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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逐步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应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根据区域供水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同级城乡供水工作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对供水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水量调配,协调应急水源供给保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水源地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控。
卫生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监测和卫生安全评估工作。
供水单位负责城乡公共供水及日常管理,保障供水水质、水量、水压安全。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制定供水应急预案,规范城乡突发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经费应纳入供水单位成本,水源保护及应急处置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乡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工业、农业用水与城乡生活用水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城乡生活用水。
在城乡供水工作中,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供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城乡供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规划、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区)城乡总体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当依照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编制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及自备水源井,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及卫生要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取得规划、建设许可。工程竣工后报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等资料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计划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研究运行机制,逐步组织实施,二次供水改造并经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承担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单位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乡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相互告知,并采取措施。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供水、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供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时,应严格按照《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城乡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每半年公布一次城乡供水水质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制度。
在发生可能影响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水务、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并加强跟踪监测,将监测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供水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法和检测频率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供水单位应建立满足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实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具备微生物检测自检能力,其他自检项目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用于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负责最终用户户外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城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最终用户户内管道等用水设施由最终用户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对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采砂,植树等危害城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陈旧、破损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供水配水管网压力应当满足多层普通住宅的用水需求,配水压力不能满足时,供水单位应集中建设增压设施。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安全运行。供水单位应绘制等压曲线图,并按规定设置连续测压点,记录压力值。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取水口、沉淀池、贮水池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道和有毒有害设施;
(二)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三)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五)在供水专用配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秆作物;
(六)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或饲养畜禽;
(七)损坏供水设施;
(八)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乡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核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应当计量交费,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供水单位应当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设置显著标志。
供水单位应当保障灭火救援用水,灭火救援用水损耗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章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城乡供水特许经营评估,并向特许经营企业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过程中发现属企业经营问题,应责令特许经营企业逐一予以整改。评估的周期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实行抄表到户。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并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城乡供水企业主要岗位人员(水泵运行工、净水工、水质检验工、电工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直接从事制水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第三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制定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第三十九条城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与城乡供水无关的费用纳入水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第四十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第四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
结算水表安装前应当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或计量检定证书;在用结算水表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结算水表进行检查维护,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水户申请检定水表,经检定,结算水表准确度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方承担;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结算水表。
结算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申请检定之日前两个抄表周期的水费,按照检定误差调整合格后的用水量计算。
第四十二条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修复或者更换。结算水表非人为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第四十三条结算水表需要分设、移表、增容、变更的,用户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不得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饮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第四十四条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不得擅自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申请转用城乡公共供水的,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转用协议,约定施工方案、费用等相关事项。供水单位供水后,原取水设施应当立即封停。
第四十五条承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城乡供水企业或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加强清洗、消毒;
(二)负责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三)对居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水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
(四)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直接从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四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除消防需要外,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六)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用水户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四十七条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第四十八条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制度。市及各县(区)水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颁布的定额,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供水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用水户月实际用水量报表。
第四十九条推行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措施,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第五十条使用城乡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五十一条居民住宅小区、单位的景观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乡供水。
城乡管理办法范文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20xx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城乡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农村 水利工程 管理现状 具体办法
[中图分类号] TV9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3-273-1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积极意义和重大作用,它不仅是现阶段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础产业,同时也是促进新农村建设发展水平的重点工程和项目。确保工程的质量及正常运行,开展有效的综合经营,以水养水,是现阶段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开展中最有效的办法,但是就目前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开展的现状来说,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1现阶段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质量提高和改善的政策和方针,在长期落实的条件下,的确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就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而言,起步较晚,并且在管理过程中受农村地区特殊环境的制约,依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集体观念差
我国是农业大国,千百年来形成的小农思想对现今农村经济的发展遭成了严重的阻碍,其中也包括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影响。集体意识的淡薄,个体经济意识较强,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只知道用水,而不知道如何管水,对于水利工程设备的损害极大,造成水利工程年久失修,最终老化的现象。
1.2依赖思想重
有的农村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如水库、泵站以及渠道的建立来说,完全依靠上级的拨款支持,依赖思想严重。从中央相关文件的指导来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应该以“群众自办,政府辅助”的方式来进行,国家给予的是政策和技术方面的支持。但是现阶段农村群众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惯性思想,认为这是帮国家完成建设任务,等靠思想严重,目光短浅,缺乏管理意识和发展意识,直接影响到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质量。
1.3管理水平、技术落后
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设备扶持等,就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质量的提高来说,依赖的另外一个较为硬性的条件就是技术。但是就现阶段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现状来说,在整个管理过程中,没有技术作为后院保障,基层水利管理人员在长期落后思想的影响下也渐渐出现了懈怠的情绪,管理水平以及技术水平停滞不前。
1.4操作缺乏规范性
由于农村种种条件的限制,在对水利工程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往往缺乏发展的意识。有的农村在使用水利工程的过程中,只图当下的效益,对于操作的规范性不屑一顾,并且持有“损坏了国家会管”的思想,在水利工程使用的过程中直接带去了硬性的损害。
2提高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质量的有效措施
我国的农业基本国情是地块零碎的一家一户土地承包制、农业发展不均衡、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域广阔、农民的掌握科技的整体素质不高等,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系的建立必须建立在这个基本的国情之上,只有适合我国农业基本国情,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才能得以普遍推广,才能产生明显的效益。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这些问题和现状,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及改善。
2.1转变意识,培养发展眼光
要想提高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质量,首先需要转变农村群众的思想,有效培养其发展意识,提高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视程度。在转变意识的过程中,建议应充分发挥农村干部的带头模范作用,定期对农村群众进行宣传和普及。
2.2政府层面的支持和引导
除了转变农村群众的发展意识之外,就农村环境的客观性和限制性来说,地方政府还应对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科学合理的支持和引导,从而提高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就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来说,应严格把握“自主为重,引导为辅”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农村群众自主管理意识的基础上给予政策上的引导和技术上的扶持,比如如果群众自主带动修建、维修水利工程实施的话,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助,从而激发群众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热情;如果是技术不足,政府可以免费聘请一些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如此一来,既充分保证了农村群众对水利工程建设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在专业指导的作用下,还极大的提高了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质量和专业水平。
2.3培训的有效开展
现阶段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开展完全依靠政府的支持是不现实的,但是结合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完全交由农村群众自己来完成相应工作,提高工程的管理质量也存在一定难度。针对这依情况,地方政府以及水利工程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大农村人才培养力度,争取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优秀的人才储备,从而解决管理工作中人才资源不足的后顾之忧。比如地方政府可以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人才投入到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来,提供一定的学习机会;其次,如果是志愿在毕业之后投身到农村水利建设项目中的当地大学生,可以具有针对性的采取拨付助学款项或者是免去学杂费等措施留住人才。
3总结
综上所述,针对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需要转变农村群众的经济意识,树立“管理主人翁”的意识,提高群众的使命感;除此之外,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地政府也应在政策及技术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为农村输送更多的技术性人才,从而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人才资源的保障,促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金华,陈成,颜志俊,等.基于环境友好型农业的农村水利现代化建设[J]. 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3, 11(4):161-165.
[2] 卢彦,郎景波.齐齐哈尔市农村水利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对策[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6,4(4):47-49.
城乡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时间长。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效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组织、实施和管理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根据《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并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经费的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为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具体如下: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核、平衡、汇总,负责基本农田建设、生态移民、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各业务部门,完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财政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的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林业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补植补造、经济林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农牧业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水务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改河淤地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科技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协助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退耕农户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项目乡镇、开发区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协助各业务部门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将与承担任务的各业务部门和乡镇、开发区签订责任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县巩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国家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按照规划于每年的8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建设任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9月15日前由发改部门联合林业、农牧业、水利部门上报市有关部门。年度建设任务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复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方案要落实到有退耕任务的行政村组。自治区于年底前批复下达实施方案,各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作业设计(工程设计),经市相关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充分听取退耕户的意见后编制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投资形成资产的效益要落实到农户,避免向承包大户集中。
第十七条各项建设容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工程补助标准执行,暂无国家补助标准的项目,各业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类似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及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各业务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严格按设计施工。实施方案和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工程实行招投标制。要建立健全项目所需大宗物质、原材料和较大土建工程招投标制,降低工程成本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种子法》、《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有关精神,要加强林木种苗、草籽的生产与管理,严格执行“两证一签”制度,公开招标,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一条工程实行监理制。根据项目情况及相关要求实行监理,主要监控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费用由本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经费解决,不得从国家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工程实行合同制。根据工程性质与项目设计、原料提供、施工、管护、监理、科学技术支撑等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合同,规定各自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实行公示制。各乡镇、开发区及行政村要利用媒体和村务公开栏将各自承担的任务、资金、标准、分配原则、涉及人员姓名和完成情况进行张榜公示。领导小组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工程档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业务部门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管理等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设计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并保持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的重要容。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工程实行管护制。各部门要将建成的项目及时交付使用,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落实工程维护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成果得以巩固和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于每年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及时上报各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报表。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按照“三专一封闭”(专人、专户、专帐和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实行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竣工后,业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凭业务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并拨付资金。
城乡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园林施工;项目管理;管理方法
1 园林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
1.1 园林施工项目成本管理
园林工程不能只讲究质量和艺术效果,成本的控制也很重要。工程项目的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其中间接成本又称作显性成本,比较容易控制。然而还有3类成本是人们容易忽略的,它们就是体制成本、机制成本和素质成本,又称作隐性成本。在园林建设工程中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在追求经济的基础上,有效地建造出满足要求并且质量高等的园林作品。所以为此有必要提高工程成本,建设方要在正当的计算前提下,从预定价格的决算中形成成本意识,正当的计算就要准确无误的掌握施工状态,充分了解各项单价及作业天数,根据工程的大小来计算。施工方要在施工管理中形成成本意识,在不损害企业利益条件下,从合同规定的工价中获得适当的利润。要知道,成本管理的结果是利润,但不可以作为追逐利益的手段。从目前园林建设企业来看,成本管理需要提升重视度,不可忽视[1]。
1.2 园林施工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为了在满足建筑方要求下经济有效地完成建设工程。为了确保质量标准,园林施工现场要确定作业标准量。通过分析和测定这些数据,并把相应数据填入管理图表中加以研究和运用。在园林施工现场,一定要参照施工说明书仔细进行质量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出现差错的地方。在施工中,为了确保质量稳定,必须根据质量管理图表进行生产管理。另外,还要进行材料检查,并且这项工作必须由负责人亲自进行,若在检查时碰到意见不一致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商议后解决问题。同时为了避免质量下降,就必须加强材料保管的管理工作。
1.3 园林施工安全管理
为了杜绝劳动伤害,创造井然有序的施工环境就必须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实质就是在现场成立安全管理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维护施工安全。在确立安全管理组织的同时还应该进行安全教育,为每个施工人员办理相应的保险,并且在进行危险系数高的施工项目时一定要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施工。要建立安全卫生管理体制,而且针对特殊作业要选特定技术人员,对于施工所用的机器设备也要定期检查,防范于未然。在工程现场,要履行建设方和公安局等单位的指示,不得违规施工;对施工人员要进行日常教育和班前教育,针对个别危险工种必须要反复强调操作要点;同时每次施工前要鼓励员工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多讲解应对紧急情况的措施,教会他们一些基本的逃生技能,防止意外发生后造成慌乱。工程中各项措施都要执行相关部门的规定,接受监督员的指示,对付各类工程施工问题要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时刻要有防范意识。
2 园林施工项目管理的基本方法
园林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控制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而它们的基本方法就是目标管理,也就是指让所有人都参与目标的制定,并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来实现目标的一种方法。目标管理是围绕被管理活动为中心,把经济和管理活动任务转化为具体目标来实现,借此能很大程度上调动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最终达到完成经济活动任务的目的。也可以说目标管理的实质就是用目标指导行动。目标管理是一种面向未来的管理方式,它运用了与现代科学管理相联系的管理方法,能够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施工效率。由于它可以确定人们的努力方向,所以在很多工程中都有运用。在园林施工项目中的运用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要明确各层次各部门的分工,提出相应的施工要求,使得各部门协调工作,保证施工效率;第二,不仅要明确目标的成果性还要明确目标的效率性,把项目任务转化为具体目标,通过逐步实现具体目标的方式最终完全完成项目任务;第三,要落实目标,先要落实责任主体并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权利,在实行时要做责任范围内的事,接着要落实责任人实现目标的手段及目标保证条件;第四,协调目标执行过程,及时纠正偏差,保证目标的实现过程不受阻;第五,评价目标执行的结果,把它和计划目标进行对比,做出客观评价,并做好相关记录[2]。
3 总结
园林施工项目管理是一个全方位的管理方式,它需要管理者按照正规和标准的要求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进行全面的管理。除去对整体的全面管理,项目负责人也应给单项工程制定严格的施工管理措施。由于园林建设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施工地往往与居民住宅相邻近,所以这也需要施工管理者对居民做好相应宣传和解释工作,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同时园林施工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方式也需要顺应时代步伐,需要适时而变,所以这也需要管理人员在不断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改进措施,逐步找到成功的项目管理方法和经验,完善管理理念。成功的管理不仅对项目和企业有好处,它也可以推动建筑市场的发展。所以不断完善园林施工管理也是一种带动国家建筑业发展的方式。
参考文献
城乡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的不断变革中,管理作为一门科学不断实现自我的拓展和更新,并作为组织枢纽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科学的管理创造效益已成为当前企业的共识。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合理化是企业保证创造最大化经济效益的重要前提。工程项目管理的优良与否对工程施工质量水平以及建设工程效益具有直接影响作用。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着眼于以下三个部分的优化与控制。
1. 进度优化与控制
施工项目进度的优化与控制是指在不同建设阶段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部分工作顺序以及各自相对应的持续时间施以规划、实施、协调以及检查等信息反馈等诸多活动的总称。施在预定工期内,施工项目进度优化有利于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最优化,同时在该计划的实际执行、施工当中,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并对照计划进度,一旦发现工程发生偏差,即对偏差发生原因以及在此偏差效果下工程或工期可能受到的影响,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调整,并对施工计划做出适当修改,如此往复循环,保障工程顺利进展,直至竣工验收。对于施工项目进度的优化与控制来说,其总目标是为预定工期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或者在有效保障施工质量水平的前提下以及对施工成本不造成实质性增加的基础上,对工期予以适当缩短。在实施项目之前,应从实际出发,参照工程具体情况,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切实可行。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确保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条件变化后的情况在最大程度上相符合。施工各方应在对施工设计图纸加以了解和熟悉的前提下,以合同相关要求为参考,合理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为使土建施工环节与安装施工实现良好配合,在进度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安装人员也应积极参与,以进度计划中所规定的机械设备、施工人数以及材料周转为参照依据来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为满足工程进度需求提供重要保障。
1.1 对各阶段各环节的进度计划进行编制。为使总工期目标得以达成和实现,必须采用分段控制,以总进度计划为参照实施月计划、旬计划以及周计划的制定,利用周计划和旬计划为月计划目标的达成提供保障,继而利用各月计划的良好完成,有效促进总计划目标的达成。应注意在进度计划的制定过程中留有一定余地。
1.2 全程采用动态控制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以变化后的具体情况为参照,在确保总进度计划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地调整和修正进度计划。
应充分保证材料供应,供应商供货或施工企业在自行采购工程用材过程中应确保及时、可靠,并对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以及质量等方面均应保证满足工程所需,确保不因此而耽误施工进度。材料进场时项目部应及时做好进场检验。
1.3 工程进度款项的及时拨付。为确保工程施工能够严格参照合同规定,建设单位应对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予以严格履行,参照合同要求对工程进度款项做及时拨付,为工程进度提供有效保障。施工方在得到相应款项后也应切实履行己方义务,严格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水平。
1.4 工期索赔。在工程施工中,若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受到延误,则应由甲方签证,对工期加以顺延。
劳动效率的提高。在确保工程成本不增加的基础上,工效的提高能够推动工程施工进度。基于此,项目部应采取合理措施激发施工人员积极性和能动性,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使施工人员充分发挥个人技能,提高工效,推进施工进度。
2. 成本的优化与控制
在工程施工中要实现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应对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需求的人力、物力以及资金投入加以监督、限制、指导和调节,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实施合理控制,确保其不超出计划成本范围,从而有利于实现成本目标。在工程施工阶段,企业应对自身优势加以充分利用,使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提高,从而获取最大利润。应采取合理措施,有计划地在施工阶段对资金需求、资金筹措、资金投入以及资金分配等方面加以协调运作,使投资实现合理稳妥的优化控制。在项目成本控制过程中,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盈亏状况作及时的了解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2.1 对于编制投标书工作,预算员和项目经理均应积极参与,待项目中标后,项目部应对其予以具体落实并完成。对于招标书中对造价以及工期的相关要求来说,预算员和项目经理最具发言权。
2.2 人工费用的控制。企业应在内部制定劳动定额,并以工程量为参照对此定额加以套用,计算出工程人工总量,在此基础上对人工总量加以合理控制,实现人工费用的有效控制,最终实现工程成本的优化与控制。
2.3 工程材料用量的控制。对施工用材的管理应加强,同时严格制定并执行工程用料制度,在施工现场若某类施工用辅材耗量较大则实施包干。
2.4 对周转材料以及机械设备采取租赁制,这样不仅使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得以提高,更使施工工期得到缩短,租赁费用也得以减少。
2.5 制定经济、合理、先进的施工方案。为使提高质量、缩减工期以及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得以达成,关键在于选择正确的施工方案,应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探求各类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实现工程成本的降低和工效的提高。
2.6 严格管控工程质量,减少或避免返工浪费,应严格依照施工设计图、合同相关规定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减少或避免因各方失误导致工程变更所带来的人力与物力的浪费。
2.7 对工程间接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加以控制。应对管理机构加以精简,对于不必要的机构予以裁撤,使管理层次简洁、合理化,实现施工管理成本的有效节约。
3. 质量优化与控制
3.1 对工程质量目标项目予以明确。项目部应以公司质量目标为参照,制定出合理的质量验收标准,同时与国家验收标准相比,企业质量验收标准应更高。
3.2 严格把控材料质量关。工程中甲乙双方所采购的工程用材均须与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工程设计需求相符合,施工方应对材料验收制度加以严格执行。
3.3 确保工程建筑结构主体质量。对于建筑工程来说,主体结构质量对工程整体的质量安全具有直接影响作用,关乎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因而必须严抓施工质量管理,确保主体结构质量。
3.4 严抓落实关键部位施工。工程建筑中的顶层、屋面、一层、卫生间、楼梯走道以及地下室均为关键部位,容易出现质量问题。这些区域不仅是检点,更是施工难点,应在施工过程中予以高度重视。
4. 结语:
施工管理科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要做好施工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管理者就应不断学习管理技能,并应用于工程实践,不断积累、不断总结,努力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
参考文献:
[1] 徐兴华.浅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优化策略[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2).
[2] 王希军.潍坊学院体育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三控”管理应用研究[D].山东大学,2009.
[3] 王红梅.建筑工程施工造价的设计阶段控制[J].中国科技博览,2011,(19):137.
[4] 贺涛.煤矿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优化办法探析[J].煤炭技术,2012,31(9):25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