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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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报告

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林地流转山地开发研究

0 前言

宁乡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9年上半年开始启动至今,经过两多年的努力探索和实践,目前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并按要求完成了主体改革的定权发证和部分配套改革工作。到目前为止,所有集体山林已完成了勘界确权并公示,采伐指标百分百入村到户并公示,公共财政对林业发展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同时金融部门对林农发展生产给予了小额贷款支持。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给林地流转和山地综合开发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进一步推动了林地的有序、高效流转和山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宁乡县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全县流转林地40000多亩,同时发展了承包经营、合作社经营、生态旅游等多种经营模式,促进了林地的综合开发利用。为了优质、实效、有序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林地流转与山地综合开发工作,了解农民心声,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笔者所在的课题组以林改区农户为调查对象,并以林业站、专业合作社、村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为访问对象,走访7个乡镇,14个村,通过对农户发放调查问卷和随机访问的方式,了解林改以来林地流转和山地综合开发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

一、 林地流转与山地综合开发取得的成就

(1)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发展壮大

其一,油茶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近两年,宁乡县新造油茶3万亩,低改3万亩,建设喻家坳、资福、花明楼等3个油茶丰产林万亩示范乡镇。花明楼四海、资福乡珊瑚等油茶专业合作社基地面积过万亩,打造了油茶产业规模发展样板。宁乡县荣获市级油茶项目造林质量全市第一,省级油茶项目得到了省林业厅高度肯定,被列为2011年省级油茶产业发展重点县,为宁乡油茶产业的发展打造了新平台。

其二,森林旅游产业发展开创新机遇。2009年以来,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金洲湖国家湿地公园与青洋湖省级森林公园相继获得审批,打造了宁乡森林旅游的国字号品牌,为宁乡森林旅游目的地建设构建了良好平台。

(2)促进了经营模式的创新,发展了多种经营模式

林业合作社的成立为林业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自2009年的林权制度改革起,全县共成立56家林业合作社,开展山地入股、大户承包、“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经营方式,投入大量资金,实行规模经营,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壮大。林业合作社已成为继公司、林业大户后社会资本造林的又一新主体。

(3)生态环境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

为确保宁乡经济发展用地需要,宁乡县积极争取重新区划界定公益林,新增省公益林2.03万亩,全县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达到77.8万亩,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40%。2010年,宁乡县全县造林15000多亩,实施重点项目11个,项目投入资金6053万元,招商引资到位资金7013万元。林业生态建设投入每年持续增加,相继实施了以改善生态环境,扩大森林资源为主要目标的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

二、 林地流转与山地综合开发仍面临的挑战

(1)林地综合开发利用效能有待提高

通过对林农每年对林地投入产出的调查,我们发现,林农对林地的投入积极性不高,有产出的林农仅有40.63%,且产出基本在500元以内。根据我们的计算,林地投入产出的比例为1:1.4左右,可见目前林地的经济效益并不高。

(2)集体林地分包到户后,发展产业规模经营受到限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工作的完成,随之带来了山林经营规模不经济的问题,给林业产业的规模经营带来一定的限制。根据我们的实地调查,可以发现:在接受调查的农户中,家里的林地宗数均为1―6宗,其中以2宗和3宗为多,分别占到32.69%和38.46%;家庭林地总面积在1―40亩之间,其中1―10亩的最多,占到72.73%; 并且,通过调查统计我们发现,在被调查农户中,72.3%的林农目前仍然采取自己经营的方式。在对农户更愿意采取的经营方式进行了解时,38.46%的农户愿意采取自己经营的方式,自己经营成为所调查农户最愿意采取的经营方式。由此可以看到,农户的林地户均面积小,且林地分散在农户手中,而大多数农户不愿意把林地流转出去,为林业的规模经营发展造成阻碍。

(3)林农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生产经营积极性不高

资金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也是促进其他各种生产要素有效融合和不断提升产出效率的重要因素。在林改中,广大林农取得了山林资源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权,但相当部分的林农在林业生产中都面临着资金不足,融资渠道有限的问题。我们通过下乡调查了解到,绝大多数农户没有利用小额信用贷款这一制度,只有3.33%的农户从银行贷款开发林地,而且46.43%的林农认为小额信用贷款对促进林地开发起到的作用一般。

(4)山林产权交易市场和相关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缺位。

随着山林产权的逐步明晰和相关权益的逐步到位,林农们开始有权处置自己的山林,因此森林资源的产权流转活动和林地抵押贷款活动开始日趋频繁,与此相适应的相关服务机构,例如林权交易中心、林权流转信息平台、以及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尽快建立完善。根据我们的调查,62.50%的林农非常希望建立林地流转信息平台或林权交易中心等促进林地流转的服务中介机构。

三、推进宁乡林地流转与山地综合开发的建议

1.分类经营管理,促进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林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不可能通过无限制扩大经营范围来实现,只有通过对林地的分类经营管理来充分有效利用林地资源,从而促进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

(1)保护公益林,最大限度发挥其生态功能

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是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和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基础。要努力处理好森林经营过程中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维持现实的和潜在的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活力,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演替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向发展。因此,根据宁乡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林政资源的管理要以林地资源管理为基础,林地资源管理与林木资源管理并重。

(2)发展商品林,最大限度发挥其经济功能

林业分类经营要求在超常规加强生态林建设的同时,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商品林,推动林业产业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其经济效能。

其一,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林业的规模化经营

由于森林资源培育具有长周期性,在其漫长的经营过程中需要占用一定数量的经营资金,而林农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实力相对有限,往往难以提供充足的资金;而且营林业的主要生产场所是山场,其经营管理的难度较大;此外,森林资源培育过程中还会经常遇到病虫害防治、森林火灾防范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议等诸多需要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和大量资金投入的问题。因此,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营林业更适合于规模化经营。新一轮林改的最终目标在于通过明晰山林产权从而达到提升林业生产效率和增加林农收入,而规模经营也是提高要素生产率和增加林农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实施经济林的专业规模经营,有利于将有限的资源向种植能手集中, 培育新的产业, 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其二,扶持龙头企业,促进林业产业一体化

宁乡县林业经济效益低,实力不强,突出原因是林业龙头企业少,林产品加工度低,附加值不高。加工业是林业产业化的瓶颈,又是带动的龙头。因此应大力推进资本与林地的联合,进一步探索企业办基地的发展模式,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切实可行的合作方式,在税收、信贷以及劳动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来发展一批以森林资源培育为依托,以林产加工为中心,以市场消费为先导,经营规模大,经济效益好,且能辐射、带动周边社区的群众共同参与的林业龙头企业,并使一家一户的林农成为整个合作组织的必要组成部分。目前宁乡县有民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应引导其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其与林农合作,带动林业产业发展。

2.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林业生产资金短缺问题

资金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也是促进其他各种生产要素有效融合和不断提升产出效率的重要因素。在新一轮林改中,随着宁乡县山林产权的相继明晰到户,广大林农取得了山林资源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权,但相当部分的林农在分林之后的林业生产经营中都面临着资金不足、融资渠道有限等相关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地增加融资渠道和解决林农经营资金不足问题,就成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新一轮林改的关键之一。

(1)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是必要的先导

由于林业生产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即使是那些以提供木材和各种非木材林产品作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商品林也是如此,其所提供的生态效益远远地超过了它的经济效用。而且据有关专家研究表明,商品林在其生长经营过程中的特定阶段,如速生丰产林的高速生长阶段,其所提供的纳碳吐氧等生态效用甚至超过了一般的生态林。但生态效用是一种公共物品,难以实现排他性地消费或使用,其使用者不需要为此而支付费用,森林资源的经营者也无法从生态效用的消费者那里得到应有的报酬,因此森林资源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政府资金可以发挥其重要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可以进一步引导大量的其他各种渠道的非政府资金的投入,从而增加商品林建设的资金来源和数量,并减轻林改后林农们在林业生产中所面临的资金不足压力,并有助于促进森林资源的规模经营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非政府资金是主体

由于在宁乡县的森林资源中,其主体是集体林,而在新一轮林改中,产权明晰到林农家庭或个人的也主要是集体商品林资源,而商品林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为人们提供木材和各种非木材林产品,即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商品林资源培育的主要资金应来源于林农自身及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还没有充分发展,政府的财力还不够强大的情况下,更应该充分地发挥非政府主体在商品林资源培育之中的主导作用,即应该积极鼓励企业、个人和外商等相关的主体积极地投资于商品林资源培育,特别应该注意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导作用。

3.建立相关配套中介服务机构及制度,为林业发展提供保障

目前,随着山林产权的逐步明晰和相关权益的逐步落实到位,林农们开始有权处置自己的山林,因此,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流转活动开始日趋频繁。与此相适应,有关各方应该尽快地建立健全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度,从而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流转和山地综合开发活动提供各个方面的服务。

(1)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建立林地资源管理系统

林权交易时,林地价格的确定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体现在规模经营组织形式当中就是确定林地地租或折价入股和按股分成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如果无法得到专业机构的评估服务,将会出现交易定价不合理的现象。目前,宁乡县虽已成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公室,但现实中人们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重要性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且评估技术及操作难度大、评估时间长、成本高,真正被评估的林地只有5宗,这样容易导致其它森林资源资产低价交易等问题。

(2)组建森林资源交易市场, 建立民间林业服务协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拥有森林资源的经营权、处置权与收益权等权利,但对于用材林资源,由于其经营周期一般较长,若等到森林成熟后采伐销售,将其转变成货币,则需要很长时间,也不利于林农资金的周转,因此,要使林农手中的资源能及时变为现实的商品,必须组建森林资源交易市场, 进行“青山买卖”,以此来牵动部分资本的良性运营。

(3)推行森林灾害保险,减轻经营者的风险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但也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这些风险责任将转移到经营者身上,而绝大部分经营者的承受能力极弱,一旦发生森林灾害,对森林经营者可能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果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受害者家庭将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 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重要经济手段,森林灾害保险对于森林灾害起着有效防御和分散风险的作用,能够及时地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参考文献

[1] 张红霄、张敏新、刘金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均山制的制度机理与效应分析――基于上坪村的案例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07(4):289-293.

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报告范文2

1基本情况

丽江市位于滇西北高原,金沙江中游,地理位置为北纬25°23'~27°56',东经99°23'~101°31',全市国土总面积为20550km2,其中山区占总面积的92.3%,全市辖1区4县63个乡镇,2011年末全市总人口为125万人.丽江历史上就是滇西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汉唐时代通往和印度、尼泊尔等地的“丝绸之路”和“茶马古道”重镇.2森林资源现状及特点2.1森林资源现状全市林业用地面积163.3万h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79.5%,居全省第七位;其中有林地126.17万hm2,灌木林地26.28万hm2,疏林地0.51万hm2,未成林造林地0.41万hm2,无林地1.26万hm2,宜林地6.96万hm2,森林覆盖率66.15%,活立木总蓄积10504.34万m3,居全省第五位.按两类林划分:公益林面积81.72万hm2,占全市林地面积的50.1%,其中国家级公益林66.84万hm2,省级公益林为14.74万hm2;商品林81.63万hm2,占全市林地面积的49.9%.全市人均拥有林地面积1.3hm2,人均林木蓄积84.0m3.

2.2森林资源特点

2.2.1森林资源丰富

丽江是云南省的重点林区之一,生物多样性富集,动植物资源种类繁多,境内有植物8270多种,其中种子植物187科3650种,占全省种子植物的1/3,有许多树种属国家珍稀植物,主要树种为云南松、高山松、云杉、冷杉和落叶松,还分布有红豆衫、珙桐、玉龙蕨、攀枝花苏铁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7种,国际上以丽江的山、水、地名命名的植物新种和变种就有167种,丽江因而被冠以“植物学者的乐园”.野生动物资源也十分丰富,有487种,有兽类8目21科157种,占云南兽类种数的30%;有鸟类17目46科330多种,占云南鸟类种数的37.6%.境内分布有滇金丝猴、金钱豹、中华秋沙鸭、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41种,还有大量珍贵的蝴蝶资源.

2.2.2森林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维护功能

丽江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良好,充分发挥了森林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对长江流域生态安全起到了应有的作用,金沙江流经全市615km,两岸分布着的森林多为生态公益林,维持着长江中下游的生态安全,特别是高山暗针叶林地带和金沙江河谷稀疏草坡区,生态环境极其脆弱.

2.2.3林业发展空间大,但林地生产力不高

林地面积比例高,林地资源丰富,针叶林丰富,阔叶林偏少.目前林地生产力较低,林分单位蓄积为85.2m3/hm2,低于全省103.1m3/hm2的水平.林业发展潜力大,经过10几年实施天保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有林地面积不断增加,林分质量开始好转,森林覆盖率上升,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如玉龙县,乔木林单位蓄积量为109.8m3/hm2,与1988年的92.5m3/hm2相比,增加了17.3m3/hm2.

2.2.4中幼林占绝对优势

由于长期以来森工企业过量采伐和当地群众对森林的采伐利用较为粗放,低价值消耗大,导致森林以中幼林为主,近、成、过熟林少,林龄结构不合理,近期可采资源十分匮乏,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森林资源仍处于恢复阶段.

2.2.5森林起源以次生天然林为主

天然次生林多,人工林少.大部分森林为经过多次人为干扰后演替而形成的天然次生林.人工林以云南松、高山松为主,集中分布在区、县坝区乡镇和森工企业采伐迹地更新地块,纯林比例大.如宁蒗县天然次生林占全县林分面积的95.7%,人工起源的林分占全县林分面积的2.8%;飞播起源的林分占全县林分面积的1.5%.

2.2.6低产林、低效林面积较大

丽江市需规划改造的中低产林有26万hm2,如玉龙县低产林面积有5万hm2,蓄积182.72万m3,分别占全县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商品林面积、蓄积的25.99%和9.43%.

3林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林业产业体系建设滞后,产业结构不合理

建国以后,丽江为国家提供了2400万m3的商品木材,但由于长期的过量采伐,全市天然林资源锐减,到1984年,森林覆盖率下降到27%.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丽江市大规模地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有计划地采伐,使森林资源锐减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截至1998年森林覆盖率已恢复到52%.实施天保工程以后,借助林业工程的实施,特色经济林基地建设已初具规模,但林产品加工、贮藏、运输企业量少势弱,林产业和产品结构不合理,林产品加工附加值低,第二、三产业发育不充分,林业总产值处于全省后列.

3.2生态状况整体趋于稳定,局部生态环境恶化

丽江市实施天保工程以后,生态环境治理已取得明显成效,生态状况总体趋于稳定,但局部地区生态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影响到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发展;据2004年《云南省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报告》,丽江市土壤侵蚀面积为5441.89km2,占丽江市国土总面积的26.48%,年水土流失量约2261万t,岩溶地区石漠化土地面积为2090.60km2,占国土面积的10.13%,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的任务仍很艰巨.

3.3森林整体质量不高,森林经营工作薄弱

传统的森林粗放经营,使森林整体与可持续经营差距甚大,一些区域的林分质量无论是生态效益还是经济效益都非常低下,中低产林改造任务十分繁重.

3.4木材供需矛盾突出

全面实施天保工程以后,丽江市停止了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年森林采伐限额主要为农民自用材、薪炭材等非商品材指标,商品材指标只有少量人工商品材指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等原因,木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3.5林业投资机制不健全,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1)近年来丽江市林业投入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占农业的投入比重小;林业投资渠道单一,林业建设资金主要靠中央、省两级投入,市、县(区)财政无力匹配配套资金,给林业工程的实施带来困难.

2)森林培育与管护的资金不足,营造林标准低,森林集约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造林成效低;资源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严重不足,突发性森林病虫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形势严峻.3)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欠账多,林业发展基础薄弱.林业科研、技术推广、林木种苗等单位基础设施简陋,服务手段落后,科技支撑体系薄弱.

3.6资源林政管理难度较大

丽江是旅游热点地区,新闻媒体较为关注,资源林政管理难度较大:①林区面积大,点多面广,战线长,人员不足,区县木材检查站花杆又被取消,给林政管理工作造成很大被动;②部分林农由于思想根源问题,靠山吃山,靠木头维持生计的思想依然存在,加之法治意识淡薄,缺乏合法谋生手段,对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认识不足,受市场的影响以及经济利益的驱使,少数地方毁林开垦、乱砍滥伐现象还有一定程度存在,同时林农返贫现象较为突出;③有的区县采伐类型管理中只注重主伐,忽视其它采伐类型的管理,非商品材管理不到位,发证率较低;④玉龙雪山、老君山、拉市海、泸沽湖景区由于大量游人涌入,使得高山植被和野生花卉被践踏、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数量也急剧下降.

3.7基层林业队伍建设力度较小

基层林业队伍总体业务水平不高,难以胜任新时期的林业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所的三员(林政员、护林员、天保员)的工资待遇较低,每月150元钱左右,其林政管理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目前,乡镇林业工作站又撤销合并到乡、镇政府,使区、县林业局失去了乡镇级业务管理单位,森林资源管护、培育和林木采伐管理等工作都会受到很大影响.

3.8林业科技支撑作用较弱

林业科技与生产实际结合不够紧密,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力度有待加大;对林业实用技术的开发利用缺乏广度和深度;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及科技进步贡献率较低.

3.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问题多

1)山林纠纷与历史遗留问题多.林情复杂,纠纷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配套.

2)公益林补偿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或简称“林改”)不够衔接.林改中有部分林地改革不彻底,权属不清,林改结果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实施方案存在不衔接的情况,如面积按权属统计有错位现象,部分地方的公益林界限与林改的界限不一致,林权证面积与实施方案小班面积不统一.

3)林权流转不规范.林改后林权流转没有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着无序流转、非法流转等不合法的现象,损害了林农的利益.

4林业发展的有利条件

4.1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和林业建设

丽江市生态区位重要,森林对长江中下游的生态屏障作用已被社会各届所公认,多年来,丽江市委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发展,确立了“建设生态产业发展基地、清洁能源基地、国际精品旅游胜地”的目标,确立了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确定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改革和发展方向.

4.2实施林业重点工程,生态体系建设成效显著

4.2.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丽江市是全国天保工程重点实施区域,自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全市累计完成天保公益林建设38.8万hm2,人员安置5319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5070人.经过13年的天保工程实施,天然林得到了休生养息,山林郁闭,林相逐渐变好,林分质量大幅度提高,林业经营格局初步实现了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森林资源培育为主的转变,森林培育初步实现了由单纯造林向造管并举的转变.

4.2.2退耕还林工程

自2000年全市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共完成退耕还林任务4.1万hm2,完成国家专项投资24778.95万元,全市有22.5万农户、88.5万人从中受益.退耕还林的实施,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改善了生态环境.

4.2.3生物多样性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

丽江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不断健全,市、县、乡3级林业部门成立了保护机构,组织开展了野生动物肇事伤害补偿工作,建立了66个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4.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任务圆满完成,全市128.7万hm2集体林已确权128.3万hm2,确权率达99.64%,共发放林权证154650本,面积达126.7万hm2,调动了林农的积极性.

4.4林业产业发展迅速

丽江市大力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加大商品林、工业原料林和以核桃、花椒、芒果、桉树、雪桃等为主的特色经济林基地建设力度.大力发展森林旅游、森林食品、林木种苗繁育等林业产业,初步建立了一定规模的林业产业体系,林产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4.5生态旅游发展前景广阔

丽江是“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丽江古城世界自然遗产和东巴文化世界记忆遗产的“存活”,与丽江森林资源为主的自然生态环境息息相关.丽江市委、市政府确立了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经济发展战略,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在丽江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5林业发展的基本思路与对策

5.1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5.1.1林业主导功能定位

丽江市地处金沙江中游,生态区位重要,生态敏感等级属于生态脆弱区,在全国林业发展区划总规中,被区划为《滇西北特用防护林区》中的《滇西北水土保持林、木本粮油林区》,林业的主导功能是把保护长江中下游国土安全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森林的绿色生态屏障功能,同时发展以木本粮油为主的特色经济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林农增收.

5.1.2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生态公益林为主体的国土安全体系,不断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同时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大力培育和利用人工商品林,加快特色林产业的发展,增加林农收入,使林业为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5.1.3“十二五”发展总目标

争取到2015年,丽江市森林覆盖率达70.35%;活立木蓄积量达11362万m3;特色经济林总规模达28.6万hm2,农民人均拥有特色经济林0.27hm2;林业年总产值在2009年的基础上翻一番,达到56亿元.

5.2林业生态体系建设

5.2.1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

继续禁止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对郁闭度大于0.7的公益林进行适度抚育间伐,提高林分质量,对低效公益林进行改造,提高森林的防护功能,继续进行公益林建设,做好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补植补造,在天保二期10年中建成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

5.2.2实施好中低产林改造

为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提升林分质量,发挥森林效益.“十二五”期间,全市规划实施13.3万hm2中低产林改造,10年内完成26.6万hm2中低产林改造任务.

5.2.3完成好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任务

为扭转岩溶地区石质山地水土流失不断加剧,石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的势头,逐步形成一个功能稳定、结构合理的森林生态经济系统,改善生态环境.“十二五”期间完成石漠化治理2万hm2.5.2.4实施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规划启动实施滇金丝猴、小熊猫、云豹、猕猴和鹤类保护工程.加大对红豆杉、苏铁科植物、兰科植物、玉龙厥和以松茸为主的野生食用菌及冬虫夏草珍贵药材的保护.

5.2.5加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建设

继续加强玉龙雪山和泸沽湖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老君山温性、寒温性针叶林、硬叶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展示高山自然垂直带植被景观、野生动植物资源、丹霞地貌和高山冰蚀湖泊群;做好老君山国家公园建设,实施宁蒗拉伯加泽大山、丽江黑龙潭、永胜他留遗址、永胜程海高原湿地、永胜大安珍稀野生动植物、华坪红椿箐、古城区九子海、古城区古都塘、永胜灵源箐、华坪轿顶山及仙人洞、华坪龙洞鸡冠山务坪水库11个省、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申报工作,使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比例达7%.

5.2.6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实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幅度下降,促进森林健康发展.到2015年,全市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9‰以下;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以上.

5.3林业产业体系建设

5.3.1特色经济林果基地建设

“十二五”期间,丽江市规划发展特色经济林果基地16.2万hm2,其中核桃12.3万hm2,雪桃0.2万hm2,芒果0.4万hm2,苹果0.53万hm2,青梅0.46万hm2,木瓜0.53万hm2,红豆杉0.53万hm2,花椒0.66万hm2,油橄榄0.26万hm2以及其它高效经济林基地0.26万hm2.

5.3.2林业生物质能源林建设

利用现有山区林地资源培育生物质能源林,形成林业新的有竞争力的亮点,“十二五”期间,在金沙江干热河谷地区规划种植膏桐2万hm2.

5.3.3林产化工原料林建设

在永胜、华坪县范围内规划发展种植桉树1.06万hm2,开发以桉叶油为原料的林化工系列产品.

5.3.4森林资源非木材产业建设

培育具有丽江特色的珍稀植物、林药、野生食用菌、森林蔬菜、森林花卉、观赏植物等非木材产业,建设生产基地1.06万hm2.

5.3.5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建设

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实现单纯利用野生资源为主,向以人工驯养繁育为主的转变.大力发展野猪、梅花鹿、灰雁、野鸡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建设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科研开发基地27个.

5.3.6森林旅游建设

以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为依托,构建全市森林旅游网络,开发特色森林景区、景点,推动森林旅游业快速发展;重点支持老君山、泸沽湖、拉市海、程海等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完善基础设施;开发生态旅游、森林保健、森林探险、科学考察和科普教育等特色森林旅游.

5.3.7林产品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建设

“十二五”期间,规划建立林产品交易市场5个,木材综合加工厂10个,生物柴油加工厂、核桃精深加工厂、油橄榄加工厂、桉叶油加工厂、青刺果精深加工厂各1个.

5.4林业发展保障体系建设

5.4.1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工作

1)加强资源林政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以资源行政管理为主体,以资源监测和监督检查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建立森林资源监测信息系统,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为全市林业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强化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认真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做好使用林地的指导、服务、协调工作;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乱占的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3)加强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加强人工商品材采伐、森林抚育和农民自用材、薪炭材的管理,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制度,林政管理人员要参与人工商品材、森林抚育和农民自用材的伐前、伐中、伐后的全过程管理,杜绝乱砍滥伐和超限额、超计划采伐现象.

4)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改善执法环境.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大林政执法力度.对辖区内存在的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要摸清情况,查找问题,组织各区、县资源林政管理人员、森林公安、天保管护人员对所辖林区进行认真排查,掌握林区动态,积极开展专项严打行动,开展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坚决关闭、取缔非法设立的木材交易市场,对木材来源合法的给予颁证,改善执法环境,坚持严打态势,永保丽江林区长治久安.

5.4.2加强对公益林的管理

丽江市天保工程区于2009年12月开始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2009年全市公益林补偿资金到位1516.68万元,2010年到位2112.95万元,2011年到位8180.32万元;资金量大,为加强公益林管理,维护生态安全,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增设市、县级管理机构负责全市81.72万hm2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在今后工作中要经常抓、长期管和规范运作,做到“管好公益林,用好补偿金”.

5.4.3加强林业基层站所建设

加强基层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建设,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恢复基层林业工作站,强化职能.“十二五”期间,全市要完善63个林业工作站和11个木材检查站.

5.4.4提高林业综合服务能力

做好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对全市林权、林地、林木的动态监督管理,收集、林业产业项目招商、林地收储、林权流转交易、市场行情等信息,开展森林资源评估、林权证抵押、法律咨询等服务.

5.4.5实施科教兴林工程

围绕林业建设,重点研究乡土树种选育和种苗繁殖技术,短周期人工原料定向培育和林木深加工技术,林产品精加工技术,困难地造林技术,森林健康保育技术,自然保护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数字林业、信息技术利用等关键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建立林业科技综合示范区、示范点,加大对科技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5.4.6完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切实开展林业产权、公共财政、林木采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五大林业制度构建工作;完善林业产权流转服务、科技服务、林业融资服务、森林资源管理、林业社会化服务和林产业市场等林业六大支撑体系.组织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森林保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实行林权抵押贷款等工作.积极培育林地和活立木市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林木林地流转行为,搞好流转服务.

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病虫害除治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财政、公安、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八条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确;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三条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丧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林地权属证书;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一)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二)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坟等活动;

(三)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山地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法限期退耕还林。确需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因特殊需要改变国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所经营林地面积的,须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不得造成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造成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和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第十八条林业生产单位在以林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林地资源开展综合经营,提高经营效益,增加林地投入。

第十九条林地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同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或以其他方式联合进行。联合开发林地的,应当以合同的形式依法确定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对开发利用林地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环境保护林等公益林的,应当依法给予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鼓励以集约经营方式,发展原料林、用材林等人工商品林基地。人工商品林基地内的林木凭采伐许可证采伐,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方针,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章林地使用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使用分为下列三类:

(一)征收、占用林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含农民自建住房)需要,改变林地性质,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临时占用林地,是指不改变林地性质,占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等活动,占用期限不超过2年。占用期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

(三)林业生产占用林地,是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第二十四条征收、占用林地用于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征收、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征收、占用林地申请表;

(二)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三)被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核)准的,须提交项目批(核)准文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征收、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与被征收或者占用林地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者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占用林地申请表;

(二)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三)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五)项目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核)准的,须提交项目批(核)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林业生产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占用林地申请表;

(二)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三)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项目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核)准的,须提交项目批(核)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征收、占用林地达到下列数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一)征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

(三)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征收或者占用林地面积低于前款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林业生产占用林地,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上报或依照审批权限作出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对拟批准的申请,应当将有关情况在林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有法定依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征收、占用林地审批时的公告程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临时占用林地期限届满,无特殊理由不得续期。有特殊情况需要续期的,占用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批准手续。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转委托。

第三十四条一个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征收、占用林地,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项目,应当分期申请和审批,不得先征待用或未批先用。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使用林地范围的具体划定,必须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场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使用的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建设单位、个人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林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当年采伐限额。采伐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者。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林地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被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五章林地使用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十九条林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收、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当地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但不得降低省定标准。

第四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

第四十四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征收、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产材量、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所经营林地面积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十条擅自移动或破坏林地权属界桩、界标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并按每个界桩、界标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伪造、涂改的林权证和有关资料,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办理林地权属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

(二)擅自改变林地类别和性质的;

(三)弄虚作假审批林地使用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批林地使用的;

(五)对林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其他、、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

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1-0085-07

工业革命以来地球上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条件正在迅速而广泛的恶化,人类改变自然生态系统的速度已经超过认知的速度。人类对地球进行的大范围开发,导致人类与自然的尖锐对立,全球气候在变暖、土地的生产力在下降、水资源的短缺日益突出、生态系统在大范围改变(水生生态系统衰退、草原荒漠化、森林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在减少、环境质量在下降,伴随着这些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生态环境危机的发生,人类本身的生存与发展受到威胁,表现在:自然生产的食物越来越少、可用于医疗保健的天然药物越来越少、许多相伴人类的动植物正濒临灭绝、灾难性的水旱灾害日益频繁、清洁的空气和清澈的河溪正变成奢侈品、人类活动产生的废物正在充斥和破坏着环境……,人类为对付这些问题不得不付出巨大的代价(治理环境污染、恢复自然生态、控制旱涝灾害……),也意识到,自然生态系统对人类的福祉是至关重要的,其蕴藏着的提高人类福祉的能力是巨大的且是不可或缺的,这就是生态系统服务[1]。

科学的进步使人们日益认识到生态系统服务对人类生存及生活质量的贡献,保护全球生态系统服务的呼声愈来愈高,尤其是1997年Costanza等在Nature上发表的题为“The value of the world's ecosystem services and natural capital ”的文章[2]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已成为国际生态学领域的热点之一。虽然该文章的发表也引起了众多争论[3],但是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化评估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关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的研究急剧增加。

自1997年生态系统服务的概念引入我国以来,我国学术界关于生态系统服务的研究呈现指数水平上升,其中不乏简单套用Costanza(1997)研究方法和分类方式,进行不同类型生态系统服务和不同区域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使国内一些学者将生态系统服务的研究等同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化评估,很多学者基于对价值化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现实有效性提出质疑的同时,对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产生怀疑。

如前所述,生态系统服务对人类生存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贡献,在现阶段,扭转我国对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否定态度,对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重要性进行重新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化评估研究的兴起入手,结合对生态系统价值评估的争论,分析目前国内对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一些误区,并结合千年生态系统服务评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 MA)的研究成果的总结,提出我国当前和日后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多元化建议,为丰富我国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内容,并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研究提供基础和补充。

1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研究的兴起和争论

人们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认识已有很长的历史,但是关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从19世纪60年代中后期才刚刚开始,而近10年来已经成为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领域,突出的特征就是的数量几乎呈指数上升[4]。Science,BioScience,Ecosystems,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Science News,New York Times,Newsweek,US News,World Report等著名杂志都曾进行过讨论。许多经济学家和生态学家纷纷就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发表文章表明自己的观点[3]。

杨光梅等:对我国生态系统服务研究局限性的思考及建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7年 第1期反对对生态系统服务进行经济价值评估的代表人物Mark Sagoff指出:用渔船比喻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的服务是渔船作为捕鱼的工具所体现出来的作用,渔船对于捕鱼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我们不能够根据鱼的价格来确定渔船的价格。即如果X对于Y的生产是重要的,并不能认为X的价格可由Y的价格得出,因为价格是由供需状况决定的[5]。

美国的两位生态学泰斗H.T.Odum和E.P.Odum也尖锐地指出用市场价格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评价将使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受到威胁。当土壤、森林和其他的环境产品丰富的时候,他们的贡献大,但是市场价值是低的。当环境产品稀少时,市场价值高[6]。也有些生态学家认为这是生态学向经济学的妥协,是生态学思想的倒退。

尽管将服务功能以经济价值的形式加以表现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3],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特定阶段,使人们开始重新考虑人类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依赖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维持,也为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更多考虑生态系统服务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有用信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 国内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研究的误区

我国的生态系统价值评估工作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森林资源价值核算研究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国际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工作的兴起,我国的生态学者开始系统地进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价的研究工作。分析我国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整体状况发现,我国生态系统服务研究存在明显的单一化,过于局限于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化评估,而对于价值化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缺乏深刻的探讨,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现实有效性较差,致使当前学术界对于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产生怀疑,生态系统服务研究面临困境。

2.1 生态系统服务研究内容单一,过于局限于生态系统

服务价值化评估

从1997年生态系统服务概念引进国内以后,我国关于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文章数量呈现指数水平上升(见图1)。但是国内对生态系统服务研究受到Costanza(1997)价值化评估的影响,研究内容单一,过于偏重于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化评估的研究。

分析核心期刊(CSCD)中以生态系统服务为关键词的相关文献(见图1)发现:95%以上的文章是针对不同生态系统和不同区域进行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核算,这很容易将生态系统服务的研究等同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核算。使一些学者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必要性和有效性的争论,否认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生态系统服务研究产生怀疑。

2.2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化评估结果的科学性问题

生态系统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生态系统的种类和特征仍然没有被完全认识。人们对于哪些特征对于生态系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认识不足。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使得对人类行为后果的预测存在很大困难。对其进行分析时,常常面临各种问题,如应选择哪些特征来进行评价,而这对于价值化评估是至关重要的。另外,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服务之间存在相互依赖性,所以将其分成互不联系的组可能不现实[7,8]。更有学者提出:对服务价值的评估并不在于对每一项服务功能价值的精确估算,甚至不需要计算一个生态系统所有的服务功能价值,而应抓住一个或几个有计算依据的核心服务功能[9]。更加增加了对生态系统服务类型选择的主观性。

由于生态系统的各种服务功能体现出来的价值是多种多样的,不同专业背景的人会有不同的侧重[10]。由表1可以看出,同样是分析森林生态系统,不同研究者对不同区域生态系统服务类型的选择不同,除了固定CO2、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都包括外,其他服务的选择均有所不同。另外对于保持水土服务不同的研究也有所不同,如海南岛热带天然林主要考虑固土保肥和凋落物改良土壤的效益,重庆四面山森林主要计算保持土壤的功能。

由于不同的人对生态系统的产生服务功能的过程和机制的理解也不同,即使是同一个人,无论是一般公民还是专家,当他的角色不同时,他可能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有不同的评价,所以到底应该参考哪些人的意见对评价结果和政策制定具有重要影响。

目前关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中还没有统一的方法,主要是使用福利经济学中的一些方法。大量文献均指出每一种经济评估方法都存在各自的优点和不足[17],同时由于每一种生态系统服务通常可以有几种评估方法,使评估结果较大地依赖于不同方法的选择,从而使得评估结果的可比性下降。

自然生态系统的快速变化远远超过人类对它的认识能力而使得人类对其所进行的研究往往滞后[18];自然生态系统的服务总价值对全球经济的贡献在某种意义上是无限的;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的某些服务(如食物生产和原材料)具有实在的市场价值,但更多类型的服务却是无形的,因而人们大多数情况下是对其价值进行主观确定[19];在许多概念和经验上存在固有的困难。因此,目前对自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量化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建立一个公认的、完善的核算方法体系。不能囊括各类型的生态系统服务,公众的支付意愿受到认知能力的影响等,其测算值只能是粗略的,正如Costanza等所说,“考虑到涉及的巨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永远也无法对生态系统服务做出精确估价[2]。

2.3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化评估结果的现实有效性问题

与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服务(它实际上是一种购买和消费同时进行的商品)不同,生态系统服务只有小部分能够进入市场被买卖,大多数生态系统服务是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无法进入市场[20]。属于公共商品不通过市场经济机构即市场交换用以满足公共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就称为公共商品(Public Goods)。 公共商品的两大特点是:一是非涉它性,即一个人消费该商品时不影响另一个人的消费;二是非排它性,即没有理由排除一些人消费这些商品,如新鲜的空气、无污染的水源。生态系统在许多方面为公众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生命支持系统服务,如涵养水源、保护土壤、提供游憩、防风固沙、净化大气和保护野生生物等。因此,生态系统的生命支持系统服务是一种重要的公共商品。三是不属于市场行为,私有商品都可以在市场交换,并有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但公共商品没有市场交换,也没有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因为消费者都不愿意一个人支付公共商品的费用而让别人都来消费。西方经济学中把这种现象称之为“灯塔效应”和“免费搭车”。生态系统提供的生命支持系统服务,如涵养水源、提供氧气、固定二氧化碳、吸收污染物质、净化大气等都属于公共商品,没有进入市场,因而生命支持系统服务不属于市场行为,对生态系统服务进行定价,计算所得的结果难以市场化,无人买单。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结果一般高于其现实交易价值10倍到几十倍以上,该数字在现实需求中的作用有限。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化的意义在于当人们对某种生态系统的重要性缺乏足够了解时,对其进行价值化评估将有助于人们认识生态系统服务的巨大价值,特别是将生态系统服务的经济价值融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去,将会使人们更加意识到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性。但是在目前阶段,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已经达成了共识,对具有已知重要性的生态系统计算出一个现实意义不大的“天文数字”越来越受到学者的质疑。

3 生态系统服务研究多元化的建议

人们对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评估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定量是由特定的时期和需要决定的,只是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一个方面或者一种手段。目前在国内普遍存在否定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进而否定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对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重要性进行重新认识,从多种角度开展生态系统服务的研究。

目前,自然生态系统对经济发展的瓶颈作用凸现,生态系统服务对于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支撑作用的研究存在迫切需求,2005年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 MA)评估结果[21]的公布MA是一个由联合国有关机构及其它组织资助,为期4年的国际合作项目。它是世界上第一个针对全球陆地和水生生态系统开展的多尺度、综合性评估项目,其宗旨是针对生态系统变化与人类福祉间的关系,通过整合现有的生态学和其它学科的数据、资料和知识,为决策者、学者和广大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改进生态系统管理水平,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该项目理事会和评估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经过来自95个国家的1360位知名学者的共同努力,研究成果已经于2005年完成,并在全球8个城市同时,这份报告是全球有史以来有关生态环境最全面和最深入的调查报告[22]。,使人们开始从一个新的视角审视生态系统服务的重要意义,是生态学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里程碑,其评估结果,使研究“生态系统与人类福祉”成为现阶段生态学的核心内容,从而引领21世纪生态学发展的新方向[22]。本文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需求,结合对我国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思考和对MA研究成果的总结,提出了我国生态系统服务研究需要重视的相关内容,以期为丰富我国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内容,以及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对人类经济、社会等的重要性认识提供一定参考,并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研究提供一定的基础和必要补充。

3.1 生态系统服务对人类福祉贡献的研究

生态系统是由植物、动物、微生物群体与其周围的无机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一个动态、复合的功能单位。人类是生态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人类与生态系统的其他组分之间存在着动态的相互作用,人类的状况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促使生态系统发生变化,从而引起人类福祉的变化。

3.1.1 人类的生存是如何依赖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及其提供的服务?或者生态系统服务的变化是如何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人类的生存完全依靠于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及其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食物、洁净水、调控疾病、调节气候、精神满足和美学享受,生态系统是支撑人类福祉的基础。生态系统服务和人类福祉之间的关系是受人类对人造资本、人力资本及社会资本的获取进行调节的。人类福祉既依赖于生态系统服务,也依赖于社会资本的供应及其质量状况、技术条件和人类制度。至于这些因素是如何调节生态系统服务与人类福祉之间的关系的,这个问题目前我们还没有完全理解,仍存在争议,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生态系统服务的变化可以影响人类福祉的所有组成要素。人类福祉和生态系统服务之间不是一种线性关系。当某一项生态系统服务的供应相对于需求来讲比较充裕时,一般情况下该服务的边际增长只能引起人类福祉的少量提高(或者甚至可能降低人类的福祉水平)。但是,当某一项服务相对稀缺时,其少数的减少就可能导致人类福祉的大幅度降低。两者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也是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重要领域。

3.1.2 生态系统服务对就业和经济活动起到怎样的促进作用?

显然,生态系统的食物生产服务对人类的经济活动和就业具有最大的贡献。2000年食物生产的市场价值是9 810亿美元,约占世界总产值的3%,但是发展中国家的食物生产在其GDP中所占的百分比要远高于这一份额。除以上提到的食物生产之外,还有一些其它的生态系统服务对国家的经济活动也具有重要的贡献。它们包括木材、海洋渔业、消遣性的狩猎和捕鱼、可食用的森林产品、植物性药材和药用植物、最后,许多的其它工业产品和商品也依赖于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许多行业对生态系统服务具有直接的依赖性。例如,渔业资源的崩溃已经在工业化国家中对许多社区的人类福祉造成严重的损害。林业、农业、草业、渔业以及生态旅游行业的前景都与生态系统服务的状况直接相关。此外,就保险、银行以及卫生等行业而言,尽管受生态系统服务的影响不是那么直接,但是生态系统服务变化对他们仍然具有强烈的影响。

对于该问题的定性探讨和定量分析对于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生态补偿标准、主客体确定以及补偿资金多元化来源渠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于绿色GDP核算研究也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3.1.3 贫困人群是如何依赖生态系统服务而生存的?

关于农村贫困人群对生态系统服务的依赖程度,这方面的测算工作很少,因而在国家统计和贫困评估当中这方面的因素往往被忽略,结果在减贫方面导致了没有考虑环境作用的不合理战略决策。例如,MA综合了17个国家的数据的一项最新研究发现,对于林区的农村社区来讲,22%的家庭收入来自于收获野生食物、薪材、草料、药用植物和木材,但是这些收入来源都不在国家统计的范畴之内。与富裕家庭相比,以上收入在贫穷家庭总收入中所占的百分比往往较高,而且当其它生计来源出现可预见或者不可预见的短缺时,以上收入就显得尤其重要。

发展中国家干旱地区这种情况尤其突出。干旱区约占地球陆地表面的41%,生活着20多亿人口,其中90%以上属于发展中国家。20世界90年代干旱生态系统中(包括农村和城市)的人口增长最快。尽管干旱区的人口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3,但是他们的可更新水资源供应仅占世界总量的8%左右。由于降水量少、降水变率大、气温高、土壤有机质含量低、传输电能和管道调水的成本高,同时因为人口密度低而基础设施投入有限等方面原因,干旱地区的人们面临着许多生活方面的挑战,而且他们往往拥有最低的福祉水平,包括最低的人均GDP和最高的婴儿死亡率。环境条件变化快与人们贫困水平相对较高,这两种情况相结合,使得生活在这些地区的人们在应对生态系统变化方面非常脆弱。

在干旱地区,一些生态系统服务已经超过了可持续的水平,如土壤形成和水资源的供应,生态系统的压力却在增加。目前,干旱地区的人均水资源供应量仅为最低需求量的2/3。世界上大约10-20%的旱地已经退化,这已对当地居民造成了直接的损害。此外,通过生物物理方面的影响(如沙尘暴、温室气体排放和区域气候变化)和社会经济方面的影响(如人口迁移和贫困加剧有时导致地区冲突和一些不稳定因素发生),旱地退化也对更多的人口造成了间接的损害。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制定适合当地发展的公众政策和发展策略。

3.2 生态系统服务退化现状的研究

在过去的50年中,为了满足快速增长的食物、洁净水、木材、纤维和燃料需求,人类对生态系统改变的规模与速度皆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因此,造成了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巨大丧失,而且其中大部分是不可逆转的。这种变化虽然极大的促进了人类福祉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但是,并不是所有地区或所有人群都从这种变化中获得了收益。事实上,许多地区或人群是以上变化的受害者。而且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收益的所有成本直到目前才是逐渐显现,而且获取效益的成本日益上升。

3.2.1 生态系统服务退化在GDP核算中如何体现问题

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都是人类的资本资产。但是,在传统的国家统计中没有对资源的耗损或者可更新淘汰的退化进行度量。结果即使某个国家可能砍伐森林和耗竭渔业资源,而出现资本资产的丧失,但是在它的统计数据中却只反映为GDP的正增加。此外,对于使用者来讲,许多生态系统服务可以免费获取,因而它们的退化也没有在通常的经济度量当中反映出来。对于那些较强地依赖于自然资源发展经济的国家来讲,如果把它们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耗费的自然资产以经济损失的形式计算到国家总财富当中的话,那么这些国家的资产负债表将会发生显著的变化。目前已经出现了关于绿色GDP核算研究,但是退化生态系统如何体现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

3.2.2 生态系统服务退化的非线性风险问题

一般情况下,生态系统是逐渐变化的。然而,有些变化却具有非线性的特征。也就是说,一旦超越了变化的阀值,生态系统便进入一个完全不同的状态。这些非线性变化有时是以突变形式发生的;有时他们也可能是指变化幅度巨大,因而恢复难度较大、恢复成本昂贵,甚至不存在恢复的可能性。根据不完全的证据表明,人类对生态系统的改变正在加大生态系统发生非线性变化(包括变化加速、突变以及潜在的不可逆变化)的可能性,从而对人类福祉产生重要影响。尽管对非线性变化的预测能力正在提高,但是对于大多数生态系统存在的潜在的非线性变化,当前的科技常常只能对变化风险的上升进行预计,对于发生非线性变化的阀值还不能预测,亟需进行研究。

3.2.3 生态系统服务的退化与贫富分化关系研究

生态系统服务退化正在损害世界上许多最为贫困的人民,有时它已经成为了引起贫困的主要因素。生态系统变化导致的“受益者”和“受害者”分布格局,尤其是生态系统变化对穷人、妇女以及当地居民的影响,在管理决策当中还没有全部被考虑进去。生态系统变化通常导致一部分人从中获得收益,而其他另外一部分人则因此失去了对有关资源的使用权。失去了原有的生计来源,或者遭受变化的外部效应影响。由于多个方面的原因,穷人,妇女和居住居民往往容易成为生态系统变化的受害者。在某些情况下生态系统服务的退化已经成为导致贫困和引发社会冲突的主要因素。生态系统退化在自然、经济或者社会方面产生的影响可以跨越行政边界的限制。例如,某个国家的土地退化,以及随之而生的沙尘暴,或者火灾可能导致附近其它国家的空气质量下降。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系统服务退化常常加剧贫困状况,致使区域经济增长速度减慢,引发地区冲突和移民。上述问题需要从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种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3.3 生态系统服务退化的原因和对策研究

当前,人类对生态系统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怎样在满足这些需求的同时,扭转生态系统的退化状况,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过去人类在减缓和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状况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人类对生态系统退化状况的改善通常没有赶上生态系统压力的增加和对生态系统服务需求的增长。

虽然大多数生态系统服务是处于退化状况,但是如果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没有采取那些对策的话,生态系统服务退化的程度将更加严重。例如,当前已经建立了100 000多个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这种严格意义上的保护区域和伐木场和狩猎区这些为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持续利用而管理的区域),总面积约占地球陆地表面的11.7%。这些保护区的建立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尽管目前保护区的分布非常有均衡,特别是海洋和淡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区的这一情况更为严重。技术进步也有助于减缓因为单位面积上生态系统服务的需求上升而造成的生态系统压力的增长速度。例如,对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在过去的40年中,他们的小麦、水稻和玉米产量增长了109%~208%。如果没有这些产量的增长的话,在此期间将会转变更多的栖息地用作农业生产。

生态系统服务退化原因和对策研究可以针对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和管理安排,包括腐败以及监管与责任系统弱;

(2)市场失灵和经济刺激不当;

(3)社会和行为因素,包括某些社会群体(例如穷人、妇女和原住居民群体)的政治和经济权力缺失,而这些群体特别依存于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状况,容易因生态系统服务退化而受到损害;

(4)技术开发与推广可以提高对生态服务功能的利用效率,并且减少生态系统变化的各种驱动力的不利影响,但是在这些方面的投资不足;

(5)缺乏既可提高资源收益又能保护资源的有关知识(包括对现有知识的利用水平较低),这些知识设计生态系统服务管理、政策、技术、行为和制度对策;

4 结论与讨论

未来的几十年,生态环境问题仍将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活福祉、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以合适的方式评价生态系统服务能力和自然资本的变动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衡量综合国力,有助于我们选择更好的提高综合国力的路径。

以货币价值的形式表达不同的生态系统服务能力和自然资本变动,有助于我们进行比较、选择,可以将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到现行市场体系和经济体制中,并结合政府规章制度,制约人们破坏环境的行为。为生态系统服务划价,能够促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时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丧失考虑进去,为自然环境和环境服务提供保护的依据。

但是对于生态系统服务进行价值化评估只是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一个内容,目前同时需要从生态系统服务对人类福祉的支撑作用、生态系统服务退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以及生态系统退化的机理和防止生态系统服务退化的对策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重点研究人类的生存是如何依赖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及其提供的服务?生态系统服务对全球的就业和经济活动起到怎样的促进作用?贫困人群是如何依赖生态系统服务而生存的?生态系统服务退化在GDP核算中如何体现?生态系统服务退化的非线性风险问题、生态系统服务的退化与贫富分化关系问题以及生态系统退化的对策研究。通过上述领域的研究,更多地贴近我国目前生态环境发展的实际需要,丰富我国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内容,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研究提供基础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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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ion on the Limitation of Ecological Service Studies in China and

Suggestion for Future Research

YANG Guang-mei1,2 LI Wen-hua1 MIN Qing-wen1 ZHEN-Lin1 Mario Lucas3

(1.Institute of Geographic Scienc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Research, Beijing, 100101, China;

2. Graduated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039, China;3.Institute of Geography,

Aach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Aachen,52066,Germ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