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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整合范文1
一、矿产资源开发现状
我市山体稀少,矿产资源贫乏且矿种单一,仅为普通建筑石料。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存在开采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不高、安全生产条件差、影响周边环境等问题,又由于我市现存石料矿山企业开采历史相对悠久,现有矿区内山体资源基本耗尽,普遍存在凹陷开采的情况,对最终治理带来难度。据调查全市十五家石料企业中已有十家不同程度存在凹陷开采的情况,其中袁花石料厂和夹山三厂开采最深近-70米。十五个矿山除夹山石料有限公司独立处在与海盐交界处外(中分山矿区),其余是袁花石料和夹山三厂相连(包家山矿区),夹山一厂、四厂和庄康岭、沈坟山镇东、沈坟山长虹、镇东石料六个矿山相连(庄康岭?沈坟山矿区),夹山二厂和万安相连,忠建和黄山岭相连,兴业和金鑫相连(黄山?东黄山?菩提寺山矿区)。因此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优化矿山布局,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十分必要。
二、矿产资源整合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2.集约开发、资源整合。对同一矿点或矿点相邻的资源进行整合,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数量,提高开发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3、保护为主,开发和治理并重。突出保护山体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突出治理环境为主、开采资源为从的理念。
4.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资源整合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妥善处理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及方式
(一)整合的目标
通过资源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具体目标是:
1.矿山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部矿山年生产规模达到40万吨以上。
2.矿山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7个以内。
3.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消除安全隐患。
4.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整合后的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治理,争创省级“绿色矿山”。
(二)整合的范围
对现在十五个矿区的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四个区域七个矿点,二个开采区和二个整治区,拟设7个采矿权。
1、中分山开采区(在*市矿产资源规划和整合意见中,属海盐六里山开采区)现有一个企业,矿区面积近10万平方米,开采最深处为-29米,仍设一个采矿权。
2、庄康岭?沈坟山开采区,现有六家企业,现矿区面积60万平方米,开采最深为-30米。夹山一厂、四厂和庄康岭三矿区整合为一个开采点,沈坟山镇东、沈坟山长虹、镇东石料三矿区整合为一个开采点,共设二个采矿权。
3、包家山整治区,现有二家企业,面积16万平方米,最深处达-69米,袁花石料厂和夹山三厂二矿区整合为一个,进行整治性开采,设一个采矿权。
4、黄山?东黄山?菩提寺山整治区,现有6家石料矿山企业,总面积60万平方米,开采最深为-12米。最终境界以绿化、复垦或建设用地为主。夹山二厂和万安矿区合并,忠建和黄山岭矿区合并,兴业和金鑫矿区合并,进行整治性开采,设三个采矿权。
(三)资源整合的方式
政府收回、统一出让。对全市15家持证企业的采矿权到期后全部注销,经整合后的矿区,按开采和整治的要求重新划定矿界,邀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重新核查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测算。根据储量和产量情况,决定开采年限,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制定整合方案,在20*年2月底前,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整合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拟定新设采矿权出让方案。20*年3月前,根据批准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拟定我市拟设采矿权公开出让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厅审批。
(三)组织实施。20*年4月前根据批准的矿区整合方案和采矿权出让方案,依法确定整合后的有采矿权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开采技术设计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治理方案等,领取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开发方案组织生产。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从源头上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因人员变动,作适当调整),袁花镇、黄湾镇成立相应机构。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矿产资源整合范文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05〕28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县关于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总体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了开展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了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并通过各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开展了一系列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活动,圆满地完成了宣传动员全面清查阶段的所有工作,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确保整规工作有章可循
国务院28号和省政府36号文件下发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政府县长李慎健同志为组长,国土资源局等10个职能部门和4个涉煤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在认真分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下发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原创:对整顿与规范的各项工作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分解。方案要求,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各部门联动及时制止,从根本上予以杜绝。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不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由有关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的,要立即依法查处。方案同时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了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面向社会公开了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真正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此外,县国土局针对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出下发了《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砖瓦窑工作的通知》;县煤炭局制定了小煤矿复产验收的标准,并同公安局联合制定了《火工用品限额供应管理办法》;县监察局制定了《关于继续清理国家干部参与经营煤矿的通知》等一系列管理规定,为确保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广泛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多次组织人员走上街头、深入矿井开展了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及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宣传咨询活动,先后组装宣传车5两/次,悬挂宣传标语9条,印发宣传单2000余份,有力地促进了第一阶段的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县政府及时召开了《2006年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的工作职责,提高认识,认清面临的形势任务,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28号和省政府36号文件的要求上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国土局在向全体采矿权人召开的《2006年矿管工作会议》和《全县非煤矿山工作安排会议》上,结合《2006年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安排意见》、《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面清理整顿砖瓦窑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向全体矿管干部以及采矿权人进一步强调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到部门、到人、到矿山,使国土资源系统各单位明确了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具体分工,同时,将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细化和量化到部门,初步形成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分工明确、主次分明的立体工作格局。县煤炭局针对矿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春节后组织安排了煤矿职工全员培训,共培训矿工3667人,结业3478人,基本上达到了持证上岗,明显提高了矿工的安全意识。
三、调查摸底,全面清理,区别对待
按照国务院、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县国土局在对全县所有的勘查、开采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后,未发现我县有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证照不全、群发性私挖乱采和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但是,也普遍存在着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为此,为了加强管理,夯实工作责任,县国土局及时下发了《黄陵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仓村金咀沟煤矿等三个煤矿与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源纠纷,多次积极磋商,现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以文件形式上报省煤业集团,近期省煤业集团已就矿业公司的请示给予了批复同意划拨,将彻底解决3个煤矿的资源边界问题。县煤炭局、电力局、电信局为了提高我县煤矿生产规模和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投入到煤矿双回路建设和瓦斯监控系统建设,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四、联合执法,严格把关,确保检查验收质量
在县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我县将整顿和规范工作同煤炭矿山企业复产验收与2005年检、井下开采动态监测以及清理整顿砖瓦窑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去年煤矿停产整改的基础上,抽调国土资源局、煤炭局、安监局、安检站、矿管站、稽查队和测绘队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整顿和规范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规定》以及煤炭矿山安全监管的政策要求,对所有煤矿的生产系统、采矿范围和安全生产等项目逐矿逐项对照检查;同时,要求所有下矿检查人员,严明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坚决做到合格一个,放行生产一个;对有一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煤矿,坚决不予放行,要求其继续整改,保障验收质量。目前,全县32个生产矿井中,初步确定了27个煤矿具备开工生产的条件,予以放行恢复正常生产;另外金穗煤矿、联庄四矿、河腰三矿、幼儿福利煤矿由于历史等原因,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定问题,现继续进行停产整改,不得放行生产。此外,县国土局对2005年查处的存在越界开采的小煤矿重新进行了检查验收,杜绝擅自打开封堵巷道违法生产行为的发生;县煤炭局依法对公告关闭的小煤矿严格按照“三不留,一闭毁”的标准实施了永久性关闭。同时,配合安监部门对田庄矿、沙场沟矿和南川一号煤矿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向全矿区进行了通报批评,起到了积极的教育作用;县电力局依法拆除了关闭矿井的一切供电设施;县国土局、煤炭局、工商局依法注销了11个小煤矿的相关证照。
五、重新动员,精心安排组织,确保我县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省、市整规办《关于做好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县整规领导小组决定,按照文件要求,重新进行了组织动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转发了省、市文件,并要求各成员单位和所有矿山开采企业认真学习国务院28号和省政府36号文件精神,并组装宣传车,利用有利时机,深入矿区巡回宣传。共悬挂横幅13条,张贴宣传标语300余条,散发宣传资料1500份,出动宣传车16趟/次。同时,按照市整规办的要求,完善下发了动态巡查制度和联打制度,从而使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在进行“三查”工作中,县国土局经过全面排查,未发现有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并督促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对测绘队三月份煤矿井下监测发现沙场沟煤矿存在越界开采、四月份监测发现七丰六组煤矿永久性封堵点位置不对等行为,现正在积极开展调查处理。原创:国土局还开展了验收“回头望”,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随机抽查了店头镇曹家峪石牛沟煤矿等12个煤矿,均于复产验收时情况基本相服,但发现腰坪乡沙场沟煤矿在其大巷下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函告煤炭局、公安局,要求联合执法,停止火工供应和生产,确保停产整改取得实效。同时,在清理整顿砖瓦窑的工作中,先后关闭无证砖场4处、非法采石场7个,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3个砖场,立即停产,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均已整改验收合格,恢复了生产;县安监局、煤炭局、国土局、公安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煤矿生产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和不定时不定期抽查,上半年累计查出排除各类安全隐患319条。
在做好“五.一”假日期间安全值班工作的同时,针对子长“4.29”瓦斯事故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县于4月30日由整规领导小组组长李慎键带领国土、安监、公安、煤炭等部门重点检查了3个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要求对全县所有小煤矿下发了停产整改通知,公安局封存了各矿的火工库。停产整改至今,国土、安监、公安、煤炭等部门,各自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店头矿区的小煤矿进行监督检查,严防擅自恢复生产行为的发生。在检查中,发现店头镇北川第一煤矿有擅自生产的迹象,县监察局正在抓紧调查,将对直接责任人以及包矿人员和挂片领导,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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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实现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县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监、水利、林业等是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要按各自的法定职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第四条县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选(洗)加工,矿山环境保护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
县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范围。
第二章整顿和规范勘查、开采秩序
第五条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由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六条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勘查范围进行勘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勘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对采取采富弃贫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乡镇、村,以集体名义非法“买卖”矿产资源,或以其他形式违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承包荒山、荒滩的个人非法出卖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因违法勘查、采矿行为被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以及被责令停止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抄告公安部门和供电单位。公安部门应停止供应火工材料,供电单位应停止供电。
第三章整顿和规范矿山环境
第十六条对矿山环境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七条对在饮用水源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古生物和文物保护区、重点河流和重点河段等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选(洗)加工企业,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对因采矿造成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以及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矿山企业,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九条对矿山选(洗)企业的尾矿库实行标准化管理。符合尾矿库建设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尾矿库数据库,并加强日常监管,有效监控其运行状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尾矿选址合理、但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停产整改;对尾矿库选址不合理的,责令停产,重新选址建设;对存在施工、使用安全等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整改和治理;矿山选(洗)企业按监督管理部门整改意见整改后仍然不合格以及无尾矿库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提请县政府责令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矿山选(洗)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立项审批、未执行尾矿库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矿山选(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尾矿库放库、筑坝和排洪操作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接受培训,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河道排放。矿山企业向河道排放、排弃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无水利部门采砂许可、国土资源部门采矿许可,在河道进行采砂、采矿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拆除机器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大矿山环境和河道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力度,做到足额收取,并实行专户管理。矿山企业和采矿企业拒不缴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不予办理采矿和采砂许可证年检,并注销采矿和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和采砂企业必须编制矿山环境和河道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坚持边开发边治理,按规划恢复矿山环境和河道环境。矿山企业和采砂企业已缴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但未按规划开展环境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利部门使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规划完成矿山环境和河道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第四章整顿和规范选(洗)矿企业
第二十四条对选(洗)矿企业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五条矿山选(洗)企业在设立登记、生产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申请时,须向工商部门提交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许可手续。选(洗)矿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拥有主体矿山;
(二)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采、选能力是否相适应;
(三)由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环境保护要求;
(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安全生产条件。
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附有经水利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新建选(洗)矿企业,年处理矿石能力要达到15万吨(含15万吨)以上;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合法主体矿山,完备的相关手续方能核准登记。
第二十六条对此前未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选(洗)矿企业,工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证照齐全,且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由有关部门吊销已办的相关证照。
第二十七条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小铁碾子、小球磨),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选(洗)矿企业,由环境保护部门提请县政府责令关闭。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矿山开局和矿山企业结构,控制矿山企业数量,切实解决矿山企业“多、小、散”问题,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二十九条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通过企业重组、改制、改造,逐步使规模小的矿山企业向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企业整合,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
第三十条坚持矿山开采准入规模,实行最低开采标准。各矿种的最低年生产规模标准为:铁(露天开采)5万吨、铁(井下开采)3万吨、金(岩金)1万吨、钼3万吨、铜1万吨、锰1万吨、硫化铁1万吨、膨润土2万吨、硅石1万吨、溶剂用石灰石3万吨、建筑用砂2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粘土砖15OO万块。
第三十一条保障规模企业和优势项目的矿产资源供给。在探矿权、采矿权设置上,优先保障大、中型规模企业和优势项目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洗)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
第三十三条深入开展全县矿产资源调查。加大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县政府要从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部分中,按比例核定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按市规定统一规划、统一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储备、开发良性运行机制。
第六章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责任机制。(一)实行县、乡两级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级负责制度。各乡镇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政府负责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监督检查、政策指导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以及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和督办;乡镇政府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属地化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凡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案件,县有关部门要在12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处;巡查、暗访发现的案件,要立即查处;乡镇上报、举报的案件,县直有关部门要在12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处;上级交办的案件,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三)建立、完善和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形成县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乡镇政府有关机构联合执法的分工负责制度。牵头部门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请示报告的责任,要做到任务分解、措施落实、指导检查督查到位,及时解决各类问题。
第三十五条建立县、乡两级矿政监管巡查机制。
(一)由国土资源局牵头,根据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划分不同巡查区域,明确巡点,落实巡查职责,组成综合巡查队伍,实行对矿山企业、化石保护区的动态监管,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节假日期间的巡查。
(二)各监督管理部门的乡镇基层组织机构是巡查第一线队伍,要详细记录巡查工作情况,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健全完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信息网络机制。
(一)建立县、乡两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信息员制度。各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活动、典型经验等要及时汇总上报。
(二)建立、完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每个月末,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一次各地、各部门信息上报情况,对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信息随时通报。
第三十七条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督查机制。
(一)督查的组织。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由县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安监等成员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督查组,随机督查。
(二)督查的重点内容。县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落实情况、热点地区整治情况、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重点任务推进情况、专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案件和交办案件查处情况等。
(三)督查的形式。除采取明察暗访方式外,全面检查活动每年至少开展4次,必要时邀请人大、政协有关人员和新闻界人士参加。督查检查情况应及时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时间达半个月未发现或未处理的,要追究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辖区内发生上述违法行为2起以上(含2起),且间隔不超过6个月的,要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依法追究相关村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越界采矿、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非法交易矿业权行为,发生3起以上,间隔不超过6个月,且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储量监测不到位、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监测单位领导和监测人员的责任。
(三)不执行法定审批规定,乡镇擅自批准建设矿山选(洗)企业的,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非法建设矿山选(洗)企业不处理、不报告的,要追究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有关部门因对矿山安全整顿、规范和查处违法案件不力,造成越级上访、群访年内达3次以上,或被中央新闻媒体曝光1次以上、省媒体曝光2次以上、市媒体曝光3次以上的,以及人大、政协检查、视察和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改进和办结且无充分理由的,对有关部门人员,除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全县通报外,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乡镇和部门当年不能评先选优。
(五)对因违法勘查、采矿行为被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以及被责令停止开采的企业,有关部门仍继续供应火工材料、供电,时间在7日以内的,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时间达15日以上的,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撤职处分。
(六)对巡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上级提出整改意见后,责任单位在限定时间内不积极落实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辖区内盗挖、损毁、流失古生物化石现象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辖区内管理混乱,出现非法转让、走私古生物化石和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专业市场外经营等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矿产资源整合范文4
关键词:采空区、墩台式支撑法、可行性论证
某焦化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建设工程拟建规模为年产铸造型焦96万吨及化、电联产工程。
建设工程的厂房砖混结构采取条形基础,钢架结构采用独立基础,焦炉等大型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构架式基础,各拟建(构)筑物基础埋深2.5~7m,基底平均压力60~250KPa。
1.工程地质体特征
按其工程地质性质,厂区内岩土体可分为如下五种工程地质体。
(1)土体
主要为厂区地表第四系中更新统松散土体,成份为粉质粘土、粉土、细砂。厚度一般为4.50~60.00m,平均厚度为26.43m。
(2)强风化岩体
属侏罗系直罗组地层,主要分布于土体之下,新鲜基岩之上。风化带厚度一般在基岩顶面以下9~12m,平均厚度约10m。风化岩体质量指标RQD一般仅有50.5~53%。其饱和抗压强度一般8.6MPa,顺层抗剪强度0.9~1.2MPa,垂直抗剪强度3.1~11.30MPa。
(3)软硬互层岩体
属侏罗系延安组地层,岩性主要为泥岩、砂质泥岩、薄层粉砂岩、砂岩,是煤系地层的主要岩组。为典型的层状结构,产状近水平。岩石遇水易发生泥化、崩解、碎裂。水稳定性泥岩较差、砂岩较好。该组岩石软化系数一般小于0.7,饱和抗压强度一般17.4~72MPa之间。
(4)坚硬砂岩体
属侏罗系延安组地层,岩性主要为细中粒砂岩,以泥质胶结为主,少量为钙质胶结。它们多为煤层间接顶、底板。软化系数一般0.67~0.81,在难、易软化临界值左右,饱和抗压强度一般大于32.8MPa。
(5)煤岩
主采煤层,层状结构,其饱和抗压强度为6.6~38.2MPa,平均17.9MPa,顺层抗剪强度1.2~2.7MPa,垂直抗剪强度3.1MPa。
2.采空区基本特征
拟建厂区位于煤矿采空区正上方,局部位于未开采的煤矿之上。煤矿目前正在开采之中,采空区体积约500000m3。
该煤矿属于低瓦斯煤矿,煤层近水平,赋存稳定,开采条件极其优越。煤层埋深80-196m,平均埋深100m,厚度3.2-3.8m。顶底板岩石为软硬兼互层岩体。
该煤矿硐口位于沟谷中,采用水平巷道机械运输,房柱式开采。煤矿的运输主巷道从场地东南角呈东南-西北穿过。巷道宽3~3.5m,高3~4m,巷道维护较好。采房规格不一,以采四留四――采七留八为主,目前正在开采区采用采七留八方法开采。采空区保安煤柱大小不一,主要断面为4×4m~8×8m。
该煤矿采空区的面积较大,分布不规则,但由于该煤矿采用房柱式开采,井下保安煤柱维护较好,所以采空区目前基本稳定。
3.采空区稳定性评价
3.1 特殊地质条件、地质环境具有诱发采空区发生塌陷变的可能性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此处无大断层及构造破碎带,不存在古滑坡体等不良地质体。但随着保安煤柱和采空区顶板岩体的风化和浸水软化,发生采空区塌陷的可能性较大,将直接危及地表工厂的安全。
3.2 煤柱的稳定性评价
对于房柱开采的煤矿采空区,煤柱的稳定性是保证其采空区稳定的主要决定因素;煤柱的稳定性主要取决于煤柱应力和煤柱强度,当煤柱应力超过煤柱强度时,煤柱将会失稳破坏。可用安全系数来评判煤柱的稳定性,安全系数一般应在1.5~2.0之间。
煤柱支撑的总荷载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为煤柱支撑的总荷载;
、 分别为煤柱的长和宽;
、 分别为煤柱两侧采出的长和宽;
为覆岩平均重力密度;
H为覆岩厚度;
煤柱强度:准确的测定煤柱的强度是很困难的,最好的方法是进行现场测试。在无法进行现场测试时,一般情况下采用煤柱计算公式计算,如欧伯特-德沃/王(Oert-Dvall/Wang)公式、荷兰德(Holland)公式等,通常多采用欧伯特-德沃/王(Oert-Dvall/Wang)公式。
欧伯特-德沃/王(Oert-Dvall/Wang)公式:式中:为煤柱强度;
现场临界立方体煤柱单轴抗压强度;
W,h分别为煤柱的宽度和高度;
经过计算可得,最不利状态下煤柱的稳定在0.93~1.16之间,煤柱的稳定系数未达到1.5~2.0,即场地未达到稳定状态,需要对采空区进行处理。
4.治理方案比选
采空区的治理方案主要可选用的治理方案有墩台式支撑、注浆充填、煤矸石或矿渣充填三种方案。三种方案优缺点分析如下。
4.1墩台式支撑法
(1)墩台式支撑法治理原理:在采空区内砌筑浆砌石墩台,对采空区顶板提供直接支撑,由浆砌石墩台、保安煤柱、采空区顶板共同承受上部岩土体和拟建工程的荷载。
(2)优点:
①浆砌石墩台强度高,直接作用于顶板,治理效果最好,采空区塌陷得到彻底根治。治理后地表不存在基础沉降或仅有极小的沉降量,可以满足拟建工程对基础沉降量的严格要求。
②施工工艺简单,方便施工,便于操作。
③治理成本低,经济效益高。
(2)缺点:
①浆砌石施工,以人工作业为主,施工速度较慢。
②仅适用于采空区未塌陷,或局部塌落的矿井。
4.2注浆法
(1)注浆法治理原理:采用全充填压力注浆法。采用钻机造孔,将细粒充填材料与水的混合料浆液用注浆泵在压力作用下注入地下,使之在采空区固结为结石体,用以支撑上覆岩层。常用充填材料有:细石混凝土;水泥砂浆;水泥、粉煤灰;水泥、粘土,等等。
(2)优点:
①施工采用机械化作业,施工进度快。
②充填材料可因地制宜选取,灵活多样。
③地表作业,施工安全方便。
(2)缺点:
①存在一定的沉降量,仅适用于对基础沉降量要求不严的一般建(构)筑物和场地。
②治理成本高,经济效益低。
③各种充填材料具有一定的适用特点,应用受其应用特点和效果限制。细石混凝土适应面较广;砂浆适用于已经塌陷和较小的采空区;水泥、粉煤灰适用于一般建(构)筑物和场地;水泥、粘土适用于的裂缝封堵和一般的地下空穴。
4.3固体充填法
(1)固体充填支撑法治理原理:因地制宜选用固体渣料,采用机械运输采空区充填,利用其自重和机械压实。充填体直接支撑顶板,承担煤柱和顶板的剩余应力,以控制顶板和覆岩变形和塌陷,以保证采空区上方场地及建筑物的安全。
(2)优点:
①成本最低,经济效益高。
②充填材料为废弃物,治理采空区同时对周边环境得到有效整治,经济环保。
(3)缺点:
①充填体上部的压实施工困难,压实度控制难度较大。
②治理效果较差,有一定的沉降量,适用于上部建筑物对基础沉降要求宽松的工程。
4.4方案比选
治理方案直接工程费经济分析对照表
通过上述三方面的对比,墩台支撑治理方案最佳。通过治理可满足拟建工厂对基础和沉降量的要求,也能保证矿山的正常生产,同时,治理费用也最为经济。也达到了治理工程“安全可靠”“便于施工”“经济合理”的目的。
5.结论
通过对采空区多种治理方案优缺点和治理费用的比选,认为墩台式支撑治理方案,安全可靠、方便施工、经济合理,是本治理工程的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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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整合范文5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以优化布局为重点,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水平,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年至年矿业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对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炒卖矿权的矿业权人,特别是年度探矿权年检不合格的30个勘查项目,要依法收回其探矿权,把资源向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集中,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严肃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关闭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快推进县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对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整合矿种、整合矿区、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名单和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年年底基本完成整合任务。
(三)全力推进煤电、煤化工产业快速发展。整合煤炭资源,支持新汶集团、国司、开滦集团、山西潞安等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煤电、煤化工产业,尽快将伊犁建设成为国家和自治区重要的煤电、煤化工产业基地。抓紧做好新汶集团伊犁1号矿井项目核准工作,确保矿井顺利建设;全力推进新汶集团煤化工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尼勒克县煤焦化工业园建设,尽快形成300万吨焦炭产能,延伸产业链。
(四)加快钢铁产业开发。整合铁矿资源,全力支持伊犁钢铁公司和兴源钢铁公司加快技术改造和产能扩张,确保伊犁钢铁公司、兴源钢铁公司炼钢和轧钢建设项目对铁矿石的需求,力争到2010年在新源形成215万吨钢铁生产能力。加快尼勒克县松湖铁矿年产50万吨铁精粉和特克斯县阔拉萨依铁矿年产30万吨铁精粉采选厂建设,确保投产达效,把伊犁建设成为全疆第二大钢铁生产基地。
(五)加快黄金勘探开发。鼓励阿希金矿开发深部资源,扩大黄金产能。支持金川公司加快地质勘探和黄金开发步伐,年争取完成矿山建设前期立项工作。
(六)加快有色金属勘探开发。集中力量加快铜、铅、锌、锰、钨等有色金属矿产勘探开发,年争取2--3个多金属选厂开工建设,尽快实现工业性开采的突破。
(七)加快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依托南岗、金龙公司整合伊犁河谷水泥产业。大力发展工业硅生产,促进硅产业在伊东工业园区聚集发展。
(八)加强进出口矿产品加工与贸易。充分利用丰富的能源和区位优势,利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加速州直矿产资源转换的同时,做好中亚地区矿产品原材料的进口和冶炼加工贸易,建立一批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高载能大型企业。
三、整合的重点矿种
资源整合的重点矿种:煤、铁、铜、石灰岩等。推进有色金属勘查开发,煤矿单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9万吨(其它矿产最低开采规模参照自治区规定标准)。各县市根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四、具体工作安排
各县市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整顿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认真开展对矿产资源违纪违规行为的全面清查。对清查出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到位。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当场予以取缔;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县市要对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一登记填表,并于5月30日前向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国土资源局)报送前一阶段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阶段(年5月30日--10月31日)。各县市根据已经审定的工作方案组织推进资源整合工作,积极采取投资入股、企业兼并、企业收购、联合重组等形式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整合,组建新的符合规定条件和规模的矿山企业,依法设立采矿权,办理转让变更有关证照手续。依法关闭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对规模小、布局不合理、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不适应、浪费资源的矿山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并进行资源整合,对应停不停、停而不整、整合达不到要求或应整合而不进行资源整合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11月1日--11月10日)。由州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经贸委、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煤炭局等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分赴各县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要按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协同配合。各县市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发展计划、公安、监察、财政、经贸、工商、环保、安监、煤炭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和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本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协助政府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发展计划部门要做好产业发展规划、项目核准等方面的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以维护矿区社会秩序、强化民用爆破器材管理为重点的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公职人员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重点做好州本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资金的管理工作;经贸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工商部门要严把矿山企业设立关口,同时配合国土部门加强对矿业权转让的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矿山环境的保护工作;安监、煤炭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力度,确保“回头看”行动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取得实效。
矿产资源整合范文6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一)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必须按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进行。设置方案要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对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规模、勘查开采要求以及出让方式、出让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探矿权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内采矿权的设置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充分征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地勘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按照省国土资源部门制订的编制要求、编写大纲进行编制,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省国土资源部门对设区市政府报请审核的设置方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论证,并经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以及其他重要大中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和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权限内采矿权设置方案,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经县(市、区)政府审查同意,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审核,报设区市政府批准。
(四)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以及中型及以上生产规模矿山的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审批、登记,在颁发许可证前,须报省政府同意。
(五)新办矿山申请采矿登记,已有矿山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主矿种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可采储量等资源利用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六)按照分类出让的原则,严格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他优势企业发展。对大宗整装及其他重要的矿产资源产地,按有关规定优先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优势企业勘查开发,提高资源勘查开发的集约化水平。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优势企业投资进行地质勘查,引入大企业,形成大投入,争取实现新的找矿突破。
(七)国有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吸收社会资本进行勘查、开采,必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程序依法批准。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勘查设立的探矿权,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进行转让,《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意见》(冀政〔*〕58号)下发后设立的此类探矿权,不再进行转让,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对符合转采条件的探矿权,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情况,有计划地转为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要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按批准的设置方案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九)深入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按规定收缴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对已有采矿权尚未缴纳价款的情况进行清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推进矿产资源整合
(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资源整合工作,坚持“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逐步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整合后的矿山要进行重新设计,统一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大中型矿山必须按规定对矿区范围内及矿区范围周边的矿山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通过联合重组、投资入股、兼并收购等市场手段整合其他矿山的资源。
(十一)对已有勘查区及矿山及深部,不宜单独设立矿权,可利用一套开采系统进行开采的资源,不增设探矿权、采矿权。通过资源整合或扩大勘查范围、矿区范围,提高勘查开采规模和集约化水平,减少探矿权、采矿权数量。
四、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十二)各级政府是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乡(镇)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稳定。
(十三)加强对超贫磁铁矿和其他零星分散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开采行为。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保护环境、合理开发的原则,结合荒山治理、小流域治理、土地开发等,对部分环境有保障、适合开发的区域进行规范操作,有组织地进行开采。使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得到利用、矿区群众得到利益。
(十四)妥善解决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因矿业权纠纷、国有矿山企业改制、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一事一议,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利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实事求是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积极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