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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1
(一)研究综述
国内有很多学者对农民工接受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困境进行了分析。对于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大部分文献都说明了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援助,但同时也指明农民工维权即便是进入法律维权程序,也面临重重困难,常常是花费了时间和精力,却最终得不到令人满意的结果。
1.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
(1)缺乏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有很多学者都提出政府承担法律援助责任在落实方面还不够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还缺乏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保障。“目前,全国还有160个县(区)未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5%的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多数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在3人以下。这种人员现状根本无法满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陈昊以及韩娟都提出,经费的短缺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是阻碍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难题。冯哲提出:“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与能力欠缺制约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及服务人员的数量及设置无法满足农民工维权案件的需要。”[9]P67(2)农民工法律援助缺乏专业性和连贯性。韩娟提出:在我国的许多地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还没有实现人员的专业化,一些办案人员对农民工案件相关的法律不熟悉,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导致了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不信任。[10]柳忠卫提出由于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往往办案时间长,调查取证难度大,而政府对此类案件的补助又较少,致使专业律师不愿意承接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虽然比较愿意接受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但却由于他们相对专业水平不精而导致援助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另外,他还提出法律援助律师有时只是办理援助案件的某个阶段,比如仅办理劳动仲裁阶段,而后续的诉讼阶段还需农民工另行提出援助申请。由于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程序的复杂性,这种不连贯的法律援助会导致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申请的畏缩。[11](3)农民工法律援助周期长,质量堪忧。有学者提出,农民工维权时间漫长,成本过高,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也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和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另外也有学者提出,由于我国法律对法律援助行政不作为没有具体的问责制度,导致很多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法律援助的质量堪忧。[12]
2.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改进建议
(1)扩大投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加大投入,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和财力支持。贾午光提出中央财政应在每年拨付的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中和各省(区、市)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中增加专门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经费,用于扶持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12](2)提高质量,加强监督。在提高质量方面,有些学者提出可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相结合的质量监控体系”。首先,在事前监督阶段,援助机构应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选派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办案。其次,在事中监督阶段,援助机构要对办案过程跟踪检查,力争每个工作阶段的信息及时沟通。再次,在事后监督阶段,援助机构要进行主补贴的核发与监督案卷归档。援助机构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13](3)创新机制。有学者建议应该完善施援主体建设,除了传统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法律援助机构外,应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尤其是在农民工聚集地区,应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覆盖面。另外,可以考虑将高校纳入到法律援助机构序列之中,很多高校教师具备律师从业资格,而高校学生又有法律实践的热情与知识,其有时间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14](4)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有学者提出要加强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作。由于农民工的流动特性,异地协作机制对于农民工维权意义重大。杨宏建议“:对案件发生在本省、当事人已回户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现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受理,并通过协助制度由案发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综上,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文献大多局限于现行法律援助机构的困境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但尚无文献涉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实践和探讨。因此,本文试图解答如下问题: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是否可以化解上述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本文以彩票公益金法援项目为研究对象,考察其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方面的优势,探析其是否解决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是否符合农民工特别是新时期农民工的维权特点。本文的研究途径主要是整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网站的数据库资料,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开展座谈会和个案访谈的方法进行实证研究。课题组选取北京市、河南省和陕西省为调查点,在各调查点与当地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召开座谈会。另外,笔者在北京市选取了三例比较有代表性的农民工案件的案卷进行查阅,三个案例分别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欠薪和固定劳动合同的确定,笔者对其中两位受援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个案访谈。
二、研究分析
(一)新时期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总体特点
1.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环节多,周期长
据统计,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大多是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比如农民工若遭遇工伤,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有确定的劳动关系。但农民工很多情况下在非正规企业就业,没有劳动合同是很普遍的。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援助的211起工伤案件中,只有26个人有劳动合同。[15]P107要确认劳动关系就必须通过劳动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还要经历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这就大约需要一年的时间。其次,就算能确定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本身也是很大的障碍。如果是职业病患者,还要先经过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不服,还需要进行两次鉴定。而工伤认定本身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律规定时限是六十个工作日,但如果中间有争议或者用人单位故意耍赖拖时间的话,往往要走好几年。因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认定完工伤后,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样也要耗费几个月的时间。据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调查显示,农民工工伤维权道路维艰,从发生工伤到生效判决,最短的时间3年9个月,最长达6年7个月。
2.农民工维权专业性要求高
由于农民工维权环节多,规定纷繁复杂,因此特别需要专业的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这在笔者对王师傅(受援人案例编号20130514HD-11)的访谈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王师傅告诉笔者,他在之前也咨询了一些其他律师,这些律师告诉他这个案子没什么希望。他自己之前也买了很多相关法律书籍,但仅仅只关注于要求单位给付工伤补偿款2万多,而不知道单位让其待岗在家也需要支付补偿,更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其之后的长期治疗的医药费提供保障。但最后他找到了专注于劳动争议的公益律所后,专业的律师不仅为其免费的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务,还通过诉讼为其争取到了其他权利。笔者访谈的两个彩票公益金项目执行机构都专注于农民工劳动争议,由专职律师组成,专业性强,业务水平高,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
3.农民工取证困难,成本高
很多情况下,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农民工往往没有工作证、工资条等证据,而登记表、出勤表等也往往保存在包工头或者建筑公司手里。由于其没有劳动合同和证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尤其是司法途径,没有了上述证据,受雇单位又没有强制出庭义务,劳动仲裁机构很难确认劳动关系。而且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大部分农民工都是被老乡叫来的,根本不知道其雇佣单位是谁,一旦发生事故,连要求给付工伤待遇的单位都不能确定。这就需要律师多方面帮助查找梳理,多方取证,成本很高。
4.农民工争议有时具有异地性和群体性
农民工流动性强,农民工维权案件,有些需要跨市、跨省援助。有时,涉案农民工人数众多,比如集体讨薪案件,多以共同诉讼的形式出现,具有群体性。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现状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运行三年以来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截至2012年12月8日,该项目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万多件,直接受益人群达226072人,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超过54亿元,并有100多万人获得了免费的法律咨询。彩票公益金项目三年援助的农民工案件为51117起,占项目援助案件总数的45.2%;共援助农民工97524人次,占全部援助人数的57.4%;对农民工的补贴金额为人民币8798余万元,为受援人挽回利益(经济损失)超过26亿。彩票公益金项目的实施主体有五大类: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妇联法律帮助机构、全国律师协会、高等院校法学院法律援助社团组织。不同的实施主体有不同的特点,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优势互补,并形成良性竞争关系,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满足困难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三)彩票公益金法援项目的优势
首先,彩票公益金法援项目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扩大了援助的对象。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标准是“经济困难”,但事实上,很大部分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都属于收入略高于经济困难标准,但又无力负担法律维权的“夹心层”。彩票公益金项目将经济标准放宽到: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经济状况可以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就扩大了援助对象。其次,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拓宽了。由于彩票公益金项目实施主体的多元性,很多维权的农民工会主动选择专业的民非机构。彩票公益金支持下的专业性民非企业,对案件就会有很精道专业的见解,也更能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基本权益。
(四)彩票公益金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基金的品牌效应不突出。在访谈中,受援助的对象都知道是免费获得了法律援助,对承办的单位及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非常感激,但当问及是否知道彩票公益金项目,大部分都表示不清楚。
2.项目管理没有采取基金运作模式,还是沿用了对个案进行补贴的方式,但本身基金没有项目管理费用的成本支持,也没有基金宣传的费用支持。
3.基金的扶持还没有很切合农民工案件的特点。如上文提到的,农民工具有就业不稳定性与流动性强特点。但在彩票公益金项目下,三年跨区的案件只有1808件,只占全部案件的1.7%。另外,由于劳动纠纷耗时长,工伤时间长,而基金是按季度支付,按年度申请经费,这些都会影响资金的使用。
三、小结
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2
关键词:法律诊所;法学教育;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40-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5-0070-02
一、诊所式教学方法的优势
诊所式教学是20世纪60年代首发于美国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现实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在这种方式中,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对方当事人,再加上教师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方法和技能, 为学生将来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打下基础。美国绝大部分的法学院都设立了诊所法律课程,并且该方法逐步被国外接受。诊所法律教育的旺盛生命力源于它不同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自身优点:
1. 诊所法律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不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但是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这一点,轻视实践中的实际技能培养。诊所法律教育让学生以主角的身份真实案件,使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法律和技能。 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 当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 他学习的动力就更大, 也就更为主动。 诊所式教学赋予学生对当事人的责任, 因此他们在这种责任的推动下,会以超出课堂上百倍的努力和细心来处理案件。这种负有责任的学习过程也使学生获得了如何在实际案件中把握职业道德标准的经验。
2. 诊所法律教育有利于师生间平等和谐关系的建立。传统法学教育是一种训政式的、 由上向下灌输的教育模式,力图引导学生得到惟一正确的答案。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并不追求一个惟一正确的答案,而是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可变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 启发学生的思路,从中找出最佳的可行方案。学生和教师不应仅是教和被教的关系,还应该建立起平等的交流关系。在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中,教师的教案不能随意改变案件的实际情况,教师的分析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案, 因此以教师的想法为惟一正确答案的传统思路也就不可能行得通, 学生必须在千变万化的事实与法律条文和原理的结合中寻找答案, 真正开动脑筋发挥主角的作用。老师也要采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式的方法组织教学,而不能简单地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这种教学模式显然对教师与学生都是一种新的挑战。
3. 诊所法律教育可以弥补案例分析和毕业实习的不足。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与传统法学教育中涉及实践环节的案例分析和毕业实习不同。案例教学是目前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广泛运用和推崇的传统教学手段,即教师在讲授抽象的法律理论和条文时, 列举已知或虚拟的案例,予以说明或解释,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直观、生动、形象的方式迅速理解教学内容。 诊所法律教育与案例教学法相比,强调“在行动中学习”。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是已经发生的或教师为教学虚拟设置的,而在诊所法律教育中,面对的是真实的、尚未处理的案件,学生没有挑选的余地,教师也无法事先获知案件结果,案件中各种关系需要亲自处理,所有细枝末节缠绕其间,真伪难辨。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逐步进入案情之中,不断地权衡各种利益,以寻找案件的最佳切入点和最合适的解决方法。所以,诊所法律教育不只是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更主要是掌握大量的无法仅仅从抽象的案例分析中学到的重要技巧和执业能力。另外,毕业实习也是目前我国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最重要的方式之一,但从其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基本上流于形式。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仅以旁观者的身份协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办案,从事的多为通知当事人、打字校对、装订卷宗等琐碎工作,并不能真正地参与案件的处理。有关单位也疏于对实习学生的训练和监督,加之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 很多学生选择不完整实习或虚假实习,根本达不到通过实习锻炼实践能力的目的。 在这种环境下,诊所法律教育被视为“惟一能将学生带入司法实务领域”的途径。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教师能够给予有针对性和一定理论高度的指导,而学生成为案件办理的主角,参与法律实践全过程,从而巩固法律知识、培养敬业精神和强化创新意识。
二、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的应用
目前, 我国的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基本是借鉴和照搬美国模式,尚未建立一个成熟的、适用于中国大多数高校的教学模式。我们研究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适合我国的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 构建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并实现巩固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法律职业能力的教学目的。
1. 法律诊所的建立。由于我国现阶段法律援助力量不够,而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很大,因此,在高校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容易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这样便于学生案件,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因此,各高校可以以其建立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建立法律诊所。法律诊所具体可由接待求助人、登记案源的接待室,会见案件当事人的会见室,开展课堂教学的诊所教室,以及收集案件资料的资料室组成。
2. 诊所教学主体的选择。由于诊所法学课程的学生要从事法律实务活动,因此,法律诊所的学生必须是已学过基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学专业学生,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教学对象应以高年级学生为宜。诊所法学教育课程对指导老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诊所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老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需要有办案的实际经验;除了在课堂和指导中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专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诊所指导教师必须从那些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法学教学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中选拔,还可根据需要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做兼职指导老师。
3. 具体教学安排。诊所式法学教育主要是通过让学生接触和真实案件,培养法律素养和执业能力。具体教学安排应当分三步走,并注意因材施教,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以达到教学目的:(1)在真实案件时,应当让学生自主分析案情并提出方案,然后教师参与讨论,指导学生确定初步的可行性方案。教师在指导的过程中,应始终以学生和当事人为中心, 以平等对话的方式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分析,注重引导和启发,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做到教学相长。为提高的质量,避免办案时可能出现的疏漏,缓解学生第一次真实案件的紧张情绪,可以让学生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演练,并准备几套方案,以保证办案质量。(2)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学生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最初的办案思路和方案,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状况,做到理论知识的灵活运用。在实践中碰到问题时,教师可以采取提问式的教学方法,不断地追问,引出各种可能性,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相关证据及其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开动脑筋思索, 使学生掌握的知识更为牢靠和深入,并通过这种思考和分析,学到法律思维的方法,获取各种技能,锻炼和提高其综合素质。教师全程跟踪,记录学生的过程并给予适当的评价, 还可以根据需要一对一地个别指导,从而使学生得到更多的具体关注和实际帮助。(3) 案件处理完毕,教师要整理、归档全部材料,要求学生写出办案心得,共同分析得失,为以后案件积累经验。
在一些刚刚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学生真实案件的机会相对比较少。一方面学校要积极宣传、寻找案源;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以进行模拟训练。在模拟训练中,学生并不接触客户真实的案件, 他们在虚拟的场景中扮演律师、当事人、证人或法官。模拟训练后,教师和学生一起对每一位同学的表现进行分析、评价。通过观察和评价,使学生在学习与总结中不断积累有益的经验,为今后真实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模拟训练不同于传统法学实践教学中的模拟法庭,模拟法庭的全部案卷材料都是事先准备好的,庭审过程更像是一种“戏剧化的表演”,并非真实司法过程的再现。而模拟训练不仅限于庭审阶段,也不追求最后判决的结果和惟一正确的答案,它更注重从开始的接待当事人、提供咨询,到调解、出庭,再到最后判决等活动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设计不同的场景,让学生遇到类似实际甚至比实际情况更复杂的各种可能性, 以考察和培养学生的判断力,使他们学会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三、应用诊所法学教育应把握的问题
1.把握好与传统教学模式结合的途径。有相当一部分法律诊所在培训学生法律操作技能时,发现学生缺乏扎实的理论功底,不能把实际问题与理论知识结合起来。所以我们必须坚持法律职业的技能教育与理论知识教育相统一。法学教育首先应当教授的是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以及相关的人文科学;其次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再次是法律职业者独特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即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理论素养只能在法律专业学习过程中结合法律原理才能得以理解和培养。所以,在推行诊所教学方法的同时一定不能把传统法学教育抛到一边,应当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2. 建立合适的教学效果评价机制。教学结果的评价是教师和学生都关注的问题。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以学习成绩来进行评价。而以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为主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使我们不可能再沿用已经形成的教学评价体系和方法,需要我们根据教学目标创造新的评价方法。评价体系的建立是实现这种教法的重要手段,诊所的学生更加关心所承办案件的胜与败,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这些要远远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结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学生在承办案件中是否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得到的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没有成功,他们仍应得到好的评价。在最终评价中应当包含学生办案前的准备、办案中的态度、办案过程中对所学知识的应用等方面,而不能仅以案件的输赢定结论。
3. 资金与师资困难的解决。资金与教师的缺乏是阻碍高校诊所法律教育普及的重要原因。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既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初衷也应当成为诊所法律教育采用的路径,即高校诊所式法学教育可以走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道路。可以通过高校的法律诊所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由已经掌握相当法律知识的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这不仅使法学专业人才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而且将大大降低办案成本。一方面,学生不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固定人员,不需要援助中心支付工资报酬;另一方面,学生的兴趣在于参与实践,不像专职律师那样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去考虑费用。同时对于那些由于场地原因无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法律院系来说,也不必浪费资金去建设场所、购置设施,而可以直接在现有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中设立高校诊所法律教育基地。
参考文献:
[1]扬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夏红. 案例教学法与诊所式教学法之比较研究[J].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4(9).
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3
在实习的这段时间内,由于我的专业知识还很不完善,主要工作是帮忙接待和登记前来咨询、寻求法律援助的人;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整理文件、订卷;写各种法律文书、报告;跟随时福茂律师学习处理劳动关系的技巧、旁听各种案件的庭审;处理一些简单的案件等等,从7月19日到8月26日,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十几天的时间,但是收获确实不可估量的,就像我刚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时,时福茂律师跟我说的:“在我们这里你每天都能看到各种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确实是这样,这里每天都能接到劳动领域各种案由的案件,比如说: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问题,工伤赔偿问题等等。曾今呆在象牙塔里的我们,仿佛不食人间烟火,对社会了解得过于肤浅,对什么问题都是“想当然”的想法,令我更惊讶的是,在祖国的首都,天子脚下,也会有那么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那些辛勤劳作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受损害,农民工问题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大瓶颈。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月,但是在这段时间内,有太多的记忆刻骨铭心,从中我学到了许多在书本里不可能学到的东西,我对劳动领域的了解不再停留在书本上,而是深入到了现实中,我不再是呆在象牙塔里的孩子,叹似水流年,感红颜白发,我学会了生活在现实中,关心身边的事,关心弱势群体,更深层次的了解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疾苦;同时,我也看到了中国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不在委曲求全,默默承忍受,而是采取走法律程序来维权。一个月对于我们的实习来说的确太短,但是在这有限的时间内,我们却收获了很多很多。
一、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显着增强。
在还未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时,猜想在首都这样的大城市,所谓天子脚下,应该不会有很多劳动纠纷案件需要处理。在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工作也仅仅只是在办公室翻翻报纸,看看法条而已。等真正到了办公室的那天,才发现原来在办公室的律师每天都会有忙不完的工作,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办理,每个人手里可能同时办理着一二十个案子,很多案件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
每天从早上到下午的实习,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这些农民工同志或咨询自己亲人朋友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援助,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有些甚至是群体案件,关乎一百多个人的案件,在这一个多月里,有关工伤、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意外事故的赔偿案件不计其数,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在持续,在世人的眼中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是不高的,这些农民工中也不乏年过半百的老年人,他们能找到这个法律援助单位,能采用走法律程序来维权,至少说明他们已经认可了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维权手段。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上或者现实中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凭着一股子蛮劲去企业,去有关机构,单位去闹,采用各种暴力手段拼个你死我活。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当然,从与他们的交流中,也体会到了他们生活和工作上的无奈,无助,无可奈何,虽然改变中国农民工这种现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绝非一人之力所能及,但是我们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当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劳动领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这种行为是应痛加斥责的,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在实习中,我从各种案件中发现,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危机四伏,问题重重。
1、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与纠纷问题。
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很多企业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签了也只是出于对法律的考虑,做做样子,劳动合同文本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没有,一旦事发,等到劳动者真正跟单位追究时,也是空口无凭,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亦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都是为了商业利润对劳动者敷衍了事,弄虚造假,因为他们认定现在竞争压力那么大,就业困难,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劳动者不会为了一颗树而放弃整片森林,的确,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很多农民工他们远离家乡,生活艰难,为生计四处奔波,能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即使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更多的也是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想丢了工作,赔了夫人又折兵。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无权无势,而那些企业有钱又有关系,即使自己反抗,成功的机率也不大,正是因为这样才助长了那些不法人士的气焰,要彻底解决这一现状不是光靠政府的政策、立法就可以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加强劳动者的普法教育,虽然现在他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有待加强,让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用法律武器给对方应有的法律上
的惩罚与教训,而不是姑息养奸,任意放纵,更要让其他的企业引以为鉴;要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当然责无旁贷,对他们更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让他们学法懂法,追求效率,但也应注重公平,在与劳动者双赢中追求利润才是长久之道,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2、工伤问题
一个多月的实习,见过了太多的工伤案件,感触颇深。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也未给职工上保险,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很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拖延,不承认工伤,经过调解,起诉、上诉,一审二审亦无结果,直到拖至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最后不了了之,损失最大的还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和报告,《条例》赋予受伤职工自行申请的权利,这是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但是,由于《条例》没有规定1年的申请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有些就明确规定,超过1年实效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但这种做法对于有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可能并不公平。如有些农民工不清楚申请工伤的时效规定,或者虽然知道却因为病情严重、亲属不在身边而无法及时申请,或者单位虚意承诺赔偿实际上拖延时间、及至超过1年时效后又拒不承担责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受伤职工在超过1年申请时效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他们所受的伤害只能由自己和家人承担,这不仅对受伤职工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其根本没有能力来治疗疾病和延续生活,实际上就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甚至会成为不安定因素。所以在工伤方面,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允许延长,这将大大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每年,煤矿事件都是频发不止,死伤的劳动者又何止上百个,那些都是鲜活的生命,如果政府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更新设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遵守法律法规,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悲剧发生,但是至少是能减少类似的事故发生的。
3、小企业用工不规范,家政业劳动者无保障。
小企业滥用工的行为在当今的中国普遍存在,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低廉,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甚至还拖欠劳动者工资,五险一金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家政行业的职工目前没有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所以他们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他们的工资一般都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也没有固定,延长也没有限制。其实,劳动领域的问题又何止于此呢?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又岂是只言片语能够诠释清楚的。
三,针对问题,对症下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领域之所以问题重重,不仅仅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问题,工会和政府也难以置身事外。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一些地区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存在着不和谐的一面,有些"明星企业"存在着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法律意识不足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这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从这段时期的实习中,我看过很多以前的卷,近年来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定等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显紧迫。
此外,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除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又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工会原本是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应该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的,而在我国工会更多的是变成了中立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的不是一个中立的工会,而是一个强有力的维权使者。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为进一步减少劳动争议,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全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强化沟通渠道,赋予员工充分自主权,实现双赢管理。沟通是和构建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有效方式,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博弈,博弈论研究的重点就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而沟通就是交互行为。对于企业领导而言,沟通首先要做的就是“换位思考”,从员工的角度去思考企业的问题。应该充分赋予员工的自主权,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是所有事情都要领导事必躬亲,而是由管理者把一部分权力授予有能力的人,任由他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去工作。这样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就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并能够形成有效的授权和责任机制,从而实现和谐管理,进而才会有和谐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加强教育事业的建设,增强普法知识;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主用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用工申报、求职登记、就业准入、劳动保障事务和社会保险接续等"一条龙"、"一站式"等服务;多多鼓励创业,放宽门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城乡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保障领域矛盾纠纷和争议;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和举办"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行劳动者、工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切实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增强培训。扎实开展创业培训,而且要重视新技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主阵地的优势,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复合技能和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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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被刺47刀
尽管已经过去了18年,但只要一提起烈士彭昌华勇斗歹徒的那一幕,人们无不为之震撼。
那是1986年7月13日,盛夏的一个周末,夜深人静,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虎岗信用社四周一片沉寂,孤灯下,出纳彭昌华打着赤膊一边纳凉,一边值班。22时30分左右,窗外突然传来“砰”的一声异响,机警的彭昌华感到有情况。他迅速藏好保险柜钥匙,来到屋外巡查,谁知铁门刚打开,一条黑影就扑过来,死死扼住他的脖子。
“来-人-啦,有……”彭昌华拚命挣扎呼喊。见势不妙,歹徒将早已准备好的尖刀深深地扎进了彭昌华的胸口,顿时汩汩鲜血喷射而出。
“快交出保险柜钥匙,不然就捅死你。”歹徒恐吓道。
“有人抢银行,快来人啦……”彭昌华强忍疼痛,大声呼喊,凶残的歹徒朝着他的腹部又是一刀。钻心的疼痛使彭昌华晕倒在地。
面对歹徒沾满鲜血的尖刀,苏醒过来的彭昌华回答:“要钥匙没有,要命一条。”彭昌华拖着伤残的身躯,继续与歹徒搏斗。
与此同时,另一个黑影早已窜入营业厅二楼,发现室内再无第二人,便楼上楼下四处翻寻钥匙,大肆撬毁柜台抽屉和保险柜门锁。
一无所获的歹徒露出了更加狰狞的面目:“你交不交?”他们对着奄奄一息的彭昌华吼一句,捅一刀,捅一刀,吼一句。烈士的右手被拧断,眼睛被刺瞎,肠子顺着刀口流出了体外,但宁死不屈的彭昌华紧咬牙关,始终只字未吐。
彭昌华倒在了虎岗信用社大门前的血泊中。经法医鉴定,他全身被刺中47刀,其中面部、眼睛7处,颈部8处,胸部16处,上肢10处,背部5处,腹部1处。
几天后,公安人员在一个隐蔽处找到了彭昌华生前藏好的钥匙,打开保险柜,里面的现金分文未少。
烈属奔波十余载
对这起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的杀人案,赣州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并调集百余警力在全市展开了为期半年的“地毯式”排查,但时光整整流逝了13年,案情未见丝毫进展。
在这漫长的13年里,由于案情无法定性,烈士的骨灰得不到妥善安置,烈士的遗属还要承受种种猜疑和非议。有的说是仇杀,有的认为是情杀……这些,无不像一把把刀子刺伤着全家人的心。
有几年时间彭昌华的骨灰一直寄存在殡仪馆和家中。抚摸丈夫的遗骨,怀抱出生仅6个月的孩子,妻子龙年凤整日以泪洗面,精神几乎崩溃;彭昌华父母更是茶饭不思,彻夜难眠,他们隔三差五来到公安局刑侦队打探消息,还无数次步行到十几公里以外的出事地点访彭昌华生前的同事、朋友,搜寻各种线索。由于忧伤过度,老两口先后患上了心脏病、高血压和老年痴呆等综合性疾病。
直到1999年5月的一天,一个偶然的机会,尘封13年的“7・13”大案打开了新的缺口,两名凶手相继供出作案经过。
“案破了,凶手抓到了,而且当时彭昌华表现得十分勇敢!”彭昌华的家人终于听到了苦苦等待13年的消息。一直坚信儿子是无辜的马月英顿时失声痛哭、老泪纵横。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未像老人企盼的那样顺利,“申烈”一事一拖又是5年。
据了解,5年里单位的“申烈”工作几度中断。实在等不住了,烈士的母亲马月英老人只好拖着羸弱的身躯,自己四处奔波收集所需的各种材料。她到民政部门找来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仔细阅读对照;她三番五次找到公安局、法院,查阅、复印一本本厚厚的案卷、笔录;她一个一个寻访彭昌华生前的同事、领导,请他们回忆、撰写相关的事迹、证明材料。为了催促有关部门尽快来人接洽联系、召开有关会议,她常常带着药丸、水杯一直守候在单位门口。几年下来,在好心人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她为彭昌华收集、整理的各种事迹、证明材料多达8本,足有六七公斤重。
2003年6月10日,国家民政部批准彭昌华为“革命烈士”,面对这份迟到的荣誉,马月英老人擦了擦眼角的泪水,心中不知是苦还是乐。
烈士父母的疑问
在民政部向彭昌华遗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同时,江西省民政厅下文,要求当地政府和单位广泛宣传烈士事迹,号召赣州全市人民向烈士学习,并按政策做好对烈士家属的抚恤工作。但遗憾的是烈士所在的单位并未抓好落实。
赣州市、章贡区两级民政部门均先后督促章贡区信用联社召开追悼大会,整修烈士墓地,在系统内广泛开展向烈士学习的活动。联社领导向民政部门反馈信息说,已经召开过追悼会,也已下文号召全体干部职工向烈士学习。但9个多月后,记者来到该单位采访,并未查阅到这样的文件,彭昌华烈士的亲属也明确表示没被邀请参加任何形式的追悼、追思、座谈、学习活动。记者还悄然来到彭昌华烈士生前工作的水东信用社及虎岗分社,向那里的干部、职工了解有关彭昌华烈士的事迹及烈属近况,但被问及的四五名干部、员工,有的明确表示一无所知,印象不深,有的则寻找理由,有意回避。在市郊公墓区,记者见到烈士的墓地依然是一副破旧的景象,墓碑上至今未打上“革命烈士”字样。
彭昌华牺牲后,其年近古稀的父母,一直过着膝下无人的孤寂生活。甲申新春是彭昌华被授予革命烈士后,其父母作为烈属度过的第一个新春佳节,按情理,烈士所在的单位及当地民政部门均应组织、开展好对烈属的慰问活动,但遗憾的是,二老今年的春节像往年一样过得平淡而孤寂,未见任何领导或员工代表上门慰问。
在抚恤政策落实上,十几年来,由于案件一直未破,性质不明,彭昌华生前所在单位只是按职工一般性死亡标准,每年给予其未成年的儿子一定抚恤金。彭昌华被批准为烈士的当年,国务院有关《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彭昌华烈士的抚恤既符合民政部老政策,又符合国务院的新条例。而单位只同意就低不就高,就老不就新。
为此其遗属向信用联社递交申请,希望参照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按工亡标准享受抚恤。但这样的合理要求竟遭到单位拒绝,联社主任王为新说,都快二十年了,彭昌华家最困难的时期已经度过,亲属不应以“烈士”为名趁机向组织提“过高”要求,他们只同意按民政部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差额补贴。
彭昌华生前的同事和邻居、现年69岁的市农业银行退休职工刘须明老人动情地说:“昌华生前是个任劳任怨的好孩子,牺牲后,他一家老小挺到今天很不容易。至今抚恤待遇落实不好,对烈属是个直接打击,对社会风气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不该存有的优抚落差
烈士的事迹感动了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的一群法律工作者,烈属的遭遇更催使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烈属权益。
2003年12月,南芳律师事务所正式受理了彭昌华烈属抚恤金一案,结合本案法律援助需要,他们展开了一项有关我国现行的公民伤亡权益保护法规、条例的比较研究。结果发现这样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
四种不同死亡情形即革命烈士因公殉职、工伤死亡、医疗事故死亡和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一次性死亡补偿,以2002年为基准计算,分别是,革命烈士因公殉职22920元、工伤死亡46310元、医疗事故死亡38016元、交通事故死亡63360元。革命烈士因公殉职最低;所获得的丧葬金,工伤、医疗事故及交通事故相当,约为6800多元,而对革命烈士未有明确规定(彭昌华一案单位仅支付700元);亲属所获定期抚恤,革命烈士与工伤死亡均按月领取,金额相当;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均按一次性领取,金额相当。综合以上三项抚恤总额,四种死亡情形中,革命烈士抚恤金明显偏低。
结合本案看,如按信用联社选择的革命烈士抚恤方式计,彭昌华烈属可获的抚恤金总额约为17160元,其中15720元在过去十几年已按一般性死亡标准陆续支付,授予烈士后,单位仅需补发约1440元。
而按烈属提出的工伤抚恤方式计,彭昌华家人可获得的抚恤金总额为61695元,两种不同方式,抚恤金总额竟相差如此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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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档案;档案信息化;数据;保护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38-0075-01
随着现今社会的信息普及程度越来越高,档案数据的信息化也是一项高效的档案管理手段。实体档案往往会占用较大的空间,并且在使用时手续较为繁琐,十分的不便利,通过档案的信息化能很好地改善这些情况。然而正由于电子档案在存储过程中有数据密集、传播快捷等特点,导致电子档案一旦失效、丢失、泄漏,将会带来很大的损失与风险。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在如今信息错综复杂的环境下对档案以及其信息化的数据进行保护,对档案管理制度提出了一些改进办法。
1 档案的大致分类
档案是对一些事实和过程的纪录文件。可以说明文件的原始性也保存了文件的记录性,是再现事实的一个重要依据。其中个人档案可以说是个人的生命轨迹轮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其来了解所需要招收的人才情况的重要途径,在进行竞选等政治活动时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为了工作与生活,每个人都需要和社会上的单位、部门等进行交流和接触,由于工作以及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必须建立起的个人档案,其重要性绝不可忽视。没有档案的人不便于被单位或企业所了解和认识,对于个人生存十分不利。除了属于个人的个人档案之外,档案还大致包括:民生政务类档案(包括企业政务公开、部分公民在参与选举或者进行申诉等方面);社会保障类档案(包括个人在单位就业、获得职称、工资福利情况、收入情况、生育保险、养老保险、技能培训等方面);国企转制类(包括国企转制后企业的资产评估、流向以及职工安置等各方面处理事项的记录);教育卫生类档案(包括教育收费、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招录信息,居民健康、居民医保、患者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工商管理类档案(包括企业及个体各工商户在登记注销等方面);民政司法类档案(包括婚姻情况、军队入伍退伍情况、收养情况、残疾人、低保、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档案)。这些档案和广大居民群众的自身利益关系匪浅,是构件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2 现今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档案管理的重视度不够
档案在管理过程中,由于本身数量较大,导致管理工作量较大,并且工作环节十分繁琐。并且相关管理人员对于档案的管理过程并不重视,管理单位也容易出现缺少相应的管理设备和软件、管理人员分配不足、经费下发不到位等情况,使得档案管理难以保质保量地进行。
2.2 管理机制不畅
部分档案在各类问题上涉及的方面较为广泛,由于不同类别的档案需要部署到不同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就现行的管理机制而言,不同的管理部门对档案的管理方法各不相同,使得相关部门沟通困难,在进行档案整合等工作时很难顺利进行。
2.3 档案管理制度尚未完善
根据目前档案管理管理的基本手段,大部分类别的档案管理方式由各自的主管部门所指定,导致不同类别的档案收集范围和保护形式、保管期限都各不相同。在群众对档案需求时,不同类别的档案的数字化程度和获取方法都各不相同,导致在取用档案时产生很多繁琐的程序。
2.4 档案数据标准不一
目前,档案数字化进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例如在对档案目录进行数据录入时,部分案卷目录和该卷内的文件目录无法正常对接,对日后案卷的检索调阅工作带来很大的阻碍;在对档案进行扫描存档时,由于设备问题导致保存像素过低,产生的图像模糊不清的情况,让档案在提取后无法正常使用。另外,数字化档案的管理缺乏统一有序的标准。在档案管理部门中,对于档案的管理包括处理各机构所上传的电子档案文件,需将其分类归档管理,并对部门内部已有的档案进行整合。在对各机构所上传的档案进行管理时,最好的方案是对电子文件采用自然归档,使其和文档进行一体化的管理,而大部分管理部门的管理系统分为办公自动化和档案管理两套系统,并且不同单位的管理系统也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因素而产生的各类差异导致档案数据在传递时难以转换,这样一来对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时就会出现相关的难题。
3 相关管理手段与对策
3.1 对实体档案加强管理
将相关单位的档案管理机制和档案管理软件进行统一,实行整体有序的管理方式,实现档案管理由管理型工作向服务性工作转变,保证群众在使用档案和提取档案时能够更加方便快捷,便于日常生活的使用。同时在对档案管理过程中,加强管理的规范性和标准性建设,采用相应的制度将不同档案标准不一的现象彻底改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自身对责任的传达与分发,督促各部门在档案的形成、整理和保管的过程中按照相应的制度进行操作,使得档案的管理过程能够有序统一,管理规范,形成良好的档案资源整合共享环境。另外,在对相关部门管理制度方案进行统一后,对于档案管理要做相应的宣传,争取上级各部门以及政府对于档案管理工作有相应的重视与支持,能够加大资金投入量,解决在档案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更换落后设备,新建库房等资金问题。
3.2 重视档案信息化加工工作
实体档案由于数量巨大,在管理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也较多,通过为这些档案建立电子档,能够很快捷地将这些档案方便地送到需求人员手中,这些电子档案在接受检查时的全面率和准确率高达99%,不仅精确方便,也便于档案的存储和归类,所以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档案数字化应该作为保护与利用档案的重心来完成。
3.3 加强档案数据的保护
由于档案的信息化设计的专业面广、过程较为复杂,在实施时有一定的难度。外联工作的保护是其重要的第一步,从立项起,通过选择国内知名度高有实力且诚信的外包单位来对档案进行管理,能够很好地保证档案的安全性。由于目前档案信息化的形成度不高,社会中各机构和各部门对信息化档案的认知程度各不相同,而档案部门若不实行相同的体制,就会导致档案在管理过程中出现数据资源和业务流程差异过大,无法形成完成的互联状态,从而出现管理漏洞,造成档案信息的外流的情况。此外,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强档案管理内部的整体性,对管理部门内部的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内部管理网络、资源结构和相关设备,满足档案需要被大量利用的特点。
电子档案在存储过程中有数据密集、传播快捷等特点,导致电子档案一旦失效、丢失、泄漏,将会带来很大的损失与风险。对此管理部门应当要在档案管理方面贯彻未雨绸缪的思想,在处理高密度,大规模的档案信息管理时,对管理技术要严加监督,保证资源的安全,同时和政府部门、各档案所属社区都保持一定的联络,形成严格的管理机构对档案的安全进行管理。最后,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对各种突发事件做好预防,提高抗风险能力,使得整个档案管理过程处于可控制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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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瑞芳.档案信息化及其服务过程中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J].科技创新导报,2012(27):251-251.
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6
光阴似箭,时光如梭,我的实习律师生涯已近尾声,真正静下心来回首这过去的一年,感触颇多,收获颇丰。这一年在指导律师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同事的帮助下,我成长了,基本上也完成了从一名普通公民到法律执业者的蜕变。亲爱的读者,小编为您准备了一些法学专业学生工作总结,请笑纳!
法学专业学生工作总结1在实习当中,我把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上,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a href='//xuexila.com/fanwen/shiji/' target='_blank'>事迹龊冒妇淼淖岸┕榈倒ぷ鳌?/p>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
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我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
法学专业学生工作总结2法学专业实习报告
实习人:
实习内容:案件诉讼业务
实习地点:
实习时间: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为了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们利用假期的时间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课堂上所学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新体会。
我们的岗位是律师助理,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解决相关的业务,包括:在律师业务活动过程处理一般事务性、联系性的工作;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即为律师的开庭审理案件做好准备工作,使诉讼能顺利、高效地完成;在律师的指导下拟写法律文书;进行或辅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进行或辅助进行案源开拓工作。
在实习中,我们主要做了下列工作:
1、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并草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然后请律师审查并给予指导。
我们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也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所以一遍遍的检查核对就在所难免了。由此我们也体会到了律师也是普通人,他们也要做大量的琐碎的工作。他们的生活以及法律工作并不如我们以前想象的那么简单,里面的辛酸和汗水也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
2、旁听案件。
对案件的审理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充满了激情的辩论,并不精彩也不动人心魄。以前在学校活动中我们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实际中的民事审判后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觉得庭审严格但有灵活的一面。
3、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非常有限,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有很多限制。
4、其他,诸如盖章,整理案件的资料,复印材料,送文件等。
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们配和书记员们,帮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5、空闲时间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看看他们最后是怎么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
我们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案件的开庭审理,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
为加强和巩固实习效果,我们做了以下事情:
一、循序渐进。实习阶段一般时间都较短,不可能面面俱到,还受到此阶段收案情况的影响。对此,我们从整理卷宗,打号,盖章,整理案件的资料,复印材料,送文件等一般杂务开始,然后通过参加庭审旁听,填写与修改法律文书,熟识程序的全过程。
二、理论指导实践,理论结合实践。课堂上的理论与实际的工作常有脱节的地方,这常是我们的疑问。这让我们深深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对此,我们抓住每一次机会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促进知识向践行的转化。
三、阶段总结。随时记录自己的心得体会,也许是粗浅的认识,也许是一点点小小的意见与建议。但就是这一点点经验与真知,才是真正的收获。及时与不同实习单位的同学互通信息、相互交流实习心得,及时分析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次实习是我们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其一,它提供了一个检验了自己二年来所学知识的机会,使我们在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经验,知识也得到巩固和加深,自身业务素质也得到提高。它使我们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其二,它开阔了我们的视野,给我们展现一个全新的现实世界。实习期间,我们接触了大量案件事实,对执行程序有了近一步认识,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对原本掌握不扎实的民法的基本知识有了生动形象的理解, 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其三,我们还结交了许多律师,他们对于我们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们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们很多做人的道理。我们还能和朋友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们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竭力做到最好。
但是由于是第一次参加毕业实习,尤其是第一次这么真正走进社会,我们在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们感到非常的难过。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二是,没有机会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对案件的分析相对较少。
这一个月,我们学到了很多,也深知要学的还有很多。
我们感谢在这里我们所接触到的每一位律师!多谢他们不倦的提携与教诲,多谢他们言传身教的表率,多谢他们亦师亦友的长者风范,才使我们有了如此匪浅的受益。我们珍惜在这里所得的每一点一滴的经验与真知,这将是我们一生的宝贵财富。
以下仅仅是自己的心得体会,也许是粗浅的认识,也许是一点点小小的意见与建议,也许卑之无甚高论,但总归是一点点经验与真知:
第一,我们在讨论某个案件的重要问题时应该广泛地查阅资料,弄清理论上在这一问题上有那些主要观点,实践之中又倾向于那种观点,不仅易于和他人的思路和想法接轨,丰富自己的思维。更是做到有重点的学习,有重点的掌握所学到的知识,有重点的学习理论界的重要观点。
第二,我们应该虚心听取各种意见,应该多注意,想想该如何应对,这样对于在法庭上辩护很有帮助的。也对于日后分析案情也有很大的帮助。
第三,注重锻炼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对于一名好的法律职业者来说这些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要常写一些文章,以便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也是综合培养,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
虽然实习的时间已经结束,但我们学到了在学校学不到,掌握不深的东西,在理论和实践中把我们的知识运用到了最佳。但是,我们的缺点也暴露无遗,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们会更加注意这方面的加强。总之,一段快乐的实习给我们的人生注入了更加丰富的血液,为我们的法律职业者之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法学专业学生工作总结3今年暑期遵照学校教学计划,我们被统一安排至北京市__区人民法院实习。本人很荣幸地被分配到__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一个月。
__区人民法院坐落于____街地段,从外观上看,大楼的建筑风格宏伟气派、朴实严肃,顿时令人敬畏。走进里间,办公设施现代化程度高,卫生打扫得很干净,给人一种宁静肃穆的感觉。办公室里面也布置得体,桌椅书柜、书籍资料摆放整齐,凌而不乱。逛完一圈后才发现,整个法院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前面是立案大厅和当事人通道,后面则是审判庭和法官的办公室,而正是这么一个小小的地方却处理了周围方圆百里大大小小成千上万的案子。我不禁感叹: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同时也为法官的工作效率之高而暗自佩服。
带着一种敬畏感,我们进入了法院的大门,迎接我们的是民二庭的庭长和她的书记员。我们先被带到一个会议室,开了一个简短的会议,说了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随后我们就被各自分配到带我们的法官那里了。就这样我开始了在这个新鲜而又刺激的环境中的法律工作。虽然需要我做的工作不多而且大多有些重复,但我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处理每项事情。
开始工作的头两天法官就叮嘱我要认真跟随书记员学习,服从她的安排,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处于忙碌状态,基本无暇顾及我们,只会再闲谈交流中不时教导我们几句。
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第一件事就是装订卷宗,虽然听起来很简单,但其中却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识。记得第一天,书记员就拿了一本厚厚的卷宗,并给我讲述了里面各种文件的排列顺序。由于挑选的案宗不够经典,她只能大致讲解一下,并让我多看卷宗自己总结。我便翻阅了一件件已经整理完毕的卷宗。虽然每件案子具体上大相径庭但案子包含的基本诉讼文书大致上却是一致的。经过几次训练之后我很快便能熟练地独立完成一件卷宗的整理装订。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便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期间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
上面谈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内容,真正掌握知识的应该是在参加庭审以及事后与法官们的讨论分析中得到的。在短短一个月实习时间内我曾有幸多次在法官的带领下参与旁听。接下来的第三件事就是旁听给我的感性认识。我所见到的庭审与我想象中的庭审差别很大。可能是我欧美律政小说又或是电影看多了,脑海中呈现的是场面宏大、庄严肃穆的情景,与现实格格不入。在法院看到的审判庭是一个面积狭小、布置简陋的隔间,给人一种随意的感觉。法官也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没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庭审时间也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两小时。后来从法官处得知民二庭主要是处理一些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所以只需要在小法庭中即可,虽然简单但量大,因为这是日常生活中发生得最多的案件。
几桩案子下来,我感触颇多。首先,当事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连律师都不用请,直接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借助人多势众压倒对方,这使得严肃的法庭往往成为原被告双方吵架的地方,审判也多次被打断甚至重新审理,反映出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很大问题。其次,法官压力大。无论在办公室还是在审判庭这种正式场合法官们无疑不面临当事人的责难。这实在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而上级的指示和干扰无疑又加剧了这种悲哀。最后,审理工作是可以灵活处理的。这与我想象中教条式处理方式是又很大不同的。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虽然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由于被告拒不到庭,法庭就不能进行缺席判决,因为这涉及到人身关系,后来法官几经周折才拨通了被告的电话,在电话中询问了被告的意见之后才最终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使我不得不佩服法官们的经验丰富,表面上看起来法官与平常人没什么两样,可一到工作中就会发现他们的厚积薄发和机智灵活。然而我的另一发现就是合议庭基本上是合而不议,每次记录都是书记员按固定模式从前面的审判记录中抄录一段话就完了,不知道这是不是另一种灵活处理呢?
通过连日来的学习让我有了一个深切的体会:理论知识掌握得还远远不够。很多理论上的问题都不是我目前就能够理解的,往往碰到一个案子的具体问题就得去翻阅法条,另一方面,实践技能也不牢,很多基本社会方面的能力仍欠缺锤炼。具体来讲就是课堂上的教学侧重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对实践方面却很少涉及。这致使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捉襟见肘。很多情况下,一些司法操作过程中的小事对我们来说都很陌生,也经常使我们感到束手无策。后来跟法官们沟通中我逐渐明白,这次实习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任何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在这些过程中点点滴滴地去积累。临行前,法官还大发感叹说我们实习时间偏短,要我们以后多找机会锻炼。因为法律实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不断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然后从实践中得出新结论并重新指导实践才能算得上是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或许这次实习最大的收获是我本人观念的转变。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我愈来愈发现自己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从法官们的身上,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这种强大的信仰力量使他们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在如此压力和强度之下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状态为社会为人民带来公平与正义。我想,要达到这种境界我的路还很长。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最后,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过帮助和指导的__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及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实习虽然很短,但我从中感悟了很多,我相信它将有益于我的整个人生生涯。
法学专业学生工作总结4光阴似箭,时光如梭,我的实习律师生涯已近尾声,真正静下心来回首这过去的一年,感触颇多,收获颇丰。这一年在指导律师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同事的帮助下,我成长了,基本上也完成了从一名普通公民到法律执业者的蜕变。通过这一年的学习,我对法律的信仰也在逐渐加深,这不仅使我为自己能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心生自豪,也更加坚定了我走这条路的决心,对自己未来的执业生涯充满了期待与向往。
在这一年的实习过程中,基本上我所接触的案件都是诉讼案件,因此收获最多的也要算是诉讼的技巧与经验了。对于我这样一名初来乍道的新人在实习的初期,指导律师并不敢让我过多地参与案件的过程,而是让我不断地观摩他案件的开庭以培养我的法律思维与触觉。过了一个多月左右,我开始有机会独立地协助指导律师的案件承办,对于自己的第一次开庭我觉得等这一天实在等得太久了,于是在接到法院传票的那天开始,我便精心准备,不断地在脑海里设想庭上法官可能会问到的问题,自己怎样的回答才能让证据看上去滴水不露。为了防止第一次上庭的慌乱,我把证据的每一个小细节都用红笔标注出来,把上庭所需要的材料都按顺序准备了一遍又一遍,让这些顺序都牢记心中好让自己在法官或律师需要任何一份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时候不至于手忙脚乱地一通乱翻。即使是这样细心的准备,在第一次开庭那天,当我作为人坐上了法庭,我依然按捺不住自己的紧张与慌乱,就算是简单地按照自己写好的举证意见一层不变地念出声来我也明显感觉到自己声音的颤抖,更别说是在庭上能够头脑清晰地针对对方律师所抛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当时的大脑几乎是一片空白。下了庭,指导律师对我上庭的情况做了总结,虽然指导律师也看出了我上庭时的窘迫,但他依然鼓励我,在总结我上庭时的不足方面也轻言带过,但我知道这是他在给我勇气去改进自己。在以后的案件承办中,指导律师依然给了我足够的信任,也正是在这样一次次的历练与打磨过程中,我慢慢学会了用专业的眼光去分析所接触到的案件,在法庭上的思维也清晰敏捷了许多,在法庭上的发言也逐渐大胆自信了起来,但我知道这离在庭上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问题还有一定的距离。庭审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它不仅需要法律执业者有很深厚的法学基础、渊博的社会知识、雄辩的口才,同时还需要一些悟性与情商。要做一名好的执业律师实为不易,我只是翻开了其中的头几页。
在外行人士看来,律师是一份光鲜亮丽的职业,律师一直都顶着精英人士的光环。在律所实习的初期,我不敢把自己与律师这个名词挂钩,即使是“实习律师”这样的称号我也觉得怕自己的无知与愚钝称不上它。于是,当有朋友问起我做什么职业,我只是含糊其辞告知我在律师事务所上班,却不敢大大方方地对朋友说我是实习律师,我怕我破坏了律师在他们心目中的形象。我想当时的不自信也确实是来自于自己在知识与经验上的欠缺与匮乏。律师真是一份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大量层出不穷的法律法规需要我们的法律知识不断更新,当事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不同领域,而作为律师需要在有限地时间内去回答去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在最开始有当事人来咨询指导律师的时候,我就把当事人的问题拿来问自己,如果当事人问到我,我的回答是什么,经常我会回答不上来。为避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状态,我去图书馆借阅了不同领域的法律书籍,从劳动案件、工伤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公司法律实务…我都一本一本地认真研读再结合实习中所碰到的案件来运用。随着我接触的案件不断增多,我也慢慢学会了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原理去回答当事人的咨询。当有朋友或是陌生人来电咨询我法律问题,我不再像以前那样害怕出现别人把我问得我哑口无言的尴尬场面,就算是在做面对面的法律咨询的时候,我有时也可以自信满满地有条不紊地帮当事人分析案情解决问题。在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的时候,我还算沉着冷静。但有时在面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当事人,当事人问的问题又比较棘手的时候,那份沉着冷静有时也是装出来的。这方面还要不断加强学习,想赢得别人认可的同时也必须付出辛勤的汗水。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案源。如何接到案子,这对于实习期满后即将独立执业的我们来说是很现实又很头痛的问题。在长达一年多的实习过程中,我只为指导律师接了两个小案件,还是通过同学介绍的。在实习过程中我并未学会如何“自我营销”。有时担心像保险行业二手房销售行业那样的地毯式营销是否会亵渎法律降低法律执业者的身份,我把这样的困惑与指导律师交流。指导律师为了解答了这样的困惑,也转变了我对营销手段的看法。我们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时代,律师行业也是服务行业的一种,也要走向市场。不走出去如何又能把自己推销出去,推不出去就算你学得再好也是无人问津无用武之地。在我去交警大队扣违章分数的时候,在交警大队门口就有人向过路人发一本书,我随手接过翻开一看是市某律师编着的一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上面也有该律师的联系方式,这本书以他实际操作过的案例现身说法,看上去是一名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很专业的律师。我想如果我是一名需要聘请律师处理交通案件的当事人在看过这本书后我会优先考虑该名律师。我觉得这样的营销方式很不错,既达到了宣传自己的效果又显示了自己的专业水准。
实习小结是结束也是开始,未来的执业道路并不平坦,但我会坚持地走下去。我相信柳暗花明的那天终归会到来。
法学专业学生工作总结5我是____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实习参加工作之际在学校和____法院共同安排下进行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下面是本次实习鉴定: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____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____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____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____市公安局____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____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____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____市公安局____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__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