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过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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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过程

法律援助的过程范文1

论文摘要 法律援助一般被社会大众认为是法律界的“阳光工程”、“希望工程”。从本质上来说,法律援助是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范畴,在维护贫困群体的辩护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对于人权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的具体表现。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法律援助的理论完善和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 法律援助 立法 完善对策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现代社会衡量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文明进步和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国家有着数百年的历史,并且拥有较为完善的体系,尤其是在英国,是世界上实施法律援助最早也是效果最好的国家之一,在很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尽管各国由于国情及其法治程度的不同,尽管在援助主体、援助范围、援助程序、援助对象等具体的制度安排方面存在差异,但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念大致相同的,即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因经济困难以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法律制度。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上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以及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内容做了专章规定,这两部法律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做了明文规定,标志着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真正建立。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日趣完善。2010年上海浦东新区第一个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设立,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新起点,成为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力补充,弥补法律援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不足,更好地落实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在保护公民辩护权,保障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援助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责任主体的转移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的规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有的学者将国家责任的有无作为区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与传统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从宏观层面对公民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权利进行规定,无疑这规定的付诸实施理所当然应该由国家来承担。同时,中国作为国家法的主体,中国已经加入或者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公约也决定了其实施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律援助已经成为律师的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律师权利的变相剥夺,也是对其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的推诿和不作为。在法律援助的实际工作中,应当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主体—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扮演一个管理者、监督者的角色,而不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职业律师却承担了大部分的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援助责任的转移,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社会律师的负担,也大大降低了国家对公民辩护权保护的力度,不利于贫困者获得有效且高质量的保护。

(二)立法层面不完善,没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至今也不过才十几年的时间,尚未建立起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作为保障,与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尽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法律涉及一些法律援助的内容,且由国务院制定的 《法律援助条例》 也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法律援助进行了规定。但是,我国还没有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对公民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经费、程序等内容进行具体和系统化的规定,并且上升到国家基本法的高度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能与《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体系相衔接一系列问题。

(三)法律援助经费缺乏保障,办案质量较低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虽然条例对经费的来源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具体投入多少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加之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制度,及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的激增,十分有限的经费在拨付到法律援助机构之后,又有相当大一部分变成法律援助机构的日常开支。 经费短缺问题不仅会影响被追诉人是否会获得法律援助,在一定程度上被追诉人即使获得了法律援助也会大大损害其法律援助的质量。较少的办案补贴很难调动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常常敷衍了事,导致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较低,并没有真正地保护好公民的辩护权,完全背离了该制度建立的初衷。

(四)法律援助供求矛盾突出,且整体队伍质量不高

对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日益增大,但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上的不足仅是其中的一个问题,更重要的是质量上也亟须提高。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在指派辩护律师时偏向于指派新来的律师去提供法律援助,由于缺乏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辩护质量很难得以保证,很难有效地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地区差异,经济发达与经济落后地区,城市与农村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经济落后和农村地区公民所获得法律援助较少,且质量得不到到有效的保障,法律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供求矛盾问题便更加凸显。

三、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作为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力补充

公设辩护人,是指政府机关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被追诉人承担法律援助责任而专门设置的,在刑事案件中为被追述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明显的公职性、授权性、无偿性 。对于公设辩护人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我们可以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及吸收域外法律援助制度成功的经验,尤其是英美国家。上面已经提及了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转移,很少有律师是出于主观意愿去接受案件,获得的报酬与其正常所接收的案件的报酬形成巨大落差,有时甚至还得倒贴交通补贴费等,这严重挫败了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积极性。但是公设人辩护制度是属于国家下设的部门,其性质类似公检法系统,公设辩护人具有与检察院对抗的同等公权利,不像法律援助律师那样因惧怕报复不敢与公权力机关对抗。因此,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以真正落实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而且使《宪法》中“被告人有权得到辩护”的规定从纸面上落实到实处,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完善立法援助立法,形成科学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层次,不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效力,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日益凸显不足。我们应该在总结法律援助的实践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借鉴域外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上,将现有的《法律援助条例》加以完善,上升到国家基本法的层面上,制定系统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上升到国家基本法的高度,才能更好地规范法律援助的行为,更好地实现实现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和配合,做好其与《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体系的衔接。这样做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下司法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而且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更好实现。

(三)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

我国的法律援助资金主要依靠国家划拨,每年所得的经费数额都很有限,根本无法满足需求,法律援助不应该仅仅依靠国家财政的支持,应该利用其公益性呼吁社会的资金的支持。我们应该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1)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都存在着差异,各地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年度的财政预算;(2)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每年由律师协会提供其向执业律师收取的会费的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所需;(3)建立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当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或由于受到援助的原因而使其经济状况有实质性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费用。 (4)利用法律援助的公益性质吸收社会资本。

法律援助的过程范文2

1.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

中国新闻网2018年10月30日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与2016年数据相比,0至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1]。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比例高、数量庞大。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年纪小、分辩是非的能力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这一阶段的儿童在成长中如果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现世界观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不能给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护,造成儿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关怀的儿童在成长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学校作为留守儿童生活的重要环境,本应当承担起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家庭调查、成长档案管理等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聚集的主要地区都处于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作为农村边远地区的学校大多没有能力为留守望儿童提供心理建设、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会虽然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关注,但毕竟鞭长莫及。城市里的爱心志愿者距离他们太遥远,不能给予及时的帮助。而边远地区的志愿者队伍发展缓慢,也不能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因此,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刑事诉讼问题时,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着重要意义。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机构与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应该有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聚集在偏远地区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专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经历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盖诉讼全过程

农村留守儿童无论作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还是被害者因其年纪小等因素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中都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伤害。但是,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不了解申请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通常没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常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2]。而在调查取证等环节,涉事儿童没有受到应有的心理保护。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当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质量评价体制。律师工作繁忙,在面对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时,有时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够实现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组建专业援助团队

当前我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一部分社会援助。解决资金问题是构建团队的前提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关注到问题的重要性,申请更多的财政拨款,同时向全社会发起号召成立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吸纳更多社会捐助。基于此,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进立专业的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并组建专业援助团队,针对涉及留守儿童刑事犯罪的主要问题、儿童身心特点,研究法律援助的具体方案[3]。

3.2简化法律援助手续,建立保护机制

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的农村留守儿童,应给予覆盖全过程的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对涉案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免其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构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覆盖司法全过程,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奖金、等级等利益挂勾。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林晖,罗争光.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下降[N].中国教育报,2018-10-31(1).

[2]谢晖,石炜.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治保障研究:以刑事法律援助司法保护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3):45-47.

法律援助的过程范文3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

1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

中国新闻网2018年10月30日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与2016年数据相比,0至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1]。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比例高、数量庞大。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年纪小、分辩是非的能力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一阶段的儿童在成长中如果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现世界观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不能给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护,造成儿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关怀的儿童在成长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学校作为留守儿童生活的重要环境,本应当承担起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家庭调查、成长档案管理等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聚集的主要地区都处于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作为农村边远地区的学校大多没有能力为留守望儿童提供心理建设、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会虽然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关注,但毕竟鞭长莫及。城市里的爱心志愿者距离他们太遥远,不能给予及时的帮助。而边远地区的志愿者队伍发展缓慢,也不能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因此,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刑事诉讼问题时,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着重要意义。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机构与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应该有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聚集在偏远地区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专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经历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盖诉讼全过程

农村留守儿童无论作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还是被害者因其年纪小等因素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中都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伤害。但是,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不了解申请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通常没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常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2]。而在调查取证等环节,涉事儿童没有受到应有的心理保护。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当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质量评价体制。律师工作繁忙,在面对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时,有时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够实现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组建专业援助团队

当前我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一部分社会援助。解决资金问题是构建团队的前提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关注到问题的重要性,申请更多的财政拨款,同时向全社会发起号召成立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吸纳更多社会捐助。基于此,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进立专业的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并组建专业援助团队,针对涉及留守儿童刑事犯罪的主要问题、儿童身心特点,研究法律援助的具体方案[3]。

3.2简化法律援助手续,建立保护机制

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的农村留守儿童,应给予覆盖全过程的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对涉案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免其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4]。

法律援助的过程范文4

多项调查与研究表明,农村留守儿童存在教育权、发展权、人身权、受监护权缺失的问题,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堪忧,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进一步探讨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律援助之前,有必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及法律援助的概念加以阐述。

(一)农村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这一概念自1994 年第一次提出时,主要是针对父母出国留学、工作而被留在国内的儿童,这和现在“留守儿童”的概念差异较大。有学者在研究中对农村留守儿童作出如下解释,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友委托监护及独立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这种阐述既符合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又符合有关儿童的国际公约,因此在本文研究中采用了这一解释。

(二)法律援助的概念

我国2003年通过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列》中无专门条款来界定“法律援助”这一概念,可见我国对“法律援助”的概念界定采取隐含型方式,目前理论界对法律援助的概念各抒己见。本文研究的法律援助采用如下定义,即法律援助是指对难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由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环节和各层次上,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分析

(一)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立法缺位

我国立法未将留守儿童的特殊性加以充分考虑。由于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程序上应具有相应的特殊性,援助人员应具备专业性,进行援助时应兼顾优先性与灵活性。然而在我国立法上,法律未将留守儿童与正常的成年人加以区分,也未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加以充分考虑,这样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程序及时得到救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针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缺少专门条款的规定,就毋庸说有关于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专门规定。所以,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和保障制度给予留守儿童更全面的保护已势在必行。

(二)法援资源有限,办案质量欠缺

1. 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庞大,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伴随着农民工流动数量的增多和流动速度的加快,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呈增长趋势。由于农民工父母与子女分隔两地,留守儿童缺少必要的关爱,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孤儿。一方面,由于缺少家庭的保护,留守儿童受到外界侵害的事件增多;另一方面,由于缺少监管,留守儿童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身心健康扭曲,违法犯罪的频率增加。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入,无论是留守儿童寻求自我权益的保护,还是因自身不当行为引起的纠纷矛盾,都亟待法律加以有效解决,因而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

2. 留守儿童法律援助资源有限。面对留守儿童如此大的法援需求,法律援助因受到人、财、物等因素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仅有的工作人员远不能满足该需求,使得目前的法援资源远不能适应社会对法援的需求。值得一提的是,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站可以介入并分担如此多的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案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事实上,靠法律服务谋生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于无经费保障且较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否倾尽全力,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最终会影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经费紧缺,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步履艰难

充足的援助经费是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证,若无必要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将无法落到实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又在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条例规定了以政府为主,社会积极参与的经费保障措施,虽为解决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并未规定任何强制措施和法律后果加以制约,经费来源依然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办理留守儿童相关的案件所必需的交通费、差旅费、复印费、通讯费、查找资料、调查取证等费用支出,法律服务工作者除了耗费时间、精力以外,还需由自己来支付办案费用,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其办案的积极性。

(四)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法律意识薄弱,对法律援助制度认知度较低,增加法律援助的困难 。

农村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监护,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加之临时委托监护人对法律援助工作不甚了解,对法律援助制度认知度较低。当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是自身行为侵害他人利益时,往往不能通过合法有效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受居住环境、生活习惯、文化层次、交通条件等因素限制,农民惧怕通过法律援助打官司,有着传统的息讼意识。所以,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法律援助自主性不强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五)相关部门协调能力不足,法律援助形式简单

1. 相关部门协调能力不足。针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我国无论是在实体法上,还是在程序法上都无专门规定。仅有的法律援助立法滞后,特别是原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模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对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配合不到位也是法律援助中心所面临的普遍问题。对于免交费而获得法律援助的留守儿童案件,当事人则需要提供一套完整的证明材料。而这样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证明和材料收集,很可能要涉及到公安、法院、工商、档案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协调能力不足,需交纳相关费用,无疑增加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这导致了经济困难家庭的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法律援助却不得不中途退却。

2. 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形式简单。法律部门并没有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性而特别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援助方式。现阶段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形式简单,法律援助工作最常见的方式是简单的诉讼以及法律咨询。以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主的法律援助,如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法制宣传、心理咨询的事前预防机制,没有在农村地区实践。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缺少父母的关爱与监护,易造成社会化过程的扭曲,因此运用法律援助手段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极为必要。

(一)立法保障

我国的法律援助立法才刚刚起步,急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其中未专门规定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是一大缺陷。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关于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理想立法模式应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为宜。首先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然后专章规定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其中,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职能、设置,援助对象和援助程序,经费投入及管理体制等问题从立法上予以明确,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行,从而为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经费保障,强化政府职能

法律援助经费是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解决经费来源可以考虑三种途径:一是国家财政拨出专款服务于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因为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留守儿童的保护是政府的责任;二是通过社会力量的捐助,关心支持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三是通过保险制度筹措法律援助资金。可参照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农村诉讼保险制度,在保险期间内,可由保险公司在规定额度内承担各种诉讼费用。保障经费来源,确保农村经济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留守儿童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人力资源保障

由于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不够重视,再加上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不多。在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下,政府应切实担负起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任务。落实律师每年免费为农民提供一定法律服务的义务,对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加以专业培训,建立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法律援助中心应指派专业律师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将农村留守儿童维权案件直接指派给有责任心及业务专长的律师办理,同时建立监督制度,实行办案跟踪检查,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应指派专业团队办理,提高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法律援助机构可充分发挥当地妇联、共青团等社团的积极作用,通过设立援助站,积极与社团联系,共同推动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维权工作,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的问题。

(四)加大对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宣传

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在做好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延伸法律援助的辐射功能,如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网络和开通援助热线,可通过网络、广播电台的形式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心理及法律有关知识的咨询;也可在部分村社设立法律咨询平台,由专业法律工作者定期到现场接受法律咨询,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及对复杂社会现象的鉴别能力,知道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整合各方力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五)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

1.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维权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案件。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维权绿色通道”,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案件,优先接待,及时受理,保证农村留守儿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办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证,有法律援助证的留守儿童及家长,凭证即可向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不用其他证明材料和审核手续。

2.简化办案程序,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提前介入机制。另外,对农村留守儿童维权案件的管辖权,凡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一律采取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受理,不分户籍和省籍,均可向承办案件的单位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援申请。建议各级法院“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许可指派律师采取提前介入调查取证等非诉讼措施。如果家庭监护出现障碍时,可通过设定诉前变更监护、指定监护、监护权丧失等形式,进一步保证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这样就在某种程度上,简化办案程序,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

法律援助的过程范文5

一是建立了与公检法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新刑诉法颁布后,我们两次组织召开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工作协调研讨会。与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以及区属律师事务所等进行了沟通协调,从而较好地规范了川汇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二是拓展业务范围,变“可以”为“应当”。新刑诉法中,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有明确划分。法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此外,对于其他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仅限于以上三种人,范围太小,且有很大一部分嫌疑人或被告根本不知道或不清楚如何得到援助。根据这一情况,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与法院进行协商,在审判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室”。这样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多加了一道“程序”,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去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时,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即随同前往会见,对符合条件而没有获得辩护人的,经本人许可,当即开展法律援助。

三是建立高标准的刑事法律援助人才库,加强法援队伍建设。为了应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我们先后多次研究当前川汇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并确定了建立一支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并迅速建立了川汇区“法律援助律师人才库”,吸收了区属7个律师事务所,共计65名法律援助律师参加,为川汇区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法律援助的过程范文6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健全法援网络,畅通援助渠道。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民心德政工程,现县法律援助中心已在各乡镇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社区建立了联络站,以便及时掌握诉求信息,使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层一线,从而在全县构建起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各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补充,全县法律援助联络点为基点的法律援助网络服务体系,实现法律了援助中心与基层法律援助上下联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今年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全过程,细化法律援助工作站考核办法和案件初审程序,明确援助站的职责,增强保障,方便受援人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援助服务“零距离”、“零等待”。

2、打牢服务平台,助力疫情防控。在做好法律援助日常工作的同时,我中心多措并举,服务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法律援助需求。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QQ群、现场公告栏等疫情期间法律援助申请指引,对疫情期间如何进行法律咨询、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指引,劝说群众减少出行,鼓励有援助需求的群众通过“12348”免费法律服务热线、“法网”、皖事通APP等途径申请法律援助,实施“不见面办理”。对来访群众提出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工资、加班等多个方面等服务合同方面的质疑给予专业解答,

3、提升宣传效果,营造法援氛围。县法律援助中心始终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方位、多层次地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援助工作。通过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民营企业“法治体检”等系列服务宣传活动,普及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渠道等知识,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宣传播放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宣传片,增强全县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全县人民的法律意识。

4、推进精准援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推进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工作,给予认罪认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加强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发挥法律援助律师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建立律师在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制度,落实律师值班补贴。鼓励各律师要积极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提高认识。鼓励援助律师向各被告人宣讲认罪认罚政策,重点算好认罪认罚“得失账”,促进被告人认罪认罚,减少对抗、节约社会资源。2020年,刑事法律援助认罪认罚办理成效显著,县1-4月份办理检察院审查阶段罪认罚案件共计125件,覆盖196人。

5、增强监督检查,提高办案质量。针对法律援助案件,强化全程监管,综合运用满意度调查、旁听庭审、质量评查、案件回访等手段,及时了解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提高承办人员的责任感。继续开展法律援助案件案卷评审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当事人投诉案件,实行个案指导、督办,案件质量实行普查制,严格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推动全县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工作规范化。完善服务投诉机制,公布投诉电话和信箱。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1、根据市局《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出台《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压紧压实责任。

2、继续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合作,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力度,加强与公安、检查院、法院的协调与衔接。迎接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认罪认罚法律援助工作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