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职业技能培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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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职业技能培训

建筑类职业技能培训范文1

论文关键词: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构建

目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全国建筑用工中90%的一线工人都是农民工,而这些建筑农民工中有90%文化程度在初中及初中以下,90%以上没有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在现行的建筑生产(支模板、绑钢筋、浇筑混凝土、砌筑结构、水电安装)模式下,农民工是现阶段和未来一段时间建筑业发展的主要支撑力量。

一、建筑农民工职业培训的现状

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那些不足建筑农民工10%的人所接受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多也只是临时的、短期的岗前培训。从目前现状看,全国建筑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仍十分薄弱。虽然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日益重视,但基本还处于研究和摸索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系统和有效的实施方案。由于已经实施的培训方式比较单一,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够,培训和输出的联动机制尚未形成,服务体系不健全,大量建筑农民工仍处于无序流动状态。

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面临很大困难的主要原因,是建筑企业实行管理层和劳务层两层分离的企业组织模式。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一般不带劳务队伍,企业农民工培训的责任难以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面临困境的另一个原因是培训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建筑企业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没有得到国家财政资金的扶持,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不愿支付农民工培训资金,农民工自身支付培训费用的能力也十分有限,而现行的培训鉴定收费标准过高,严重超出了企业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建设部预计,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转移每年仍将保持相当规模。当前技能培训环节的不适应,不仅减弱了农村劳动力进入建筑业的能力,也影响到建筑业本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构建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社会要求

农民工的素质不仅决定建筑质量和安全生产,而且决定建筑业的竞争力和长远发展。因此,做好建筑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工作不仅对农民工的系统化、有序化管理提供对策,而且为政府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促进并提高建筑行业的发展。另外,加强建筑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转变建筑业增长方式的需要,更是我国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他们的文化、技术、综合素质也直接关涉所在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出台、“阳光工程”的全面启动,使我国农民工培训工作全线铺开。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此前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和探讨,探索农民工培训体系的建构,对于促进就业、推进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推动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以此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切入点,是解决当前经济和社会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举措。

三、建筑农民工“三营四建”培训体系的构建

建筑农民工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学校、政府与农民工之间复杂的博弈关系。而构建以“三营四建”为结构支撑的培训体系,将政府、企业、学校、社会、农民工之间的关系有机地联系并协调起来,通过可靠的保障和有效的机制与措施提高建筑农民工的职业技能与素质。

建筑农民工“三营四建”培训体系是指,在国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这一必然趋势下,本着“政府引导、部门服务、市场需求、农民受益”的原则指导,以“三个营造、四个建立”为措施,构建科学的建筑农民工培训体系,切实提高农民工的技能与素质,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促进建筑农民工所在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实现。

“三个营造”包括营造良好的环境机制、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和培训经费的投入机制三方面内容:(1)实施政府主导,健全机构,提供制度保障。农民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聘用,即农民工要持职业资格证上岗。聘用后,用工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这样才能确保工资不被拖欠。整个社会要形成尊重农民工、鼓励农民工进行积极学习的良好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营造需要城市各管理部门的积极参与,需要城市人口的包容意识及尊重意识的不断升华,最终形成社会包容、农民工教育、建筑水平提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良好互动体系。(2)建筑农民工培训应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长期规划与当前需求的关系,制定合理的建设体系,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城乡一体化,并在财力、人力等多方面予以支持、统筹。(3)最后,实行政府、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政府要保证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和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功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专项基金,以保证教育培训的基本经费;改革现有的建筑工程成本费用的构成;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失地农民工培训;施工企业所需教育培训经费要从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建设单位要保证教育培训经费的足额支付,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的使用情况;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

“四个建立”:(1)建立完整的多层次教育培训体系。农民工要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必须进行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将农民工培训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各级建设教育协会,将具体的培训工作交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资格的学校及企业,建设和教育行政主管机构要强化政策研究,突出培训质量管理。(2)建立全方位的知识培训体系。建筑知识、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教育、法律知识及人文素质的全方位知识培训,不仅仅意味着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的提高,还为其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从而促进学历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指导企业还可根据生产实际,采取农民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方式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3)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培训体系。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远程教育等现代科技,逐步建立起信息网络培训体系。探索建立建筑业关键工种就业准入制度,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持证上岗制度,将企业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与企业考核、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标准化工地创建、工程评优等挂起钩来;将输出地与输入地有效地结合起来,将培训时间统筹利用起来,促进培训与就业的有效对接。(4)建立灵活的培训鉴定管理体系。以“放开入口,卡住出口”的方式,严格考核技能操作能力,并根据农民工工作的时间特点实施弹性教学。在培训鉴定上,采取基地鉴定与现场鉴定相结合、以现场鉴定为主的方式对其进行培训鉴定。还可以通过组织修订建筑业关键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提倡依托施工现场开展技能鉴定。对已具备相应职业能力水平的农民工技术骨干,通过综合业绩评价方式认定职业资格等级。最终通过制定农民工培训、鉴定、上岗、待遇相结合的配套政策,制定农民工技能等级工资指导标准,调动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

四、完善培训机制的保障措施

建筑类职业技能培训范文2

在施工企业的竞争越来越多的表现为人力资本竞争的今天,培训无疑成为了企业培养高素质人员的重要途径,成为了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企业也开始重视培训的作用,把培训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很多企业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并逐步加大了在培训上的投资,同样施工人员岗位培训会大大提升企业竞争力。

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行业水平发展相对较低。由于建筑施工现场分布面广,人员流动性大,自我素质提高的意识不强,如何对他们进行教育培训一直是企业年年重点抓的重要工作之一。现在国家推行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开发,这是提高垒行业劳动者素质的有效途径。我认为现阶段是开拓思路,进一步抓好这项工作的大好机遇。新疆建工集团四建作为一个国有大企业,是新疆建筑业的主力军,每年从业人员达上万名,建筑业作为容纳劳动力的主要支柱产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和鉴定尤为重要。2009年共有10600名建筑工人参加了培训,完成了8800人的技能鉴定工作。认真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开展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是建筑业深化发展的又一次机遇,企业依靠建筑业的蓬勃发展为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找到了出路。

目前新疆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大量内地企业进驻新疆,本地建筑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很大的困难。因此在企业推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使建筑业更顺利地进入日益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是带动建筑业发展必须抓住的一个契机,“科教若业”战略的一个重要落脚点。“科教兴业”战略是把建筑业建成支柱产业的重要战略方针,它要求企业不但要有技术创新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大批能运用创新技术的劳动者。而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仍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人主要由农民工组成,他们虽然掌握一些技能,但普遍较陈旧,如不改变现状,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因此通过职业技能的培训和鉴定,引导工人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是企业提高施工技术含量、适应市场需要的必由之路。当前垒国上下日益重视工程质量,施工企业面临着社会公众的关注。对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企业来说,提高工程的质量,提高工人的素质是最根本的。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新思路来抓新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四建从业人员1万多人,其中大部分为技术工人,而他们基本没有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要完成培训与鉴定工作,就要使培训管理保持适当的规模,就要充分调动各项目的积极性。因此我们推行了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垒年的任务分解到每个项目,确保企业培训与鉴定任务的完成。

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工种涉及39种之多,但是使用最普遍的、容易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的主要是瓦工、钢筋工、抹灰工、混凝土工等4个主体工种。因此我们首先以这4个工种为突破口来开展培训。建筑行业的大部分工人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但实践能力较强,所以我们先由各项目对在建工程中正在进行实际操作的工人“跟踪鉴定”,符台要求的经过考试合格后有关部门颁发初级工证书,申报中级工的,等到施工淡季经培训考试再给以鉴定。这样既不打乱企业的正常施工,又保证了鉴定的质量。建筑工人主要来自农村,且外出施工企业较多,工人分散流动性大。为了搞好培训工作,既方便工人参加培训鉴定,叉不影响企业的施工任务,我们树立注重管理,做好服务的工作思路。此项工作由于量大面广,又是初创阶段,必须加强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有服务意识,要多方面、多层次灵活地开展才能取得成功。我们有一个施工项目在独山子,工程进度紧不能回来,我们就把培训工作设在了工地现场,工作之余对工人进行有的放矢地培训,并且在培训时结合工人们的具体工作和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方便了工人还能够解决部分实际问题。健全体系,完善制度,保证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立一套完善的组织结构职业技能的开发是一项社会化工程,建筑行业搞好这项工作必须处理好外部协调问题。我们成立了建筑职业技能劳务岗位开发管理站,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行业技能岗位开发工作的开展。同时成立培训站。具体组织实施企业职业技能的培训、鉴定的工作。备分公司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依靠和联台主管建筑业教育培训的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和有序开展。同时,我们依托一些内地建筑传统乡镇建立培训基地,在劳务基地县坚持先培训再输出。在内地也形成了管理与服务网络,使这项工作有人管、有人办。建立健全岗位技术技能培训工作制度要建立起参加岗位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纪律培训考核办法培训组织机构以及培训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制度,保证岗位培训工作规范有序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防止浅尝辄止。政策引导,制度保障为分散流动的工人队伍有序地纳入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中去,必须建立“培训、鉴定、使用、待遇”四位一体的配套完善的政策体系。因此我们根据建设部、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了《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我们将建筑职业技能培训与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市场准人相挂钩。企业最关心的是市场,工人也都是在有市场的企业干活,市场的导向至关重要。《办法》将建筑职业技能培训与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相挂钩。施工项目是施工企业和工人的裁体,工程质量是企业业绩和工人素质的反映,也是职业技能培训成果的体现,培养建筑工人形成职业技能自我提高的意识。为了保证培训工作的规范化,我们制订了《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实施方案》、《考评员守则》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努力使培训能达到《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使鉴定按照《职业技能岗位鉴定规范》执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维护职业技能岗位开发工作的健康发展,正确处理培训与鉴定的关系,培训与鉴定是建筑职业技能鉴定的两个关键环节,培训是鉴定的基础,鉴定反映了培训的成果。在鉴定与培训的关系上,我们坚持以有关部门鉴定来促培训,以有关部门严格的鉴定程序和标准来保证我们的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建筑业从业人员众多,岗位培训和鉴定的任务很重。职业技能岗位开发必须保持适当的规模,才能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尽快推行创造物质基础。因此,我们对现阶段开展此项工作确定的原则是“先展开,再规范;先就位,再提高;先推行,再自觉”。但同时,我们也没有忽视质量,否则就失去了为工程质量和企业效益的提高提供劳动者素质保障的根本目的。我们通过摸底调查,将从业人员分成了两大类,一类是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已基本能达到技水平的,一类是刚进入建筑行业、达不到最低技工水平要求的。我们确定,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第一类人员进行培训鉴定,这样就能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保持一定的规模。我们对待这项工作注重加强领导,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企业开展岗位技术技能培训工作,是企业智力建设的基础工作,是必须长期坚持下去的重要工作因此,企业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紧紧抓在手上,经常检查过问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每年要专题研究总结和安排一至两次岗位培训工作,企业领导要为岗位培训提供组织人力、师资、资金和时间等方面的条件,及时解决岗位培训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使企业岗位培训不断向更新更高的层次推进,从而使企业实现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为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建筑类职业技能培训范文3

关键词:建筑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

建筑企业一线高技能人才是指建筑企业中具备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分类中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较高技能的人才。近年来,国家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全国各地的建筑企业一线操作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取证等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大批操作工人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技能证书。由于条件限制,目前建筑企业中大多数的一线操作工人只能取得初、中级工的技能证书,能拿到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操作工人很少,导致目前建筑企业一线操作工人中高技能人才极为稀少。人是质量的创造者,建筑企业的一线操作工人中必须有高技能的操作人才,才能有较高的施工质量。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科技进步也要求建筑企业的一线操作工人必须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目前建筑企业一线高技能人才的缺乏已成为制约建筑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因素之一。

笔者走访了许多建筑企业,其中一线操作工人取得技能证书的,初级工约占18%;中级工约占66%;高级工约占15%;技师约占1%;高级技师几乎没有。而相关职校的毕业生,从事专业操作的很少,大多当起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另外,目前在建筑企业一线的操作工人以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工为主。建筑企业要拿出建筑精品,往往因缺乏高技能的操作工人而束手无策。

就建筑企业内部而言,各工种的情况相差较大。一般来说,比较有技术性的工种,如电工、暖通等工种的技术工人大多毕业于专业的职业学校,其综合素质相对较高,他们中能取得高级工的人数多于其他工种。一些较粗重的工种,如砌砖工、抹灰工、混凝土工、搭架工,由于职业学校中这类专业较少,培养出来的学生也较少,因此,这类工种的技术工人基本上还是师徒承传或自学,文化程度仍然偏低,现有的职业技能证书也以初、中级为主,能取得高级工的就不多了,取得技师职称的更是凤毛麟角。

建筑企业一线高技能人才短缺的原因

造成建筑企业一线高技能人才短缺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培训、鉴定机构短缺

国家推行职业准入制度以来,由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需要有一定的资质,能鉴定中级工的鉴定机构比较多,但能鉴定高级工的就不多了,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的则非常少。建筑企业的操作工人,要想获得技师职称,唯一的途径就是参加四年一次的职业技能竞赛,并在省一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才能拿到技师证书。而建筑企业一线操作工人,要参加市、省级的职业技能竞赛是非常不容易的,可以说,留给他们参加高技能培训的机会少之又少。

职业技能鉴定需要由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来组织,特别是鉴定高级职业技能,更需要有较好的师资进行培训和较好的场地来组织鉴定。有的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只对比较容易鉴定的工种组织鉴定,对于不好组织或不容易组织的工种就不组织鉴定,致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某些方面形成空白。

(二)企业没有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

目前,有一些建筑企业管理者认为,企业效益出在管理层而不在施工操作层,在企业管理中只注重管理人员队伍的管理,而不注重一线操作工人的管理。当前的建筑企业中管理人员队伍相对稳定,而施工操作层面的工人并不稳定,企业缺乏对技术工人进行职业技能培养的意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已实施,但是,建筑业操作工人的流动性仍然很大,企业培养的一线高技能人才很容易流失。为了留住一线高技能人才,工人一旦取得技师职称,企业往往把他们提到项目部作为管理人员,不能继续发挥他们的特长,因此,许多取得技师职称的操作工人就此离开了操作岗位。

有些企业为讲求经济效益,对一线操作工人执行的是计件工资制,他们怕操作工人拿到高技能证书后会要求提高工资或“跳槽”,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由于建筑企业没有工厂车间那种稳定的结构,而是阶段性操作、交叉工种作业,流动性大,项目部一般实行劳务外包,企业没有与一线操作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使一线操作工人没有归属感,他们经常变换工地,失去了上进心和凝聚力,对于取得什么样的职业技能证书不感兴趣。

(三)建筑企业一线操作工人本身没有积极性

建筑企业一线操作工人大多由农民工组成,往往来自较贫困的地区,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对参加培训、听课、考试感到惧怕,认为自己能混碗饭吃就行,反正操作工一般以包干计件工资为主。此外,建筑企业的一线操作属脏活、累活,加之社会上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使许多一线操作工人不安心本行业的工作,只要有好机会就另谋高就了。

近几年来,企业改革造成很多一线操作工人下岗,职场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增大,加上劳动者维权难等因素,影响一线操作工人的思想情绪,使他们安于现状,不想过多地考虑以后的事情。

(四)职业培训机构把关不严

在前几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由于某些培训鉴定机构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鉴定质量,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时不规范操作,或收费过高,或只要交钱就发给证书,培训考试成了走过场,导致一些并不具备职业技能的人也得到了技能证书,这些人在一线生产施工中名不副实。

(五)整个社会的重视程度不够

过去,企业评劳模、标兵、拔尖人才、先进人物等都很重视一线操作工人。而如今,整个社会氛围都变了,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所关注的尽是官员、企业家、汽车、房产等,对一直在生产一线奉献的产业工人没人关注了。一些还保留每年评先制度的国有建筑企业,在评先时一线操作工人的比例也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都是厂长、经理等管理层人员。

近年来,房价高涨,房地产开发大发其财,但建筑企业依然惨淡经营。为了维持企业生存,建筑企业对一线操作工人的工资并没有水涨船高,由于许多农民工失业,建筑一线操作工人上岗竞争更为激烈。

培养建筑企业一线

高技能人才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来解决高技能人才不足的问题,有的省市也出台了企业直接推举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的措施。但培养高技能人才并不容易,需要做出巨大的努力。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要培养高技能的一线操作人才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国家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扶持建筑企业致力于培养一线高技能人才

对一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加强管理,多开展一些高技能培训。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注重建筑企业一线操作层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最好是鉴定机构依托建筑企业的项目施工,结合某一工种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鉴定,在实践中培养出一线操作的高技能人才。各地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负起培训与鉴定的责任,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工作。建筑企业一线操作工人的技能考试从资金投入到场地准备较为繁琐,但如果结合项目部的施工场地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就容易多了。只要有认真负责的精神,肯下工夫,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组织一个工种的技能鉴定是非常可行的。

(二)企业管理者要从思想上重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培养高技能人才不是短期行为,建筑企业要建立高技能人才的激励机制,鼓励一线操作工人学习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企业是培养一线高技能人才的主战场,要结合精品工程建设培养高技能人才,各项目部应在实际操作中注重操作工人的培养,经常性地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练兵活动,让那些具有高技能素质的操作工人有展示自身才能和技艺的机会。

建筑企业要对一线操作工人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要进行定期考核,通过技能考核激励员工学习技能。对取得好成绩、表现优秀的技能人才进行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奖励,要采取一些能留住高技能人才的人本管理措施,让他们安心在本企业工作。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建筑企业应与一线操作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他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这是留住人才的最低要求。对于高技能的一线操作工人,还要给他们与管理人员相当的福利待遇,企业评选先进、推荐优秀人才也要把一线高技能人才考虑进去。只有理解人才、尊重人才,企业才能留住一线高技能人才,我们的企业才会有希望。

(三)培养高技能人才要杜绝虚假做法

近些年来,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现象。有些人为了混张技能证书,制造假文凭,杜撰假成绩、假材料;有的人并没有真本事,靠拉人情关系取得虚假的职业技能证书。这样的行为是极为有害的。使用造假手段获取技能证书,打击了员工学习技能的积极性,那些有真本事的高技能人才就不能脱颖而出,就会埋没人才,培养高技能人才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要培养高技能人才,就要从实战出发,让那些有真才实学、有真本事的技术工人得到培养,让那些有进取心的人有发挥才能的机会。对于建筑技术工人,最好的考核方法就是在施工现场进行技能比赛或技能考试,只要拥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劳动定额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就应肯定他的技能等级。

(四)借助社会力量培养高技能人才

由于建筑企业本身没有鉴定职业技能的资格,培养一线高技能人才就要依靠社会的相关部门,各地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站、职业介绍中介公司、劳务公司都应建立一线操作工人的高技能人才库,为建筑企业提供高技能人才储备,也为高技能人才提供展示的平台。

职业教育培训对于提升建筑企业一线操作工人的技能水平和就业层次具有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建筑企业一线的操作工人仍以农民工为主,他们的技能大都处于初、中级工水平,要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就要通过职业教育培训来改变。而目前却非常缺乏建筑技能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因此,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社会各种媒体也要宣传劳动光荣的理念,要为广大劳动者唱赞歌。各相关机构要经常组织各种技术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让有真本事的一线操作工人有展示自身技艺的机会。同时,劳动执法部门和各级工会也要维护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学习和提高技能创造良好的条件,让一线操作工人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提高操作技能的工作中去。

培养一线高技能人才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要改变目前建筑企业一线高技能人才缺乏的局面,需要持续努力。我们热切希望社会相关部门能通力合作,重视这项工作,以保证建筑企业有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从而不断提高施工质量,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建筑精品。

参考文献

[1]钱军.高素质多面手员工在实现精益施工中的作用研究[J].建筑经济,2009,(11).

建筑类职业技能培训范文4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不设立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是通过与现有中国教育机构合作设置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的方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三条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

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

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

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其作

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十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三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达到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二)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三)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四)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六)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

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参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制定机构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当按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次确切表示。

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办学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该审批机关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遗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由审批机关核准后补发。

第三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三十条批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

第四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及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并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批准的专业(职业、工种)设置范围,自行设置专业(职业、工种),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但不得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禁止的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可以在中国境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技工学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提供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校舍等资产的用途。

第四十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取、使用发展基金。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

(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

(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的,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进行定期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招收学生、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期限、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证书发放、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

(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建筑类职业技能培训范文5

日前,人社部印发《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实施方案》,启动“春潮行动”。

《方案》明确,到2020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得到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力争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有机会接受创业培训。

“春潮行动”实施的重点对象是农村新成长劳动力。每年面向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拟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政府补贴培训700万人次,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每年面向在岗农民工开展政府补贴培训300万人次,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每年面向有创业意愿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100万人次,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

《方案》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落实补贴资金;加大政府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资金的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指导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增加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的经费投入。

广州:急需50万名技能人才

日前,由广州市人社局主办的“广州市技能人才服务对接系列招聘活动暨2015届技校毕业生预订会”启动,来自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计算机信息业、物流业等行业的120家企业进场抢订技校毕业生。

从招聘启事上看,企业招聘“诚意”十足。写明工资待遇、是否五险俱齐已成为“基本动作”,不少企业还将包住宿、提供班车、每月活动作为卖点。大部分企业给出的月薪为2500~3000元,超过普工水平。而针对很多技校生还未毕业的情况,企业普遍给出约2000元的实习补贴。

该次招聘会也宣告广州市技能人才服务对接系列招聘活动正式启动,该活动延续到4月底,并对参加招聘会但未找到工作的各类技能人才提供跟踪服务,优先提供就业岗位。

河南:再增81名职教专家可享政府津贴

经河南省政府审核批准,81名职业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的一线人员被评为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至此,全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总数达206人。

据介绍,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是河南省加强人力资源优势培育,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一项创新举措。这一评选参照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80人左右。主要评选对象是长期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教育科研等单位第一线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科研的在岗人员,所有申报人员须担任教育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八年以上。

职教专家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政府津贴,实行动态管理,5年一个周期。期满时,将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综合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专家称号与待遇。

河北:2万名农村劳动力将享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014年,河北省2万名农村劳动力将享受到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将获得转移就业帮助。培训对象为准备转移到当地县域内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在当地县域内企业初次就业半年以内的农村劳动力。

河北省将选择部分县域内二、三产业用工需求量比较大,且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比较重的县(市),作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工程的项目实施县(市)。项目实施县(市)确定后,从每个项目实施县(市)中,结合上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按照“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程序,择优选择2~3个培训机构作为培训服务承接主体,具体承担培训任务。

四川: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开赛

近日,四川省焊接和建筑金属构造领域的青年技能人才汇聚攀枝花市十九冶高级技工学校,参加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焊接、建筑金属构造全省选拔赛。

全省共有18支代表队、37名选手参加本次选拔赛。经过两天的激烈比赛,来自十九冶高级技工学校、成都市技师学院和四川锅炉公司的选手夺取了焊接项目的前十名,来自十九冶高级技工学校的选手包揽了建筑金属构造项目的前三名。

在2013年德国莱比锡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上,四川省选手获得了这两个项目的优胜奖牌。

江西:2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受表彰

建筑类职业技能培训范文6

一、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就业的基本情况

(一)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就业取得的成效

1 政策措施逐步完善、有序组织生态移民采挖虫草。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是青海省虫草的主产区,当地农牧民具有采挖虫草的传统。随着近年来虫草价格的持续走高,采挖虫草已成为农牧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为此,一是采取措施限制外来人员或跨县采挖虫草,少部分外来人员进入虫草产区要收1000元的草皮费。二是组织生态移民有序采挖虫草,例如曲麻莱县每年春季组织300多名牧民挖虫草,人均收入达4000元。2005年至2010年三江源地区农牧民纯收入年均增长了10%。三是省政府从2009年起每年下达资金4000万元,对三江源生态移民困难群众进行生活困难补助。

2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移民群众勤劳致富的本领。按照《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任务,省三江办牵头建立了生产型示范户393户,引导移民发展后续产业,共投资4863.7万元发展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并结合生态移民的就业方向,组织生态移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例如,果洛州从2003年实施三江源地区退牧还草和生态移民工程以来,先后组织了拖拉机驾驶及修理、汽车驾驶及修理、摩托车修理、民族歌舞、建筑普工、藏毯编织、民族服装(服饰)制做、烹饪、掐丝唐卡、大棚蔬菜种植等技能培训;玉树州近两年积极开展生态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汽车驾驶员156名,其中的多数已参与到玉树灾后重建之中,还培训了玛尼石雕刻447名,有1138名生态移民参与灾后重建,到建筑施工企业边接受培训边上岗:兴海县培训了276名汽车驾驶员,从事交通运输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收入。

3 结合实际,尊重生态移民意愿,积极发展后续产业,促进生态移民就业并增收。例如,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成立了股份制扶贫移民发展公司和建筑公司,县政府提供300万元,购置了8台挖掘机、12台卡车等,公司吸收的员工多数为生态移民,主要从事县城和生态移民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等;果洛州玛多县组织生态移民成立了公路养护队,主要从事县、乡村道路的养护,同时成立了建筑工程队,通过申请扶贫专项资金购置车辆等工具,参与共和县至玉树州的高速公路建设:果洛州曲麻莱县每年8月组织50多生态移民到格尔木市采摘枸杞,组织11户牧民到拉萨贩卖牛羊,人均年收入达3万元。6年来青海省财政共投入3亿元改善了三江源地区23个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出资3000万元,建立了生态移民创业扶持基金,积极引导和扶持生态移民发展后续产业,着力搞好玉树州诺尔布嘎琼民族服饰加工等15个后续产业项目,部分生态移民区在牛羊育肥、民族工艺品加工、畜产品加工、旅游服务等产业发展方面闯出了新路子。2011年10月,在三江源新村接受了科技培训的生态牧民,由32户牧民出资12.8万元成立的藏式用品加工车间,在5名裁缝能手的带领下,加工车间工作任务保满、且收入可观。

4 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试点成效明显,全面推广的时机已经成熟。2010年,青海省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三江源地区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试点的玉树州治多县、曲麻莱县,果洛州玛沁县、达日县按照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试点方案,建立基础台账,坚持一户一人,认真组织了试点。参加试点的人员分别为治多县564人、曲麻莱县558人,玛沁县603人、达日县508人。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一是受到生态移民的欢迎,能够集中劳动力管护草场每月取得382元收入。二是对农牧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支持,此前,保护草场、灭鼠、野生动物保护、草原防火、生态信息监测采集等工作都无法延伸,现因各乡镇建立了草原生态管护队这一载体而得以实现。三是受到生态移民当地政府的帮助,试点乡镇建立了草原管护队,由政府提供60万元,采购手持拖拉机等生产工具,草原由管理延伸到建设,开展种草等项目,加强了草原的保护和建设。

5 生态移民的“等、靠、要”观念逐步转变,部分生态移民自主创业的示范效应逐渐显现。相关部门对生态移民的就业观念进行了持续的、大量的引导和教育工作,生态移民的就业观念开始转变。一是只要能赚钱的活,移民们都愿意干了。二是已经会使用铁锹等劳动工具进行作业了。三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高。例如,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已经搬迁安置的228户移民中有30多户自筹资金购置了卡车、农用车、小四轮等从事运输业:黄南州泽库县和日乡的和日村大力发展传统石雕手工技艺,该村100户生态移民自筹资金50万元,省财政提供60万元,成立了和日乡石雕艺术有限公司,现已有278人从事石雕艺术,形成了家家有艺人、户户增收的繁荣景象;泽库县宁秀乡智格日村有20户牧户种植蔬菜,年人均收入达1500元以上:玉树州曲麻莱县在格尔木昆仑文化村的定居点,开办了嘛尼石生产车间,安排了60名移民就业,人均月工资600多元;黄南州有97户生态移民从事运输业,年创收户均25000元;从事摩托修理35户,户均年收入2000元;从事建筑、宾馆服务、餐饮400多户,年均创收4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