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救护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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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救护知识

急救救护知识范文1

关键词:模糊控制;自调整因子;单片机;温度传感器

DOI:10.16640/ki.37-1222/t.2016.06.202

在工业生产中温度控制是经常使用。有些系统把温度定位主要参数,例如热水器。工业中使用温度控制有很多种方式,其中PID类型占据主要地位并且经常使用的。PID控制技术虽然使用广泛,但存在一些弊端,在解决某方面实现非常困难,例如一些复杂、非线形、时变、大延迟被控对象,而模糊控制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类问题。

1 PID控制与模糊控制二者比较

举例介绍,热水器温度控制系统是使用单片机控制,如果采用模糊制的方法人为的设定程序,也就是按照人的思维方式进行控制。如果被控对象的参数突然发生变化,要得到较为理想温度,系统是否仍可的控制?其实采用PID控制技术调节储水式电热水器温度的自动控制系统,要使加热功率达到理想控制温度,控制效果一般。尽管在工业控制中PID控制广泛应并占有主导地位,但是在解决一些复杂的时变的、迟滞的被控对象方面控制效果不好。PID控制技术还有一项缺点,其参数设定专业而且整定难度大,当外界条件干扰控制系统后,参数还需要重新整定。最终体现控制达不到理想的效果。表现为控制系统稳定性、鲁棒性不好、控制调节时间长。

采用的模糊控制系统是一种自动控制系统。用模糊语言形式、模糊数学模糊逻辑的规则来表示,计算机控制技术具有反馈通道的闭环结构并带有数字控制系统。常规的PID控制和模糊控制比,有以下的优点:

(1)有很强的适应性。如果控制对象确定,模糊控制和PID控制效果一样;但对于不确定系统例如非线性、时变,模糊控制的优势就很明显,同时对噪声、纯滞后抑制能力特别强大。

(2)整定参数方便。模糊控制数学模型和被控对象不用复杂建立。采用被控过程参数现状来判断所产生的定性感觉,计算控制发展趋势观测。控制中形成一定规则参与控制过程,对现场操作人员、有关专家的经验知识、操作数据加以总结和归纳是模糊控制器出发点便。

(3)系统鲁棒性强。模糊控制参数变化以后系统不敏感,是因为不采用二值逻辑,而采用一种连续多值逻辑控制。所以系统参数变化,容易实现稳定控制,尤其适合于非线性、滞后系统时变的控制。

(4)结构简单。硬件结构无特殊要求,软硬件具有很强的优势,实现特别方便,主要体现在算法简捷。简单的查表运算对于模糊控制就可以实现,一些控制过程可离线进行,所以设计者设置容易,使用者也容易掌握。

(5)系统的规则。建立语言变量的控制规则灵活、系统控制参数,适用范围非常广。

2 热水器中模糊控制原理

首先数据采集模块要对内胆温度采集,模拟量转换成数字量,数据开始控制,具体形式表现――模数转换――中值滤波――存入对应存储单元。温度加热是通过键盘设定也就是键盘输入模块,对出水温度进行实时跟踪显示是LED显示模块,错误代码开始显示是就说明有异常情况;模糊控制器是控制模块采用主要控制,采集数据进行运算控制主要是输出驱动模块,双向晶闸管导通角是由输出控制信号控制,并设定的控制强度。

模糊控制中模糊控制器是相当重要,控制器性能好坏对系统的控制特性影响很大。模糊控制规则的确定性、可调整性是由控制性能决定的。模糊控制器的设计,控制设计在不同程度上加权是由量化因子kc和ke的位置和大小对输入变量误差、误差变化决定。调整系统特性时,kc和ke互相控制。改变一个,另一个也改变,所以要引进一种参数,这是参数是可调的,当采用可调参数对控制规则进行调整,被控对象不同,但都能获得满意控制效果。温度控制系统设计中,选用两位模糊控制器即EC――偏差变化率E――偏差,EC、E来做为模糊控制器的输入量。其中kc、ke和Ku 分别为输入和输出变量的量化因子和比例因子。量化因子kc和ke和比例系数Ku对控制系统的影响大。 ke选大,系统的超调也大,过渡过程也长;ke,超调,系统过渡时间变长。kc选择较大时,超调量减小,kc,系统超调,但系统的响应速度就慢。因此ke对超调的抑制不明显而kc对超调的抑制作用明显。增大Ku能使系统加快响应速度,但有一点增要考虑到, 增大Ku可能引起振荡。ke值怎样选择很重要,要使ke=N/em ,em――误差最大值, N――误差论域的最大量化等级。同时再加一个阶越信号,令 kc=0,观察输出结果,如果输出剧烈振荡,要增大kc;若输出不能跟踪理想信号,就要减小kc直至输出信号理想,输出信号理想时kc选择为1/100。要结合采样周期的长短来选择Ku,采样周期长,Ku可选的大。温度偏差变化率EC、温度偏差E,为模糊控制量的输入量,Y为输出控制量。如果超过系统温度设定值,加热器就要关闭,不考虑高于设定的误差。如图所示,计算系统的误差e(K)=V0-V;误差变化率公式为ec=e(K)-e(k-1),变量E和EC乘以量化因子ke 、kc ;基本控制到模糊控制,输出量U乘以比例因子Ku 由模糊论反馈回到控制论。

3 结论

模糊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所以应用模糊控制会越来越广,研究开发模糊控制领域发展空间将会更大。模糊控制理论存在一些问题,解诀这些问题就成为模糊控制技术目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相信模糊控制的应用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参考文献:

急救救护知识范文2

关键词:指定辩护;消极辩护;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4-0181-02

指定辩护制度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使得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得到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而盲、聋、哑等特殊犯罪主体未委托辩护律师的,则可通过强制辩护来保障其辩护权。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之中,由于指定辩护律师消极行使辩护职责,辩护效果并不理想。只有找到指定辩护律师消极的原因并寻求解决路径,指定辩护制度的价值才能得以真正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系列权利如辩护权等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一、指定辩护律师消极辩护的原因

(一)指定辩护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缺乏保障

缺乏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是指定辩护律师在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法律援助专业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援助的服务力量是法律专业人才。我国法律规定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但现阶段我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导力量是社会律师。有些地方有专项法律援助经费,但是没有用于支付律师办案补贴;还有一些地方存在对律师办理的义务量之内案件不给补贴,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有结余才支付补贴等现象。社会律师毕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体,也存在养家糊口的压力,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时,没有经费保障,难免使有的律师缺乏责任心和积极性,敷衍了事,致使案件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在许多经济发达的法治国家和地区,政府(国家)的法律援助义务主要体现在为受援人代付律师费上,法律援助律师的费及有关开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全额或大部分负担。

另外,指定辩护律师在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同样会遇到与一般辩护律师一样的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采纳正确辩护意见难等问题。

(二)对指定辩护律师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这仅仅规定了律师拒绝接受或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要给与相应的惩罚,对于如何评价辩护效果,辩护律师消极辩护时如何处罚、指定辩护律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时如何奖励等问题并无相关立法。不难看出,现有法律只规定律师在拒绝辩护时如何处罚,但是缺乏对律师进入法律援助阶段的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这一立法现状直接会导致很多律师被指派进行法律援助以后阳奉阴违,接受法律援助的案子只是为了避免处罚。至于如何辩护问题,由于缺乏立法,积极履行辩护职责,法律援助效果良好的不会有奖励;同样,消极辩护,不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的也不会有惩罚。这就直接促使律师消极辩护状态的形成。

(三)指定辩护律师介入诉讼晚,难以进行有效辩护

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援助的重要前提是,指定辩护律师必须对案件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尽早的接触被告人了解案情。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指定辩护律师最早也要在开庭前10天才可介入诉讼,因受时间的限制,他们根本无法进行充分有效的准备,很难真正完成其辩护任务,辩护的质量更是无从谈起。加之,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着的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采纳正确辩护意见难这些问题在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同样存在,直接打击了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积极性。

(四)社会对指定辩护律师消极辩护的容忍

社会对律师消极辩护行为的过分容忍是指定辩护律师消极辩护的重要原因。无论是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庭之上,人们都有先入为主的通病,对自己固有的观念和偏见深信不疑。习惯戴着有色眼镜看被告人,认为被告人的话没有可信度,说再多都是狡辩,况且公诉方已掌握了足够充分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辩护方再辩下去也没多大的意义,因为改变不了什么。正因为如此,当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对当事人的任何指控都听之任之时,社会大众普遍会觉得那是情有可原的。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总会认为指定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行为是一种施舍,因此他们不会对辩护人有太多的要求,甚至认为消极辩护是法律援助者的权力。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这种容忍,形成了指定辩护律师消极辩护的心理支持。

二、指定辩护律师消极辩护的应对对策

(一)确立指定辩护案件辩护效果的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

我国一方面通过法律强制规定律师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但在另一方又没有进一步确立对被指定的律师工作质量高低好坏的评价标准和与之相应的奖惩机制。上文已经指出这一立法现状的的弊端。那么,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的高与低呢?这就要看其具体的职责是什么,其是否真正按照职责标准去履行职责,是否真正努力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28条也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规定可知,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为被告人提供实体上、程序上和其他方面的帮助。以上对一般辩护律师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因为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与承办一般有偿案件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评判指定辩护律师工作质量的高低也要从以上三个方法进行评价,考察指定辩护律师是否真正尽职尽责地从实体上、程序上和其他方面为被告人提了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另外,评价结果只是一个标准,真正要实现限制指定辩护律师的消极辩护,还应当根据评价的结果对指定辩护律师进行合理的奖惩。在奖惩分明的体制之下,指定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积极性必将提高。

(二)完善指定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体系

保护指定辩护律师的权益重在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第6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律师,而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主导力量是社会律师。这些律师与受援助当事人的关系同付费律师与一般当事人的关系一样,都是一种委托关系,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与承办一般有偿案件并无不同之处,只不过付费的主体和付费金额大小不同而已,前者的付费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而后者则为刑事被告方自己,且所得报酬的多少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或者说是没有可比性的。社会律师毕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体,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时,没有经费保障,难免使有的律师缺乏责任心,敷衍了事,致使案件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要使律师积极进行辩护,国家有必要加大专项法律援助费用的投入,从而保障被指定的律师的权益。唯有如此,才能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另外,同一般辩护律师相比,指定辩护律师具有介入诉讼的时间过晚,难以实现有效的辩护的特点。要真正实现指定辩护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为其积极辩护提供支持,应当保证指定辩护律师尽早参与到诉讼之中。

(三)提高指定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

指定辩护同其他普通辩护相比,其具有公益性,这就决定了作为一名指定辩护律师,除了尽职敬业,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奉献精神。一个不具有奉献精神的律师在指定辩护的过程中必然因为所劳与所得不相称而心存不满,肯定谈不上积极有效的辩护。因此,加强指定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促进指定辩护律师的积极辩护具有重要作用。另外,促进指定辩护律师的积极辩护并不能仅仅局限于思想方面,倘若指定辩护律师具有了积极辩护的积极性,而其辩护能力低下,那其积极性也仅仅是一种热情,不会有实质性的效果。所以,要实现指定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提高指定辩护律师的业务素养是实质要求。

(四)设立公辩律师

法律援助本是政府的职责,具体工作为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现实是,我国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主导力量是社会律师。这不难看出,主客已经颠倒了,法律援助名为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但却实际成了律师的职责。同时,我国是当今世界上极少的通过法律强制规定律师法律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国家之一。我国《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刑事法律援助对律师而言应该是一种职业伦理要求,而在我国却成了一项法定义务。面对这一困境,不妨向某些西方国家借鉴一下设立专职的公辩律师的做法。所谓的公辩律师,是一种专门为特定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由国家发给工资的律师。公辩律师与普通律师相比多了一重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公辩律师除了具有一般律师所具备的的任职条件外,还须经历一场成为公辩律师的选拔考试。虽然公辩律师制度当前还只是一种设想,但若真的将其落实到实践中,将会大大改变我国法律援助的主导力量是社会律师的现状,使法律援助工作真正成为政府的职责,而非个人的义务。同时,是否成为公辩律师是律师自己自由的选择结果,而提供法律援助又是其天然的职责所在,因此其没有理由再消极地去辩护。

参考文献:

[1] 马静华.指定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以委托辩护为参照[J].现代法学,2010,(6).

[2] 王海,杨琳.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天中学刊,2015,(2).

[3] 张春阳.略论指定辩护的制度性缺陷及其完善[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急救救护知识范文3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前言

随着我国计算机软件技术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加强软件知识产权在国际领域的合作,对提升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质量至关重要,目前,很多国外公司在实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诸多值得中国借鉴的经验,计算机软件是研发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果,只有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良好的保护,才能够依法捍卫软件设计人员的合法利益,激励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活动当中,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的更好发展。

二、软件开发前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明确软件知识产权的具体归属

1.完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首先,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将明确归属问题作为一项重要问题,根据具体的著作权享有者情况,对软件的具体著作权进行研究,使软件的研发团队可以更好的根据研发委托情况进行著作权归属状况的认定。在国内公司收购国外公司包括软件著作权的过程中,要根据国际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对软件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建设。在进行著作权收购的过程中,要采用合同的形式对著作权的全部因素进行明确,既要明确对软件研发者的经济补偿,也要加强对软件后续开发环节知识产权的重视,使软件著作权的购买能够充分保障我国软件研发团队的利益。可以根据职务与非职务状况对软件的具体归属进行研究,使软件的归属权能够通过多样的方式进行著作权的认定[1]。如果软件在过去的时间段内存在著作权转让的情况,则要参考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软件的具体著作权情况进行明确,使软件能够更好的通过著作权的认定。

2.明确软件归属权

在进行软件归属权研究的过程中,电子软件需要根据著作权的具体情况,对软件产品的具体归属情况进行确定,使软件能够更好的同归委托实现开发质量的提高。要根据不同软件的具体研况,对产品的实际归属权进行分析,使委托人是否具备足够的委托资质能够更加清晰明了。要加强对软件委托过程中合同的关注,了解委托和被委托双方是否根据法律的要求制定了完整的委托合同,使软件产品的著作权能够更大程度上受到受托人的认可[2]。要在进行合同检验之前,对软件研发的委托人进行调查研究,使软件研发团队能够更好的保证委托人为合法身份。如果委托合同有行政性主管部分进行管理,则要加强对著作权设计领域的关注,使相同委托项目能够更好的被合同签订一方掌握,并将著作权划归受委托的一方。首先,要根据软件开发系统的实际需要,对软件描述程序进行研究,要根据软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对软件的开发周期进行确定,使软件的描述工作可以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3.合理划分软件股权

要将软件的开发活动进行阶段的划分[7]。首先,要对软件开发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根据软件应用的实际情况,对软件的具体需求进行研究,以便软件能够更好的适应开发流程的需要。在国内公司收购国外公司部分股权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股权情况的分析,了解国内公司可享受国外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的具体要求,使我国的软件开发人员能够更好的获取完整的外国软件著作权。要根据软件的具体描述情况,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有效性的验证,以便软件可以根据描述的情况对实际需求进行满足,降低软件开发造成的成本。要根据软件描述阶段的知识产权分布情况,对已经选定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尤其要加强对选定项目风险性因素的分析,使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提升对市场环境的适应能力。要根据初期规划得出的结论,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进行设计,按照规范的模型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的提升,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更好的利用法律程序实现保护质量的提升。

(二)通过合作开发实施软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要对委托双方的具体组织形式进行研究,如果软件开发一方能够拥有高水平的开发能力,则要保证相关人员能够以自由合作的形式进行软件开发质量的提高。要根据软件开发活动的相关协议,对已经研发完成的软件的著作权进行明确,并以此作为后续软件研发活动的指导,使各类软件的研发都能够保证提升软件研发质量[3]。要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经验,一些西方国家针对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拥有健全的法律,如果某些软件研发者出于获取非法经济效益的目的实施知识产权侵犯,不仅要将非法所得作为原有知识产权持有者的补偿金,还需要根据非法所得金额担负相关刑事责任。因此,西方国家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就较高。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进行了相关法律的制定,但法律条文尚需细化,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必要的打击,使得软件研发团队的切实利益不能得到保证。要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角度出发,在同西方国家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将相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机制的引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使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可以通过合作开发实现质量的提高。要对存在共有性特征的软件著作权进行关注,保证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能够得到明确的划分和保障,避免影响后续的软件开发积极性。要根据软件研发各方签署的协议,对软件研发过程中各方所实施的力量进行明确,使软件在研发的过程中能够采用分割使用的方式进行开发质量的提高。如果现有软件的归属权可以使用分割处理的方式进行控制,则要加强对软件分割状态的关注,使软件研发参与者的著作权得到充分的保障[4]。如果当前的软件不能保证以分割的形式进行使用,则要征求软件开发一方的意见,使软件资源的开发者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对著作权的持有者进行管理,使软件的开发团队可以更好的实现开发积极性的增强。

(三)根据职务属性进行软件归属权分析

要将软件开发各方的职务属性作为判断软件著作权的重要因素,首先,要对软件研发人员是否担任重要职务进行调查,使软件的研发人员不会由于研发工作影响了其它形式的本职工作[5]。另外,软件研发人员在进行研发的过程中,究竟是否使用公司的名义进行了相关的担保和经济资源的借贷,需要作为软件站著作权的参考性因素,使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能够在归属权分析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明确。如果软件的开发人员在实施开发的过程中,并未借用公司的任何软硬件资源,则需要将软件的归属权完全划归软件资源的开发者,使每一位软件资源开发者的经济效益能够的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软件的归属权在研发的过程进行了转让或继承,则要对软件开发之后的经济效益分配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以便软件的研发权和使用权能够从法律层面上实现对接。要根据国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软件研发的知识产权继承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使软件资源的继承能够同研发工作的有关报酬进行统一。[6]。要在明确合法继承人之后,将继承方面的范围进行拓展,使同软件开发有关的各方都能够获得利益的保障。要保证团队的继承能够照顾到每一个个体的利益,使开发活动参与各方能够将现有的权力进行维护,避免权力的转让造成的大量的归属权问题。另外,还要保障著作权一方拥有放弃的自由,使不愿意进行著作权承接的一方能够实现著作权的放弃。

三、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盗版防护技术

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要将知识产权的机密性特点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将任何一种计算机程序都视作一种知识产权,使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更好的同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商业秘密进行联系,提升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科学性。目前,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方面处于世界的前列,每一项新型计算机软件研发成功之后,科研团队都会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重要工作,在能够充分保证软件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才会将软件投入到市场当中。而我国在软件研发完成之后,出于盈利的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研发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研发团队,要加强同美国知识产权研发团队的互补和配合,使计算机软件研发团队的知识产权和经济效益得到同时的维护。要从技术和经营性需要等多个方面,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进行性能判断,使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覆盖全部的开发过程[8]。要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说明书,对各项程序进行科学的设计,并采用统一形式的算法进行相关基础性信息的总结,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同多种技术参数实现同时运行。

(二)完善软件收购程序

首先,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之前,要加强对著作权的关注,根据我国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具体著作权进行确认。要使用登记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认定,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具备法律效力。在国内软件公司收购国外软件公司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著作权的关注,确保著作权同公司其它硬件设施一同完成收购。在软件实施开发的过程中,要防止竞争对手对相关技术进行模仿,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要在软件投入市场之后,加强对境外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关注,根据国际领域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进行完善,使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可以得到充分的提高。

(三)计算机软件的商业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同其它实体物品保护技术的联系,使计算机软件可以根据保护活动的需要进行保护性能的提升。可以将知识产权的各类技术,以保险柜的方式进行保护,并通过密码的设计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可以正确的进行合同约定机制的构建,有针对性的对掌握知识产权信息的人进行约束,避免知识产权信息的泄露。要在合同当中对知识产权信息掌握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信息泄露的代价进行说明,提升合同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在进行新员工招聘的过程中,要对新员工进行机密保护信息的告知,使团队内部的保密规定能够更好的被新员工了解。在保护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将软件的具体开发时间和开发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一项基础性任务,使员工可以根据已经完成的任务情况,对后续的工作进行规划,提升团队的责任认定科学性。

(四)计算机软件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应对的过程中,要高水平的利用法律手段实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有效制止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的商业窃密行为,并对已经出现的违法问题进行全面的打击。在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用的过程中,要将能够收集到的全部法律资源进行统一管理,为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解决提供足够的法律资源。要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群体进行管理机制的构建,既要约束开发人员的行为,又要加强对开发人员的保护,使所有软件开发者能够通过公平的竞争渠道实现软件研发能力的增强。要借鉴出版领域的相关经验,对计算机软件研发者的合法竞争渠道进行开拓,使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同其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结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量。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应用效率,将不正当竞争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问题产生之后使用不正当竞争法,为计算机软件领域减少违法问题造成的成本。

四、结论

计算机软件的广泛使用,使得我国很多领域提高了信息的传递效率,并以此获得了更高水平的经济收益,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能够使研发计算机软件的领域受到更高水平的保护,促进更多新型高科技软件的研发质量,使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都能共享计算机软件研发领域的科研成果。

参考文献:

[1]邱雪娥.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D].昆明理工大学,2013.

[2]于凡.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4.

[3]李金果.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讨[D].西南大学,2010.

[4]常健.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0.

[5]樊云峰.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D].郑州大学,2007.

[6]侯昕.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3.

急救救护知识范文4

【关键词】名城保护 城市发展 经济 社会 环境

遗址作为历史发展的印记,对考古学有着重大的意义,通过考古研究,我们可以了解那一时期的建筑、文化以及社会环境;但遗址的过度保护同样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城市不能及时更新、经济基础落后、教育水平低下等。因此,许多年来,城市规划部门和考古研究部门遗址进行着一场博弈,谁也不愿做出让步。如何确定一处城市遗址的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已经越来越显重要。

一、经济效益

1、注重遗址保护模式

(1)资金来源短缺

传统模式下,对大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基本是由政府包办,全部费用由财政划拨,采用事业型管理经营模式但这种模式存在严重的弊端:由于实施大遗址保护和管理的经费主要依靠行政拨款,在当前地方财政不很宽裕的情况下,文物保护经费紧张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例如,汉长安城所在的未央区全年财政下拨的文物保护事业费仅1万元,尚不足两个工作人员一年的工资。蓝田猿人遗址每年只有1000多人参观,一年经费只有2万元,还要负担文管所7名职工的费用,保护设施破旧不堪。

(2)人均收入低下

由于不能搞开发建设,城市不能发展,许多农民只能靠种地为生,而18-40岁左右的则是靠道周边地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收入水平低下。在企业经营方面,由于受事业管理模式的限制,难以形成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意识,基本是等客上门,很少主动宣传促销,往往是门可罗雀。

2、注重开发建设

在注重开发建设的模式下,人们的经济来源更加多样化。不但可以发展各项企业增加人民收入,也同时解决了当地人的就业问题;当然,在开发建设中,应注重开发的力度与开发的强度,同时可也利用当地的原有经济结构发展生态旅游、观光农业和农家乐,这不但利于保证遗址区原有的历史面貌得以保留,更能使更多的的人有所生计。

基建投资加大:要想进行开发建设,拆迁和安置是不容忽视的大问题。因此

会引起工程费用的增加和建设周期的延长。此外,在注重开发建设的模式下,新增建筑与原有建筑在规划建设层面的适应程度和各指标之间的平衡状况也是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解决问题:针对以上两种对立模式,笔者认为:

A 在遗址区的开发建设中,应加强对遗址机理的绝对保护,而在其他地区,可适当进行开发建设,且不论从建筑形式上和建筑布局上尽量符合当地的建筑形式;

B 在旧有的城市机理上,可顺应历史上旧有的相关产业进行发展,例如,可在原有酒窖的位置修建酒吧一天条街;

C 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以汉长安城遗址为依托,以汉长安城形象为品牌,以

汉文化为核心,以文化产业园为载体,将汉长安城文化研究成果转化为文化产业,

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社会效益

1、注重遗址保护模式

(1)劳动就业压力大

由于外界城市在发展,社会在进步,而遗址保护区的城市建设停滞不前,必然会导致城市发展与外界城市发展的脱节。当外界在大力发展企业的时候,遗址区的人还是靠种地为生,而种地所赚的钱已远不能满足自身的生活要求,必然会导致遗址区人们在经济上入不敷出。为解决之一问题,好多家庭都靠在外打工为生,有家不能回,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2)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不高

由于遗址保护限制,居民生产、生活受到制约;且受周边城市建设冲击,居民发展需求日益凸显。究其原因,一方面,遗址区内遗址数量多,分布密集,且勘探发掘工作进展缓慢,大多尚未发掘。

三、环境效益

1、注重遗址保护模式

周边城市建设对遗址区环境破坏:

对于一般遗址区来说,大部分都位于城市郊区,因此城市的扩张与发展对它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与一般农村相比,地处城市近郊的遗址区的卫生环境状况常年来承受着城市经济建设的外部负效应,居民在与地方政府、开发商的利益协调中成为牺牲者。面对这一事实,如果我们不能在协调政府、开发商与居民三者需求的基础上保障居民利益,遗址区居民良好的生存环境将难以创造。

2、注重开发建设模式

(1)自然环境破坏

一方面,遗址的开发建设无疑会占用城市原有建设用地或耕地。而在开发建设中,开发商为获取高额利润,容积率往往很高,而绿化率则是按下限值。因此,环境质量变差。另一方面,遗址的开发建设中企业的引进,虽然解决了部分劳动就业,但也同时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2)社会环境破坏

由于中国的快速发展没有经过资产阶级的过度,我们自己的建筑形式就很难适应现在的生活要求,因此我们只能引用外国的建筑以适应新的生活要求。而在遗址保护区加入这些建筑,就会严重影响中国原有的历史风貌,从何显得两种建筑形式格格不入。

解决方式:

A 加大遗址保护区的紫线控制力度;

要改善城市近郊区遗址的环境状况,就要在城市规划阶段做好严格的退让规定,并确定城市工业区与遗址区的位置与风向关系。

B 提高遗址区新建区的绿化率

C 发展中国传统演变建筑;

现阶段,中国大部分建筑形式都是引进国外做法,而就算有些仿古建筑也只模仿了外表皮,而结构形式仍是国外的;笔者认为,应认真推敲中国古代的建筑形式,创造出属于中国人自身演变的建筑做法,从而才能更好的协调中国原有的历史风貌。

四、建构AHP模型

笔者认为,综合的定性分析只能得出一种问题的研究方向,要想彻底的解决问题,还需要进行定量分析。为此,可建立两个AHP模型,总目标层分别为遗址保护模式和开发建设模式。然后分别给出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子目标层,最后给出若干方案层。通过调研得出方案层各指标的两两比较的比重值,再用软件求出这一层次对上一层次的层次单排序。并用同样的方法求出上一层次对上上层次的层次单排序,最后求出对总目标的的层次总排序,进而得出结论。

【参考文献】

1喻学才.遗址论[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2):45-49.

2杨海娟,周德翼.西安汉城遗址保护区发展都市农业的设想[J].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32(1):105-109.

3刘科伟,牛栋.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J].经济地理,1999,19(5):105-109.

4权东计,霍小平.大遗址保护与旅游业发展初探——汉长安城保护与利用规划[J].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18(4):65-69.

5权东计,朱海霞.汉长安城保护与利用发展战略研究[J].经济地理,2003,23(3):409-413.

急救救护知识范文5

[关键词]计算机字体 知识产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F224-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5-0025-01

如果说文字的出现将人类带人的文明社会,那么,计算机的出现无疑将人类卷入了高速运转的信息时代的社会了。而当两者碰撞在一起的时候,一种新的字体形式——计算机字体应运而生。可是当计算机字体出现之后,人们对它的开发以及研究也是可想而知的。但在这个开发过程中却不可避免地遭遇了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现象,对此,加强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力度成为摆在知识产权的面前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有关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根据调查显示,目前中国的计算机字体开发者开发出来的计算机字体只有八百多种类别,也许对于—般的用户来说这个数字已经相当可以,而且种类够用了。可是再看看日本,他们对中文计算机字体的开发数目多达两千九百多款,相比之下我们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不足了。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我国的计算机字体没能很好地得到法律的保护。

计算机字体在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得到良好的发展,可是在中国,计算机字体开发商的发展却举步维艰,前途渺茫。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国外的计算机字体商正试图着打开中国的大门,随时准备冲击着中国的计算机字体市场。面对这种状况,我国的计算机字体商迫切地需要寻求法律上的保护,一来借之以排除内部的计算机字体行业发展不景气的忧患,二来也可以抵御外来计算机字体商强大的市场冲击。由此可见,对计算机字体加强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二、计算机字体保护模式的分类

综合目前国内和国外对计算机字体的相关保护模式,大致可以将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分为以下几大类:1 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模式;2 计算机字体的专利权保护模式;3 计算机字体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除了上述的几种模式,还有一些其他的模式。现在我们就来逐个分析这些计算机字体的保护模式。

1 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模式

在知识产权中,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对计算机字体的的保护,归属于版权法的范畴之内。因为只要一种新的计算机字体开发研究出来,版权享只用通过力理简便快捷并且费用低廉手续,就可以自然而然地享受版权法的保护。目前从国际范围上看,与计算机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一系列保护公约已经将计算机字纳入了版权包的保护范围之内,这就使得计算机字体在版权上形成了一套保护模式。

2 计算机字体的专利权保护模式

计算机字体的开发在专利权中应该归属于发明一类。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都要具备三个基本特性,即发明产物的实用性,发明产品的创造性及新颖性。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通过知识技术发明创造出来的产物,并且包含着文字本身传递信息的作用,无疑完全符合上述的三个特性,因此创造者在发明的各种字体之初可申请享有专利权,以便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3 计算机字体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

对于知识产权中的商业秘密法,大多人都容易将其忽略,那是因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没有设立这门法律,只是在其他诸如合同法、刑法中涉及到有关内容,例如在我国的法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如果计算机字体同时兼备秘密性、实用性、管理性、经济性、价值性等特性的话,就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除了上述的三大类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保护模式,基本上都属于若干法律混合保护的类型,例如计算机字体的版权法与计算机字体的专利法混合保护模式,计算机字体的版权法与计算机字体的商业秘密法的混合保护等等。

三、有关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现状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计算机产业飞速的更新换代的步伐,我国在法律上对计算机字体保护引起了相关的关注和重视,已经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努力建立着相关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就对计算机字体进行保护的法律而言,其主要问题不是在立法的程序,而是出现在司法上。换言之,就是国家对保护计算机字体相关的法律的立法方案的提出,还是比较及时和迅速的,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相关法律对计算机字体的保护水平却跟不上其更新换代的速度。

直至目前,我国采用版权法的保护模式对计算机字体进项相关保护,但是这并不排除我国将来会采取其他形式的保护模式,对计算机字体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在计算机产业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在法律上对计算机字体的保护不仅要跟上其发展步伐,同时也要兼顾到适应我国目前的国情。因此,对于计算机字体的保护方面,在立法程度上,我国也许没有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做得好,但是我们还是要遵照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不能盲从于发达国家的对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的标准。

四、对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上述文段中有分析到目前我国计算机字体多面临的问题,处于一种内有忧患外有冲击的状态,因此对计算机字体采取相关的保护是相当必要的。计算机由硬件和软件两大部分组成,而计算机字体属于计算机的软件部分,这种软件无体性的存在,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自然与其他实际存在的客体存在着差别。

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计算机软件存在,相对于其他被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而言,更容易被抄袭剽窃,而且剽窃者在盗取这种无体性的成果之后,还可以无限制地复制和扩容,以获得超低成本和高额收获之间丰厚的超额利益。如果剽窃者的这种行为不引起相关司法部门的重视,不采取法律措施对这种剽窃行为进行惩戒,那么这种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计算机字体权利人的利益,从而挫伤计算机字体研发者对计算机字体开发的生产积极性,在我国计算机字体的开发中引发不良后果。

而且,如果对计算机产业的法律保护不够严明和细致,不能对计算机字体做到强有力的保护,势必会引起我国计算机字体的发展不前,甚至影响到整个计算机行业的活力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稳步前进。由此观之,对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魏晶晶.关于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D].安徽大学,2012

[2]张平.再谈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J]知识产权,2011,(05):19-23

急救救护知识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技术 深基坑

1 建筑工程中深基坑中支护施工技术的应用现状

1.1 建筑工程的支护中施工作业前设计不全面

支护施工属于地下工程,需进行严格勘查,进行严格仔细的检查地域的地址、水质、建筑地基以及承重情况,通过仔细的有效的检查,进行计算详实的数据,在数据之上展开设计,才可以保证设计的全面性。而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勘察的范围不全面。对周边环境的调查不够详细。因而设计时所需要的数据不完整。就导致设计出的方案,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1.2 建筑工程的支护施工中施工工序不规范

在深基坑支护过程中,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中不完全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格的支护。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为了赶工期、节省施工材料或者施工方主管人员经验欠缺或者忽视此环节的重要性。而施工完成以后,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养护工作,支护部分的强度不够,从而造成支护工程的多种隐患。

1.3 深基坑工程中地下水对深基坑支护的影响

因深基坑作业处于地下,很容易碰到地下水源。如果在开挖和支护的过程中不能对地下书进行合理的勘察,地下水会直接影响到深基坑支护,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从而延误工期。因此要全面勘察地下水,减少深基坑中涌水渗水等问题的出现,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2 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的类别分析

2.1 按功能分类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系统

可分为三个系统,档土系统、挡水系统、支撑系统。档土系统主要采取钢板桩、钻孔灌注桩、钢筋混凝土桩、地下连续墙、深层水泥搅拌桩等。起到形成支护排桩或支护档土墙来阻止坑外土的压力;挡水系统,是采取旋喷桩、地下连续墙、深层水泥搅拌桩、锁扣锁住钢板桩、压密注浆等。起到阻挡坑外渗水 涌水;支撑系统。采取钢筋混凝土内支撑、钢管与型钢内支撑、钢与钢筋混凝土组合支撑等。起到支撑维护结构侧力与限制维护结构移位

2.2 常用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探析

(1)钢板桩支护技术;钢板桩支护技术,主要运用工程专用的钢板,来构建支护结构。为了便于钢板之间的衔接,一般会将钢板做成等腰梯形的形状,边沿部分比其它部分略薄,而且在梯形钢板的四个角都有一个螺孔,便于钢板的安装施工。从总体情况看,钢板桩支护结构的核心构件,就是由一块块梯形钢板连接在一起形成的钢板墙,“粘贴”在深基坑的四壁,来实现防掉土、防坍塌、防渗水的目的。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钢板墙的防护能力,往往在钢板墙施工完成后,还需要用钢管架设几道内挑式钢管梁,来改良钢板墙承压能力,从而提供更大的安全保障。钢板桩支护技术发展时间比较早,技术也相对成熟,在一些基坑深度大于5米的建筑工程中应用非常广泛。不过,这种支护技术有两个亟待解决的“难题”,一个是钢板的定位问题。由于在支护结构施工方案形成后,对每一块钢板的位置都有精确地标注,要求钢板的施工位置不能出现较大的误差。在实际施工中发现,实现钢板的精确定位非常困难,不仅需要大量地放线,还需要打桩机的严密配合。

(2)深层搅拌水泥土桩支护技术;不同于钢板桩支护施工技术,深层搅拌水泥土桩支护结构施工的着眼点并不在基坑壁的外表面,而是通过对一定深度的土层进行加固施工,以此来防止基坑壁和底层的坍塌和渗水。特别在一些软土地区建筑工程或者水工建筑深基坑施工过程中,深层搅拌水泥土桩支护技术的应用非常广泛。这种施工技术主要运用水泥打制出来的浆液,并利用大型搅拌机深入到土层中,将水泥浆灌入后进行强制搅拌。在干燥后,就能够形成一层粘性较强、硬度较大的水泥土墙体。这层墙体的厚度一般在30厘米左右,不仅能够挡土,还具备非常强的隔水能力(这也是它在水工建筑工程基坑施工中广泛应用的主要原因)。不过,由于该种支护施工技术施工过程对周围的环境扰动非常大,只能在基坑深度不超过3米的情况下应用,从而限制了它的应用范围。

(3)柱列式灌注桩排桩支护技术;柱列式灌注桩排桩支护在具体的施工中应用也非常广泛,特别在基坑深度大于5米的建筑工程中,能够发挥出非常理想的防护效果。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首先需要详细勘察基坑施工现场,特别是掌握基坑壁的内倾角度、抗扰动能力、受力分布和基坑四壁的总面积等数据;其次,在标注好打孔的位置后,需要用打孔机进行打孔,采取边打孔边灌浆的方式,同时掌握好打孔的速度;最后,在各个桩位施工完成后,在一些关键位置,还需要进行二次灌浆,以此来增加灌注桩排桩的防护能力。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柱列式灌注桩排桩支护施工过程中,务必要采用稳步施工的方式,尽量保持一个施工点,不要多点施工,以免扰动过大导致基坑壁的坍塌。

3 深基坑支护在土建施工中的控制措施

(1)建筑工程施工系统的质量好坏在于深基坑支护施工的质量,因此必须要重视深基坑支护施工的质量。如果基坑的下部存在地下水层,基层的防护工作很容易遭受到冲击和冲蚀,会降低基坑的稳定性。还会影响到周围的各个设施的安全。因此在深基坑支护工作过程中,要仔细勘察,开挖空洞之前应将地下水位降到边坡面和坑底以下,防止边坡滑坡或塌陷。(2)根据各地区不同地质环境条件选用合理的深基坑支护技术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各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差异明显,在实际的深基坑支护施工中,应当根据当地的地质地貌环境等特点,做好适合本工程的深基坑支护方案,在勘察过程中,要实地的不断检测,科学合理的选用基坑支护技术。保证基坑支护的安全性、时效性和经济性。在地质环境复杂的地区,要尤其重视基坑支护施工,综合运用各项施工技术的方式,来最大限度地确保深基坑的施工安全。

4 结语

总之,在高层建筑不断发展的前景下。深基坑支护对建筑工程越来越重要,而随着深基坑工程的数量增多,深基坑工程对建筑工程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两者相互关联。建筑工程是否顺利进行,在于深基坑支护的施工质量。因此建筑设计和施工人员要加强对深基坑支护施工的管理和控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