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安全环保监理实施细则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安全环保监理实施细则范文1
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境保护水土保持目标一般应从设计、材料、施工、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和谐工程为目标。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不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力争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边环境植被的破坏,减少水土流失。
二、成立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相应管理机构,明确各方职责
业主、监理、施工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以适应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专项管理。业主项目经理为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第一责任人,负责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组织实施及目标实现,并指定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业主项目部安全专责负责本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归口管理,负责审查监理及施工项目部编制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策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细则》,检查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实施情况,并有权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不合格施工现场进行处罚。监理项目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策划》,并审查施工项目部编制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细则》。施工项目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并负责按细则进行实施。
三、制定工程各阶段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控制措施
1.设计阶段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控制措施
(1)优化施工图,对于工程沿线所经地区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集镇、工业区等环保敏感点采取避让原则。
(2)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影响采取较为彻底的防护处理。对重要、大型通信线和无线电设施,以满足防护间距要求、避免产生干扰影响为主。对其他通信线、无线电设施,尽量满足防护间距要求,避免产生危险、干扰影响。当电磁危险影响超过架空市话电缆线路的容许值,将采用安装电缆保安器的措施来处理。
(3)跨越通航江河时,不在水中立塔,避免线路对航运和河道泄洪能力产生影响,并按相应的最高通航水位及最大空载船舶高度设计足够的安全净空,以利于航运安全。
(4)线路与公路、通讯线、电力线交叉跨越时,严格按照有论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廖建红摘要:我国煤炭资源、水能资源、陆地风能、太阳能资源主要分布在北部、西南部、西北部,70%以上的能源需求却集中在东中部。通关规范要求留有足够净空距离。
(5)尽量避让民房,减少民宅拆迁。对拆迁的民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尽量避开林木密集覆盖区、果园、经济作物田地,以减少树木砍伐,保护生态环境;尽量减少占用基本农田,工程占地补偿费应专款专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补偿占用的基本农田数量,尽可能保证当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6)线路采取高低腿铁塔、改良型基础、紧凑型设计,尽量少占土地、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及水土流失等。
(7)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量避开高山大岭,避开林木覆盖区;在路径选择时,尽可能避开果园、经济作物田地;避开陡坡和不良地质段。对不能避开的林区,在铁塔设计中尽可能减少线路走廊的宽度,所有铁塔在跨林区时采用高塔跨越林区的方式,在一定程度减少林木的砍伐。
(8)避免塔基大开挖,保持山地的原有地形,全方位采取高低腿塔和主柱加高基础,尽量减少降基,最大限度地适应山地地形变化的需要,同时尽量采用原状土开挖基础和塔腿小基面,有效减少水土流失。
(9)在降基后,对边坡保护不够的回填土作挡土墙,对自然坡面易风化的做护面,对土坡和排水不畅的做排水沟,避免塔位的冲刷。
(10)各个塔位或单个塔腿做成龟背型或斜面,恢复自然排水。对可能出现汇水面、积水面的塔位要求开挖排水沟,并接入原地形自然排水系统。
(11)边坡保护,对部分塔位开挖后出现易风化、剥落、掉块的上、下过坡均采用浆砌块石保护;对较好的岩石边坡视现场情况做放坡处理。
(12)用砂浆抹面做岩体表面保护。对个别塔位表面岩体破碎、水土极易流失的情况,采用M7.5—M10砂浆抹面,保护范围为塔位表面破坏面积。
(13)对基面处理后引起易冲刷和流失的塔位,当按上述方法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在基面上重新植被,大规模护面以及喷浆的方法,处理基面。
2.施工阶段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控制措施
(1)开工前,业主项目部组织施工图会检,通过施工图会检,落实高跨设计原则,减少树木砍伐;采用全方位高低腿设计,减少土石方开挖量;明确余土处理和外运要求,确保环保、水保相关要求落实到设计图纸中。施工过程中发现与设计图纸不符,如需要砌筑护坡和挡土墙,坚持由施工提出书面工程联系单通过监理复核后反馈给设计,设计工代现场调查核实后再按单基出图,交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
(2)施工项目部应组织编制《环保水保实施细则》并报审。开展环保水保的风险源辩识。
(3)强化全员培训,认真执行技术措施,针对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了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做到教育培训全覆盖,技术措施交底到现场,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水保自觉意识和防范意识。
(4)现场废旧物品和物料定点存放,定期清理;现场施工用垃圾、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配备临时厕所。
(5)尽量选择临时占地面积少的施工方法,减少对地表的破坏。现场临锚坑及时回填,恢复植被。
(6)施工过程中线路复测全部采用GPS定位,减少了通道树木施工砍伐;严格控制爆破作业,减少对原状土破坏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7)山区施工尽量选用原有的小道作为小运道路或架设运输索道,以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8)挂线时用张力机和牵引机紧、放送电线路,以减少树木砍伐。
(9)现场按要求设置护坡、挡土墙、排水沟、截水沟等水保措施。
(10)施工过程中保护场地四周原有地下水形态,减少抽取地下水。
(11)对于房屋的拆迁,建设方应按国家有关赔偿政策给予补偿,拆迁户就近安置,原有房屋处则拆除平整,与周围植被环境保持一致。
(12)施工撤场前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发生环境二次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对施工区域、材料场、进场道路等区域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土地平整等。
(13)土方开挖设置临时堆土场,生土和熟土分开集中堆放,并按设计要求做好余土外运及清理工作。严禁随意弃土,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在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的地方施工时,按照“先防护后施工”的原则进行。
四、结论
安全环保监理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水电站建设;质量;安全;环保;综合立体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TV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01
随着经济繁荣,我国掀起了前所未有的水电站建设,水电事业空前发展。项目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构建质量、安全和环保综合立体管理体系,抓好项目管理是至关重要的。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在于提高人的素质,水电站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即“三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根本措施;安全重于泰山,施工企业应从控制环境、控制活动、风险评估、信息沟通及监督等方面对建设风险进行全程把控;环保事关水电工程周边地区可持续发展,建设中要将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中,在施工中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工程监理中,确保科学环保施工。
一、全方位质量控制体系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设业主应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水电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国家水电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等文件,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水电站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如《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质量考核实施办法》、《监理考核实施办法》等,明确参建各方职责,规范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同时,推行实施质量管理责任制,除了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职责外,原材料的加工制造与储存运输、施工、监理、以及项目管理都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完善各级质量保证体系,切实保证各项质量标准的执行和落实。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质量工作第一责任人,项目部管理班子中配置一名专职质检负责人。设立质量“三级”管理体系,工程质量管理层层落实到位,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人员承担各种试验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监理部采用分段设置、分区负责、专业协作、统一协调的矩阵组织结构。各监理部实行工程质量总监负责制,设立对应质量管理部门,并不定期邀请专家顾问对所监理工程进行质量咨询。管理部门有质量管理专责,其余主要监理人员均持证上岗。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管理。
在这一综合立体保障体系下,还要进一步强化细节控制,如机械设备的控制应注意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操作和维护上的方便性等;材料性能的控制要建立检验制度,严把材料采购关,合理使用,减少损失;施工工艺的控制每个环节都应精心策划,必须结合技术、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技术管理的控制落实好技术责任制、施工日记、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技术复核、材料检验、技术档案、工程验收等制度。
二、全过程安全控防体系
在安全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了强有力的安全监督和安全保障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机构,健全规范、可靠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有力的安全监督检查,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坚持设备本质安全化,形成一种积极地、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管理模式,通过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的关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利用安措费强化安全硬件设施建设、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等举措,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的发展。
中小水电站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规定,切实执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管理观念从重计划、项目管理转向重规划、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安全生产的实施。一是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二是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依法严格加强水电站工程施工日常监管;三是落实安全责任考核,以三位一体的安全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四是要建立安全情况及事故报告制度,防患于未然的同时确保在突发事件中把损失降到最低。要从安全组织建设、安全人员管理、安全监理落实等方面加强管理,扎扎实实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让员工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样就给企业带来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巨大的经济效益。
三、全区域环保控管体系
水电工程一般施工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施工人数和施工机械较多。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占地、采石、取土、弃渣等活动对地表植被影响较大,防护措施不当容易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一些工程还可能会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必须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驱利避害、合理开发、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增殖补偿、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等关键问题要形成制度,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精神和要求,对水力资源重点开发地区实施强制性保护,提高环境保护投入的水平,将环境投资费用纳入建设和运营成本,逐步形成完善的水电环境保护体系。建设中要将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中,在施工中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工程监理中,确保科学环保施工。
工程环保管理要十分重视每个分项目的水保、环保审批工作,始终坚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始终体现“高标准、严要求、早安排、不打折”的主动环保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努力提高环保水保意识,最大程度的减轻水电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建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处理回用系统,真正实现生产生活废水的“零排放”;在开挖工程中优先使用低尘降噪设备,严格控制大气、噪声污染;生活垃圾采用外运方式进行卫生填埋处理;对珍惜植物和特有鱼类进行保护;强化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做好挡护和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参考文献:
[1]王卓甫,李希宁,李明.水利水电施工项目质量控制[M].黄河水利出版社,1995:168-174.
[2]金长德.浅谈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管理[J].安全, 2009(01):36-38.
安全环保监理实施细则范文3
【关键词】绿色施工;绿色监理;四节一保;
2001年,我国政府在申办2008年奥运时就提出了“绿色”的理念,2007年国家颁布的《绿色施工导则》、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的公告第813号文等等标准的颁布,说明国家已逐步将绿色施工提高到技术性层面上,种种的实践证明绿色施工的理念正逐步被从事城市建筑工程的各方所接受,对绿色施工的认识逐渐提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绿色施工是美丽的体现,是可持续发现的体现。所以,绿色施工监理极其重要。
一、绿色施工的概念及基本要求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现阶段,虽然绿色施工的理念被从事建筑工程的各方所接受,但对绿色施工的认识还远远不足,缺乏足够的环保意识。再加上,建筑管理人员在开展建筑施工时,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和工期,往往忽视了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甚至为达目的而破坏环境的现象。
绿色施工作为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实现建设工程领域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的关键环节。
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指出:
绿色施工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实施绿色施工,应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进行控制,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运用ISO14000和ISO18000管理体系,将绿色施工有关内容分解
到管理体系目标中去,使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
鼓励各地区开展绿色施工的政策与技术研究,发展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推行应用示范工程。
二、绿色施工所面临的问题
目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绿色施工的管理机制还不完善,绿色施工的技术应用程度较低,施工企业对于绿色施工的重视程度不足,在施工准备阶段,对于绿色施工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划,并且有关绿色施工管理方案与控制措施的执行存在很大问题,在施工中,能源、施工材料、噪音、水资源等多方面的管理都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人们对绿色施工的理解比较狭隘,不够全面。一般的认为,绿色施工就是在工程施工中实施封闭施工、没有尘土飞扬,没有噪声扰民,在工地四周栽花、种草、及时洒水等等。殊不知,绿色施工还包括很多内容。
大多数承包商一般注重按合同等相关文件完成既定目标,但较少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承包商未能充分运用“四新技术”,未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仅考虑安全措施费、排污费等,未充分考虑绿色施工费,这就造成在费用上远不能满足绿色施工费用的要求,再加上承包商自身投入不足,更使得绿色施工的推行大打折扣。
三、绿色施工推行对监理的要求
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制试点以来,一直以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为重点,按照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其任务是对工程施工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行”,工作的重点是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而绿色施工是贯穿整个工程的,体现在工程建设过程的“四节一环保”。
所以,监理单位应充分认识绿色施工的意义和对绿色施工管理承担的监理责任,应重视提高监理内部人员自身的素质,内部加强培训教育,提高监理的业务水平。在做好工程“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行”的同时,从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进行绿色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
四、绿色施工过程中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绿色施工导则》中的绿色施工原则:
绿色施工是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实施绿色施工,应进行总体方案优化。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为绿色施工提供基础条件。
实施绿色施工,应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进行控制,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一)施工准备阶段(事前控制)的监理工作
1.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绿色施工有关的标准及规范、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要求,编制包括绿色施工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绿色施工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绿色施工的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工作程序。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绿色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绿色施工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流程。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落实绿色施工责任制并配备了专职绿色施工管理人员。
3.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绿色施工有关的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是否有效且与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审核特殊工种人员的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4.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是否从“四节一环保”方面进行编制的。
(二)施工实施阶段(事中控制)的监理工作
1.监督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绿色施工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2.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施工标志、施工防护、施工场地等是否符合绿色施工的相关要求。
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对卫生、环境、健康等方面进行绿色施工自查。
4.定期不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绿色施工情况。
(三)施工项目验收阶段(事后控制)的监理工作
1.按照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时组织绿色施工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2.协助建设单位对绿色施工过程进行综合评估,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绿色工程竣工验收。
3.对发生差异的绿色施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日后的工作中把绿色施工监理工作更加完善。
五、结束语
党的十八以来,环境保护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把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国家发展纲要,十分重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工作,建筑工程中,绿色施工是现场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重要趋势,“四节一环保”是时代的需要,是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
绿色施工监理是时代的呼唤,是有效提高绿色施工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监理将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四节一环保”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安全环保监理实施细则范文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xx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xx〕634号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当由合同段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对不得分包的关键工程和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许分包的关键工程至少一项以上。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业绩、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具有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分包行为管理,合法专业分包分为一类分包和二类分包两个类别,分类原则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一类分包:对于综合、复杂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单座中桥、大桥、中隧道、长隧道和其他质量、安全风险较高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以及分包费用总额超过承包人施工合同额30%以上的分包均属于一类分包。一类分包的分包人资质和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满足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对分包专业工程对应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施工业绩的强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大断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类分包:除一类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为二类分包(见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
第十三条 承包人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以及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认为对特定专项工程实行专项分包,有利于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报请监理人审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人审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审查、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备案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见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备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台账。发包人应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台账》(见附件4),指定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约情况,并每季度报上级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九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分包项目应当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专业施工分包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据此拨付动员预付款。在进场初期,承包人项目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5),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应当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6)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建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合同中应当附加劳务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一)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编制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每季度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人违规作业的;
(二)劳务合作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分部工程的;
(三)劳务合作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四)劳务合作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经发包人备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据实共同出具。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工程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当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当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当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四)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五)发包人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每季度末报发包人备案,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等级考勤制度,推行银行卡直付工资。当出现分包人内部人员投诉、聚众讨薪等涉及资金使用问题时,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部分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资金。当情况严重且拒绝配合承包人处理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低一级。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人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和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
(二)进入工地现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提供说明;
(四)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六)发现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并将其从业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名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分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承包人的严重失信行为。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对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和标准见《分包人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7)。
分包人对承包人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直接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进行核实,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及对应分值等参照广东省公路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发包人上报评价结果的格式见《分包人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8)。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包人上报的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劳务分包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作业为主的施工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人、本单位人员、专项工程等术语含义如下: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劳务合作人,是指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专项工程,是指本实施细则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安全环保监理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房产公司;工程管理策略
Abstract: Because there are a lot of subcontracting and monopoly unit professional subcontracting in construction site, the general contractor and unwilling to companies in the real estate project investment strong management strength or business level, the management level is not high, coordination is very difficult, leads to the project quality and schedule, there is no guarantee, which requires the party to the scene of the overall control work, do a good job planning and preparation, strict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process. This article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according to th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rocess; put forward the effective strategy of project management of real estate companies, hoping to give the Real Estate company management to provide effective suggestions.
Key words: real estate project; management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客户对项目的品质要求越来越高,品质越高的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大,就要求项目工程管理不断发展。甲方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分为施工前的管理和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包括了工程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和成本管理,就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作具体阐述。
1 项目施工前管理
1.1做好工程管理规划
项目实施前要预先评估工程管理的各环节,提出相应管理措施,减少风险因素,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为此有必要制定项目工程管理指导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管理架构、项目总控制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设计管理措施、项目施工组织方案、材料设备供应方案、项目质量保证措施、项目成本控制措施、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成品保护措施、工程移交程序及要求、文件档案管理措施、工程的重点难点分析等。这能够明确项目目标,使项目的开展更有计划性,缺少计划就会使项目管理变得错综复杂,影响施工效率。
1.2做好项目优化设计
做好设计方案优化是甲方技术工作的首要任务,而往往由于设计院不认真进行经济分析,而追求高标准,或为保险起见随意加大安全系数,造成投资浪费。需要用价值工程原理进行设计方案分析,以提高价值为目标,以整体效益为出发点来进行优化设计,一是要慎重选择设计单位;二是加强甲方专业力量,能够用价值工程原理做出设计方案分析;三是不要过度追求新颖、独特从而忽略了对优化的要求,做到美观、技术,经济兼顾,避免设计保守浪费现象;四是甲方与设计相互协调配合,明确工程应具备的功能要求及应达到的目标;五是优化设计应有具体的明确的措施,应体现地域、环境、气候对优化设计的影响。
1.3选择优秀施工单位 ,签好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的素质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对施工单位的选择上,要严把质量关,做好对施工单位的调查和筛选,选择的依据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信誉、经济状况、技术设备、最近的工作业绩、项目经理的素质、员工素质等,最好是能够找优秀的施工单位长期合作,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合同是甲乙双方进行管理的依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加强合同的管理就要树立法治观念,同时注意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细化合同条款,建立标准合同,严格落实合同中的条款。
1.4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施工准备工作是为了创造有利施工条件,保证施工能够又快、又好、又省地实施,主要有:1、现场调研,对周边的市政情况作充分的调研,查明临近开闭站位置和容量、市政给水管路走向和接口位置、污水管线走向和接口位置等,对于设计阶段尚未发现的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占地、施工中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等也要查明并及时解决;2、七通一平,主要指上水、下水、电力、电信、燃气、道路、供暖、场地平整;3、测量放线,勘测单位对建筑物进行定位放线,需经规划局验收合格;4、相关手续办理,包括施工临水、临电、临时排水及施工路口等,也包括按照政府有关的规定及程序办理工程报建手续;5、组织合同交底,确保合同执行及关联各方掌握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减少纠纷,提升合同履约质量;6、开工申请报告审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批准开工:施工图已交底、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单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已审批,各种施工许可手续齐全。
2 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2.1工程质量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实现质量目标。1、施工前准备工作,对进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检查和了解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工作简历等是否真实可靠,并对进场的监理人员进行面试,符合要求才能开展监理工作;2、施工质量预控,主要是实行样板引路制,包括重要的部位、关键的节点、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特别是关于渗漏方面的必须实行样板引路制。主要步骤如下:明确工艺流程,由施工单位编写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要点,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和质量检查标准,经审核后由施工单位实施;样板确认,样板做好后必须经相关单位、部门确认,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班组进行交底,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样板落实,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情况,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及施工工艺的落实,包括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各种材料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取样复试,机械器具的准用证等;3、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加强对测量及定位放线的监控,对重要材料设备的检查,特别是见证取样和测试情况。不定期地抽查材料的准用证、质保书、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保材料。检查隐蔽工程验收情况,不定期的抽查监理人员对重点部位的旁站检查情况。应坚持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制度,以屋面、外墙、门窗、卫生间渗漏控制为核心内容,掌握现场质量的实际情况;4、事后控制与成品保护,对于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如防渗漏的有关工序,在完工后要督促监理单位100%检查验收,并落实整改,同时要加强成品保护的管理。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进行归纳总结,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采取预防的办法,并整理成案例;5、工程验收,隐蔽验收:施工单位自验后,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专业工程师和监理验收通过后,在隐蔽工程验收单上签字,允许其进入下一道工序。中间验收:甲方组织监理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评定,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上签字。竣工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甲方组织监理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验收合格后会同施工单位上报工程所在地质监站验收。
2.2工程进度管理
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要求,把项目各工期节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制定施工计划,并在过程中监督落实,但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突发状况,影响工程进度,甲方应该与施工单位一起制定赶工措施,减少工期延误。1、根据合同工期要求编写施工总进度控制计划、阶段性施工进度控制计划、甲分包招标计划、甲供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总体配套施工进度计划,并每周检查进度计划落实情况;2、如工程进度有变化,必须编制调整后进度计划,并说明计划调整原因及采取的措施,按调整后计划每周检查进度落实情况;3、现场检查实际进度情况后,对可能出现的工期拖延提出预警,对比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施工进度之间的差距,采取措施,避免工期延误;4、每月分析影响工期的原因(如设计变更、报批报建、气候、甲供材料、施工单位人力及物质资源)、采取过的补救措施及下一步相应的赶工方法等,便于后期更好的控制工程进度,也为今后合同工期提供原始资料。
2.3现场安全环保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环保状况从侧面反映了房产公司的风格和现场管理水平,反映出房产公司对自己工程质量的重视程度,是房产公司给社会一个最直观的形象,也是业主对房产公司信心的保证,直接影响社会和业主对房地产公司的评价。重视安全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依法管理,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还要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大型检查,一旦发现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要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必要时可停工整顿,确保施工安全。
2.4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包括设计阶段成本管理和施工阶段成本管理。设计质量的好坏对建设费用和进度影响很大,采用限额设计,加强对设计成果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更正,避免施工阶段无法更改造成损失。严格招标制度,形成竞争机制,在工程施工阶段,以工程完成量及合同相关条款为依据,严格控制验工和工程款支付。加强现场签证和索赔管理,索赔是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价款和工期赔偿或补偿的要求,是合同双方各自享有的正当权利,所以甲方也要重视索赔工作,强调索赔也是为了避免索赔,正确地运用和落实索赔,可以使企业减少损失,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有效手段。
2.5监理单位管理
监理单位是现场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管理和施工单位间协调的主要责任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现行的法规和规范对监理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是项目管理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甲方现场工程师要经常与监理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使其了解甲方的管理思路、工作方式,尽快与甲方合拍。要树立监理单位的威信,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为监理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查,及时调整不合格的监理人员; 2、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文件,并进行追踪检查;3、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赶工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工程签证、技术核定、工程付款等的审核情况。4、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现场控制,施工单位准备工作、落实样板制度、隐蔽工程验收,现场旁站、巡视、施工材料的进场检查、见证取样和送样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等。4、检查监理单位的内业资料,审核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安全环保监理实施细则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期良好发挥供水工程效益,提高供水质量,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水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卫生、环保、价格、审计、电力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审批、核准或备案,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稽查、监管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有关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四)规划部门负责城乡建设规划与农村公共供水规划衔接;
(五)卫生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监测工作;
(六)环保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手续,负责供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七)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八)审计部门负责有关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
(九)电力部门负责供水电力供应及供水用电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区水务局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农村住房及新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社区及农村开发建设多层以上住房的公共供水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在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区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区水务局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照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属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循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
第十六条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农村供水工程项目中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按照规定,须由区水务局组织验收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验,经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初验合格后,报区水务局组织验收,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区水务局提出初验申请,经区水务局组织初验合格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区水务局提出初验申请,经区水务局组织初验合格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验,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验合格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应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项目验收,应向区水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经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
(三)工程项目档案资料;
(四)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区水务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街道办事处及时对工程项目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区水务局应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本区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确定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者:
(一)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由区水务局商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
(二)以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区水务局应协助组建农村公共供水协会。农村公共供水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可设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农村公共供水分会。
农村公共供水协会、分会应制定章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维护供、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供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管网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四)供水水压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
(五)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八)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九)有完善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一个月前,向区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区水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七条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配备维修、制水、化验、变配电等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做好供水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每季度向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报告供水运行、经营情况,并接受水利、卫生、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单位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在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和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三十一条区水务局应会同区卫生、价格等部门加强对供水单位供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保障农村供、用水安全,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市、区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按照规定提取供水工程折旧费、维修费。折旧费、维修费由供水单位专户立帐,专户储存,用于供水工程的大修、设备更新、扩建和改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划定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各镇(街道)也应划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共供水水资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商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区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区卫生部门应组织有关监测机构每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对农村公共供水水源水质和供水管网水质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化验、检测,并及时公布化验、检测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区水务局备案。
供水单位应掌握本供水工程区域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和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制定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电机械设备、管道发生故障,停电等造成供水中断的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应急办、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改建、恢复供水工程的费用,并对由此给供、用水者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向社会公布农村公共供水维修和监督电话,确保供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拨打维修或监督电话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因电力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单位用电时,供电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供水单位。
因供水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供水单位供水水质进行生产性定期检验。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区卫生局、区水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四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四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改变或部分改变用水性质,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在水源条件允许、确保供水安全、符合农村公共供水规划的前提下,供水单位应予以供水,并将相关情况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禁止用水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
(二)绕越用水计量设施用水;
(三)开启、拆除、伪造用水计量设施防盗装置;
(四)改装、损坏用水计量设施;
(五)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的核定,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加适当利润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区物价局会同区水务局核准;
(二)供水人口不足1万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报区价格局、区水务局批准。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区物价局会同区水务局核准。
第四十九条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十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并收取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政府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架设输电专线,供电单位只收取成本费。供水用电价格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计价。
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区水务局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五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制定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定期收缴水费。
收缴的水费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坐支、挪用、截留。
第五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量设施出现故障不能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当季水费应按该用水单位和个人上两季度平均用水量缴纳。
人为破坏计量设施出现计量准确性的,当季水费按该用水户或个人上两季度平均水量的三倍缴纳。
第五十六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水费以及供水单位未按约定供水的,供、用水双方应按其签订的供用水合同分别承担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区水务局按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务局按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务局按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区水务局按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务局按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区水务局按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