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文学成就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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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的文学成就

古罗马的文学成就范文1

阿基米德(Archimedes,约公元前287~212)是古希腊物理学家、数学家,静力学和流体静力学的奠基人。

除了伟大的牛顿和伟大的爱因斯坦,再没有一个人象阿基米德那样为人类的进步做出过这样大的贡献。即使牛顿和爱因斯坦也都曾从他身上汲取过智慧和灵感。他是“理论天才与实验天才合于一人的理想化身”,文艺复兴时期的达芬奇和伽利略等人都拿他来做自己的楷模。

从洗澡的故事说起

关于阿基米德,流传着这样一段有趣的故事。相传叙拉古赫农王让工匠替他做了一顶纯金的王冠,做好后,国王疑心工匠在金冠中掺了假,但这顶金冠确与当初交给金匠的纯金一样重,到底工匠有没有捣鬼呢?既想检验真假,又不能破坏王冠,这个问题不仅难倒了国王,也使诸大臣们面面相觑。

后来,国王请阿基米德来检验。最初,阿基米德也是冥思苦想而不得要领。一天,他去澡堂洗澡,当他坐进澡盆里时,看到水往外溢,同时感到身体被轻轻拖起。他突然悟到可以用测定固体在水中排水量的办法,来确定金冠的比重。他兴奋地跳出澡盆,连衣服都顾不得跑了出去,大声喊着“尤里卡!尤里卡!”。(Fureka,意思是“我知道了”)。

他经过了进一步的实验以后来到王宫,他把王冠和同等重量的纯金放在盛满水的两个盆里,比较两盆溢出来的水,发现放王冠的盆里溢出来的水比另一盆多。这就说明王冠的体积比相同重量的纯金的体积大,所以证明了王冠里掺进了其他金属。

这次试验的意义远远大过查出金匠欺骗国王,阿基米德从中发现了浮力定律:物体在液体中所获得的浮力,等于他所排出液体的重量。一直到现代,人们还在利用这个原理计算物体比重和测定船舶载重量等。

阿基米德的生平

公元前287年,阿基米德诞生于西西里岛的叙拉古(今意大利锡拉库萨)。他出生于贵族,与叙拉古的赫农王有亲戚关系,家庭十分富有。阿基米德的父亲是天文学家兼数学家,学识渊博,为人谦逊。他十一岁时,借助与王室的关系,被送到古希腊文化中心亚历山大里亚城去学习。

亚历山大位于尼罗河口,是当时文化贸易的中心之一。这里有雄伟的博物馆、图书馆,而且人才荟萃,被世人誉为“智慧之都”。阿基米德在这里学习和生活了许多年,曾跟很多学者密切交往。他在学习期间对数学、力学和天文学有浓厚的兴趣。在他学习天文学时,发明了用水利推动的星球仪,并用它模拟太阳、行星和月亮的运行及表演日食和月食现象。为解决用尼罗河水灌溉土地的难题,它发明了圆筒状的螺旋扬水器,后人称它为“阿基米德螺旋”。

公元前240年,阿基米德回叙古拉,当了赫农王的顾问,帮助国王解决生产实践、军事技术和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科学技术问题。

公元前212年,古罗马军队攻陷叙拉古,正在聚精会神研究科学问题的阿基米德,不幸被蛮横的罗马士兵杀死,终年七十五岁。阿基米德的遗体葬在西西里岛,墓碑上刻着一个圆柱内切球的图形,以纪念他在几何学上的卓越贡献。

阿基米德的科学成就

阿基米德无可争议的是古代希腊文明所产生的最伟大的数学家及科学家,他在诸多科学领域所作出的突出贡献,使他赢得同时代人的高度尊敬。

阿基米德在力学方面的成绩最为突出,他系统并严格的证明了杠杆定律,为静力学奠定了基础。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阿基米德系统地研究了物体的重心和杠杆原理,提出了精确地确定物体重心的方法,指出在物体的中心处支起来,就能使物体保持平衡。他在研究机械的过程中,发现了杠杆定律,并利用这一原理设计制造了许多机械。他在研究浮体的过程中发现了浮力定律,也就是有名的阿基米德定律。

阿基米德确定了抛物线弓形、螺线、圆形的面积以及椭球体、抛物面体等各种复杂几何体的表面积和体积的计算方法。在推演这些公式的过程中,他创立了“穷竭法”,即我们今天所说的逐步近似求极限的方法,因而被公认为微积分计算的鼻祖。他用圆内接多边形与外切多边形边数增多、面积逐渐接近的方法,比较精确的求出了圆周率。面对古希腊繁冗的数字表示方式,阿基米德还首创了记大数的方法,突破了当时用希腊字母计数不能超过一万的局限,并用它解决了许多数学难题。

阿基米德在天文学方面也有出色的成就。除了前面提到的星球仪,他还认为地球是圆球状的,并围绕着太阳旋转,这一观点比哥白尼的“日心地动说”要早一千八百年。限于当时的条件,他并没有就这个问题做深入系统的研究。但早在公元前三世纪就提出这样的见解,是很了不起的。

阿基米德的著作很多,作为数学家,他写出了《论球和圆柱》、《圆的度量》、《抛物线求积》、《论螺线》、《论锥体和球体》、《沙的计算》等数学著作。作为力学家,他著有《论图形的平衡》、《论浮体》、《论杠杆》、《原理》等力学著作。

阿基米德和雅典时期的科学家有着明显的不同,就是他既重视科学的严密性、准确性,要求对每一个问题都进行精确的、合乎逻辑的证明;又非常重视科学知识的实际应用。他非常重视试验,亲自动手制作各种仪器和机械。他一生设计、制造了许多机构和机器,除了杠杆系统外,值得一提的还有举重滑轮、灌地机、扬水机以及军事上用的抛石机等。被称作“阿基米德螺旋”的扬水机至今仍在埃及等地使用。

“假如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推动地球”

阿基米德不仅是个理论家,也是个实践家,他一生热衷于将其科学发现应用于实践,从而把二者结合起来。在埃及,公元前一千五百年前左右,就有人用杠杆来抬起重物,不过人们不知道它的道理。阿基米德潜心研究了这个现象并发现了杠杆原理。阿基米德曾说过:“假如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推动地球。”

当时的赫农王为埃及国王制造了一条船,体积大,相当重,因为不能挪动,搁浅在海岸上很多天。阿基米德设计了一套复杂的杠杆滑轮系统安装在船上,将绳索的一端交到赫农王手上。赫农王轻轻拉动绳索,奇迹出现了,大船缓缓地挪动起来,最终下到海里。国王惊讶之余,十分佩服阿基米德,并派人贴出告示“今后,无论阿基米德说什么,都要相信他。”

爱国者阿基米德

在阿基米德晚年时,罗马军队入侵叙拉古,阿基米德指导同胞们制造了很多攻击和防御的作战武器。当侵略军首领马塞勒塞率众攻城时,他设计的投石机把敌人打得哭爹喊娘。他制造的铁爪式起重机,能将敌船提起并倒转……

古罗马的文学成就范文2

关键词:科学;科学教育;人文教育;人文精神;教育观

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复杂关系是教育理论中远没有解决的话题,现在还存在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认识误区,即似乎只有人文学科内含人文精神,重视人文精神的培养似乎就是加强人文学科的教育。这种误解遮蔽了科学教育内含的另类人文资源,使人意识不到科学教育独特的价值。如果不走出此种认识上的误区就难以在新世纪培养完整意义上的人文精神。因此很有必要从历史的视角来审视相关的概念,历史地认识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交互关系。与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关的概念主要有两类,一是与科学有关,包括科学与科学主义、科学教育与科学主义教育,科学教育观与科学主义教育观。二是与人文有关,包括人文与人文主义、人文学科教育与人文主义教育、人文教育观与人文主义教育观。这些概念都具有历史性、文化性和语境性。贝尔纳(1901—1971)在谈到科学是一个历史范畴时说:“科学的本质是不能用定义一劳永逸地固定下来。”“过于刻板的定义有使精神实质被阉割的危险。”[1]贝尔纳的这一思想对于历史地分析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关系很有启迪意义。

一、历史视野中的“科学”

从词源上看,科学是指知识、智慧和研究形式。12世纪的宇宙论者威廉认为科学是“以物质为基础的知识”,在梵语中“科学”一词指特殊的智慧,最早给科学以明确规定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科学研究是一种从观察上升到一般原理,然后再返回到观察的活动。在17世纪中叶,science翻译为“格致”,即指分科之学,意为专门的知识和专门的学问。19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对科学的认识呈现出多元的观点。罗素(1872-1970)把凡是诉诸于人类的理性而不是诉诸于权威的一切确切的知识,称之为科学。李凯尔特(1863—1936)从方法论上区分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贝尔纳强调科学的探索。丹皮尔(1867—1952)对科学的界定重视的是科学研究的对象与结果以及知识的系统性。巴伯所注重的是,科学必须是理性在处理可经验的客体时所生之物。杜威认为,在思维过程的意义上,科学是一种方法,在思维的结果上,科学是一种知识体系。近现代国人不像西方学者那样对科学进行不同视角的审视,而是十分注意科学与技术的区别。1911年,梁启超在《学与术》一文中说:“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者也;术也者,取所发明之真理而致诸用者也。”严复在《原富》一书的按语中写道:“盖学与术异。学者考自然之理,立必然之例,术者据已知之理,求可成之功。学主知,术主行。”在这里,“学”指的是科学,“术”指的是技术。对科学概念的历史考察带来两点启示:其一,人们对科学的认识,在19世纪最初关注的是科学活动的结果。20世纪之后,逐步注意到科学研究的过程与方法。其二,不同时代的哲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教育家对科学的定义有不同的视角,所强调的侧重面有较大的差异。我们可以从几方面来规定和说明科学的含义:第一,科学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这一客观存在就狭义而言是指物质世界,就广义而言,它既包括物质存在也包括精神存在。第二,不管是广义的科学还是狭义的科学,其知识形态具有系统性、逻辑性,它不同于意见、猜测与传说。第三,科学不仅包括认识所获得的结果,也包括认识的过程与方法。第四,从过程的角度看,科学是一种批判性的探索未知的创造活动。本文中的科学取狭义的科学,在与“人文学科”相对的意义上,用自然科学代替科学一词。对科学教育与自然科学教育也采取类似的话语方式。

二、科学教育:从近代的崛起到当下的贬谪

科学与科学教育在历史过程中曾有过飞速发展与迅速倔起的黄金时代,也曾遭受指责,并陷入误解的困境。近代以来,它们经历了从崛起到贬谪的演变,但是不可能被驱逐出人类的认识视野和精神领域。

近代科学的发展引发了科学主义思潮,科学主义在教育领域表现为科学主义教育与科学主义教育观。科学主义是指:“一种主张自然科学的方法应该推广应用到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内的所有领域的观点,是一种坚信只有这些方法才能有效地用来获取知识的信念。”[2]“主义”并非用来一般性地表示某一种学说或主张,它是与形而上学相伴产生的一种等级化、中心化和权威化的知识阐释系统。从后现代的立场看,“主义”乃是十足的贬义词,它凭借虚构的中心,垄断了对世界的阐释权。“主义”不仅以某一个概念为其中心,而且力图借此使自己在整个知识阐释的空间成为权力性的中心机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科学主义”,就是以“科学”为其中心,凡是非科学的知识都需要在它的法庭上接受其检验,或者被科学化,或者被迫放弃其生存的权利,似乎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选择。因此,科学一旦“主义”便不再是科学,而是流变为一种支配其他一切知识话语的“元述事”。欧文认为,科学主义是一种“科学崇拜”,韦莫斯认为,科学主义是一种“信仰”,郭颖颐认为,科学主义是一种从传统遗产中兴起的信仰形式,科学成为文化设定的“公理”。科学主义有两个特点:第一,强调科学知识是人类知识的典范,用它可以解决人类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世界的一切,包括生命、情感、思想、精神等,迟早都可以化约为科学认识的范围与对象。第二,科学的方法应该用于包括人文学科在内的所有知识领域,只有科学方法才是认识世界的唯一正确的、有效的方法。

科学与教育联姻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即“科学的教育化”与“教育的科学化”。所谓科学的教育化就是指科学走进教育领域的历程。科学的教育化强调在教育内容上应吸纳科学,消解古典人文学科的独尊地位,甚至认为科学知识最有价值,“在现代世界,最有价值的知识是人能用其检验并解决自己问题的知识。这是通过科学和科学方法给予人类的知识。”[3]。科学的教育化走向极端就暴露了其内在的局限性,即过分强调科学教育内容而忽视或排斥非科学教育内容。这种极端思想可以称为“科学主义教育”。教育的科学化则是指,极力主张教育理论的发展要依靠科学,用科学方法来研究教育问题。教育的科学化强调,在研究教育的方法上把教育现象等同于自然现象,这可以称之为“科学教育观”。例如拉伊(1862—1926)认为实验教育学的目标是“根据生物学、社会学以及道德学的规律和规范,用实验、统计和有系统的观察,来解决教学上和教育上的问题”。[4]教育的科学化是针对旧教育理论的空疏无用而提出的,应该说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教育的科学化”走向极端就演变为“科学主义教育观”。概言之,科学主义教育与科学主义教育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近代科学进入教育领域有一个合法化的过程。近代科学的形成始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从哥白尼到牛顿所取得的科学成就,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革命的完成。但科学在教育中的地位直到19世纪才得到基本的认同。“在19世纪的工业社会中,伴随着民众教育制度的发展,自然科学以公认的现代化形式在中学出现……欧洲国家开设了自然科学课程,这是对传统的以古典文学课程为主的中等教育的挑战。但是,对自然科学学科的顺应,是在19世纪末对自然科学的地位和认可经历了一番激烈的争论之后才获得的。[5]然而当现代科学在社会中产生巨大双重影响之际,科学教育也就遭遇被贬谪的处境。与人文主义教育比较而言,科学主义教育似乎是一个十足的贬义词。

三、历史语境中的“人文”

“人文”概念的内涵丰富多彩而又歧义丛生。在古代汉语词汇里,“人文”一词有三个基本的含义:[6]第一,与“天文”相对,指诗书礼乐等以人自身为观察和思考对象的文化内容。第二,泛指人世人伦之事,意味着与人生事物的某种关联。第三,与人道相通,指为人之道或道德规范。在当今自然科学与人文学科、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关系问题的纷争中,人文有两个基本的含义:一是指人文学科或人文科学,二是指人文精神。在英文词汇中,来源于拉丁词humanitas(人性、教养)的英文词humanity,其意思有四个:第一,人道或仁慈的性质或状态,慈爱或慷慨的行为或性情;第二,人性。人类的属性;第三,人文学或人文学的研究;第四,人类。

西方的人文学科(拉丁词humanitas)一词最早出现在古罗马作家的著作中,西塞罗(前106—前43)用humanitas来表达一种教育理想,即通过教育或教化而使人获得完整、圆满的“人性”,也用这个词来表示具体的课程体系,即成为“自由民”必修的科目,包括哲学、语言、修辞、历史和数学等。在中世纪,古典的人文学科经过奥古斯丁(354—430)和其他神学家的发展,又成为中世纪基督教教育的基础。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人文学科成了专门知识的独立分支或流派。在14、15世纪,意大利人文主义学者彼特拉克(1304—1374)等人,通过整理与发掘古罗马的文化遗产,主要是西塞罗时期的文学作品,发现了一种与宗教神学完全不同的人生哲理。于是“人们转而面向古人的作品。这些作品成了研究的对象。这些作品被当作人文科学”。[7]

这时的“人文学”被称为人文研究(studiahumanitas),与神学研究(studiapinitatis)相对立,它包括语言、文学、哲学、艺术等关于人自身的知识学科以及这一时代的自然科学知识。“人文学”一词的出现,不仅折射出当时学术方向的改变,还意味着一种以世俗的人为中心、提倡人性或人道主义的新世界观代替了宗教神学的旧世界观。人文学科被当作培养“巨人”的手段。作为教育纲领的人文学科包括语法、修辞、诗学、历史、道德哲学以及古希腊古罗马的语言和文学。人文学科被当作完整的教育纲领,其最终目的在于训练人的多方面的才能,并使之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如今的人文学科范围十分广泛,“人文学科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研究领域:现代与古代语言、语言学、文学、历史学、法学、哲学、考古学、艺术史、艺术评论、艺术理论、艺术实践,以及具有人文主义内容,运用人文主义方法的其他社会科学。”总的来说,在文艺复兴之前,人文学科指古典的教育思想和与之相关的教育课程体系。近代以来,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相对应。”人文学科构成了一种独特的知识,即关于人类价值和精神表现的知识。”[8]

四、人文与人文教育:从主流到退隐、从复兴到抗争

人文学科与人文教育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经历了“潮涨潮落”,从古代的主流地位到中世纪的退隐,从文艺复兴时期的振兴到现代社会的抗争。这与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衰密切相关。人文主义(humanism)由人文学科衍生而来。人文主义的狭义理解指14—15世纪发生于意大利的思想文化运动。“19世纪西方学者才开始用人文主义(humanitas)一词来摄括整个思潮。”[9]“广义的人文主义是远自古希腊近至二十世纪现代的一种观念,具有多样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一种着眼于人类既有尊严、又富有理性的哲学观。……其精神是现实的、宽容的,其学习方法则为教育,自由研究和启蒙。”[10]美国学者古德认为,人文主义是指:“强调人类在宇宙关系中的尊严、利益及重要性的任何哲学理论。”[11]总之,人文主义肯定人的价值,强调人的地位和尊严,倡导个性发展,关心人的幸福和命运。文艺复兴之后,科学带来了巨大的技术威力,使人类获得了一种与日俱增的“全能感”和“幸福感”,似乎凭借科学人类便无所不能,科学逐渐成为一种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实证主义把科学视为知识的典范。人文学科的主导地位受到挑战,走上了一条衰落、危机、复兴的“辛酸”之路。康德对事实与价值的划分,划分了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各自的领地。到了现代,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由相互区别到分离、隔绝发展到对立、甚至冲突,出现了两种互不理解的文化。历史地看,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并不必然发生冲突和对峙。但到了19世纪末之后,当它们变为“主义”时,二者的关系才变得紧张起来。在前现代时期,与人文主义相对立的范畴是蒙昧主义与宗教神学。当时人文学科和自然科学以对理性的推崇为联结的纽带,携手反对神学和宗教信仰。二者对人的一致理解是:人区别于动物在于人有理性;理性是人类的本质特征,是人的尊严、价值的体现;要拨开神性的迷雾,关键是唤醒人的理性,使理性复苏。19世纪末,人文主义发展到了新的历史阶段,传统意义上的人文主义在费尔巴哈的哲学里出现了新的转向。费尔巴哈用肉体的感性的人取代了传统大学中那种无实体的精神的人。以推祟理性为人的本质的人文观念,在费尔巴哈自然主义的感性冲动中开始了最初的消融。现代人文主义把研究对象聚焦在对人的命运、价值、前途等的研究上,否认人的理性作用,否认科学的价值。认为只有人的非理性因素,诸如人的情感、意志、欲望等才是人的本质,而理性和科学只不过是意志的工具而已。反对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人,反’对淹没入的情感与个性,反对抹杀人的主体性和价值,认为科学主义只能把活生生的人机械地“冷冻”起来。现代人文主义希望把人从科学与理性的压抑中拯救出来,似乎唯一办法就是去发现和追求人的非理性,由此形成了意志主义(叔本华和尼采为代表)对于人生苦难的揭示和消解,存在主义(海德格尔为代表)对于个体存在的自由境界和主人格的追求,生命哲学(狄尔泰、齐美尔和柏格森为代表)对生命主体的强调。

现代人文主义继承了传统人文主义推崇人性、反对神性的衣钵,却抛弃了它原来倡导的理性传统,走上了与科学主义相反的道路。它与非理性主义联姻,从理性以外的世界去找寻人的本质。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紧张与对立的局面由此而形成。现代人文主义对理性、科学的批判与反思、对人的生命的意义、道德、幸福、痛苦、焦虑等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固然有积极一面,但由此而把非理性的意志、与本能视为人的全部本质,并进而否认科学的合理性,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误导作用。现代人文主义思潮在教育领域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人文主义者把人文学科认定为最高意义上的教育内容而排,斥或贬低非人文学科内容。“在课程的设置上,人文主义教育极为重视人文学科。在他们看来,历史、文学、哲学、艺术等人文学科比科学学科更能深刻地揭示人的本性,通过这些学科,人更能了解人类的苦难、痛苦、焦虑乃至死亡,从而对其有所准备,通过这些学科,人们对自己的认识也就更加全面、深刻、真实。”[12]用人文学科的研究方法来审视教育活动并形成相应的教育理念时,就形主义教育观。人文主义教育观对研究教育有自身独特的观念:把教育的意义和价值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注重研究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主观方面、个体意识、精神以及进入价值意义结构的文化背景。教育追求的结果是价值的实现、学生个性发展和兴趣的满足、感情的宣泄等,而不重视掌握多少知识与技能。人文主义教育观重视学生的情感,强调个性,这对于把学生视为“机器”、“容器”的科学主义教育观,无疑具有纠偏的作用。然而教育的目的在于克服人的兽性而弘扬人性,片面强调人的非理性的一面,而忽视理性的一面,如此培养出来的人,依然是片面发展的人。

综合上述对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历史透视与现实分析,我们认识到自然科学教育与人文学科教育的复杂关系,如下图所示。教育从内容上可以分解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片面强调自身的重要性就会分别走向科学主义教育和人文主义教育。用自然科学的思想方法来研究教育活动就产生了科学教育观,用人文学科的思想方法来思考教育活动就容易形教育观,两者走向极端化就分别演化为科学主义教育观和人文主义教育观。科学教育的对象不是物质世界,而是具有生命活力的人,具有潜在发展能力的人,它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发展,包括智力和非智力,它要改变的是学生主观世界。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自然科学教育与人文学科教育一样具有人文价值,但又是一种不同于人文学科教育的人文价值,它具有独特的人文内涵。因此我们需要人文地理解科学教育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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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Websterr'sthirdNewInternationalDictionary.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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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肖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6.

[8][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M],商务印书馆,1983:336

[9]EncyclopaediaBritannic.Vol.8.1982:1180

[10]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Ⅱ)[M].1987:711.

古罗马的文学成就范文3

关键词: 科学哲学 西方城市规划 思想演变

Abstract: Urban planning is a sophisticated and comprehensive social and technical process. As one of the dominant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evolution of ideology, science philosophy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cience philosophy, this paper analyzes its influence on the evolution of western urban planning ideology at the embryonic stage of the urban planning as a subject in ancient Greece and the modern time.

Key words: ideology of science philosophy; Western urban planning; evolution of ideology

一、 引言

科学与哲学,远从古希腊时期开始,就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作为一个独立的哲学分支,科学哲学创立于20世纪初,它的两端连接着科学和哲学,是哲学家和科学家共同关注的一个领域。它以科学活动和科学理论为研究对象,探讨科学的本质、科学知识的获得和检验、科学的逻辑结构等有关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相类似的,城市规划作为一门学科,是19世纪末工业革命对城市产生巨大影响之后才兴起的。而城市规划活动及其理论思想,则是伴随着城市的形成、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城市规划本身是一个复杂而综合的社会与技术过程,主导其思想演变的除却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外,作为哲学一个影响深远的分支,科学哲学也起着不容忽略的作用。

如前所述,科学哲学萌芽于古希腊时期,真正创立于20世纪初,这两个时期也是城市规划思想起源和发展最重要的时期。与古希腊时期相比,古罗马的哲学和社会思想总体上处于一种全面的庸俗化状态,虽然在技术尤其是工程技术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可是在哲学与科学方面取得的建树很少,其城市规划思想主要也是为实用主义和歌颂皇权、炫耀财富、表彰功绩服务的。而中世纪时期,基督教对世俗和精神世界全面占领,学者们基本上没有学术自由,经院哲学方法上的基本取向是反经验的,科学没有存在的基础,也没有生存的理由和空间,科学方法论的讨论基本上被忽视了。中世纪时期的思想基本上对哲学与科学贡献并不多,其城市规划思想以体现宗教图景和自然秩序为主。因此,本文试图从科学哲学这一视角,着重分析从古希腊时期和近代在学科的萌芽和起源时期,科学哲学的发展对西方城市规划思想演变的影响。

二、 古希腊时期哲学对城市规划思想的启发

古希腊是科学思想的摇篮,近代科学的各个学科,几乎都能在古希腊的科学里找到其思想源头。科学史上的古希腊,不仅指政治历史意义上的古希腊,而是包括从公元前7世纪到公元2世纪,跨越政治历史意义上的古希腊、马其顿帝国、古罗马的近8个世纪的时间[1]。

古希腊人对宇宙万物充满着好奇,其思考的对象已触及世界的起源、理性的作用、方法论等方面。古希腊哲学一方面是一种以理性为取向的自然哲学,承认世界运动是有规律的,整个宇宙万物之间是和谐有序的。其中代表的思想有以泰勒士(Thales)和德谟克利特(Demokritos)所代表的自然实体主义和以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和柏拉图(Plato)所代表的数学形式主义。所谓实体主义是相对于形式主义而言的,它们的共同目标是追问事物的本性。实体主义者把本性问题转换成事物的实体构成问题,形式主义者则把问题转换成事物的构成形式问题。而另一方面,怀疑论者们又认识到知识和理性的相对性和局限性,提倡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这种种的哲学思考和探索,都对古希腊的城市规划思想起着深刻的影响。

(一)《理想国》与泰勒斯和德谟克利特所代表的自然实体主义自然哲学

泰勒斯首先认识到宇宙的和谐性。他提出“万物源于水”的命题,认为宇宙万物起源于水,又复归于水,因此世界是统一的。[2]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则提出原子和虚空的概念,认为万物的本原不是自身也会发生变化的水、土、气、火等具体的物质形态,而是自身不变的物质元素,即原子。原子是最小的、不可见的、不能再分的物质微粒,而虚空是原子运动的场所。由于原子的大小、形态、次序、位置不同,原子彼此的碰撞结合成世界万物。[3]

尽管对宇宙万物本原的描述不同,但古希腊的哲学家们都意识到,在多变的经验感觉之下,大自然其实是有着不变的性质和规律的。这种思想被广泛接受,并被运用于对社会事务的有序安排中。他们认为,在家庭、团队、政府、社会等不同层面上,不同的构成单元有不同的角色和位置,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但同时又相互依赖和协助,共同构成一幅和谐、统一、有序的图景。这些理念为柏拉图的《理想国》提供了思想基础。

《理想国》是柏拉图的著名代表作,书中以对话的形式,叙述了柏拉图对于政治制度和理想城市形态等问题的探索和设想。柏拉图强调这个“理想国(城市)”是用绝对的理性和强制的秩序建立起来的,首先,应该通过劳动分工和社会角色的分类来重整城市秩序;其次,城市居民应分为各个阶层,即哲学家、武士、工匠、农民和奴隶。柏拉图认为,理想国的完整性和均衡性只存在于整体之中,为了城邦应不惜牺牲市民的生活。[4]这种思想对于古希腊后期的城市规划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希波丹姆斯模式”与毕达哥拉斯和柏拉图所代表的数学形式主义自然哲学

形式主义者力求找到变化背后不变的东西,因而更加发展了抽象思维,强调了概念的重要性。毕达哥拉斯最先提出了数的形式主义,认为“数为万物的本质,宇宙的组织在其规定中是数及其关系的和谐体现。”其后,以巴门尼德(Parmenides of Elea)为首的爱利亚学派从逻辑上论证了不变的概念才是事物的本质。苏格拉底(Socrates)、柏拉图进一步发展了理念论,把形式主义推向极端,同时也高扬了理性的地位,把自然之秩序、规则高悬于感性具体多变的自然事物之上。“万物皆数”的数理主义和理性主义思想,不但对天文学、物理学、生理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被成功应用到社会学、人类学等人文学科中。

这种哲学思想同样在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中得到充分诠释。在建筑学中,不仅可以利用数学原理取得工程成就,而且在建筑形式上追寻数学比例可以求得形式美,以直达世界的本质,感受到和谐的宇宙秩序。古希腊建筑的各部分之间,以及部分与整体之间大多构成和谐的比例关系,直至今日,比例依然是当今建筑师处理建筑形式考虑的重要因素。而希波战争后的城市规划建设中,古希腊法学家希波丹姆斯(Hippodamus)提出了一种显现强烈人工痕迹的城市规划模式,即“遵循古希腊哲理,探求几何与数的和谐,强调以棋盘式的路网为城市骨架并构筑明确、规整的城市公共中心,以求得城市整体得秩序和美”。[5]希波丹姆斯模式被大规模应用于希波战争后城市的建设以及古罗马大量的营寨城中。

(三)雅典卫城与普罗泰哥拉为代表的怀疑论学派

在庞大的古希腊哲学体系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毕达哥拉斯等学者在哲学方向上坚持理性主义,注重客观性,认同认识论上的可知论,表现出一种乐观主义的态度。但同时,有一批学者从批判的角度,坚持用怀疑的眼光审视一切,致力于寻找理论中的不足和不完备性,寻求理论自身的有效适用边界,从而从另一个角度大力推动了哲学与科学的发展。[6]这些学者被称之为“怀疑论者”。

怀疑论者的代表人物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提出了其学派最基本的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他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是万物是什么和不是什么的衡量者……在一个人和另外一个人之间恰好存在着重大差别。那些事物是什么,对于一个人和另一个人来说是不同的。” 普罗泰哥拉相信民主体制和个人主义,反对权威主义,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对于效用和价值的感受和标准,统一标准既没有必要,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7]

在这种哲学思想的影响下,古希腊诸多的城市和建筑群,都突出反映了注重人的尺度、人的感受以及同自然环境协调的思想,不追求平面视图上的平整对称,而是顺应和利用各种复杂地形以构成活泼多变的城市和建筑景观。雅典卫城就是其中的典范代表。“雅典卫城的建筑群布局以自由的、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为原则,既照顾到从卫城四周仰望它时的景观效果,又照顾到人置身其中时的动态视觉美,堪称为西方古典建筑群体组合的最高艺术典范。”[8]

三、 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对城市规划思想的影响

(一)近代主要自然科学与哲学发展回顾

17~19世纪,是欧洲封建社会制度瓦解和灭亡的时期,也是自由资本主义形成和发展的时期,是西欧社会结构发展演变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起源于法国的理性与科学思想启蒙运动极大地推动了一种新的时代精神——自然科学精神。启蒙运动使人们相信人类凭借理性能够完善地认识整个世界。近代的自然科学家们相信,确定的知识必须是精确的、经过数学分析的,事物可以通过精确量化来达到确定性的目的。而笛卡尔(Rene Descartes)的分析几何、牛顿(Sir Isaac Newton)和莱布尼兹(Gottfriend Wilhelm Leibniz)的微积分等新数学手段的发明,也为研究复杂现象提供了精确的手段。

与此同时,以笛卡尔为代表的偏重于逻辑理性推演的唯理性主义成为推动近现代自然科学进步的有力武器。笛卡尔主义者认为,客观世界是可以被认知的,只要为人类知识找到一个坚实可靠的基础(即绝对正确的、不容怀疑的第一原理),然后按照演绎逻辑的规则,就可以推导出一切人类知识。这种认识论后人称之为基础论。笛卡尔的哲学思想还强调,认知事物的基本方法是把每一个考察的难题分解为细小的部分,直到可以适当地、圆满地解决的程度为止,然后按照顺序,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对象开始,一点一点地上升到对复杂对象的认识。[9]

另外必须一提的是牛顿力学的机械论自然观,其机械运动观念在几个世纪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正是这种对物质世界存在客观规律性的主体思想和信仰,不断鼓舞、推动着人们对自然的无穷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讲,18、19世纪不仅开启了一个科学方法的新时代,也使之成为一个信仰科学的时代。

在近代一系列的科技革命中,一场生物学的革命极大地动摇了之前人们对人与世界的认识,这就是达尔文(Charles Robert Darwin)有关进化论的思想,它指出人类只不过是宇宙中整个生物进化链条中的一环。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摧毁了以人为宇宙中心的传统宇宙观,沉重地打击了文艺复兴以来人类的自我陶醉观念,使人们对世界、对人与人的制度的本质等进行了重新思考,人们开始不再把社会看成是静止的、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进化过程。”[10]

(二)科学哲学影响下的近代主要城市规划思想简述

上述的自然科学与哲学的发展,对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广泛而深远,包括催生了城市规划学科的诞生。

在17世纪西方建筑、园林和城市的建设中,强调唯理秩序的古典主义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从思想根源上来说,此时的古典主义是唯理主义的直接产物。“它要求在社会生活和一切文化艺术的式样中建立起高贵的体裁和统一的规则,这些规则是不依赖于感性经验的,是理性的、绝对的、唯一的、超时空的,这种文化为较严格地创造自然或人工环境提供了依据。”[11]在唯理主义思想的主导下,西方古典主义园林呈现出一个个完整而有序的景观。而建筑师和规划师们随即从中提取了规整、平直的道路系统和圆形交叉点的美学潜力,并迅速将之运用到整个城市空间体系中。这种古典主义城市规划思想,为其后西方各国的城市建设烙下了深刻的印记。

18、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更由于工业革命的巨大推动力,使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发展。但与此同时,急剧城市化使城市产生了大量严重的社会问题,城市生活质量的极度下降使人们深感不安,力图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前述的基础论和唯理性,使人们相信物质世界存在基本原理和客观规律性,不少怀有社会良知的思想家们开始构思他们心目中理想的国家和城市形态。摩尔(Thomas More)、圣西门(Henri Saint-Simon)、傅立叶(Charles Fourier)、欧文(Robert Owen)等人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和哲学背景下产生的,而他们所认同的解决问题的基础和根本途径,是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民主社会。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虽然很不成熟,在当时的小范围社会实践中也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但其进步性对其后的城市规划思想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包括霍华德(Ebenezer Howard)的“田园城市”思想。

近代自然科学对自然界的全面探索,也促使了人们对社会现象的全面考察。19世纪90年代,霍华德受伦敦政府的委托,对当时英国的城市进行调查,并提出一整套整治方案。于是,霍华德对各种社会问题如土地所有制、税收、城市贫困、城市膨胀、生活环境恶化等,都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思考。他认为,只要牢牢掌握了简单的事实,社会的剧烈变革就会迅速开始。他倡导一种全面社会改革的思想,对城市的性质定位、社会构成、空间形态、运作机制、管理模式等进行了全面的探索。[12]霍华德的规划思想,充分体现了19世纪末人们对于人与世界之间关系认知的改变,把严峻复杂的社会问题与环境问题综合考虑,以改良社会为城市规划的目标取向,设想了一种先驱性的模式,将物质规划与社会规划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霍华德也被誉为近代人本主义规划思想的两位大师之一。

作为一名生物学家,另一位人本主义规划思想大师盖迪斯(Patrick Geddes)的规划思想,受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烙印更加明显。盖迪斯强调城市规划不仅要注重研究物质环境,更要重视研究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他提出“城市学”的概念,指出“城市改造者必须把城市看成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复杂统一体,其中的各种行动和思想都是有机联系的”。除了强调城市研究方法的综合性,盖迪斯还提出了区域协同的综合观,首创了区域规划的综合研究。同时,他还极度重视人文要素与地域要素在城市规划中的基础作用,他的思想体现了深刻的人文主义精神。[13]盖迪斯对城市问题的认识,在生物进化论的基础上,更飞跃了一个层次,不但为近现代城市规划学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远远超越了那个时代。

近代各类城市规划思想活跃,与霍华德、盖迪斯等人文主义者不同的,是一些深受唯理性主义哲学思想影响的工程师和建筑师。他们基于近现代技术提出了各种被后人称之为“机械理性城市思想”的城市规划主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马塔(Autoro Soriay Mata)的带形城市模式和戈涅((Tony Garnier)的工业城市模式。这些城市规划思想,深受笛卡尔由分解到综合的机械论思想影响,强调功能分区和城市空间分布的秩序,对此后的《雅典》的城市功能分区思想奠定了基础。

四、 结语

科学哲学的萌芽、起源和演变,都与同时代的自然科学发展密切相关。同样,西方城市规划

思想的诞生、发展和创新,都具有深远的社会文化背景、自然科学条件以及哲学基础,每一种思想都有其独特鲜明的智慧特征。本文把这两门学科的发展联系起来,并结合同时期的自然科学成就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强化城市规划学科的基础研究,拓展其思想空间作一些有益的尝试。

参考文献

[1]林成滔. 科学简史 [M]. 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4. 31

[2][3][9]威廉·塞西尔·丹皮尔. 科学史 [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48,57-62,202-206

[4]柏拉图. 理想国 [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42-81

[5][8][10][11]张京祥. 西方城市规划思想史纲 [M].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13,12,84,68

古罗马的文学成就范文4

关键词:影视语言;虚指性;审美效果

中图分类号:J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7-0122-02

影视语言即电影语言和电视语言,王志敏在其著作《电影语言学》中是这么认为的:“电影语言学和电视语言学应当是同一种语言学。或者更准确地说,电视语言学就是电影语言学。[1]”当然,这是对影视语言理解的观点之一,我们亦可以称之为电影语言或者是影视语言。影视语言的语用目的是审美,其审美性主要是表现在这几个方面:自指性、曲指性、虚指性。本文从虚指性入手,并结合具体的影视作品来试着对影视语言的虚指性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虚指性的含义

虚,意为虚幻、虚假、不真实的。影视语言的虚指性是相对于文字语言的真实陈述即实指性而提出来的,可以这么理解,所谓影视语言的虚指性,是指与实指性相对而言的,其所指涉的内容不是外部世界中已经存在的客观真实,而是常常呈现出虚幻的、虚构的、想象的或是假设的一些情景。

在具体的影视作品中,被假想的情景是以各种各样的视听形态来展现给观众看的,这些情景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虚构性,它们所指涉的内容都是虚幻的、想象出来的,或者说是不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的。因此,这种虚指要和客观存在的真实彼此相互区别开来。影视语言的虚指性是对影视作品中有可能发生的或不可能发生的情景的假设和构想,而不是对已经发生了的事情的真实还原记录,如果是对已经发生了的事件做出真实记录的话,那么就不能称之为影视语言了,而是属于新闻报道当中的新闻语言的范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影视语言是一种具有虚指性特征的艺术语言。

二、虚指性的三种情景表现形式

(一)相似情景与现实情景参照

相似情景与现实情景参照是影视语言虚指性的第一种情景表现形式。所谓的现实情景可以认为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系列真实存在的情景物态,具有可观、可感、可知的特点。而相似情景显然意指虚拟,更加侧重于情景的虚构,但这种相似情景是与现实情景是有着一定关系的。因为追溯艺术的起源,通常认为艺术是来源于生活的,并且要高于现实生活。由此可知,相似情景是建立在现实情景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人们只有从现实生活中提取素材,经过加工整理使之得到艺术上的升华,才能构成艺术性的影视语言。例如,韩剧当中有很多剧情元素就是虚构的,但是都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得到原型和依据,并不是凭空的假想,而是来源于生活。

(二)可能情景

影视语言虚指性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可能情景。这里的可能情景主要针对的是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发生或者本来就不存在,但是在未来有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情景往往是建立在一定的科技基础之上的。反映在影视作品中,可能情景主要出现在科幻类题材的电影之中。确切来说,科幻电影是以建立在科学上的幻想性的情景或假设为背景,在此基础上展开叙事的电影。值得注意的是,科幻电影所采用的科学理论并不一定被主流科学界接受,例如外星人、超能力等这些未来世界有可能会出现当然也有可能永远都不会出现的情景,宇宙飞船、机器人等科技元素的运用,这些无疑都体现出影视语言所具有的“虚”这一特性。

(三)不可能情景

影视语言虚指性的第三种表现形式是不可能情景。不可能情景顾名思义就是绝对不会发生的情景,即无论是在过去、当下还是未来的生活中,都不可能会实现的。这种不可能情景一般是体现在影视剧的情节发展方面,最鲜明的例子要属近几年来火爆电视荧屏的各种类型的穿越剧。时下,穿越剧的流行已不再只局限于国内,就连韩国电视剧也兴起了一股“穿越”的风潮。为何观众总是对穿越剧乐此不疲,愿意为其买账?从其本身的定位来说,穿越剧可以任意地连接起古代和现代两个时空,时空的交错,古代与现代在思维、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产生的碰撞构成了穿越剧荒诞的剧情结构,而这种剧情结构也正好反映出了不可能情景的存在是影视语言虚指性的一种很重要的表现形式。

三、虚指性在影视作品中的具体运用

影视语言的虚指性在具体的电影电视剧中得到充分的运用。很多影视作品正是依靠其语言上具有的这种独特的“虚”的性质,从而使整部作品的审美性大大得到提升。以下是笔者例举的几部较为典型的电影及电视剧作品,影视语言虚指性特征在这些影视作品中均得到了较为成熟的运用和表现。

(一)以《开罗的紫玫瑰》为例分析电影语言的虚指性

美国著名导演伍迪・艾伦拍摄的电影《开罗的紫玫瑰》对电影语言的虚指性运用得十分到位。导演借这部电影探讨了电影与现实生活之间存在的那种虚幻和真实的奇妙关系,整部电影犹如梦境一般把观众的思绪牢牢锁定在电影的情节之中,与女主人公一起深陷于电影《开罗的紫玫瑰》当中无法自拔。电影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营造出了光影的虚拟世界,给观众带来一种特殊的审美体验。整部电影是虚幻的,女主人公塞西利娅为了逃避生活中与工作上的压力,而选择不厌其烦地去重复观看一部电影《开罗的紫玫瑰》,并且不可自拔地深爱上了影片中的男主角汤姆,当她在看到第五遍的时候,汤姆竟然走出了银幕来到她的身边,这是多么神奇的一幕,从这里开始,整部电影的语言就开始发挥其虚指性的特点了。影片故事到最后,塞西利娅还是回到了现实生活中,继续面对待她苛刻的丈夫。片中的汤姆代表着虚幻,塞西利娅代表着现实,电影语言正是利用其虚指性的特征把这种虚幻和现实巧妙地连接在一起,给观众造成特殊的梦幻般的观影感受,最终揭示了电影的深刻主题。

(二)虚指性在科幻片中运用的分析

科幻片,顾名思义即“科学幻想片”,是“以科学幻想为内容的故事片,其基本特点是从今天已知的科学原理和科学成就出发,对未来世界或遥远的过去的情景作幻想式的描述。[2]” 科幻片的定义包含着几种因素,这些因素都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假想出来的。科幻片和神话片、魔幻片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被幻想出来的因素之中必定有一个是可以用科学依据来支撑的。对于影视语言这种融合了视觉和听觉两种感官的综合性艺术语言来说,科幻片对摄影影像所要求达到的逼真虚拟程度是很高的,这也正好说明了科幻片语言虚指性中的可能情景这一表现形式。例如,电影《2001太空漫游》上映的时间是1968年,该片被誉为“现代科幻电影技术的里程碑”,然而,人类正好于次年1969年7月20日实现了历史上的第一次成功登陆月球。可以看出,这部电影以其令人惊叹的高预测性,向观众展示了对于未来宇宙空间的无限遐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电影的这种高预测性并不是凭空乱想出来的,因为早在1961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就宣布了要实施载人登月计划――阿波罗计划,该电影的剧组聘请了美国宇航局的专家来参与到影片的创作过程当中,体现了主创们对于科学知识的尊重态度,力求从专业的角度为影片的内容提供科学的支撑。

从上述案例可以明显地分析得出,科幻电影中运用的很多电影语言元素,其虚指性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依据基础之上的,未来有可能会发生,这向我们证明了科幻片语言虚指特性当中有可能发生情景存在的必然性。

(三)穿越剧语言虚指性的运用分析

穿越剧是近几年来产生并迅速成长起来的一种新的电视剧品种,穿越剧的最大特征便是其剧情元素一定会涉及到有关穿越的内容。“穿越:是穿越时间和空间的简称,通俗的是指某人物因为某原因,经过某过程(也可以无原因无过程),从所在时空(A时空)穿越到另一时空(B时空)的事件。[3]” 影视剧剧情基本以此为线索展开,从影视语言学的角度来分析,穿越剧体现了虚指性当中的不可能情景的再现。

纵观穿越剧的剧情设置,大多数是讲述主人公出于某种原因而从其原本生活的年代离开,穿越时间和空间,来到另一个时代所发生的故事。这种类型的电视剧源自于穿越剧在语言上的不可能情景这一因素。以电视剧《步步惊心》为例,主人公张晓是生活在21世纪的一名都市白领女孩,因为遭遇车祸而穿越到清朝康熙年间,成为满族少女马尔泰・若曦。其剧情设置本身就意味着不可能会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如果从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的话,更是绝对不会发生这种所谓的时空穿越的。然而,影视语言毕竟是属于艺术语言的范畴,艺术性仍然是其主要的本质属性,影视语言的虚指性在穿越剧中的运用,恰如其分地体现了影视语言所具有的艺术本体特征。

四、虚指性所产生的审美效果

一般而言,虚假或虚拟陈述的语言通常是指向一些违背事实和不真实的报道,然而这种陈述只能是针对于类似媒体、新闻等表意性的语言来说的,却不适用于对影视语言进行描述,因为影视语言是属于艺术语言范畴的,其语用目的就是审美。虚指性在影视语言中所产生的审美效果通常是使读者在精神上感受到由审美所带来的各种愉悦和满足感。

影视语言作为一种虚指性的陈述,其审美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第一个方面,通过所描述的虚构情景激起观众的惊奇和喜怒哀乐的情感,使之获得审美愉快。古罗马诗人、批评家贺拉斯曾经这样说过:“虚构的目的在于引人喜欢。[4]”正如上文所例举的几部影视作品来说,无论是科幻片或者是穿越剧,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虽然观众知道他们看到的大多是虚构的情景,但是观众仍然喜欢为其买单,甚至可以说不会对这些类型的影视剧产生审美疲劳,笔者认为原因就在于影视语言所描述的虚构(虚幻)情境或多或少地引发了观众的共鸣,从而使观众获得精神上的审美愉悦;第二个方面,在审美愉悦中进而给观众以思想上和精神上的教益。这是对审美效果的升华,审美活动是一种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过程,观众通过观看影视作品获得审美愉悦的同时,也会在其思想上和精神上收获一定的启发或者是对自己有帮助的内容等。

参考文献:

[1] 王志敏.电影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 许南山主编.电影艺术词典[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5.

古罗马的文学成就范文5

【摘 要 题】理论经纬

【关 键 词】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

【正 文】

随着人类的进入崭新的21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入了其发展史上的第三个世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比较法并未能取得与其历史相称的理论成就。同很多与之同产生的学科相比,比较法的发展显得相当迟缓落后。社会学、人类学与比较法一样都是在19世纪中期左右兴起的学科,但是比较法如今已根本不能和这两门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学科相提并论,远远没有获得这两门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认可。①即使同法律社会学、法律学等晚于其出现的法学学科相比,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也显得相形见绌。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倍受冷落的“灰姑娘”式的学科。那么,比较法的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比较法怎样才能走出发展的低谷?任何关心比较法事业的人们都不能不认真地思考这些事关比较法如何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比较法的批判

正如一个人只有经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才能发现和纠正缺点,不断走向进步一样,一门学科也只有经常对自己的研究活动和理论成果进行反思和批判,才能发现和纠正失误,更快更好地发展。批判是人类思想发展的主旋律。人类的思想史就是一部不同的思想家相互批判从而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历史。②这里所说的“批判”,不是对被批判对象不加的一概否定,而是表现为辩证性地对被批判对象进行揭示、辨析、鉴别和选择的过程;也不是对被批判对象怀有敌意的吹毛求疵,而是建设性地推动被批判对象向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比较法学家们埋头于琐屑的比较工作,缺乏对整个学科的批判意识,是比较法研究一直踯躅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比较法学家应该多一些批判意识。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概念、角色定位、理论和方法论四个方面对既往的比较法做一全面的、系统的批判。

(一)比较法的概念:比较中心主义

什么是比较法?这无疑是比较法和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是步入比较法领域首先就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更主要在于,它是比较法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思考和解答这个问题,其意义绝不仅仅是为了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给整个比较法研究提供一种明确的思路和方向。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而比较法研究中存在的各种重要的理论争论,最终都可能起因于或归根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不同理解。因此,从地位上来说,这个问题不是比较法中的“一个”问题,而是比较法中的总体性、根本性问题。任何真正自觉的比较法学习和研究,都应当以对什么是比较法的提问和回答作为出发点。任何对以往比较法的有意识的突破和创新,都必须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反思和重新界说开始。

然而,比较法学家们大都不深究这个问题。大部分比较法学家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根据自己的兴趣或需要给比较法下一个简单的定义。日本学者大木雅夫道出了这一点:“由于比较法没有独立的法的领域,所以在最初的起点上就被视为一种形式因人而异的、即所谓可以人为构成的研究部门。……每个人都从比较法应有的目的或功能中,根据其与自己最重视的事物的联系对其加以定义,结果是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而不是统一的比较法概念。”③另外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采取一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认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仅仅是比较法的开创时期讨论的问题。“现在,比较法已经牢固地扎下了根,这些讨论已无现实意义,不需要再多费笔墨了”。④正是对这个问题的轻视或忽视,使得比较法学家对自己的工作缺乏一种明确的自我认知意识和自我批判态度,使得比较法研究停留于经验式的、现象层面的比较而踯躅不前。

从文字表述上看,比较法学家关于比较法的定义⑤似乎是各不相同的,但从实质上看,这些形形的比较法定义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比较是比较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强调比较在比较法中的核心地位。⑥即使是那些对“比较法”这个术语颇不满意而试图寻找新的术语取而代之的学者,他们所创造的各种新术语,如“比较法律体系”、“比较法律传统”、“比较法律文化”、“法律的比较研究”,仍然不得不在这些新术语中保留“比较”这个词。在以往关于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的争论中,无论是否认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还是主张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对比较法与比较的直接关系都坚信不疑,认为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这种比较中心主义的比较法概念直接决定和制约着人们对比较法的学术空间、学科角色、研究目的等基本问题的看法,对比较法研究及其发展产生了很多有害的影响。首先,它极大地限制和缩小了比较法存在和发展的学术空间。按照这种比较法概念,只有对各种法律体系及其规则的比较活动以及对此种比较活动中的方法论问题的探讨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法的性质的一般理论,提出关于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等活动,都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其次,它导致对比较法的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角色定位。比较法由于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因而它被认为没有自己独立的研究目的,其存在价值仅仅在于为其他学科和法律实践服务。如果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话,它也不是独立的学科,而只是一门工具性的、辅的学科。因此,套用一句时髦的歌词来说,比较法学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是“比较”两个字惹的祸。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比较在人类的认知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比较不仅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而且构成了人类一切认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人类在认识某一事物时,必然要拿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进行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这一事物的特殊性。在法学领域,比较实际上贯穿于一切法学研究活动中。美国比较法学者库兰(V.G.Curran)指出:“正如比较是理解过程的核心一样,比较是一切法律分析的核心。比较就是对照其他的事物、领域来理解某一事物、领域。只要存在其他的、不同的东西,比较事业就一定存在。比较的存在不过在比较法这一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比较法领域中,由国家的疆界和语言所导致、并为官方所承认的各种区别突显了法律分析中的比较因素。”⑦尽管比较方法很重要,但是在比较法中,我们不是要突出和强调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恰恰相反,而是要弱化和淡化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不过,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一定就是给比较法学科换一个更贴切的名称。比较法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只是不能为其字面意义所迷惑。

(二)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批判

从理论上讲,每一门有生命力的学科在人类的科学大厦中都占有一席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位置。但这并不象去戏院看戏,位置预先都已安排好,只要对号入座就行了。每门学科的学者们必须合理地确定本学科在科学大厦中的适当位置。正如一个人只有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社会角色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一样,一门学科只有找到本学科的合适位置才能充分发掘本学科的发展潜力。而且,对一门学科作出什么样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这门学科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正是因为如此,学科的角色定位对于一门学科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比较法以一个反面的例子证明了这个道理。

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的学科角色的看法包含在关于比较法的目的或功能的讨论中。从这些论述⑧可以看出,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定位具有两个明显的倾向:一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工具性学科。在理论上,比较法为法(法)、法律史、法社会学等学科提供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资料,使这些学科能够超脱本国法律体系的限制,得出关于法的普遍性认识。在实践上,比较法通过介绍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为本国法律改革、法律解释、律师执业、协调各国法律等各种法律活动提供帮助。二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中,传统的比较法学家显然对比较法在法律实践方面的功能更感兴趣,更为重视。他们更多地从比较法的实践功能来论证比较法存在的合法性。

尽管传统的比较法学家都极力鼓吹比较法的重要意义,但他们并没有为比较法找到正确的位置。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他们忽视了比较法的科学属性。科学的目的是提供有关研究对象的普遍性知识。比较法作为一门科学,其主要的、根本的目的是获得有关被比较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知识。⑨传统的比较法学家认为,提供法的普遍性知识和理论仅仅是法理学、法律史等理论学科的任务。因此,他们主动放弃了对法的普遍性知识的追求和对比较法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而把理论建构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法理学等理论学科。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这种定位,注定了传统的比较法理论薄弱、思想贫乏的命运。

(三)对比较法理论的批判

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受到了比较法学界内外很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批评。⑩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传统的比较法研究主要是一种事实层面的考察,而缺乏理论层面的研讨。(11)比较法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块:一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的具体规则、制度为比较对象的微观比较,二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为比较对象的宏观比较,三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在以往的全部比较法研究中,微观比较占绝大部分,其次是宏观比较,再次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各种冠以“比较法”之名的杂志,如美国的《美国比较法杂志》、英国的《国际法与比较法》、的《比较法研究》等,发表的论文绝大部分是有关微观比较的论文。在作为世界比较法研究集体智慧结晶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中,从第3卷到第17卷都是有关微观比较的内容,第1卷及第2卷的大部分是有关宏观比较的内容,仅仅第2卷中的部分章节可算作是有关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内容。无论是微观比较,还是宏观比较,基本上都是分析或陈述不同法律体系及其具体规则、制度的异同。这样,比较法实际上成了一个搜集和储存法律异同之事实的仓库。事实的考察当然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但事实的堆积并不是科学,正如石头的堆积并不等于房子一样。(12)科学研究更重要的环节是理论命题的确证,即从搜集的事实中归纳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或者用搜集的事实证明或证伪作为假说的理论命题。比较法学家很少上升到科学研究这一层次,而是象德国学者宾德所说的那样:“弄来了一大堆砖石,然后就扔下不管了。”(13)

其次,比较法没有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任何一门科学为了解释或分析其所面对的现实或社会现实,都必然要发展出一套概念。譬如,经济学家创造出了市场、交换、成本、价格、效率、供给、需求等一系列经济概念,用它们来解释或分析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行为。而在比较法中,由于比较法学家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比较工作,无须创造一套自己的概念,而只须使用被比较的法律领域的概念,因此比较法一直没有形成自己所特有的概念体系,而是一门寄生于其他法学学科之上的学科。但如果比较法不仅仅是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纯粹的比较,而且还要提供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普遍性知识(这是科学的主要任务),那么它就必须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以提供观察和思考各种法律体系的分析框架,提炼或升华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理论认识。

其三,比较法只有一些零散的理论观点,而没有形成理论范式。理论范式的形成是科学研究的最高层次和境界。范式是指某一科学领域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以及以这种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观察、思考和分析问题而产生的理论体系。在比较法研究中,虽然一些比较法学者也提供了一些理论观点,如法系的划分、法律移植等,但这些观点只是一堆没有内在联系的命题。虽然比较法学家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论,如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争,法系划分标准上的争论,但这种争论主要是具体问题和具体观点上的争论,并未形成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的根本分野。比较法迄今为止未能象法理学等学科那样产生在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有重大区别的不同学术派别。不同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的存在,是一门学科理论研究走向深入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一门学科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动力。没有形成不同的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是一门学科在理论研究上肤浅和稚嫩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对比较法方法论的批判

德国著名的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一句引用率很高的话:“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有病的科学。”(14)我的观点恰恰与拉德布鲁赫所说的相反:如果一门科学很少探讨自己的方法论,一定是有病的科学。科学认识区别于常识性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科学认识是按照某些客观的、程式化的方法而获得的认识,常识性认识则是在个人的情感、感觉、经验的支配下获得的认识。方法论是指一门科学的各种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方法论对于一门科学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用于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是否正确、有效,直接决定科学研究活动的成败和理论认识的正确性。其次,是否确立起自己的方法论,是衡量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否形成的标志。第三,方法论的不断完善或更新,是推动一门科学向前发展的基本动力。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的发展过程是科学家们不断地检测、改进、充实、更新方法论的过程。什么时候方法论的思考停止了,什么时候科学的发展就终结了。

各种比较法教科书或著作对方法论问题不可谓不重视,一般都有专门的章节讨论比较法的方法或方法论。尽管这些讨论已经相当的深入细致,但其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即如何有效地进行比较。把比较当作比较法的唯一方法,或者仅仅关注比较中的方法论问题,这是传统的比较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是由于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往往将比较法视为一种纯粹的比较事业所致。反过来,这一缺陷又导致比较法成为一个单纯卖弄比较技巧的场所,使得比较法被排斥于其他社会科学乃至法学之外。任何一门科学不可能只有一种研究方法,或者仅仅依靠一种研究方法。美国比较学家威德勒根据比较政治学的发展经验指出:“将这一事业(比较政治学)等同于唯一的一种方法(比较)的看法是错误的。从整体上看,良好的研究在方法论上是兼收并蓄的。”(15)比较法应当努力寻求各种有用的研究方法,特别是要大量吸收其他社会科学、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丰富、充实自己的方法论体系。这样,才能真正扩大比较法的理论视野,从根本上改变比较法理论匮乏的状况。

当今法学乃至所有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兴起。(16)在法学领域中,最近几十年里涌现一批以“法律与

”为名称的新兴研究领域或学科,如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法律与妇女(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种族(批判种族理论)等。这表明法学家的科际开放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是,比较法学家对这种趋势的反应相当迟钝,因而比较法学家也往往被排除在这些跨学科研究之外。

二、比较法的重构

(一)比较法研究的新思路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一些有见识的西方比较法学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比较法存在的严重缺陷,并且正在积极地探求摆脱困境的发展新思路、新方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种新思路是以法律文化研究为导向的思路。(17)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比较法学领域出现了一批以比较法律文化为研究主题和研究思路的论著。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18)是将比较法研究引向法律文化研究的最早努力之一。但他不过是将比较的对象从作为制度的法转变为作为文化的法,扩大了比较的范围,而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比较法学的传统格局。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认为,“将比较法看用法律文化的比较”是“处理比较法的唯一可行的方式”。(19)他的《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一书试图打破法系(法律体系)比较的传统格局,从比较的角度揭示法律与文化、自然、语言等因素的普遍联系。虽然格罗斯菲尔德已经表现出理论建构的努力,但他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关于法律文化比较的系统的理论模式。他甚至都没有明确解释他所说的“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比利时学者霍克等人明确提出将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作为比较法研究的新范式。(20)他们认识到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的缺陷,试图引入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理论为区分和比较不同法系提供一种坚实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显然,他们仍然是把法律文化理论作为服务于法系比较的工具,而不是认为比较法就是研究世界的各种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可能并不是重构比较法的唯一出路,但也许是最有成功希望的出路。在下面,我将沿着上述比较法学家开创的研究思路继续前进,提出一种以法律文化为基石范畴、以法律文化研究为中心内容的比较法新模式。我相信,这一新模式可以使比较法从前述的种种困境和问题中摆脱出来。当然,由于篇幅所限,在这篇论文里,我只能对这一新模式作一些简要的勾勒,具体的工作留待以后再做。

(二)比较法的新概念

我对比较法的解释是,比较法是研究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这一解释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强调比较法研究的对象是作为文化的法,而不仅仅是作为规则的法。只有站在文化的角度上,我们才有可能真切地理解和把握各个民族的法律现象,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和感受到人类的法律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文化的角度显然是以考察和研究各个民族的法为己任的比较法所应当采取的最好的学术角度。其二,强调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是一种全方位的研究,而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比较研究,尽管这种法律文化研究经常暗藏着一种比较的立场,经常使用比较方法。所谓全方位的研究,是指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包括对各种特定的法律文化的情况的研究、对各种法律文化之异同的比较研究、对人类法律文化中的普遍性问题的研究等。只有彻底摆脱比较中心主义倾向,比较法才能充分发掘自己的学术潜力,才能脱胎换骨地以新的形象出现在学科之林。不过,这一比较法概念一提出来,可能会遭致一些人的反对或异议。

第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篡改了比较法的本来意义。在持这种意见的人看来,比较法就是比较法,它总是意味着对法的比较研究,尽管作为比较对象的法可以作各种理解,如法律规则、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我们可以用解释学的例子来加以回击。解释学最初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技术、方法的学问。(21)解释学(Hermeneutik)一词的希腊文词根赫尔墨斯(Hermes)本是希腊神话中神的信使,他的职责是通过他的解释向人们传递诸神的信息。基督教的神父们为了获得对《圣经》的确切的、统一的解释,而发展出来了一门正确理解和解释《圣经》的技术学,即神学解释学。当这种学问被用于法律的解释时,便产生了法学解释学。(22)后来,经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之手,解释学从各种具体形态的解释学发展成为一种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普遍的、系统的理论。这是解释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此时的解释学理论仍然没有超出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的范畴。解释学发展的第三阶段是20世纪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创造的哲学解释学。哲学解释学与传统解释学的根本分野在于,它使解释学从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转变为本体论研究。哲学解释学把理解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来把握,试图通过探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发现人的经验方式,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性的存在方式中发现人与世界的根本关系。解释学的发展历程对于比较法具有直接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比较法和解释学一样,都是从系统地思考各自领域的方法和技术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学科。但是,与解释学相比,比较法到为止仍然停留在对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上,(23)而没有进一步发展为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所谓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是指对作为比较的前提条件的人类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的性质的研究。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直接决定我们怎样对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进行比较。本体论研究是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的不可省略的前提。因此,比较法不能将这种本体论研究视为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恰恰相反,只有深入进行本体论研究,才能扭转比较法理论匮乏的局面,使比较法研究进入新的学术境界。本文所设计的以法律文化研究为特点的比较法模式正是一种关于比较法的本体论研究的尝试。既然解释学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解释学的最初意义)而成功地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比较法同样也可以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比较法的最初意义)而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另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无法将比较法与其他学科区分开,因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社会学等学科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的确,在比较法的发展史上,确定比较法的独特研究对象一直是让比较法学家们大伤脑筋的事。(24)人们通常都认为,一门科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比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必须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研究领域或范围。(25)那些否定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提出的主要根据是,比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26)然而,这种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来界定一门学科的做法并不可取。(27)在学科间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大量交叉学科兴起的今天,这种“划地而治”的做法更不合时宜。各种交叉学科(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的兴起表明不同学科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地域界限。不同学科的区别并不在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而在于观察视角、研究取向和思维方式。同一主题或领域可以同时被多个学科共同研究,只不过由于不同的学科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式不同,所看到的问题、研究的方式、得出的结论不同。譬如,文化哲学、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等学科都是以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它们并不因此就变成了同一个学科。它们仍然是不同的学科,因为它们是以哲学的、人类学的、社会学的等等不同方式来研究文化。因此,要确证比较法的独立学科地位,关键不是有没有独特的研究对象,而是有没有独特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法。在我看来,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虽然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但它们的研究重心和研究方式有所不同:法理学是从总体、普遍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关心法律文化的概念、本质、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更多的是一种哲学的、抽象的、思辨的研究;法社会学是从法律文化与其他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比较法学是从多元的、比较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及其。正是因为比较法有自己特有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优势,它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不仅不会与其他学科的研究重复,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三)比较法的理论体系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克服传统比较法理论研究薄弱、缺乏理论体系的局面,建构起比较法自身的理论体系,即以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这一理论体系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正如法律是什么,是法理学的本体论问题一样,法律文化是什么,是比较法的本体论问题。在法学领域,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问题的研究并不缺乏。中外的很多法理学家、法社会学家、法史学家对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形形的答案。然而,我们缺乏对这个问题的一种比较法立场和视角的思考和回答,从而也失去了一种深刻地理解法律文化的机会。这是一种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研究立场和视角。从比较法的立场和视角来理解法律文化,我们能够看到容易被其他学科所忽视甚至抹杀的东西。如,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大部分法理学家和法社会学家都试图提供一种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律文化概念。这类抽象的法律文化概念,且不说是否真正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文化,至少客观上掩盖或抹杀了人类历史上法律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尽管一些法社会学家(如千叶正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试图提供一种能够揭示社会内部多元法律文化图画的法律文化概念,但是社会内部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毕竟是有限的,这种多元性远远不能与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相比。从其可能性上说,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是无限的。比较法所理解的法律文化始终是一个复数的概念。只有比较法才能真正展示法律文化的这种复数性和多元性。

第二,法律文化的制约因素。当人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时,往往会问这种法律文化为什么是这样的,那种法律文化为什么又是那样的。比较法学必须回答这个问题,而不能让人们失望。这就要求比较法学家通过对各种法律文化的比较去考察决定或制约法律文化之样式或个性的各种因素,如宗教、语言、道德、民俗、政制、地理等。研究作为文化的法律与宗教、语言、道德、民俗等其他自然、社会因素的关系,既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能够大显身手的领域。

第三,法律文化的分类。如同生物学家试图给成千上万的生物物种进行分类,绘制一幅生物谱系图一样,许多社会科学家也尝试对形形的人类文明或文化进行分类,提供一张人类文明或文化分布图。在法律领域,比较法学家是许多社会科学家从空间的维度对法律文化进行形态学考察。但与生物学家的生物分类相比,比较法学家对法系的划分显得相当简单、粗糙、任意。首先,生物学家对生物的分类是一种按照界、门、纲、目、科、属、种等由高到低的多种层次而进行的系统分类。每一种生物都能在这个分类系统中找到其相应的位置。而比较法学家由于缺乏对人类法律文化的全面的、细致的了解,对法律文化的分类仅仅是一种宏观上的一两个层次的分类。不仅很多影响较小的法律文化被排除在分类系统之外,而且每一法系中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文化也没有在分类系统中反映出来。其次,生物学领域建立了各种专门探讨分类原理、标准和方法的分类学,如植物分类学就有细胞分类学、植物化学分类学、数量分类学等,(28)这使得生物的分类有坚实的科学依据和基础。而比较法学家们没有对其所选择的划分标准、方法提供科学的论证,因而其划分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武断性。再次,生物学的分类是以生物的进化链条为线索所作的分类,生物分类系统同时也是生物的谱系结构图。因此,生物分类系统不仅能够反映地球生物的总体数量及其空间分布,而且也能反映地球生物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不同生物之间的历史联系。而比较法学家显然缺乏这种谱系意识,他们的目的仅仅是揭示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主要的法律文化,而未考虑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历史联系与谱系结构。尽管生物现象与文化现象有着重大区别,我们不可能照搬生物学的分类标准、方法,但是生物学确实能给法律文化的分类提供很多的启示和思路。比较法要深化法律文化的分类研究,必须同时开展两项工作:一是加强对法律文化分类理论的研究,甚至有必要建立一门法律文化分类学,为法律文化分类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全面考察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不了解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的特质,就无法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文化分类系统,正如生物学家如果不全面了解各种生物的特性,就无法建立起生物的分类系统一样。而要对现存的或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成千上万种法律文化进行考察,显然不是少数几个学者或一两代学者所能完成的事业,而需要很多代学者的集体努力才能完成。

第四,法律文化的变迁。比较法不仅关注法律文化在空间上的分布格局,也关注法律文化在时间上的变迁过程。早期的一些比较法学家将历史研究的维度纳入比较法的概念中。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朗贝尔将比较法律史作为比较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并认为比较法律史“努力将支配法律制度演变的社会现象延续之规律或自然法则带入普遍的法律史建构中”。(29)比较法通过对多种法律文化的历时性考察,主要解答这样三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1)法律文化的变迁模式。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回答这样几个问题: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是否具有共同的历史变迁模式?如果有,那么是什么样的变迁模式;如果没有,那么各种法律文化又是如何发展变化的?在人类学和历史学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人类社会具有共同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这其中又有进化论和循环论两种主张。进化论认为,人类社会普遍遵循着一条由简单向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向先进的线性发展道路。进化论又有单线进化论和多线进化论之分。前者认为所有社会都遵循同样的进化路线,后者认为不同社会遵循不同的进化路线。循环论认为,人类社会是循环发展的。譬如,斯宾格勒认为,每个社会都无可选择地重复着一种从生长、成熟、衰退到死亡的命运。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人类社会根本不存在普遍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每一个社会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道路。比较法学家可以对这些理论假说进行检验,建立关于法律文化变迁模式的理论。(30)(2)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影响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进步、经济发展、政治改革、法制创新、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等。(3)法律文化变迁的机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说明法律文化的各种变迁是如何发生的。功能主义和冲突论对社会和文化变迁机制提供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功能主义看来,均衡和稳定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不过是社会为了克服社会体系内部各部分之间或者社会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出现的暂时的紧张关系从而恢复正常的均衡状态所作的自我调整。在冲突论看来,冲突和变迁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是由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及其相互斗争所引起。这两种理论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变迁提供了两种理论假说。

第五,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运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跨时间的纵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一种是跨空间的横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的传播是我们理解法系概念的重要切入点。真正意义上的法系都是某一种富有影响力的法律文化从其发源地(法系的中心地带)向其他地区(法系的边缘地带)扩散和传播的结果。譬如,中华法系就是古代中国中原地区的法律文化向周围的其他地区、邻国传播而形成的。普通法系则是近代英国法律文化向传统意义上的英联邦国家传播而形成的。正是由于某一种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对这种法律文化的共同继受,构成同一法系的众多地区的法律文化才表现出内在联系与共同特质。一些比较法学家提出的所谓“非洲法系”,(31)只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系。尽管非洲各国法具有一些共同特质,但这些特质绝不是同一种法律文化影响的结果,而是相似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所导致的,就象很多处于不同大陆的古代社会由于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相似而在文化上表现出某些共同特质一样。法系的基础不是表面相似,而是文化同源。因此,正如古代奴隶制国家在法律上表现出很多相似特征却不能归为同一法系,在各个地区相对独立地发展起来的非洲各国法也很难纳入同一法系。法律文化的传播也是我们考察各种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所不可忽视的因素。(32)不少比较法学家都承认借鉴与移植在法律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认为:“借鉴与模仿是理解法律变革过程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所有法律变革中,或许只有千分之一是原创性革新”。(33)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明确提出了一种以法律移植为核心的法律变革理论。他认为,法律的发展是通过法律规则的移植而实现的。(34)近年来,法律移植成为比较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法律移植不等于法律文化传播。法律移植只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途径和形式。除了法律移植外,人口迁移、军事占领、学术交流等都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和形式。法律文化传播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制约或促进法律文化传播的因素、法律文化传播的意义与作用、法律移植的选择标准、法律移植的效果评价等。

第六,法律文化的互动。传统的比较法研究往往把世界上多种法律文化的共存视为一种彼此孤立、各不相干的共存,因而仅仅注重揭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异同。与世界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这一基本事实并存的另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不断发生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等种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现象,即法律文化的互动。后一个基本事实对前一个基本事实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法律文化的互动必将改变处于互动关系中的各种法律文化,从而改变这些法律文化的共存格局。原来在比较封闭的状态下独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各种特色鲜明的法律文化,由于在互动过程中彼此汲取对方的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逐渐丧失了原来所特有的某些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譬如,比较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通过取长补短、相互移植,已经没有了过去的那些明显的区别。比较法学家苦心描绘的那幅世界法律文化的图画在很多方面都已陈旧过时了,必须重新审视和解释当今世界的多元法律文化格局。如果比较法不对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现象给予充分的关注,它失去的将不只是一块理论阵地,更重要的是其学术地位。当然,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往往以复杂多样的形式、微妙难辨的过程、犬牙交错的结果表现出来,因而这是一个更有难度、更具挑战性的课题。

第七,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尽管人们对全球化的理解和评价不尽相同,但全球化之为当代世界格局和人类生活的标志性特征,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日益强劲的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这使得以人类生活为终极关怀的各门人文社会科学不得不正视和探讨全球化问题。在法律领域,以西方殖民者的全球扩张为起点的全球化大潮,已经并且仍在深刻地改变或影响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格局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比较法学者应该比法学其他学科的学者更能觉察到这一点,也更有责任从理论上揭示了全球化对当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中,至少有这样四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1)全球化背景下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演变趋势。譬如,人类法律文化的演变趋势是趋同,还是趋异,或者两者兼而有之?(2)全球化对民族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般影响。譬如,全球化加剧了民族国家内部法律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促进了法律文化上的民族意识的形成或增强。(3)全球化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自全球化运动之初起,西方法律文化就一直以一种强势法律文化的面目出现,在全世界广泛传播。但是,法律的全球化并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独霸天下或者一枝独秀。全球化也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西方两大法系逐渐融合、接近,西方国家对某些非西方法律文化因素的吸纳。(4)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强有力的冲击。在全球化以及其他因素的直接作用下,非西方民族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冲突,诸如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不得不对其法律文化进行(某种意义上是痛苦的)根本性变革与重构。

(四)比较法的方法论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突显比较法的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特性,有助于扩充和改进比较法的方法论。法律文化这一桥梁不仅能够使比较法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以法律文化为重要研究主题的法学学科互通有无,也能够使比较法与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以文化为主要或重要研究主题的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往来。研究主题上的相似性,为比较法借鉴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在法律文化或文化研究上的理论和方法论提供了基础与可能。比较法也只有大量地吸收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大幅度地丰富和改善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才能打破传统比较法研究以比较方法为主的单一格局,走出比较法研究的困境。现代哲学中的实证主义、结构主义、解释学、现象学、分析哲学等哲学流派的方法论,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人类学、民族学、符号学、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学等学科的方法,都或多或少对比较法研究具有或借鉴意义。下面仅以几种方法为例说明其他学科的方法在比较法研究中的可能性及前景。

其一,解释学方法。解释学是一门探讨理解、解释活动的性质以及理解、解释的适当方法的学问。比较法与解释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比较法研究实际上就是一种理解、解释各种法律文化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解释学。在此,比较法学家是解释者,各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化是需要解释的文本。解释学所探讨的各种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具体甚至更典型的形式存在。譬如,如何看待或对待解释者的先见或前理解问题,是解释学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明显的形式存在着。比较法学家对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考察和研究,往往自觉或自觉地受本民族的法律文化所提供的法律概念、价值观的影响。这样,比较法学家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就成了他的先见或前理解。如何看待或对待这种先见或前理解,同样是比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解释学的理论在比较法研究中具有应用价值,解释学的方法对于比较法研究具有直接的方法论意义。

其二,符号学方法。符号学是20世纪兴起的一门专门研究人类的符号现象的科学。符号就是人用来表达或传递各种信息的事物,如语言、文字、图画、、徽标、雕塑等。(36)文化与符号有着如影随形、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符号是文化的媒介,文化是符号的意义。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都是以各种符号为载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院的司法文书、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文都是以书面文件(符号)来表达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种法律职业者的身份是以各种服饰(符号)来表达的;审判、行刑等各种法律活动是以一定的仪式(符号)来表达的;民众对法律的认识、态度、情感体现在各种俗语、谚语(符号)中。当我们面对一种陌生族群的法律文化时,我们只有通过了解和把握其所创造、使用的各种法律符号及其意义,才能真正了解其法律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一种以各个民族的法律符号为研究对象的符号科学。因此,符号学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比较法研究开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提供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其三,结构主义方法。结构主义是二战以后在哲学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兴起的一股学术思潮。在结构主义看来,世界是由各种关系(结构)而非各种事物构成的。任何事物只有能够被整合到一定的结构中,才是有意义的,才能为人所理解。因此,结构主义者的目的是发现组织和支配各种事物的永恒结构。(37)结构主义方法在比较法研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比较法学家可以通过揭示制约人们的法律心理和行为的无意识的、超稳定的文化结构,从而译解各种法律文化的密码。此外,将结构主义方法引入比较法研究中,有助于使比较法从搜集材料的工作状态中摆脱出来,成为一门善于思索、富有理论的理性科学。当代著名的人类学家格尔兹曾经高度评价施特劳斯将结构主义引入人类学的意义:“他使人类学得到一种理性的训练。他使人类学成为理论的、理性的、哲理的,他把人类学与世界的理性大潮联系了起来,他使人类学脱离了手工艺的模式。他使人类学摆脱了经验论的数据收集式的事务,并且将法国的理性,也就是是通常所说的理性特色引进了人类学。……从列维-斯特劳斯以来,人类学家们才认识到他们应该去思索,这的确是前所未有的情况。”(38)我们同样希望结构主义方法的引进能在比较法中产生同样的效果。

其四,文化模式分析方法。文化模式这一概念和研究方法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39)一书中提出来的。在本尼迪克特看来,任何一种文化并不是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文化现象或特质的集合体,而是在某种模式的支配下整合而成的统一体。因此,对一种文化的研究,就是发现或建立该种文化的模式,并根据这种模式解释该种文化的各种具体特质或现象。文化模式的分析方法避免了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文化的现象式描述,这种现象式的描述使人无法深入把握一种文化的总体特征;另一种是对文化共相的一般分析。这种共相分析使人看不到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差异性。在法学中,前一种倾向在比较法研究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后一种倾向是法理学研究法律文化的基本倾向。因此,将文化模式的分析引进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中,既可以克服比较法以往存在的不足,又可以克服法理学研究的局限性。

①关于比较法与人类学的比较,参见梁治平编:《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第40-41页。

②家们非常强调哲学的批判精神。霍克海默认为,“哲学的真正功能在于它对流行的东西进行批判。”见[德]霍克海默著,李小兵等译:《批判》,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页。马尔库塞认为,“理智地消除甚至推翻既定事实,是哲学的任务和哲学的向度。”见[德]马尔库塞著,刘继译:《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167页。黑格尔曾经很形象地把哲学史比喻为“厮杀的战场”。[德]黑格尔著,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页。正是因为哲学始终保持着这种批判精神,它才能执人类思想之牛耳。

③[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④[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9页。有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关于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还是一门学科这场讨论,是一种学究式、毫无实际意义的讨论,不如搁置不论为好。见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0-62页。

⑤关于比较法概念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参见沈宗灵:《比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何勤华:《法律文化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219页。

⑥何勤华先生在介绍了西方学者的比较法概念之后指出:“上述各位西方学者关于比较法的表述尽管不同,但其中心是一致的,即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系)进行的比较研究。”见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18页。

⑦Vivian Grosswald Curran,“Culture Immersion,Difference and Categories in U.S.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45.

⑧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7页;前引④,达维德书,第9-15页;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Cavendish Publishing Ltd.,1995,pp.17-26;前引⑤,沈宗灵书,第50-59页;朱景文:《比较法导论》,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57-80页。

⑨见Rodolfo 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4-6.

⑩参见[德]弗兰肯伯格著,贺卫方、王文娟译:《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载《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弗兰肯伯格认为,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研究的不足导致这门学科处于学术的边缘地位,存在明显的缺陷。另见John Bell,“Comparative Law and Legal ory”,in W.Krawietz,N.MacCormickand G.H.von Wright(Eds),Presciptive Formality and Normative Rationality in Modern Legal Systems(1995),pp.19-31。贝尔指出,理论洞见对于比较法的是必不可少的,比较法现在需要补法律理论课。我国学者梁治平亦指出:“理论上的反省和深入始终是比较法学家们至为欠缺的东西,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导致比较法研究理论上的贫弱和实践中的肤浅,并使得有识见的批判和建树益发显得急迫。”见前引①,梁治平书,第11页。

(11)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我认为,说比较法是一门有点让人失望的学科并无不妥。在很大程度上,它仅仅是指出不同国家的程序法或实体法在某些方面相同或不同,或者说,比较不过是相互对照地描述不同法律体系,而不带有任何特定的目的。”转引自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0.

(12)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3页。

(13)转引自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 Clarendon Press,1990,p.4.

(14)Gustav Radbruch,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1969,S.253.另参见前引⑧,茨威格特、克茨书,第53页;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81页。

(15)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4.

(16)参见Ugo Mattei,“An Opportunity Not to Be Missed:The Future of Comparativ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

(17)这一点已经引起中国学者的注意,参见前引⑤,沈宗灵书,第44-46页;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34-236页。

(18)Henry Ehrmann,“Comparative Legal Cultures”,Prentice-Hall Inc.,1976.中译本见[美]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

(19)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Clarendon Press,1990,p.8.

(20)参见[比利时]霍克、沃林顿:《法律文化、法律范式与法律原理:走向比较法的一种新模式》,《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版),1998年第2期。

(21)伽达默尔称古老的解释学为“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参见[德]伽达默尔著,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22)这就是西欧中世纪时期的“注释法学”。关于注释法学的情况,参见[葡]叶士朋著,吕平义、苏健译:《欧洲法学史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3)即使作为一种方法论研究,比较法也远未达到解释学所曾达到的水平。

(24)H.C.Gutteridge,“Comparative Law: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mparative Method of Legal Study and Researc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nd ed.,1949,p.5,note 2;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4,Chapter 1.

(25)前引⑧,朱景文书,第4页。

(26)参见前引⑤,沈宗灵书,第7页;前引⑧,朱景文书,第1页。

(27)我曾经在解说什么是法学时,对这种做法提出过批评。参见黄文艺:《“法学”释义》,载《吉林大学社会学报》2000年第3期。

(28)参见杨世杰主编:《植物生物学》,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293页。

(29)转引自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4,p.3。

(30)受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的英国比较法与法律史学家梅因,通过对古罗马法、古印度法等古代法发展史的比较研究,提出了一种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变迁模式。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1)如瑞典学者马尔斯特勒姆,参见前引⑧,茨威格特、克茨书,第124页。

(32)在人类文化的发展史上,究竟是独立发明还是传播或借鉴重要,是人类学家长期激烈争论的一个。传播论学派认为,传播更为重要,全部人类文化史就是文化传播、借鉴的历史。极端的传播论者甚至认为,人类所有的文化都起源于一种文化,是这种向世界各地传播的结果。参见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文化研究的历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章。

(33)Rodolfo.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394-398.

(34)关于沃森的思想的系统评述,参见William Ewald,“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Ⅱ):The Logic of Legal Transplants”,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3,1995,pp.489-519.

(35)对中国所发生的多元法律文化互动问题所进行的探讨,见黄文艺:《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多元透视》,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期。

(36)关于符号对于人的重要意义,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曾提出了一个很著名的命题:人是符号动物。参见[德]卡西尔著,甘阳译:《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

(37)参见[英]霍克斯著,瞿铁鹏译:《结构主义和符号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