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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完整范文1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理工作检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监理相关规定,核查了监理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监理合同备案人员到岗情况,抽查了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形成的主要资料,基本摸清了城区在建主体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监理单位都能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及时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能编制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能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协调解决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问题,现场专业监理人员能依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等形式监控施工质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项目监理部合同备案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到岗履职,监理人员变动没有办理人员变更手续,不能有效履行监理工作职责。
2、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没有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资料进行编制,内容不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不能起到指导项目监理部工作的作用。
3、项目监理部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内容不全,审查意见不具体、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关不严。
4、部分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审查不严,部分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人员不到岗履职尤其是工程质量检查员和专职安全员人证不符情况严重。
5、多数项目监理部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报送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没有形成独立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复测资料,测量控制桩无有效保护措施,监理不能识别。
6、部分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少数总监(专监)不能掌握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不知道关键部位、主要工序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施工现场模板、后浇带支撑体系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情况较普遍。
7、部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处理不闭合,对监理通知回复单不认真复查,在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下,也签字通过。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完整范文2
关键词: 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4MlE;因素;控制
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工作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只有对决定和影响工程质量所有因素严加控制,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严格按建设规范控制质量,才能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施工阶段影响质量的五大因素4MlE是: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控制时,必须对工程的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的控制。而对4MlE的控制必须在施工前得到有效控制,即事前控制。施工阶段的事前控制,是建立好质量保障体系的首要步骤,搞好这个环节,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把质量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保证项目质量符合决策阶段确定质量要求。
1 对4MlE控制依据
1.1 共同性的依据。
主要包括工程的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
1.2 技术法规和规范标准。
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质量控制的技术法规、规程、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器材质量控制的专门技术法规、控制施工工序质量方面的技术法规等。
2 对4MlE控制方法
2.1 人的控制
人,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者,工程实体质量形成是施工中各类组织者、指挥者、操作者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努力下建立起来的,人的因素是4MlE的首要因素,它决定了其他几个因素,人的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操作水平高低将最终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因此。监理工程师在质量事前控制中对人的因素控制,必须对施工单位人的管理水平、技术、操作水平进行审查和了解,根据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技术资质审查,防止无证上岗情况发生,做到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素质心中有数,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控制手段。
2.2 材料的控制
材料,是工程实体组成的基本单元,基本单元质量构成工程实体质量,每一单元材料的质量均应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工程实体质量就能够得到充分保证。因此材料事前控制就十分重要,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材料控制制度,建立监理项目机构材料监理控制细则。必须对材料质量标准、材料性能、材料适用范围有充分的了解,对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审查,必要时可到生产厂现场考察,对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按有关规定检验和见证取样和送检或开箱检查,认真审查材料的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合格材料杜绝在工程上使用。
2.3 机械的控制
施工机械设备是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机械设备的性能、数量对工程质量也将产生影响。如砼振动仪器好坏对砼质量有一定影响,钢筋加工设备、焊接设备将影响对钢筋的制作和钢筋接头质量。在实施事前控制时,监理工程师必须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工程特点、结构形式、机械设备性能、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组织管理能力,使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能够合理装备、配套使用、有机联系,并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使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计划及使用能够而满足工程质量及进度的要求。
2.4 方法的控制
方法是指在建设工程实体建设中所采用的施工手段和监理手段,它通过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来体现的。
(1)审查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质量管理体系是保障工程质量一个完整系统,它阐明了施工单位总体管理要求、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以及专项工作要求。监理工程师审点是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各类管理人员的配备、质量保证管理制度的制定。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查要注意其必须符合工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法规性文件,各项管理制度要配备、完整,不留漏洞,各项工作要求明确,符合工程质量目标,制度之间不互相矛盾,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使其能发挥指导工程施工、提高施工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作用。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施工的指导性纲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好坏将直接影响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的目标实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是: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工程造价、质量目标;施工部署与方案;季节性施工技术;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技术措施等。每一个内容都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监理工程师在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时,要分析其工期、造价、质量的三者之间关系是否合理,有否质量预控措施以及针对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施工部署与方案能否满足工程实体质量要求,季节性施工采用措施是否合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能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总之,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施工中有可靠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保证工程质量。
(3)审查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做出更详细的施工措施。是对工程中具体技术问题确定明确的施工步骤、控制工程质量的方法以及做出如何选用材料、如何检验材料的具体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前应熟悉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在重要或关键部位施工前及早协助和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方案,并对其进行审查。在审查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促使施工方案在技术上可行、工艺上领先、经济上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只有这样监理工程师才能对工程进行预控,使工程质量建立在一个可靠的基础上。
(4)编制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是对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做出全面、系统地组织和安排,是指导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和依据、监理工作内容和目标、监理工作程序、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人员配备、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监理工作制度等。因而,监理工程师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按工程特点、工程要求有针对性地编制监理规划,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在监理规划中应确定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建立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明确监理机构在工程监理实施中应当做哪些工作,由谁来做这些工作,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做这些工作,如何做好这些工作。只有这样监理机构的各项工作才有依据,工程质量控制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5)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规划基础上,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专业特点和掌握工程信息制定的指导具体监理工作实施的文件。因而,监理实施细则必须做到详细具体、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监理工程师在编制监理细则时要抓住影响本专业质量主要因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建立工程质量见证点和停止点,根据控制点和质量评定要求,确定相应检验方法和检测手段,明确检测手段的时间和方式。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告诉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见证点和停止点,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时间内对施工过程按监理细则规定方法和手段实施监理。只有这样监理工程师才能有效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2.5 环境的控制
环境指是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劳动环境等,其对工程项目质量影响因素较多,有时将对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且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如在砼施工过程如气候条件和地下水位的变化,又未预先准备预防措施,将影响砼工程的质量。因此,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环境的具体情况,对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对环境因素控制是与施工方案控制是紧密相关的。所以说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时要注意施工方案中是否考虑了环境对质量的影响,施工单位针对不同的环境变化是否有相应预防措施。如在雨季砼施工时,砼浇筑时应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尽可能避免在大雨中施工。在阴天砼施工过程如突遇大雨,应有将立即采用事前准备好措施,防止造成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综上所述,环境的因素对工程影响涉及范围较广,复杂而多变,监理工程师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全面考虑,综合分析,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理细则,才能达到控制的目的。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完整范文3
[关键词]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中图分类号:TM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4-0315-01
为统一规范公司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采集项目)管理程序,加强内控管理,确保建设质量,防范经营风险,公司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项目标准化验收实施细则》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项目管理资料模板》。
一、严格实施采集项目全过程管理
本单位应严格按照《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规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实施采集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程序规范、管理到位。
(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采集项目合法性、科学性与合理性的重要保证。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电网营销〔2011〕4号)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营销项目储备制度,对未纳入公司营销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立项。
(2)施工准备。施工准备包括方案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签订、检测验收、物资领用、开工手续办理等工作。
①各单位应按照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系列技术标准,组织制定采集项目建设典型方案;各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典型方案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现场勘查和施工图设计,明确客户信息、设备选型、安装位置、物料需求等内容,编制项目概算。
②招标采购包括采集项目涉及物资和服务(设计、施工、监理等)的采购,其过程应按照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要求,由统一组织招投标。采集项目强制实行监理制度。
③物资合同签订应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办法》(国家电网物资〔2011〕1173号)及公司相关要求;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包括工程范围、工程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违约责任、安全协议等内容。
④电能表和用电信息采集终端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坚决杜绝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的电能表和用电信息采集终端挂网运行。
⑤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项目物资领用管理机制,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物资需求计划,确保项目物资的合理有效利用;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物资需求计划,办理领料手续,按时领料。
⑥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履行完整的开工手续,编制施工方案和工程开工报告,其中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应符合公司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现场施工。
(3)现场施工。建设管理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工作,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建立完善过程管控机制,准确掌握施工情况,科学组织施工力量,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物资供应等问题进行定期分析和协调,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开展现场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工作应以电能表和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的安装规范、验收标准、安全作业要求等内容为重点,施工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现场施工应严格执行计量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程序及要求,作业质量满足《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项目标准化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4)竣工验收。采集项目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项目标准化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实行标准化验收。竣工验收分为单元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
①单元工程验收是由建设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完成的最小综合体的验收,一般以台区划分;验收内容以工程质量和工程量核查为主。
②单项工程验收是采集项目内审的前提条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运行等相关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完成的若干单元工程进行总体验收,一般以标包划分(各单位根据项目管理模式的不同,合理确定相应的单项工程);验收内容侧重于工程管理及工程质量核查。
③对2013年及以后实施的采集项目,单项工程验收应在单元工程验收后开展;对2013年之前已完成采集建设任务但未开展竣工验收的,可直接组织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元工程总数为5项以上的单项工程,验收样本数量应不低于的10%且不少于5项,且覆盖所有建设方案类型;单元工程总数为5项以下的单项工程,必须全部验收。
(5)项目内审。项目内审工作是采集项目全过程管理中的重点内控环节,应在完成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开展。
①组织方式。项目内审工作应由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开展,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审查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可列入采集项目管理费用。
②程序和方法。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相应物料退领手续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采集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单位)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并组织开展内部审查,出具内审报告。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内审报告的整改意见,督促各工程参建单位严格落实、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回查,确保内审工作取得实效。项目内审可采用资料核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③内容和报告。项目内审应重点审查招标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物资管理、资金管理、验收管理等内容,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内审报告,并作为工程结(决)(六)算的必备条件。报告格式及内容参见《国家电网公司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审〔2012〕196号)。
竣工结(决)算。完成项目内审并整改合格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尽快组织各工程参建单位办理竣工结(决)算手续,编制竣工(结)决算报告,涉及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二、规范项目资料管理
项目管理资料是采集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采集项目管理全过程,做好项目管理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是保证项目验收及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必备条件。各单位应按照采集项目管理资料模板,规范采集项目各管理环节的记录资料格式及内容,明确其执行责任主体。
三、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项目
为保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项目(简称采集项目)建设质量,规范现场施工各环节的技术标准,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等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现场施工验收标准。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完整范文4
关键词:工程监理 资料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监理资料包括:建设工程的相关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质量验收资料和安全验收资料等。根据《监理规范》第7.4.1条中要求:“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那么该如何做好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呢?
1.建立监理机构内部责任制和工作制度
监理资料是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而整个施工监理的过程是环节繁杂和专业各异,根据监理资料产生的特点,必须制定“谁监理、谁验收,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因此,监理机构内部的分工必须明确,必须划分监理工作的范围,必须建立内部的责任制,使监理工作的范围更加清楚,使监理资料的责任更加明确。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的原材料的验收、分项工程的验收、有关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整理,待分部工程验收完毕后,将监理资料及时整理汇总。为了保证监理资料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建立内部工作制度,确定工作程序、内部会议制度、工作检查和汇报制度,确保监理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2.要重视对施工资料的监理
监理资料的管理要做到及时和真实,在施工阶段监理的全过程中,还必须重视对施工资料的监理。施工资料是施工全过程的记录,是每道工序、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合格性文件。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验收,就是在审核施工资料的基础上,对工程实体进行真实性的检查。施工资料是日后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证据,施工单位有义务做好施工资料的管理。为了促使施工单位对施工资料管理的重视,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就要强调施工资料的重要性,要交待清楚有关施工报验工作的程序和基本条件,特别在施工准备阶段一定要严格把关,坚持:报验必须资料先行,各项施工资料必须真实和合格。
3.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与其他监理工作一样需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监理资料中的施工合同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定位及标高资料、地下障碍物等资料,都由业主提供,平时工作的来往信函、会议纪要、监理工作的联系单等也和业主有关,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工期的延期、费用索赔等工作也要与业主进行沟通,否则工作很难开展,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就难以落实。
4.监理日记是检查监理工作、监理资料的主线
(1)监理日记是每天记录监理工作和施工活动的重要资料,内容涉及工程建设的各方面,时间的连续性比较强,它是检查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和监理资料的重要线索。监理日记是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和组织协调等方面,根据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范围,每天记录所发生的事和做了哪些工作,进行如实记录,具体包括:施工现场的环境和各种外部条件、施工单位的人员工种情况、施工机械情况,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到场情况和质量报验情况,监理人员旁站、检测,复验情况,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等进行记录。总监应每天签阅监理日记,这样既检查了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又了解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2)对于监理日记的检查,可根据实际施工进度,检查监理日记是否有漏记部分。例如:工程施工已到基础验收阶段,监理日记中应有该阶段的材料报验、测量放线报验、基础隐蔽工程验收等事项;如果期间内有工地例会、质量问题处理等事项也应有记录。如:监理日记中记载水泥进场报验,可核查当天有无水泥报验单,并检查所附的水泥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完整范文5
【关键词】:装修工程; 施工监理;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中装修施工质量的好坏,对人的使用及居住有很大的影响。装修质量问题的出现,可能会引起使用上的不方便及人生的安全问题,在监理工作中,如何确保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显得特别重要。
1 监理在装修工程中进行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
1.1 装修工程开工前,实行图纸会审制度,图纸未经会审,坚决不不允许施工,做到尽可能地减少图纸上存在的错、漏、碰、缺,实行图纸质量连带责任制,以增强会审各方责任心,防止图纸会审流于形式,造成变更、返工影响工程质量。
1.2 根据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承诺、工程的特点编制出监理的实施细则,以确保监理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完整、制度及管理架构健全。
1.3 对装修工程关键工序施工,制订专项的监理实施细则,并要求承包商编制专门的施工方案。
1.4 推行各装修工序的样板引路制度,审查好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指导书及各种专业施工方案,从源头上、从制度上规范样板引路的运作。装修工程依据项目施工图纸分专业,分单体,列出样板分项,明确样板实施地点,部位,时间,验收标准,做好每个样板间如:“砌体样板间”、“抹灰样板间”、“面砖镶贴样板间(墙)”、“门窗样板间”、“吊顶样板间”等,后才以点带面进行铺开作业。
1.5 做好装修工程材料的控制工作,装修工程一般所涉及的材料品种较多,所确定的材料的规格、品N、制作应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达到绿色环保标准的材料。对于材料的确定控制方面,采用材料看样定板的方法进行确定,所需的材料必须经施工单位推荐由监理可组织,参建各方审核确定封板这一程序。
1.6明确装修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严格按合同要求质量目标要求,从每个工序的质量控制入手,组织建立质量控制小组来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的各项管理工作。在施工单位各级质管人员参加技术研讨会,将措施落实工人班组。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控制和监督,确保质量目标的全面实现。
2 运用管理手段,实施监理控制
2.1、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监督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令承包商予以纠正。以便减少质量缺陷的发生,保证装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2.2、对隐蔽工程、工序间交接检查验收,对重点部位执行旁站监理制度,保证在整个施工过程控制好重点的关键部位的施工。
2.3、利用测量手段,在工程开工前核查工程定位放线;在施工过程中核查工程的轴线和标高;在工程完工验收时检查各部位的轴线位移、标高并量测其几何尺寸。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承包商在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验收,监理工程师进行书面和现场质量检查。
2.4、对独自检测项目或材料的质量评价,必须通过见证抽样、见证抽检取得数据后进行。不允许仅凭经验、目测或感观评价其质量。
2.5、在关键部位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
2.6、未经监理批准开工申请的单位不能开工,未经监理签认的工序不得隐蔽,未经监理签认的本工序不得进行下一工序作业,未经监理的付款签证,承包商就得不到付款,这就保证了监理工程师的控制、协调有效。
2.7、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指令性文件,对任何事项依据合同规范发出书面指示,并督促承建商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
2.8、定期举行监理工程例会,在会上及时解决与协调施工单位各方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出施工单位需注意的问题,排除施工单位所影响装修质量的问题。
2.9、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合同赋予的在支付方面的审核签字权,承建商的任何工程行为达不到监理工程师的满意,都应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项,以约束承建商认真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各项任务。
2.10、当承建商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违反合同条件进行工程活动时,由总监约见承建商的主要负责人,指出承建商在工程上存在问题的严重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提出挽救的途径。如仍不听劝告,监理工程师可进一步采取制裁措施。
3 装修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控制
3.1、督促施工单位对影响装修工程质量中的前一工序应进行交接、交叉工序的检查。首先我们从所需装修的基层处理必须进行细致的检查。如砼楼板面层、砌体面层等,上一工序质量存在问题的必须先进行处理,如面层有不平,水平与垂直方面有偏差的,若超过充许偏差,应分别进行处理,对个别部位不平或垂直度达不到要求的,可进行打凿处理。经交接、交叉工序的检查基础上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已完工程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组织承包商进行检查评定,并对缺陷进行处理。对已完工程进行复核性检查、成品保护的质量检查。
3.2、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承包商必须先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单》,书面通知监理验收,未书面通知监理不安排验收。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验收,承包商必须组织内部验收合格,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和完整的验收资料,由总监组织验收资料核查、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质量检测,观感质量检查,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后,由总监组织相关单位符合验收资格的人员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承包商组织检查评定后,向监理单位提出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签署的《竣工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
3.3、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组织承包商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为编制完整合格的竣工技术资料做好准备。
人们对装修工程的监理往往较注重对贴砖、喷涂工程的验收,而忽视对抹灰、基层处理工程的验收工作。施工工艺对保证装修质量也致关重要,我们还须认真研究,装修工程监理现场工作的方式方法,我们仍要继续摸索。另外如防火、防腐、防水等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施工监理要全面贯彻,才能更好地把装修工程质量控制得更好,才能出建出更多的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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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省质监中心)是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省局委托依法实施**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参与全省通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并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条省质监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结合**省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办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质量监督申请申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具体负责省内和进入**省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审查、年检、备案的初审等工作。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概预算员)、评标专家等执业资格进行培训、认证、咨询服务和日常管理。
(四)监督和检查在我省境内通信工程参建各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标准、规范和定额等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在工程中使用的器材设备质量及进网许可证的核验,指导省内通信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通信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五)组织省级优质工程、优秀设计和优秀施工评审。参加在本省行政区实施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通信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会议,依法行使工程质量否决权。
(六)参与监督和检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和招、投标工作。负责自行招标单位和招投标机构的资格初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参与**省内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查处在**省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质监中心根据**省通信行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在省内主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
第六条省质监中心的监督方式重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执行工程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工程实体的监督,主要委派相关分支机构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质监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或违反通信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公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从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按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7日以前向省质监中心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通信工程,可由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在年内分两次集中申报。在本省境内实施的跨省通信工程,在向部质监中心申报的同时,必须抄报省质监中心。
所有通信工程都必须在规定时效内申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省质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用,其计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文件执行,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报出30日之内缴纳(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取),对内部质监机构健全的电信运营企业,将按其应缴纳质监费的适当比例留给企业开展质监工作,专款专用。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省质监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工程开工报告;
(三)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和全套预算表;
(四)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实施监理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六)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
外埠、境外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在**省承包工程的,还须提供市场准入(备案)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省质监中心受理申报后,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将《**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省质监中心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项目审批及质监手续齐全,已确定工程项目编号,无肢解工程及招标中的违规行为,使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符合国家资质管理的规定,并有合法的经济合同;
2.按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已经按合法程序实行了招标,无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3.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4.按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合法委托了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干扰监理单位和人员的正常业务;
5.使用的通信设备、器材和备品备件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标志,需要进网许可的必须有进网许可证;
6.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按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对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办理工程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决算和工程消号,档案部门不得接收工程档案资料。
(二)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单位资质及承包的工程范围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有完整的承包手续及合法的承包合同;
2.认真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无违法分包和转包的行为;
3.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落实,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具有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部颁规范、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做到按图施工等;
5.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进行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进入现场机器具的性能、状态良好,严禁把功能失常的机器具运入施工现场;
6.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验项目的原始记录,且记录真实、齐全;
7.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操作规范;
8.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做到数据准确、竣工资料齐全、图实相符;
9.参与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认真处理工程返修或遗留问题。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已建立、质量责任制已落实;
3.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应与承担任务相符;
4.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齐全;
5.是否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6.除有特殊要求的例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工程用材料、设备的供应商;
7.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为;
8.是否认真做好施工图交底和技术规范书的编制等工作。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合法、完整、齐全的监理手续及合同;
2.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质量责任制落实,认真执行质量例会制度;
3.有规范的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4.现场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通信产品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行为。严格执行材料、半成品,设备和备品备件等进场的检验、验收制度及见证取样制度。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设备及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6.配合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7.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质检员、试验员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8.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在工程中对涉及通信网络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省质监中心可以进行强制性检查、抽查,内容包括:
(一)涉及网络运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重要项目;
(二)可能影响通信质量、使用寿命和设备安全的薄弱环节;
(三)工程中使用的重要机、线、设备和器材,包括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件、技术文件和进网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国家及省级重点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7日,书面报告省质监中心,省质监中心将依法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监督。
其他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省质监中心可以委派相应分支机构或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省质监中心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提交《**省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四)和工程验收证书等资料,到省质监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省质监中心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定意见》(见附表五),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十九条省局依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定意见,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省局和省质监中心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监理,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一)无证设计、施工或监理;
(二)超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
(三)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
(四)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等;
(五)利用行贿,给予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六)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只收费不监理,或委托建设单位代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手续不全无法受理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建设项目应该招标而未实行招标或明招暗定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通信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通信工程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省质监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十四条抢险救灾通信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