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意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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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意识

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1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知识 劳动力转移 法制教育

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农民工面临的环境分析

(一)农民工转移前后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和对立,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环境中。他们沿袭传统社会靠地域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对风俗、道德、习惯、礼制、规约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认可,靠宗法、血缘、情感、心理认同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和调控社会关系,基本不依赖或者较少依赖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这导致农民对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够,法律知识欠缺,轻法、畏法、无诉意识还在很大的范围内盛行。而城市发展长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倾斜,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制化的过程,市民主动地学习法律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城乡分割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农村劳动力在转移后面临截然不同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对法律“补课”,以适应转移后的环境,迅速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

(二)农民工转移前后面对不同的经济环境

主动接触、自觉学习是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而主动接触的前提是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护其经济利益的需求。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关系简单,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国家法律制度来调节、保障其利益,农民就没有主动学习法律的动力。转移后,农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场经济的洪流,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市场规则由法律规范来保障和调节。经济环境的变化,凸显出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外在的市场压力和农民工迫切转移的内在动力相结合提升了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的愿望。

(三)农民工转移时面临的工作环境

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经常在城市和农村中徘徊流动。即使转移顺利,也可能在各个不同的城市之间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们数量庞大,年龄差异大,文化素质偏低,分布行业广、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相对较大,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这种特点使劳动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时很难对他们进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为流动性太强难以保证参与率。这种两难境地,常使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形成农民工普法的盲点和真空地带。

“公民的法律知识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物质基础,它使得人们对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作用有一个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公众自觉守法、护法的知识基础”。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强其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转移的目的。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

(一)影响到农村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

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时,还是首先依赖于亲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信任,农民在求职时对介绍人、职业中介和招聘单位减少了警惕,放弃了招聘资格、招聘手续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审查。结果不断有农民遭遇虚假招工、非法招工,轻者以报名费、工作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被骗财骗物,严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伤害。这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产生巨大的疑虑,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转移。

(二)影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合同不过是一纸文书,可有可无,找到工作意味着有活干,就可以赚到钱,而不问及由什么来界定他们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谁来保障他们的工资和劳动的基本权益。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规定农民工各种权益的行使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条件,结果,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三)影响转移后的生活状况

法律知识缺乏,使得农民工的报酬还经常被克扣、拖欠。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调查显示,农民工被克扣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两成、被拖欠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数的两成。农民工不清楚相关法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常被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为讨薪采取极端方式也屡屡发生。打工难,讨薪更难,成为农民工的心声,成为阻碍农村劳动力顺利、持续转移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使其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减少了农民工进修培训的时间,使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难以得到提高,长期停留在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的范围之内。

转贴于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生产和生活安全无保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是,常有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违反这些法规,而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帮助企业欺瞒有关机关的检查。由于缺乏劳动安全保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终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低,缺乏保障。农民对各项社会保险的法规基本都不了解,认为只有工资才是自己劳动所得,缴付保险金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开支,很少把国家法律规定上缴的各项保险金作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权益。由于参加社会保险率低,农民在遭受损失和困难时只能自己默默承担,因此而致贫、返贫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四)影响到劳动力转移后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卫的武器。而农民工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低下,使其在正当权益遭受侵犯后,还是求助于自己最为便利的乡土资源,导致权益难以维护。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占16.92%,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找亲友帮忙的还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农民工还选择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而且,依赖法律维权的时间、资金成本又太高,农民承担不了。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工选择退出打工潮。

(五)引发转移后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些文化技术水平低的农民长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无法拿到报酬,或为了维权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头,成为无业游民或贫民,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困难。而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经济上的贫困往往使其铤而走险,偷盗、抢劫等各种“自救式”犯罪活动也因此而生。农民工因为被拖欠工资、工伤等权益赔偿等引发各种突发事件,致使劳资冲突呈激化态势。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工法制教育对策

(一)夯实农村基础教育并强化法律知识教育

首先,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保证课程的安排落实,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法律人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使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环节能得以落实。其次,农村学校法制教育要与农村社会的经济实际、生活实际紧密结合,帮助学生运用法律基本知识来正确认识和理解生活中各种现象和问题,使学生能学有所思、学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触,来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再次,要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基本法律观念的培养上,通过对《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契约观念、诉讼意识的形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识来源。

(二)举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专业法律培训

各级政府要健全针对劳动力转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劳动力输入和输出政府都要针对劳动力转移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终注意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按职能分工,实行齐抓共管,协同行动。最后,建立劳动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学习课程对接和交流转移制度,使农民工的法律学习能够通过信息系统的记录而转移,从而全面监控、保障学习过程,使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得以切实提高。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我国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有50.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认可职业技术化教育,在其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资源,向协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术、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增加法律课程的内容和课时量,将技术课程和法律课程的内容衔接起来,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使农民工既体会到技术对找工作的意义,也懂得相关技术对自身安全、身体健康、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使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

(四)加大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以此为契机,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首先,应该健全专门针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动律师深入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在一年之内建立起覆盖21个省的工作站。这些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项目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多层次、全方位地展开。其次,在资金保障上,建立由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时辅之以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国际资金的援助。第三,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统,集中参与援助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典型案例、受援农民的相关情况、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使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参与者有一个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真正帮农民工解决法律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杨明.中国公众法律知识水平现状之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2

关键词 农民工 法律援助 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胶州市地处黄海之滨、胶州湾畔,全市总面积1210平方公里,现有总人口约110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资源34万人,流动人口30万人,两者之和约占总人口的60%。随着农民工队伍的维权问题日益突出,该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

一、胶州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

近几年来,胶州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省、青岛市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先后设立24个法律援助工作站、855个村级法律援助联络点、10家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岗、2处省级法律援助受理点,相继出台《法律援助诉前调解办法》、《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为农民工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有力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依托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岗、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还加强与法院、仲裁、城建、工会以及镇政府、街道管委会等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积极构建农民工社会化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保障体系。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为农民工群体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援助经费短缺。

胶州市现有常住人口80万人,法律援助年经费仅为8万元,人均才0.1元,其数额之少,难以满足正常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援助律师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制约了农民工维权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胶州市作为外务工人员相对较多的县级市,农民工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其中大多数农民工生活在社会底层,经济条件较差,打不起官司,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同时,又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与企业之间多为临时性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经过层层转包,最后出现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形成一种雇佣关系现象,他们之间仅有口头协议,没有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农民工往往“空口无凭”来申请法律援助。

(三)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

尽管该市已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但在具体操作中困难重重。农民工维权涉及多个部门,一个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劳动、国土、建设、卫生等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的条条框框很多,虽然是免费,但牵涉立案、诉讼、鉴定、档案查询事项等仍需收费,该市司法救助体系尚不完善,还无法实现与法律援助对接,广大困难群众维权成本依然较高。

(四)索赔时限长、程序繁琐。

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为单位,背景复杂,办案阻力大;用工制度不健全,造成调查难、取证难;诉讼程序繁琐、时限长也是农民打官司难的重要原因。以农民工讨薪为例,按所有法律程序进行完毕,共要21个月时间。如果遇到工伤纠纷,程序更加烦琐,全部程序走下来要29个月。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上普遍存在法律援助经费短缺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对此,司法行政机关就要积极争取财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逐年增加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或者向社会募集必要的资金,条件具备可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从财力上保证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一是法律援助机构要给法律援助律师提供稳定的案源,并要求每名法律援助律师每年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一定数量的法律服务。二是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充分履行职责,广泛在农村社区开展非诉法律援助业务,为农民和农民工解答法律咨询,调处矛盾纠纷,法律文书,行使法律援助案件初审权。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可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制定选聘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考察、上级审批等程序,选聘大学生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四是做好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全市的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自身综合素质和法律援助业务水平。

(三)完善司法救助保障体系。

法律援助与社会保障机构、民政机构有重大关联,案件援助需要与公检法打交道,又与公检法机关关系重大。因此,要使法律援助制度良好运行,必须理顺与社会保障机构、民政机构、公检法机关等关系,建立健全全市司法救助保障体系,这需要市委、市政府鼎立支持,打破各职能部门的条条框框,使法律援助机构与职能部门真正联动协作,为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提供通畅无阻的法律援助途径。

(四)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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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市农民工法制教育的现状

我市位于安徽省最北部,素有安徽北大门之称,总面积9786平方米,下辖墉桥区、灵璧县、泗县、砀山县、萧县,总人口604万,其中农业人口502万,占全市人口的83%,据20**年底统计,我市外出务工的农民约100万,是一个农民外出务工较为集中的地区,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制教育问题,将农民工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每年我市在农民工返乡和外出打工的集中时期,采取集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免费发放《农民工外出维权手册》、《农民工维权指南》等法制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此外,我们还经常利用送法下乡、法制文艺演出的形式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萧县开展“普法到九头”(地头、床头、桌头等)活动,在内容形式上贴近农村、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取得了显著成效。泗县长沟镇利用农村集贸市场,在四轮车上采取有奖问答的形式对农民进行普法,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均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农民工犯罪率明显升高,他们在遇到问题或纠纷往往不是诉诸法律,而是采取暴力解决的方法。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外出务工人员大多生活在我市的一些比较偏远落后的乡村,文化素质相对偏低。据初步统一,我市农民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6%,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占相当一部分。他们进城后,市场经济和城市丰富的物质文化生活更刺激其强烈的追求财富的欲望,价值观受到扭曲,极易接受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影响。再加上一些封建文化、警匪片中的恶势力犯罪方面的影响,很容易使农民工对处于社会最低层的现状产生不满,进而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外出务工的农民多数法律意识差,甚至根本没有法制观念。有些人既不懂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又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事容易冲动,往往通过非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极易引发犯罪。

(三)农民工可利用的法律救济途径较少。由于农民工对城市环境的相对陌生,一旦出现与当地居民或雇主发生纠纷的时候,他们可利用的法律救济途径相对较少。这在客观上导致他们在遇到问题时,不会主动地寻找法律解决的途径,往往采取过激手段或者违法行为来保护自己,造成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三、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不断探索行之有效方式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少数干部甚至认为,农民工大多自身素质低下,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是在做无用功,在浪费资源。二是各地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抓得不够实,不够紧,很多工作只是流于形式,不注重实效。

(二)法制宣传的形式和内容单一。在宣传形式上,目前还多是停留在标语、咨询、宣传车等传统的模式上,缺乏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目前更多的只是宣传学习法律法规的条文,对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缺乏有效性、针对性。这样不利于农民工对法律的全面理解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三)工作机制不完善,经费投入不足。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作,其成果不是一朝一夕可见的,应该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起来。特别是基层,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经费得不到保障,工作开展存在着很多困难。

针对我市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如何更好地开展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依法经营、遵纪守法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之形成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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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综述

国内有很多学者对农民工接受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困境进行了分析。对于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大部分文献都说明了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援助,但同时也指明农民工维权即便是进入法律维权程序,也面临重重困难,常常是花费了时间和精力,却最终得不到令人满意的结果。

1.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

(1)缺乏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有很多学者都提出政府承担法律援助责任在落实方面还不够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还缺乏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保障。“目前,全国还有160个县(区)未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5%的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多数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在3人以下。这种人员现状根本无法满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陈昊以及韩娟都提出,经费的短缺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是阻碍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难题。冯哲提出:“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与能力欠缺制约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及服务人员的数量及设置无法满足农民工维权案件的需要。”[9]P67(2)农民工法律援助缺乏专业性和连贯性。韩娟提出:在我国的许多地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还没有实现人员的专业化,一些办案人员对农民工案件相关的法律不熟悉,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导致了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不信任。[10]柳忠卫提出由于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往往办案时间长,调查取证难度大,而政府对此类案件的补助又较少,致使专业律师不愿意承接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虽然比较愿意接受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但却由于他们相对专业水平不精而导致援助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另外,他还提出法律援助律师有时只是办理援助案件的某个阶段,比如仅办理劳动仲裁阶段,而后续的诉讼阶段还需农民工另行提出援助申请。由于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程序的复杂性,这种不连贯的法律援助会导致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申请的畏缩。[11](3)农民工法律援助周期长,质量堪忧。有学者提出,农民工维权时间漫长,成本过高,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也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和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另外也有学者提出,由于我国法律对法律援助行政不作为没有具体的问责制度,导致很多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法律援助的质量堪忧。[12]

2.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改进建议

(1)扩大投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加大投入,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和财力支持。贾午光提出中央财政应在每年拨付的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中和各省(区、市)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中增加专门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经费,用于扶持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12](2)提高质量,加强监督。在提高质量方面,有些学者提出可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相结合的质量监控体系”。首先,在事前监督阶段,援助机构应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选派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办案。其次,在事中监督阶段,援助机构要对办案过程跟踪检查,力争每个工作阶段的信息及时沟通。再次,在事后监督阶段,援助机构要进行主补贴的核发与监督案卷归档。援助机构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13](3)创新机制。有学者建议应该完善施援主体建设,除了传统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法律援助机构外,应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尤其是在农民工聚集地区,应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覆盖面。另外,可以考虑将高校纳入到法律援助机构序列之中,很多高校教师具备律师从业资格,而高校学生又有法律实践的热情与知识,其有时间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14](4)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有学者提出要加强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作。由于农民工的流动特性,异地协作机制对于农民工维权意义重大。杨宏建议“:对案件发生在本省、当事人已回户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现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受理,并通过协助制度由案发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综上,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文献大多局限于现行法律援助机构的困境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但尚无文献涉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实践和探讨。因此,本文试图解答如下问题: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是否可以化解上述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本文以彩票公益金法援项目为研究对象,考察其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方面的优势,探析其是否解决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是否符合农民工特别是新时期农民工的维权特点。本文的研究途径主要是整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网站的数据库资料,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开展座谈会和个案访谈的方法进行实证研究。课题组选取北京市、河南省和陕西省为调查点,在各调查点与当地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召开座谈会。另外,笔者在北京市选取了三例比较有代表性的农民工案件的案卷进行查阅,三个案例分别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欠薪和固定劳动合同的确定,笔者对其中两位受援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个案访谈。

二、研究分析

(一)新时期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总体特点

1.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环节多,周期长

据统计,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大多是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比如农民工若遭遇工伤,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有确定的劳动关系。但农民工很多情况下在非正规企业就业,没有劳动合同是很普遍的。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援助的211起工伤案件中,只有26个人有劳动合同。[15]P107要确认劳动关系就必须通过劳动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还要经历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这就大约需要一年的时间。其次,就算能确定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本身也是很大的障碍。如果是职业病患者,还要先经过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不服,还需要进行两次鉴定。而工伤认定本身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律规定时限是六十个工作日,但如果中间有争议或者用人单位故意耍赖拖时间的话,往往要走好几年。因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认定完工伤后,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样也要耗费几个月的时间。据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调查显示,农民工工伤维权道路维艰,从发生工伤到生效判决,最短的时间3年9个月,最长达6年7个月。

2.农民工维权专业性要求高

由于农民工维权环节多,规定纷繁复杂,因此特别需要专业的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这在笔者对王师傅(受援人案例编号20130514HD-11)的访谈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王师傅告诉笔者,他在之前也咨询了一些其他律师,这些律师告诉他这个案子没什么希望。他自己之前也买了很多相关法律书籍,但仅仅只关注于要求单位给付工伤补偿款2万多,而不知道单位让其待岗在家也需要支付补偿,更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其之后的长期治疗的医药费提供保障。但最后他找到了专注于劳动争议的公益律所后,专业的律师不仅为其免费的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务,还通过诉讼为其争取到了其他权利。笔者访谈的两个彩票公益金项目执行机构都专注于农民工劳动争议,由专职律师组成,专业性强,业务水平高,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

3.农民工取证困难,成本高

很多情况下,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农民工往往没有工作证、工资条等证据,而登记表、出勤表等也往往保存在包工头或者建筑公司手里。由于其没有劳动合同和证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尤其是司法途径,没有了上述证据,受雇单位又没有强制出庭义务,劳动仲裁机构很难确认劳动关系。而且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大部分农民工都是被老乡叫来的,根本不知道其雇佣单位是谁,一旦发生事故,连要求给付工伤待遇的单位都不能确定。这就需要律师多方面帮助查找梳理,多方取证,成本很高。

4.农民工争议有时具有异地性和群体性

农民工流动性强,农民工维权案件,有些需要跨市、跨省援助。有时,涉案农民工人数众多,比如集体讨薪案件,多以共同诉讼的形式出现,具有群体性。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现状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运行三年以来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截至2012年12月8日,该项目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万多件,直接受益人群达226072人,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超过54亿元,并有100多万人获得了免费的法律咨询。彩票公益金项目三年援助的农民工案件为51117起,占项目援助案件总数的45.2%;共援助农民工97524人次,占全部援助人数的57.4%;对农民工的补贴金额为人民币8798余万元,为受援人挽回利益(经济损失)超过26亿。彩票公益金项目的实施主体有五大类: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妇联法律帮助机构、全国律师协会、高等院校法学院法律援助社团组织。不同的实施主体有不同的特点,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优势互补,并形成良性竞争关系,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满足困难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三)彩票公益金法援项目的优势

首先,彩票公益金法援项目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扩大了援助的对象。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标准是“经济困难”,但事实上,很大部分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都属于收入略高于经济困难标准,但又无力负担法律维权的“夹心层”。彩票公益金项目将经济标准放宽到: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经济状况可以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就扩大了援助对象。其次,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拓宽了。由于彩票公益金项目实施主体的多元性,很多维权的农民工会主动选择专业的民非机构。彩票公益金支持下的专业性民非企业,对案件就会有很精道专业的见解,也更能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基本权益。

(四)彩票公益金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基金的品牌效应不突出。在访谈中,受援助的对象都知道是免费获得了法律援助,对承办的单位及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非常感激,但当问及是否知道彩票公益金项目,大部分都表示不清楚。

2.项目管理没有采取基金运作模式,还是沿用了对个案进行补贴的方式,但本身基金没有项目管理费用的成本支持,也没有基金宣传的费用支持。

3.基金的扶持还没有很切合农民工案件的特点。如上文提到的,农民工具有就业不稳定性与流动性强特点。但在彩票公益金项目下,三年跨区的案件只有1808件,只占全部案件的1.7%。另外,由于劳动纠纷耗时长,工伤时间长,而基金是按季度支付,按年度申请经费,这些都会影响资金的使用。

三、小结

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5

关键词 成都市彝族 进城务工 法律援助 权益保障

作者简介:张尔O,西南民族大学。

一、绪论

工会法律援助政策,正是帮助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低下的职工群体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切实维权的有效途径。而且目前相关的研究较少,工会法律援助理论体系也尚不完善,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实际应用中的借鉴性和指导性都较羸弱。因此本文以成都市彝族为例,通过研究法律援助在实际操作中的运行模式、产生的作用和遇到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其在彝工权益保障中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的现状与作用

(一)法律援助产生的背景分析

在新时期,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必须要保障农民工的权利以及切身利益,本文作者以成都市彝族进城务工人员为调查对象进行调查,以便更加真实的反应出当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此外本文还将客观的对成都市彝族进城务工人员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据调查,进城务工人员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维权问题的时候,因为文化水平的不足,常常处于弱势的地位,同时因为农民工处在城市的边缘,当受到危害的时候,法律机关态度消极甚至无作为,目前农民工的维权问题非常突出,法律援助不足。

(二)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和运作模式

以成都市彝族进城务工法律援助为例,首先,成都市彝族建立了组织领导机构,以“依法治会”、“六五”普法领导机构为基础,成立总工会参与社会管理领导小组。各级县和乡镇街道工会和产业工会也比照省总工会做法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成都市彝族进城务工法律志愿者服务总队利用成都市彝族总工会资源开展各项职工维权帮扶工作,主要负责接收咨询各类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指导和检查维权农民工所搜集和整理的各项举证所需相关材料,对于资料不齐举证困难的民工给予指导和建议,帮助其尽可能详实的收集材料,以提高维权成功率。民工维权案件一经受理,服务总队会负责指派相应公益律师开展各项维权活动,工会出资对公益律师诉讼过程中的产生的交通等费用进行一定的补助,免费为民工提供服务。

(三)法律援助在成都市彝族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中发挥的作用分析

1.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的职工应该享有的权利都是工会维护的内容。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2.拓宽农民工维权途径。对于涉及基层单位的劳动纠纷案件,工会工作人员会主动与区县(市)或企业联系,并要求所在的乡镇(街道)或企业工会参与调解。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专门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加快审理,对其中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的案件优先审理,同时进一步加大仲裁办案力度,争取将大多数案件及时结案。从而切实扩大了农民工的维权途径,帮助农民工获得应有的权利。

3.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现实中,还存在大量的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对于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不知道去争取,致使自己失去了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成都市彝族总工会法律志愿者服务总队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召开了一系列的普法知识讲堂,如市建设系统法律工作宣讲团就已经为很多的公司开展了这样的知识讲座,为诸多员工讲述了如何懂法、如何用法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知识,同时也对他们进行施救等方面进行了别开生面的培训讲解,传递了工会法律维权“正能量”,提高了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成都市彝族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中作用发挥的障碍

(一)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缺乏协调配合

在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主要解决的是农民工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支付赔偿问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需要解决的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主要包括农民工的工伤认定以及工资的拖欠问题,而对于农民工工伤的认定由于许多人为因素的干预,鉴定结果会有失公允,产生这一结果的关键因素是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不利,另一方面是农民工损害赔偿的取得,在现实生活中,执行难问题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法院判决以后,有关部门对于农民工赔偿的支付的监管力度不足,报复心理使得无良的企业主千方百计逃避赔款,躲债、逃债现场非常严重,即使数额不大,依然不愿依法赔付,因此很多农民工即使在劳动仲裁结束后,依然无法得到本应属于自己的赔付款,心理受到二次伤害,也是的工会法律援助和援助律师的努力付诸东流,也使得他们对工会法律援助的信任度大大降低。

(二)维权法律支持薄弱

在目前主要是签订集体合同来作为我国工会维权的手段,同时开展团体洽谈,但是不可否定的是,关于工会这样一个群体组织形式来说,最好的、最有效也是最强悍的手法就是集体停工。 在工作劳动中,劳动者具有的只有他们的劳作力,很困难和资本的强势能量相抗争,而停工是确保两边权力公平,近些来,由于劳动矛盾日益加剧,在成都市彝族集体员工劳动抗议人数继续上升, 依据工会统计显示数据,从2008年到2013年五年间,成都市彝族各级劳动抗议调解委员会办理全体劳动争议人数持续飙升。由于目前我国法规并没有给予工会罢工的特权,因而工会所处的处境十分尴尬,通常只是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游离于两者之间,这与中国工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根本职责有所不一样。 (三)公共政策对工会法律援助支持不够

政府颁布的公共方针在一定基础上十分落后,乃至有些不合理。政府的方针不合理,首先表现在方针的拟定部门与方针的履行环节分离,而且缺少交流,致使方针制定后缺少可实践性。其次,政府部门在拟定方针的同时缺少缜密的计和合理的研究,通常是方针拟定部门凭空捏造的成果,因而所拟定的方针与实际状况相分离,没有达到实际要求 。我国《劳动法》拟定时,市场经济的变革没有深化,企业布局相比单一,《劳动法》主要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一些与工作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四)成都市彝族进城务工人员群体自身维权意识有待加强

农民工普遍素质较低,再加上现在社会的外在准则以及法律法规的欠缺,导致农民工的法制观念非常淡漠 ,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更加不懂得怎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在市场比赛中常常处于任人使唤的地步,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的员工委曲求全,消沉等待;有的以为维权是工会的责任,自已不用出头;想做渔翁之利,还有的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遭到侵权时像谁寻求帮助,更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对自己维权。以上,说明目前农民工维权想法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冷漠,同时加大了工会制度维权的困难。

四、成都市彝族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中完善工会法律援助的建议

(一)提升工会自身地位,赋予工会更多权利

在建立工会干部的独立位置、加深工会干部维护等条文会有一些对应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在维护工会等方面虽能发扬一些有利措施,但没有从本质上改善工会需求依靠政府与单位才干生计的准则。另外原有规则也存在缺点:一是缺少有利度的履行标准,二是对工会领导维护的效果仅仅限制于其工会领导的任用期内,三是现有规则只有维护工会领导最低极限的生计权而难以维护其久远的开展权。

(二)加强工会法律援助维权长效机制建设

关于法律帮助体制的创新方面,我国有许多专家主张加大完善施援主要的建造,除了一般的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救助机制外,还应加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建造,特别是在农民工集合区域,应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覆盖面 。各地区政府建立专业农民工法律救助费用,加大培育法律救助专业人员。法律救助费用是要由政府财务支撑的,各地区政府应拟定清晰的法律救助方针,建立专业法律救助基金,不得用于其他地方。关于专业人才培育,能够通过加大编制扩展法律救助人员的数量,依据不一样的状况对法律救助律师采用物质补偿或是精神奖励。其次,能够在民间招聘法律救助志愿者。将法律救助人才根据经验情况=分为不一样的层次,建造法律救助人才资源库,根据农民工维权难易程度指派不同的援助人才,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实施分级处理机制。

(三)健全组织网络、巩固维权基础

可以推行整合机制,输入地政府、输出地政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民间农民工维权服务机构、企业等举动者或效劳供给者,在他们构建行动网络之前,要把所拥有的不同资源、实力和组织这些参差不齐的行动者嵌合成一个网络,于是便需要一个有效的整合机制。企业及工厂是农民工的主要存在的环境,要确保了解农民工的个人情况,这样会比较容易召集农民工群体。因此企业及工厂在服务农民工方面占一定的优势。如果将政府部门、民间维权服务机构和企业工厂建立起整合机制,取长补短,将各部门的优势集中在一起,就可以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为农民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6

一、我县农村劳动力基本情况

(一)全县农业人口*******人,农村劳动力******人,其中外出从业劳动力******人。

农村劳动力年龄结构:年龄16至35岁****人,占总数的****%,其中女性*****人;36至45岁*****人,占总人数的*****%,其中女性*****人;46至60岁*****人,占总人数的*****%,其中女性*****人。

农村劳动力文化结构:大专及以上文化*****人,高中文化*****人,(其中中专、技校及职高*****人),初中以下文化*****人,分别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

    (二)我县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就业地点分布

截止目前,累计外出从业人员*****人。县内转移*****人,占外出从业人员总数的 ***** %;省内县外转移*****人,占外出从业人员总数的***** %;国内省外转移*****人,占外出从业人员总数的*****%,。从转移就业地域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珠三角,长三角及京津冀地区,转移人员分别为*****人,分别占国内省外务工人员总数的*****,西部地区*****人,占国内省外务工人员总数的*****。

   (三)我县农村劳动力就业产业分布

全县农村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的有*****人,占总数的*****;从事第二产业的有*****人,占劳动力总数的*****%;从事第三产业的有*****人,占劳动力总数的*****%。具体的说,主要分布在建筑、建材、采煤(矿)、运输、制鞋、机械加工、电子制造、保洁保绿、经警保安、服装加工、餐饮与娱乐服务、商贸服务等行业。

二、当前农民工转移就业增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农民工普遍素质偏低,没有一技之长,只能从事简单、繁重的体力劳动,导致所从事的职业没有长期性。

随着我国产业转移与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加快,劳动密集型逐渐被资本密集型替代,高技能人才和具有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大,而农民工群体普遍文化素质偏低,缺乏职业技能培训和学习,导致农民工就业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简单、繁重的体力劳动建筑行业和基础服务行业上,他们经常流动于城市的各建筑工地之间和各类服务场所之间,由于经常更换职业,他们的工作及个人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依然存在,劳动报酬不平等,同工不同酬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民工的顺利就业,导致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存在的差异以及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导致给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存在对农民工群体的歧视性条件限制和排斥农民工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农民工工资待遇低、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差、工作岗位风险高等歧视行为,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农民工顺利就业,导致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

   (三)农民工群体群体获得就业信息等各方面的渠道都很有限,导致在选择就业岗位上有一定的局限性,缺乏市场竞争力,就业质量普遍不高。

与普通人力资源相比,农民工获得就业机会的信息更倾向于利用非正式渠道,他们进城务工途径通常不会通过政府、媒体、中介,大多数农民工是通过亲戚、朋友、老乡等社会关系进城务工。选择这一途径的主要原因是可靠性较强、成功率高、耗费成本低,而选择社会中介或政府组织的就业机会,手续繁琐、成本高等现象。他们认为关系和运气,而并非教育和职业技能是找到一份好工作的关键,因此通过这样的信息获取方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四)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大多数农民工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仍然以出卖自己的廉价劳动力,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欠缺自保意识,往往从事危险系数高、工作环境差、有毒有害的工作,工伤事故、职业病侵害、恶意欠薪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频频发生,再加之农民工在教育方面的劣势,使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五)乡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尤其是针对农民工特定群体的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

乡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乡镇交通不便、信息闭塞,针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群体所需要的岗位信息、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需要的服务还不够完善,没有切实可行的扶持办法。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找工作缺乏正确的引导,没有明确的就业指导方向,更没有针对农民工技能提供的岗位需求信息。

二、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增收对策和建议

   (一)积极引导农民工学技能、促发展,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农民工整体素质。

农民工在转移就业前,应积极做好岗前培训,培训以市场实用内容为主要内容,以定向式、订单式培训为重要途径,以实现农民工稳定就业为最终目的。积极探索开展农民工专场技能培训,根据不同劳动力年龄层次、文化程度等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农民工所需,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做到“因人施培、因产施培、因岗定培”。同时,在培训专业的设置上应更加贴近农民工就业特点,积极开展家政服务、汽车驾驶、电子商务、手工编织、足疗修脚等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打造高品质劳动力品牌,增强农民工转移就业、稳定就业的能力和竞争力。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激励全社会、用人单位,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确保农民工平等就业。

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全社会、用人单位在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的过程中给农民工群体提供更多门槛低、待遇优且适合农民工群体的就业岗位,激励用人单位积极配合政府促进农民工平等就业工作的各项制度,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同工同酬,切实保障农民工各项权益。

   (三)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农民工就业机会,提升农民工转移就业质量。

完善就业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促使农民工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合理有序流动。依托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实现农民工转移就业有门路、求职有岗位信息。同时,加强求职岗位信息的搜集和,深入全县各乡镇经常性开展为农民工送岗位、送政策、送培训等服务活动。积极搭建供需平台,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服务月活动”、“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实现有序对接,切实提升农民工转移就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