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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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1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拓宽资金出境渠道,有利于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意愿,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缓解外汇储备压力。但国际的大海不同于国内的江河,要搏击更大的风浪,个人资本到境外投资要预先做好功课,防范各种投资的风险。以此为背景,设计了我国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的路径,并就建立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的配套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增长较快,不仅使经营管理外汇储备面临较大挑战,也给我国的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难度。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拓宽资金出境渠道,有利于有效缓解资金流入压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增大货币政策调控空间,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意愿。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还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有效性不高、投资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因此,开展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研究,探索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放开的路径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必要性

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境内投资需求。目前,合法合规的个人境外投资渠道主要包括:一是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二是通过QDII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通过个人财产转移,将资金汇到境外后再开展投资。这些渠道要么对资金用途有明确限定,要么投资额度有限,而且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个人投资需求难以有效满足。因此,研究探索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境内投资需求。

有利于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统计监测,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在个人境外投资需求通过正常渠道难以满足的情况下,部分投资者便通过分拆购汇、甚至通过违法手段将资金汇出。在外汇管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购付汇额度,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将个人资金混同境内外资企业利润、清算资金等汇出;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动。这些个人境外投资资金以其他科目名义跨境流动,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严重影响监管有效性。

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缓解我国外汇储备增长压力。截至2014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9932亿美元,同比增长14%。外汇储备增长较快虽然增强了我国的对外偿付能力,有利于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为国内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但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导致央行以外汇占款形式被动投放基础货币,加剧了流动性过剩压力,对货币调控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形成一定制约。鉴于目前个人境外投资需求较为迫切,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能够有效缓解外汇储备增长压力。

我国现有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政策

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可以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以及其他境外投资。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境内个人和境内机构一样,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后,就可以开展境外投资,但事实上,目前居民个人开展境外投资要么无据可依,要么手续繁杂。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个人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目前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相关管理部门为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但三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对象主要为企业。2004年,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适用对象为我国境内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项目。2009年,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目前涉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文件为2005年印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认可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但仅限于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

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目前个人如需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需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即QDII,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该项制度于2006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开始施行。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成为QDII。2013年以来,QDII改革步伐逐渐加快,境外市场也稳步扩大,截至2014年9月26日,我国已累计批准QDII额度846.93亿美元。2013年央行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做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ll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但目前尚未开展。

个人其他境外投资。境内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2007年1月,外汇局印发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境内个人应该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涉外汇业务。2012年2月,外汇局出台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核准管理改为登记管理,但境内公司或机构仍需开立专户用于相关资金存放与支出。目前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无相关规定。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目前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主要办理依据是《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第14号公告),《办法》对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的主体资格、一次性汇出金额均进行了一定限制,体现了严格管理的思路。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提供对外担保,目前暂无相关规定。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提到,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境外投资试点区域。昆山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2013年初,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并允许在试验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试验区内个人以人民币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目前昆山还未有相关业务办理。上海试点开展各类个人境外投资。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规定,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为区内个人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清除了障碍。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国际经验

总体来说,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个人境外投资与机构境外投资一视同仁,均采取较开放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此类主要为发达国家;另一类是对个人境外投资实施额度管理,此类主要为新兴市场国家。

发达国家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经验。管理整体相对宽松,仅对个别行业、关键项目予以审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均对个人境外投资不实行外汇管制,无需经过事前批准。但对于一些金额较大、涉及产业安全的个人境外投资也予以一定监管。如在英国,可能会对英国产业安全或重要工业企业产生影响的投资项目,需接受一定审查和限制。注重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和鼓励。一是实施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在美国,投资者原则上需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投资收入纳税,但是如果居民长期住在国外,则可以申请境外收入税收减免。法国实行地域管辖的税收原则,即只有境内产生的利润在法国纳税。二是注重投资者保护。美国、英国、德国均与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此外,美国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战争、汇兑限制等提供担保。

新兴市场国家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实施限额管理。南非政府规定,居民个人每年跨境投资限额为四百万兰特,其中对境外居民或暂时在海外的南非居民发放贷款,每年不超过100万兰特。印度金融监管当局规定,居民个人每人每年向境外汇出资金限额为20万美元。泰国政府规定,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年内超过1000万美元的,需经中央银行批准。设定投资者门槛。南非政府规定,个人境外投资者必须年满18岁,且信誉良好。允许境内员工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投资及股权激励。新兴市场国家虽然对个人境外投资普遍采取限额管理,但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投资及股权激励较为宽松。南非、印度均允许个人参与境外公司发起的员工持股计划。

我国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的路径设计

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开放顺序的选择。目前我国境外投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手段尚不完善,投资者整体缺乏境外投资经验,贸然全面开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建议从风险可控的角度,采取渐进的开放模式,对境外投资的形式、地域、产业划定一定范围,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在个人境外投资形式上,可选择先开放和实体经济联系更为紧密,风险也相对较小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然后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最后开放个人境外放款。在个人境外投资的目标区域选择上,建议先选择港澳特别行政区,再扩大至法规较为健全、市场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最后扩大至所有已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在国内试点区域的选择上,可先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而后逐步扩大至全国。在货币的选择上,为扩大人民币境外使用范围,可以本外币同时推进。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式的选择。投资者资质。个人境外投资者应年满18岁,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管理模式:限额管理,登记为主。建议对单个投资者按年度核定投资额度,额度以内的个人境外投资实施登记备案制,额度以上的个人境外投资实施审批制。管理部门。建议限额以上的个人境外投资由发改委审批,限额以下的个人境外投资到各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鉴于目前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而且过去在机构境外投资监管方面也具有丰富经验,建议由外汇管理局承担起个人境外投资的后续监督管理职责。

个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措施。实行专户管理,夯实数据基础。目前上海自贸区的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即是对特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有益探索,但该账户的资金使用范围更加广泛,不太适合短期内在全国推广。金融机构需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账户资金流动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外汇局可在现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用于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个人境外投资信息,并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对非现场筛选出的异常个人境外投资交易进行延伸核查,有效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监管体系。外汇局应主动加强与发改委、商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对个人境外投资的协同监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为避免对合法合规个人投资者的冲击,建议采取隐性税收的形式,即规定所有个人境外放款必须将放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如果资金按期返还,即可退还准备金。

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开放的配套措施

尽快建立个人境外投资法律体系。虽然国家发改委已于2014年8月表示,正在加快制定和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实施细则,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但是,境外投资的相关管理部门,如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都对境外直接投资行使一定的管理权,而且各个部门的权限并没有较为清晰的界限,容易引发矛盾,降低管理效率。建议进一步明确个人境外投资相关管理部门在投资审批和行政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完整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的联合监管机制。

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2

自2009年7月我国开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一年半以来,尤其是2010年6月22日央行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逐渐步入快车道,业务规模加速扩张、业务种类不断丰富、由经常项下的贸易结算到资本项下的投融资等业务类型不断拓展,体现出了市场需求驱动、政策顺势推动的特点。

跨境结算量加速增长。2010年6月的试点扩大,促使了全国各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加速增长。试点以来直至2010年年底,全国的出口试点企业从初期的365家扩大到67724家,全国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5063.4 亿元,而这一数据在2010年6月底仅为70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占比约为80%;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的占比相对较小。

跨境人民币业务类型不断丰富。一方面,围绕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商业银行积极推出对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人民币购售业务,以及对境外贸易企业的人民币贸易融资等配套业务,初步形成了服务于跨境贸易企业的一篮子全流程的业务链条。另一方面,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支持人民币走出国门发挥国际货币职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以个案方式开展人民币跨境投融资试点。商业银行也积极探索开展资本项目下相关的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包括境外人民币项目融资、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人民币担保等。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办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交易386笔,涉及金额共计701.7亿元。

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面临良好机遇

试点扩大将使人民币结算业务空前扩展。2010年6月的试点扩大,最直接的影响是境内试点范围,由原来的沪广四市的“点”,扩大到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的“面”。以2009年贸易量计,扩大后试点地区的进出口量占全国的95.2%。这些省份不仅经济规模大,而且外向性特征明显,发展贸易结算等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求巨大。因而,试点扩大后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将能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享受出口退(免)税的优惠和海关报关等的便利,潜在的结算需求得以释放,逐步形成人民币结算的规模效应。

人民币升值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提供良好时间窗口。我国央行于2010年6月19日宣布重启人民币汇改,人民币对美元汇率重新进入双边波动的通道,波幅明显扩大。汇改重启至2011年1月底,人民币兑美元累计升值达3.49%。预计未来人民币汇率将会形成更具弹性的走势,在持续的双边波动中保持每年3%~5%的温和升值。中长期人民币升值的预期更容易促进贸易结算及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因为升值预期有助于激发境外企业和个人对人民币的潜在需求,人民币更容易被接受为跨境贸易结算货币,以人民币计价的融资产品、理财产品等,也会具有升值预期而被境外机构和个人所乐于持有。

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重要突破口。目前我国大中型商业银行大都制定了明确的国际化发展战略。而作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要参与者,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过程中,面临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的多方面历史机遇。通过发挥本币优势提供贸易结算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商业银行可实现国际业务多元化,开辟新的盈利空间,并改进对国际业务客户的服务能力,提升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银行间市场的活跃和开放等,从而可以借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契机,全面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

资本与金融项下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前景广阔。2011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的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引发的人民币收支,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都可以在相关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的汇出入手续。境内机构也可以将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同时商业银行也可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这为商业银行支持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以及境外人民币的回流开辟了全新的渠道,是继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试点之后,资本与金融项目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重要突破。

商业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建议

继续巩固和扩大进出口贸易的人民币结算规模。传统的货物进出口结算是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基础,占到了结算量的绝大部分。进一步在继续扩大进口贸易结算规模的同时,还应主动提升出口贸易结算的规模和比例。此外,还要继续扩大服务贸易的人民币结算规模,主动开辟跨境的旅游、电信、运输、金融等服务贸易的结算项目,拓宽人民币对服务贸易的结算范围,提高人民币在服务贸易结算中的占比。所以商业银行要继续拓展境内外客户基础,完善全球结算网络,从多方面扩大人民币结算规模。

积极拓展与贸易结算相关的人民币跨境业务。当前应围绕服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扩大推进,开展相关的人民币业务创新,包括:一是跨境人民币账户融资。为境外企业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吸收人民币存款,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央行规定的额度,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二是人民币贸易融资。在跨境贸易合同的金额范围之内,境内结算行可以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具体可灵活采用信用证等工具。三是人民币购售。根据试点管理办法,境内银行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额度内,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购售及兑换服务。四是人民币同业拆借。通过境内或境外银行间市场的拆借,可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铺底资金,支持其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五是人民币担保。商业银行为贸易企业提供人民币担保业务,也可支持企业的贸易融资,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扩展。

以上这些与贸易结算相关的业务,能够发挥我国商业银行的本币优势,提供境外人民币资金流动性、培育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需求,是支持贸易结算等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重要配套性业务。

加快资本与金融项目下的投融资业务创新。未来商业银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将从经常项目下的贸易结算,扩展到资本与金融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例如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也即允许境内银行提供海外项目人民币融资,并可采用适当灵活的融资利率。2009年11月以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等相继开展境外人民币项目融资试点。再如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对经批准的跨境直接投资项目,境内银行可提供人民币投资的出资和结算服务。这不仅可以拓宽中资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渠道,更可使人民币随着中资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而“走出去”,提升人民币在境外的使用规模和层次。目前我国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已经开始了个案试点,在2010年6月开工的中缅油气管道项目中,中石油就获准试点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此外,在资本和金融项目下,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也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如可境外机构运用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代境外机构发行境外人民币债券,设计和发行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市场的金融产品等。而且监管当局运行人民币直接境外投资试点之后,境内银行机构运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直接投资将走向规模化和正规渠道,商业银行参与资本与金融项下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将迎来空前的发展空间。

适时推出人民币汇率避险产品。尽管目前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中长期持有人民币资产不会有贬值损失,但人民币汇率在汇改重启后弹性增大,短期内的双向波动幅度加大不可避免。因此市场亟需人民币汇率远期等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可能面临的汇率风险。未来我国需要发挥本币市场优势,加快人民币汇率远期、期货、掉期等衍生产品的创新,扩大衍生品市场交易规模,并提高境内外企业和机构参与衍生品市场的程度。商业银行参与人民币汇率衍生品的发行和交易,在为企业客户提供更为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的同时,还可获得自身在外汇市场上的自营投资和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

主动开发境外人民币理财产品。随着境外人民币存量和流量的增加,商业银行需要对非居民提供更多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和服务,以活跃境外人民币市场,增加人民币对境外持有人的吸引力。以香港地区为例,香港银行体系的人民币存款总额已经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始时的559亿元,增至2010年底的约3149亿元,一年内剧增四倍多,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基础。自2010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订了《补充合作备忘录》之后,原有的监管障碍也已清除。此后香港各大银行纷纷宣布推出以人民币计价的理财产品,如渣打银行推出的与利率、股指等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产生的利息以人民币支付;中银人寿推出以人民币计价的保单;交通银行也与中国人寿合作推出人民币的储蓄寿险产品等等。

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3

自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启动以来,境内地域范围由当初的5个试点城市扩展到全国。人民币境外使用区域不断扩大,已形成香港、新加坡、伦敦、卢森堡等离岸人民币中心,与中国发生跨境人民币收付的国家达174个。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宽,基本涵盖了各项金融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直接投资、个人项下、证券投资、境外贷款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业务发展日趋多元化。2014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达6. 55万亿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额达1. 05万亿元。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得到快速提升,现已成为全球第七大支付结算货币和第九大外汇交易货币。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区域和业务范围发展现状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区域分布

1.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区分布。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初期,试点地区仅限于上海和广东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个城市,其中深圳结算量最大,截止2010年6月,占人民币结算总额的35. 9%。2011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但在境内各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上海、浙江和山东这些外贸大省市,截止2013年底,五个省市结算量占全国结算总量的八成,其中广东省和上海市的比重分别达37. 9%和12. 5%,占全国结算总量的一半之多。

2.与中国大陆发生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区域分布。在试点初期,境外地域范围只限定在港澳、东盟国家和地区。2010年6月,境外地域范围扩大到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虽然对境外地域不再限制,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2011年中国大陆与香港和新加坡的人民币结算量占比分别为68. 5%和6. 7%。2014年与中国发生跨境人民币收付的国家达174个,3/4以上的结算量发生在港澳台地区、新加坡、日本和韩国等主要亚洲市场,其中香港地区占比最高,为53. 4%,比2013年下降了5.3%,新加坡、韩国所占比重有小幅的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在欧美市场得到快速发展,2014年上半年欧洲主要国家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占比中国大陆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的8%,美国境内发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比重达2. 6%,比上一年同期翻一番。

3.境外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交易对手区域分布。2013年仅有10%的境外企业反馈其与中国大陆以外的第三方之间发生过人民币跨境收付,2014年这一比例提升至41%,主要集中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占比达23%,反馈与日韩及东盟、欧洲和美洲发生过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境外企业占受访境外企业的比例分别为8%、4%和2%。可见,境外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交易对手区域分布越来越分散。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范围及结构

1.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范围。最初试点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2010年6月业务范围扩展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2010年8月允许境外央行、清算行以及参加行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2011年1月允许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同年10月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到境内开展直接投资。2011年12月在香港开展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方式投资境内证券市场试点。2013年7月允许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境外放款;同年9月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机构。2014年l1月允许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以人民币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2.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结构。贸易结算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一直占绝大比重,资本项下人民币结算比重较小,近两年随着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快速增长,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和直接投资结算差距逐步缩小,二者结算量比值由2011年的18.7下降到2014年的6.3。从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类型看,货物贸易结算占绝大比重,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占比很小,2014年二者的结算量分别为5.9万亿元和0. 65万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进出口业务中发展不平衡,进口业务所占比重较大,出口业务所占比重较小,2010年收付比为1:5.5。随着企业参与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意愿和需求逐渐提高,结算收付不平衡状况已有很大改善,2014年收付比提升至1:1.4。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也不平衡,2012年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额是对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额的9.3倍,近两年不平衡状况有所改善,2014年二者的结算额比值下降到5.6。

二、拓展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区域和业务范围面临的问题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认可度依然偏低

截止2013年底,中国占全球GDP和贸易总量的比重分别达到12%,但全球贸易清算只有1%使用人民币。企业对一种货币的认可度决定了是否采用其作为跨境结算货币,然而大部分国内外企业对人民币的认可度仍还比较低。2012年西联公司对中国大陆企业的贸易伙伴就是否愿意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进行调研,结果显示美国企业不愿意度最高,为42%,欧洲企业为23%,东南亚企业为13%。近两年,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以及各种鼓励跨境人民币结算措施的实施,贸易伙伴对人民币结算的认可度有所提高,但依然偏低,当前仍有13%的境内企业和31%的境外企业不打算在跨境交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或者进一步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使用比例。

(二)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境外企业更愿意接受人民币而不愿意支付人民币

近几年来人民币一直处于缓慢升值状态,2014年人民币对美元双边汇率虽有小幅下降,但对主要贸易伙伴货币汇率整体上是持续走高的,预计2015年人民币仍然具有升值的趋势。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持有更多的人民币,可以享受资产升值收益。因此,在出口贸易结算中,境外企业不愿意支付人民币,而选择外币去支付;在进口贸易结算中,境外企业更愿意接受人民币结算,而不愿意以外币结算。虽然境内企业也期望在人民币升值下拥有更多的人民币,但是境内企业在进出口贸易结算货币谈判中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因此,人民币升值预期造成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实付大于实收,加剧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结构的失衡。

(三)处在全球产业价值链较低端,境内企业人民币计价主动权较弱

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结构已逐步优化,2014年加工贸易比重降至37. 7%,且出口商品结构逐步向中高端升级。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仍存在着加工贸易比重过高,产品附加值较低、企业研发和创新能力不足,处在全球产业价值链较低端的位置。在国际贸易中,因风险小、成本低,进出口商都希望使用本币结算,但中国因对外贸易结构和产能利用低下等问题,导致境内企业人民币计价主动权较弱。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国际化业务白皮书(2014年度)》,当汇率发生对境内企业不利的变动时,完全接受境外企业报价而需要承担汇率风险的企业占受访境内企业的26%。

(四)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境外人民币投资和回流渠道不畅

目前,人民币只在经常项目下实现了自由兑换,人民币资本项目还没有完全开放,人民币自由兑换无法真正实现,影响了人民币在境外的接受程度。由于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既制约了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的开展,也使通过贸易流出到境外的人民币资金不能够顺畅回流到境内。除贸易支付外,境外人民币通过投资回流境内的主要渠道是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但是对投资范围进行了限制,主要集中于实体经济;境外人民币还可以通过RQFII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回流到境内,但RQFII在政策和规模上有所限制,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只限于央行、清算行和参加行三类境外机构使用,致使回流到境内的人民币有限。

(五)离岸人民币金融产品种类偏少,且结构不合理

目前,离岸人民币金融产品主要是人民币存单和人民币债券,而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投资产品较少,特别是人民币衍生品发展很滞后,致使境外人民币持有者的投资选择范围狭窄。离岸人民币金融产品结构不合理,人民币债券和人民币存单都是债权型工具,债权型产品较多,股权型产品相对较少,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统计,目前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计价股票数量很少,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产品也寥寥无几。离岸人民币债券产品在期限结构以及发行主体方面也存在很大的缺陷,比如:目前离岸人民币债券的期限基本上是1-3年,最长的为10年,但规模不大,其发行主体也仅限于中国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而企业主体发行的人民币点心债也很短,一般是在3年以内。由于境外人民币投资产品较少以及离岸人民币债券期限相对较短,导致境外人民币流动性偏低。

三、加快拓展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区域及业务范围途径

(一)引导和鼓励企业用人民币结算

目前,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使用区域和企业范围依然有限,并且还有不少比重的境内、外企业不打算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因此需要引导和鼓励企业用人民币结算。首先应该加大宣传优惠政策措施,使企业了解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好处,并为企业提供人民币结算的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参与的积极性。通过优惠政策措施鼓励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比如:对采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政策、通关流程和银行支付上的便利性;对采用人民币直接投资的企业在业务审批、银行流程等环节给予简化手续,降低金融交易成本。

(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以增强核心竞争力

中国加工贸易比重偏高,且在出口贸易中大部分企业都是贴牌生产,特别是在高新技术、机电等行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比重比较小,依靠廉价的劳动力和资源,缺乏核心技术,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定价能力和选用结算货币的话语权较弱。因此,必须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特别是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支持企业走出去,通过跨国投资和并购,获取技术、研发能力和营销渠道。培养和提高出口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的意识,通过品牌资源整合企业的技术、管理和营销等优势,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提升在国际分工和贸易中的地位。

(三)完善人民币离岸金融服务体系

目前,境外为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数量非常不足,产品和服务品种也很有限,因此,应简化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并购的审批核准手续,重点鼓励支持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增强人民币清算网络建设,加快速度推出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加大力度整合现有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使跨境清算效率进一步提高。积极拓展人民币离岸市场上金融产品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促进人民币产品及服务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比如:为金融机构客户和企业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投融资和资金拆借等产品,为跨境经营企业提供全球现金管理等业务。

(四)继续拓展银联卡境外受理网络和在境外的使用范围

银联国际化可以为跨境旅游支付和商务支付提供服务,银联卡支付已经成为发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重要方式。随着中国出境游人数的激增和旺盛的购买力,使用银联卡结算的人民币规模急剧扩大,2014年银联卡全球交易额达41.1万亿元,同比增长27.3%。银联卡境外受理网络延伸到15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全球最大规模的持卡人群体,已经成为交易规模第二的国际卡组织。因此应继续拓展银联卡境外受理网络,完善支付网络,开展创新支付的跨境应用,扩大其在境外的使用范围。

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4

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企业为发展需要,为节省汇兑损失,缩短国内审批流程,境内投资主体将境外投资收益直接补充境外企业流动资金或转增注册资本。如南非某玻璃公司是秦皇岛市成立最早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成立后,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但由于近年来国内玻璃出口价格下降,导致境外企业玻璃生产受到冲击。为境外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境内主体一直将分配所得利润留存境外企业作为扩大生产的所需。

规避政策监管成为境外投资收益非正常回流的另一因素

目前,对于境外投资收益的汇回,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财务报告及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才能在银行办理入账及使用。年检中了解到,企业为规避政策监管,不愿如实反映境外投资盈亏,怕增加税负,存在通过携带外币现钞、贸易项下转移定价等方式转移投资利润的情况。

“假投资、真逃资”,境外投资无收益

年检中发现,有些企业存在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后,迅速一次性汇出投资款,但境外一直无实际投资的项目。近年来,有些境内投资主体无办公场所、无生产经营项目,此类空壳项目,降低了外汇监管效果。

监管建议

(一)建立境外投资信息政策咨询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部门应尽快设立境外投资国别政策咨询信息网络,按照重点国别、重点领域,建立国外投资贸易政策信息库,增强企业运用法律和政府保护机制保障境外投资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境外投资项目质量。

(二)加强部门联合,完善境外投资政策法规体系

建议各管理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保证境外投资管理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改变目前境外投资政出多门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大境外投资改革力度,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按照境外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层次和类别调整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加强境外投资的后续监管和统计监测

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5

虽然11号文,29号文,10号文,三道紧箍咒相继而来,加载在风头正劲的境外创投资金头上,但是仍然无法阻挡创投的创新思维。年终岁末,境外创投资金投资案例出现全新的趋势:已经或正在按照原有红筹模式重组以吸收海外融资或正进入海外上市的大批项目都不同程度地遭到了阻滞、拖延,甚至被迫推倒重来,因而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由此悄然兴起――境外创投正在把符合国际惯例的境外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以及带有保护优先股东权利色彩的公司结构融合到国内法律体系中,设立外资人民币基金以直接投资介入国内公司。

“土瓶”装“洋酒”

其实,设立外资人民币基金以直接投资介入国内公司,其法规基础却小有时日。2003年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资人民币基金规定”)。该规定可谓带镣起舞,利用冷僻的原有“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企业”概念,奇迹般地在中国法律的框架内塑造了与国际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最大限度类似的结构。其主要特征如下:

普通合伙人创业团队(可以本身是中外合资的创投管理企业,并同时担当外资人民币基金法规下“必备投资人”角色)和一些境内外的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发起设立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企业性质的基金,并分别为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和有限责任,还可召集后续投资人作为新的有限合伙人。

对基金的出资投入方面可以不再是按约定的固定时间表,而是在5年内按项目投资需要“出资”。

在从基金的资金退出方面,项目退出本金部分可以以基金减资,基金自然结束时即行解散,而不论是减资或解散的情况下审批报备要求均被压到最低限度。

普通合伙人的报酬除管理费外,还能够按国际惯例自由约定较高比例的业绩提成。

基金税收上可以是非纳税实体,由其背后的合伙人自行直接缴纳税收,这使境内的有限合伙人可利用自身的成本抵扣投资利润税基或利用自身的税收优惠减免投资利润税收,也使境外的有限合伙人能够通过基金扣缴其10%的预扣所得税而非由基金缴纳33%的所得税,故对各路有限合伙人都具有相当的税收便利。

除和境外基金接轨的方面外,境内的外资人民币基金投资于境内项目公司的流程会更加顺畅。尽管外资人民币基金在项目投资时仍会被作为外资对待,但如其投资于对外资鼓励或允许类的项目则不必报外资部门审批而只须备案即可。当然如果未来有关机构如能因境内的外资人民币基金以被动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对其投资原限制外资进入领域(如电信、媒体、广告、教育等项目),所占股份比例上限网开一面略予宽松,则会令外资人民币基金更受欢迎。而在项目公司出资时,资金从外资人民币基金的人民币投资帐户向项目公司的人民币股本帐户的直接流动,因为不必经过外管局的批准手续而更快捷。此外,2006年发改委领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承诺未来会出台进一步税收财政和其它优惠政策支持外资人民币基金。

也有若干国际创投试图在境内外设平行的美元基金,并与人民币基金同比例共享项目来源、投资收益和管理,但深入分析即会发现,境内外基金以不同比例投资于项目(由于某些行业对外资限制而被迫调整)但又试图同比例分享受益的想法,会由于基金资金间往来受到记帐、发票和税收及外汇管制等限制而难以实现。相比较之下,最终可行的方案唯有以境外基金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投入外资人民币基金来参与投资。

《公司法》诠释新模式

为避免仍然繁琐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审批,境内的外资人民币基金自然舍远求近,直接投资于境内的项目公司。可喜的是,去年生效的全新《公司法》使境内公司在结构和特征上已全面接近于普通法下的境外包括离岸公司。

首先,境内公司的设立门槛已全面降低。这包括允许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的一人公司(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普通公司的出资也已放宽,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为出资(第27条),而公司创始人的股权价值则可以通过公司法所允许的后续者出资溢价增资来体现,出资时间方面则以认缴资本制代替了原有的实缴资本制(第26条),大大增加了出资的灵活性。

其次,公司的自治空间已扩大,新的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间自行约定如下股东的若干项优先权利,对其中某些权利甚至直接作出了规定:如优先分红权、优先回赎权、优先认购股权、优先受让股权、知情权、超额投票否决权。

其它的一些优先股东通常有的权利固然在《公司法》中未被特别提到,比如优先清算分配权、共同售股权、拖带售股权、反股价稀释权等,但鉴于整个《公司法》扩大公司自治的原则,相信在审批实践中行政机关也会在相当程度上容纳有关权利的确立。至于登记二级发行权,虽然目前尚缺乏先例,但由法理而论在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转让大额股份完全可以要求作为公开发行而由公司配合作登记或承销,只需要符合限售期和转让限额等限制即可。另外,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任务和勤勉义务,提高了其责任度,明确了对关联交易的限制等等,都进一步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也间接有利于完善对创投基金作为项目公司中小股东之利益的保护。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不再需要经过发改委审批,并且如果非公开募集的话也不需要证监会批准,故从理论上讲,凡可以满足发起人数和出资额最低限度者均要求可以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从一开始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先由有限责任公司转换而来,这样可以自始利用其股权分成等额股份(第126条)以及股份可以分类分级(第127条)这些和普通法法域(如美国、香港、开曼、英属维京等)公司的根本特征类似的股份结构,进一步方便在境内公司框架内模拟境外公司通行结构。

外资人民币基金规定和新《公司法》在内的中国创投法规体系通过这种土瓶装洋酒的方式,正在实现境外资本从境内出发投入境内项目公司并在退出后首先回到境内的新模式。在新的创投法规环境下,境内项目公司最终将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A股)或者直接去境外上市(H股)或在境外上市前通过股权置换翻出境外以红筹或借壳间接上市,而境内创投基金的投资活动则集中在对未进行股份制改制的公司的风险投资,或是对改制后的准上市公司的私募投资,以及对上市后A股公司的战略投资。

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范文6

一、我国企业跨国经营金融支持的现状

从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也随着资本项目管制的逐渐放松和支持性政策的完善而不断加强。

1.企业跨国经营外汇管制逐渐放松。1989年至2002年间,我国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还是相当严格的,但其间国家仍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进行了渐进式的改革,不断放松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从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用汇提供了便利,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从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24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外汇管制改革,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同时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必再调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两项行政审批,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地方可审批权限也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亦从年初核定的33亿美元增加到50亿美元。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改为余额控制,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购汇额度的限制,彻底下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和并购等方式在境外投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等,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以上境外投资外汇管制方面的逐步放松,为我国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的重要基础。

2.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支持不断完善。在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任务主要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性银行,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成立于1994年,在国家企业跨国经营鼓励政策的指导下,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境外投资融资业务从无到有,发展较为迅速,尤其是进入2003年以来,国家明确对海外投资活动要大力支持,政策的全面“开禁”使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外投资信贷业务发展势头尤为迅猛。目前发展至今,中国进出口银行已成为仅次于日本和美国的世界第三大出口信用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投融资的主力,近年来在推进国际合作业务方面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到目前为止, 国家开发银行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外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联系,同时支持国内一批有实力的企业跨国经营,譬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铝业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于2001年,承接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我国商品出口和海外投资提供政策信用保险业务,成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机构,目前主要业务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自成立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为数千家企业向160多个国家(地区)的投资提供了风险保障,累计承保金额超过840亿美元,为近百个大中型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与此同时,商业性金融也加大了对企业跨国经营支持的力度。国内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近几年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建设银行制定了新的海外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了海外业务拓展步伐。据了解,除了分支机构, 建设银行目前还在近13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300多家行。作为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中资银行,截至2009年末,中国银行在31个国家和地区有973个境外分支机构。中国银行已累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175亿美元融资,有效地带动了海外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工商银行早在1993年就在新加坡建立其第一家海外机构。截至2009年末,工商银行已将营业机构延伸至全球20个国家和地区,分支机构总数达162家,并与125个国家和地区的1393家银行建立了行关系。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二、我国企业跨国经营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历史仍然较短,与企业跨国经营相配套的金融支持体系仍存在诸多的缺陷。

1.商业银行全球授信体系尚还不完善。尽管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了分支机构,然而,目前尚还不能向客户提供全球性的金融服务。譬如,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全球授信业务体系,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不能利用国内母公司的信誉与授信额度,国内母公司不能为其境外子公司在我国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内保外贷),企业跨国经营形成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担保在境内贷款等。尽管个别商业银行开展了全球业务,然而审批手续复杂,操作时效性差,特别是担保费用较高,增加了境外投资的财务成本。

2.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服务尚欠完善。政策性金融不能满足企业境外投资的长期稳定资金需求。我国“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务集中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政策性融资以及融资便利的投向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就行业来讲,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侧重于国家确定的一些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及项目,对其他行业的投入较少,就企业性质而言,对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的支持相对较多,而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活动提供的金融支持偏少。并且目前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条件和程序仍然较为严格,很多有志于海外扩张的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上述机构提供的金融支持。但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许多对外投资主体很难找到符合A级以上资质并愿意提供低费用担保的企业,以致再好的信贷扶持政策也难以发挥实效。此外,由于我国政策性银行资本金依赖政府注资或政府担保下的债务融资,单一的资本补充渠道使其资本充足率随着银行贷款规模的增加而降低,直接影响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3.商业银行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也远远尚不能满足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的需求。商业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能力不足,布局不合理。从规模上看,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网点少、规模小,且增长缓慢,目前尚还不具备承担支撑我国境外企业融资的能力;从地区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主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分行,与我国企业在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增长迅速存在错位。特别是近年来企业在金融资源较为匮乏的非洲、东南亚等地进行资源开发、设立经贸合作区后,这个问题显得更尤为突出;从行业结构来看,境外机构贷款主要分布在消费信贷、房地产等行业,而我国企业跨国投资主要集中在服务贸易、工业生产加工、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业,存在资金分布不合理的问题。

4.资本市场不成熟制约企业跨国经营。跨国经营离开了资本市场,靠单个企业自身的行为往往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我国现行的企业跨国经营活动受到国内贷款额度的限制与审批限制,使不少企业坐失跨国经营良机。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也不完善,对股票市场过分依赖,债券市场、场外市场发展滞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也仅停留在国际证券市场筹资上,难以为中国企业跨国经营解决融资问题并提供完善的服务。

5.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及对外投资的支持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中国3%-5%,韩国14%,英国45%,日本50%)。由于我国只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事这方面业务,缺乏竞争、非商业化经营,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总体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强,所支持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多,境外投资保险覆盖面较窄,并且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的业务范围狭窄、业务规模较小、保费费率过高,这都制约了其对境外投资提供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保费费率高,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使企业竞争力减弱,结果是企业宁愿舍弃国际业务,也不承担过高的保险成本,从而使开拓国际市场的规模和力度下降。这也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难以扩大,信用受影响,单位运行成本趋高。

三、促进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

1.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的可兑换进程。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逐步推进,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也有待进一步深化。作为“疏导资本有序流出”的主要渠道,境外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相对应,可先行实现境外投资的可兑换,进而推进直接投资的可兑换。在境外投资管理实现可兑换后,管理的重点将放在资金流出入的汇兑环节。可以考虑将具体的业务审核放至银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区别。如对投资前期用汇,可实行比例控制,按照中方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企业前期用汇限额。企业若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汇证明,则在限额内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若无法提供有关证明,则应事先报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并应在购付汇后规定时间内将外汇使用的真实证明提交外汇管理局。

2.进一步放宽企业跨国经营的外汇管制。一是放宽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为股东向境外子公司贷款提供便利。与直接投资比较,股东贷款在经营上更灵活、控制上更方便、资源配置上更合理。在审批程序上,可根据境外公司的经营规模,给其国内母公司核定一定的外汇额度,由银行在额度内直接办理资金汇兑,不再设置其他门槛。二是改进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健全境外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入出的统计检测和预警机制。三是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一方面,积极慎重地探索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逐步提高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另一方面,赋予适合条件的跨国经营企业以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

3.鼓励境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一是加快境内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步伐。建议参照外资银行奉行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的“跟随客户”经验,鼓励商业银行在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比较集中的区域,尤其是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所在地设立支行或办事处,为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提供本地化的金融服务。对于那些不确定因素多的国家和地区,可探讨政策性银行先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随后跟进的方式。二是建议境内银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丰富金融产品,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境外资产抵押贷款和项目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后继融资服务。三是修订《贷款通则》中禁止资本金贷款的限制,允许银行贷款给企业用于境外公司的资本金投入,特别是面对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境外并购,探讨为企业提供包括杠杆收购在内的并购贷款。四是探讨企业以境外资产、股权、矿业开采权、土地等作抵押,由境外银行出具保函,为境外企业在国内取得贷款提供担保的“外保内贷”的融资模式。

4.加大政策性银行对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力度。国家政策性银行是国家“走出去”战略的直接实施者,不能仅以效益为导向,应充分体现其政策性、战略性和在战略目标下承担的风险性。一是研究政策性金融的立法问题,出台政策性银行法,将政策、风险、效益统一在实施国家战略上;二是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跨国经营的能力,增加资本金,增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三是加快政策性银行在境外设置分支机构的速度,特别是在一些市场前景好、潜力大、中国企业开始进入投资、但金融资源匮乏,商业银行不愿意设点的欠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四是创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金融工具,可在政策性银行先行先试。

5.建立对外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建立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对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一是针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股权融资的需求,充分利用国家充足的外汇储备,根据民营企业的特征,针对特定的区域(国家)、特定的市场设立若干类似中非发展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直接对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和公司进行股本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国家、企业、银行、专业投资机构相结合的股权设计,实行商业化操作。二是设立对外并购基金(VC或PE),专门通过股权并购,在国际上获取知识产权、品牌、市场份额和资源。基金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以民间资本为主,商业化运作,这种民间组织方式对国际的资源和敏感行业企业的并购也会比较容易被东道国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