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各个职责范围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工程监理的各个职责范围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工程监理的各个职责范围

工程监理的各个职责范围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 问题

1.工程监理概述

工程监理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工程建设单位掌握着选择监理单位的委托权,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整个建设工程的发展情况和企业自身的情况并结合工程的具体信息,对监理单位进行选择,并且支付相应的监理报酬;②工程监理不只是单纯的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还会全面监督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加强对资金花费、运作周期、工程安全等各方面的监督管理;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以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监理合同、建筑法律法规、建筑项目的质量标准为主要依据来进行监理工作;④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是没有从属关系的三个个体,因此监理单位要以独立、客观的态度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同时也不能忽视了承建单位的权利;⑤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进行联系的主要桥梁就是工程监理单位,既可以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又可以起到良好的沟通作用,以此来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自1988年我国实施工程监理工作以来,由于其在建设工程管理当中的重要作用,很快便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其发展当中仍然存在不少争议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定位不清。首先,角色定位不清。在《建筑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监理人员属于建设单位的代表,需要对施工单位的各个工程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建筑行业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工程人员认为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需要有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于是便有部分工程人员将“第三方”与监理人员混淆,认为监理人员并不是代表的建设方利益,甚至有些监理人员自身对职责范围和立场也缺乏清晰的认识,导致监理人员的角色定位不清。其次,服务内容定位不清。这一方面是由于监理在我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每次制度的更新基本都会对监理有一个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穿插让许多监理人员产生错觉,对于监理的概念模糊不清,难以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另一方面是由于理论界与实践界对监理的概念有一定的差别,各个阶段的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人员对于监理这一概念认识也是随着监理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这使得刚刚上岗监理人员对自身的职责内容认识不准,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最后,责任界定不清。由于对监理概念的认识不清晰,加上我国监理制度的发展表现出对其职责界定范围越来越窄的现象,导致许多工程人员不能明确地认识监理的责任范围。现阶段,有许多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在追究责任时,出现惩罚过轻或是惩罚过重的现象,由于安全事故而获罪入狱的监理人员时有出现,极易造成优秀人才的流失。(2)业务水平不高。在业务水平方面,主要是指工程质量难以保障。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一方面他们对自身工作的职责范围不清晰,难以保障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受建筑环境的影响,他们自身也缺乏学习的动力,导致其综合素质一直难以提升,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也大多是与“前辈”学习,受传统的监理思想影响重,难以与市场越来越高的工程质量要求保持一致。甚至在许多的工程人员看来,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监督基本没有什么作用,监理这一职位本身就是可有可无的。这样一来,监理的工作就得不到重视,对其工作的效果也是褒贬不一,进一步导致其业务水平难以得到提升。(3)行业积弊较重。一方面,目前我国监理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其行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同行之间恶性竞争、无序压价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极度缺乏优秀的监理人才,而从业人员收入低、综合素质不高、流动性大,服务标准缺失、服务深度不清,职责履行不到位等现象十分严重,监理手段单一、装备缺乏,行业地位不高、社会形象不佳,市场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诚信体系尚待健全。另一方面,监理企业利润微薄且日益下滑,监理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监理服务不到位,且二者相互影响并呈现恶性循环状态。这些都使得我国监理行业弊端重重,并且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3.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建议

3.1完善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监理从业人员的特点,建立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培养,改善监理从业人员的知识匮乏和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将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培养发展列入战略发展规划。培训过程中,根据监理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不同,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分层次分批次培训。在监理从业人员入岗工作前,需对其职业技能和专业素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之后,方能上岗。此外,监理公司需要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切实提高监理公司监理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

3.2改革监理体制

改革监理体制加强和改善监理市场,引进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加强对于监理市场的调节和监督。①加强工程监理委托程序、独立公路工程监理结构、贯彻落实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制,杜绝挂空名现象。②推行监理负责制,谁监理,谁负责。③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的连带责任。在监理招标过程中,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需加强监理招标的控制力度,完善监理招投标市场。

3.3完善法律法规

增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可以借助于企业与政府的双层面共同去努力。政府有P部门可以通过设立健全的法律与法规来有效地管理市场与运作行为。有关监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学习行业之中的法律法规,增强自我的法律素养,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在企业方面中,监理工作应当设立一系列完善、有效且科学的处罚机制,如果施工工程不能符合政府规定,就应当对施工行为明令禁止,并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做出正确的、合理的判断。如果有必要,还应联合政府部门,共同追究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从本质上对施工单位进行震慑,进而保证施工的进度与质量,增强整个建筑工作的形象与公信力。

3.4增强监理工作管理水平

首先应当设立和完善领导负责制的信息源头,监理机制的领导是一个队伍的权威,特别是在对建筑施工进行监理的过程中,领导是要发挥出主要作用的,应当积极地去贯彻领导所推行的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整个工程如果发生问题,哪怕该领导工作有所调动也应当追究其责任。除此之外,搭建的施工质量管理横向监督平台在进行监理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或是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通过设立信息交流平台,让施工质量监督信息化,进而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

4.结语

现如今,工程建设数量和规模都在逐渐扩大,工程监理面临很多发展机遇和挑战,未来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在建设工程监理方面,应该完善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改革监理体制,完善法律法规,提升监理工作管理水平,这样才能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顾太岭.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难以开展的原因分析及相应对策[J].四川水泥,2015, 04:21.

工程监理的各个职责范围范文2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责任;责任风险;研究

前言: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对于违法行为者所承担的法律制裁的法律后果,是约束相关行为人的规范标准。在建筑行业中,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在从业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违法监理等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工程监理主要是指由甲方雇佣,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下,完成建筑工程的监督作用,促使甲方和乙方的合作能够顺利进行。对于工程的工期、质量、合同管理以及甲乙方的工作协调都靠工程监理来完成。因此,工程监理在建设施工中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在建设施工中,工程监理违反了行政法规所规范的相关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建筑法》还是《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都有明文规定,一旦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从而弄虚作假、从中作梗,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要予以追究责任,处以罚款,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

工程监理一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就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监理单位以及监理工程师个人。如果监理单位没有经过任何批准而擅自开业或者转让监理业务,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监理工程师如果因个人原因违反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如出卖、转让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理业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1]。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承担法律后果的是监理人员,刑事责任是对监理人员可最以承担的严重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自然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在工程建筑施工中,如果一旦出现重大过失,承担法律后果的是工程监理师,而不是监理单位。

我国《建筑法》规定,如果工程监理在建筑施工中,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而降低工程质量,或者由于工程监理的疏忽而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等,就是构成犯罪,监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也明确规定,如果在监管过程中,监理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监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筑施工中,监理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而仍然为之,则工程监理就已经造成了多种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但是如果工程监理因过失而不是故意造成的损害,可以视为过失犯罪,相应的惩罚也会减轻,甚至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2]。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监理单位违反了《民法》规定的相关政策法规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赔偿性。

在工程建设中,建筑单位与监理单位会签订劳动合同,甲方雇佣监理单位去监督施工单位,如果监理单位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对建筑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建筑法》中规定,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没有定期监督和检查项目的进展和质量,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查从而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监理单位需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即民事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造成的不良后果,监理单位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风险

(一)行为责任风险

工程监理师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具有委托性,且专业技术要强,并且承担的责任较大,因此,其工作的责任风险也较大。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是包括三个方面,即越权行为风险、失职行为风险以及无意行为风险。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其职责过程中超出了业务委托的工作范围则属于越权行为风险。如果监理师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一旦造成了工程上是损失,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失职风险主要指工程监理师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了相关的损失,如没有定期检查和监督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如果工程留下了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也要追究其相关的失职责任。

无意行为风险是指监理师主观上并没有刻意去破坏或未能履行相关的规定而是无意造成的损失。如在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发现隐患问题,一旦出现问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

(二)技术责任风险

工程监理师为建筑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因此在工程建筑过程中需严格监督工程质量以及各项指标。但是很多工程监理师由于专业的限制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如在工程验收环节中,工程监理师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抽查,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必须要达到合格的标准。

监理工程师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没有失职行为,但是也有可能会受到各种技术和资源而带来的风险。有些质量问题需要时间和诱因才会被发现,工程监理师在检验的环节并不能保证所有的问题都能及时发现。而且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监理师也不能完全细致、全面的对其进行检验,因此也存在相关的技术风险。

(三)管理风险

要想保证工程能够如期、高效的完成,离不开工程监理的良好管理。工程监理不仅要监督和检查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还应协调各个部门,合理分工,明确管理目标,这样才能良好的进行管理工作。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组织约束机制风险,人员管理风险,合同管理风险。

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各个机构也应构建合理的内部管理机制。在整个管理体系中,总监是落实各项职责和制度的中心,但是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很多监理单位并不能一直在监理单位的本部,总监也不能时时在各个监理单位进行指挥,因此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

工程监理师应聘请高素质、技能强的专业人才,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高效完成。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少人员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甚至很多人员都是临时聘请,这样就增加了人员的管理难度。

由于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因此,对于业主的各项要求都要尽善尽美的去完成。但是很多监理单位为了获得监理任务而处处避让业主,使得劳动合同有很多不利于自己的地方,这样一来,一旦责任大于利益,对于监理单位来说有着较大的合同风险[5]。

结束语:综上所述,工程监理是一项复杂的、高风险的工种,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且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承担的法律风险较大,因此,作为一个良好的监理单位以及一名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责任风险有着全面、清晰的认识,这样在履行监理义务时,能够认真负责,高效的规避风险,让工程能够如期的、保质保量的完成。

参考文献:

[1]谢锋,方东,平毕庶涛.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实施[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11(2):33-34.

[2]陈晓华.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2,02.

[3]朱玉华.关于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1,(5):22.

[4]陈峰,林锐,韩丹.浅谈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J].风险责任和管理,2011,(3):55-57.

工程监理的各个职责范围范文3

房屋建筑是建筑行业中主要的工程项目,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带动了房屋建筑的新浪潮。在房屋建筑数量的不断增加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建筑质量问题,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是房屋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杜绝施工不合格等不良现象的主要手段之一。本文主要分析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中的弊端,并给出几点创新方案。

关键词: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问题;创新

房屋建筑是人们居住、办公的场所,房屋建筑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是人们越来越重视的问题。虽然我国建筑行业日趋成熟,房屋建筑数量急剧增长,尤其是城市的建筑规模正在急速扩大。工程监理是控制房屋建筑质量的有效办法之一,政府也采取了强制监理的措施来保证房屋建筑的质量,以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但是目前国内很多房屋建筑中的工程监理中存在问题,严重阻碍了房屋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1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区别和联系

建筑工程监理,就是相关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项目法人的委托,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文件,遵循建筑工程法规法律,按照工程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的监理管理。而项目管理指的是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按照合同上约定,分阶段或者是全程代替建设单位对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进行服务或管理。二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项目管理具有更高更广泛的职责和职能,而工程监理只是一种有偿的技术服务。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目的是对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一方面项目法人不会将建设项目的合同、进度以及投资等全权交给监理人,另一方面国家政策又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有监理人,因此监理单位就只是负责了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近年来,建筑的安全监理工作也逐渐受到重视,要求监理同时对安全有监管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差距,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建筑工程监理会朝着项目管理方向发展。

2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特性

房屋建筑的工程监理具有多发性、严重性以及复杂性的特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涉及的范围和内容比较广泛,是一项繁杂的系统性工作。其中任一环节出现些许差错都可能影响整体工作效果。例如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涉及到了施工设备、员工、专业、材料等管理内容,体现出了工程监理的复杂性。在工程监理中会遇到一系列的房屋建筑质量方面的问题,并且相同的问题还可能在不同的项目阶段发生。管道堵塞、裂缝漏水等都是房屋建筑中常见的多发问题,随着投入使用时间的增加,问题的发生频率还会上升,体现了工程监理的多发性。要想做到工程监理中工程零质量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一旦房屋建筑出现问题引发的后果比较严重,会使施工成本增加,工期延长,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隐患。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如不及早发现,在房屋正式投入使用后,将会给使用者和建筑单位都带来严重的影响以及经济损失。

3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3.1建筑单位行为不规范

建筑单位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展顺利情况,以及建设目标的达成效果。很多建筑单位因为自己是出资方,就对工程监理工作干预过多,甚至是跳过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进行沟通,从而造成很多误解和监理纠纷。开启有些大型项目时,有的建筑单位因为不放心,会自行组织一批人员来监管工程投资和进度,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极度不良的影响。理论上讲,建筑工程监理的唯一负责人应该是监理工程师,建筑单位既然找了监理单位或人员,就应该让监理人员负责现场的管理和监理,由监理人员实施建筑单位的一些决策,建筑单位只需做好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而不是忽视监理单位的作用,直接去参与工程监理。这些问题看似容易处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建筑单位都存在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因此引发很多问题。

3.2监理单位缺少专业人才

自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实施以来,监理单位的收费也逐渐降低,尤其是低价竞标引起的费用降低。比如部分监理单位的收费方式不及标准收费的1/3。监理费用过低会造成工程监理行业以及从业人员的工作心态和专业素质造成一定的影响,很多高学历、高水平的人员都不愿意加入监理行业。有的监理单位没有足够的资金聘请专业技能高的人员,有的甚至为了自身利益,大力缩减开支和成本,采用外聘的方式请监理工程师,导致人员流动性大,没有充分发挥出监理的真实作用。一旦一个阶段的项目结束,就解聘监理工程师。

3.3以质量监理涵盖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职责包括“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在实际的工程监理工作中,在体制以及其他原因的影响下,很多监理单位的职责都被分散了,该做的事情没有做,不在管理范围的却要承担责任。工程监理三控中的进度、质量管理、投资等职能已被弱化,仅剩工程的质量监理。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中的勘察设计、前期咨询、设备采购等过程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目前有的建筑单位对房屋建筑的工程监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因此不重视监理工作。此外一些监理单位和工作人员没有责任意识,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没有严格标准进行操作。工程监理单位变成了简单的房屋建筑质量监督人员,有的建筑单位只是单纯为了满足国家的强制要求,来聘请监理人员,认为此过程没有任何必要,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

4工程监理管理的创新方案

4.1创新工程质量的管理方法

①加大各个施工环节的质控监督力度,尽量减少隐蔽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在工程启动前,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整体的施工质控方案;在施工过程中以方案为基础,进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需经过审批方可执行;工程竣工时建筑单位需自行进行质量检查确认,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然后进行验收操作。②加大工程质量监理的力度,明确监理职责,比如在进行施工机械、资格以及材料的监理时,检查完成后需指定相应的评估报告。完善监理机制,监理人员制度的规定范围中进行管理。

4.2创新工程成本管理方法

主要是动态管理房屋建筑工程的成本,具体措施有,创建和完善工程成本的组织管理机构,选拔专业的管理人员,实施管理责任制,实现成本核算、预算、结算的动态控制。其次是提高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包括材料、设备、劳务以及资金等资源配置,而且让工程成本的管理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责任成本作为财务成本的组成部分,是工程成本的基础,合理界定责任成本,实现工程成本质控的有效性。此外还要培养管理人才,充分掌握成本管理的相关知识以及经营和投资的流程,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5结语

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着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工程成本、施工进度以及安全等也决定了施工方的经济利益。房屋建筑的工程监理单位和工作人员认真开展工作,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难题,保证房屋建筑行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浩.浅议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的问题与创新[J].山东工业技术,2014(22):150.

[2]时永忠.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的问题及创新[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21):2161.

[3]夏英杰.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的问题及创新[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30):551.

[4]刘冠军.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的问题与创新研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7):2626.

[5]甘梅惠.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城市建筑,2016(30):203.

工程监理的各个职责范围范文4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双方合约的规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由于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项目法人不可能将投资、进度、合同管理等交给监理人去进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又规定建设单位必须要有监理,则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只有质量管理交给监理公司来进行。虽然近几年对建筑安全监管十分重视,各地均发文要求监理也要对安全负监管责任。这一系列的定位,职责的界定使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之间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差距。

一、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

监理企业的职责原本应当概括为“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机制不配套原因,使原本监理单位的职责多被拆解,该做的没做够,该给的没给到,不该的却担着。工程监理变成了业主单位聘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旁站人员,有些业主单位甚至认为聘请工程监理纯粹是为了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是应付上级政策的对策。正是由于对前期阶段监理的缺失,使得前期阶段在功能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多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直接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去控制,成本预算超出范围,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严重的时候大大影响了整个工程的建设。

2.工程监理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完成。业主方往往是出资方,因而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3.工程监理缺少高智能人才

自从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对监理费的收取逐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有的项目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和高管理能力的人才不愿意到监理行业来。有些高智能人才即使愿意从事这个行业,也由于监理企业无力常年聘用,他们多为临时工,有项目需要时被招聘过来,项目完成后即解除聘用。因此使得监理人员的结构不合理,职责宽泛,素质不高,加之监理单位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等,使得整个监理行业很难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二、工程项目管理的意义

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为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建筑市场的规范也得到大大提升。目前从理论上讲,业主方可以自行完成项目管理中的部分任务,但是从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上,业主的能力是与专业机构的能力无法对比的。对投资方的业主而言要配建各专业齐全的基建班子,是人力、物力所不允许的,而且是十分困难的事情。正因为这样,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则为投资方业主提供了可以解决这些困难的途径。这也是工程项目管理得以发展的基础。而一个以质量监督为主要职能的工程监理企业,就势必要向工程项目管理转型和发展。

1.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项目管理从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开始了,历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招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试运行和项目后评估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对人才的要求,特别是高智能、高素质人才要求十分苛刻。监理企业要过渡和转型成为项目管理公司就要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上下大功夫。要建立合理的人才结构,采取积极的措施,引进急需的人才去实现专业功能配套,功能补全。除此之外,还应采用不同类型的各种培训,如对员工的项目管理基本知识培训和着重实务实用的专题性培训以及实用外语能力培训等,提高员工的能力。通过以上这些手段,建立起一支具有复合型和开拓型能力的,懂设计和管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2.建立标准和工作规范

各个企业都有自己的项目管理唯一标准和工作规范。项目管理不同于工程监理。它除了自身完成相应的专业服务外,还要担当起项目策划及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负起组织协调等主导作用。因此项目管理企业应建立具有自己特色并且更为严谨的业务标准和工作规范。这些标准和规范应该和企业自身的内部基本管理制度结合起来,体现自己企业的文化和精神设计,这些标准和工作规范应该成为企业员工的业务手册,成为保证企业正常运作的另一重要资源。

3.努力开拓市场

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不可能将项目管理企业所承担的工作全部交给监理公司来完成,即使已经从公司转型过来的项目管理公司也不可能全部接手工程项目的全部管理。但是作为有实力的建筑监理公司承担这些,则是今后的发展方向。除上述应该建设的好的内涵部分外,还应加大对业主的宣传力度,主动开拓市场,主动向业主方介绍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管理的内容、意义,以及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这些宣传和市场开拓,对政府投资或者是私人投资的业主方均要实施。使它们逐渐明白项目管理对一个建筑项目的重要性和重要意义。

工程监理的各个职责范围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安全管理

1引言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整体提升建筑工程的管理质量和水平,国家针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也做出了详细说明和规定,各类法规也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其中,明确规定将安全职责纳入到监理工作的范围中,由此可见,建筑工程监理中的安全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其职责也越来越大,但是,安全管理中的安全事故发生率是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的,却与监理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与工作方案嘻嘻先关,只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执行方案,便能够很大程度上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从而把企业单位经济及社会损失降到最小。当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仍旧存在着部分问题亟待解决,在工程成本及工期等方面,有些工作依旧无法落实到位,对于更为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意识更是十分浅薄,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着建筑工程的整体安全性能。作为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人员,首先应当从思想意识上树立安全管理的意识,在实际操作及施工中积累相关经验,提高处理紧急事故的能力,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监督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做到及时发现、有效解决,从根本上确保整体工程的安全施工。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概述

在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建筑工程监理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以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对于施工设备、人员及材料等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其中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是重点;第二,是对建筑工程自身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其建筑物的自身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同时还必须确定在规定年限内安全使用。建筑工程监理中安全管理的基本特多诸多,由于施工作业的内容较为广泛,施工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其生产的岗位固定性较低;其次,施工强度较大,且施工人员的素质及水平不稳定,水平各异;第三,工程施工涉及的范围较广,因此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难度;最后,施工项目通常为露天场地,因此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安全生产于管理是确保建筑工程顺利施工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施工人员安全的重要保证。另外,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还与社会国家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同时也是施工企业获得经济利益的关键所在。所以,加强建筑工程监理中的安全管理十分必要。

3建筑工程监理中安全管理现状

3.1企业对施工安全管理投入不足

在我国《建筑法》中有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中的法人代表也是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在其中,项目经理则主要负责建筑工程监理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当时就目前而言,部分建筑工程企业在施工安全上投入较少,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其安全监理工作也大都是表面文章,多为形式化管理。有一些建筑工程企业在质量安全科室中安插的工作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再加之相关责任制度的不明确,甚至有的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身兼数职,无暇顾及其监理职能,造成了安全管理的漏洞。

3.2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

安全管理机制是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关键组成部分,要想不断优化此项工作,就需要一套完善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支撑。但是,当前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十分不健全,也缺乏一定的激励制度,从而影响了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绝大多数承包商在安全管理中对于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都缺乏有效全面的安全管理,部分企业甚至为了减少施工成本,刻意忽略对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及培训工作,从而造成事故频发。对于另外,对于投资方来说,有些投资方过多的关注建筑工程的工期和施工进度,对于施工过程中施工建筑的整体质量及人员操作安全性能号不重视,从而造成了诸多的安全隐患,威胁着现场施工的具体操作。

3.3政府执法力度不够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为建筑行政部门,该部门的工作重点多在对房屋建筑的监督管理上,对于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理工作关注较少,因此造成执法力度不够的局面,在我国,对于交通电力等行业部门的建筑安全管理监管职责也较为模糊,尚未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对于监督管理手段上,也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流程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也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

3.4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工伤认定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部分条例还未能完全的适用到具体施工建设过程中,还缺乏一些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其中,对于建筑工程中工伤保险的差别费制定也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内容中对于档次的划分较少,未能按照建筑工程的特点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费率的确定,造成了一旦发生事务,其保险程序较为片面的状况,着些工伤保险法律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建筑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4建筑工程监理中安全管理的建议

4.1加强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

在建筑工程行业当中,企业领导对于建筑工程监理中的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与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建筑行业中的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于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罚监督力度,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管理观念,无论从思想还是行动上,都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全面的确保和管理,此外,还应大家对于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适当增加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数量,提升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另外,在建筑工程中,当地主管部门更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工作执行,对于安全管理款项等的管理,做到认真落实,起到根本性的监督作用。

4.2增强建筑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单位应当将安全职责落实到个人,在增强建筑工人安全保护意识的同时,规范安全管理工作流程,细化责任制。另外,建筑单位还应建立健全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标注你,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假设建筑单位中所有施工部门能够全部被纳入到安全管理范围中去,则会对建筑工程的整体安全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除此之外,政府及企业还要定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加大对于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力度,真正使得每个建筑人员明确安全第一的生产标准,必要时还可以进行考核绩效制度的确立,从而确保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4.3落实监督责任

监督检查部门为了保障工作的运行效果,一定要切实落实监督责任,加强监管力度。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检查力度不到位,往往会造成诸多的安全隐患。因此,建筑部门应当以安全制度为根本,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并解决,扫除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障碍,此外,在将安全制度落实到实处的同时,企业还应明确安全生产部门甚至具体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起到一定的监督促进作用,从而帮助实现安全管理的目标。

4.4成立工伤保险协会

当前,针对我国工程保险制度中的不完善环节,可以通过成立工伤保险协会的方式,得到有效解决。可以将劳动及社会中的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管理职能分管给工伤保险协会,在工伤保险协会以个人名义进行自我管理的同时,完善监督体系,从而优化工伤问题处理的流程。此外,还可以将目前的监督工程安全监管部门纳入到工伤保险协会中,加强各方的协调及经费的调配,通过使用区域差别浮动费率制度,来协调工伤保险的管理流程,切实解决建筑工程监理中的安全管理问题。

5结束语

建筑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安全施工意识较差,安全管理环节不周全、施工环境较为恶劣及人员素质较低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以上这些不良问题均对建筑工程监理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针对安全管理问题引起相关重视,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操作的技能,从施工建设的各个环节确保工作的安全性,从而顺利完成建筑施工。

参考文献

[1]邓剑平.建筑工程中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和对策解析[J].江西建材,2016,06:295~297.

[2]杨森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2014(12):323~324.

工程监理的各个职责范围范文6

(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