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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属性范文1
[关键词]矿产勘查;地质矿产;GIS应用
中图分类号:TG33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4-0347-01
前言:地理信息系统即GIS是指在计算机系统的基础上,运用信息技术和图层处理技术,对收集的地表空间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显示,并利用建模对地理资源、环境等方面进行规划、研究、分析和预测等的人机决策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GIS)应用现状目前,具有强大的空间分析功能和空间数据库管理能力的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纷纷问世,基本平台软件等在各行各业得到广泛应用.GIS可以通过对图形操作实现对空间对象进行分析,在矿产勘查评价过程中实现人机交互,并且可以将评价结果进行可视化展示,为矿产资源多源信息的集成管理提供了非常好的解决方法。GIS已经成为当前地质学家矿产资源勘查的重要手段。
1. GIS在矿产资源勘查中的具有的优势
传统的矿产资源勘查主要是根据专家经验,对预测区域的地、物、化、遥等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并利用手工的方法,在图纸上定性圈定矿产预测靶区。应用此方法的矿产勘查评价,仅是处理数据信息,不能进行图形信息处理,另外,勘查评价过程难以将空间对象的复杂关系利用可视化呈现,评价结果的表达不够精确。相比于传统得到矿产资源勘查方法,GIS 在矿产资源勘查中的具有的优势主要包括如下三点。
1.1 GIS综合了多种学科知识
GIS作为一项新兴科学技术应用,不仅包括地理学、地图学、信息科学方面的知识,而且包括了测量学、管理科学和计算机等方面的学科知识,具有极强的综合性。
1.2 GIS具有多种功能
GIS不仅具有空间数据的获取、存储、显示,而且具有空间数据的编辑、处理、分析、输出和应用等功能。
1.3 GIS是完整的解决空间问题的系统
GIS是完整的解决空间问题的系统。它不仅改变了矿产资源勘查的体系,而且简化了勘查过程,从而提高了矿产资源勘查的效率。GIS的这些优势使其可以应用在地质调查、地质矿产预测、地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等方面。GIS不仅会改变地质工作者的思维方式,而且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研究方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2.GIS在矿产资源勘查中的预测方法
目前,GIS矿产资源预测,主要是利用GIS的基本空间分析功能,研究地质矿产实体的空间关系,对未知地段找矿远景作直观评价,比如通过控矿因素的叠置分析,可以圈出找矿有利地段,其方法可以概括如下四个方面。
2.1数据采集编码
通过对地理、地质、矿产、物探、化探等方面的数据采集和分类,并对属性数据进行编码,将获得的图形进行分层处理,将属性数据与图形数据进行连接匹配,建立多源地学的空间数据库。
2.2探索规律法
根据矿产勘查预测的目标,研究成矿地理区域特征和矿产的特点,得出预测区域的成矿规律,并通过定性的研究确定成矿因子变量,确定评价因子。
2.3建立模型法
在空间数据库和评价因子的前提下,利用空间叠加、数据检索,模型处理等方法,产生矿产勘查预测的专题图层和属性,并建立综合的找矿模型。
2.4空间分析法
利用GIS的空间分析功能和数学预测模型,对专题图层和属性进行可视化分析,得出成矿的地段,并通过建模方法对优选的成矿区域进行资源量估计。?
3.矿产资源勘查GIS 评价工作流程
在GIS没有成为矿产资源勘查的主要手段之前,国内外常用的评价流程,是通过地质、矿质等方面的资料收集,建立空间数据库,并通过成矿信息提取,成矿理论的应用进行矿区预测和圈定。GIS出现之后,由于其多源、多时态、多层次空间信息等方面优势和高效的空间信息分析功能,其逐渐成为矿产资源勘查潜力评价的主要手段。
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流程,第一是通过多源地学方面的信息,比如地质、化探、遥感等方面的信息,建立空间数据库。第二,利用GIS空间分析功能和评价模式,结合矿产地质对比数据和成矿规律研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信息分析和挖掘,第三,基于GIS 技术,对不同数据源信息建立图层,并进行归类,对矿源信息进行空间叠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最终圈定矿产勘查的靶区。矿产资源勘查GIS评价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2]
4.GIS 在矿产资源勘查潜力评价应用
GIS 在矿产资源勘查潜力评价应用主要包括建立基于GIS的数据库、信息要素的提取与模型的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潜力预测三个方面。
4.1建立基于GIS的空间数据库
我国最早建立的关于矿产勘查的数据库主要是对非空间数据进行管理。目前数据库主要是进行空间数据信息的管理,这些信息不仅包括矿产资源的空间位置,而且包括其可视化分布情况。通过GIS 手段对空间信息进行规范和标准化后,可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的数据库。?空间数据库建立后,可以实现属性和图形信息之间的相互检索的活动,即可以根据地质图形检索地质体的属性信息,也可以根据地质体的属性信息检索地质图形的相应信息。另外,还可以根据属性的组合条件进行查询和检索。比如根据地质图空间数据库中的地层、岩性、构造等属性信息检索出相应的地质体特征,还可以通过地质图形的矿床、钻孔、断层、河流、地层、岩体等检索出它们的属性。空间数据库一旦建立就可以储存在计算机内,并可以根据勘查需要不断进行检索和查询,数据库的建立极大的提高了矿产资源勘查潜力评价的工作效率。
4.2信息要素的提取与模型的建立
信息要素提取是指利用GIS的空间分析功能,把地学数据信息以图层或属性的形式表现,对地学数据信息中的潜在成矿信息进行发掘,提取矿产资源位置和规模的信息。矿产资源勘查潜力评价模型主要基于GIS技术建立,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目标或问题,使矿产资源的概念模型表达为具象化的可操作要素。。矿产资源勘查潜力的评价模型包括反映矿床成矿模型、综合标志找矿模型、矿床地质环境模型和社会经济模型等内容。GIS可以在潜力评价模型的建立过程中表达各种要素,例如在矿床模型中,利用GIS可把模型的要素表示为成矿地质背景、矿床成矿要素、成矿产物、成矿标识等. 矿产资源勘查潜力预测,主要是利用GIS对矿带、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图进行分析,利用组合图进行潜力评价和预测。
结语
地质勘探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工业价值和利用程度也将不断提高。鉴于矿产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已经将矿产资源勘查潜力评价作为制定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虽然我国将GIS技术应用于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仍存在欠缺,我国GIS 在理论和应用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我们应当致力于对地质勘探技术的研究,为人民提供丰富的资源.
参考文献
矿产资源的属性范文2
关键词: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 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c)-0049-02
从目前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成熟有效的做法,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是考虑到矿产资源的特殊性以及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原则,应当在具体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制定完善的计划,注意资源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使矿产资源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能够取得积极效果,使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能够在开发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能够取得实效。
1 矿产资源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应制定完善的开发和利用计划
1.1 根矿产资源种类,制定科学的开发和利用计划
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矿产资源种类较多,每一种矿产资源所对应的开发和利用方法都不一样,因此,我们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利用计划,保证每一种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都能够取得积极效果,提高利用计划的针对性,保证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提高整体开发利用效果。所以按照矿产资源的种类制定有效的开发和利用计划是十分重要的。
1.2 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分类,采取差异化的开发和利用措施
由于矿产资源种类不同,矿产资源的属性差异较大,在具体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应当根据每一种矿产资源的实际特点采取差异化的开发和利用措施,根据矿产资源的自身属性以及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进行有效开发,并在矿产资源的利用过程中,使矿产资源的优势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因此,采取差异化的开发和利用措施,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1.3 对于稀有矿产,要提高开发和利用效率
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于稀有矿产应当提高开发和利用效率并且减少矿产资源的损失,最大程度实现稀有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措施,使稀有矿产能够在整体数量上得以有效保留,并且提高稀有矿产的开发和利用效果,让稀有矿产的作用和优势能够得到全面发挥,保证稀有矿产开发利用能够取得积极效果。
2 矿产资源在开发和利用中,应注意对资源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2.1 根据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制定有效的资源保护措施
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旦经过开采之后就不可能再生。基于矿产资源的这一特点,矿产资源总体发展属于数量逐渐减少的趋势,为了有效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果,应当制定有效的资源保护措施,对于所有的矿产资源都制定合理的开采计划,注重对矿产资源的保护。避免滥采滥挖的现象发生。因此,实施矿产资源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2.2 把握正确的矿产开发和利用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基于矿产资源的特殊性,我们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把握正确的矿产开发和利用原则,主要应当遵循资源有效利用、资源合理保护以及资源科学开发利用这些原则,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保证矿产资源在逐渐减少的趋势下,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对工业生产和国家发展的有效支持。所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重要方式。
2.3 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益,实现综合利用
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够在整体效益上得到有效提升,并且实现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成分都能够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做到挖潜增效,让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能够转变传统的发展思路,通过采取新技术的方式来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益。所以,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是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4 矿产资源在开发和利用中,应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开发和利用实效
4.1 根据环保要求,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行为
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如果不注重对环境的保护,那么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从目前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来看,对环境的污染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为了有效遏制这一不良现象,应当根据环保要求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行为,使矿产资源在开发和利用中能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按照环保要求实现科学的开发和利用。保证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果能够得到有效提升。
4.2 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环保指标控制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应当根据环保要求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保指标,在环保指标的规范下,应当对现有的利用手段进行有效优化,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够在科学性、合理性和环保性方面都能够达到规定要求。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够取得实效,特别是在环保属性上能够达标,以此达到减少对环境污染的目的。因此,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保指标控制是十分重要的。
4.3 顺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大趋势,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实效
从国家层面的政策来看,节能减排是国家发展的大趋势,在这一背景之下,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注重开发和利用的实效,而不是只注重于开发和利用的数量。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国家的能源方针和能源战略及时地调整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式,让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够在满足工业生产的前提下实现综合利用。
5 结语
通过该文的分析可知,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制定完善的开发利用计划,注意对资源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效,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我们应当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做到根据矿产资源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开发利用措施,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够取得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 邵长龙.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10.
矿产资源的属性范文3
关键词:矿产资源; 数据库管理; 信息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d the status of western Inner Mongolia region of miner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database management as well as the problems in database management, analyzes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the database management resources, to find new ways for the rational us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western part of Inner Mongolia mineral resources.Key words: mineral resources; databas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中图分类号:P6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库技术在矿山建设与开发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建立矿产资源信息数据库已经成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环节和制约因素,但内蒙古西部地区由于受矿产资源的分布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制约,数据库建设还不完备,数据利用方式还很单一,矿产资源数据管理也缺乏可操作性的统筹考虑和整体规划,因此,需要有效地对矿产资源数据库管理模式进行分析,以便我们可以更好地将矿产资源的数据信息应用到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从而更充分地发挥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矿产资源数据库管理分析
2.1 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实际应用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中,用于数据生产和使用的GIS平台多种多样,相互并存,很多GIS平台生产出的数据成果其格式是专用的,特定的,不同格式的数据之间缺乏统一数据交换、统一存储、统一管理的支撑系统。
其次,随着矿山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所产生的数据信息量不断增大,矿产资源基础数据和各类应用专题数据不断扩充,对于各种综合的数据资源,缺少统一的数据分类规划,久而久之将导致数据使用的混乱,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甚至会产生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再者,数据生产和管理系统设计没有考虑地区内数据的交换、共享、管理和运用,使得不同的生产单位均需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获取其所需的数据资源,造成数据资源的重复获取,有的单位甚至无法获取所需的数据资源,使数据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2.2 管理模式分析
矿产资源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时空巨大的系统,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广泛、综合、复杂、变化迅速。矿产资源的数据来源与获取途径众多,数据内容具有多维性,在形式上矿产资源数据还具有明显的空间特征,因此,要求数据系统具有空间分析的功能;矿产资源数据量比较大,数据类型复杂,不但有属性和管理数据,还有大量的矢量和栅格数据;另外,其还具有多级管理和动态变化的特征。基于这些特征,在管理模式上主要考虑数据的管理和利用,构建统一数据分类标准来满足内蒙古西部地区现有矿产资源数据和未来新增数据的分类要求。
采用GIS和数据库技术,逐步建设和完善矿产资源数据库,并搭建矿产资源系统统一的数据中心。矿产资源数据子类别的划分延续了以数据利用方式分类的主线,逐步细化,同时在子类别划分中还需要考虑时间、坐标系、数据范围等因素,构建矿产资源统一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利用数据转换工具,向统一数据库系统中加载和转换空间数据,实现异构GIS数据格式,实现不同数据库间的数据的转换,同时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建设和完善矿产资源数据库。确定数据中心数据库管理平台和GIS平台,为地方资源信息系统提供数据管理及运行平台。矿产资源信息数据库由空间信息、属性信息和管理信息构成,数据中心需要汇总矿山区域的资源数据,同时出于管理需要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处理,需要数据库具有稳定性高、数据处理能力强、海量数据的管理等特点。
Oracle数据库是业界公认的最佳对象关系型数据库之一,Oracle9i数据库提供完备的统一存储和管理空间矢量数据、影响数据、属性数据、事物管理数据。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中,ArcGIS产品影响最大,功能最强,市场占有率最高,MAPGIS在国内的GIS软件中,功能是比较突出和强大的,并且一直以来广泛用于矿产资源领域。考虑矿产资源信息构成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其他因素,选择以ArcGIS为主,MAPGIS为辅的方法来构建矿产资源数据中心的空间数据管理平台。
根据矿山区域范围的不同,建立不同区域级别的网络交换体系,为数据交换与共享奠定链路基础,为远程信息系统按权限调用矿产资源信息提供共享和交换机制。区域数据管理平台满足接收和管理全区域汇交的矿产资源数据的需求,并能保证数据的安全存储和有效共享。
3 矿产资源数据库管理应用
当前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形势严峻,未批先采,违法勘测,违法开采,批后不用,非法买卖矿业权等现象较多。矿产资源数据库管理模式利用现代科技信息化手段,采用先进的计算机通讯技术、网络信息处理技术、GPS全球定位技术、无线通讯技术、依托完善准确的各类矿产资源数据信息,实现对内蒙古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为矿产资源监察工作带来便捷,解决了各类数据的坐标、格式、标准统一的问题,建立完备的数据库系统,集中管理矿产资源数据,准确掌握矿产资源现状,依法实施矿产利用总体规划,对“批、供、用、补、查等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全程跟踪,使得业务管理工作得到提升,执法监察效果显著,矿产资源监管变成常态化、制度化,提高了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效率。此外,在促进内蒙古西部地区资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智能化等方面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4 结语
矿产资源数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庞大的、持续的系统工程。矿产资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应用,使矿产资源管理走向规范化,促进了依法开采和依法行政,在提高信息资源管理效能的同时,也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理念逐步应用在矿产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了矿产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使得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准确高效。
矿产资源的属性范文4
一、自然资源会计确认
谭旭红、曾晖(2007)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确认—矿产资源资本化即矿产资源的经营者要取得矿产资源的经营权就要向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支付采矿权整体价值,对经营企业来说,应将这项支出记作一项资产—递耗资产(矿产资源资产),然后随着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分期转入产品的成本中去,从其收入中不断得到补偿。耿建新、肖振东(2005)从递耗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角度对矿产资源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将递耗资产细分为储量资产(与矿产资源实体储量有关的资产)、勘探与评价资产、土地使用权三个组成部分,并以此为起点,研究了采掘行业企业递耗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在对递耗资产进行确认时,确认的起始时间应当以企业办妥登记手续、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时间为标准,其后所发生的勘探和评价支出(含探矿权价款)可以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处理,也就是要在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之间进行选择。汤琦瑾、蒋梅(2009)从微观角度构建自然资源会计体系,以期为我国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和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有效的信息系统支持,认为资源确认为企业的自然资源资产应具备如下条件:(1)资源的稀缺性和产权主体的明晰性;(2)存在的现实性;(3)未来效用的可能性;(4)计量的可靠性;(5)范围的地域性。毕金星(2010)认为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会计确认条件包括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可确定性、相对稀缺性、可计量性和不可再生性。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企业从事资源的采掘活动需要取得采矿权和探矿权,具体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如果是通过支付探矿权使用费取得探矿权的,后期需要进行勘探,发生勘探成本,进而形成资产;如果是通过支付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取得采矿权的,需要进行二次勘探,进而形成资产。这与其他行业主要通过商品流通领域购买获得资产,资产的价值即为实际支出的资产确认方式有显著不同。李恩柱(2008)认为经过交易获得的非油气资产要确认为表内资产除应具备常规的资产确认条件外,还应具备可交易性和合法性两个特有条件。王立杰、孙家平、王波(2003)矿产资源资产不管采用直接购入式、债权筹资式、融资租入式还是权益筹资式,均采用一次性资产化处理,生产企业实际运作时,可设置资源资产备抵调整账户,每年年末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企业进行资产和负债的调整。
二、自然资源会计计量
陈洁、龚光明(2010)IASB和FASB都把计量基础分为两类:一类是历史成本,另一类是现行价值。历史成本模式以资产或负债实际发生的成本和金额进行计量,虽然真实可靠,但无法反映资产或负债市场价值的变化情况;现行价值模式能使会计信息反映资产或负债的真实价值,提高了财务信息的相关性,但缺乏可靠性。公允价值计量分为“市值计价”和“估值计价”,一般在活跃市场按市值计价;当市场不够活跃、缺少可参照的市价时,就采用估值模型等技术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汤琦瑾、蒋梅(2009)对不可再生资源资产,常用的价值衡量方法有三种:底价法、收益现值法和市价法,可再生资源资产常通过收获收益现值法、种植轮作最优法和成本法来估计。但无论是可再生自然资源还是不可再生自然资源,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其价值应既包含有形的资源资产价值又包含无形的生态价值。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出现,人们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产生了质疑,公允价值在矿产资源计量中的应用短期内还难以实现。耿建新、肖振东(2005)在对递耗资产的计量中,应该根据其不同的组成部分采取适当的计量属性,在现有的情形下,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辅之以其他计量属性应是我国递耗资产计量的现实选择。可以根据不同的会计信息披露层次,对递耗资产进行计量,在记录层次,以取得时的成本作为计量基础披露相关会计信息;在财务报告层次,以公允价值作为辅助计量属性,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递耗资产有关的未来现金流量信息。毕金星、于淑兰认为非油气矿产资源生产企业会计计量以历史成本原则为基础,但与其他企业相比又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后续计量时,资产价值补偿方式不同于其他工业企业。资产价值的补偿方式,按《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结合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等会计政策,但一经采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非油气矿产资源资产有成本计价和价值计价两种计价基础,要实现两种计量基础的有机结合,在初次确认和计量时按历史成本基础进行,在财务报表上按历史成本基础进行反映,同时按价值基础进行补充揭示,即第一次确认和计量按历史成本基础,第二次确认和计量按双重基础。李恩柱(2008)认为对非油气资产的会计计量应当考虑计量尺度、计量结果、计量基础等特殊要素,可以建立起以边际效用价值和劳动价值为核心的计量基础来计量非交易途径获得的非油气资产,其特点包括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机会成本等为计量属性。朱晓(2008)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自然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探讨了自然资源的成本会计核算和价值会计核算两种核算方法,以便于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控制。韩文琰(2012)梳理了矿产资源的现有核算政策和核算模式,从国家、勘探单位和矿产资源企业3个层次探讨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与采矿权价款等与矿产资源相关的计量与核算,指出其中的不足,明晰了矿产资源资产的概念,并以探矿、采矿、矿产品生产与销售为逻辑,对矿产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提出新的账务处理方法,指出矿产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包括两部分:①勘探形成的地质成果;②为取得采矿权支付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谭旭红、曾晖(2007)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计量可以看成是资本化为矿产资源资产的矿产资源的价值计量,价值确定可以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正算法,也可以采用以收益为基础的逆算法。黎精明(2009)从矿产资源的认识问题入手,论述了加强矿产资源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矿产资源的全成本会计核算方法。企业应该在自身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下,将与矿产资源相关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易耀华(2009)认为未来的发展必定将公允价值推上我国自然资源会计的计量主导地位上去,有效实现会计目标和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也会进一步推进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趋同。
三、自然资源会计的记录
汤琦瑾、蒋梅(2009)自然资源价值确认以后,主要有五种入账方式:按照评估价值入账;按照各年投入的、按生产成本逐年结转累计形成的成本入账;按实际购入或评估的价格入账;按实际成本入账;应按实际数额或平均成本数额削减自然资源资产存量。在账户设置上,自然资源资产经营企业可以设置“自然资源资产”一级科目,同时,在“实收资本”一级科目下,对应增加“自然资源资本”二级科目,增设“自然资源资产折补”、“自然资源资产成本”、 “自然资源资产费用”账户。
四、自然资源会计的报告
王昌锐(2007)将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报告模式分为历史成本报告模式、以价值为基础的报告模式和“历史成本+储量数量”三种报告模式并主张矿产资源资产报告应以“历史成本+储量数量”为主要模式。“历史成本+储量数量”的报告模式,既坚持了会计的历史成本惯例,又避免了价值基础计量过程中的大量主观人为估计,且储量数量的提供还增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披露的成本较小,是一种较好的矿产资源资产报告模式。汤琦瑾、蒋梅(2009)在自然资源成本会计中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应单独列示自然资源资产、自然资源资本、自然资源成本等项目,而在自然资源管理会计中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可以通过货币和非货币指标的结合并配合企业有关环境状况的报告书实现对企业运用自然资源资产的全面反映和环保义务履行的监督。李恩柱(2008)强调应在现有财务报表(告)的基础上对非油气矿产资源会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做适当调整,单独增加反映非油气资产的报表项目和相应的专门化报告。非油气资产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矿产资源资产法规执行情况和非油气资产的总体状况及耗费与利用情况。非油气资产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选择要遵循制度强制性要求的最低量的相关信息披露,建立自觉披露非油气资产信息的机制以及做到非油气资产会计信息、实物信息与一般财务信息的结合等披露原则。谭旭红、曾晖(2007)对我国目前矿产资源会计的报告建议采用“历史成本+储量数量”的报告模式,在资产负债表内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报表附注中对储量信息进行价值披露。矿产资源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价值信息、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按标准化计算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的现值及一些其他信息。
五、自然资源会计研究展望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高新科学技术已经开始对会计产生一定影响,伴随着新科学、高技术、知识经济以及新兴产业群体的发展,促使会计理论的研究领域不断被拓宽,并向纵深发展。目前,国内外关于自然资源会计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在会计确认、计价、记录和账户设置方面还没有定型,其理论和实践还很粗糙。这就需要我们会计理论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可以预见,在整个社会充分强调加强资源的管理与核算,注重自然资源的开发与节约,以促使人类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经济环境下,从会计的角度来较为系统地专门研究作为“可持续发展”问题核心之一的资源的形成、开发、配置、运用、储存、保护和再生各个阶段的经济效益核算问题,一定会形成富有特色的理论成果。在此基础上,经过会计理论与实践工作者的共同努力,自然资源会计的理论与体系将会成为21世纪会计科学领域里发展方法和研究的一个新视点,也将随着社会前进的脚步逐步走向成熟。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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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属性范文5
关键词: 石油资源矿业权法律属性特点法律思考
石油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具有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国家安全、民族振兴、经济发展无不有赖于石油工业的巨大发展。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石油进口大国,我国已越来越重视对石油产业的调控。法律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的资源配置手段,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到石油资源领域。为了加快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保障石油资源的稳定供应,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石油立法已迫在眉睫。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召开石油天然气立法工作座谈会,对立法工作安排、工作步骤、分工与协作等问题进行研讨,标志着石油天然气立法前期工作已经启动。在此我就石油立法过程中涉及石油资源矿业权的法律属性若干问题加以分析,以抛砖引玉。
一、石油资源矿业权法律属性
对石油资源矿业权的研究,我们首先应正确界定其法律属性。根据物权法理论,物权分为自物权(即所有权)和他物权,自物权系于自己财产上产生的物权,他物权是于他人财产之上存在的物权,根据他物权的设定目的不同,他物权又可细分为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石油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石油资源的所有权人,而矿业权的主体原则上是中国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公民,可见矿业权是矿业权人在国家对石油资源拥有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以对石油资源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故矿业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对该规定进行系统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将矿业权归于用益物权的旗下,这和我们的分析不谋而合。
二、石油资源矿业权特点分析
如前所述,尽管石油资源矿业权在法律属性上属用益物权,但同传统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比,矿业权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矿业权客体的特殊性。
一般物权均具有特定性,含有客体特定之义,但矿业权的客体是存在于矿区或工作区内的未具体特定的石油资源,石油资源具有隐蔽性和流动性,“在矿业权的标的物是存在于矿区内的具体未特定的矿物这一点上,与普通的物权不同”。[1]矿业权客体的未特定性,其一表现在勘探开发时石油资源在登记的矿区或工作区内可能并不存在;其二表现在勘探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时,矿区或工作区的面积应随着缩减,把未勘探矿区的权利归还给国家,使有勘探能力者获得归还部分的矿区土地使用权和勘探权。
(二)矿业权在构成上具有复合性。
一般物权的构成均是以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作为要素。而矿业权的构成,一方面以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作为要素,另一方面同时并存在着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探、开采石油资源的权利,以及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的地下使用权两种因素或者说两种权利。其中,特定矿区内的地下使用权随着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而当然取得,并为探矿权、采矿权服务。
一般物权是财产权,主要是物权人自己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原则上可自由处分,为继承的标的,可被强制执行,故称之为私权。与此不同,矿业权虽然亦为财产权,但因其往往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战略利益,故在取得、转让、行使等诸多方面被课以种种公法上的义务,法律对矿业权设置不少监督规定,因而矿业权又具有公权性,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
三、石油资源矿业权引发的法律思考
(一)物权客体标准的法理挑战
诚然,我国法律明确地规定了矿业权为用益物权,但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物权既然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则要求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物权的标的物,须为独立的物。因为对于物的一部分或构成部分来说,不仅无法取得直接支配的实益,而且难以公示,不适合承认排他性权利。”[2]亦即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之物,具有特定性。矿业权客体的特殊性显然构成了传统物权理论的挑战,如何突破这一理论障碍,如何确定物权客体标准,有待于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首先,立法上对物权客体独立性和特定性的把握有物理标准说和非物理标准说。物理标准说以法国为代表,早在13世纪,法国就以物理属性作为划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标准,将不动产界定为不能被移动的财产,而将动产定义为能从一地移往另一地的一切财产[3]。《法国民法典》亦继承了这一观点,把能否移动和是否定着于土地作为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主要标准,规定一切“渗入”土地的财产均为不动产。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为了强调不动产的重要性,财产的价值慢慢也被纳入对不动产确定标准的考量之中,非物理标准说在物权客体的确定上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近现代物权法理论中,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是从经济和社会的观念上来讲的,也就是说,即使物权客体在物理形态上发生了改变,如果从经济和社会的角度视为同一物时,也仍不失其特定性。
其次,对物权客体特定性的把握还应考虑不同类型的物权对其客体属性的不同要求。我认为物权客体特定性并非物权的初始要求,它来自于物权人支配客体的需要,更确切地说来自于实现物权目的的需要。不同的物权类型其支配客体的方式不同,实现其目的的需要有异,对客体特定性的要求有宽严之分,甚至存在着有无特定性的要求之别。因此,界定物权客体的特定性,主要应从支配客体的要求与物权目的实现的需要两方面着眼,同时兼顾登记等公示技术要求。[4]
关于物权客体特定性的问题,崔建远老师提醒我们:应当反思客体一律自物权设定之时就必须具备特定性的僵硬模式,承认支配力及其内容的不同对客体何时具备特定性的要求并非一致;应当反思特定性等同于同一性的结论,承认客体特定性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在不同类型的物权中不尽相同。他指出对物权客体特定性理解的诸多角度:其一,客体的特定性,在空间上表现为客体有明确的范围,不得以他物替代。在客体的存续上即表现为同一性。其二,客体的特定性表现为客体的定量化。其三,客体的特定性由特定地域加以确定(探矿权客体的特定性即如此)。其四,客体的特定性由特定的期限加以固定。
基于上述观点,在物权客体特定性的认定上,我们可以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就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或者对抗要件的物权而言,物权行使时其客体特定化即可,不必强求客体的特定性必须在物权设定时完成;对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或者对抗要件的物权来说,基于登记的技术要求和公示的需要,物权成立时其客体应特定,但在浮动抵押权等类型的物权场合,其客体的特定性在物权成立时要求不严格,待物权行使时再精确化,不会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其二,若通过特定的数量、特定的地域或者特定的期限等方式使物权人直接支配客体,实现物权目的,就可以认定该客体具有特定性,至少在物权行使时具有特定性。[5]如果上述理论成立,就可以为石油资源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找到恰当的理论基础。
(二)石油资源矿业权与相涉权利的厘清
对石油资源矿业权的探讨,我们还应正确处理石油资源矿业权和矿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关系。石油资源是储藏于土地中,客观上是土地的组成部分,因此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如何处理矿业权和其所在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关系问题。目前国内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尚处于初级阶段,此处论证亦只浅尝,有待读者继续努力。
1.我国当前的石油资源矿业权与相涉权利关系模式
“各种矿业法之间的基本区别在于矿山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是合为一体呢,还是两相分离?发展的趋势明显地朝着两相分离的方向前进”。[6]由此可见,对于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主张土地所有权与矿产所有权合一。英美等国从法律传统上保持着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合一的原则。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被视为土地的组成部分,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内赋存的矿产资源拥有所有权,只有土地所有者或经土地所有者同意才能有权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开采。二是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以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分离的制度,坚持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独立性,矿产资源不因所依附的土地及其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不同而改变。我国的法律也确定了这一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作出了单独的规定,《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产资源法》第3条1款也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些规定表明,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不同,矿产资源所有权不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利,而是土地所有权之外的一项独立的物权。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与其他物权的主体不同,其它物权可以有多种主体,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一个――国家。[7]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我国采取的是土地所有权与深埋其中的石油资源所有权相分离的立法模式。
2.我国当前的石油资源矿业权与相涉权利关系模式存在的弊端及改进
虽然分离制有利于维护国家对石油资源的永久,但是石油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也带来了一些实践中的问题。表面看来,石油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没有什么冲突,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土地地表,而石油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埋藏于地下的石油资源,两者分别置于土地上不同的垂直区域。但是,如何界定地表在土地垂直范围内的空间领域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其他法律中也鲜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遇到土地所有权与石油资源所有权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如土地使用权人在其宅基地挖井,损害到其地下的石油资源,从而触及国家对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究竟是合理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还是已经逾越了土地使用权的界限?现行法律对此无所适从。同时,矿业权人在实施勘探、开采矿产资源时,必然要使用土地,而土地资源的开发同样可能压覆矿产资源,如何协调两种权利实现国土资源整体利益的合理配置,我国现有的法律尚存在盲区。
我国在矿业资源的归属体系上与德、法等国很相近,都是采用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因此可以借鉴德、法等国处理相关问题的经验。德国《矿藏法》第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只对依附于其土地的指定种类的矿藏、矿物有先占的权利,其他矿藏一律为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矿产管理局颁发勘探开采许可证。获该许可的人才能进入特定的矿场进行勘探和开发。德国法律还规定,如果矿业权和土地所有权分属不同主体,土地所有人必须容许其土地上的矿业权存在,矿业权对矿区土地的使用发生法定的地上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土地所有人关于矿区土地使用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方式解决。《法国矿业法》第21条规定,土地所有人不享有某些地下矿藏开采权利,它们属于国家,国家可自行行使或特别许可其他人行使。只有露天矿产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但开掘或将露天矿产采矿权转让于第三人仍须通过行政授权。在国家或他人享有开采权时,土地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通过设定法定地役权的途径解决其权利效力的冲突。可见德法等国对重要矿产实行矿权对土地的使用权优先,对一般矿产的矿业权与土地权利冲突时,不但要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而且须通过设定法定地役权解决用地问题。我国石油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关系相对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采取矿业使用权优先原则,而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统筹兼顾:一是石油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源泉,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考虑到它的自然地理位置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处理矿业权与土地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时,原则上应采用矿业优先权制度。二是在采用矿业优先权的同时,也要权衡各种利益,不得毫无节制。我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①港口、机关、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②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③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④重要河流、堤坡两侧一定距离内;⑤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这是我国立法上能够找到的对矿业优先权原则运用的限制。三是在处理矿业权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时,应当全面衡量两种利益的轻重,慎重作出选择,舍弃农民土地利益的时候已给予全面及时的补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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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属性范文6
正文: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这表明,取得探矿权应当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来进行。但是,探矿权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并不意味着探矿权只是一种行政特许权。
取得探矿权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一方面,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国家应当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因此,国家有必要对探矿权人的资质、勘查顺序等条件做出强制性规定,并通过审批等行政程序授予申请人探矿权。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取得探矿资格的民事主体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关系中,作为探矿权人的公民、法人与矿产资源所有人国家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探矿权人通过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取得了作为民事权利中准物权的探矿权,也就是公民、法人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勘探开发国有资源或对资源作某种特定利用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称之为“特别法上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区别于其它物权之处在于,如果“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其他规定时,才适用民法。因此,国家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必要的管理、监督和行政审批内容,保障了国家整体利益不受侵害。
尽管探矿权是经过行政许可取得,受到行政管理和监督,但是,从本质上而言,探矿权仍然属于物权范畴,理由如下:
第一,探矿权的取得和变动,应当予以公告。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可以看出,探矿权公告制度是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要求。同时,探矿权的此种权利的设立和转移均需要经过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这种登记管理制度,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保护了物权交易的安全,稳定了矿产资源勘探的有序进行,保护了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这里的有偿取得,是指探矿权申请人向国家提出探矿权申请时,申请人向国家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资源税),获得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过去多年来,探矿权被作为一种“资格”以行政授予的方式无偿取得。这种做法忽视了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管理,也使得探矿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可见,探矿权的物权属性随着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制定得以确立。
第三,探矿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法律应当保障探矿权人能够对其依法取得的工作范围进行勘查作业,并排除他人的干扰和妨害。这一规定符合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即在同一勘查工作区范围内,同一期限内,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探矿权。
第四,探矿权人有收益和转让的权利。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完成法定义务后,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在支配这种财产权利的过程中,随着勘探工作的进行,勘探数据等地质资料的取得,探矿权可能会增值。同时,由于可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以通过采矿获得勘探投入的回报。探矿权人在完成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转让等方式处置其探矿权并通过探矿权的转让获取勘探投入乃至探矿权增值的回报。
由此可见,现行矿产资源法律,通过探矿权登记、有偿取得和使用等方式,保障了探矿权人的对其探矿权长期稳定的,独有的,排他性的所有权利。目前,“外国矿业法普遍规定矿业权为准物权,有严格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矿业权管理部门和界也逐步重视物权法立法动态,希望把物权法的若干原则落实在矿业权上。”确定这一性质的重要意义在于:
首先,作为高度市场导向的矿产勘探风险投资行为,必须充分明确财产的权属关系。确定了探矿权的物权属性,其价值才能够得到合理的体现。探矿权的管理才可以按照物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来运作,有利于理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产生的一系列经济关系,可以更好的明确探矿权出让人(即国家)和投资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于投资人,也就是探矿权出资人对其探矿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行使具有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其次,进一步保障了探矿权作为物权进行交易的需要。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无论是转让其依法取得的探矿权,还是从他人受让探矿权,在完成法定义务的前提上,应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进行转让交易,以确保其投资利益,也能够以此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基础。
再次,财产权利的确定,保障了作为物权,在依法取得后不受行政权利的干扰和。除了按照矿产资源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缴纳税费、汇交地质资料、保护文化古迹等法定义务外,行政机关应当保护探矿权人行使正当的财产权利。同时,探矿权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物权法的保护即物权请求权的救济,对于这种权利的侵害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来提供补救。
最后,保障了探矿权顺利转为采矿权。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探矿权人优先申请采矿权。同样,作为一项财产权利,采矿权的取得,也要实行登记和有偿获得。在获得商业性地质发现后,无论是探矿权人自行申请采矿权,还是转让给他人从事采矿,探矿权及采矿权物权属性的确定,保证了探矿转化为采矿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也保障了相关人的法律权益。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基于这一规定,中方合作者在对外合作中当然可以将探矿权作为对外合作的投入。笔者认为,在中方合作者以探矿权作为投入与外方合作者合作的情况中,以下一些应引起关注。
(一)探矿权的所有者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法》,合作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我国矿产勘探领域的实际情况是,大量的探矿权人是各地的地勘单位,如地勘局、地勘大队、地勘院等。而这些单位,无一例外的属于事业法人,而非企业。相信随着国内矿业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商业性地质勘探的推行,上述情况将逐步改变。但就目前而言,一般的事业单位是无法作为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合作者的。在一些省编制机构对于地勘单位的编制文件中,可以看到“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的规定,以及“管理地勘经费”的职责。基于这种情况,这些地勘单位只能参照“其他经济组织”而作为合作者。另外,由于地勘局往往作为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合作者,但探矿权的登记人可能是地勘局所属地勘队、地勘院等。在实践中,这种现象所造成的行政管理的痕迹十分明显,不符合探矿权市场化的趋势,也难以理清法人财产权关系,必须尽快通过地勘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以改变。
(二)探矿权转让时限
中方投资者在以探矿权作为投入与外方投资者合作时,探矿权投入在形式上是一种转让行为,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而按照该《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探矿权出让人应当持有勘查许可证满两年。也就是说,中方投资者只能以其持有两年以上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在实践中,由于前条所述的情况,中方投资者可能还以下属单位所有的探矿权作为合作条件或出资。如果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将难以操作。
(三)探矿权租赁
目前,存在着一种通过探矿权租赁与外方合作的形式。比如南方某个合作矿产勘探项目。外方合作者经由商务部批准,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中方探矿权所有人那里租赁其探矿权并从事勘探活动。勘查许可证不做变更,但上述租赁行为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从矿产管理法律来说,目前我国只规定了探矿权转让的方式,也就是通过转让探矿权而获得使用权。没有不转让探矿权而转让探矿权使用权利的规定。也就是说,探矿权租赁行为或租赁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地位。由于矿产资源勘探的特殊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探矿权使用权利的转让行为必须实施必要的管理和审批。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行,有必要为探矿权租赁行为的审批管理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探矿权租赁费用也有必要做出规定。因此,就目前来说,探矿权租赁的形式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是一种探索性的行为。
(四)探矿权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