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审计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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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审计办法

森林资源审计办法范文1

为切实加强我区育林基金征收工作,筹集林业基金,增强林业发展后劲,促进我区林业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征收育林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对森林资源实行的一项保护性措施。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育林基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要加大宣传力度,保障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依法行政,加强对基层育林基金征收工作的指导。

二、育林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育林基金。

消耗森林资源的范围:

(一)木材:原木、原条,各种用途的小材、小料和旧房料;

(二)竹材:毛竹、篙竹、元竹、淡竹、杂竹;

(三)木竹产品及半成品:板材、锯材、木炭、木竹制品等;

(四)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香菇、木耳、茯岑、板栗、山核桃、栓皮、檀皮、矿笆、竹笋、松脂等。

育林基金征收的标准:

(一)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木竹经营单位经营的木材、竹材,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10%计征;

(二)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直接销售的木材、竹材,按销售价的10%计证;

(三)经营木竹成品及半成品,按成品实际消耗木材、竹材数量和材种折算的销价计征;

(四)经营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和其他林产品,按其销售价的5%征收育林基金。

三、严格执行育林基金征收规定

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法组织征收。严禁“乱收费”和“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规范征收行为,本着“不重征、不漏征、足额征收”的原则,严把林木采伐、木(竹)材经营加工、木材外运销售各个环节。征收育林基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法规。一是严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制度,开展资源“源头”征收。林木采伐必须办理采伐证,木材外运必须办理运输证。无采伐证的木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非法运输的木材及制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二是严格执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制度。从事木竹经营加工,必须先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对经批准的经营加工户,根据其经营消耗森林资源产品数额按标准征收育林基金。三是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木竹材及其制品向外地销售时,凭合法来源证明及育林基金发票到林业部门办理检疫证、木材运输证。凡未足额缴纳育林基金的应予补征。

四、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育林基金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商、交通、监察、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林业主管部门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林业资源“源头”、经营利用、外运销售的各个环节管理,发挥打击乱砍滥伐、擅自经营加工、违法运输木材等不法行为的主力军作用,有效地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森林资源审计办法范文2

林业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既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又能维护国土的生态平衡和为社会提供森林生态服务。但目前林业会计制度的滞后性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林业发展,如何构建适合我国林业经济发展的统一的、科学的会计制度,已成为林业系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目前林业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会计制度缺少统一性。自1993年开始,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林业的会计规章制度,包括《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天然林保护经营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这些制度只是从林业的不同角度规范了会计核算,却没有一部完整的、统一的关于整体林业的会计制度,给林业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不便。同时,随着我国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型的林业活动和经济事项日益增多,目前的会计制度已经满足不了林业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二,会计制度的涵盖面不全。虽然国家颁布施行了多种关于林业的会计规章制度,但是对于集体林场、个体林场、外商投资林场及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没有明确规范,使得这些林业单位没有可依靠的会计制度指导会计工作,并出现挂靠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使会计工作出现了混乱的局面。

第三,会计核算内容不完整。首先,林业单位的收益核算只考虑了经济效益,对林业单位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坏境效益却得不到计量;其次,在传统的林业会计核算中,成本只是对于单纯的经济成本核算,而对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资源消耗、环境质量的影响却没有进行价值评估,计入社会成本核算。这也会导致林业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在会计报表上无法全面体现林业单位的收益、成本及利润。

第四,会计监督制度尚未落实。由于许多林业单位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会计监督制度不能落实。当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时,为了眼前利益或是粉饰业绩,由于缺乏会计监督,往往会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以掩饰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构建林业会计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一)分类会计核算制度

目前林业采用了分类经营的管理体制,把森林资源划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所以会计核算制度也应该根据这两种经营管理体制分别建立。首先,在商品林会计核算中,按投入产出的方式核算盈亏,综合所有因素计量林木生产经营成本,建立林木资本金制度,并以此设计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内容;其次,在公益林的会计核算中,由于其经营目标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资金投入是以国家拨款为主,所以要以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预决算制度,建立健全林业基金制度,考虑以上因素来制定相对应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内容,还要明细资金使用和费用支出科目,使公益林的专款专用更为透明化。

(二)补充会计核算制度中的缺失

对于林业会计核算,除了要重视经济效益的核算,还应增加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算,这样才能利用会计核算全面反映林业单位的收益与成本。所以笔者建议在会计核算中增添森林资源资产核算、环境收益、环境成本及环境利润等科目。

1、森林资源资产核算。森林资源资产的计价应由资产评估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性质的森林资源运用科学的评估法进行价值评估,可以按评估价值或是按累计投入结转生成的成本来确定森林资源资产的入账价值。当产权变动时,森林资源资产应把购入价格或是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格;当有后期追加投入时,按实际成本追加入账;当森林资源资产产生消耗和损失时,按实际数额或平均成本数额减少资产。

2、环境收益。环境收益是林业单位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得到的全面收益,具体包括环境损害补偿收入、环保奖励、环境污染的罚款性收入、环保措施带来的社会效益等等。

3、环境成本。环境成本是在林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造成的消耗和为此付出的使用成本。主要包括环境预防费用、环境治理费用、环境发展费用、环境补偿费用以及由于经营中产生的废水、废物、废气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

4、环境利润。环境利润=环境收益-环境成本-环境税金,可以反映林业单位的环境整体效益。

(三)依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会计核算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先进理念,为林业经济业务中出现的新事物给出了会计核算理论依据。林业的主要资产计量可以借鉴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并且这种方法也适用于林木资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计量,新准则中的“生物资产”和“资产减值”等具体准则为林业会计科目设置、会计确认和计量指明了方向。

(四)建立会计监督体系

首先,加强国家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及工商部门对林业会计的监管力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职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和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其次,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的会计内控制度,让会计监督主体具有独立性,规范原始凭证的取得、会计科目的设置、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以及制定会计人员的上机制度。

森林资源审计办法范文3

《湖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是中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在我省的具体化,其改革的主要精神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支持体系三个部分。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实施一个战略,即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落实一个要求,即分类推进改革;围绕两大目标,即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推动两个分开,即政事分开、企事分开;实现两个创新,即创新管护方式、创新监管体制;推动两个转变,即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一个新体制,即建立起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二是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四是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

(三)改革时限:到2015 年6月底,对《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林业厅认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四)总体目标:我省国有林场改革到2020 年的总体目标:一是森林面积增加13.3 万公顷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2000 万立方米以上,生态功能显著提升;二是通过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职工就业有着落;三是通过定性定编,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到位的林场管理新体制。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实施方案》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国有林场的属性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根据工作性质、经营规模和管护难度等因素,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二是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三是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第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一是明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二是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重组整合。三是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四是明确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是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

第三,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一是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二是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三是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第四,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一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实行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三是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四是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五是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第五,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林场职工生活十分困难。为解决林场职工收入、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林场和谐稳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力度,切实解决好国有林场职工的参保和续保问题。这次,我们通过积极的做工作,争取社保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我省《实施方案》中写进去了。这是重要的优惠政策之一,也是我省改革实施方案的一个亮点。同时,要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四是实行提前退休。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改革的支持政策

(一)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将国有林场供电、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力度。二是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省财政从2013年开始,新增预算50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我省林区道路建设,去年安排到国有林场道路建设资金占林区道路建设专项资金总量的60%。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2014 年2月,省人民政府将国有林场纳入农村电网体制改革范围。三是改善国有林场住房条件。至2013 年底,全省国有林场51775 名职工通过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基本实现了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关于加强财政支持。一是加大对国有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林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国有林场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中央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国有林场补缴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三是要整合各类涉林资金,支持国有林场改革。适时提高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对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地区的国有林场给予适当倾斜。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

森林资源审计办法范文4

关键词:珍珠岩矿;使用林地;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TU55+1.34

1项目的由来及项目区背景情况

1.1 项目的由来

珍珠岩是一种火山喷发的酸性熔岩,经急剧冷却而成的玻璃质岩石,因其具有珍珠裂隙结构而得名。珍珠岩原砂经细粉碎和超细粉碎,可用于橡塑制品、颜料、油漆、油墨、合成玻璃、隔热胶木及一些机械构件和设备中作填充料。珍珠砂矿经高温煅烧膨胀后行膨胀珍珠岩,膨胀珍珠岩为一种轻质、多功能新型材料。具有表观密度轻、导热系数低、化学稳定性好、使用温度范围广、吸湿能力小、且无毒、无味、防火、吸音等特点,可解决重量、防火、隔热、保温等工程上的难题,具有价廉物美,环保,容易施工等优点。膨胀珍珠岩大量使用于轻质混凝土,天面隔热层,混凝土预制等,亦通用于园艺种植、改良土壤,广泛应用于多种工业部门。

为使该地区珍珠岩更好的开发利用,带动地区经济发展,2012年6月,莫旗国土资源局委托内蒙古第六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进行了地表评价,探求了资源储量,确定矿床有开发利用价值。经当地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同意,莫旗国土资源局拟出让该矿的采矿权。

1.2 工程区域自然地理概况

1.2.1 地理位置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位于呼伦贝尔市东部,大兴安岭东麓,嫩江右岸。地理坐标为东经123°32′55″至125°16′14″,北纬48°05′10″至49°50′50″。旗政府驻地为尼尔基镇。

1.2.2地形地貌

莫旗地貌属大兴安岭中段东南麓向松嫩平原过渡地带。海拔高度在173~698米之间。

1.2.3 气候

莫旗位于中温带北部,具有明显的大陆性气候。全年平均气温1.3~2.6℃。年≥10℃积温在1700℃~2500℃。无霜期平均90~113天。年平均降水量为450~520毫米。

1.2.4 土壤与植被

莫旗土壤类型可分为四个土类、十五个土属、五十一个土种。

莫旗植物种类繁多,寒温带针叶林分布于北部、西北部400~600米的低山阳缓地带;典型落叶阔叶林主要分布海拔在200~400米的低山丘陵地带;山地杨、桦林集中分布于北部、西北部400米以上山地;草甸草原主要分布在低山丘陵缓坡与河谷阶地;典型草甸分布于山间谷地、山麓、丘陵丘间低地;沼泽化草甸向沼泽草甸的过渡类型。

1.2.5 水文

莫旗境内有大小河流50多条,均汇入嫩江及其支流,属嫩江水系。

1.3林地资源现状

莫旗林业用地面积283059hm2,其中有林地22495 hm2;疏林地面积1635 hm2;灌木林地用地5979 hm2;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806 hm2;苗圃地86 hm2。

全旗活立木总蓄积量437.9万立方米,全旗森林覆盖率为22.60%。

1.4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概况

现已发现野生植物574种;野生动物93种;鱼类60余种。

2项目拟征占用林地概况

2.1 拟征占用林地规模及空间位置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遵山珍珠岩矿有限责任公司坤密尔提办事处珍珠岩矿采选建设项目拟征占用林地总面积0.8000公顷,全部为防护林。

2.2 拟征占用林地周边林地情况

拟征占用林地呈块分布,占地面积为0.8000公顷。拟征占用林地的周边200米范围内林地类型以防护林为主,有林地为辅。距离拟征占用林地西南方向4m有一条长350m、宽3m的柞树林,其余均为防护林。详见附图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遵山珍珠岩矿有限责任公司坤密尔提办事处珍珠岩矿采选建设项目拟征占用林地现状图》。

2.3 拟征占用林地面积采用了GPS实地测量和数学计算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拟征占用林地总面积为0.8000公顷。

3拟征占用林地的影响及综合评价

3.1 对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的影响及评价

该项目拟征占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林业局有林地面积为0.8000公顷,拟征占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林业局林地面积的0.000003%。项目拟征占用林地面积较小,不会对项目所在地区的林地结构、树种结构、林龄结构等森林资源结构产生影响,林木资源数量和质量不会下降。

3.2 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及评价

拟征占用林地的生态系统主要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为天然柞树、黑桦、落叶松混交林。这一生态系统,是项目区及周边地区的常见生态系统,生境类型在项目区及其周边地区普遍存在。林地被征占用后,由于面积相对较小,不会明显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的结构和正常功能的发挥,也不会伤害野生动物。因此,拟征占用的林地不会产生该地区某种野生动植物的种群灭绝和数量上的减少。

3.3 对生态效能和环境质量的影响及评价

林地被征占用后,将迫使栖息于此的森林动物暂时向他处迁移,但种群总量保持不变;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树木将被采伐,地类由征占用签的有林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有林地面积在数量上暂时减少,但不会造成物种的灭绝和岛屿化。项目没有占用河道,不会导致河流改道、断流,不会影响鱼类的回游,也不会影响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

3.4 对景观风貌的影响及评价

项目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景观有森林景观、灌木林景观、草原草甸景观等类型,占用面积较小,不会对项目区及周边地区的景观风貌产生明显影响,也不会破坏周边景观的协调。

3.5拟征占用林地的建设条件评价

经过现地勘查,综合考虑地形地势及地貌特征、林地分布及道路交通情况等因素,占用林地面积确定到最小。达到了少占用林地、草地和少破坏植被的目的。目前已作好了占用林地前的报批准备和协调工作,具备了建设条件。此项目立项依据充分,行政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可行性。

4保障措施

4.1 组织保障措施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林业局要按照“严管林、慎用钱”的原则,加强资源监管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领导班子统一组织领导,负责占用林地情况的监管和相关手续的办理。林地、林木、植被恢复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的收缴,并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确保收取的各项费用和返还部分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足额用于造林、营林、森林植被恢复及资源林政管理等,并进行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各项工作均由资源科、森调队、林政科、生产科以及林场一同具体实施。

4.2 技术保障措施

在本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施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林地所有单位,按照批复的可行性报告中的地类和面积,现地验证拟征占用林地位置、面积,严禁越界拟征占用林地。

4.3 施工保障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就地植被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就地植被保护措施和责任;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林业局派专人或结合森林资源管护,负责就地植被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监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情况。

4.4 资金保障措施

项目建设资金占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财务、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审计,提高项目资金占用率,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开展并如期完成。

拟临时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筹集,并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时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其它补偿费在班里林地划拨手续时付清。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应当在编制森林植被恢复作业设计,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上,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书,编制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使用。

4.5 其它保障措施

在项目建设中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使用范围进行,不得更改地块,严禁破坏各种标桩和标记;必须保护好周围的林木,严禁破坏森林资源。

5可行性研究结论

本项目采用的各种相关数据及社会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的来源可靠,数据详实,具有时效性。通过对本项目占用林地的现地调查、设计、分析和论证认为本项目占用林地的方案科学,布局合理,用地规模符合实际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科学合理。

森林资源审计办法范文5

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省级政府对国家负总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林业局培训的对象为省级天保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县的县级领导干部;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含林农)。

第八条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省、地(市)、县(局)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天保工程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5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5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二条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县(局)级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省级和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是:各省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县(局)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

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各级工程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验田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帐”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条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

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条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下一年度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省以下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再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地方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的财政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拨资金的数量和要求拨付给所属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审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九条年度中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要将明细计划抄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纳入工程实施方案投资概算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先于中央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对不能足额配套的,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停拨中央资金。

第三十二条工程县(局)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即: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投资的50%以内,然后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的资金;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真实、完整地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三十四条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五条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执行。

第五章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督包括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好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重大问题,要直接派人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各省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缓建、停建,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一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地方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的比例配套或逾期半年以上拨付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工程区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工程核查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工程核查验收分为县(局)级自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抽查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四条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木材产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三个环节加强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通过核查验收的省,由国家林业局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下达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建议地方政府、森工集团追究工程主管负责人和项目法人的责任。

森林资源审计办法范文6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共有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面积73万亩,其中国家级56384亩,省级673616亩。自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以来,严格按照省定标准落实补偿政策,维护了经营者利益,使广大公益林经营者真正得到了实惠;建立管护体系,巡山护林工作切实加强,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提高林分质量,全县累计建成公益林45万亩,生态功能和效益进一步显现。度我县共有727699亩重点公益林列入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其中个体林229490.22亩,集体林430326.78亩,国有林67882亩。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我县公益林建设示范县创建活动,以进一步提升和规范为目标,围绕“巩固、完善、提高、创新”的总体要求,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狠抓完善,夯实基础,促进公益林管理不断规范

一是健全管理队伍。根据重点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我县专门成立了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置了专用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管理硬件设备;积极开展公益林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该项目已委托省林勘院正在建设之中。

二是完善管理制度。我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先后制定了《县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实施办法》、《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县重点公益林监管员管理办法》、《县重点公益林档案管理制度》等政策文件,逐步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是完整档案资料。制定了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建立网上数据库。在此基础上,以开展区划界定成果完善工作为契机,对重点公益林图、表、卡等档案资料分别重新核定制作,做到一式两份,实行县、乡两级管理,并及时更新网上数据库资料,促进了县、乡两级公益林档案资料的规范完整。

四是推进和谐管理。我县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资金补偿等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集中力量、有序开展,按时、保质地完成了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完善工作,促进了规范管理、和谐管理。对区划界定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补充完善,做到内容完整、权属一致、签字正确,为今后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

以完善后的区划界定书为依据,对原资金发放清册进行认真核实,完善了度资金发放清册,为今后的规范发放工作打好了基础;针对我县个别村干部群众思想不统一,补偿制度难以落实的实际情况,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进行了局部调整,确保我县补偿制度的全面落实,为今后的和谐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一年来我县没有发生因公益林管理不善而出现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提升素质,强化考核,健全管护网络体系

目前,我县各乡镇都成立了护林联防委员会,划分监管责任区,全县落实监管员30名、专兼职护林员499名,实行分片负责、联防联管,巡山护林工作切实加强。在此基础上,以加强管护队伍建设为重点,积极落实各项管护措施,有效遏制了森林火灾和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发生,生态保护力度明显加大。

一是着力提升护林队伍素质。积极落实护林员上岗“五个统一”的要求,努力提高护林队伍的装备水平。同时,切实加强护林队伍的业务培训,将护林员培训列入全县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建设对象,促进了护林员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完善考核机制。根据《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和《县重点公益林监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护林员、监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并完善奖惩机制,根据管护工作实际,落实奖优罚劣措施,调动监管员和护林员的积极性,促进监管工作到位、管护措施落实。

三是积极探索提高管护经费效益的新举措。针对我县近几年来管护经费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人员开展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县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费使用管理方案》,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切实提高管护经费的效益。

(三)保障投入,规范发放,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一是加强投入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建立地方补偿基金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公益林建设的投入,及时落实地方补偿资金,各年度的配套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确保补偿资金严格按照省定标准足额发放。

二是抓资金规范发放。我局会同县财政部门联合制定了《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做到资金使用管理有章可循。开设了银行资金发放到户存折账户,对个体林损失性补助资金全部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经营者手中。据统计,目前已发放损失性补偿金5069626.83元,占应发资金总额5074278.83元的99.9%,其中个体林1831269.76元,涉及7365户;集体林2797124.07元。

三是督促资金专款专用。为确保下拨的补助资金能专款专用,我局每年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或审计活动,切实加强资金检查监督力度。今年3月,根据省厅部署,对各乡镇2004―2006三年来集体统管山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掌握资金的使用流向,监督村级组织按照有关要求管理使用好这块资金。5月份,我局又会同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管护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了一次全面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乡镇将管护经费专项用于重点公益林管护。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一年来,我们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生态公益林有关法规政策列入护林员考核内容,促进护林员在日常管护中做好宣传工作;重点做好生态公益林村级公示牌、乡级上墙牌的继续落实工作,在交通要道、主要路口、公益林区增设宣传牌、标志牌,全县已设立各类宣传牌、公示牌200多块,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科学经营,提高质量,增强生态功能和效益

结合绿化造林,在公益林区积极开展林分改造、抚育、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项目,以封育改造为主,实施低效公益林的阔叶化改造,大力发展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提高林分质量,增强生态功能。实施了国家林业局重点公益林中幼林抚育项目,完成重点公益林中幼林抚育7000亩,在公益林区人工补植造林700亩,完成重点公益林中幼林抚育2000亩,阔叶林、针阔混交林面积比重达到50%以上,全县累计建成公益林面积45万亩,其中新建成2万亩。

三、下阶段工作重点

下阶段我县重点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工作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管好用好补偿资金和加强公益林管护为重点,以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为保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培育,进一步发挥重点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和效益,为建设“绿色”,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尽快完成公益林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健全现代的管理手段。

(二)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护林员和监管员两支队伍在生态建设和保护方面的作用。

(三)做好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确保各类资金使用规范。

(四)继续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