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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康复护理方案范文1
[关键词] 脑卒中;康复;护理干预
[中图分类号] R473.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4208(2010)09-0039-02
尽管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脑卒中的死亡率已显著下降,但70%~80%的存活者却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这在严重影响病人的生存质量的同时也给病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由于目前我国卫生资源短缺,大部分脑卒中患者经综合性医院抢救存活后,尽管遗留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也只能回到社区而得不到规范康复治疗,使得三级康复网络中的二级康复无法真正得到体现。为探讨社区护理干预对脑卒中偏瘫患者运动功能及生活自理能力康复的影响,我院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对52例脑卒中偏瘫患者进行社区护理干预,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辖区内2008年11月~2009年9月已于医院神经内科接受住院治疗并符合病例纳入标准的脑卒中出院患者52例,按照出院顺序将患者随机分为两组:社区康复组26例,男16例,女10例,年龄42~71岁,脑出血19例,脑梗死7例;对照组26例,男17例,女9例,年龄43~72岁,两组患者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病情、病程等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
1.2 护理干预社区康复护理组在预防性药物治疗基础上进行家庭访视和康复指导,专业人员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患者家庭和社区环境对患者及其家属或陪护人员进行具体的康复训练指导,结合康复程度调整训练方案,定期评估并及时处理训练治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期间共访视和指导11次,在初始第1月内每周访视1次,指导内容主要包括翻身、坐卧、平衡、座位保持、进食及穿衣等床上日常生活能力(ADL)训练;第2~3月每2周指导1次,主要内容为转移、起坐、站立平衡、步行、上下阶梯及下肢负重和抗阻运动训练;第4~6月每4周指导1次,核心任务是教会病人自我训练并指导家属对家居环境改造,最终使患者尽可能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等。整个过程均要求家属或陪护人员能按方案督促并辅助患者按方案训练,每次训练持续45 min,每天1次,每周5~6次。对照组患者仅在药物治疗基础上进行功能评定。
1.3 效果评定两组患者均在人组时、随访1个月、3个月和6个月时由同一名护康复治疗师进行运动功能、ADL评定,运动功能采用简化Fugl―Meyer运动功能评定(FMA)、ADL采用改良Barthel指数(MBI),两项评定的满分均为100分。
1.4统计学处理数据以均数(标准差表示,用SPSS 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以P
2 结果
两组脑卒中患者的FMA与MBI评分伴随时间延续均表现出增高现象,差异有统计学意义(JD
3 讨论
居家康复护理方案范文2
关键词:PDCA循环护理 健康教育 脑卒中 康复护理
脑卒中在临床一直存在有较高的发生率,多出现在中老年群体中。虽然脑卒中的救治方案被持续进行优化与完善,该症的致死率已经得到有效控制[1-2],但在病症的影响下,患者各方面功能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损伤。为确保对该部分患者的综合治疗效果,在治疗的过程中更需要做好对应康复护理工作,为促使该方面护理干预更加高效地执行,按照PDCA循环结合健康教育的形式展开康复护理工作,具体如下。
资料与方法2018年6月-2020年6月收治脑卒中患者80例,随机分为两组,各40例。对照组男23例,女17例;年龄52~76岁,平均(68.18±1.38)岁。观察组男26例,女14例;年龄52~75岁,平均(66.27±1.84)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纳入标准:(1)在我院确诊患者,非外院转入;(2)无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症;(3)愿意存在本次研究。
排除标准:(1)精神类病症;(2)有不遵照医嘱治疗的行为。
方法:⑴对照组在接受康复护理的过程中给予常规护理形式:护理人员需要结合患者的恢复情况指导患者完成不同阶段康复护理训练,包括早期肢体被动训练等,同时需要结合患者的康复情况针对患者的康复护理策略持续进行完善。同时需要详细告知患者、家属在恢复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⑵观察组则需要按照PDCA循环结合健康教育展开对应护理工作,具体实施策略如下:(1)PDCA循环教育:a.对教育计划进行拟定:在展开对应健康教育前,护理人员需要针对患者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估,包括文化程度、家庭经济情况等,同时需要了解患者是否存在既往病史,对患者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系统性了解。在掌握患者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对护理干预策略进行拟定,确保后续各方面护理干预工作更加有针对性;b.实施阶段:在进行健康教育实施的过程中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展开,包括集中进行讲解或播放有关病症资料视频等,帮助患者对自身病症进行了解与认识,明确在恢复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各方面问题;c.检查阶段:在做好对应健康教育工作后,可通过口头询问的方式评估患者对应健康知识的掌握情况,以便对后续护理干预措施进行完善,确保对应护理干预工作更加具备针对性与有效性[3];d.处理阶段:在评估完患者对于健康知识的了解情况后,护理人员需要持续对干预措施进行纠正、改善,并纳入到下一阶段的重点关注内容中。(2)健康教育:在对该部分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多方面内容:a.心理干预:在治疗过程中患者难免存在有一定的负面心理,表现为紧张、焦虑等,此外部分患者认为在恢复早期不应该过早展开康复训练,以免出现神经症状恶化的情况,故此在护理的过程中更需要做好对应心理疏导工作。同时需告知患者尽早展开康复护理对于促进恢复的作用,促使患者可以更加放心的展开对应康复训练。b.康复护理:对于出现软瘫期患者,在进行康复护理的过程中需要确保各方面操作不会影响到对应救治工作,更不会促使患者病情出现恶化。护理人员需帮助患者对进行摆放,可以适当指导患者进行床上的被动活动以及肢体按摩护理。在患者病症基本稳定后,则可以帮助患者对全身关节进行活动,在活动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展开,力度以患者感觉舒适为佳。对于出现痉挛期患者,则可以指导其及时展开肢体功能锻炼工作,可以进行翻身、左右活动身体等操作,此外可以在家属或护理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进行起坐练习。在康复训练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患者具体恢复情况逐步增加运动量,以不使患者产生劳累感为佳。在康复训练的过程中需进一步将PDCA管理法进行运用,分析患者在康复训练过程中所存在的症状并及时进行处理[4-5]。
观察指标:比较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心理状态、生活质量以及神经功能缺损评分。心理状态以抑郁自评量表(SDS)、焦虑自评量表(SAS)评估;而生活质量则借助生活质量(ADL)评估;神经功能缺损情况以神经功能缺损量表(NIHSS)评估。
统计学方法:数据采用spss 19.0软件分析;计数资料以[n(%)]表示,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以(±s)表示,采用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两组患者心理状态比较:两组干预前SDS、SAS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干预后SDS、SAS评分均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心理状态比较(±s,分)
两组患者ADL以及神经功能缺损评分比较:两组干预前ADL、NIHSS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干预后ADL评分高于对照组,NIHSS评分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表2 两组患者生活质量以及神经功能缺损评分比较(±s,分)
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比较:观察组护理满意度为97.50%(39/40),对照组为80.00%(32/4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372,P=0.001)。
讨论脑卒中病症对患者健康所造成的影响较大,且会出现肢体偏瘫、语言功能损伤等情况,对患者预后生活存在有一定影响。为帮助患者进行恢复,在治疗的过程中,更需要及时展开对应康复护理工作,帮助患者受损功能可以尽快得到恢复。
PDCA循环管理法在临床护理工作中一直保持有较高实施率,通过四个阶段循环分析,干预前探究问题,拟定实施计划,再结合过程中的经验分析,摸索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充分保障各方面护理干预工作实施的有效性。对于脑卒中患者在进行康复护理的过程中,及时展开健康教育能够帮助患者对于自身的病症形成较为全面的认识,促使患者走出认识误区[6-8]。结合本次观察可以发现,按照PDCA循环管理与健康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康复护理,能够有效改善患者在恢复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并帮助患者受损功能迅速进行恢复,提升临床对该部分患者的综合治疗效果。
总之,在对脑卒中患者进行康复护理的过程中[9-11],可以按照PDCA循环结合健康教育的方式进行干预,为患者迅速恢复奠定有效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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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康复护理方案范文3
[关键词] 脑卒中;延续护理;生活质量;康复
[中图分类号] R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4(a)-0135-02
脑卒中属于急性脑血管病,是指发生在脑部血管的病变,由于突然破裂或因血管阻塞造成血液循环障碍而引起脑组织损害的一组疾病。它包括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死、腔隙性梗死等[1]。由于具有发病急、来势凶、变化快的特点,当前在临床上得到了广泛重视。延续护理服务是本院的一项特色服务,旨在将医院高质量、专业水平的医护服务延伸到家庭,既为患者带来便利,也减轻患者及其家属的精神和经济负担[2-3]。本文为此具体探讨了延续护理方案对脑卒中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1年1月~2012年10月本院收治的60例脑卒中患者,纳入标准:符合脑卒中的诊断标准;发病1~2周后,病情处于相对稳定恢复期;愿意接受调查评估;年龄< 80岁;近1年内无重大精神创伤史、无酗酒史、无重大复杂的医疗事件。其中,男38例,女22例;年龄46~72岁,平均(62.25±2.25)岁,其中,≥ 60岁的老年人46例。文化水平:文盲11例,专科以下者(除文盲)34例,专科以上者15例。婚姻状况:在婚33例,丧偶20例,离婚7例。疾病类型:脑梗死32例、脑出血10例、蛛网膜下腔出血2例、腔隙性梗死16例。根据护理参与的不同分为治疗组与对照组各30例,两组脑卒中的流行病学资料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护理方法
对照组在采用住院期常规护理措施,治疗组在此基础上给予积极的延续护理措施,具体如下:
1.2.1 上门访视护理 脑卒中患者居家环境安全评估及生活、健康指导。包括对脑卒中患者的一般健康状况评估、生命体征的监测、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等;治疗后恢复期保健与康复指导;居家护理技术服务:如慢性伤口换药、抽血、测血糖、更换胃管、更换导尿管、指导家庭吸氧、吸痰等。
1.2.2 电话随访 为脑卒中患者提供电话随访、咨询、预约并指导就诊服务。
1.2.3 个案管理 为脑卒中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评估,并根据健康评估结果及医疗诊治方案制定个体化的健康维护方案以及具体的实施计划,如营养饮食、合理有效的运动指导、生活方式调整、定期健康评估与咨询计划等。
1.3 疗效判断标准
显效:功能缺损评分减少46%~100%,临床主要症状消失。有效:功能缺损评分减少18%~45%,临床主要症状消失明显缓解。无效:功能缺损评分减少或增加在18%以内,临床主要症状无变化甚或恶化[4]。生活质量评价:采用SF-36量表进行护理后的生活质量评价,分数越高,生活质量越好。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
1.4 统计学方法
2 结果
3 讨论
脑卒中是临床发病率高且常见和多发的危重疾病,死亡率为5%左右,脑卒中损伤的程度以及该病的进行性病程都会对患者的生活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5-6]。延续护理是医院护理的继续,主要是跟踪每位患者的健康信息,主要包括询问患者住院期间满意度、按时服药情况、生活习惯、自理能力情况、并给予相关指导和解答患者的疑问、告知门诊预约检查电话、专家出诊时间等,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家庭[7-8]。在护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生活习惯,控制好“三高”,对血脂和胆固醇的要求要根据具体情况降得更低一些。及早进行语言训练及被动活动患肢,鼓励患者用健侧肢体帮助患侧肢体活动,防止瘫痪侧肢体肌肉萎缩;细心观察病情变化,当发现患者的意识、语言或患肢功能障碍渐重时,要及时请医生治疗。关于脑卒中的运动疗法须是全方位的,不仅足趾和踝关节,还应包括膝关节运动的伸展和髋关节的内收外旋及上肢的关节运动等,这样方能使患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足趾训练的初期可由医师或家属帮助进行,用双手握住患者脚趾,令其反复感觉足趾的屈和伸的动作,同时摩擦足背面肌肉以刺激患者对足趾屈、伸的感觉。每次做20次,每日训练2~3次。当患者能够感到足趾屈、伸位置后,在治疗师或家属的帮助下,逐渐促进患者加大自主运动的力量,完成足趾伸展及踝关节背曲动作,然后带动整个足的背曲,这个过程需要每日坚持,循序渐进,患者及家属都要有耐心。同时对脑卒中患者的心理护理意义重大,心理干预可以使患者获得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感、积极的认知评价系统以及乐观向上的心态。本文护理后治疗组的总有效率为96.7%,对照组为73.3%,两组差异明显(P < 0.05)。护理后治疗组在生活质量的4个维度得分及总分上都明显高于对照组(P < 0.05)。
综上所述,脑卒中患者应用延续护理方案有利于患者的康复,同时提高了生活质量,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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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康复护理方案范文4
一、试点目的
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由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为居家的失能失智、半失能等需要照护服务的老年人上门提供专业照护服务。通过试点,让不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刚需老年人,能够在熟悉的居家环境中享受机构养老的专业照料,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二、试点任务
2021年全区确定不少于10户老年人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
三、试点对象
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居住在家中,有专业养老服务需求但因各种原因不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中度、重度失能的中心城区常住老年人。
四、服务主体
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的服务机构(含护理院、护理站等医养结合机构)须年检合格且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事件;拥有可以上门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护理员、康复理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工师等,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含护理院、护理站等医养结合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试点申请,由区民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服务机构遴选工作,并对试点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五、服务内容
家庭照护床位应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照顾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涵盖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需求定制个性化服务项目清单。家庭照护床位不得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在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的基础上,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合理定价,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六、建设标准
由试点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
造。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护理床、康复器具、呼叫器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鼓励对可移动设施设备采用租赁回收方式循环使用,降低用户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
七、服务流程
1.公示。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试点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区民政局经审核,向社会公示符合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的服务机构相关信息。
2.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区民政局公布的试点服务机构名单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照护床位的申请。
3.评估。服务机构上门对老年人身体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为老年人制定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计划。
4.签约。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计划后,由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等内容。
5.登记。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照护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6.服务。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计划派出相关工种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上门提供服务。
7.监测。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八、质量管理
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中严格按照机构养老服务标准开展服务,服务完成后及时听取老年人及家属的反馈意见。区民政局应指导服务机构探索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多样的家庭照护服务,并对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对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
九、扶持政策
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补贴:对符合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的家庭,建设补贴按照每户不高于2500元的标准执行。
家庭照护床位运营补贴:区民政局根据家庭照护床位实际运行成本,根据服务机构与老人家庭签订的协议支付金额,对一般社会老人按照20%的标准进行补贴,不高于600元/月/户,对于“三无”老人、低保家庭老人,按照50%的标准进行补贴,不高于1000元/月/户。运营补贴直接拨付给养老机构。
资金来源: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来源包括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区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补贴年限为12个月。
十、工作实施
1.制定方案。(2021年5月—6月上旬)
区民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相关目的、内容、流程及要求,遴选确定开展试点工作的服务机构并公示。
2.具体实施。(2021年6月中旬—2022年6月)
社区根据辖区内有需求的老人实际,向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机构入户调查了解,确定试点对象,并对愿意接受家庭照护床位的老人进行评估,并签订照护协议,明确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照护床位与机构照护的区别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同一标准的老人收费不得高于机构照护的70%,服务机构须将各个项目的收费明细告知老人或家属,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实施服务。
居家康复护理方案范文5
1.城区老年人口基本组成。目前,城区户籍人口8.33万。其中,60~69周岁老年人5830人,70~74周岁老年人2988人,75~79周岁老年人1922人,80~89周岁老人1509人,90~99周岁老人188人,100周岁以上老人2人,空巢老人1371人。
2.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情况。城区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有公办敬老院1个、民营康复护理院2个、日间照料中心2个、老年人助餐点1个、“居家福”养老服务站3个。符合“居家福”虚拟养老服务条件的政府援助对象7人,补助对象530人;其中接受虚拟养老服务的政府援助对象3人,补助对象479人(要求自费增加服务项目40人),纯自费15人。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精神,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个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资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城区养老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全面加快养老机构建设、丰富养老服务设施、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设施先进、投资多元、服务规范、人民满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2014年,“居家福”虚拟养老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在有条件的社区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助餐点,所有社区建有老年活动场所,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不断健全养老服务队伍,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尊老为老氛围,加快实现“老有所养”向“老有颐养、老有乐养”转变。
四、主要任务
1.加快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居家福”虚拟养老服务站:城区在“居家福”试点基础上,将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逐步优化推广“居家福”虚拟养老服务模式,加快构建由政府引导、信息依托、专业支撑、社会参与、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体系。结合品牌服务建设,进一步拓展“居家福”的服务功能,充分利用“保姆式”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为城区老人优先提供健康咨询、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指导等医疗保健服务。
(2)日间照料中心: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加快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日常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2014年在美之雅和天韵社区增设2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3)助餐点:加快为老年人提供场所配餐、上门送餐服务的助餐点建设。在华村苑结合“喜事堂”功能建设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并配套设立南区、天韵和美之雅社区等3个助餐点。
(4)老年活动场所: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加快老年人活动场所设施改造工作,各社区均设有老年活动室、健身室、阅览室,并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定期开展一些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整合资源,在苑北社区增设老年活动中心。
2.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快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培养一批具有养老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养老护理人员。
(2)倡导养老志愿服务。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积极开展志愿义务服务活动。鼓励倡导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带头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建立健全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
3.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机制
(1)落实各类养老机构建设经费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补贴、养老援助对象补贴政策、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激励政策、老年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
(2)建立养老机构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建设,严格按照建设质量标准开办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机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健全完善各类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建立养老机构监管和年检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投诉、受理、奖惩等机制,切实提升养老服务工作水平。
(3)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组织模式,以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核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织第三方社会组织对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机构养老服务工作开展评估。一方面加大宣传引导,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强化社会监督,提升评估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公信力。
五、实施步骤
1.部署落实阶段(2014年1-3月)。制定《城区加快推进以居家养老为主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议案办理实施方案》,成立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2.推进实施阶段(2014年4-9月)。召开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议案办理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责任分工,按照时序推进议案办理工作。加强与区人大代表、提案人的联系沟通,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查议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3.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0-11月)。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汇总办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区人大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4.深化完善阶段(2014年12月及以后)。人大代表、提案人将对议案办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对继续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城区各职能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各项工作任务。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城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开展议案办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认真落实相关措施,注重整合各类资源,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支持配合和沟通协调,全面推进议案办理工作。
居家康复护理方案范文6
甲方:XX街办事处
乙方:XX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辖区内“XX街XX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委托乙方进行完工后的运营管理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作模式及运营方式
1. 乙方承诺,乙方系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主营业务为养老服务运营和管理,具备经营其业务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所有资质和许可。
2.“服务中心”概况:位于XX街XX社区栋 室,面积 平方米(具体布局以甲乙双方认可的装修设计方案为准)。
3.本项目旨在为全社区所有老人,提供日间照护,康复锻炼指导,日常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对失能老人、高龄独居老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为有需求的老人提供配餐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为社区内需要康复护理或家属需要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短期寄养服务,为需要居家照护的长者提供上门照料和护理服务等专业化特色服务。
4.甲方为乙方提供运营场所即XX街XX社区栋 室,并按照甲乙双方事先共同商量的方案,甲方负责对场所的消防、墙面、地面、水电煤气、内部结构、外部环境等进行硬件装修改造,并配置中央空调、洁具、厨房设备等。乙方负责场所的整体设计规划及适老化装修改造和设备购置,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以满足运营的全部要求。双方共同确保服务综合体通过各项验收。
5.乙方负责承担运营和管理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7.乙方负责承担管理和运营“服务中心”费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对有服务需求的对象收取的服务费和社会各界向乙方的捐赠等款项将作为乙方收入。
8.“服务中心”不存在任何于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所未知的债务、诉讼等他项权利,否则应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若对乙方产生损害,需进行赔偿。
9.甲方支持并配合乙方完成“服务中心”合法运营所需要的相关证照和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10.乙方应充分考虑XX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消费水平,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报甲方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11.甲方协助乙方链接街道其他养老服务资源,包括与老年大学衔接、与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沟通,形成“服务中心”与社区各养老服务资源的联动。
第二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服务中心”的相关证照,支持“服务中心”申请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帮助完成“服务中心”接受社会捐助的登记手续。
1.2甲方支持和协助乙方开展以扩大服务综合体知名度,吸引更多老人接受服务为目的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推介活动,以提升“服务中心”的社会影响力。
1.3乙方在运营“服务中心”过程中,若符合养老机构补贴政策条件,甲方可协助乙方申请相关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府部门每年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须经上级民政部门和甲方综合评估考核为合格后由甲方发放运营补贴中的XX万元给乙方,如运营补贴低于XX万元则据实发放。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运营补贴不予发放或减少发放。
1.4甲方支持在“服务中心”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活动,如XX“好邻居”活动、高龄老人居家上门服务等,费用额度根据具体对接的部门提出的政府采购项目包而确定;其它类似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为了更好的运营本项目,实现全社会共同努力为社区老人撑起一片蓝天的目标,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社区志愿者资源。
1.6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服务综合体的规范运营、服务质量以及充分听取接受服务老人的反馈意见,并督促乙方整改。
2.乙方义务
2.1乙方应发挥专业化养老服务平台优势,以“服务中心”为依托,整合街道辖区内各项养老专业服务资源,打造XX街XX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辐射XX街XX社区辖区及邻近辖区,并在辖区形成养老服务品牌。
2.2乙方负责提供“服务中心”运营所需要的服务和管理团队:照护、专业康复、护理、活动策划、营养、健康管理等专业人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以及确保劳动或劳务关系合法。
2.3乙方应本着高效、精简的原则配编本机构的管理班子和员工队伍,机构人员应符合“服务中心”的标准和资质。
2.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按规定发放薪酬,并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遇加班等情况按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2.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社会信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依法经营服务范围内相关的管理经营活动,不得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并服从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避免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2.6乙方承担移交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安全生产全部责任,自觉接受相关行业部门的检查。
第三条事故和纠纷
1.乙方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与风险。
2.“服务中心”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事故和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3.若在乙方运营管理“服务中心”过程中发生事故纠纷,造成甲方损失或者甲方因此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损失。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
2.若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并形成书面意见。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若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守约方要求纠正而未予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5、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自行处理其相关资产,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腾退并向甲方交还运营场地,逾期应按照同地段房屋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
第五条争议解决
1. 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从XXX年XX月 XX 日起至XXX年XX月XX日终止。经营期从“服务中心”装修完毕甲方交付乙方使用之日算起。
2.合同到期,经甲方综合评估认可,甲乙双方续签合同。从XXX年 X 月 X 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终止。
3.本合同一式4(肆)份,双方各执2(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市XXX区人民政府XX街办事处 乙方:XX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委托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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