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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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范文1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经济;稳定性;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2.6;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6-0014-02

1 外商直接投资概述

1.1 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念

所谓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也叫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它以控制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是与国际间接投资相对应的一种国际投资基本形式。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是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1.2 直接投资的方式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1.2.1 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在吸收外资中占有相当比重。

1.2.2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1.2.3 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1.2.4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我们目前还有一些新的利用外资的方式。如①BOT。在基础设施领域的BOT项目已开始尝试。②投资性公司。1995年4月,外经贸部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鼓励境外大公司开展其系列投资计划。③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④购并。跨国购并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直接投资项目,最大的困难就是缺资金,充分利用外资既可以学习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又是解决资金困难的有效途径。我国利用外资分为两种形式,即: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

2 经济稳定性的内涵

经济稳定的含义通常是指要实现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经济稳定还包括有经济增长的内容,就是指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世界银行于1990年定义一个稳定的经济框架时,从通货膨胀、实际利率、财政政策、实际汇率和国际收支等几个方面进行。但在这五个标准中,只有通货膨胀是可以定量分析的,财政政策仅仅通过财政赤字这一个变量并不能完全衡量。这是由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根据货币调控政策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所制定的。理论上讲,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通常意味着其宏观经济政策制定有效且稳定,但实际上很难有一项宏观政策可以控制一个单一的变量。所有宏观经济变量之间都会存在着联动性。因此,上述变量的定量测度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完成,即使采用某种单一变量近似代替,所得出的结论也很难具有说服力。在此基础上,一种简单化的分析方法应运而生,即采用衡量宏观经济政策的特定指标。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指标是通货膨胀率、预算赤字(或盈余)以及外汇黑市的溢价。

3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稳定性的影响

面对外商直接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如此迅猛的增长速度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大量流入对中国经济稳定性的影响机制主要体现在:

(1)外商直接投资大量流入,东道国投资增加。在带动就业量增加的同时,也引起了各产业间劳动力分布的不平衡,从而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并最终会引起经济发展在各产业及各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经济不稳定状况的出现。

(2)增加货币升值的压力,导致出口受阻。在固定汇率制下,由国内通货膨胀引起货币升值;在浮动汇率制下,则会由名义汇率的波动引起货币升值的压力。同时由于货币升值压力过大,进口会增长很快,出口则会出现受阻的局面。从而很容易导致经常项目赤字的情况,并最终引起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失衡。

(3)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影响经济增长的基础要素来间接影响潜在产出的增长。技术、资本和劳动力是传统经济学中决定经济增长的三大要素。而其中产业资本存量、人力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均为对其投资的结果。因此,社会可支配资金的规模及其配置方式和配置效率是潜在产出增长的基础。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流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其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压力,弥补了资本要素的稀缺,但也引起了一些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为:首先,过快的投资刺激了国内的总需求大量增加,导致经济过热发展;其次,发展中国家在还不具备完善金融机制和健全金融体制的情况下大量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势必会造成金融体系脆弱性的加剧。

(4)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流入会引起经济过热。外商直接投资在发展中国家的过快增长,势必会引起东道国国内外汇储备的增加,外汇占款也会随之增加。外汇占款的增加随之会引起基础货币增加,从而M2增加,国内需求增加。并最终引起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现象。外商直接投资大量流入发展中国家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现的,之后一直处于稳定的态势。直到90年代中期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出现低迷,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流入额也受其影响,出现下滑。比如印尼、智利、巴西和阿根廷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

外汇储备增加引起基础货币增加理论界一致认为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对东道国外汇储备和基础货币的供给存在影响。具体来说,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流入会带来外汇收入和外汇储备的迅速增加。相应地,中央银行不得不投放大量的基础货币来补充相应的外汇占款。一旦货币的大量供给超过实际需求,必然会给通货膨胀带来直接的压力。通货膨胀从根本上讲是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矛盾产生的。进口商品和服务是国内总供给的构成部分,出口构成总需求的一部分。在短期内,国内总供给和总需求是一定的,外资的大量流入势必会引起国内总供给的上升,从而改变东道国的供需平衡状态,导致东道国通货膨胀水平发生变化。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资通过拉动一国投资水平的上升,从而构成对配套设施及物资的超预期需求,影响一国的物价水平状况。外商直接投资造成金融体系脆弱性上升。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流入从金融层面来讲,可能会引起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上升,对宏观稳定产生负面冲击。

(5)外商直接投资降低国际收支平衡能力。外商直接投资的过度引入会对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平衡能力造成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能力通常用其拥有的外汇储备额来衡量。外汇储备越多,理论上其偿还国际债务及干预本币汇率的能力越强;反之,则平衡国际收支的能力会越弱。外商直接投资的引入对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以及外汇储备的影响是突出存在的,特别是国际收支平衡的调控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有利作用。但是,经常项目赤字不应过高,一般认为不应超过全国GDP的5%。如果超过这个警戒线,则很容易造成市场运行的失灵。

(6)外商直接投资加大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的挤出效应。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生产要素中的资本要素普遍短缺,而劳动力生产要素较为充裕。这种状况的弊端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当中也不断地暴露出来,成为抑制其发展的一种“瓶颈”。外商直接投资在给发展中国家带来资本的同时,也可以解决劳动力剩余的问题,并且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技术外溢效应提高东道国的整体劳动力生产水平。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就业方面的负面效应也是存在的。由于技术水平的差异导致国外企业的资本劳动比总体上要高于国内投资企业,更多的是一些资本要素密集型企业,因此高资本投入必然会降低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另外,挤出效应也是影响东道国就业下降的一个主要方面,外商直接投资通过挤占国内投资,从而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给就业带来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褚敏,张建辉,靳涛.外商直接投资溢出、市场化转型与经济增长[J].投资研究,2013(1).

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范文2

近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明确规定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退出等问题,为政府资金正式站队LP投资新兴产业拉开了大幕。

而在2009年底,两部门已开始试水此项工作。《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试点通知》)已经公布,明文拉开“国家队”中央财政资金参与创投的序幕,可以看做是此次暂行办法的雏形。而试点的两年中,国家、地方政府资金参与市场化运作,示范之余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创新产业发展,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肯定了政府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正确方向,并明确规定坚持方向走下去。

发力新兴产业

今年以来,国内金融形势复杂多变,股市低迷、通货膨胀、人民币升值、产业转型升级等问题困扰不断,而政府于3年前开始的4万亿元投资基础设施以拉动消费的措施也告一段落。眼下,政府资金需找到新的出口不断刺激实体经济发展。“而此次《办法》的颁布反映了政府旨在进一步推进投资方式转变,以新兴产业为突破口,并在投资形式上支持财政资金可循环使用。”中国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研究员胡芳日表示。

可印证的是,在9月14日开幕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总理也释放了收紧政策、推进体制改革的信号。“当前处于换届前期,管理层要有所作为,推进体制改革较为困难。管理层可以做的似乎只有在金融改革方面,因为这一领域涉及的利益集团相对较少,难度相对较小。”财政部相关分析人员指出,“在政策收紧形势下,需要维持经济平稳增长;股市低迷,政治博弈决定金融改革必须有所突破,新兴产业就成了这两条线的交叉点,成为了财政政策的发力点。”

《办法》中“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而资金的具体投向规定非常明确:财政资金参股创投基金(以下简称为参股基金)的重点投资方向应集中于节能环保、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得投资上市企业、房地产及其他创投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并强调需重点扶持初创期及早中期的企业成长。而之前的《试点通知》并未就具体投资领域及被投企业的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

政策的风吹向哪儿,最先感知的必是投资者。市场咨询机构清科研究认为:新办法在投资行业及投资阶段上的严格要求,将推动一批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投基金的建立,且基金的投资阶段亦将向早中期推移。

事实也证明,中央、地方政府资金在加快转变高端自主创新资源集聚、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发挥了引领和助推作用。截至目前,发改委已经审批通过地方上报的基金共61支,总规模173亿元。这61支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中,信息行业占比最多,达16支;生物行业14支,新材料10支,新能源8只,节能环保6支,装备、海洋和其他类共7支。按区域来看,东部有29支,中部有17支,西部和东北分别为7支和8支。

市场化运作

参股基金是由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与之前的地方政府引导型基金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而之前,很多地方政府主导设立的引导基金明确规定:一旦项目清盘,先保证引导部分的股份退出。这一同股不同权的规定影响了民间资本的积极性,使诸多政府引导基金发展面临阻碍。

而在两年前的《试点通知》中,就规定: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除在基金章程中规定的条款外,国家资金不要求优于其他社会股东的额外优惠条款。这一规定为政府资金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创投行业做出了表率。在市场化操作思路下,2009年底,创投“国家队”中央财政资金即试水7省市,成立基金20支。其中,由发改委设立的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出资10亿元,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出资12亿元,吸引了民间资本近70亿元。

近日的《办法》也对这一市场化的倾向给以确认。《办法》明确规定:“除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外,(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最坏的情况下,“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另外,发改委人士指出:“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按照设想包括四种形式:政府直接投资、创投基金、天使基金和联合投资。创投基金相对政府直接投资来说更为灵活,相对于天使基金和联合投资来说,风险又比较小。”

而这种创投形式是否会对大量的VC、PE投资构成冲击?某知名风投机构人士表示:“创投基金由政府引导,大量风险投资机构可参与其中,因此PE机构如果有实力可参与其中,分食蛋糕。中国的PE发展比美国晚了近40年,纯粹的天使投资机构并不很多,有的也是国外风投的分支机构,大量的PE投资中晚期、成熟企业,因此并不构成太大竞争。” 在投资领域方面,天使投资机构下手投资的领域包括科技、互联网、TMT等,近年来看好新能源、清洁技术、生物等领域投资。“不过,参股基金投资领域与之前的一些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领域有交叉领域。”一位引导型基金公司工作人员表示。

不过,《办法》中在出资方式、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方面都设置了条件,保证优质机构进入。如在出资方式上要求:“对于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要求包括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其中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而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清科认为:此项要求旨在考察出资人的资质和募资能力。”

对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办法》也同样给予规定,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等。相关投资人士指出:“对管理机构门槛的设定恰到好处,一方面,对注册资本的要求较为宽松,有利于鼓励市场中的创投积极申请中央财政出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则通过对管理机构过往投资业绩做出限定,保障了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资质。

而受托管理机构的挑选相对严苛。需在“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从事创投管理业务5年以上,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验的从业人员等”的大型机构中挑选。

退出机制

对于政府资金的退出方式,在之前的实践中遭遇了难题。很多与跟政府一起合作的民营机构认为:与政府合作自身利益无法保证,导致对政府参股的创投兴趣不大。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原因一是这些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不够市场化,二是具体投向不明确。

针对这一现象,《办法》中规定:以上情况中中央财政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并且在基金章程中做好约定。《办法》同时规定:“财政参股基金退出后将会把获得的投资收益再重新投下去,通过创投基金让中央财政从直接投资变成了间接投资。”因创投基金不是政府直接投资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问题,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因此退出时,地方政府和社会企业都可接手。

“在实际操作中,国有体制约束是创司更好发挥政府参股创投基金的一大障碍。”一家在地方国有投资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地方财政的投入部分,由于体质问题,监管方有的属于各部门,有的属于国资委,容易出现退出难题。由部门管理的国有创投从创投基金里退出,一般是按协议退出方式,而地方国资委监管下的创投则必须按国资法退出。

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范文3

关键词:筹资方式;筹资渠道;筹资结构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1

一、引言

企业筹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其经济发展与持续经营等需求,运用一定的筹资方式获取所需基金的财务活动[1]。资金作为支撑企业生存发展的血液,是企业生产与发展的基础。能否拥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是企业成功发展的必要条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可选择的筹资方式逐渐增多。但就目前的状况看来,我国企业的筹资依旧依赖于银行贷款,这与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历史文化习惯,经济增长方式及所有制结构等诸多因素所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我国筹资的近期模式可以采用以银行贷款为主其他直接筹资为辅的筹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渐过渡到多元化筹资模式,形成全方位,多层系的筹资新体制。

二、企业筹资方式选择的重要性

我国现状企业筹资状况是:单一的筹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企业发展的大量资金需求。同时,我国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方式将占据主导地位,企业可以在开放的经济环境中根据自身情况多渠道去获取资金。因此,企业在筹资时,应遵循科学谨慎的态度,经过严密的市场调查,研究企业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从而进行正确的筹资决策。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下,企业只有正确选择与运用筹资方式来筹集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的资金,才能保证企业的经营生产活动正常运行和再度发展。[2]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各不相同,所选择的筹资方式也是各有差异。企业只有选择了适合本企业自身发展的筹资渠道和方式才能使得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筹资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合理地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而获取一定的收益,但是筹资又伴随着各种各样不同层次的风险,企业可以对筹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和控制,以避免筹资失误对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筹资风险研究还不健全,尤其是在定量分析方面还是很薄弱,因此,正确分析企业筹资风险及其控制策略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规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3]

三、企业的筹资方式及其特点

(一)吸收直接投资。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直接吸收国家、个人、企业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主要形式是出资——非股份制企业筹措资金的基本方式,形成的最早也是最普遍的筹资方式。优点: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风险几乎不存在,限制条件也较为简易,能够及时的筹措资金,吸收投资的手续较为简单,筹资费用低。缺点:资本成本高,金额有限。

(二)发行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证明其在公司投资入股并借以取得股息的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持股人在公司拥有的所有权。发型股票是一种直接的筹资方式,随着企业的扩大,不断地发行股票可提高自由资本占整个资本的比重。优点: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偿还,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增强公司声誉,增加公司举债能力。缺点:普通股的发行费用较高,资本成本较高,风险较大,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报酬率,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有抵税作用。

(三)发行债券。债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用以记载和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优点:一次性可以筹集到大量的资金,提高公司的社会声誉,发行费用较低,债券的利息是在所得税之前支付,有抵税的好处,而且不会稀释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缺点: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需要定期支付利息,发行资格要求较高,手续复杂,资本成本也高。

(四)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债务筹资方式。是由租赁公司按照承租单位要求出资购买设备,在较长的合同期间内将其财产定期出租给需要这笔财产的人使用,并由后者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报酬,是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的一种租赁方式。融资租赁为我国广大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筹资渠道。优点:简便时效性强,到期还本负担较轻,能减少设备淘汰风险,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象征性的出价购买设备,作为自己的财产。缺点:资金成本较高,不能享有设备残值,固定租金构成一定的经济负担。

(五)商业信用。商业信用筹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延期付款或预收款进行购销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是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信用,利用预先收到的款项或延期支付的款项得到一笔短期二代资金来源。西方国家的制造厂和批发商的商品大部分是通过商业信用的方式销售出去。优点:方便,及时,比较灵活,并且无需办理手续,运用广泛。缺点:期限比较短,且具有特定的用途,有局限性,受商品数量与规模的影响,并局限于企业之间。[4]

四、影响筹资方式的因素

(一)筹资金额。筹资金额是指筹集资金规模,由企业资金的需求量决定。企业必须根据资金需求量来合理确定筹资数量,做到既节约成本,又保证企业的资金需求。在上述筹资方式中筹集资金金额的大小排序为: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吸收直接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信用。

(二)筹资成本。筹资成本是企业取得和使用资金而支付的各种费用。比如,商业信用筹资的资金成本是现金折扣成本,吸收直接投资的资金成本是手续费、咨询费等。企业在筹资过程应当将筹资成本作为一个重要的决策依据,企业筹得资本并使用之后,只有投资报酬率高于资本成本率,才能表明所筹得的资金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在上述筹资方式中筹资成本由高到低的排序为:发行股票、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商业信用、吸收直接投资。

(三)筹资风险。企业筹资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资金市场上存在的固有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是由产品需求、价格变动、经营杠杆等引起的,财务风险是有负债引起的。筹资风险是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筹资风险不可能被消灭或避免,但是在某些时候是可以被控制的。一般来说,筹资风险与筹资成本成反比,即筹资成本越高相对的筹资风险越低。

(四)筹资投入项目的收益。企业要考虑所投入项目的收益情况。只有在企业筹资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大于筹资的总代价时,这个方案才是可行的。如果筹资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小于筹资的总代价,则这个方案是不可行的。在此基础上选择筹资成本较低的筹资方案。

五、筹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筹资的目标就是用最合理的方式,及时、有利地筹集资金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从而实现企业价值和利润最大化。所以筹资决策主要包括依据:

(一)筹资与用资成本最低。企业筹集和使用资金都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成本是资金使用者向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用资成本是指支付的股利或借款利息。企业筹资应寻求筹资成本与用资成本之和最低的筹资方案。同时应考虑不同筹资方式的税负轻重程度也存在差异,所以资金成本的高低决定着企业的筹资方式。在实际中如果企业筹措资金时是由多种筹资方式组成的,应以各种筹资方式在整个筹资额中所占比重为权重,分析计算不同筹资比例结构下各种方案的综合平均资金成本,以确定哪种方案筹资成本最低,筹资方案最佳。

(二)规避或降低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指筹资活动带来的股东收益的可变性和偿债能力的不确定性。筹资方式不同,其偿债压力也随之变化。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长期使用的资金,不存在还本付息压力。而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存在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财务风险是企业能够加以控制的。财务风险的大小与各种具体资金来源的比重密切相关,调控财务风险就是要调节各种具体资金来源的比重。

综上所述,企业应充分利用有利的筹资条件,综合考虑筹资与用资成本、筹资风险因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企业的资本来源和资本结构出发,在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筹资方式,以满足其健康发展的需要。

六、结论

本文旨在研究企业筹资方式中各种筹资方案的选择及最合适的筹资决策。单一的筹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大量的资金需求。我国企业的筹资方式应逐步多元化、合理化,应当选择综合资本成本最低的时点,这也是资本结构优化的最佳时期。

参考文献:

[1]曹树芬.朱特红.浅析企业筹资方式[J].市场论坛,2010(7).

[2]范晓明.如何选择适合企业实际的筹资方式[J].经济师,2010(5).

[3]张艳清.论企业集团的筹资方式选择[J].现代情,.2004(9).

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范文4

一、国别或地区策略

选择国别或地区时应遵循的总原则是:第一,选择我们进去后有比较优势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全球遍地开花;第二,选择我们进去后产品有市场的国家或地区;第三,依据不同行业的项目性质选择确定是进入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第四,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采取由近及远的策略,优先考虑周边国家。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企业实力、科技水平和产品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我们拥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原苏联体系中的国家以及与我国西部相邻的国家等。在发展中国家中,应尽量选择那些市场规模较大、对企业产品需求较多、欢迎外来投资、且与中国保持良好经济关系的国家。从中近期来看,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中的印度、巴基斯坦、印尼、越南、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另外,周边国家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比较接近,有的属于同一个文化圈,相对来说,本国企业对周边国家的投资机会和市场条件更熟悉,所以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往往更容易成功,因此,周边国家也可以作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国。当然,就具体的项目和具体的企业而言,只要我们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只要产品有市场,我们也可以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无论是到哪一类国家进行投资,都要注意对该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充分的、具体的分析与评估。

二、行业或项目策略

科学地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或项目,要注意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不同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程度不同,对外投资企业决策者所应奉行的竞争战略也应当有所不同。(2)中国企业自身的优势。充分运用自身的优势要素,才能获得最大效益或比较利益。企业独特的和通用的优势要素共同构成了企业特有的竞争力,这是企业制定和选择产业或项目策略的重要依据之一。(3)企业是遵循一元化发展还是多元化发展道路。原则上,一个企业在国内搞什么,到国外以后也应当搞什么,即坚持一元化发展和横向发展。当然,中国企业走向境外时也可以开展多元化经营,但与一元化经营相比,要更为谨慎,因为多元化经营比一元化经营对企业优势要素和竞争力的要求更高。

考虑到目前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可能性和世界直接投资发展的新特点,现阶段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产业选择的重点应包括成熟产业的外移、升级产业的追踪、资源利用型产业的开发等,具体有:(1)境外加工贸易行业(即加工装配型的制造业)。这一行业主要涉及机电行业和轻工服装业,具体涉及到农用汽车、摩托车、小型农机具的组装生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空调器等家用电器的加工装配,纺织、服装等轻纺工业的境外加工贸易等。(2)资源开发行业。发展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开发国内紧缺的石油、天然气、森林、木材加工、造纸、采矿、海洋渔业等自然资源开发的行业,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过去的十几年,资源开发型项目成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点,今后仍应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3)科技开发行业。这方面的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是通过对中国目前技术上仍属空白或落后的东道国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和参加管理,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将技术带回国内应用;另一类是在国外发达国家组建高科技新产品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外;还有一类是指鼓励国内的高科技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进行境外投资,扩大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实现科技产品的国际化。(4)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行业。中国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这一行业具有几乎是绝对的优势。(5)服务贸易行业。这类企业包括服务业中除承包劳务与合作行业以外的金融、保险、进出口贸易、商业批发零售、信息咨询、运输、旅游、教育等行业。中国在上述行业中的劳动密集型和劳动与资本密集结合型以及某些特色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

三、出资方式策略

现在已经办起来的几千家境外投资企业有不少是拿外汇资金{货币资本)作为出资物的。其实,到境外办企业不一定都拿资金去,就像外商到中国来办企业一样,拿机械设备、技术(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管理折股投资都是可以的。中国企业在机械设备、技术和管理方面已经具有一定的相对优势,今后应鼓励更多的企业利用这些优势从事境外投资。即使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必须投入一定量的货币资本,也不一定都从国内输出,而是要尽可能从当地或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

四、所有权策略

所有权策略是指国内投资企业(母公司或总公司)对境外企业的控制策略。所有权的形式有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非股权投资等。

中国企业在进入陌生的国外市场时,一般应选择合资企业的方式,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将近70%的中国企业采用合资企业的方式。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大部分中国海外企业使用的是标准技术,生产成熟产品,因此借助设立独资企业防止技术扩散的动机不明显;设立合资企业是掌握国外先进技术和营销手段的一个重要途径;另外,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历史较短,因而缺乏经验,需要采取与外资相融合的方式,即与外资合作,向外资学习,积累经验,降低投资风险。采用合资企业的方式,还要注意选好投资伙伴,理想的投资伙伴是境外投资成功的关键因素。

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在输出和转让技术时应讲究策略:首先,把握转让时机。对于处在产品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技术应采取不同的转让策略:当技术处于创新阶段和发展阶段时一般应不予转让,因为如果转让我们掌握的具有垄断优势的技术,容易使我们丧失得来不易的技术优势。当然,并不是说中国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都不能转让,但企业对这类转让应建立一套评估机制,以便在促进技术转让的同时,又能保持中国的技术优势。当技术处于成熟阶段时,可以予以转让。当技术处于衰退阶段时,要主动寻找买主予以转让。其次,选择转让方式。可以向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学习,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技术入股、技术互换和以技术换市场等方式。再次,注意股权的差别。向境外子公司可以转让处于任何生命周期的技术以及高新技术,而向境外合资企业应只转让一般性技术。如海尔向马来西亚输出洗衣机技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后,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应特别注意专利和商标等手段的使用以及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诀窍的保护,保护企业自有的知识产权,维持技术优势。

六、经营当地化策略

经营当地化又称经营属地化或经营本地化,是指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东道国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份,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和人文因素,以及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管理惯例进行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在东道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首先要承认自己在形式上是东道国当地的企业,是在东道国已形成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下经营的法人,因此,要把经营当地化作为自己的基点和发展方向。实现了经营当地化,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才算真正纳入了所在国的经济运行体系之中。

对外投资企业经营当地化的主要内容包括:(1)经营管理当地化。即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实行一系列当地通行的做法。国外市场经济的发展较国内要早要成熟,因而当地企业已经形成了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环境需要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手段,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应尽快把这些东西学到手并加以实际应用。例如,我们应采用当地或国际通行的企业制度、企业决策与管理方法、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方法、人事管理制度、营销策略、审计制度和方法以及企业资产信托机制管理方法等。(2)人员当地化。人员当地化并不是指对外投资企业要百分之百的聘用当地人员,这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仍然可以从母公司派遣,但应大胆地、较多地聘用当地人员,不仅一般工作人员可从当地雇佣,而且中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也可从当地雇佣,并且还要从当地雇佣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实行人员当地化政策可以充分利用当地的人力资源,为对外投资企业的发展注入活力。(3)工资分配当地化。工资分配当地化又称国外工资制,它是指对国内外派人员实行与同企业内或同行业内外方人员相同的工资标准和待遇,把个人的工资收入与个人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挂钩。工资分配当地化后,国内外派人员原来享受的工资以外的福利待遇应取消(如免费住房、免费通讯、免费用车、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往返国内机票补贴以及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外派员工应当像当地员工一样自己负担所有的生活费用。

另外,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除股权投资外,还有非股权投资(非股权安排)。非股权投资的主要形式是通过与东道国企业签订技术、管理、销售或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同,取得对该东道国企业的某种控制权。最常见的非股权投资是技术授权、管理合同和委托生产合同。企业采用作为直接投资替代物的非股权投资方式,不仅可以不用出资和少承担投资风险,而且还可以使它们的技术、管理和销售机制获得令人满意的回报。

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范文5

关键字:企业财务通则;资金筹集;筹资方式

资金筹集是指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通过不同渠道,并按一定程序筹措企业设立、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财务活动。《通则》将资金筹集划分为权益筹资和债务筹资两大类。权益筹资是指企业筹集权益资金的财务活动。权益资金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及其增值中留存企业的部分,是投资者在企业中享有权益和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企业账面上体现为权益资本。其来源可以分为:第一,投资者的投入;第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以及企业暂时不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其中投资者的投入所占的比重较大。债务筹资是指企业通过向债权人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资金的财务活动。

一、新旧《企业财务通则》差异对比分析

1.筹资管理理念的变化。新《通则》引入风险控制、资本结构决策、资金成本等全新的观点和理念,将旧《通则》简单的核算管理提升为控制成本、规避风险的决策管理。同时,指导和要求企业在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的前提下,自主决定筹资规模、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实现资本结构最优化、企业价值最大化。

2.投资者出资方式的变化。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两种形式出资。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必须具备“能够以货币估价和能够依法转让”两个条件。因此,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特定债权等可以作价出资,而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则不具备出资条件。与旧《通则》相比,新《通则》增加了股权和特定债权两种出资形式。特定债权,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作股权的债权。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规定,《通则》中指出,企业接收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相应的比例。《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无形资产出资最高比例可达到70%。但《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3.增加对投资者出资或增资行为的程序性规定。新《通则》规定,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也就是说,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拟定筹资方案、筹资决策审批以及验资的程序严格执行。企业筹集权益资金,其筹资方案经过财务审核之后,应当上报投资者批准。企业承担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的义务,以保证出资的真实可靠。

4.增加了回购股份的规定。新《通则》规定,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回购股份,一是要符合法定情形,二是要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三是要经投资者决议。

5.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的内容。新《通则》规定盈余公积是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本积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删除了原有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仍需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福利基金”部分的用途与内资企业的公益金有类似之处。衔接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对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6.细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司制企业由董事会决定,按投资者原有持股比例转增,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由经理办公会决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的留存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7.规范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①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②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③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作为收益处理。企业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④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⑤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二、新《企业财务通则》对资金筹集的影响

1.规范资金筹集证据,保护了投资各方的权益。新《通则》分别对出资各方规定出资的证据做出如下规范:一是对于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二是企业依法取得各类财政资金,处理方法不尽相同。例如,属于国家直接投入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对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等,作为企业收益处理;三是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优化资本结构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2.规范资金筹集的账务处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新《通则》对于企业收取的各类财政资金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通过明确每一项财政资金的政策意图及账务处理方式不断完善现行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例如投资补助,拨款时要明确该项资金的权属。如果政府是从投资者的角度给予企业投资补助,补助对象是民营企业时,应由企业投资者出具承诺文件,保证财政资金作为国有资本处理,同时明确国有资本的持有单位。同时,要求做到一项资金一个办法,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实现项目执行的刚性约束;加大拨款条件的审核力度,确保财政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3.增加了资金筹集的方式,使得筹资形式更加灵活多样。新《通则》增加了股权和特定债权两种出资形式,新的筹资方式的采用,使得企业筹集资金更为灵活。

总之,新《通则》的实施,对于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 赖永添.《企业财务通则》解读.[J].国际商务财会,2007(8):36-37.

[2] 王斌,周慷. 企业财务通则:理论依据与逻辑创新[J].会计之友,2007(10):32-33.

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范文6

进一步深化改革境外直接外汇管理,巩固改革成效,需要剖析当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领域仍然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一)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立法层次偏低在立法方面,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没有制定统一完善的境外投资单行法,权威性较低。目前,用于规范和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的主要以部门行政规章为主,如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不同管理部门各取一块,分别涉及审批、外汇等单方面管理,并且不同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无法相互补充和支持。在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各部门往往会采用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措施,制成规范性文件。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无法保证,与促进企业“走出去”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存在多头行政管理体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境外直接投资行政审批呈现多头管理。现行体制下,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由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各管一块,各司其职,存在多头行政管理。这种多头分散的管理体制,增加了企业负担,还容易造成管理资源浪费和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由于针对同一主体的不同业务内容与环节的管理资源与数据信息分散在上述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交换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难以满足当前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的需要。

(三)统计监测体系和主体监管机制不完善统计监测手段单一。境外投资企业在完成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唯一的监测手段是每年一次的外汇年检,年检数据由企业自主申报,年检数据较为简单不够深入,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待进一步验证,而且从年检数据中难以挖掘境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和权益具体情况,统计监测和调控难度较大。

(四)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财富的日益增长,以及境外资源、环境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吸引,境内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意愿增强。但是,目前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出台的法规均为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设计,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虽然为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预留了政策空间,但至今仍未出台相应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使大量的境内个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海外投资。大量的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游离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视线之外,不仅使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无法监测境内个人非法财产转移等跨境资本违规流动规模,也使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国际比较

中国在境外直接投资方面起步较晚,在管理上积累经验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总结归纳其他国家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指导未来改革的方向

(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际比较1.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美国很早就取消了外汇和资本管制,只要对外投资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美国一般都允许和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美国基本上已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尤其是二战以来,在对外投资方面专门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不断加大对本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和利益的保障。在行政审批权限上,美国实行各州政府管理。一方面美国能面对全球化的浪潮和新经济兴起的不断变化,来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保证和占领境外投资市场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如1999年美国政府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短时间内促使美国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兼并和境外直接投资手段成为世界排名前列的公司;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海外投资企业资产申报制度,充分掌握企业运行状况。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美国是鼓励私人资本境外直接投资的。1948年,美国实施“马歇尔计划”时,就创立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用来奖励、促进和保护私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安全与利益。在1969年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作为主管美国私人境外直接投资保证和保险的专门机构,帮助美国个人企业及个人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投资。2.日本:日本的境外直接投资资本管制政策经历了“由紧到松”的重大调整,实行分类监管模式。在法律保障方面,日本政府始终坚持把支持企业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方针,先后制定和修订《外汇法》《外资法》和《境外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等法律,利用外汇储备通过购买海外战略资源和海外企业股权等形式,使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海外投资大国,达到消化巨额外汇储备和“资源立国”的双重战略目标。在行政审批方面,日本对境外直接投资不再采用海外投资审批制度,实行海外投资自由化制度和资本交易项目备案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模式,一类政策一个部门主管,不搞重复管理和审查。资本出境管理政策由财务省主管,“外向型”对外经济政策由主管工商贸易政策的经产省管理。财务省受理对外投资者相关备案文件后,转交经产省做出对该事项的备案意见,最终由财务省做出决定。在危机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建立了严格的特许、事先备案和事后报告制度,并实施“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为掌握日本企业海外经营活动现状、为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调整提供依据。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日本政府在1998年日本国内的外汇兑换和交易完全放开后,个人境外投资基本放开,不受管制。3.印度:在法律保障方面,印度是金砖国家中最早以法律形式来建立投资保障机制的。20世纪80年代初,印度先后制订和颁布了《对外直接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海外投资保护法》等,以法律形式来保障本国的对外投资。在行政审批方面,印度政府不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限制,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海外投资。1978年,设立海外合资企业委员会,由商业部、外交部、财政部、工业部、技术发展总局和公司事务部等机构派员组成,负责批准、管理和审查一切有关境外投资的事宜。在危机管理方面,印度政府专门设立经济司,隶属外交部,来全面负责监管境外投资企业。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由于印度私人企业较为活跃和发达,印度政府对于个人境外投资管制方面也比中国较为宽松,例如允许个人汇出不超过100万美元在国外购买房地产、允许个人在海外承认的交易所上市等。

(二)启示综合比较上述几国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以下几点值得借鉴:一是国家都非常重视立法的作用。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有法可依,减少企业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保障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安全和利益。二是发达国家都设立一个统一的对外投资管理机构,如美国对外投资由各州政府负责管理、日本实行“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分类监管模式。这种行政管理资源高度整合的管理模式值得我国借鉴。三是在对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上都采取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监管模式,比如美国设立海外投资企业资产申报制度,日本实施“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印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监管。四是越发达的国家对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就越宽松。例如美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放开程度大于日本,日本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放开程度又高于印度。

三、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制定《海外投资法》,完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对我国现行境外直接投资行政法规认真梳理,实现顶层设计,提高法律保护层次,制定出台适用于所有投资主体、投资区域、投资性质的《海外投资法》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基本法,从宏观上把握境外直接投资法律规范,内容涉及鼓励促进、审批管理、宏观调控、监测预警、政府服务保障等多个方面。在《海外投资法》的基础上,涉及各管理部门具体分工的,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在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和行政服务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性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系统化的、逻辑化的、体系化的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

(二)完善部门分工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整合管理资源一是将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和开办核准业务合并,归口一个部门管理,形成主管部门负责事前审批备案,外汇局负责事中监测、事后核查的管理体制。这样既提高了境外直接投资便利性,避免了投资主体在多个部门奔波,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又使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框架变得清晰明朗。二是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逐步放松境外投资管制,逐渐向自动许可制或登记备案制过渡,对符合条件的海外投资免除政府事先批准,落实企业投资自,实现跨境资金流动均衡管理的目标。三是搭建跨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商务部、发改委、外汇局、税务部、海关等多个部门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备案、登记、资金汇兑、纳税、非货币出资等多项信息的共享,为国家宏观调控和构建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支持体系提供信息支撑,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缺失。

(三)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和主体监管框架一是建立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事中、事后主体监管框架。进一步规范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管理,严格执行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往投资所在国的规定,加强同一主体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各项数据之间的数据联动监测,防止不同性质的交易行为违规渗透的漏洞。二是完善境外投资年检制度,建立境外投资企业增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涉及资本变动,境外再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全口径监测指标体系,充分掌握境外投资企业的实际资产和收益的真实状况,强化管理。三是建立境外投资活动调查制度。根据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实际汇出资金、行业属性确立境外投资重点企业名录,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境外再投资、跨境资金流动和结售汇状况定期实施专项或抽样调查,全面了解境外投资资金真实流向,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境外投资政策调整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