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助与法律援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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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助与法律援助

法律帮助与法律援助范文1

【关键词】法援人员;现状;对策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已颁布了十几年了,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相继成立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配置了专业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上需要法律援助帮助的各类弱势群体越来越多,且各省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的范围逐步扩大。但现有的从事这项工作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远远满足不了援助对象的需求。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考虑如何解决现实问题。

一、当前问题的现状

目前,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仅限于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有业务资质的工作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国家虽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从现实的工作中看,这些部门工作人员受数量和能力的限制,真正地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的却是很少,困难群众得到帮助的社会效果也不明显。一是按着国家的规定,县(市)区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的编制为3人,市级编制为5人。这些工作人员一边担负着本县(市)区法律援助的管理工作,一边又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而且,就这几人中也就仅有一人或两人才有资质承办案件。人员少法律援助案件多,这一突出的问题显然是满足不了困难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二是在县(市)区内社会律师很少,他们虽然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但只能是义务。据了解,大部分律师是没有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的。这就出现了对律师虽然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要求,但却很少有人来承办这样的援助案件。如何调动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发挥其专业水平的作用,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三是县(市)区的司法局,在各个乡镇街道设置了司法所,担负着乡镇街道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它们的编制仅限一人或者是两人的法律工作者。而法律援助的工作也是主要依托乡镇街道的司法所来完成的。这些工作人员一边要完成司法行政工作,另一边又要承办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这些工作人员又局限于法律专业的水平不够,这就很难完成法律援助的工作任务,也很难来满足困难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四是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有义务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组织和工作人员是很少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困难群众却很少受到这些工作人员的帮助,这也是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认识上缺位,人权保障意识有待提高。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在思想认识上,还停留在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法律工作者一家的事情。没有认识到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行为,是国家责任,是“宪法原则”、司法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思想上无位置、行动上无作为。(二)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物质基础和保障,由于经费短缺和地方政府未给予充分重视等原因,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人员不足、素质不高、办案流于形式等现象。有的地方虽然挂牌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但实际上却没有人员编制和实际活动,有的虽然采取司法行政机关内调的人员形式配备,但这些人员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不能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大量繁杂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的需要,人才缺口很大。(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不到位虽然中央多次发文要求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和公众法律教育的力度,有些地方也做了一些工作,甚至搞得不错,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目前,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宣传还停留在办公室接待和应对检查的层面,很多就只是在法制宣传日等时候才发放《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小册子,数量有限。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制度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

三、改善问题的对策

法律帮助与法律援助范文2

关键词:基层法律 法律援助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3-0364-01

引言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指的是给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法律支持的过程,例如当事人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政府要为其提供低于常规收费或者免费的专业法律帮助。狭义上讲,法律援助指的是为不具备聘请律师能力的提供律师服务的做法,例如没有资格聘请律师或者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人,都属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产生至今,其目的是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使得每个人都能享受法律的保护。

一、基层法律援助的特征

第一,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行为,应该由政府负责,法律援助制度是从西方产生的,并且逐渐传入我国,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纠纷问题进行解决。我国逐渐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中,建立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制度,有助于法律援助的实施。

第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对象为相对弱势群体。从法律援助的概念来看,主要是为社会中的一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例如一些经济困难的人,伤残者,鉴于一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则必须要及时进行法律援助,确保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第三,法律援助机构减免案件的服务费和受理费。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一般参与法律援助的机构多为律师事务所,这些机构通常要根据受助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减少案件的服务费用,或者完全免费,从而确保受助人能够充分享受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

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兴起时间不长,尽管近年来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基层法律援助体系也越碓酵晟疲但是要想实现高效的、真正的法律援助,还需要不断发力,对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当前我国的基层法律援助不容乐观。例如某地在发展过程中统计,多数法律援助案件都是民事案件,基本占当地法律案件总数的80%,从受助对象来看,老年人、残疾人居多,其次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妇女和儿童所占的比例较小。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援助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法律援助点设立分布不均。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必须要设立相应的法律援助点,但是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点的设置工作并不完善,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一般有法律援助点配套建设,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点的建设不够完善,一些定点的组织或者机构中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时候一人身兼数职,对法律服务水平产生影响。

第二,法律援助力量薄弱。针对当前法律援助情况而言,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还没有全面普及,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服务人员有限,而案件数量较多,因此少量的法律服务人员难以承担日渐增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所以导致一些案件被搁置,法律援助的力量不足。

第三,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是影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很多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因此遇到纠纷的时候他们并没有第一时间想到通过法律手段对问题进行解决,这对于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法律援助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政府的义务,为了实现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保护,使得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享受法律的保护,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加强法治社会的建设,对各种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而使得我国社会实现规范化发展。针对当前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法律援助体系进行完善:第一,加强法律援助点的建设。为了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我国必须要积极加强对法律援助点的建立与完善,要建设更多的法律援助服务点,尤其是在一些经济社会水平不高的地区,更应该要积极加强对法律援助点的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第二,要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该要充实法律援助队伍,招聘更多的专业人员,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帮助群众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第三,加强资金投入。在法律援助服务完善过程中,政府应该要加强资金投入,为建立法律援助点,招聘人员等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应该要加强社会资金的引入,拓展资金渠道来源。

结语

法律是人的法律,是为了规范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保障人民基本权益而设定的,法律有多种作用,其中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作用之一。我国必须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确保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手段,借助法律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参考文献

[1]胡文祺.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J].山东青年,2015(09)

法律帮助与法律援助范文3

【关键词】监狱法律援助 服刑人员 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济或法律扶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免费提供法律帮助”。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十多年来,法律援助事业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监狱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全国很多监狱已经不同程度地开展此项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实施监狱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构建和谐司法、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构建和谐司法是中央对司法部门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监狱应当以构建和谐司法为指导,只有在监狱警察和服刑人员努力下构建客观、公正、有序、相对公平的执法环境,其合法权利才能维护和保障,依法、科学、严格、文明管理服刑人员才成为可能,和谐司法才能构建。只有确实维护和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以监狱和谐环境的建设,促进和谐司法大环境的构建,才能确实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实现。

支持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权的需要。尽管我国政府始终致力于人权保障,但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一直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问题之一。这从另一层面说明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是一项重要而又永无止境的工作,因此为了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权,加强和完善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并持之以恒开展监狱法律援助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利就成为了监狱的重要工作。

新形势下实现监狱教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监狱法律援助作为我国当前监狱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能够充分调动整合社会司法力量为服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援助服务,参与到教育改造中来,符合当代罪犯教育的人类发展方向。因此,监狱法律援助应当也必然成为我国监狱教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形式。

实施监狱法律援助的作用

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促进监管安全和稳定的有效方法。通过援助,可以有针对性的、一对一的解开服刑人员心中由于监管、改造、劳动、生活、学习或法律知识相对薄弱而造成的心理桎梏,使他们端正改造态度,重新振作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造生活中,对于促进监管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咨询,可以引导服刑人员正确处理与警察、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使狱内的一些矛盾得到消除,对狱内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起到有效预防作用。

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加强服刑人员法制观念的重要方式。通过监狱警察和专业律师的解释和帮助,服刑人员的经济权、健康权、公民权等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服刑人员更加信奉法律权威,意识到增强法律和权利意识的重要性,明白法律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强制性,提高守法意识并自觉遵守法律。当其他服刑人员目睹了这些法律援助实践和变化,也会从中受到教育。这一切就能以点带面构建监狱法治大环境,对加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监狱法律援助的实施促进了监狱与社会间的和谐。法律援助在维护基本人权、扶助弱势群体、保障司法公正、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监狱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的对象的特殊,更能发挥法律援助的功能。其实施可以把法律援助和个别教育有机结合,形成双管齐下合力出击的局面,为提高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奠定基础,促进和巩固服刑人员的改造成果,减少再犯罪,确保社会安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云南省监狱法律援助的现状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监狱开始为服刑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正式实施,截至2008年12月,云南省30个监狱全部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007年,全省各监狱共开展法律援助活动126场,接受咨询12600余人;2008年,全省各监狱共计100余名律师送法律知识进监,接受咨询13000余人。各监狱借助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当地的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多名到监区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有时还有妇联、共青团、工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加监狱法律援助。援助的形式大多是法律咨询,案件相对较少,每个监狱组织法律咨询一年是2~6次。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云南省各监狱法律援助虽然在帮助服刑人员争取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对法律援助工作认识模糊,积极性不高。第一,狱警对法律援助进监狱存在错误认识。部分狱警没有充分认识监狱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具体表现在:有的狱警认为法律援助是形势所迫,监狱“走走过场就可以了”,“不要太认真”;有的狱警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服务监狱,“别人求我”,未能形成足够的重视,不能和援助律师有效配合,影响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更有狱警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事,与自己无关,漠然置之,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第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或执业律师对法律援助缺乏热情。监狱法律援助主要依托于监狱建立工作站的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尽管有工作协议,但这些机构的人员也同样有“不得不做”的想法,有的案子迫于舆论或领导的压力才不得不提供法律援助。第三,服刑人员对法律援助认识上存在偏差,对法律援助积极性不高。

监狱法律援助实施困难,形式相对单一。由于受监狱性质的限制,监狱法律援助的开展相对比较难,特别是案件的诉讼更加难,云南省各监狱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主要是安排多名律师同时进监区接受服刑人员的咨询。

法律援助的受益群不宽。由于监狱法律援助站的协议机构都是本地机构,加之受费用等问题的制约,受益于法律援助的人群基本是本地人,不够广泛。比如,云南省xx监狱法律援助站虽然成立已近二年,但得到帮助的服刑人员仅占10%左右,而且接受法律援助的服刑人员中昆明籍占大部分;外地特别是外省籍的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由于存在着路途遥远、经费不足等问题很难开展。在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异常突出。

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思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监狱法律援助的社会共识。首先,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为主,加强对社会的宣传。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和各级司法部门的支持,促成《条例》对有关服刑人员监狱法律援助条款的尽早出台,规范相关工作;促使有关职能机构特别是与监狱签订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协议的机构自觉履行自身社会职责,形成全社会关注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氛围。其次,加大狱警的教育力度。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监狱警察充分认识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是保障罪犯人权,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同时,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宣传。服刑人员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差,在高墙内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除了传统的宣传方式外,应当选择更加有效的途径,如:在“三报一栏一室一站”开辟法律援助专栏,宣传法律援助范围,申请流程,申请途径等。

规范监狱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工作开展。目前云南省监狱正在加紧监企分离进程,监狱的社会职能更进一步明确,教育改造的职能凸显,监狱应当抓住这一大好机会,以监狱法律援助工作为切入点拓展教育改造工作,规范监狱法律援助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从省局到监狱、监区应该明确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成立三级工作机构即省局法律援助中心、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监区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组,做到定岗、定位、定责,为规范化科学化开展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奠定组织基础。二是规范监狱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构成:省局和监狱的法律援助站队伍,无论领导还是具体工作人员都必须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出任专职公职律师;监区法律援助工作组成员必须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如果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优先选任。

法律帮助与法律援助范文4

关键词:知识产权;援助资源;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9(C)-0151-01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萌生及其意义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是指援助机构运用法律技术和金融资源等手段鼓励公众创新和保障公众创新收益权,为社会公众或援助对象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提供帮助的各项活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在知识产权方面涉及的实践或纠纷也越来越多,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认识的迫切性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性都加剧了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发展。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知识产权法律是法制社会本身的需要。法律制度的运行就是法律文化的实现与弘扬过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国法治精神和法律文化的具体表现。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对完善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塑造新时代的知识产权文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是提高社会知识产权整体意识和保护水平的根本途径。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参与能力严重不足,尤其是很多公众缺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机会、专业知识和支付能力。作为一种双向交流的法律援助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拓宽知识产权的普及范围,提升公众多知识产权法及其它法律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最终提高公众在知识产权创造和维护的能力。

3、是强化社会权利实现中国体制改革的主要思路。强化社会权利,淡化国家权力,是当今各国普遍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因此就要求给予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更多的参与机会。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是一个资源密集型的活动,让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构来帮助和组织实施,既有助于法治资源的优化配置,更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运行成本。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路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援助工作是系统性的,包括援助资源的整合、信息的收集、对象的甄别和援助计划的制定实施等,各方面都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涉及的主体、内容、对象和计划等方面着手,以使援助收益达到最优:

1、知识产权法律援助资源的整合。知识产权法律援助资源包括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即政府的财政人员投入和社会知识产权机构和中介及志愿者等,比较常见的社会资源就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资源的整合不是一蹴而就的,大致可以分三个阶段来实现:第一,以人工资源整合为主的初级阶段,以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主动执行为主导;第二,将人工资源和在线资源整合共存的完善阶段,在机构人员主导执行的同时,吸引更多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积极配合工作;第三,通过网络信息平备阶段,通过不断完善网络信息平台,最终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知识产权法律援助资源的在线整合。2、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信息的收集。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信息的收集主要有当事人主动申请和法律援助预警机制主动认定两种途径。当事人主动申请法律援助,可以直接到援助机构当面申请或者登陆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申请,书面申请经机构工作人员整合后交由相关部门分析确定是否需要和需要采用何种援助方式;在当事人没有申请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收集整理并分析判断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对可能发生产权纠纷或危害的情况向权利人发出预警告知,先于权利人做出警觉,并帮助解决问题。3、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对象的甄别。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对象具有公共性,所能使用的资源也是有限的,因此对使用这些资源的权利人资格即援助对象必须做好甄别,防止一些有能力自行解决产权纠纷的企业为节省自身财力人力直接寻求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行为。援助机构人员要认真分析递交申请的企业或个人信息,根据援助请求和申请主体的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采取或采取何种程度的法律援助,以避免资源重复使用,提高法律援助资源使用效率。4、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种类的确定。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别下设不同的援助部门,如专利法律援助、商标法律援助等。援助申请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援助类型,申请主体通过自行筛选选择所需援助种类可以为援助中心节约更多时间,提高援助效率。对于自身无法认定所需援助类型的申请主体,援助机构或中心就要根据申请者实际情况帮助做出需要何种类型援助的决策。援助种类的确定关系着援助资源的合理分配,是援助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前提。5、知识产权法律援助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调适。在确定法律援助对象和类型后,实施法律援助前还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进行不断调适,确保援助计划的有效性和实施成功性。援助机构或中心通过高科技和人力资源信息,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制定相应的援助计划,可以基层通过确定援助计划,专家评估计划可行性,最终确定并选择最优秀援助计划的流程来实现。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作者简介:王嵘(1988.09― ),女,汉族,北京市人,中央财经大学在读学生,本科,法学专业。

参考文献:

法律帮助与法律援助范文5

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氛围,推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触角向多层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体有影有声。在《如皋动态》上公布“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律师个人信息;在如皋电视台《媒体民生》《法制纵横》等栏目讲述法律援助

案例;组织律师定期参与如皋电台《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等栏目解答咨询。

二是载体有模有样。考虑基层群众实际需要,结合季节等因素,创新宣传模式,免费发放口杯、雨伞、购物袋,小扇子,新年年历等法援公益宣传产品,确保法律援助宣传真正进村入户。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号召每个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同时,义务向周边群众宣传法律援助,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众媒体,向皋城老百姓讲述身边由法律援助真实案件改编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强质量控制实现应援优援

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们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坚持不懈抓质量。

1.关口前移,建立案件受理优配制。加强对专职援助律师培训,为每一名律师有所侧重的确定一个研究方向,指派案件时,充分考虑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专长、执业水平及履行义务量,将法律援助义务与自愿相结合,做到合理分配、有的放矢。一是开通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授权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二是实施“点援制”,建立“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信息库”,由受援人挑选自己满意的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全程跟踪,建立案件办理质量监控制。通过“三三五”模式加大对援助案件的流程管理。即落实“三项制度”——“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加强“三个环节”监控,对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三个环节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强化办案监督;在“五性”上见成效,即从“服务能力的可靠性,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受援人的满意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着力解决“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标准与普通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一致性”问题。

3.跟踪回访,建立案件后续服务制。结案后,对需要后续帮助的受援人发送信函或上门走访,掌握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办案实效。一是发放“法律援助案

件服务质量监督卡”,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跟踪回访;二是对法院判决或调解分期给付的已结案件进行登记造册,适时了解履行给付义务情况,及时提醒、帮助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化便民举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们将发挥文化导向功能,通过行为文化将法律援助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我们将通过人性化服务,做亮窗口,做实服务,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阳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要道设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进市法律援助机构临街“落地”接待窗口标示建设,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并及时获得帮助。以“创一流服务,让群众满意”为主题,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积极打造爱心窗口、文明窗口、温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将“12348”法律服务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统的“110”。

法律帮助与法律援助范文6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落实省、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开展“便民服务”的工作要求,继续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向街道、社区延伸,发挥互联网便民优势,打造法律援助10分钟便民服务圈,探讨建立法律援助网上咨询、接待、援助案件网上申请、初审、受理、审批等工作新模式,实施网上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录入、规范化管理,建立区网上法律援助工作体系。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区“法援在线”依托“民情在线”系统平台,通过音视频交流、文字交流、网上留言、文件传输、协作办公、视频会议等多项功能,实现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各部门法律援助联络中心、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之间即时、直观的通讯联系,为弱势群体和困难家庭提供优质、便民、高效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使受援人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方便快捷的“一站式”的服务,真正形成区“法律援助10分钟便民服务圈”。

(二)工作任务

通过区“法援在线”为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家庭提供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解等维权服务;受理法律援助网上申请、进行法律援助材料审查、援助案件初审、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提供创业、就业法律法规咨询;进行网上法律援助宣传;组织召开视频会议;进行法律援助系统的业务培训等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三、具体措施

1、系统安装运行。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研论证阶段(2012年3月1—3月15日)。对全区各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的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研、分析,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听取意见和建议,摸清存在的问题,做好可行性分析工作。

第二阶段,设备配套阶段(2012年3月20—4月15日)。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调计算机中心为各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网上法律援助独立帐号、邮箱,同时依托“民情在线”系统平台,在各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配备音频、视频(像素不低于30万)等硬件设施,确保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各级法律援助组织机构保持网络畅通,实现网络对接,保证网上法律援助工作专网专用。

第三阶段,部署试点阶段(2012年4月15—5月20日)。选取部分街道作为试点,利用“法援在线”系统,通过不断完善音视频交流、文字交流、网上留言、视频会议等系统功能,探讨实践法律援助工作网上接待、咨询,援助案件网上申请、初审以及网上受理、审批等法律援助网上工作流程,逐步建立适合实际的网上法律援助工作模式。

第四阶段:全面开通阶段(2012年5月25日)。面向全区全面开通,召开现场会,将区“法援在线”系统全面推开,形成区法律援助中心-职能部门法律援助联络中心-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横到边、纵到底、无缝隙、全覆盖的“三级两纵”法律援助工作体系网络。

2、系统开通时间

区“法援在线”系统全面运行后,区法律援助中心、各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要按时开通上线,每天在线工作时间4小时,即:上午9:30分至11:30分,下午14:00分至16:00分(节假日除外)。

3、各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

(1)“法援在线”社区联系点:引导受援人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通过“法援在线”系统和所属“法援在线”街道工作站、区法律援助中心专席人员、公益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在线交流,寻求法律帮助和维权服务。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帮助填写《法援在线初审案件申请表》通过“法援在线”系统报送所属“法援在线”街道工作站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导持街道《法援在线初审案件审批表》的受援人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

(2)“法援在线”街道工作站:在线接待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受援人,通过“法援在线”解答法律、政策咨询,通过网上视频功能,对受援人的个人信息、证据材料以及证明资料进行网上初审,对其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填写《法援在线初审案件审批表》反馈所辖社区联系点。案件受理后,“法援在线”街道工作站应填写《法援在线初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连同社区填报的《法援在线初审案件申请表》一并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于街道直接受理的初审案件,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

(3)“法援在线”部门联络中心:区老龄委、妇联、团委、总工会、教体局、残联等“法援在线”部门联络中心在线接待、解答受援人法律、政策咨询,指导受援人填写《法援在线初审案件申请表》,受理初审通过的法律援助案件,引导受援人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

(4)区法律援助中心:全面负责区“法援在线”系统的管理,落实《“法援在线”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各项制度。通过“法援在线”系统与各部门、街道、社区实现工作互动交流、询问接待咨询、政策法律解答、初审案件审核、网上案件审批等法律援助网络服务功能。在接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上报的《法援在线初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法援在线初审案件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等相关表格后,应及时相应填写《法援在线初审案件审批表》、《法律援助审批表》进行网上审批,反馈上报单位。利用“法援在线”视频会议系统,部署辖区法律援助相关工作,进行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培训,主持召开部门、街道、社区多部门在线网络视频会议,协调多部门共同协商解决重大、疑难案件。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街道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能部门法律援助联络站、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要充分认识到建立“法援在线”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做好网上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系统各项作用,为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家庭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