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

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范文1

关键词:浙江省;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在外商直接投资的利用方面,浙江省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外商直接投资在浙江省的利用情况呈现出:从1985年的1634万美元,发展至1993年的10.3亿美元,再跳跃到2006年的88.9亿美元,在2012年浙江省利用外商投资的情况突破至一个新的高度,高达130.7亿美元。于前述背景之下,人们的关注点开始聚焦于外商直接投资与浙江省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普遍存在这种观点,即浙江省的经济快速发展,外商直接投资在当中发挥了较大的促进作用。本文利用ADF检验、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等方法,对浙江省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一、浙江省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况

来自全球的多个国家和地区也陆续在浙江省进行了投资。2004-2012年,香港在浙江省累计外商投资达456.1亿美元,占总量的一半以上;英属维尔京群岛累计投资126.9亿美元,构成了浙江省的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部分。

在浙江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中,第二产业一直处于较高的利用水平。2012年,在浙江省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里,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占比分别为:0.64%、49.90%、49.46%。究其原因,由于投放到第一产业的农业基础设施的外商直接投资偏少,主要集中于第二产业,特别在制造业方面。第三产业中,则偏向于房地产业,占40.62%。根据统计资料归纳整理得出:从各产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实际利用数据来看,相对于2011年,2012年的第三产业增长速度较快,增长率为19.72%;第二产业的增长速度较为缓慢,仅为7.16%;而对于第一产业来说,外商直接投资的实际利用不容乐观,呈现出急速下降的态势。

二、浙江省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变量与数据。本文研究所涉及的变量为浙江省地区生产总值(GDP)和外商直接投资(FDI),主要利用这两个变量来进行实证分析。根据统计资料对本文研究所涉及变量的记载情况,选取1984―2012年的样本区间。为了减少数据的波动性和异方差,分别取浙江省地区生产总值(GDP)和浙江省外商直接投资(FDI)的自然对数,得到两变量的自然对数序列,分别表示为L(GDP)和L(FDI)。本文所涉及的原始数据均来自各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和《浙江省统计年鉴》。

(二)模型的检验。(1)平稳性检验。在实际的研究所涉及的宏观经济变量中,大部分的时间序列数据都是非平稳的,然而对于此类不平稳的变量,如果直接运用传统的方法来处理数据,就比较容易出现伪回归现象,因此,首要任务就是要先检验变量的序列平稳性,分别取两个变量的对数,这样能使其数据间距变小。现有的方法中,检验时间序列平稳性的检验方法有很多种,在本文中,主要利用ADF检验法对所涉及的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整理由计量经济软件Eviews7.2运行得出的结果,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各变量平稳性检验结果

(2)浙江省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协整检验。为说明浙江省GDP和FDI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共同增长趋势,应对其进行协整检验。首先,利用最小二乘法(OLS)进行L(GDP)关于L(FDI)的回归估计,得出如下结果:L(GDP)= 0.491758L(FDI)+6.377680;接着,对上式进行协整检验,检验残差序列ei 的平稳性,如果残差序列ei平稳,则两变量是协整的,反之同理。用Eiews7.2进行ADF检验,得出残差序列的ADF值为-5.255722,在1%的置信区间内,其绝对值大于临界值表中的绝对值3.699871,得到了残差序列ei平稳的结论,故通过了协整性检验。

(3)浙江省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的格兰杰因果检验。

由以上分析结果可以得出,浙江省L(GDP)和L(FDI)两变量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关系,但就两个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结论,因此,本文有必要继续对浙江省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由表2可以得出两个变量的因果关系检验结果,滞后系数为2。由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不难看出,拒绝原假设“L

(FDI)不是L(GDP)的原因”犯第一类错的错误的概率很小,F统计值是2.72,概率为0.0113。而拒绝原假设“L(GDP)不是L(FDI)的原因”概率很大,概率高达0.918,F统计值为0.01071。可以得出结论,L(FDI)是L(GDP)的原因,而L(GDP)不是L(FDI)的原因,即外商直接投资是促进浙江省经济增长的原因,而浙江省经济增长并不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原因。

表2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

三、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本文选取浙江省1984―2012年间,外商直接投资(FDI)和经济增长(GDP)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协整检验,并以此为基础来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研究结论如下:

通过协整关系检验,可以得出:外商直接投资与浙江省的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从协整回归方程可以得到:当外商直接投资每变动一个百分点,将会带来浙江省

GDP0.49个百分点的增长;通过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的结果可以得出:外商直接投资与浙江省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单向促进的关系,即外商直接投资是浙江省经济增长的原因,而经济增长不是外商直接投资增长的原因。本文的结论与预期的结论基本上一致,即外商直接投资对浙江省经济增长产生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研究建议。(1)扩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带动经济发展。浙江省应有针对性地改进招商方式,扩大外资来源渠道,从而达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化的效应,进而更好的存进区域经济的发展。(2)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投向,促进产业升级。完善外商直接投资投放结构,继续支持第二产业的发展,引导外商直接投资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大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引进力度,特别是第三产业。(3)完善投资环境,加强政府监督。以制度建设作为切入点,注重软硬环境的改善,对国内外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进行管理;政府应注重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同时,应该遵循自然规律,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生态可持续发展,完善破换环境惩罚机制,为吸引外商投资创造一个有序、法制、良好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范文2

论文关键词 中国 境外 国有资产 界定 管理

一、投资和境外投资

(一)投资

商品的流通和货币的产生,促使资本的出现。而资本固有的寻求利润的本质,成就了以最少的资本牟取最大利润的投资法则。因而,投资便成为自由市场最为便捷的财富积累方式,为个人和国家所青睐。

在经济学中,投资是指用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简单的可以把投资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而在国际投资法中,投资是指一种超越国界的资本活动,泛指以盈利为目的而将一国的资本,包括资金、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放到另一国家的经济活动。

在国际投资法中,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国际资本流动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在这里我们关注的是直接投资。因为虽然自金融市场和货币市场衔接以来,直接投资只占世界总资本流量的很小一部分,但直接投资因其在各国融资和货币政策调控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被认为是“当今国际经济学中最敏感的部分”和“国际经济关系中经济政策的主要筹码。”

但是对于什么是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长期获利而对在投资国以外的另一国家中经营的企业进行的投资行为,意图在于取得该企业管理的控制权,而在一般意义上,掌握该企业25%或更多的投票股,可以作为控制所有权的合理标准。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指“非当地居民为了创设或扩充完全所有子公司或支店,并取得该企业充分所有权,或者为了参与新设立或已有企业或者是为了长期借款而进行的跨国投资,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建议规定在另一公司的资本中拥有股份起限为10%,作为直接投资的标准”。而日本政府认为“国际直接投资的海外拥有公司股份的份额至少为25%”,“德国的比例为20%”,“意大利的比例为25%”,加拿大则认为“只有控制权益的投资才被认为是国际直接投资”,而控制权益一般是指“拥有50%或50%以上的投票份额”。

因而,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对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界定就不同。但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国际直接投资总结为:投资者通过输出生产资本直接在国外设立企业,或者收购他国企业或者与他国政府、企业、个人合作,取得股份和各种直接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的一种行为。相应的,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国外银行存款,购买他国政府或企业的债券和股票等方式,取得利润的一种行为。在国际投资法中,主要调整的是直接投资行为。

(二)境外投资

在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资本的流动是自由的。国际资本为了寻求利润而寻找市场或原材料供应,或者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或解决资本过剩而实现资本的跨境转移,便形成了多元、双向、对流的国际投资格局,即境外投资的多元化格局。

因而,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跨越国境,直接将其资金、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取得该企业全部或部分管理控制权的一种资本输出活动。

境外投资中,资本来源国称为投资者母国或者资本输出国,资本流向国称为东道国或者资本输入国。

因而,境外投资活动具有下列特点:

1.境外投资是一种直接投资活动。

2.境外投资是跨越国境的直接投资活动。

3.境外投资的主体是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4.境外投资活动要承受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双重监管。

5.解决境外投资争议的途径具有多样性。

(三)中国境外投资

中国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跨越中国国境,直接将其资金、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取得该企业全部或部分管理控制权的一种资本输出活动。

后不久,就在香港开设过若干企业和银行,如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华润公司等,虽然投资规模不是很大,但为国家后期的境外投资积累了经验。“中国企业真正意义上的境外投资始于1979年,北京友谊商业服务总公司与日本东京九一商事株式会社合资在东京开办京合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中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1979年到1998年底,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已经达到5666家,这个数字中还不包括金融业,仅中方投资金额已经超过63.3亿美元,遍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因此,境外投资已经成为中国资本管理的一种重要的调控手段,但是,国家对于投资活动认识的逐渐深入和为了避免境外投资风险,在不同时期对于境外投资的主体还是有所限制。根据1981年,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到中国境外投资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或者具备在国际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能力及人才。

4.在国外有可靠的合作对象。

5.了解和掌握东道国的投资政策、法律规定、市场、资源等投资环境。

6.非经特别批准,不得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在境外投资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授权予以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

到2010年,可以到中国境外投资的主体主要有三种。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二是由中国境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三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这里所指的中国境内的法人一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机构和企业,但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除外。由此可见,中国境外投资的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中国境外投资的东道国,即指适用于中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也发生很大变化。在1980年时,中国境外投资的东道国只有苏联、蒙古、朝鲜和非洲一些国家,而到2010年,中国境外投资的东道国不仅包括180多个外国国家,也包括一些单独的关税区。即东道国的范围扩大到资本输入的国家和地区,具体包括外国国家、外国单独的关税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因此,向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都属于中国境外投资的研究范畴。

中国境外投资实行申请核准制,境内企业或机构申请境外投资项目,须按其投资总金额的大小,分级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这三个部门或者相当于省一级的下属主管部门审批。

中国境外投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呈现出一些基本的特点:

1.境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从原来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机构作为境外投资的主体,发展到现在的国有企业、国有机构、私营企业、个人的多元化投资主体,丰富了境外投资主体的结构。

2.境外投资区域的多样化。中国境外投资原来都以向香港、澳门投资为主,现在扩展到欧、美、亚、非、拉美等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且已经开始向台湾地区投资。

3.境外投资领域的扩展化。中国境外投资领域从原来的制造行业向现在的资源开发、战略并够、营销渠道、品牌建设、技术改造等多样化发展。

二、国有资产和境外投资国有资产

(一)国有资产

按照国际资产评估标准委员会的定义,资产是占有和可控制的资源,通过这些资源,可以合理地预计一些未来的经济利益,资产的所有权本身是无形的,但是拥有的资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因而,国有资产是指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根据概念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广义上国有资产和狭义上的国有资产。

广义上的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依据法律和行政权取得的国家财产、投资资产、收益资产和受赠资产。

而狭义上的国有资产是指依据法律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主要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而根据学者的研究,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三部分:“(1)企业使用的国有资产。(2)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中,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3)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资源。”

从国有资产的来源和范围不同,可以把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中国国有资产

中国法律对于国有资产内容、范围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早在1990年,《国家科委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取得的资产。无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而1993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指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七、八、九、十条的规定,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法律规定,中国国有资产包括:

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

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包括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其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资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所属和创办的事业单位拥有所有权的全部资产,非国有机关和非国有企业创办的事业单位中国有投资的部分,各种政党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

3.军队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的资产、企业通过生产经营、受赠等活动取得的所有资产。

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国家在国外的资产,包括资产和与资产有关的权益。

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资产。这里主要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和股份制、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

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

中国国有资产是中国国家建设的经济基础,国有资产的经营及其收益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而,国有资产的管理在国民经济监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

根据1999年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海关总署联合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是指中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和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具体包括:

1.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投票(或股权)以及境外机构在境外再投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2.境内投资者及其境外派出单位在境外投资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包括使馆、领事馆、记者站、各种办事处、代表处等所形成的国有资产。

3.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

4.境外机构中应属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

5.境外机构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6.境外其他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由此可见,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国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在国外的非经营性机构的资产及其收益,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在国外的无形资产等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这说明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以经营性国有资产为核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所占比重较少。

三、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界定的难点

(一)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概念和内容有了初步的框架,但是很明显,在实践中,如何落实和执行这些规定,有很大的困难和争议。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国有资产的构成部分比较复杂,因而,实践中执行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就出现一定的困难,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部分:

1.国有资产界定有难度。由于中国国有资产在国有财产中所占比例很高,并且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加上国有资产来源的复杂性,使得界定国有资产变的更加困难,由此,界定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也同样出现困难。

2.经济制度的发展给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带来困扰。中国目前正经历着国家经济战略布局大调整阶段,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经济战略的调整,总是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制度,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中国有经济的参与程度与构成不同,会影响到国有资产的构成和流动。

3.公司法律制度的变革也会影响到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国有资产的流动在公司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缺乏监管和有效控制,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动的非市场性,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从而,影响了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

4.市场规制法律的不完善,给界定带来困难。市场规制法律的落后,不能有效地管理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信息披露的不对称,人事安排的秘密性,市场经营行为的模糊性,甚至是不符合市场规则但却不违法的行为,都为国有资产的流动和评估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样也加重国有资产的界定困难。

5.土地制度的安排给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带来困难。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部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的确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土地登记发证而形成。因此,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和国家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以及两者附属物资产性质的判断和评估,在国有资产的界定上出现困难。

6.在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企业或机构中,如何区别国有资产与他权资产,是一个难题。复杂的是在境外投资企业中,东道国对于公司资产的法律规定对于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又是一个难题。

(二)若干思考

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范文3

关键词:资本项目

人民币

部门协调

套利融资

为扩大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规范银行和境内外机构业务操作,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相继出台了有关文件,有力地推动了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顺利开展。但是,无论从监管层面还是从业务操作方面来看,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1.存在问题

1.1部门协调管理有待加强

①法规、系统相对独立

为配合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业务的推出,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操作细则,但由于相关管理分布于不同部门和岗位,独立性较强,加之业务系统关联度不够,难以形成数据共享,导致部门监管合力不足。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 号)规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就可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专户,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容易忽视外汇登记环节,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导致部分以跨境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开户游离于外汇局监管之外。

②双重管理加重银企负担

一是按照相关规定,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需要到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分别办理登记手续,信息重复登记加重企业负担。二是对于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银行要分别进行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申报、人民币跨境收付管理信息申报,如涉及直接投资,还要登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申报,资金流出入重复报送加重银行负担。

1.2套利融资加大跨境人民币监管难度

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以来,受人民币国际流通性不足,而境内外汇差、利差客观存在等因素影响,各银行充分利用海外分行优势,纷纷推出资本项下创新产品,如人民币转汇款业务、跨境汇付通、资本项下海外代付业务等,虽然名称不一,但实质都是将境内结汇移至境外,套取境内外利差、汇差,降低企业购汇成本的同时银行获取中间业务收益,在银企“双赢”的背后却对国内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形成一定冲击。以境外直接投资业务为例,按照现行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出,由于目前没有资金汇出时间限制,因此给银行和企业预留出足够时间完成海外代付整个操作流程,虽然银行最后进行了境外投资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但由于投资款实际流出日与实际到账日的差异,将导致数据统计监测失真。

1.3本外币灵活出资受限

境外投资者出于资金成本的考虑,往往根据具体经济金融形势对投资资金进行多币种搭配,而依据目前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商务主管部门需在批复中明确出资货币形式和金额,并且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现有功能也不支持灵活出资操作,即在“出资形式”中必须要求填写“现汇”和“跨境人民币”的具体金额。如果受境内外汇差、利差波动的影响,境外投资者投资币种金额多次发生变动,外商投资企业需到商务部门反复申请变更批复,外汇局也需要多次为企业办理外汇变更登记,从而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1.4资本金本外币管理口径不一

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一系列加强资本金结汇审核等外汇管理文件相继出台,有效控制了资本金结汇速度和规模,为规避外汇资本金结汇审核,降低按实需结汇造成的汇兑损失,部分境外投资者纷纷由现汇出资变更为跨境人民币形式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完跨境人民币验资询证后,即可在经营范围内自行支配资金,较资本金结汇管理宽松许多。另外,目前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跨境人民币备案只限于流出、流入环节,外汇局对于跨境人民币境内使用缺乏延伸监测手段,存在监管盲区,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难以保证,容易导致“热钱”以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方式流入境内。

1.5境外直接投资本外币管理有待衔接

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在收到境内机构提交的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3天内完成信息登记手续,而目前外汇局对类似行政许可申请通常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发生各类信息变更以及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情况,应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而目前相关外汇政策对于境外投资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要求境内企业在变更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由于境外投资本外币管理要求不够统一,易引发行政执法风险。

1.6对银行和企业约束力不足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以银发[2012]103号文形式明确了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但由于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对跨境人民币业务实施联合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尚不完善,对银行和企业违规行为难以定性,并且缺乏处罚依据,容易引起行政复议,造成目前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对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出现推广强劲、监测不全、行政处罚弱化的尴尬局面。

2.政策建议

2.1加强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职能协调

针对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今后需联合发文,加强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与外汇政策的协调与衔接,针对外汇与人民币直接投资制定统一操作规程,对同一业务事项分别列明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办理的流程,使得银行和企业对自己申报和登记事项能够一目了然,防止漏登记、漏申报现象的发生,从而提升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2.2健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提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等相关系统关联度,以结算主体为标准建立各系统间核对机制,及时发现漏登记或漏申报企业名单,真正实现人民币结算数据共享,减轻银行信息报送负担。

2.3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创新产品的开发

对银行涉及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创新产品,严格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对基于人民币升值、本外币利差等市场背景进行套利行为,银企“双赢”但监管不到位的创新产品,暂时不予核准,尽量减少投机性人民币跨境收支对境内银行结售汇的替代,防范银企利用跨境人民币结算进行套利交易,保障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

2.4修改相关条款,完善系统功能

为大力支持招商引资,满足境外投资者降低投融资成本的需要,商务主管部门应允许境外投资者多币种灵活出资,将目前商务批复中必须明确投资币种及金额改为“用现汇和跨境人民币出资,出资比例自定”,避免企业多次到商务部门申请变更批复。同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模块,针对多币种出资,外汇局在登记出资方式时只勾选类别,不登记具体金额,避免反复做增、减资变更登记,提高工作效率。

2.5加强本外币跨境资金整体监测分析

外汇局应加强对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境内流转情况的统计监测,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延伸监管,加强对银行和企业人民币结算检查,督促银行切实履行真实性审查职责,从主体监管的角度整体分析企业跨境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流动情况,提高对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的综合监测分析水平。

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范文4

有分析显示,中国储蓄率远高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和丹麦等国,较高的储蓄率积聚了大量家庭财富,中国家庭财富总量位居世界第三。随着家庭财富值不断上升,中国成为全球第四大富裕消费群体指日可待。由于当前针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匮乏,民间积聚的大量闲置资金或被迫储蓄,或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致使中国一度出现大量资本流出的局面。

至此,微观投资主体呼吁:尽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放行个人境外投资,完善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方面,投资者手中积累了大量资金,急于实现利益最大化。然而,当前国内可供个人投资的产品有限,投资风险过于集中。之前中国大妈抢购黄金,部分原因就是碍于中国投资渠道狭窄,急于将闲置资金实现利益最大化,对风险置若罔闻,导致盲目投资。如果从资产配置角度出发,放开个人境外投资,促使居民资产能在全球范围内得以配置,那么中国微观投资主体不仅能避免盲目投资,更能有效分散投资国内单一市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另一方面,民间资本投资生存环境艰难,暗度陈仓成为微观投资主体转移资本的惯用手段。尽管近年来中国出台了一系列利于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但在实践中,政策门槛高、手续繁杂、条款约束较多,致使很多民间资本被挡在政策受益主体,严重打击了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对此,民间资本持有者不得不借助地下钱庄、虚假贸易和虚假融资的方式间接转移资本,逃至境外寻求高投资回报领域。这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投资的正常秩序,更是逃离监管视线,加大政策宏观调控难度。

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范文5

第一,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步伐加快,加大了扶持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力度。

商务部部长说,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有利于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有利于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与互利共赢。今后一段时期,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对外经济合作的质量与水平,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2006年商务部抓紧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继续完善对外投资相关政策法规,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2006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这是自中央提出“走出去”战略以来第一个全面系统规范和鼓励对外投资的纲领性指导文件。另外还相继出台了包括金融、财政、外汇、税收、保险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例如:为方便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促进国家对外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一是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二是境内投资者如果需要向境外支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经核准可以先行汇出。同时商务部还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服务。陆续编制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进一步完善对国内企业对外投资产业国别协调和指导。2006年9月9日,商务部了《中国对外投资促进国别/地区系列报告》。该系列报告按国别撰写,首批的是《投资埃及》、《投资泰国》、《投资波兰》、《投资荷兰》、《投资意大利》、《投资澳大利亚》、《投资巴西》和《投资瑞典》八个报告。报告针对每个国家的投资环境和特点,围绕企业对外投资所关心和投资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重点介绍了8个国家的宏观经济、产业结构、投资法律、政策及鼓励措施、外国企业设立程序、生产成本、生活指南及投资服务等。毫无疑问该报告给想要投资于上述国家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参考资料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答记者问时指出,十一五”时期商务领域的主要发展目标包括六个方面其中第六方面就是“走出去”要实现较快发展。为此将采取三个新举措,推动企业“走出去”。第一,加快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深度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在境外投资建厂,形成若干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关联程度高、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第二,推动企业在境外科技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研发中心和研发型投资企业,充分利用全球科技、智力资源,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三,鼓励服务业“走出去”,开展工程承包、劳务、电讯、交通、技术服务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可以看出国家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作了大量相当细致的工作,有力的推动了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第二,我国企业的实力明显增强,相当一部分企业具备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实力。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仍是国有企业,占全国对外直接投资近五成。其次是民营企业,占全国对外直接投资近三成。一批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进行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的跨国经营,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了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已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在美国《财富》杂志评出最新的2006年度世界500强公司名单上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成为新上榜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名列第23位,比去年提升8位,取得中国公司在世界500强排行榜上的最好名次。上汽集团重新回到500强,名列第475位。内地入围公司涉及石油、电力、银行、电信、贸易、保险、冶金、汽车、工程建筑等行业,均为大型国有控股企业。

民营企业的实力也不容忽视,部分地区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具有了相当大的投资规模而且在投资市场上更趋多元化。出现了像新希望集团、万向集团、创维等一批知名企业。上海市的民营企业2005年首次成为占据上海市对外投资项目半壁江山的主力军。2005年以来,越来越多的申城民营企业,将IT、IC产品研发中心、化工、轻工、服装、软件研究设计机构等企业,从上海搬到了发达国家和地区。2005年上海在境外设立的研发型企业9个,投资额超过4000万美元。

第三,综合国力的增强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有利保障和坚强后盾。

国富才能民强,对于走出去的企业也一样,身后站着一个正在日益强大的国家走出去的步伐会更为有力。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由1952年的679亿元上升到2005年的183085亿元,年均递增7.9%。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据中国人民银行预计,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将超过10%。

第四,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建设取得新进展,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范文6

一、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二、有选择地投资于进口替代型的资源开发业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咨询和旅游等服务业的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服务业约占25%,到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接近40%,到90年代初期已提高到50%左右。迄今为止,用于服务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呈现增长趋势。国际服务业领域投资之所以迅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日趋精细,要求把为生产和管理服务的若干职能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而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发展,反过来又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加速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产品、人员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大大促进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从东道国来看,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会对服务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增加这部分项目和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的限制,这也促进了服务业国际投资额的增长。

在我国非贸易性境外投资中,目前服务业投资所占比重仅为19%,这一偏低的比例与国际投资发展潮流不相吻合,因而需要逐步提高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较短,而且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容量较大,发展服务业的境外投资适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只有加快对服务业的境外投资,才能配合其他行业的投资,增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特点,目前应大力对外开拓发展的行业有:一是金融保险业。它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融通资金,增加境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对我国境外企业的成长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筑承包业。它是建立在人力资本输出基础上的,既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又能带动国内设备和材料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三是交通运输、医疗保健、餐饮服务业。在这些行业领域,我国不少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境外投资经验。其中远洋运输已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为巩固的市场地位,以我国传统医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也受到不少地区居民的欢迎,而具有中国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则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扎下了根。因此,继续向有关国家的这类市场发展,是有深厚基础和较大潜力的。

在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行业战略时,不仅应考虑各行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程度,而且应该与投资区位战略结合起来考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技术层次与特点、外资政策与法规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境外投资行业选择的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行业选择应以制造业为主,向其提供适用技术,这对双方均有利。与此同时,注重开发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弥补我国人均资源的不足。有些发展中国家(如中东国家)具有广阔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我们可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务输出型的建筑承包活动。在发达国家,我国投资行业选择应以高科技产业为主,旨在获取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回流,而利润目标退居其次。我们还应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投资,以便利用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和雄厚的资金。此外,在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选择的主要行业有资源开发和消费品行业等。尤其是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缺少开发资金和技术,而我国的资源开发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完全有能力与其共同开发当地自然资源。至于消费品行业,目前正是这些国家的“瓶颈”环节,产品严重短缺,这为我国企业在该行业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以上是就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行业的总体战略而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境外投资行业战略亦应适时加以调整与完善。我们应把境外投资行业选择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使境外投资的行业选择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制定和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便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使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行业战略的有效落实,国家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税收、外汇、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其按国际惯例在境外以灵活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调和咨询组织,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境外投资进行统筹协调,避免投资分散和内部过度竞争,以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程惠芳.入世与国际直接投资发展[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

[3]俞灵燕.开展海外投资需要政府支持[J].国际贸易问题,2001,(8).

[4]卢进勇.入世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J].国际贸易问题,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