的盈利水平越高,可供支配的利润就越多,资金也会越充足,反之,若公司盈利水平越低,可供支配的利润就越少,公司资金在用于周转和偿债之后,很难再有多余的资金给投资者分派红利,因此,公司的盈利能力是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之一。

(2)偿债能力。

上市公司通常会利用财务杠杆来获得可观的收益,但当公司举债数量较大时,财务杠杆也会变得较高,此时过重的偿债压力会不断加剧公司的财务风险。偿债压力较大的上市公司,在应付财务危机、维持企业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时,一般都不具备分配现金股利的能力。因为此时公司为了应对财务困境、维持企业生存与发展,一方面不得不留存更多的经营收益,用于偿还债务;另一方面,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安全,一般都会在借款协议中加入债务人在财务状况不佳时不得进行现金股利分配等限制条款,这些限制性条款也会直接对上市公司的现佥股利政策构成直接的影响。所以,上市公司的负债越多,其偿债能力越差,不分配现金股利或少分配现金股利的可能性就越高。

(3)成长能力。

一般处于成长期的公司均会选择较低支付水平的现金股利政策或者是不分配现金股利的股利政策,因为处于成长期的公司为了扩张其规模,促进公司未来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将会比非成长期公司更大,此时公司必须将更多的利润用于满足其不断扩张的资金需求,来不断进行投资,达成促进公司发展的目的。而处于非成长期公司,如成熟期的公司就会更偏向于支付现金股利的政策,因为非成长期公司的规模和业务已经趋于稳定,其扩张欲望并不强烈,从而更愿意选择现金股利的支付方式来分配股利。因此,公司的成长能力也会对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有所影响。

(4)公司规模。

公司规模的大小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较大,首先,规模较大的公司,其市场形象会更具有优势,在投资者眼中更具吸引力,相比小规模公司,投资者会更信赖规模大的上市公司,所以规模大的公司更有利于获得外部筹资,公司的竞争力也更强;其次,规模较大的公司更偏向于成熟稳定的发展方式,并没有小规模公司为了发展而产生强烈的投资扩张欲望,自然会使公司的投资机会大大减少,公司的现金沆量不断增多,为了降低委托成本,公司更愿意选择现金股利的支付方式。所以,规模大的公司更偏向于现金股利的分配政策。

(5)现金流量。

公司的现金流量对公司制定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因为公司确定现金股利政策的基本因素就是要保证其拥有充足的现金流,且现金流量既能够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又能够有足够的数量用来支付公司的现金股利。只有公司拥有充足的现金流量时,才能够采用现金股利的支付方式。当公司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时,经营周转上就出现问题,严重时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财务困境,甚至有可能导致公司走向破产,此种情况下,就更不可能对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了。可见,公司现金流量对现金股利政策也会产生影响。1.2外部因素1.2.1 市场监管力度

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落后,常常采用的是行政监管手段,很少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这样进一步加剧了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扭曲。特别是一些达不到上市条件的公司在当地政府的极力扶持下包装上市,由于其业绩主要是靠“做”出来的,在公司分派股利时自然很难拿出现金回报股东,因此,市场监督力度不够也是影响公司现金股利的一个因素。1.2.2法律法规等政策因素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仅经历了短短20多年时间,所以导致市场不规范,与成熟的证券市场比较我国上市公司只是属于刚刚起步,所以在法律制度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现阶段彻底限制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是不可取的。因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的不稳定会导致很多政策上的变化,可见法律法规等政策因素也是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1.2.3税负因素

我国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目前均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现金股利实际减半征收,税率为10%,投资者获得的现金股利在交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却所剩无几。而股票股利一方面按股票面值计征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暂未开征股票股利的资本利得税,因此,出于避税考虑大部分投资者仍然愿意选择获得资本利得作为回报,而放弃现金股利回报。2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建议2.1优化上市公司内部环境2.1.1树立回报股东意识

一般来说,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时经常会忽略回报股东的意识,也会忽略现金股利分配的重要性。公司通过分配股票股利替代现金股利来融资从而达到增资扩股的目的,股利政策往往会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这种情形对上市公司极为不利,不仅很难吸引投资者来进行投资,而且也很难从市场上进行融资,从而阻碍上市公司未来的成长。如果上市公司始终坚持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来发放现金股利,便会让投资者能够在第一时间就分享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这既是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履行的一种体现,也是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毖要选择。2.1.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是十分重要的,上市公司应该通过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阶段,虽然我国已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了相关的指导和规范,但是因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信息披露并没有作出具体详尽的要求,因此上市公司也就没有作出完善并充分的信息披露。因此,我们认为相关监管部门应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明确的要求,从而来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2.1.3 强化管理层股权激励政策

当股东对经理人的努力水平进行测试时,可将股利政策作为其中一项考察指标。股利政策是一个易观测变量,它可以反映公司经理层管理水平的高低。持续稳定的现金股利政策更能反映公司良好的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公司管理层也能得到相应的薪酬和激励。同时对公司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措施,有利于管理层个人利益与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的共同维护。因此,除企业利润等业绩指标外,还应将现金股利分配纳入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考核体系之中,将股利政策写入激励合同,从而降低公司委托成本。2.1.4增强董事会、监事会的功能

现阶段,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急速缯长,并且都有在制定其自身的股利分配制度,但是仍然还有部分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缺乏对公司未来长远的规划,使其造成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利于发挥股利政策的信号的传递效应。为此,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应该加强公司的内部治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作用,因为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为了维护股东利益并对管理层进行内部监督的机构,在公司治理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偏低,董事会成员担任公司高管无法发挥制衡作用,建议完善董事会制度,提高独立董事比例,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应为外部董事,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实现董事会独立于公司管理层的目标;另一反面,公司要正确的处理好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关系,使之协调运转、有效的制衡并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以加强对股利政策的研究和谋划。2.1.5规范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

上市公司可以在能够接受的范围内考虑建立系统的股利分红相关量化的指标,其中包含企业盈利的情况、发展的需要等内部因素,只要上市公司相关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就应该采取现金股利的政策,以此来引导上市公司制定更为理性且舍理的股利政策。2.2优化上市公司外部环境2.2.1发挥机构投资者的外部监督作用

目前我国应进一步在法律法规上完善有关引入具有长期投资需求的机构投资者的规定,完善机构投资者自身治理、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他们更加重视用手投票而非用脚投票,积极发挥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作用,使原本分散的中小投资者不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起到作用的问题由机构投资者代为解决。2.2.2加强证监会政策的落实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