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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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范文1

为了拓展和规范我市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市政协社法委组织部分市政协委员、派成员和专业人员,在齐育华副主席的指导下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市司法局及XX区、 XX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市场建设的情况通报,走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部分县(区)法律工作者、政府办公室领导进行了座谈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队伍,他们努力做好法律服务与和谐社会建设紧密结合的文章,引导群众正确反映诉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在我市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服务机制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了教育规范树形象、规范建设年等活动,完善了工作机制,提升了法律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推进了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是完善法律服务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力度,通过信息公开、诚信档案等方式规范行政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自律管理,形成三者有机结合、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二是完善法律服务案件质量监管制度。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加大办案力度,通过发放办案情况反馈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法庭旁听、自查抽查、评选优质案件等方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三是完善法律服务便民机制。畅通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采取积极措施,对农民、农民工追讨工资和请求经济赔偿的案件,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确保需要法律帮助的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新服务形式,采取代书、诉讼、非诉讼等服务方式,为农民、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范文2

一、加大创新力度,推进“人民调解安民工程”

一是开展规范化建设,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按照“哪里有人群,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在那里;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就在那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各类新型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在全区先后建起了联片调解委员会、接边地区调解委员会、跨区域调解委员会、集贸市场调解委员会、民营企业调解委员会、流动人口聚居地调解委员会、学校调解委员会、钟公庙街道调委会驻派出所调解委员会、海区调解委员会、区总工会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等十一种类型的调解委员会。规范调解人员上岗培训工作,向全区调解人员颁发了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佩证调解,使全区的调解队伍建设日趋规范。把握农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的有利时机,选配好村调解主任,加强村级调委会的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制度,抓好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和集中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积极推进人民调解标准化格式文书的规范使用,对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进行量化和评比,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二是创新保障激励机制,活跃基层工作氛围。为了更好地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继续推行和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员等级制。继续开展星级规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全面强化人民调解的队伍、业务、硬件建设,使全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更上一个新台阶。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大力推广人民调解财政补助、计件奖励的“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模式。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创新民调机制,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以及村居(社区)综治,建立“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力、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以强化矛盾纠纷的预警工作为主线,创新排查工作机制,坚持集中排查与经常排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突出问题专项排查与敏感时期预先排查相结合,充分发挥司法所、调解中心在排查调处工作中的信息主渠道作用,健全调解信息员(联户员)、调解小组、调解委、乡镇(街道)司法所(调解中心)四级调解网络。坚持一月一次排查调处专报和工作例会制度,“零”报告制度,并且把这项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坚持矛盾纠纷标本兼治为目的,创新治理工作机制。加快矛盾纠纷应急预警体系、指挥体系、处置体系、治理体系等矛盾纠纷管理体系建设。四是拓宽调解工作领域,增强调解工作效能。将所有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都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及时调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地调解征地拆迁、物业管理、拖欠职工工资等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积极介入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范围, 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按照宁波市司法局和宁波市卫生局联合文件要求,筹备组建医患纠

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 二、落实便民措施,推进“法律援助惠民工程”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通过电视、报纸和__法治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通过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评选、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知识讲座、法律援助知识竞赛、发放法律援助服务卡、钉挂法律援助指示牌等途径,让公众了解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提高公众的法律援助意识。二是落实便民措施,提高法律援助的满意度。以“应援尽援”为目标,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落实便民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畅通法律援助渠道,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获得法律救济难的问题。规范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全区22个镇乡(街道)在200人以上农民工生活集居地、大型企业附近都设有法律援助联系点,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援助与人民群众需求的零距离对接。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的整体水平。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的工作开展,健全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区法律援助中心与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的工作衔接机制。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壮大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队伍,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健全和完善部门间联合维权机制,加强与、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间的协调,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完善部门联动维权工作机制,全区建有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慈善总会法律援助工作站、__区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八个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提升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

三、创新宣传理念,推进“法制宣传近民工程”

一是拓宽领域,扩大普法教育的覆盖面。着力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加强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处理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在抓好重点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外,还将对象延伸到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和其他群体,基本实现了教育全覆盖。对公务员,联合区组织人事等部门制定公务员五年法律知识培训计划,通过采取规定学、选择学、自己学的形式,将公务员法制教育列入双休日综合素质专题培训,对全区正处级以下公务员进行了培训、考试考核,考核成绩与职务晋升和考核奖惩等相挂钩,强化对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农村,通过“定时间、定对象、定内容”,摸索出了一条农村基层干部普法教育新路子,成为__一项特色工作。二是服务社会,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贴近实际,贴近百姓,贴近社会,与其他部门联合,认真做好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新《劳动合同法》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的出台与我区众多企业和劳动者关系密切,为提高基层干部、企业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避免劳资冲突,区普法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采取了多项措施,分层次深入宣传新《劳动合同法》,在全区范围内兴起了宣讲热潮。通过组织六个专题宣讲组,深入到区级机关、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及广大企业,宣讲达150多场次,发放各类资料15万份。三是丰富手段,增强普法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继续办好《普法简报》、《一月一法一案例》、《新法传递》、《__日报》“__司法”专版、“__法治网”和__电视台《关注》等现有普法栏目及天童南路与鄞县大道交叉口南段的“法制宣传一条街”,挖掘潜力,完善法制宣传“电台有声,荧屏有像,报刊有文,网络有形、街巷有影”的立体宣传格局。区普法办计划在中心城区建立建成10个固定法制宣传设施,各镇(乡、街道)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法制宣传设施,并定期开展活动。同时依托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所等机构,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开展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 08年建设命名了5个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他们分别是:五龙潭禁毒基地、__看守所、区检察院、邱隘法庭、剑桥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农家主题活动,依托“

文化示范户”、“和美家园”的创建平台,围绕“三送二办一传送”[ “三送”是向农户赠送一份杂志(《民主与法制》杂志),赠送一份报纸(《__法制报》),赠送一张光碟(法制宣传光碟);二办是指办理一张折扣卡(购买图书购买折扣卡)、一张借阅卡(图书借阅卡);一传送是指通过《新法传递》、《一月一法一传递》、普法宣传挂图等形式传递最新的法制信息]送法进农户,开辟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新阵地。四是普治并举,提升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以率先建成市“法治先进区”、省“法治区”为目标,大力开展了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企业、学校)创建活动,通过联创、联查、联动,合力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四、拓展法律服务,推进“法律服务便民工程”

一是拓宽服务民生领域。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功能,组织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主战场,推动全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为改善民生提供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律师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密切关注社会热点,及时为群众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继续推行律师参与党政领导接待工作,做好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导和有关案件的协调工作,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推动法律服务向参与社会管理、服务保障民生转移。二是强化服务基层措施。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局,继续抓好农村“一村一顾问”工作进度,自去年底开始在全区404个行政村开展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以区委办文件下发了《__区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转发了市局“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和“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规程”,区财政下拨专项经费60万元,还制定了“__区农村法律顾问合同”(样式)。按照“律师为骨干、法律服务人员为主体”、“合理配置、属地就近、协商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特长。到目前,全区已有304个行政村聘请或正在聘请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法律顾问,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了村级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对与农村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法律服务机构建立起诚信档案,将个人信息、年度注册、年度考核等内容存入到诚信档案 ,并实行法律服务工作的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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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坚持周五学习日制度,加大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二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三是继续深入开展上级组织的以执法为民、服务于民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主题教育活动,扩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四是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创新工作方式,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搞好部门配合,确保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五是严格落实司法局考核办法和细则,有效解决“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和干不好一个样”的问题,营造“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可喜氛围。

二、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

一是加强公证内部管理,规范公证程序,提高公证质量和水平。二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律师工作制度,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三是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落实便民措施,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四是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帮助企业依法防范和化解经济运行风险。全面开展法律服务机构与社区“结对子”活动。开展“和谐公证处”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公证公信力。严肃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调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三、以法治文化建设为切入点,大力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是认真总结“五五”普法经验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好“六五”普法的启动工作。二是深入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立足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三是继续开展“民主法治学校”、“民主法治企业”等行业依法治理活动。四是突出抓好法制文化建设,注重创新法治文化建设形式和载体,注重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四、以人民调解工作为突破口,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

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大力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深入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搞好各部门工作的协调配合。二是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全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三是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就学、生活等实际困难。四是深入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五、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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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惩治各类犯罪,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维护法律权威。

二、依法公正裁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把每起案件办成公平正义的铁案,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年内结案率在95%以上,严格执行各类案件审限规定:在接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发出不予受理裁定书;一、二审刑事案件45日内审结;一审行政案件3个月内审结,二审行政案件2个月内审结;一审民事案件6个月内审结,二审民事案件3个月内审结。确因案情复杂无法按审限审结的,严格依法审批。以公开促公正,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回避。

三、依法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制度,严格执行期限,不违反规定暂缓、中止案件的执行,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财产评估、拍卖、变卖等程序,防止执行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坚持司法为民。进一步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执行减、缓、免交制度。对涉及农民工和困难群众权益的案件,优先审理和执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指定律师诉讼。加大民商案件的调解力度,推行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和解制度,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安排专人对来访来诉群众进行引导和指导,做到文明接待,热情服务,对案件的申诉3个月内回复。

五、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党委政治领导,人大法律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构筑“防范”、“惩治”机制,严格遵守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加强法官行为约束。对被改判、被发回重审、被举报、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对实名举报信件及时回复,对违纪线索一查到底,对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法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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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要求由形式平等走上实质平等,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弱势群体予以保障,而使用司法救助制度来平衡诉讼权的行使就成为必需。

一、国外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进程

包含司法救助内容的法律援助起源于英国。早在1424年,苏格兰的一项法规创立了穷人登记册,据此,提讼的当事人可以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人的帮助。1495年,英格兰承认穷人享有免付诉讼费的权利,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章程》对不能支付民事诉讼费用的人给予法律援助。1903年,英格兰又对所诉刑事案件请求辩护人帮助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经过近五百年的发展,1948年,英国制定了《法律援助法》,是世界上法律援助最为完善的法律之一。民事诉讼费救助是随着欧美市场经济福利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早在1921年,德意志魏玛共和国就开始了一项政府资助的诉讼费援助计划,此后英国、荷兰、新西兰、挪威等国家分别通过了诉讼费用援助法。在福利国家中,既然个人有获得法院审判及获得律师帮助的社会福利权利,那么对于那些没有资力支付诉讼费的人或群体,国家或社会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使诉讼成为可能。由于消费者、环保主义者、穷人和受歧视者是传统上有可能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的群体,因此,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诉讼援助制度,主要是针对这类人而设。对于穷人的诉讼援助,始终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这是因为各国都以受助人的财力即经济状况作为确定诉讼费用援助的依据,差别仅在于对“贫穷”的界定标准不同。在德国,诉讼援助按当事人的收入额和财产额决定:收入额在标准线以下的,一概给予全部诉讼援助;收入额在标准线以上而又未超过一定限度的,给予部分诉讼援助,即准许分期交纳诉讼费用,但以48个月为限。当事人收入的计算,依照《联邦社会救助法》的规定,即把诉讼援助与社会救助联系起来考虑,这一点突出体现了德国福利国家的特点。1998年法国对法律救济概念进行了扩展,使公民享有以下权利:(1)对其权利和义务的知情以及了解帮助其实现其权利的机构;(2)在享受其法律权利或履行其法律义务时,获得法律救济,以及在非司法程序中获得帮助;(3)获得法律咨询;(4)在制定和缔结法律文件时获得帮助。除上述制度外,还有最初产生于19世纪的法国的“诉讼保险”制度以及《法国民法典》第2044条规定了协商解决纠纷机制。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美国家民事救助制度形成了完备的制度体系,对救助对象、范围、主体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发展与进程表明了它源于公民平等的诉讼权,是对平等的制度化阐释,是一国民主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国现代文明程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准之一。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司法救助制度正是公平理念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剖析

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有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从制度层面而言,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首次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作了规定,但该规定非常简略,仅仅宣称“如果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但没有涉及到适用的条件,对象及具体程序的问题。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仅仅重申了《收费办法》的规定。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正式提出了“司法救助”概念,但没有进行具体阐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救助规定》),对司法救助的概念、对象以及审判程序等内容作了规定。针对近年来经济确有困难群体出现的新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5日修订了《救助规定》,通过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相比《新规定》比《救助规定》进步主要表现在:(1)重新阐述了司法救助的概念;(2)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加大了司法救助的力度;(3)完善和简化了司法救助的审判程序;(4)相对明确了提供经济困难标准的部门。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探索建立诉后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这个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执行救助制度的基本确立。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现行的司法救助制度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这里的司法救助的概念定义比较狭隘,仅仅将司法救助限定为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即司法活动中对弱势者给予的司法负担的豁免,没有将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为困难者提供司法救济界定进来,尤其是没有将给予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或刑事被害人进行经济救助予以明确规定。“在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贫富差距仍在扩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特别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就很难获得正义的平衡。”

三、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们的这个社会相对来说还是一个比较和谐的社会,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和因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等不同方面的利益变动也进一步加剧,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异拉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不足和缺陷逐步也显现出来。

(一)司法救助的性质不清

一般人认为,司法救助制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制度的保障。其实这种理解是狭隘的。司法救助的性质不仅仅如此,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它属于社会救助的性质,应该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然而目前人们对此的认识并不如此,从而在立法及其实际操作上产生了较大的误差。

(二)司法救助的定位不准

目前一般都将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区别,认为司法救助是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而法律援助是指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制度。其实,这种区分割裂了两者之间本是紧密的关系,不但不利于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应该是相容关系,司法救助应当被包含在法律援助制度范围内。

(三)司法救助的立法滞后

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否健全,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是看其司法救助法制体系是否完备。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本身就不健全,没有形成体系,更不要说作为保障的司法救助法律体系了。而许多司法救济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司法救助法律体系作保障。

(四)司法救助的规定不成体系

对于司法救助的规定一般散见在法律、法规中,成为一鳞半爪。在为民、便民、利民的思想指导下,各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等等,这些规定相互之间缺乏衔接,不能成为体系。

(五)司法救助的实践操作不具体规范

不论是法律援助,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上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表现在衡量标准、监督机制等等方面。这使司法救济缺乏透明度,让人敬而远之,反而不易实现设置它的目的,造成了司法救助的范围随意地被扩大或者缩小。

(六)司法救助的方式较为混乱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及法律援助外,部分法院还开辟了执行救助的渠道,对于因为执行不能而确有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进行执行救助,预付执行标的款。还有的法院在执行中,运用并案执行,以节省司法救助的案件在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达到司法救助的目的。这些措施,有的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如前者。有的只能说是便民措施,如后者,而不宜列入司法救助的行列。

四、司法救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立法层面

应对司法救助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法院作为救助法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作法违背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利于司法救助的长远发展,建议制定《司法救助法》以及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司法救助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经费等作出具体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体系相衔接,明确司法救助的职责主体。1、以司法机关为救助职责主体,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认和发放救助金;2、政法委牵头,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等成立专项工作办公室,作为救助辅助主体,实施司法救助;3、由法院确认是否进行司法救助,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如民政局)发放救助金;4、人民法院为唯一的司法救助机关,同时协调好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与分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实践层面

1、适当扩大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

将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诉讼中出现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确有经济困难的单位列入救助范围,可适用缓收或适当减收诉讼费。若其胜诉,赢得利益超过受诉法院对其减收的那部分诉讼费,可要求其足额补缴。

2、扩大司法救助的方式

救助方式的多少与实现的可能性决定着司法救助实现的广度与深度。由于司法救助是由人民法院对弱者进行的一种保护,从法院的“中间裁判者”的法律地位和诉讼的“公正、平等”的精神实质分析,法院不可能对弱者保护得面面俱到。如果这样,弱者一方由于法院这个国家权力机关的支持,倒可能变成强者,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会重新失衡。因此,在设计司法救助的方式时应把握好一个度,使本来地位失衡的当事人地位实质上接衡,不能“矫枉过正”。一是要注意为进入诉讼的弱势群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人。二是要注意为进入诉讼的弱势群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这主要是针对受害人为弱势群体的刑事自诉案件而言。当前,一些刑事自诉案件的受害人由于调查取证能力弱而使得案件无法立案,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本来就处于生存和发展弱势的人群,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再得不到及时的救助,无异于雪上加霜。对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3、拓宽司法救助的途径

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立案救助。立案是司法救助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在审判实践中应改革立案方式,采取各种便民、济民措施,既要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又要有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因文化程度低或身体有残障等原因写不了诉状而要求立案的,积极推行口头立案方式。同时,要加强立案阶段的释明工作,当事人在时,立案法官要在审查状后,作好如下释明,即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的释明,权利义务的释明,诉讼举证的释明以及诉讼风险的释明等。二是案件审理救助。创新现有的审判体制,为弱势群体及时、低成本地维权创造条件,应尽力做到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弱势群体在诉讼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帮助其充分实现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三是案件执行救助。在执行阶段,涉及弱势群体的,则应做到既要维护法制权威,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充分实现“弱势群体生存权保护原则”。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对同一被执行主体有多个申请执行人中的弱势群体优先兑付执行款、物;(2)对被执行人确属下岗、失业人员,无力履行生效裁判的,应优先中止或终结执行;(3)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依职权由审判庭直接送执行机构执行,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会公益。

4、救助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建立司法救助基金

经费保障是司法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司法救助工作往往就无从谈起。在一些司法救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司法救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的司法救助基金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同时建议尽快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的司法救助基金,该体系应由党委牵头、政府出资、法院承办。首先救助基金应独立核算。以各级财政解决为主,接受各界捐赠为辅,单独设立帐目核算。救助基金只针对当事人,原则上“救急不救困”,实行一次性救助。在救助功能上与一般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区别开,即只是临时承担救助功能,在法院发放救助金后,执行到位的款项会优先补入司法救助基金。其次是明确救助范围和标准。建议将司法救助基金与执行救助基金相结合,将未获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受害人、被执行人无力履行且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无力支付各种诉讼、鉴定费用的当事人,都列为基金救济对象。救助金额以基本达到救急为标准,不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标准。再次是申领程序必须严格。严格执行当事人申请、法院初核、财政主管部门复核、法院执行的步骤进行,基金使用达到公开、透明、高效。

5、实行联动的司法救助机制

鉴于困难当事人在现行司法救助制度中无法在诉讼中获得必要法律服务,建议将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有效衔接,扩大司法救助制度内容,改善弱势群体进入诉讼后的不利地位,提高司法救助的工作效能。同时,人民法院应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积极支持,联合司法、民政、基层政府、人民调解组织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弱势群体案件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弱势群体“诉讼难”问题。

6、增设司法救助的监督制度

规范司法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将司法救助纳入流程管理体系,明确立案、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的法官在司法救助工作的职责,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同时要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由法院纪检监察室每月对司法救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而未给予,或者不符合条件而错误给予救助的,都要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纪律处分。此外,对缓交期限届满,当事人未交纳诉讼费用的,如果案件在审判阶段,则有审判庭法官催缴,拒不交纳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果案件已在执行阶段,则由执行部门法官催缴,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或从已执行到的财物中扣除。

7、明确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部门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范文6

1、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今年3月下旬启动以来,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实践办的要求,相继完成了“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几个环节的工作。整个活动期间,局党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注重挖掘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人物典型—刘倩文同志”事迹的示范引领作用,促使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学有方向、赶有目标,确保了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其中组织专题辅导教育4场、专题培训2场、专题讨论7场,召开座谈4场,集中学习13次,建立联系点17个,新建规章制度8个,梳理出主要问题16条,目前已整改16条。

2、充实司法行政队伍,增强队伍素质。一是队伍不断充实壮大。从局内部选拔干部到基层司法所任职司法所所长,现已实现全区十个司法所副科级司法所长100%配备。今年以接收干部的方式新增4名司法助理员,各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均达到5名以上。二是强化物力保障,省司法厅给我局配备了3部公务车辆,优先保障基层司法所业务用车需要;给社矫执法配备11部执法记录仪,加强技术监督;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配置了22辆专用电动自行车,缩短走访调查路途时间,提高社矫走访调查工作效率,受到省厅、市局的表扬,省厅还准备推广我局的经验做法;为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提供2年1次的体检,确保社矫工作稳定有序开展。三是加强业务培训,举办了1期基层司法行政业务培训班,组织共7人次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调解业务工作培训,提升基层工作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3、持续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今年,部分司法所办公面积“缩水”问题存在“回潮”现象。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到基层司法所和街道开展走访协调工作,并积极向区委区政府争取解决,在区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司法所办公面积“缩水”问题得到了有效处理。例如:__司法所将搬迁至__新村新办公场所,司法所实用面积将扩大至200平方米左右;__司法所调整新的办公场所,面积达180平方米,目前这两所正在走招投标程序;__司法所已调整至新的办公场所,面积达240平方米;__司法所、__司法所以及东街司法所所在的街道承诺,将原先司法所与其他部门合用的办公场所全部归由司法所独立使用。

此外,局机关由于__坊文化街区保护性改造,于3月10日搬迁至旧西客站过渡,办公场所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改建装修、分配安排,不存在违规多占、豪华装修等情况,厉行节约搬迁费用。

一是扎实开展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积极申报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起草了《法治__建设纲要》。认真做好年度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绩效考评工作,12月10日、29日分别顺利通过了市、省考评。二是着力加强主题法制宣传。加强与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镇的工作联动,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两违”整治、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等主题法制宣传活动,不断提升法制宣传服务大局效应。如3月27日,与市法宣办在温泉公园联合举办全市第一场推进“两违”整治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区直相关部门参加活动,积极服务于宜居环境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应;5月10日,与市环保局、市司法局、省环保宣教中心等联合举办2014年环保宣传月启动仪式暨环保法制宣传进社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法制宣传。5月29日上午,联合区发改局、市金融办以及省银行业协会等10余家单位,在西湖公园举办以“远离非法集资 建设美好生活”为主题的大型集中宣传活动,引导公众理性投资,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三是着力深化“法律六进”活动。今年以来区司法行政系统共组织或参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640场。如4月份在辖区的__工程学院软件学院等高校举办一系列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法律讲坛进校园”活动,9月26日在__小举办“模拟法庭”与法律知识抢答活动,得到师生欢迎。四是积极创新宣传方式。与区委政法委、__街道党工委联合在__后曹巷共建法治长廊,由15个法制宣传栏组成,主要包括法治名人名言、法律知识等内容,进一步拓展宣传新载体,提升普法实效。五是着力营造法治建设氛围。围绕《法治__建设纲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宣传主题,通过发送宣传短信、召开交流会、加强新闻报道等形式,组织开展法治建设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参与法治__建设的良好氛围。今年以来,中央、省、市、区各级各种媒体共刊登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闻信息1162篇

次。 一是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目前,我区已成立区调解中心、10个街镇调解委员会、69个社区调解委员会、15个行业性和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主任94名,调解员669名。一年来各调委会排查调解纠纷1458起,调解成功1451起,有效调解了20多件重大疑难防激化案件,调解率为100%,成功率为99.5%。二是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成立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三大系统的“调解对接办公室”,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与公安机关接处警、检察院公诉和法院诉讼调解的衔接互动,大调解工作格局更加完善。截止12月底,诉调对接工作完成司法确认案件3件;公调对接案件3件;检调对接案件11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三是组织各司法所调解室开展“元旦、春节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和“筑牢人民调解防线、助推__改革发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四是进一步加强__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内含公证处、人民调解中心及__司法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已将房源(__新村二层,面积约为700平方米)交付我局,目前已网上公开招投标改装修工程。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成后,我区将形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主导、行业调委会、街镇调解室、社区调委会以及进驻社区的律师法律服务点的健全网络,基本实现人民调解辖区范围的覆盖。

此外,为配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我局今年还尝试在区重点项目现场,黎明斗池旧屋区征迁工地设立临时调解室,以促进征迁工作有序开展。

1、继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一是在局机关成立社区矫正监管指挥中心、社区矫正交付接收中心,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基本信息录入、监控定位、监控抽查和信息检查工作。今年以来,共接收并录入社区矫正人员信息140人,完成监控定位近8000人次,检查社区矫正平台信息近30000人次。二是严格工作程序,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时采用脸部扫描签到与书面签到相互结合的考勤制度,有效杜绝社区矫正人员在参加教育和社区服务时存在的迟到、早退、他人代签以及缺勤现象,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的参加时间。三是强化监督,监控指挥中心严格监督司法所落实社区矫正信息平台的信息更新工作,确保各司法所矫正平台各项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每天按规定比例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人机合一检查。每月局社矫科不定期抽查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教育、社区服务、季度评议、日常监管和工作档案规范化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今年以来排查通报各类监控问题23人次,讨论决定警告处分23名违规社区矫正人员。截至目前为止,我局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36名,已解除矫正703名,现在册监管233名,无一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

2、认真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一是今年我局网上公开招聘了12名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司法协理员,通过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服刑在教人员与预释放刑满释放人员信息沟通到位。各司法所加强与社区干部的配合,工作中严格按文件要求将刑释解教通知单与出监(所)交接单送达社区及家属,确定接送人,落实必接必送要求。今年以来全区接收刑满释放人员231人,已衔接231人,衔接率100%;已衔接人员全部列入安置帮教,无重新犯罪情况。二是开展排查核实工作,根据刑满释放人员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对象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走访帮教活动。三是做好数据录入工作,健全刑满释放人员电子档案,积极推进安置帮教信息化管理。四是充分发挥已建的__天虹彩印厂、__科技有限公司、__工业园、__飞远城市配送有限责任公司、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____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6个过渡性安置基地的作用,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积极联系劳动部门,为有需要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积极争取民政部门支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1、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方面。一是继续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针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将特困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以及因家庭发生突发性事件致贫等人员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简化审批程序,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涉及农民工工伤、讨薪事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尽可能地做到应援尽援;目前共成立7个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此举大大方便受援人用合法合理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共受理案件133多件,该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结合新《

刑事诉讼法》主动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工作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工作,2014年共帮助92名未成年人改造转化。二是不断加强案件的质量管理。建立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强化各个环节办案质量管理,认真审查办案律师提交的办案材料,通过审查案卷、电话回访和回访当事人等途径来了解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及服务质量。受援人及法院的反馈意见满意度均达99.9%。三是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如:积极选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区综治办、工会等部门开展的有关法律援助活动;结合3月份的综治宣传月,开展两违整治及针对特殊群体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通过普法网站、微博、网络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律援助宣传,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宣传交流信息渠道,增强与广大网民群众的互动。一年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58件,解答咨询约650人次,共为受援人挽回损失586.2万元(其中农民工382.1万元),通过法援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2、加强律师行业管理方面。一是严格履行日常监管指导职责,对年度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律师事务所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并组织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促进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和内部管理规范化。二是依法做好律师执业登记和执业变更登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以及公民登记。办理全区律师执业登记36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4件、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2件、律师执业变更调出18件、律师执业变更调入23件。三是积极拓展律师发挥专业优势、参加志愿服务的平台,利用“12345”平台,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共解答咨询116件;推进“律师进社区”活动的全面开展。12月初在我区10个街镇69个社区全面铺开,安排69名律师每周半天到定点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活动开展以来,我区律师开展法制讲座6场次,接待法律咨询5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19起,同时积极帮助社区完善各类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以来,我区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200家,办理刑事诉讼案件141件,民事诉讼案件712件、行政诉讼案件20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360件,法律咨询2700件,法律事务文书472件。

3、提高公证服务水平方面。一是狠抓公证业务质量不放松,认真开展公证窗口服务规范化建设,监督指导公证处规范执业。引导公证处主动介入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和改善民生等领域,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强化公证便民措施,集中力量专人限时办理老年人遗嘱公证业务,适当减免经济困难对象的公证费用,针对特殊人群采取窗口预约和电话预约相结合办法。取消原先只有每周一、三、五对外受理业务的做法,改为工作日全日制受理。结合“律师进社区”活动继续搞好公证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与司法所“结对子”,与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签订协议开展公证法律宣传活动。一年来共办理各类公证2602件,业务收费175万元。

(一)认真抓好队伍建设。努力解决司法助理员职位空缺、专职社工与街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补充招聘等问题,在强化管理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社工、专职调解员待遇,为推进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创造条件。加大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业务工作培训力度。强化思想政治学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继续加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努力造就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工作队伍。

(二)继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照《__省规范化司法所达标评分细则(试行)》规定的“队伍建设正规化、科技管理信息化、业务工作规范化、硬件设施标准化、经费保障制度化、服务大局优质化”六大指标要求,继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认真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召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对本年度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任务作进一步部署。及时出台《法治__建设纲要(2014—2020)》,明确我区法治建设长期规划。计划在__社区建立一个新的法治文化宣传阵地,根据市里部署适时策划举办一场法治文化活动,积极参加全国、全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推荐活动。继续争创“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并以此为契机,举办以“加强法制宣传建设法治__”为主题的大型集中宣传活动,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氛围。

(四)认真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在巩固街镇、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继续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积极推进公调对接工作,建立“驻所人民调解室”,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引导完善“三大系统调解对接”和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提升调解矛盾纠纷的质量和数量。整合我区各方调解力量,积极推动建立“__区多元调解中心”,共同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及时合理解决。

(五)认真抓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继续深化社区矫正工作,着力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严格各环节工作程序,确保刑罚的规范执行;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与法院的衔接,严格落实审前调查评估相关规定,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与监狱(看守所)方面的衔接,推动出台《社区矫正罪犯收监执行程序》。做好全国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库对接,形成信息沟通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网络,推进安置帮教信息化建设,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接收、管控、帮教、安置实行动态管理。开展服刑人员信息核查和排查走访等专项活动,推进刑满释放人员无缝衔接。加强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努力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