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合同能源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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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合同能源管理

医院合同能源管理范文1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形式。

从某些形态上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融资租赁有一些形式上的相近或相似之处,如设备提供、资金分期回收、约定合同期、合同期满后设备转移,但是从实施的主体、标的物、提供服务的范围、合同期的义务、回收的资金的性质等方面有很大的本质区别。

1.实施主体的不同

融资租赁公司是实施融资租赁的主体,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合同能源管理实施主体是节能服务公司(EMCo Energy Management Corporation)),在国外称为(ESCO Energy Service Corporation),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较多承担客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和执行风险,参与分享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益来获得投资回报和滚动发展。

2.标的物及其所有权不同

融资租赁租赁的标的物仅限于设备,虽然合同期内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但是实质上,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已归于承租方,其中最明显的特征是设备的“累计折旧”是由承租方提取的。

EMCo所承揽的不仅仅只是原材料及设备,还包括服务在内,标的物是整个改造项目,在合同期内,整个项目设备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也完全归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MCo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客户以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逐月或逐季支付项目费用。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以后,EMCo把项目交给客户,客户才拥有所有权。

3.合同期限不同

融资租赁的信贷期较长,租赁期往往和租赁物的经济寿命相当,至少是设备生命期的75%。而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帮助相关企业实现节能改造,在合同期后项目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全部要交付客户,客户最终将获得高效能设备和节约能源成本,合同期相对于设备生命期来说较短,是设备寿命期的1/3甚至更短。

4.设备采购中扮演的角色及承担的义务不同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像承租人交付此标的物,出租人并不保证出租设备的使用效果,且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节能服务公司的设备采购是基于对客户所做的节能设计,设备的型号、规格、名牌等均是节能设计中已经明确了的,而且以技术为依托的节能服务公司往往是由自己提供节能设备,不需要采购环节,且不是像制造商或供应商那样提供某种单一的设备,而是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技术、原材料及设备。

另外,能源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节能效果,只有保证达到合同中所确定的节能量时,双方才能实现效益分享,节能服务公司当然要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负责,承担在合同期内出现的非因客户违规操作而导致的设备故障的维修义务,以及必要的保养、改造,为客户培养设备运行人员,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保障节能效果。

5.服务的范围不同

融资租赁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出租人对承租方只能提供出租这项服务;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能源审计、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MCo提供的。

6.回收资金的方式不同

融资租赁中每次收取的资金成为租金,包括租赁资产的原价、利息和租赁手续费,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将各次支付的租金按照一定的利息折算为现值,是一个确定的数额。

EMCo每次回收的资金是与所达到的节能量挂钩的,只有达到或超过合同规定的节能量才能如数收回合同中的金额,节能量的预测不确定,而且因为客户生产量能、市场需求变化、气候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回收金额的变化。

7.投资的性质不同

融资租赁对承租人来说是一种金融服务,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其本质是一种投资行为,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投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处置权的租赁债权为基础的投资行为。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则具有期权性质,把企业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行动,视为期权的持有或创造。节能服务公司对客户的投资就像购买了一份期权,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向客户投资从而拥有一定获益的权利,在节能改造后通过分享客户的节能收益获得投资收益。

医院合同能源管理范文2

我国《节约能源法》对能源的定义是:“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世界能源委员会1979年提出节能的定义为:“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一切措施,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我国《节约能源法》对节能的定义是:“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能的基本原则:坚持突出节能是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坚持把节能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机制,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的实质是科学用能,根本在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能源利用过程中减少损失。国际能源界已将节能看做是与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同等重要的“第5能源”,因此节能意义重大。《节约能源法》第4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节能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是推动低碳经济体系建立的重要抓手;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前提;是增强用能单位竞争力、提高用能单位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2节能的途径

2.1管理节能

管理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组织管理,利用各种手段来减少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以达到节能的目的。(1)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政府节能考核评价制度。(2)加强节能标准体系建设。(3)建立建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4)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5)严格执行落后产品、产能淘汰制度。(6)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力度。(7)控制室内空调温度。(8)加大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9)加大对节能服务结构的支持力度。

2.2技术节能

(1)技术节能是指在生产或能源设备使用过程中,运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节能的活动。(2)加大对节能先进技术的资金投入与研发力度。(3)加快技术创新,示范与推广潜力大、应用广的重大节能技术。(4)加快节能技术在建筑领域和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和应用。(5)抓好高耗能行业的工艺节能。(6)搞好用能设备的节能。(7)输配电系统节能。(8)余热余压利用。(9)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2.3结构节能

结构节能是指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工艺结构、产品结构以及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能耗准入条件等方式来实现节能的活动。它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整的重要手段。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7%的经济发展预期下的能源环境目标,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降低17%。这为我国2011~2015年的节能减排与污染物控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节能工作还很艰巨,还需要各个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进节能工作的有效进行。总之,节能是缓解我国能源供需矛盾和实现能源安全、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我国经济转型的有效手段,对我国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

3渭化的节能概况

我公司是大型氮肥生产企业,2011年节约标准煤8000t以上。2012年集团公司又严抓能源技术管理,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通过多项节能项目(冷却塔风机无电耗改造,S4余热余压综合利用等),促使本年度节能工作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公司领导严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目的,以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为手段,以优化产品结构和强化内部管理为保障,加强企业节能降耗的组织领导,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降耗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层层分解,逐级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加大技改措施力度,实施余热余压发电、冷凝液回收、废水回收以及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减少高能耗设施的使用,开展节能金点子征集活动,提高生产工艺优化制度和能源的高效利用制度。全员节能意识得到提高,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全员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形成强大的宣传教育声势,树立企业节能降耗的典型,及时通报浪费能源的现象,组织技术管理岗位人员和关键操作岗位人员开展以节能降耗为主题的专项培训,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培训,引导和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和投身节能降耗工作,争创节能降耗标兵和示范企业。形成企业节能降耗的机制,把节能降耗的责任落实到人,使职工在自觉和不自觉中,已经把节能降耗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

4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与意义

4.1合同能源管理的背景

20世纪70年代中期,能源危机时期,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公司和政府部们不得不探索新的有效的方式对它们的生产设备和办公处所进行节能改造,以降低能源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能源管理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

4.2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MC—EnergyManagementCompany)是一种适合当前形势的商业运作模式,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包括从能源审计、项目设计到工程实施、节能确认等一全套服务。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覆盖的行业很广泛,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制造业,从石油化工行业到纺织业。

4.3合同能源管理的意义

被引入中国后10余年的时间里,合同能源管理已被证明是一项“多赢”的节能模式。首先,节能服务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以此带来的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既减少了能源成本支出,又建立了良好的绿色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其次,EMC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收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回利润;另外,投资机构也可以从这一商业活动中得到投资回报。从宏观层面来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有助于用能企业专注自身主导产业的发展,也有助于公用事业节能减耗,减少财政支出,同时也带动了诸如融资租赁产业、金融服务业、节能设备制造业、信息咨询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总之,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有利于促进投资,搞活内需,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现在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持续紧张的大环境下,基于市场运作、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节能服务企业会不断寻找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所以,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在我国存在着广阔的节能市场。

5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设备租凭型以及基于上述4种基本类型,可以形成多种复合模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5.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所有。

5.2节能量保证型

用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量的合同类型。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节能率)的方法,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果,按照合同约定有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5.3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全归用户。

5.4节能设备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有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6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与问题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0kt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增幅达74%。但是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还应看到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阻碍。

6.1意识不强

在国外,“合同能源管理”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尤其在北美和欧洲,现已形成庞大的节能产业。有资料显示,国外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后的项目平均节能可达到30%。相比之下,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很多人都不理解这一新名词,有些企业节能意识薄弱,加上缺乏法律、政策等手段的约束,往往只从自身的短期经济利益来考虑,认为“节能”和“经济利润”不可共存。所以,虽然政府在努力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良的发展环境,但公众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

6.2融资困难

这是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挑战。来自科技部的一份资料显示,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原因主要有:节能服务公司建立的年限短,规模小,如果从银行贷款,并没有固定的有形资产作为抵押,能做抵押的只有未来的收益,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尚不熟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以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节能企业的投资收益回报时间也较长,一般要5年甚至更久。当企业流动现金不足时,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尽管事实证明大多数节能公司业绩优良,但实施项目初期的融资瓶颈很难让他们增强公司的影响力。这样节能服务公司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融不到资,就无法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品牌影响力,当实力无法增强时,在融资上面临的问题就越难解决。

6.3发展不规范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被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还没有形成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所以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首先,市场诚信不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较大,这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其次,规模较小,自有资产不足,实力差,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需要,另外,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少,所以影响力也较小。

6.4标准不清晰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被看好的节能模式,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行业技术标准却不明确,如技术专利的设立标准、节能设备的使用标准和节能效益的评估标准等。因为没有整合各方的需求来为这条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一种可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所以并不利于技术专利的共享、项目实施的资源分配,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进程中的一大阻碍。

7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建议

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面对的问题,应从以节能服务企业为中心,与之相关的各产业来综合考虑,不断加强节能意识,完善节能服务模式。

7.1加强节能意识,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

在能源紧张、节能减排日益重要的中国,首先需要加强的就是节能意识,尤其是重点用能企业、大型商务楼宇和公共机构这些高能耗单位,并鼓励他们逐渐认识和理解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选择合适的方案对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同时,政府应着力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充分发挥能源主管单位和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这些中介组织的作用,利用网络、报纸等公共平台来宣传合同能源管理,让公众对这一机制有更深入的了解。

7.2发挥政府示范作用,把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纳入政府采购合同

能源管理在我国是一种非常适合在政府采购中推广的节能机制。政府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减少公共财政的支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能源效率。更重要的,这一模式的推广和实施有利于政府机构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引导行业节能工作的开展。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科技服务采购,同时包含了工程、货物、服务等内容,不同于一般的货物采购,所以还需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来推动其发展。同时,采购过程中,还要注意实现采购机制和运营机制相结合(即把后期的运营成本也考虑在内)、解决零余额账户的问题(即财政划拨给预算单位的资金,在结算时如有结余,应全数返回国库,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公共机构节能的积极性)。

7.3完善贷款制度,不断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

政府应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的资金来支持金融创新,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支持。设立专业化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和相应的运作机构,建立、完善以担保基金启动银行贷款的节能融资中介机制。各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制定一些切实措施,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对于其中可行的模式,要加以推广。例如,央行拟在银行、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和节能业主企业3方中推广保理(保付)融资业务试点。由于保理业务基于服务合同中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节能服务公司就可以将应收账款作为债权抵押给银行,进行债权抵押贷款,节能业主企业则向银行还款。项目完成后,银行再向节能服务公司放款。上海一所银行以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实施服务合同的未来收益权作为还款来源,发放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贷款资金实行封闭使用,专款专用,通过对回笼资金的监管及第3方信用担保实施双重保障。该银行将这一信贷产品称为订单融资。其实,除了信贷产品,与合同能源管理关联的衍生品交易也可以考虑,比如碳排放权现货和期货。还可以以“碳券”的方式广泛募集节能资金,设立专门的“碳券基金”用作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资和信贷担保基金,促进节能减排投资进入资本市场。

7.4促进规范发展,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标准

针对节能服务企业规模小、实力差的问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另外,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应加紧制定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完善行业规范,为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大力推广提供有效的技术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设立一批质量比较好的节能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水平、可信度(实力)进行评估,也对节能经济效益进行评估,提高企业信誉度,避免出现在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投资机构之间互相不信任的情况,促进节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此外,节能服务企业还应通过系统持续性的培训、海外学习、技术交流等方式来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同时不断引入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节能技术。

7.5推广合理机制,实现节能社会化

除了一些高能耗企业、公共机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对象外,普通住户家庭的节能也应被重点提出。因为老百姓购买或者更换节能产品的成本较高。所以,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节能的群体效应也是很高的。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在不降低生活品质的前提下,在普通住户家庭中宣传节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大家购买节能电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节能的社会化。

医院合同能源管理范文3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电力需求侧管理

作者简介:张裕(1983-),男,湖南邵阳人,贵州电网公司电网规划研究中心,工程师。(贵州 贵阳 550002)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9-0152-02

“十二五”期间,电源性缺点的紧张局面日益严重,并且国家对“十二五”期间的节能减排提出更高要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为电力用户提供节能服务,是缓解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与常规能源越来越短缺之间矛盾的有效办法之一,也是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和满足国家技术节能与结构节能要求的战略措施。合同能源管理给电网公司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从而提供节能服务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电网公司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对节能减排工作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它的出台是节能服务行业的福音,为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广阔空间。

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纳入《“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被列为五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并明确了发展的目标:“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协会协调、用户参与、金融支持的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大格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广已经上升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迎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也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深入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实行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机制。

一、合同能源管理应用现状

1.合同能源管理概念、经营方式和类型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一种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基于这种机制运作的专业化公司被称为“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在国内简称EMCO-Energy Management Corporation)。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节能服务公司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带动和促进了这些国家的能效投资和节能项目的普遍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的经营方式就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按照合同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全新的服务机制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能源系统诊断、节能项目可行性分析、节能项目设计,帮助项目融资,选择并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进行项目管理、培训操作人员、合同期内系统设备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服务,然后与客户共同验证项目的节能效果、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最后,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回收项目的投资和获得应有的利润。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节能管理机制,对于推进整个社会的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以下3种基本类型。

(1)节能效益分享型。ESCo/EMCo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客户的现金流始终是正的。

(2)节能效益保证型。客户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ESCo/EMCo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客户向ESCo/EMCo支付服务费用。如果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ESCo/EMCo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未达到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3)能源费用托管型。客户委托ESCo/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承包能源费用。如果ESCo/EMCo不能达到合同中规定的能源服务质量,应按合同给予赔偿。ESCo/EM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2.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由全球环境基金项目、世界银行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在1996年,国内建立了三家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截至2006年6月,三家公司已为400余家用能单位提供了相应的475个节能项目,总投资额约13.3亿元,获得净收入总共约4.8亿元,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

我国政府从 2000年开始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新机制。2004年4月3日在北京召开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 EMCA)成立大会。EMCA是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 EMCo服务子项目的执行机构,它建立专项担保资金,实施节能服务公司的贷款担保计划。

据EMCA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4175家,从业人员突破40万人,达到43.5万人。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节能服务公司2339家。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从2011年的1250.26亿元增长到1653.37亿元,增长32.24%;合同能源管理投资从2011年的412.43亿元增长到557.65亿元,增长35.21%,实现的节能量达到1828.36万吨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4570.9万吨。

二、贵州电网合同能源管理SWOT分析

1.贵州能源消费现状

贵州煤矿资源丰富,地下矿物质储量大,拥有全国磷化工基地、煤化工、铝化工、火电厂、大中型水泥厂、冶金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工业比重占70%以上,既是耗能大省,也是全国节能减排滞后的省份。从表1可知,2011年贵州省生产总值能耗在全国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省份的排名为27位,仅高于山西、青海、宁夏。相对于全国能耗最少的北京,贵州省能耗约为北京的3.73倍。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贵州省仍旧有很大的节能减排的潜力可以挖掘。

据统计,贵州省2012年贵州省全社会用电量为1046.72亿kWh,第一产业用电总量约为3.95亿kWh;第二产业用电总量约为796.29亿kWh,其中,工业用电总量约为782.96亿kWh;第三产业用电总量约为76.50亿kWh;居民生活用电量约为169.98亿kWh。可知,贵州省工业用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6%,其中高耗能用户用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50%左右,大多为感性负荷且功率因数偏低。

因此,贵州作为落后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高,工业用电与高能耗产业占总用电比重大,节能潜力巨大,节能服务行业将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适合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2.贵州电网节能工程试点情况

针对贵州省高耗能企业大多为感性负荷且功率因数偏低的问题,贵州电网公司选择中国五矿(贵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龙里龙腾铁合金公司等6家高耗能企业开展“大容量集中感性负荷无功补偿试点工程”的节能新技术示范项目。在示范工程中,采取“一厂一策”的策略进行实际调研、现场数据实测,邀请专家对6家高耗能企业的补偿方案进行逐一研究、论证,确定了低压测动态补偿、低压侧消谐型无功补偿、SVG+FC低压侧动态无功补偿3种就地无功补偿改造方案。目前已完成6家企业无功补偿设备的安装,并有2家进入了试运行。从这2家实际运行的效果来看,功率因数可从0.72~0.75提高到0.92~0.95,功率因数约提高了0.2%;产品单耗约降低了170千瓦时/吨,日产量约提高了6吨,直接为企业降低成本每吨约100元。预计项目完成后,6家高耗能企业每月将减少耗电254万千瓦时,一年将减少耗电3000万千瓦时,折合成标准煤1.1万吨。

3.SWOT分析

对贵州电网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进行SWOT分析,分析情况如表2所示。

从SWOT分析中可知,贵州电网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优势和机会,但风险和挑战并存。尽管经济效益具有风险,但社会效益是很显著的。贵州电网公司可成立节能服务公司,一是能促进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二是加强自身企业的竞争力,三是体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2011年几部委联合制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加强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有关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用电负荷的0.3%;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通过实施有序用电减少的电力电量不予计入。电网企业要实现节能指标,合同能源管理是重要途径。参考国外的成功案例,集合行业优势、资金充足、电网企业的优质信誉、电网企业的长期发展,贵州电网公司逐步建立附属的节能服务公司,并且首先开展针对高能耗企业和政府机构的节能服务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节能措施。

三、合同能源管理在贵州省的运作分析及发展建议

1.运作分析

从贵州地理位置和经济状况来看,合同能源管理在贵州的推广应用必须以贵州省政府为主导,贵州电网公司和其他电力企业为主体,中大型节能服务公司逐步进入,用户积极参与。

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贵州省政府提出具体强制性能耗标准,为能源企业参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提供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对节能服务公司、生产和制造节能节电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实施一定的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能源价格体系,主导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推广。

凭着自身的资源和融资能力以及南方电网公司“十二五”节能减排的具体要求,贵州电网公司积极开展节能服务,进行合同能源管理先试点后推广应用。贵州电网公司利用在需求侧管理上的经验,提升节电服务技能和合同能源项目管理技能;通过比较技术优势、客户节电潜力、节电项目可操作性等因素,选取优势项目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贵州电网公司加强沟通,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客户的响应,利用供电服务平台资源,搭建节能服务平台,逐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贵州的发展。

贵州发电企业与电力辅业公司组建节能服务公司,是在贵州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生力军。中央发电集团大都有自己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这些节能服务公司技术实力、经济实力雄厚,发挥着重要的节能减排作用,如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贵州发电企业可借助所属发电集团的资源优势,在贵州开展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只要省政府创建良好的行业市场环境,面对贵州巨大节能潜力,中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将会逐步进入到贵州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共同促进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争取到2015年,贵州省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2.发展建议

合同能源管理在贵州的推行和发展,需要政府、电网企业、能源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客户共同努力。前景光明,但任重道远。为了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必须加大能源审计力度,建立能源利用和节能经济效益评价机制;率先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搞好高能耗企业、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鼓励电网企业、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推动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孙攀.合同能源管理的探索与分析[J].贵州电力技术,2009,(7).

[2]张晓宇.合同能源管理(EPC)在中国各行业的发展前景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8).

[3]雷鸣.合同能源管理在电网企业开展节能服务中的实践应用[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8,(10).

[4]中国统计局.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G].2012.

医院合同能源管理范文4

上海在全国是最早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城市。

2002年,上海率先在全国成立“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并在“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下不断推进,涌现出了高益、建科、西门子楼宇等一批有代表性的合同能源服务企业。从2002年到2008年,上海市财政资金累计扶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约80余项,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600余个,节约标煤32万吨。

然而,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推进的现状与其拥有的潜力相比差距还很大,“不花钱的节能”常常面对“叫好不叫座”的尴尬。

行业规模小

在欧美发达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开始,这种全新的能源合同管理机制就已经开始推广起来,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节能产业。

相比之下,中国的步伐略显迟缓。直到1998年,中国政府才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一起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第一次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中国。当时,世界银行提供6300万美元的贷款,欧洲委员会和全球环境基金则分别提供了500万美元和2200万美元的赠款,分别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三个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

十几年过去,中国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却一直不温不火,根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数字,到2009年末,中国拥有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

如果单独与自己比,十余年间,中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增长了十多倍,发展不可谓不快,但若与国际上比,这个数字仍然十分落后。比如,人口只有中国十四分之一的瑞典,其拥有的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却是中国的近8倍。

“如果我们将中国的能源市场与欧美发达市场相比较,我们会发现,在欧美能源市场上活跃着许多节能服务公司,它们帮助提高企业的能效,并以此盈利,在中国本土,我们却很难找到这类公司。”曾为美国前总统老布什的环境质量委员会咨询顾问的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斯蒂芬・汉默,在比较了中国与欧美的节能服务市场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

据了解,目前在节能协会注册的160家左右能源管理服务企业中,有资质的仅有60多家。其中能够胜任照明、节电、窑炉等综合节能项目的就更少,只有20多家。“这与上海庞大的节能改造需求相比,很明显是‘僧多粥少’。”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处处长原清海介绍,现行600个项目中,成熟的有200个。

节能观念淡

节能服务产业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公众对于节能服务产业还比较陌生,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节能服务市场的拓展。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谢仲华主任告诉记者,不少企业单位的节能理念有所偏差。在国有大型企业中,由于节能改造初期投资大,成本回收所需时间较长,有些企业老总就不愿意在有限任期内搞节能。

搞的人少了,公众对节能服务带来的收益自然体会就少,对节能服务效果也就不容易了解,使用积极性“大打折扣”。比如在居民小区里,有的物业主管认为,反正电费是住户承担,改造了,自己也没什么实惠。当“不花钱的节能”遭遇“没实惠的主”,就像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合同能源服务企业很难拓展市场。

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公众对节能服务程序不了解,存在不信任的心理。节能服务主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合同内容涉及到节能标准、节能效果、法律等多方面内容,难以把握。对于那些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一般企业不信任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而对于那些技术含量很低的项目,企业一般认为直接与设备供应商合作更为可取。

融资贷款难

融资困难是对节能服务企业的重大挑战。

节能服务的投资收益回报时间通常较长,一般要5年甚至更长。对于绝大多数身为中小企业的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垫付资金的压力不小,一旦接的项目多起来,提前垫付的资金量就会很大,很容易出现现金流中断。

“节能服务公司上银行去贷款,银行说你拿什么作抵押呢。节能服务公司建立的年限都比较短,是新生事物,不像工厂一样有大量资产可以作抵押,只有现金流,很难作抵押。”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节能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说。

尽管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业绩优良,回款稳定,但融资“瓶颈”却让它们难以做大做强。来自科技部的一份报告显示,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如果能够顺畅融资的话,至少一半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速度会提高一倍。

这使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陷入了这样的恶性循环:融不到资,就无法继续扩大影响增强品牌影响力,而实力无法增强,在融资上面也始终困难重重,难有突破。

同时,银行缺乏与“合同能源管理”相配套的贷款品种,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级较低,节能服务公司担保困难。一家苦于贷款融资难的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向记者大吐“苦水”:其实,目前80%的合同能源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融资、担保难度大,特别是初创时期很难从资本市场筹得资金。

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有专门的险种帮助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化解风险,防止客户违约拖欠分成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担保,同时也可以从保险理赔中看出公司的信用评级,帮助银行选择是否放贷。而我国,缺乏这样的平台帮助银行来甄别区分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优劣,往往只凭银行对这类企业的“刻板印象”就将这些企业“拒之门外”。

新的政策是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理赔等金融服务。

但愿这些政策早日成为操作性措施。

行业标准缺

作为新兴产业,节能服务产业面临复杂多变的形势,很容易出现盲目竞争、过度竞争和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经济和信誉上的损失。

谢仲华认为,目前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在企业竞争、服务质量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自律要求,影响了节能服务产业的市场秩序。其一,缺乏节能服务效果评估制度,容易引发客企纠纷。目前,尽管节能意识有所提升,但是由于缺乏一套可供借鉴的、且具可操作性的效益分配原则和方法,以及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推广和节能工作的开展。其二,缺乏节能服务公司资质认证制度,影响产业信誉。节能服务公司的成立缺乏总体规划和产业准入标准,各种名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也是鱼目混珠、良莠不齐。

原清海说,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产业环境也不够理想。信用体系保障不足、能耗标准不明、计量系统不齐,使处在发展中的合同能源服务企业和想搞节能改造的企业单位都存有担心、戒心和烦心。比如,有的医院在节能改造时本打算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但面对大量涌来的广告和推销,众多种类的节能技术的可靠

度、适用性让医院无从把握,索性“关门”。

专家建议,相对于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行业协会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承担行业自我管理的职责,发挥自律、协调、监督、维权的作用。尤其是要建立有效的第三方服务公司,要建立权威的认证机构,形成全面、系统、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认证指标体系,确定资质等级,力求能客观、公正地反映节能服务公司的能力和水平,使业主对节能产业有信心,

另外,也需要建立节能服务公司资质认证制度,规范产业准入门槛;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考核、评级要根据认证指标,制定合理的考核程序;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完善认证指杯体系,并定期复核。

节能技术落后

国外的节能服务公司多为耗能企业提供成体系的节能服务,例如流程改造、节能技术应用等,其中大多是技术,实际提供节能产品的并不多。而在节能市场中,这些成体系的节能技术应用才是最大的“金矿”。据美国国家能源服务公司协会统计数据显示,节能技术和能效提高方面的服务产值最高,几乎是整个产业产值的73%。

而在中国节能市场当中,更多的还是停留在节能产品的提供上,对于流程改造、节能技术应用等方面都受到技术因素、市场不规范等问题的制约,难被市场认可。

“这其实和节能服务行业人才匮乏紧密相关。”谢仲华表示,目前,节能服务产业队伍迅速壮大,但有过大型工程项目经验、可独立设计大型工程项目的节能技术人才非常紧缺,对节能产业中某个专项领域有深刻认识,又具有市场运作经验的高端管理人才更少。节能人才的匮乏,直接影响了节能服务的质量,导致客户对节能服务缺乏信心。

从这一点来看,政府亟须推出有效的人才扶持政策和引进政策,优化节能服务人才队伍。

财税扶持不足

财税扶持不足,是中国节能服务企业的另一挑战。

其中,最常为业内人士所诟病的是税收制度。节能服务公司通常需要采购节能设备用于优化能源利用,但税务部门经常会把节能服务公司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即误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并从中牟利的,因此把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

换句话说,节能服务企业个位数的服务税一下子就变成了17%的增值税。这意味着,在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刚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

“本来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垫资做项目就已经承担了很大的风险,还需要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付税,这无异于给本就因资金而捉襟见肘的节能服务公司火上加油。”一位业内人士说。

即使对节能服务公司征收的是服务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其中,应税劳务既有设计、咨询等适用服务产业5%税率的劳务,又有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适用3%税率的劳务。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也倾向于对不易划分的劳务一般采用从高适用税率的办法征收营业税,客观上同样造成企业营业税负担过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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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基本运作机制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MC)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ESC)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欧洲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已经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

合同能源管理是新型的市场化节能的商业运行模式,是指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按照合同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全新的服务机制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其基本运作机制是: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能源系统诊断、节能项目可行性分析、节能项目设计,帮助项目融资,选择并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进行项目管理、培训操作人员、合同期内系统设备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服务,然后与客户共同验证项目的节能效果、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最后,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回收项目的投资和获得应有的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改造的全部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由此,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来实现企业的技术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节能服务业的运作模式,其特殊性在于它销售的不仅仅是产品或技术,更重要的是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具体包括“能源审计、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施工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维护与运营、节能效益保证和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九个方面。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

综合国内外实践,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包括五种运作模式,即“节能量保证支付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改造工程施工型和能源管理服务型”。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增长迅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近几年开始纷纷涌现。在行业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应用于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而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等公共场所。在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随着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逐渐出现了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以及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务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产业中典型的创新模式,也是目前节能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式。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间的一种节能效果契约,它的精华之处在于从理论上解决了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动力不足的问题,创造了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促进了节能设备产业和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引入始于1998年。为履行对联合国《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承诺,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WB)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合作,于1998年12月开始实施“WB/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引进、示范、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项目的执行分为两个阶段:一期支持成立3个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国家级的节能信息传播中心,为项目提供技术援助;二期在一期示范成功的基础上建立更多的、各种类型的节能服务公司,并为他们的组建、运营和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培训服务和贷款担保援助,促使中国节能产业的形成。

“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迅猛,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从业人员日益增加,市场机制逐步完善。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节能服务产业产值达到1250.26亿元,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公司数量将近3900家,其中备案节能服务企业1719家,实施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1472家,具体情况如下。

(一)节能服务产业队伍迅速壮大

“十一五”期末,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达到17.5万人,比“十五”期末的1.6万人增幅提高近10倍。节能服务产业队伍发展壮大主要归因于大批节能设备生产制造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传统的设备销售走向全面节能服务,纷纷成立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如广州智光集团斥资2.5亿元成立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山东胜动集团成立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等。此外,节能减排的压力和节能服务市场的巨大商机吸引了一大批国内知名公司的积极参入,如神华集团成立了北京神华中机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军节能服务领域,新奥集团成立新奥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这些类型的公司从宏观上为合同能源管理上台阶、为节能服务产业上规模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

(二)合同能源管理生机蓬勃

“十一五”期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累计达683.95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2242.68万吨标煤,年减排二氧化碳6106.7万吨,与“十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量相比净增15倍。从市场分布来看,合同能源管理投资主要应用于工业领域,占总投资的71.7%,建筑和交通领域分别占总投资的26.3%和1.8%;从商务模式看,节能量保证型融资模式处于主导地位,占57%,节能效益分享型占32%,能源费用托管型占8%。随着国家出台相关财税激励政策的贯彻落实,节能效益分享型在工业领域将迎来较快的发展。

(三)“节能超市”成为节能服务业领域的重大模式创新

“节能超市”是北京理想伟业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在借鉴国外节能服务业成功运作模式的基础上,2010年,在全国率先提出的全新经营模式,即建立像超市一样的节能服务综合平台,整合供应商与客户资源,推广节能产品和服务。节能服务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同的客户有着不同的服务需求,而市场并没有一个可靠的信息中介,因此相应的节能服务提供商往往不能捕捉到这些商业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行业的发展。“节能超市”模式正是针对当前“一对一”传统服务模式弊端的重大制度创新。在这一模式下,企业通过整合国内节能服务产业的优质资源,包括上游的厂家和中游的服务商,结成广泛合作联盟,打造出一个节能服务综合平台,为客户提供节能产品、技术、项目、资金、人才、服务等,满足节能的不同需求,从而弥补了我国节能服务业功能缺口,也是未来全方位整合我国节能服务产业链的重要模式。

(四)节能领域科技研发实力不断增强

近些年来,国内一批节能服务企业不断加大科技研发入,截止到2010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成立节能技术研究院、所、中心87个;取得国家专利1582项,其中发明专利317项;建立产业园区及规模化产业基地153座,形成年生产能力接近300亿元,其中获得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奖励资金5.2亿元,财政贴息资金11.8亿元。

总体看来,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正处于高速扩张阶段,但节能服务产业规模较小、发展水平较低,完整的产业链条尚未形成,节能服务公司目前主要以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为主。随着节能减排工作的逐步深入,民营在节能服务市场“一枝独秀”的状况将发生显著变化,多头竞争的局面开始显现。一方面,跨国公司纷纷进入中国节能服务市场,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开始涉足节能领域。国内外大型企业的加入,改变了节能服务公司长期以来民营成分为主的特征,加剧了节能服务产业内部竞争的同时,也将带来新的理念新的技术和新的投资,有益于提高中国节能服务产业的总体水平。

三、我国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瓶颈与障碍

(一)技术障碍:缺乏能够进行科学、客观度量节能效果的评价标准

当前,节能服务领域主要的技术障碍就是在节能效果的度量以及节能效益的分享上很难与用能单位达成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节能效果上的技术问题及扯皮现象。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节能效果的衡量存在一定困难,缺乏评价项目实施后节能收益的评价体系成为制约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存在专业化不强的缺陷。一些节能公司节能技术不成熟或是对节能技术缺乏了解,使得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以及会不会影响企业正常运作产生怀疑,也是目前我国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政策障碍: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相关法律保障不够健全完善

1、缺乏有力的激励政策,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当前,我国节能产业领域激励政策不到位的关键是没有与节能的环保效益挂钩,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或行为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大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是太高,没有节能的积极性。

2、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现行公共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却存在着政策阻碍。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每年的水电等能源费用都有固定预算,如果能耗开支今年降低很多,那么下一个财政年度该项拨款就可能被减少,因而大大降低了用能单位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3、缺乏一整套完善的财税支持政策,制约了节能产业化进程

发达国家政府为了推动节能产业的发展,在财税政策的制订上给予了节能服务公司很大的优惠,例如,合同能源管理的资金来源有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政府贴息的节能专项贷款、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等,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节能服务领域。但是我国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还缺乏一整套完整的财税支持政策,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自我积累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受到了严重影响,制约了我国节能产业化发展进程。

4、相关法律保障的缺失,无法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提供有效的激励和管理

我国在1998年曾颁布《节能法》,虽强调了国家各部委和各级政府在节能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能,但对节能产业的推进形式和规范化却缺乏明确的表述,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也不强。例如,并未明确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招投标必须的流程以及合同能源管理需采用的测试和验证标准,对于如何解决合同能源管理还款风险等问题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

(三)资金障碍:融资手段单一,信用担保机制薄弱

1、项目开发周期长,融资渠道单一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周期较长,一般要在3年以上,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用于周转,从而导致其近期获利能力较差。目前,对于我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来说,除了接受世界银行的专项资金支持外,很多还只是依靠自有资金或者申请银行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而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尚未得到充分挖掘,这与发达国家节能融资渠道和手段多样化形成反差。

2、缺乏信用评价机制,中小民营节能企业融资困难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获得贷款担保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向中投保申请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担保基金为其担保,但要获得该担保却并不容易。据统计,2008年底,在全国300多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中,只有41家获得了贷款担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依然处在融资乏力的困境中。由于我国中小节能服务企业多为民营企业,支撑非国有经济外源融资机制的是一种横向信用体系,主要根植于社会成员的自律与相互约束,而这与现行的以国家信用为依托的纵向信用体系并不相容,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对民营节能企业的排斥。

四、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激励机制,有效促进节能市场竞争

1、完善财政补贴政策

加大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补贴,其补贴方式主要包括援补贴和奖励性补贴。援补贴是指在EMC项目实施前,政府可以通过评估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建议通常情况下达到项目改造投资的15%—30%。这样一方面显示了政府对节能改造项目的鼓励和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大力支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鼓励节能的氛围,带动更多的实体参与EMC项目,另一方面能有效的缓解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资金缺乏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EMC项目的融资问题。奖励性补贴主要针对实施后取得成功的EMC项目给予的奖励,补贴的数额可以按EMC项目节能量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

2、加大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加大节能服务公司、生产和制造节能节电设备及产品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节能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这些节能产品及服务。

3、将节能改造费用列入公共机构的预算和采购

针对我国公立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给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带来的壁垒,建议有关部门出台规定,将节能改造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列入公共机构的预算和采购,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公立机构的能源费用实行固定额度预算制度,允许公共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这样既解决了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策壁垒,又可以有效提高能源用户的节能积极性。

(二)拓展融资渠道,完善综合性的节能融资服务体系

1、鼓励金融机构向节能服务企业贷款

为缓解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央行应强化“窗口指导”力度,并通过制定区域性货币信贷工作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领域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应尽快研究出台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支持各类型金融机构不断开发创新出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专项金融产品。

2、设立节能服务产业专项发展基金

以促进产业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政府和市场化投资机构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聚合、引导和平台的作用,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债券融资和节能服务公司股权融资两方面入手,打造兼具孵化、扶持甚至担保基金、风险分担基金等功能的产业专项基金。

3、设立专业化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

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分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节能项目担保基金由国家财政出资,主要负责大型EMC节能项目的担保,同时作为地方一级节能担保基金的强大后盾。地方节能项目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出资,主要支持本地区的EMC项目,培育地方节能服务市场。

(三)建立节能行业标准,设立评估体系

建立权威认证机构,形成认证指标体系、资质等级和考核评级程序,形成认证制度;出台相关监管条例,明确合同能源管理运营规范;建立各领域节能服务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准入标准、强制性能效标准、节能技术标准、能源审计标准等。在行业标准缺失时,鼓励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发挥独立、公正、权威的评价作用。

(四)政府主导建立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机制

建议由政府牵头,设立服务于银行、公共建筑业主、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设备供应商、民众以及相关参与方的节能信息平台。信息平台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数据库,包括公共建筑物数据库、节能服务公司信息数据库和节能技术数据库。公共信息数据库方便节能服务公司、公共建筑业主及EMC其他相关单位查询有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为EMC项目的投资决策、项目管理、实施过程提供参考。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各个参与方的搜索成本,而且可以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增加的交易成本,同时普及节能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参与者各方利益

有法可依是基于市场化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基础。以立法的形式把合同能源管理确定为节能降耗非常重要的措施之一,并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能够使能源用户、能源企业等各方都积极的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法律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运用法律手段保证节能服务公司投入的资金能够有效地回收;二是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产业的激励。例如,通过出台更多强制性的环保标准,让公共建筑业主或用能单位有更大的节能压力和动力,以保障节能产业的发展。

(六)鼓励经营模式创新,培育节能服务龙头企业

医院合同能源管理范文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西安 710055)

(School of Civil and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Xi’an 710055,China)

摘要: 当前,日益严重的能源与环境危机迫使我国必须加快节能减排的步伐。但是,占社会总能耗比重大的既有建筑能耗却逐年攀升,迫切需要通过建筑节能改造来降低社会总能耗。然而我国的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缓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适合我国国情的节能改造模式。因此,研究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既有住宅节能改造EPC运作模式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

Abstract: The increasing serious crisis of energy and environment currently forces that China have to speed up the pace of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But the energy consumption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 which accounts for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total social energy consumption rises year by year, China urgently needs to reduce the total social energy consumption by building energy-saving reconstruction. However, one of important reasons that the Chinese building energy-saving reconstruction develops slowly is the lackness of energy-saving reconstruction model that suits to Chinese national conditions. Therefore, it is essential and urgent that we should study the EPC operation model for energy-saving reconstruction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 which suits to Chinese national conditions.

关键词 : 节能改造;EPC;间接分享型;建议

Key words: energy-saving reconstruction;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indirect-share model;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U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5-0003-05

摘要: 当前,日益严重的能源与环境危机迫使我国必须加快节能减排的步伐。但是,占社会总能耗比重大的既有建筑能耗却逐年攀升,迫切需要通过建筑节能改造来降低社会总能耗。然而我国的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缓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适合我国国情的节能改造模式。因此,研究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既有住宅节能改造EPC运作模式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

关键词 : 节能改造;EPC;间接分享型;建议

中图分类号:TU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5-0003-05

收稿日期:2015年4月15日。

作者简介:刘亮(1988-),男,河南信阳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施工技术。

0 引言

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能源需求旺盛,但世界能源危机使得我国能源状况不容乐观。与此同时,不断席卷全国的雾霾天气让环境污染成为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能源与环境危机已成为我国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因此,通过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率来控制社会能耗成为我国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我国,由于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比重很大,而且还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所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1 研究背景

1.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情况

在我国社会能耗中建筑能耗所占比重大,预计2020年城镇建筑能耗占到社会总能耗的比例将到35%以上[1],并存在建筑能耗持续增长,用能系统效率低,既有住宅能耗占比高等问题。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在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加大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研究,在哈尔滨、唐山、乌鲁木齐、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陆续启动了既有住宅节能改造的试点工程。其中哈尔滨嵩山小区节能改造项目,在第一阶段实现建筑节能30%[3],乌鲁木齐市操场小区节能改造项目,在节能改造后实现总体节能60%[2],通过工程实践,我国在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和政策方面积累了经验。我国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集中在我国北方地区的主要城市,没有形成大范围的改造,这与居住建筑的能耗地位不符,应尽快打破这一僵局,缓解建筑能耗居高不下的矛盾。

1.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按照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①政府主导模式。

各国政府在建筑节能改造中都是先驱带头者,该模式依靠政府强大的执行能力、严格的考核标准,能够促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短时间内规模化实施[1],同时便于统筹协调改造中的矛盾和当地发展的要求。但是这种模式容易产生资金筹措渠道单一、市场相关主体积极性不足、投资主体与收益主体分离等问题,同时政府在节能改造中,既充当实施者又是监管者,使得监管效果差强人意。

②产权单位主导模式。

产权单位主导的建筑节能改造,一般以大型的产权单位为主,如学校、医院、大型企业和大型商场等。在能耗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这种模式通过节能改造降低其整体的运营成本,实现节能改造收益和提高生活质量[1]。该模式中产权主体改造意愿强烈,对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十分有利。但是该模式具有局限性强、普遍适用难度大的缺点,同时产权主体在节能改造的管理、技术和资金等方面也存在着困难。

③供热企业主导模式。

供暖地区的建筑节能改造是改造的重点,供能企业进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一般以供热计量改造、管网改造及热源改造等方式进行,其改造目的是通过提升管理水平、降低供热成本等方式提高自身收益[1]。该模式的改造优点在于,保证了资金投入链和收益链的一致性,有利于节能改造市场化的推动。但该模式限于在供暖地区进行,同时存在供热企业对供热系统外的改造技术和管理水平有限等问题。

④能源服务公司主导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即EPC模式)的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是能源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服务的专业化公司[4])。ESCO通过合同形式,为能耗主体进行节能改造,并从中分享节能收益[5]。该模式具有很好的市场化运作效果,能够大力吸引市场上的资金、技术、管理等先进因素参与到建筑节能改造中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并能把传统模式中政府的被动角色和资金压力等给予很好的解决。

2 EPC及其运作模式的研究

2.1 合同能源管理(EPC)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ESCO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ESCO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6]。

EPC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ESCO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6]。

EPC项目一般具有两个特征:一是ESCO必须投入(资金、设备、技术和管理等),并承担风险;二是用能单位向ESCO付出的代价不大于合同期内的节能收益。而随着合同能源管理的不断发展,如图1所示,在其结构本质上,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各方参与进来。

如果有更多的社会机构参与EPC,ESCO可以通过调用市场上更专业的技术、管理和资金,来实现自己的利润并分担风险。同样,由于EPC的本质是通过节能并分享节能收益,所以ESCO也可以由多个主体共同组成,参与各方整合各自优势来更好的实现节能服务,获得收益。图2为一般的ESCO业务流程,可做为多方参与的业务流程参考。

2.2 EPC运作模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中,形成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保障型、节能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四种基本的运作模式[6]。下面对这四种基本模式进行介绍,给出无社会其他参与方的基本构架图,即只考虑能耗用户和ESCO的运作关系图。

①节能效益分享型运作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运作模式是:在项目期间能耗用户和ESCO双方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ESCO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ESCO单独承担。项目建设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能耗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能耗用户[7]。

②节能量保证型运作模式。

节能量保证型运作模式是:以ESCO承诺保证节能量为前提,能耗用户事先支付一定年限的节能效益或者费用,作为节能项目的全部投资以及ESCO的服务费用,委托ESCO实施节能项目。项目完成,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ESCO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ESCO承担。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7]。此种模式在发达国家政府机关节能改造中比较常用。

③节能费用托管型运作模式。

节能费用托管型运作模式是:能耗用户委托ESCO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ESCO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ESCO。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能耗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能耗用户[7]。

④融资租赁型运作模式。

融资租赁型运作模式是:ESCO或融资租赁公司把节能设备租给能耗用户,能耗用户以设备生产的节能效益支付租金。合同期满,ESCO或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设备转让给能耗用户,也可以收回。如果采用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则ESCO负责对能耗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8]。

2.3 EPC模式在我国节能改造中应用分析

2.3.1 应用EPC模式的必要性

国外在住宅改造中EPC模式有一定的应用,在我国的应用却十分困难,经过深入分析研究,在我国采用EPC进行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是非常必要的,主要原因有:

①改造资金的需求。

节能改造技术在国外发展已经非常成熟,我国节能改造技术也迅速发展,对既有住宅改造的整体技术门槛不高。相对改造资金来源成为能否顺利进行节能改造的关键点,在有技术没资金的情况下节能改造是无法推进的。

②政府资金的局限。

现阶段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资金中各级政府的出资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而这种政府占大比重出资甚至全资的改造项目,即使在技术应用、节能效果和节能收益上都取得了成功,但由于政府财政的限制,在进行大规模节能改造的推广中往往力不从心。所以政府的财政情况决定了,资金问题成为推广既有住宅节能改造的最大障碍,想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真正解决对财政出资的高依赖,必须通过调动市场的资金进入节能改造中来,才能真正实现节能改造的快速发展。

2.3.2 应用EPC模式的障碍

EPC模式调动市场资金的能力是巨大的,但在我国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的过程中遇到了巨大障碍,其根源是:

①我国住宅高私有化率。

与非居住建筑的产权结构单一的情况(如学校、私人企业、政府机构等)不同,既有住宅的产权结构更加复杂,而这种涉及多位产权人的结构在推进EPC应用中产生了巨大的障碍。

②我国多业主住宅形式。

我国私有住宅的形式也与发达国家不同。20世纪2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城市开始出现郊区化,大量兴建独栋式住宅,50~60年代,郊区化达到。如美国在二三十年代初期,单体或双体别墅所占居住建筑的比例比较低,随着郊区化的发展,独栋住宅的比例不断上升,在1960年有68.8%的住宅为独栋式住宅,到2006年上涨到70%左右[9]。这种独栋的单业主私有产权在节能改造中所面临的沟通难度小,也能通过节能改造收回直接的经济效益,而我国大部分为多业主的整栋住宅,在协调改造和出资问题上难度极大。

③其他障碍。

在推进EPC模式中我国还存在其他的障碍,如:虽然EPC企业数量不断增长,但是发展很不均衡,根据国家发改委2010年到2013年先后公布的五批ESCO备案的名单中[10],共3210家公司(不包括取消的32家)各省统计分布情况可以看出这种分布不均匀的情况,具体统计情况如图3所示,从中可以看出在建筑能耗比较大的东北地区ESCO并不是很多,西部地区ESCO很少。

政府在推广EPC模式时不够深入,体系不够健全,使得ESCO公司成长速度比较慢,且存在ESCO公司用各种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现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力度也不够,居民的建筑节能改造意识不够强烈、认识不深刻、需求不迫切,这些也增加了EPC推进的障碍。

3 EPC模式优化研究

针对能耗用户出资难度大和节能效益分配难的核心问题,对EPC运作模式进行优化,本文设计了一种间接分享型模式。间接分享型运作模式是:由ESCO与供能公司签订节能合同,对能耗用户进行节能改造,供能公司向能耗用户提供能源,收取不高于改造前的总能耗费用,因节能改造使得实际能耗降低,故供能公司多收取了节能部分的费用,并拿出这部分费用与ESCO进行分享。间接分享型运作模式的基本构架见图4。

该模式发展初期,需要政府进行协调、监督、政策支持和一定的资金支持等工作,在市场模式运作成熟,节能改造效益分享顺畅后,政府可逐步退出。间接分享型模式运作构架详图见5。

间接分享型运作模式不需要居民直接出资,资金由ESCO所代表的投资方承担,或初期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这样就避免了居民协调难的问题,在资金的落脚点上找到了出路。同时实现了投资回收,通过供能公司对能耗主体多余供能费用的收取,来实现节能的经济效益,并与ESCO进行节能效益分享。这形成了投资回收点,开拓了利润渠道,吸引了市场资金的投入。

4 基于EPC模式既有住宅节能改造的对策建议

4.1 广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调动市场力量

由于EPC模式可以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更好的优化配置,结合间接分享型等运作模式,可以对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市场,针对我国不同地区的情况和改造主体,鼓励采用EPC相应的运作模式,充分调动市场的节能改造力量,最终实现市场的运作良性循环机制,使得节能减排与经济效益更好、更和谐的发展。由于现阶段政府在我国既有住宅节能改造的主体地位,所以政府广泛采用EPC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示范尤为重要。

4.2 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

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EPC模式推广初期,虽然EPC模式能更好的提高政府财政的利用率,但是不代表政府在支持节能改造财政总量上的缩减,相反政府应该在这种高利用率的模式下,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总量,特别对采用EPC模式的节能改造行为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相应制度上,完善财政支付的流程,针对不同的节能改造模式指定更加详细的财政支付计划,如针对间接分享型EPC运作模式,可以在初期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后期再通过财政补贴逐步实现政府出资额度比。

4.3 相关标准和法规完善

建立完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体系是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开展的重要环节。由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范围广、任务重,管理工作涉及资金测算及使用、工程立项及招投标、项目验收及备案等多方面管理,工作复杂,应给出相应的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改造主体进行编制,以减少管理不利造成的成本和运行等问题,更好的实现节能改造的标准化。

4.4 提高参与度

针对能耗用户以及社会各方对节能改造认识不深和参与度不够的问题,应该采取更广泛的宣传手段,如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纸媒等方式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带来的经济效益、环境和社会效益进行宣传,并介绍政府相关的政策信息等,宣传给出具体的效果数据,增加节能改造效果的说服力。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市场的整体参与度和社会关注度,为节能改造创造良好的气氛,调动市场的活力,关键是释放节能改造的需求。

4.5 信息平台共享

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相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信息平台,使得节能改造的参与各方能通过该平台获取信息、进行交流。各参与方在信息平台上可以学习和了解节能改造的管理、技术和需求等信息,这样不仅提高了建筑节能改造行业的整体水平,更快的匹配市场需求信息,让更多的人充分了解建筑节能改造,而且还促进尚未进入节能改造领域的主体积极参与到节能改造中。同时,信息平台公平、公开、公正的分享政府的信息资源,能有效的促进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的健康发展。

4.6 采取全面完善的节能改造措施

在节能改造中不仅对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分别针对热源、热网、热用户等进行全面整体的节能改造,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能源,使得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更好。其中对热源的节能改造技术包括;采用热电联产的方式、采用热转化率高的先进锅炉和采取其他技术手段减少热源的发热损失等。热网的节能改造技术主要是采用计量控制系统的节能改造,对能耗用户进行热量计量的硬件改造,这样配合供热计量收费的改革,能更有效的从人为控制方面减少能耗用量,也避免一些“节能建筑不节能”的怪象。热用户系统的节能改造,包括了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及因地制宜的利用新能源等措施。积极开发利用新技术和再生能源等也是节能改造不可或缺的技术发展趋势。

5 结论

①通过研究发现,我国住宅私有化率高,且主要住宅形式为多业主结构,导致我国能耗用户出资可行性低、难形成节能效益分享机制等问题,所以现有的EPC运作模式在我国既有住宅节能改造中难以应用。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对EPC模式展开研究。

②设计EPC的优化运作模式—间接分享型EPC运作模式。间接分享型运作模式采用ESCO与供能公司合作进行节能改造的形式,由供能公司在收取不大于改造前总能耗费用的基础上,与ESCO进行节能收益分享。该模式避免了居民成为出资主体并形成了效益分享机制,有效地解决了我国EPC应用面临的核心障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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