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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1
法律援助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的重要举措,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笔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加强和改进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利益多元化的阶段性特征比较明显,这些矛盾和问题是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这种大环境下,经济困难、能力欠缺的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是应该倍加关心、重点帮扶、倾斜保护的特殊群体。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广泛性、服务的无偿性和援助的社会性的优势,直接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周到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最集中的体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最现实、最强烈的呼声和要求。但是,法律诉讼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活动,弱势群体由于经济、身体、知识等各方面原因,不仅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寻求法律救济时,更处于一种实质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过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保障处于弱势的困难群体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促进案件公正审理,确保每个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和体现,是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到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机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显得尤其重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扶贫帮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解决就业、就医、就学等切身利益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温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就发挥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会成员中的贫困弱势群体在遇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能够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畅通他们反映合理诉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诉求,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坚持“诚信为本、援助为民、大胆创新、扎实工作”的工作原则,以“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为服务宗旨,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形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县委、政府的好评,赢得了群众的赞誉,为建设“平安大关、和谐大关”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保证这项社会系统工程能够顺利实施,我县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在全县9个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层一线,从而在全县构建起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主,以“12348”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为配套的全县法律援助网络服务体系,畅通了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有效满足了基层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本领
目前,全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有21人,主要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他们是我县法律援助战线上的主力军。为实现这支队伍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县司法局切实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深入开展“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树新风、强作风”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风整顿等系列活动,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从讲政治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业务综合素质。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加强与省、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两年来共组织参加各种培训5次。三是严格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办案补贴的基础上,大力倡导行业奉献精神,始终强调把社会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形象开展工作,不辱使命。通过严格的要求与规范的运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队伍。
(三)规范健全制度,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相关规定
1、建立完善审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请人经济状况、案情申报制度。要求援助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如实说明案件基本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并承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可终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书面审查与实地
调查相结合的审核制度。目前,政府对公民个人财产监控困难,公民隐性财产大量存在,单靠申请人申报,未必可信。因此,县法律援助中心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采取派人和委托乡镇司法所调查的方式,掌握申请人真实状况,严把立案审查关,确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对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办案过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3、建立督查制度。为执行好《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一是实行政务公开。将法律援助的职责、程序、条件及范围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严格执行立卷归档制度和案件质量跟踪制度。通过对结案卷宗复查和跟踪检查,确保办案质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规范发展。
4、建立回访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为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案质量,县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访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作为便民、亲民的一项具体行动。通过回访,一是征求受援人对承办案件的意见;二是对《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让受援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四是促进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作风的转变,增强诚信为民的服务观念。
(四)践行为民宗旨,开创维权新篇
围绕“公平与正义”这一主题,县法律援助机构在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基础上,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降低经济困难的标准,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具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家庭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再就业优惠证、乡(镇)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让更多弱势群体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近两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询486人次,法律事务文书152件。
三、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距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人员较少,专职律师缺乏。目前,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开展工作,其人员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缺乏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才,严重阻碍了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总量还较低。目前,我县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社会捐助、行业及其他方面的经费收入均处于零状态,经费渠道相对单一,与所需援助经费之间的差距较大,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
(三)对法律援助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一些部门和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误解,有的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甚至是律师的事情,与己无关,因此在复制材料、查询档案等方面配合不够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援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责任心不够强,草草阅卷,准备不够充分,办案质量不高,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四、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投入,根据我县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减轻财政压力。确保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法律援助资金募集捐献机制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赠和赞助。
(三)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能,加强对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宣传、鼓励和表彰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持通过对结案材料审查、办案质量反馈、评估、回访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尽心尽职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四)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家之事,而应该是政府部门共同之事。各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援助案件,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对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2
在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宁夏司法厅两次介绍了经验;《人民日报》刊登了宁夏《法律援助向农民工“开绿灯”》《宁夏组建志愿律师服务团》等文章,《法制日报》头版头条介绍了宁夏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成为司法行政机关保障公平正义、党委政府践行执政为民的靓丽风景线。
民生工程扎实推进
将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了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民生计划的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到五市,建立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的工作机制。
公益金项目有效运行
为使更多群众受益,积极争取扩大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覆盖面,2012年吴忠市、西夏区等法律援助需求量较大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被扩大为项目实施单位,目前全区已有17家机构为项目实施单位,占机构总数的62.96%。各实施地积极运作,深刻理解项目对特殊、重点人群和扩大范围案件服务的宗旨,不断加强项目的社会宣传,进一步调动社会律师承办积极性,案件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
提高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水平
为深入了解掌握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宁夏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深入各县、区(市)及司法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形成科学详实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情况调研报告上报司法部。坚持公开透明的经费管理原则,严格按标准发放经费,对“以案定补”专项经费实行一周公示制度,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财政厅调研司法厅法律援助经费情况时,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监管中采取的有效措施给予了充分肯定。
严格办案过程管控
坚持依质分类、以案定补、逐案审核、重点抽查制度,通过结案材料审查、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案件服务跟踪反馈、开庭旁听等办法,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切实提高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抽查督查、互查互评、责任追究和“两卡一回访”制度。
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
在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中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创先争优年”活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执法规范建设年”活动及“营造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法制环境”活动等,引导法律援助人员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打牢服务为民的思想根基。将学习与活动相结合,举办了全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班。
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配合新诉法的颁布实施,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扩大,法律援助介入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二是延伸法律服务网络,将法律援助网络触角延伸至特殊场所,在银川监狱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三是创新便民服务新模式,积极启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一卡通”;四是深入开展规范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全区60%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设立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铺设残疾人专用通道,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部分窗口还设置私密谈话室,聘请手语翻译。宁夏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受到了司法部的肯定,6月27日全国“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推进会在宁夏召开。
加大宣传力度
集中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典型人物、单位事迹和典型案例;大规模开展“十佳法律援助律师”评选活动,向司法部上报了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候选单位和个人;定期编发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动态;在宁夏卫视公共频道播放法律援助公益片,在报纸专刊登发较有社会影响力的法律援助10多件,在《法制日报》《宁夏日报》《法治新报》和《宁夏画报》等报刊登多篇稿件。
开展舆情分析,预警能力显著提升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3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这一制度被称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旨在解决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难题,堪称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已经实施3个年头了,在全国的实施效果如何呢?2014年4-6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义联”)开展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调研活动,并于2014年6月30日召开“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座谈会”,《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
制度“落地”缓慢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首先对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现状了介绍。他说,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从初期的“形同虚设”,逐步发展到目前已有18省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劳动者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如广东省3年内累计约支付200例。但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在全国的普遍落实仍然面临严峻形势。未参保企业工伤职工仍然面对求偿难的困境,先行支付申请往往被社保经办机构拒绝,需要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手段来推动,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尚未有效发挥其功效。许多省份仍然未开展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完全不受理申请,例如北京。而一些地区虽然有了个别先例,如湖南,但更多地是特事特办,未形成制度。而一些省份的先行支付案例数,也与当地的工业规模和工伤人数并不成比例。此外,还存在“社保机构仍普遍地以实施细则缺位为由,拒绝接受申请”“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举证成为申请的难点”“部分社保机构增设受理、支付条件”“群体性案件中地方进行工伤先行支付的意愿更低”“社保经办机构追缴赔款的情况不甚乐观”等问题。
《调研报告》分析,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未能普遍落实,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实施细则缺位与社保机构消极实施互为因果;现有法律体制下,社保经办机构的权能有限;未能从劳动者权利本位实施法律。
黄乐平介绍说,针对出现的各类先行支付问题,《调研报告》提出了来自义联团队的建议。
《调研报告》认为,应制定有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细则,清理不合法的规定。
首先,应明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人的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先行支付的条件之一是“发生工伤事故”。从立法目的上,不论是发生工伤事故受工伤的职工,还是患职业病的职工,都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工伤范畴”。因此,细则应明确先行支付申请人的范围亦包括职业病劳动者。
其次,要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实践中,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这一事实,往往希望工伤劳动者提交法院出具的终止或中止执行文书,但这就意味着劳动者要走完漫长的仲裁、司法和执行程序,失去了先行支付救急的本来作用。因为没有明确的受理标准,劳动者经常需要奔波于社保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社保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用人单位出示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据。若社保机构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事实不存在,则应推定这一事实存在。同时,中央和地方的社保机构应积极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关于先行支付的要求,例如《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中“先行支付审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先行支付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等。
再次,要明确先行支付规定适用的时间范围。实践中,有社保机构认为,只有在2011年7月1日之后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才可申请先行支付,有的社保机构则以法院出具的终止执行文件的时间是否在2011年7月1日之后为准。为使先行支付制度惠及更多的劳动者,应以法院出具的终止执行文书时间,或者以劳动者最后一次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工伤待遇的时间为准。
最后,要明确社保机构追缴失败的审计、财政处理程序。对先行支付款进行追偿,是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应明确规定财政和审计处理程序,以免社保经办机构的后顾之忧,降低先行支付申请的受理障碍。
《调研报告》还认为,应提高人社部门的执法能力,保证工伤保险参保率和追缴能力,减少基金压力。同时,还应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降低区域性基金风险。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目的,在于扶助工伤劳动者,而不是累积。全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逐年递增,目前已达996亿(包括储备金)元,各省级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也在逐年递增,这些均为先行支付的落实奠定了基础。
《调研报告》建议,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宣传和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积极申请先行支付,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形成对基层社保机构的压力机制,促使其积极落实先行支付制度。
专家建言献策
在《调研报告》之后,与会专业人士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遇到的难题与破解之道,发表了个人见解。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原巡视员谢良敏认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从立法开始,争议就比较大,现存的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因推动这一立法的机构比较少、制度实施时间比较短、涉及的法律条款不多等原因,上位立法存在困难,因此各省可以从政策、实施细则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落实这一制度。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晓莲指出,一方面很多人不知道有工伤先行支付这条路;另一方面,即使知道该制度,也不知道该具体怎么办。同时,金晓莲认同《调研报告》中“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事实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建议。
义联研究员叶明欣说,有些地方人社部门以“要以购买工伤保险为前提”为借口,将劳动者挡在先行支付的门外,劳动者还不得不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去申请先行支付。她举例道,湖南省唯一的案例是向一位聋哑锰中毒工人进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这是一种“特事特办”,后来就没有出现其他先行支付的案例了。但湖南省仍有其他劳动者在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失败之后,走上行政诉讼的道路。在这些案件中,劳动者在一审胜诉,二审经过调解,用人单位同意补缴工伤保险费,工人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也不失为一种“曲线救国”的途径。
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项目统筹李大君赞同将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予以对比的做法,并提出了用人单位拒赔工伤应入刑、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的观点。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4
半年来,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政府和州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强化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和法律服务工作,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自身宣传,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20*年以来,我县司法行政工作获省部级表彰1人次,获州级以上表彰13项,被县级表彰5项。今天州司法局召开理论学习暨全州司法局长会议,借此机会,把我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汇报。
一、工作情况及成效
(一)法制宣传效果明显2009年,是贯彻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是最为关键的一年。半年来,我县紧紧围绕“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工作要求,按照县委、政府年初的工作部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一是精心组织“三月综治法制宣传月”活动。县政法委、宣传部、综治委、治县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县组织开展综治维稳及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西综治维稳电[2009]1号),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平安和谐稳定”这一主题,充分利用车辆、广播、电视、板报、图书、挂图、手册、挂历等宣传工具和资料,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抓住六月安全生产月和“6.26”国际禁毒日的有利时机,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二是扎实开展“四下乡”和法律进乡村活动。1—4月份,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司法局、县委610办、县民族宗教局等16个部门组成的“四下乡”宣传队伍,深入到各乡镇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法规、禁毒防爱、打工维权、防范打邪等知识。三是全面推进“千村普法百村培训”工程。积极采取法制讲座、法律咨询、以案释法、调解讲法、写作法律文书、法制文艺演出等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形式,面对面地向群众讲解法律知识、灌输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半年以来,共培训了110个重点村民小组,开展调解讲法566场次,使农村群众受到了全方位、面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清理各类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做好“五五”普法迎检准备。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为迎接明年省、州检查验收,从6月中旬开始,依法治县办对全县“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进行查缺补漏,为我县“五五”普法顺利通过检查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加大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实。一是加强乡、村、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组织调解员参加县、乡、村组织的基层综治维稳和普法骨干培训班,提高调解员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二是积极请示汇报,争取综治维稳经费向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倾斜,解决人民调解员误工报酬,提高调解工作积极性。三是下发了《*县司法局关于认真开展集中排查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工作的通知》(西司发[2009]11号),重点对土地征用和承包、矿产资源开发、山林土地争议、水源使用村务管理等方面的农村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做到新老问题“底数清、情况明”,确保不落项、不漏人、不留死角盲点。1—6月,全县共受理各种类型矛盾纠纷238件,调解238件,化解成功233件,成功率达98%。其中:人民调解组织调处209件,成功化解2*件;司法所调解32件,成功调处32件;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29件,调解成功26件。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正日趋完善。
(三)社区矫正稳步推进2009年是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年,为深入贯彻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启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二是召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2月27日,召开了由乡镇主要领导、政法委书记、综治专干、司法所长、派出所长和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共75人参加的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而艰巨的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系统的心里健康知识等综合素质。为此,认真组织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者和乡村干部学习宣传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州、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进一步扩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并组织县局社区矫正股及司法所长到马关县参观学习社区矫正先进经验。自启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县吸取了全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创新地推行“接纳尊重、唤醒自尊、真诚信任、良性互动、维护自决、灌注希望”的矫治模式,效果显著。半年来,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共98人,累计期满解除矫正16人。6月在册矫正对象82人,其中:暂时无法联系28人,下落不明4人,档案健全50人。特殊病患者(艾滋病)1人。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有效地维护了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四)安置帮教有效开展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杜绝和减少从新犯罪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置帮教工作,自20*年以来,每年都组织帮教团到监狱、劳教所开展帮教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县各乡镇司法行政干部对刑释人员,采取跟踪帮教、定期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发展生产情况及思想动向,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营造平等、无歧视的生产生活环境。20*年以来,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对象212人,其中:刑释196人,解教16人。今年1—6月份,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28人,现已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没有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的现象,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五)法律援助面宽质高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云办发[20*]21号)和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办发[20*]19号)文件精神,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学习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二是认真组织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参加全州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和省厅组织的考察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业务水平。三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在配齐配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同时,在村委会聘请村党总支(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法律援助联系员,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以及法律援助对象贫困状况的调查、审核等工作。四是加强法律援助调查研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上半年,我县在对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县情的法律援助措施,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标准从原来的200元/件提高到300元/件,有效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半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2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51件。“12348”解答咨询121人次,接待群众来访198人次,解决民间纠纷16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
(六)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执业道德教育,努力促使公证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义务,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不断壮大自我发展能力。2009年上半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县司法局和县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的通知》,保障和促进了我县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杜绝违规违纪执业行为的发生。二是严格年检注册,对年检注册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注册。正确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力破“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等难题。半年来,法律工作者共经济、行政、民事诉讼案件82件,为人民群众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二是积极拓展公证业务,提高办证质量。半年来,共办理种各类公证22件,其中民事公证21件,经济1件。三是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监管,全面提升律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律师在执业中的收案、收费、会见、辩护、等各个业务环节,积极引导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鼓励和支持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主动加强与公、检、法的业务联系,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半年来,七花律师事务所共诉讼案件11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10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写作法律事务文书15份,接受法律咨询73人次。
(七)司法行政社会认知度提高半年来,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稿件分别被《法制网》、《云南日报》、《文山日报》、《*重要信息》等媒体和报刊采用38篇。其中人物通讯《用生命奏响平安和谐歌》荣获全国首届“法治与和谐”优秀法制作品三等奖;《法律援助农民工感受到的温暖之手》荣获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开放三十年征文三等奖。通过广泛宣传司法行政工作,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扩大了社会影响力。
(八)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扎实推进按照州局党委和县委的要求,扎实开展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工作信息、调研报告,广泛征求科学发展司法征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司法行政队伍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有了根本转变,对科学发展的内涵、重大意义有了深刻认识和理解,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二、存在问题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规划》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通过对全县普法依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各所站、村委开展普法治理工作的情况不容乐观,台帐、记录不规范,档案不齐全;(二)各乡镇均无法制宣传交通工具和专业宣传器材,导致农村或边远地区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薄弱环节,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难以到位;(三)人员缺编情况严重,目前,我县司法行政系统仅有在编人员38人,按编办批准的55个编制尚缺员17人,1人所现有3个,给指导人民调解、开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压力;(四)公证业务难于拓展,近年来,办证业务出现萎缩现象;(五)执业律师少,仅2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长期病休,只有1位律师办案,律师工作难于正常开展。(六)没有注册的法律工作者仍有以亲属为由诉讼,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5
妇女儿童的健康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必要的法律保护。规划实施以来,我市积极发挥各级妇儿工委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力度,联合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健全了与之相应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机构,切实保障了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妇女儿童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1、法律保护网络健全。我市司法部门、妇联以"四五"普法为契机,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扩大宣传面,广泛宣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反家庭暴力、反、反不法行为的社会氛围,在全市建立了34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中心小学以上全部配备了法制副校长,设立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儿童工作站。五年来全市共办理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援助案件190件,写作诉状428件,提供法律咨询3141人次。
2、犯罪打击力度加大。五年来,我市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共破获案件17起,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9起。
3、福利事业重视程度提高。我市积极改善社会福利院建设,作好儿童收养和救助、教育工作,为孤残儿童、弃婴提供了良好的生活成长条件。各级妇联、教育等部门单位广泛开展和贫困地区儿童手拉手活动,并于每年节日期间、深入福利院、困难职工、贫困农民家庭中,看望慰问贫困孤残儿童。
监督检查制度
1、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各乡镇、成员部门和示范单位将规划实施纳入乡镇和部门年度考核之中,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各乡镇、市直各单位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找出存在问题,强化措施予以解决。
3、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每年对示范单位和承担指标的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妇女儿童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每年对部分单位实施规划情况进行监测统计,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每2-3年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5年进行中期检查,10年进行终期检查。
6、针对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妇女儿童法律法规,市人大、市政协每年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视察,查摆问题,推动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工作报告制度
1、各乡镇、市直各成员部门坚持每半年向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报告一次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2、市妇儿工委每半年向市委常委会或市长办公会汇报一次,反映实施规划进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妇儿工委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阶段监测评估报告,中、终期监测评估报告,按时向市委、市政府、省、济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报告。
妇儿工委办公室职责
1、协助政府制定颁布《宜城妇女发展规划》和《宜城儿童发展规划》,制定目标职责分解和分阶段、分年度实施计划。
2、协调、监督、指导妇儿工委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
3、制定年度妇儿工委工作要点,确立全年工作重点,协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5、协调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统计,查找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加以协调解决。
6、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妇女儿童《规划》实施的一切日常工作。
工作制度
1、严格履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
2、加强团结,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争创一流工作,树立集体荣誉感。
3、工作讲效率,当月工作当月完,不拖不推,善始善终。
4、工作及时请示汇报,相互通气,加强联系。
5、执行政策,办事公正讲原则。
6、坚持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
7、凡参加的会议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落实意见或建议。
会议制度
1、每年一次向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汇报妇女儿童《规划》实施情况。
2、每三年召开一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传达上级精神,总结交流经验,安排部署工作。
3、每季度召开一次妇女儿童《规划》联络员会议,调度工作进度,安排有关工作,报送信息、材料、统计表等。
4、每年召开两次妇儿工委成员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座谈交流工作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安排部署工作。
监测评估制度
1、每年组织专家组人员对部分单位实施《规划》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每年组织统计组人员对重点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统计,查看工作进度,进行统计分析。
3、每年根据检查和统计的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写出写出《妇女规划》和《儿童规划》监测评估报告。
4、2005年、2010年分别进行中、终期监测评估。
5、监测评估情况,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报告。
协调议事制度
1、对实施《规划》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妇儿工委办负责收集,向市妇儿工委汇报。
2、在实施《规划》工作中,出现本部门内部难以解决的问题;同一工作指标,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负责人签发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呈报妇儿工委办公室。
3、根据部门反映的问题,妇儿工委协调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研究意见,出台相关政策,协调加以解决。
联络员制度
1、根据本部门(系统)承担的指标任务,每季度到科室或下属单位进行工作调研,收集数据,统计汇总报表,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2、负责本部门的年度统计、分析,信息、材料、工作总结等。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6
从2008年下半年起,北京、广东人大先后启动了“法规立项论证”的试验,试图在立法源头就建构起更为科学的立法机制。这项打破陈规的立法制度改革,其变革效应和未来前景都引发了广泛关注。
被改写的法规命运
流经北京北部和东部地区的北运河堪称首都的母亲河,北运河流域涵盖了北京所有中心城区和11个远郊区县,波及全市70%以上的人口。然而,与首都民生唇齿相依的北运河,多年来却一直困扰于污染等问题。2008年下半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对北运河流域进行了全面排查,最终形成的调研报告,不仅为北运河水系治理提供了相应对策,也改变了一部地方法规的命运。
事情的起因是2008年6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关于开展法规立项论证试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法规立项论证的要求。其具体流程是,政府提出立法项目申请后,由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出台时机、立法思路、预期效果等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论证报告,由主任会议审定是否可以立项。只有通过立项论证的立法项目,政府部门才能启动法规起草工作。相较于以往政府直接提交法规草案的流程,这是一种颠覆性的改变。
作为试验,北京市人大2008年选择了6个立法项目进行论证。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即位列其中。在其后的论证中,北运河流域成为重要的论证样本。相关调研发现,北京的水治理不应仅仅局限于治污,也应兼顾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以解决困扰北京多年的水荒危机。以北运河治理为例,经过处理的污水,可以用来洗车、灌溉、反哺地下水等等,提高两倍甚至三四倍的利用率。由此,市人大有关机构提交的论证报告建议,水治理应由“无害化”转向“资源化”,鉴于这一立法思路已超越了国家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原定的修订相关“实施办法”的立法项目宜调整为制定全新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法规起草者也应由环保部门一家增加为水务等多个相关部门。最终,主任会议通过了这一论证报告,而立法名称、立法思路均发生重大改变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随即纳入2009年的立法计划。
2008年纳入首批论证的6个立法项目,其立法思路都或多或少地作出了调整。变化最大的则是《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由于一些深层次问题有待理清,原拟列入2009年立法议程的该项目未能通过人大的论证关,决定暂缓立法,继续论证。
初试告捷,北京市人大在2009年进一步将14个立法项目纳入立项论证,其主题涉及物业管理、就业促进、社区卫生、生活垃圾等诸多民生问题,并将在论证基础上确定立法计划。根据规划,从2008年的初步试验算起,北京市将用三年左右完善法规的立项论证制度。
北京全力改革之际,广东亦不甘人后,形成了南北呼应之势。2008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试行)》,其最大亮点就是提出了“立法论证”,要求立法建议项目必须经过论证,方可列入人大立法计划。
2008年12月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首次法规立项论证会。参与论证的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人大立法机构人员与相关政府部门官员济济一堂,对四十多个立法项目逐一论证。经过两天的研讨和激辩后,一些不成熟的立法动议有的被当场否决,有的“降格”为先行制订规章,也有的被政府部门主动“撤回”。
事实上,由人大主持的法规立项论证,在不少地方都曾尝试,只不过都是偶然性的个案,而非常态性的制度。而北京、广东则是有意识地培育一种崭新的立法机制,其破冰意义亦在于此。
从“部门立法”转向人大立法
北京、广东两地人大推出的法规立项论证,基本宗旨是制约部门的立法话语权,提升人大的立法主导权,以改变地方立法实践中的现实弊端。
多年以来,绝大多数地方立法项目都由政府部门提出,这使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了“部门立法”。由于部门视角所限,许多立法动议缺乏全局观念和地方特色,染上了照抄立法、重复立法、跟风立法等病症,甚至是领导拍脑袋立项的“激情立法”或追求政绩的“形象立法”。尤为严重的是,政府部门对法规立项的强势控制,也必然导致“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凡是扩大管理权、执法权的法规,由于其背后潜藏着巨大利益,政府部门无不争先恐后地提出,凡是增加执法负担、强化管理责任、保护公民利益的法规,一些政府部门则是能拖就拖,甚至拒绝提出立项申请。
这种传统的立法惯性,不仅使立法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大打折扣,也造成了立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有统计表明,地方人大每年有能力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仅在十部左右。由于立项阶段缺乏必要的论证和把关,导致大量应当及时制订的法规项目无法进入议事日程,而一些“先天不足”的立法项目却顺利启动起草、审议流程,空耗大量立法资源后,最终陷入“通不过,下不了”的尴尬困境。
而法规立项论证的改革机制,意味着人大对地方立法的主导权从审议阶段前移至立项阶段。通过设置论证关,对政府提交的立法项目进行科学筛选和统筹,剔除不合理、不成熟的立法动议,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到刀刃上,并为未来的“审议关”奠定基石。
可资佐证的是,去年年底广东省人大召开的首次法规立项论证会上,广东省残联提出了《学龄前残疾儿童保护条例》、《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3个法规项目,经过论证后,“与其搞三个不具操作性的法规,不如搞一个实实在在的法规”成为共识,最终决定将这3个立法项目合并为一个或两个。
“法规立项论证”更富意义的功能,还在于阻击部门利益法制化。鉴于政府部门直面行政管理、执法的复杂情势,具有信息优势,由其提出法规立项申请有着相当的合理性。不过,为了防止“部门立法”乃至“立法动机不纯”的危险,必须引入地位权威、立场中立的制约力量。由人大主导的法规立项论证,正是为了在立法源头就坚守公平和正义,防止法规被部门利益侵蚀和诱导。事实上,北京、广东两地人大都明确表态:明显保护部门利益的立法项目,肯定不能通过论证关。
在广东人大召开的相关论证会上,“立法并非行政部门说立就一定要立,说增加执法权限就一定要增加”、“执法主体不明确不能立法”之类的质疑声更是此起彼伏,一些政府部门提出的明显带有“扩权”和“利益”色彩的立法申请,最终被拒之门外。
一个不可忽视的背景是,随着地方立法的快速发展,如何从数量型立法转向质量型立法,尤其是如何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等弊端,已成为地方立法的头号议题。而由人大主导的法规立项论证,展示的正是一条从立法源头保证立法质量、推动“部门立法”真正转向人大立法的改革路径。
民主立法当从“开门论证”始
北京、广东人大推出的法规立项论证,赢得了普遍好评,不过也有人发出疑虑:政府部门提交法规立项申请前,大都自行论证过,人大再次论证,是否会造成资源浪费?
这种担心其实并不成立,因为政府论证的基本诉求是“争取能够立项”,而人大论证却是验证“能不能够立项”,尤其是防止部门的视角偏差和利益冲动,因而政府的内部性论证并不能替代人大的独立性论证。否则,一旦不成熟、不合理的立法动议纳入正式立法程序,再要停止或逆转就极为困难,势必支付更多的立法成本。
不过,如何整合政府论证和人大论证,的确值得探讨。比如,政府部门利用行政优势所采集的一些调研信息,人大论证应当合理借鉴。而法规项目一旦通过人大的论证关,人大论证意见也应移交给政府部门,供其起草法规时予以吸纳。归根结底,人大论证与政府论证应当相辅相成,并由此构建起人大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人大的法规立项论证所面临的更大难题,乃是如何提高其论证质量,而不是仅仅流失成一个程序符号。目前,不少地方人大虽已纷纷试行此项改革,却普遍存在着调研不深入、论证走过场、赞成声一片等弊端,有的甚至以论证为名在部门之间搞数量平衡、项目拼盘。尤其是,参与论证的多为政府部门和与该部门有密切联系的专家学者,这固然符合立法的专业性需求,但“部门论证”、“精英论证”能否彻底遏制部门的立法“挟私”欲望,甚至为其提供支持性理由,却不能不令人疑虑。
基于这样的现实,地方人大组织法规立项论证时,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论证主体、丰富论证渠道,尤其是与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应当邀请立场中立的第三方社会组织、特别是公众代表参与论证,或者通过公共媒体、人大网站等平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从立法源头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开门论证”实现立法的起点民主,法规立项论证才能真正成长为提升立法质量、阻击劣法过关的预防机制。
北京市人大明确提出,法规立项论证应采取社会调查、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多种手段,听取包括人大代表、社会团体、普通市民在内的多方意见。可资佐证的一例是,在论证《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时,有关政府部门主张受援人群应限定为低保家庭,但参与论证的一些人大代表却提出,根据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统计,低保家庭申请的比例仅为1.6%,以此作为受援门槛,将弱化法律援助的功能,因此强烈要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受益人群。这些呼声写入论证报告后,对日后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2008年年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出台,对受援人群的认定从低保家庭扩大到了低收入家庭,其认定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7倍。
作为地方人大的一种制度创新,法规立项论证已经呈现了初步的变革效应。不过要构建起完善的立法项目征集、筛选、论证与调整机制,这一新生事物还面临着诸多考验。如何在论证过程中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如何防止论证质量低下进而其生命力,如何以制度化形式确立论证程序、标准、效力等等,都还有待深入破题。
须从源头构建立法程序正义
北京、广东两地人大先后推出的法规立项论证机制,其核心诉求是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尤其是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可以说,这一诉求既切中现实的立法弊端,也触及了改革立法制度的一大关键。
按照基本的立法程序,立法活动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议、通过等各个环节,而法案的立项和起草,既是立法的第一步,也是把守立法质量的第一关。但在这两个起始环节,政府部门却执掌了大量立法案的提案主动权和起草权,这就难免“借法扩权”、“借法逐利”的本能冲动,这一点在地方立法领域尤为突出,也是“部门利益法制化”屡遭批评却难以治理的一大原因。
从目前情形看,民意机关对立法的控制力主要彰显于审议等立法活动后半程,对立项、起草等立法活动前半程却约束不足,“法规立项论证”的改革举措虽然有利于缓解这一弊端,但论证通过后如果仍由部门负责起草,依然可能被“部门倾向”所误导。有鉴于此,地方人大有必要加强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等自身的立法力量,尽量自行起草法案,或提前介入部门的起草流程。说到底,民意机关只有全面提升立法主导权,对立法各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才能真正告别“部门提案,人大举手通过”的传统立法模式。
更深度的改革方向是,应当进一步解放目前过于单一、狭窄的立法提案和起草权限,建立更为开放、多元的法规立项和起草机制。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已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通过委托立法、招标立法等方式,专家学者、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也开始介入法规起草,这些探索对于立法在起跑线上就获得足够的智力支持、摆脱不当的利益干扰,已初见成效。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赋予普通公民以法案立项申请权。在一些国家,只要有一定数量的公民联名,就可以向议会直接提出立法议案。但在我国,尽管民间并不缺乏“造法”热情,现实中也出现了公民自行起草的法案建议稿,但这些“草根法案”无缘纳入立法议程,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正当诉求在立法案中的直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