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范文1
案例一
属主体执法还是非主体执法
【案情】
2007年4月某日,市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楼顶一大型广告牌存在事故隐患。监察支队立即派员到现场,经检查发现举报属实,广告牌危及行人安全。监察支队确定立案调查取证。随后下达了责令改正文书,并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整改到期后,监察支队对事故隐患消除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既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进行安全评估。经研究决定,监察支队下达了强制性拆除的执法文书。
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市政府的“三定方案”,广告牌的管理属市政部门,安监部门进行检查并下达改正文书的行为属于越权执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广告牌的设立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对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查处是法定职权,不属于越权执法。
【评析】
该案件分歧的焦点是,该执法行为属于主体执法还是非主体执法?是否属于主体执法的关键是广告牌的设立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据调查,该广告牌设立的目的是用于出租,出租属于经营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某市监察支队依法查处广告牌事故隐患,属法定职权。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监察支队查处出租广告牌存在的事故隐患,权责法定。因此,在执法监察工作中,要以单位从事活动的性质确定是否属执法检查的范围,不因单位管理机构的属性确定是否属执法检查的范围,是本案留下的启示。
案例二
再议越位处罚
【案情】
2006年11月,某市安监局监察支队,在对一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有一建筑施工工地,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用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随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安条例》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之后进行复查时发现逾期未改,下达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万元处罚,建筑施工队伍不服处罚,申请听证。听证结果撤销该次行政处罚。
【评析】
施工队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安条例》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所以安监部门依据《建安条例》给予施工队伍处罚不当。
实施处罚的安监局认为有三点依据可以给予处罚:
一、《建安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安监部门是该法规的执法主体之一。其总则第一条已经明确说明,“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可见。《建安条例》并没只根据《建筑法》制定,也未规定执法主体只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安条例》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安监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建安条例》的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属安监部门。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法定职权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有关行业的安全管理条例,安监部门不一定是必然的执法主体,主要是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例如《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在第一条中同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但安监部门并不是《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处罚主体。《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煤炭局却不是该条例的执法主体。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适用《建安条例》中的某些条款(比如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但并不代表我们就是整部《建安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况且,我国在行政处罚中,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实行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对同一环节不允许也不可能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相同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以避免职能交叉。
《建安条例》中对安监机关的职责规定是“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是前置条件,限制了安监机关的职责权限。即《安全生产法》有条文规定的,我们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中没有规定的,我们不能执行实施行政处罚。我们安监部门能适用的条款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法》及明确由安监部门行使监管权和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涉及安监、交通、质监、公安、环保等多个执法主体,而安监部门不可能适用该条例中所有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范文2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镇成立了以XXX镇长为组长,XX为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此次行动做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圩日、节假日前,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强监管、严执法’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
组织检查组对辖区内木片木板厂、采石场、加油站、燃气点等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消防设施配置维护、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同时,对第二季度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累计出动检查人员74人次,检查企业15家;累计排查出安全隐患54处,其中现场整改46处,限期整改8处。
四、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在前期集中整治清理辖区内非法选矿洗矿点的基础上,我镇继续组织工作队对辖区内非法选矿洗矿点进行日常巡查,一旦发现这些选矿洗矿点有死灰复燃迹象,及时上报城区相关部门,为进一步开展整治工作提供便利。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镇区面积比较大,需要检查的企业比较分散,检查人员其他工作繁忙,车辆配置不足,无法有效地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二)被检查的企业“重利益、轻安全”,对于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总是找接口推脱,甚至不理睬,造成整改无法落实到位,问题、隐患依然存在。
(三)辖区面积大,各村坡很分散,防火和防暑、防溺水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鉴于目前天气炎热,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下一步,我镇将继续按照城区政府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一)继续提高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继续加强安全生产、防溺水安全宣传工作。
(二)继续加大排查检查力度,严肃对待查出的问题。
(三)加强问题整改,跟踪整改效果。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范文3
一、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主要问题
(一)编制机构不全,基层监管工作步履艰难。继2002年11月1日颁布施行《安全生产法》后,国务院依据《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称《决定》)。《决定》指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人员,……”。经过2年努力,截止2006年9月,浙江省101个市、县(市、区)已全部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2006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称《省条例》),《省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了这个“尚方宝剑”,乡镇(街道)相继组建了相应的监管机构。2008年2月2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14号,以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一是要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二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三是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至此,县级以上尤其是乡镇(街道)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是,由于省(市)级政府至今尚未出台与《安全生产法》、《决定》、《省条例》、《意见》相配套的、刚性的、统一的编制机构文件。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包括机构职责、机构名称、机构只数等)不统一,上下不对口,一定程度影响上传下达以及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己经组建的乡镇(街道)级监管机构,因上级政府没有正式下达行政或事业编制,其监管机构有“巢”无“鸟”,既使有人,或是内部调剂,或是身为其人,实是兼其职,乡镇(街道)监管执法层面仍然是断层,处于最基层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依然步履艰难。
(二)监管力量薄弱,难以适应执法监察需要。以我区为例。西湖辖区总面积312.43平方千米,辖2个镇、9个街道和118个社区、54个行政村,常住人口66.75万人,暂住人口10.71万人。区内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建有民族英雄和革命烈士的陵墓、牌坊、陈列馆16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均集中设在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区快和浙江大学等近百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坐落区内。到2008年6月止,全区法人企业达9814家,个体工商户17000家。而在监管力量方面,目前区级层面仅有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6人;11个镇(街道)虽组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科),规定增配科室副职1名、明确1名科室人员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其人员是内部调剂,增配的1名副职和明确的1名科室人员均还兼管其它工作,其实每个镇(街道)只有1人是专职安管人员。与我区监管范围、监管任务相比,我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极为薄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呈“倒金字塔”结构,越到基层,监管监察力量越薄弱,难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监管职责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难以履行。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从理论上讲不难理解,它是一个大安全、大概念、大范畴。但是,由于对综合监督管理本来涵义被曲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成了个“大箩筐”,只要是涉及安全的都往里面装。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职责不清,越位、错位、推委现象难以避免。尤其是发生事故后,遭老百姓遣责的不是专项监管部门,而是安监部门,直接把安监部门推向一线。专项监管部门也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二是综合监管内涵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不能正常履行。《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国家也颁布实施了一些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监管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尤其是《安全生产法》中确定的综合监督管理内涵不清,使得综合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不能正常履行,一些法律规范确定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一定程度影响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一些常识机构设置重叠,不利综合监管和协调。为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立了诸如“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等组织。这三个组织不能说不重要,也不能讲不可设。问题的关键是,就这三个组织而言,其指导思想都是围绕安全这个中心开展的。而现在是一分为三。各唱各的调、各自为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也难以避免,不利宏观管理和指导,不利综合监管,不利统筹协调。
(四)监管手段落后,安全监察工作受到制约。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不断应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执法水平与当前经济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突现。主要表现在。一是财力、物力、人力配备少,资金、车辆、人员、通讯工具匾乏,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二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专业技术性强,大部分执法监察人员因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三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体系极不健全,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和鉴定、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尚未在全国各行业普遍、有效地推行,执法监察难以有效开展,这些情况严重制约着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力开展。
二、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几点见解
(一)建立健全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机构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核心。一是监管机构编制及人员的配置,应依据当地管辖范围大小、任务轻重、生产总值(GDP)、人口等综合要素,依法、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及人员,切忌“一刀切”。二是在乡镇(街道)级政府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机构。目前,绝大多数乡镇(街道)虽组建了相应的机构,但是,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就人员而言,有的是通过地方途径招聘解决人员,有的是在乡镇(街道)内部调剂解决人员,且组建的编制机构找不到法律依据,主要是省(市)级政府尚未下达过有关编制文件,缺乏法律支撑,使必造成人员得不到稳定、工作经费落实不了、正常监管执法工作开展不起来。对此,乡镇(街道)级政府监管机构,应由省(市)编制委员会依据上述要素确定机构、编制和人员,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编制性质、统一监管范围、统一监管职责。
(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关健。一是在目前安监部门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省级以下安监部门保持现有规格的情况下,为有利于协调有关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现有的“安全生产委员”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可行的。建议“防火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等有关安全生产组织统一纳入“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利统一协调、统盘全局、综合治理,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明确《安全生产法》中“综合监督管理”的内涵。《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安监部门不好操作。举个简单例子:企业内部防火间距问题,是消防部门主管,一旦有问题要整改或处罚,应由《消防法》来调整。如果安监部门发现了问题,目前充其量只能是下发整改指令书的同时告知消防部门,也是比较妥当的办法。但是,问题在于安监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书,企业向安监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后就不好操作了。再是,安监部门虽告知了消防部门,若消防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内部防火间距问题迟迟得不到整改的话。此时,安监部门是再直接监督企业还是监督消防。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理解,安监局可以监督消防部门履其职尽其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安监部门应该用何种方式进行监督。如果安监部门只是口头告知消防部门,在此过程中一旦事故发生,责任追究起来,安监部门是空口无凭了。对此,明确《安全生产法》中“综合监督管理”的内涵,即明确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容、方式、手段以及明确监管执法主体势在必行。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范文4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高执法震慑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计划性、有效性、针对性和权威性,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二、编制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按照统筹兼顾、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监督检查计划。
(一)执法人员及车辆保障情况
1.现有各类在岗人员39人(在编正式人员34人,临聘人员5人),其中:驻村第一书记1人,实际在岗人员38人。已取得省行政执法证(应急管理类别)人员12人,直接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6人。
2.现有一般公务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
(二)监督检查职责范围
根据应急管理局监管职责,确定监督检查职责范围为:工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全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日共计546天。
1.总法定工作日1506天
2021年全年366天,全年法定假日115天(52周,每周法定假日2天;元旦、清明、中秋、端午、五一节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
总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法定假日)×执法人员总数=(366-115)×6=1506天。
2.非监督检查工作日960天
(1)应急值班值守预计需要150天。
(2)公休假:6名执法人员按照公休假平均休假10天计算,共计有公休假60天。
(3)开展病毒肺炎疫情防控198天、教育培训24天、事故调查180天、处理群众举报60天、参加部门联合执法60天,以及完成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等非执法工作日预计需要522天。
(4)迎接各类考核12天、参加工团活动、党务学习、工作例会156天、精准扶贫60天等非执法工作日预计需要228天。
3.全局监督检查工作日=1506-960=546天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两种方式,以重点检查为主。对重点检查企业全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对一般检查企业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行业领域和检查专业等特点,按照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四类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企业为20家,一般检查企业194家。具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如下:
1.重点检查企业20家:其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5家;非煤矿山企业1家;重点工贸企业14家。
2.一般检查企业194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8家、加油站67家、非煤矿山企业2家、工贸企业117家。
(二)重点检查安排
县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见附件1)。
(三)一般检查安排
由法规股按照职责,对照县安全生产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附件2),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
五、监督检查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六、监督检点
(一)责任分工
按照国家、省、市应急局有关文件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县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县安全生产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县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及《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大类)》(以下简称“三库一单”,名录附后)。
1.基础管理股:负责5家工贸企业的重点检查;负责对119家其它规模以上企业进行一般检查。
2.危化股:负责5家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重点检查;负责对75家其它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制药企业进行一般检查。
3.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10家安全生产企业的重点检查。
4.各乡镇人民政府、凯州新城、高新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负责对辖区内、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全覆盖检查。
(二)主要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4号令,63号令、77号令修改)第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结合《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重点检查以下16个方面的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5.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责任险投保,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危险作业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等情况;
8.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9.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0.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排查、上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情况;
11.作业场所安全设施(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泄压和止逆设施、紧急处理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的配置配备、检测检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情况;
12.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装设情况,以及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的紧急停车系统装设情况;
13.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14.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情况;
15.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6.其它有关生产安全检查的事项。
(三)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检查、一般检查(结合《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等形式,通过台帐资料检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应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并视情况聘请专家参与检查。检查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相关执法文书或表格中,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1.重点检查:现场监督执法检查人员按照编制好的现场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并逐项记录检查情况。一般检查,可随机确定检查内容,并将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2.现场处理: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相应现场处理措施:(1)当场予以纠正;(2)责令限期整改;(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6)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7)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3.复查:对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或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
4.联合执法:对一些地方或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需几个部门整合执法力量联合整治的,以县安委办名义召集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5.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6.事故调查处理: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执法检查结果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范文5
其主要职能有:根据南宁市江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江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通知》(江编[2013]18号)(江编[2013]18号)要求,江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主要行使以下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受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相关处罚办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协助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依照江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主要职能,下列法规对江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进行了授权。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四)《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条。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
(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范文6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精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审批办职责,制定审批办2019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精神,以推动部门和属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抓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实效。通过依法行政审批推动属地政府和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二)主要任务
对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批前的现场核查。
二、执法人员和执法工作日
(一)审批办执法人员:共计3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2019年共有365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和国庆共放假11天,全年周六、周日双休日104天,节假日合计115天,法定工作日250天。
2019年审批办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3人= 250天×3人=750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36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48%。
对企业进行审批前的现场核查。
(四)非执法工作日:39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52%。
1.学习、培训、材料汇总、下发通知、会议等;参加党群活动;机关值班等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每人约40个工作日,共12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16%。
2.进行行政审批要件审查和完成审批工作流程。每人约50个工作日,共15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20%。
3.陪同省、市督查检查。每人20个工作日,共6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8%。
4.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及病、事假;每人平均约20个工作日,共6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8%。
三、执行执法检查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制定阶段性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年度计划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