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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法规范文1
法律援助机构确立的援助对象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包括:儿童、妇女、失去土地的人、伤残者、靠养老金生活者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月收入低于5000兰特,即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2案件处理情况
1990年前,LAB承接的主要是刑事案件,一般是通过合同请私人开业律师办理。1990年后,刑事案件仍然是法律援助机构关注的主要目标,但由于法律援助机构拥有自己的雇佣律师队伍,其办理案件的途径已有所改变(LAB在全国各地有自己的办公室)。目前,LAB的法律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中心办公室(雇佣律师和公共辩护人)、私人开业律师(LAB付费聘请)、LAB的合作伙伴(LAB提供资金的其他非政府组织)。
3资金与预算
LAB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另有一小部分资金来源于私人捐赠的实验性项目,国家资金并不影响该中心的独立性。它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领导,其负责人由司法与宪法法制部部长直接任命②。过去三年,LAB的资金预算情况可以比较如下:
4影响政策
传统上,南非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为刑事案件提供辩护,但是最近建立了一些民事部门和一个宪法性的影响性诉讼部门。正是通过后者,南非法律援助机构内设影响性诉讼部门,为包括妇女、儿童和贫困人口在内的弱势群体开展分类行动和先例诉讼。2004年1月,南非法律援助机构采用了一项影响政策,法律援助机构不时地抓住机遇,通过承担或者资助诉讼和其他法律工作,积极地影响一大批贫困人口的生活,而不是仅仅为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南非法律援助机构在以下三个领域赋予影响政策以实际内容:(1)确立一项判例、法律制度或者解释涉及贫困人口方面的法律;(2)通过开展集体诉讼或者处理少部分事务从而能够解决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具备了处理群体性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的能力;(3)通过战略性干预或者非诉法律服务,具备了促进一个群体或者该群体中重要人群生活的潜力。影响性法律服务可由以下机制提供:(1)南非法律援助机构所属的司法中心和战略性诉讼部门雇佣的领取薪酬的律师;(2)私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3)南非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伙伴;(4)法律诊所;(5)以上机构和人员的组合。南非建立影响性诉讼部门,是为了保护人口中的边缘化部分,而致力于将宪法规定的内容变成活生生的现实。它为南非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承担并资助诉讼或者其他法律工作的机会,并对一个群体或者该群体的重要部分产生深远的影响。影响性诉讼部门通过诉讼,可以确立法律判例或者为法律的未知领域确立一个标准。此外,通过办理集体诉讼和战略性诉讼,影响性诉讼部门能够在单一事务中,确立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方式。
5法律援助战略规划
2008年9月,LAB批准了南非法律援助战略规划(2009~2012),为了执行这项战略规划,实现法律援助的展望与使命,法律援助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工作计划。法律援助机构还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每年都对该战略规划进行评估。南非法律援助的展望是建立一个公正的南非,使宪法中所珍爱的权利得到尊重、保护与防卫,确保正义被及所有的人。南非法律援助的使命是使法律援助机构成为最重要的法律服务提供者,通过高质量的专业化法律服务,以独立、高效并充满关爱的方式,确保穷人和弱势群体获得社会正义。为了实现自己的使命,南非法律援助机构确立了以下目标和战略:(1)发展目标:法律援助机构成为积极高效的促进正义的部门;关注并帮助穷人和弱势群体获得社会正义,对所有南非人而言确保宪法权利得以实现;成为一个可持续的、有效的独立组织,以确保能够完成自身使命;培育尊重并服从宪法价值观的公民和社会群体。(2)2009~2012发展战略:①客户和社区、相关部门:为客户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为社区培训有关宪法和法律援助服务的知识;致力于帮助建立一套积极有效的司法系统;定期向议会和行政机关作出解释,便于他们能够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划和项目。②经费与可持续发展:维持可持续的、经费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确保管理良好;发展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广为认可的法律援助品牌。③事业发展进程:评估事业发展进程(服务提供和支持),确保服务是有效率的、有用的、经济的、以客户为中心的、专业的、独立的;建立精确的、可行的和及时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告知事业发展进程和决定;确保财政管理合理,事业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6其他法律援助组织
法律援助的法规范文2
1、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内容
通过对小微企业进行调研和事故(事件)案例分析可知,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主要有:缺乏及时获取有效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渠道,缺乏获取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知识的渠道、能力和意识,不能及时正确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不能准确判断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与环境的违法行为,不能全面掌握安全与环境的法律责任要求,不能确切了解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等。例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都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各部委为了执行“三同时”制度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但是,很多小微企业不了解建设项目安全与环境“三同时”制度执行过程中预评价、验收评价和验收(或备案)的要求,从而出现违法非法行为,同时埋下了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事件隐患。从对一些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违法非法行为的调研分析可知,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的总体需求是一致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培训,包括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法律法规培训和能力意识培训;
2)安全生产问题与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咨询,包括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生产经营过程遇到法律问题的指导、法律纠纷的诉讼;
3)安全生产事项与环境保护事项的法律帮助,如建立相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协助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协助选择环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产品咨询服务等。
进行持续、有效的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必须建立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的法律援助体系。中央政府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的需求分析,提出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的内容、形式,制定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环境保护中介机构、法律中介机构、企业和社会在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中的责任,建立并监督管理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开展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引导小微企业接受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的体制和机制等。
2、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优先领域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频率高,即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风险高的行业(领域)应作为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的优先领域。就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事件的统计内容,难以获得所有行业(领域)的所有事故调查报告。因此,本文采用特别重大事故资料分析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特别重大事故风险计算式为r=ps(1)式中r为特别重大事故风险;p为特别重大事故可能性;s为特别重大事故严重性。某行业(领域)特别重大事故可能性用相对基准行业(领域)特别重大事故起数表示,即p=Ni/N0(2)式中Ni、N0分别为i行业(领域)和基准行业(领域)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某行业(领域)特别重大事故严重性用相对基准行业(领域)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表示,即s=Ri/R0(3)式中Ri、R0分别为i行业(领域)和基准行业(领域)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004—2012年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获得调查数据较为全面的77次特别重大事故。分析这77起特别重大事故所属的行业(领域),选择煤矿作为基准行业(领域),用式(1)~(3)计算不同行业(领域)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8个行业(领域)中,煤矿的特别重大事故风险最高,特别重大事故风险由高到低的其他行业(领域)依次为道路交通、非煤矿山、火灾、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社会公共安全和冶金机械加工。赵淑莉等对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行业进行了统计分析。化工行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比例最大,运输业紧随其后。我国当前化工行业生产规模大,生产工艺复杂,生产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很多,存在较多的环境风险源;一部分化工企业的环境安全意识较差,没有足够的应对环境事件的技术和人员;另外,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诸多因素使化工行业成为环境污染事件多发的行业。因此,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的优先领域应选定煤矿和化工行业,其次是道路交通和非煤矿山以及火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工贸行业。
3、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
立法法律援助是政府保障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合法权益、确保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发展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开展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依法开展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需要制定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我国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法的情况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的部门规章。当部门规章适应一段时间,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的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制定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而后制定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法,尽快建立起针对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小微企业安全与环境法律援助做到有法可依。
二、结论
法律援助的法规范文3
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近年来频频出现在领导讲话、报刊媒体、甚至相关的红头文件之中。笔者认为,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关乎法律援助制度的终极目的,关乎法律援助事业的兴衰成败。所谓法律援助覆盖面,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标准、范围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的提供能力,需要时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口总数。通俗地讲,也就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能惠及的人群。
一、法律援助覆盖面的现状
法律援助覆盖面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法律援助制度发达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他们的法律援助覆盖面达到很高的程度。比如,法国达到总人口的70%,瑞典达到90%,英国达到60%,美国达到50%。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刚刚起步,只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根据2003年实施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标准、范围,当时我国的法律援助覆盖面仅能达到总人口的2%~3%。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对法律援助需求的增长,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出台地方性法规、政策。不断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尤其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直接给予法律援助等。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2008年我国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达到了总人口的8%~10%。
二、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需要。吴爱英部长在纪念《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五周年座谈会上说:“扩大覆盖面。更好地满足网难群众的需要,已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神话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门槛。将涉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困难群体迫切需要的事项都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上,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中的积极作用。”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是满足社会公众法律援助需求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然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过去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相互交织特别是受国家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一定的困难,就业形势严峻。城乡居民增收压力增大。一些新矛盾随之产生,深层次矛盾进一步凸显,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大幅增长。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是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终檄目的的需要。司法部一再提出“落实政府责任、扩大覆盖面、扩大知晓率”是现阶段法律援助三大工作任务。这三者的关系。落实政府责任是保障,扩大知晓率是途径,扩大覆盖面才是目的。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是司法行政部门应对社会挑战的需要。无论是从国外法律援助的发展历史上看,还是从国内对法律援助的庞大需求上看,法律援助都是一项很有生命力的朝阳事业。
三、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面临的障碍
1 现行的经济困难标准不科学、不合理。2003年国务院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宜的需要规定”。实际上,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把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作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2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太窄。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仅限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民生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六条事项。这些范围远远满足不了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公民在诉讼中获得法律援助的比例是很小的。
3 部分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力量薄弱。提供能力有限。时至今日。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仍然处在“一个人、一间房、一张桌子、一本卷宗”的办公条件。“开不了门、找不着人”的现象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
4 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低。2007年年度,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启动了“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和需求调查”,此次调查是我国首次开展的法律援助专项调查,调查社会公众。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对法律援助基层知识的了解情况、需求事项,调查方式是入户面访和电话访问相结合。调查结果显示,56%的居民知道(听说过)法律援助,44%的人没有听说过法律援助。这个结果基本反映出农村法律援助知晓率的状况。
5 法律援助的便民程度不高。“门难进”。不少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县委、县政府的大楼里,深宅大院,几道门岗,几次登记预约,都未必能找到人。“人难找”。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只有三两个人,且主要精力用在办案上,老百姓千辛万苦找到法律援助中心,常常遇到找不到人,需要来回跑三两次才能递上申请。“事难办”。即使找到人了,也递交申请了,援助中心也常常以“不是低保人员,不符合援助条件”为理由拒之门外。
四、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的几点建议
1 选定某几种目标人群。(1)低保对象;(2)农民工;(3)残疾人;(4)老年人。
2 扩大事项范围。最彻底的办法就是取消事项范围限制。2008年底出台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就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意味着今后在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就只有一个条件――经济困难条件。所有的案件范围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了。
3 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部分县(市、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不足、地区面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凸显。严重阻碍了法律援助事宜的协调法律。
法律援助的法规范文4
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援助职能,确保服务职能到位,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行为,在全系统营造狠抓服务质量和提升办案能力的良好氛围,努力推动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渝西领先、全市一流,决定开展评选法律援助“办案能手”和“精品案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办案能手评选范围: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所有人员。
精品案例评选范围:**年度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评选标准
(一)“办案能手”标准: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2、热心于法律援助工作。
3、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援助的法规和规章,业务素质优秀,办案件质量高。
4、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办案纪律、文明办案、热情服务、所办案件群众反映好,无投诉的案件。
5、本年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25件,典型案件的数量不少于2件。
6、案卷符合《**县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要求。
(二)“精品案例”标准:
1、案件类型有典型性,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案件。
2、受援人十分满意。
3、在报刊、杂志上有正面报道。
4、案件质量符合《**县法律援助案件立档归卷办法》的要求;
三、评选办法和程序
1、此次评选活动采取推荐选拔的办法。各单位先自行组织,推选出本单位的办案能手和精品案例,按要求向局里申报。
2、推荐申报表、材料及案卷于11月15日前,报送法援科进行审查,逾期视为放弃。
3、成立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局领导和援助科、法制科等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择时评出“办案能手”和“精品案例”。
4、对评选出的办案能手和精品案例将增加办案补贴。
四、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评选旨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评选标准,从严把关,突出最优。
法律援助的法规范文5
关键词: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弱势群体
目录
中文摘要………………………………………………………………………1
引言……………………………………………………………………………4
一、法律援(对法律援助概念的认识)………………………………………4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5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5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6
三、法律援助重要意义…………………………………………………………6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学生的重要意义…………………………6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社会的重要意义…………………………7
四、结语…………………………………………………………………………8
注释……………………………………………………………………………8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转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我们中心每年举办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进行普法宣传,分担了国家的职责,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联合乌鲁木齐一所高校的法学会共同开展“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得到了兵团电视台的特别采访,受到了乌鲁木齐市民的一致好评。同时,我们中心提供的无偿的法律援助,帮助了那些真正经济上困难,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为我国司法部门减轻了工作负担。
总之,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经历证明了它存在的意义,证明了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用它的付出饯行了“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淋社会底层风雨,方知书本知识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众生艰辛的生存挣扎,才会真正明白法制、法律这些字眼与现实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堑距离。“民为本,法为器”,“学法、用法、普法、援助”,本着心中无比坚定的信念,我们每一个法援学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学识投入到社会需要帮助的人们的无偿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会秉承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古训,用我们最真诚的心和热情服务周围的人,让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少的人陷入权益无从救济的困境,让社会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最亲近的守护神。风雨成长路,我们携手走过;坎坷未来路,期待你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我们所有法律援助组织的不断努力之下,相信我们笑傲挫折的年轻,相信我们的明天不是梦,法律援助的队伍会更大、更强,法律援助的明天会更好!
注释:
《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期刊网,第5期,
法律援助的法规范文6
要让百姓打得起官司,能打官司,虽然已经喊了好多年,但是这么多年来,还是有不断有贫困群众如民工用极端方式解决工资等问题。他们之所以用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是他们不愿意打官司,一个重要得原因就是他们无钱打官司,又得不到法律援助。
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特别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在以往,我们虽然也要求政府部门对需要打官司的贫困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但都没有提高到政府责任的高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旦政府部门不提供不实施法律援助应承担什么责任。正因为制度的缺失,一些政府部门把法律援助当作一种施舍,一种政府可有可无的责任。从而使贫困群体很少得到法律援助。
在这种大背景下,河北省通过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特别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不能不说有积极的意义。既然是政府的责任,当然就不是政府对贫困群体的恩施。有责任,就要无条件地去做,不能有任何借口。做不好或不愿意提供法律援助,就要承担责任。这无疑使贫困群体寻求政府部门帮助、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更加理直气壮。政府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也更加尽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