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艺术的社会功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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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社会功能

文学艺术的社会功能范文1

民间文学艺术是由长期生活在一起的某一群体,在集体劳动中创作产生的反应该群体特定的品质、风俗或喜好,并经过世代相传不断创新发展的智慧成果。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体现出民间文学艺术四个特征:一、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一群体在其共同的社会生活或者劳动中创作产生的,由于它的表现形式得到群体的共同认可,而普遍流传。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是群体的智慧,反应的是群体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潮流,即使经过长久的流传,它始终体现的都是群体的社会生活状况和群体的智慧。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时代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在时展中,不管经过哪个时代,都会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和人们的喜好,添入新的元素,这样使民间文学艺术在前进的路上不断变化,不断有新的起点。正如米哈依!菲彻尔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描述“民间文学艺术是真正活生生的并且仍然处于发展之中的传统东西,而不是过去的记忆”三、地域性。每种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都联系着某个或某几个相邻的区域,不同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不同,即使主题一样,表达形式也不尽相同。不同地区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审美观念。四、传承性,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性一方面体现的是民间文学艺术经过上千年的流传被人知晓;另一方面体现在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播的过程中很多文化沉积了下来,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

二、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1、公约和立法层面

早在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修订了著作权法,制定了《突尼斯著作权示范法》。之后,在1982年,两组织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法示范条款》。除国际组织外,英国、突尼斯、阿拉伯等国家也同样在版权法中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起步较晚。1984年,文化部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是最早运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内立法。条例中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整理者的著作权,同时要求整理者必须注明素材的提供者,并对提供民间文学艺术素材的作者的权利也给予相应的保护。此外,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2001年《著作权法》重新修订中,该条规定仍被保留。

2、实践层面

国际上较早的使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特别对那些民族文化传承较长、土著文化丰富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无论在立法层面或是在实践中都非常重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甚至是成立一些协会,通过规章制度来民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品质,例如澳大利亚。近年来我国逐渐重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在实践中出现使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案例,例如白秀娥案、《十送》著作权纠纷案、黄自修诉南宁市艺术剧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但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民间文学艺术案件时,仍遇到了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几千年,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人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智力水平、文化水平加入了不同的元素,这样在现代经济利益膨胀的社会,原创和创新区分就显得尤为突出。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每次继承和发扬都是在先辈们努力的基础上,而每当新的元素加入后,创新作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经意的将先辈们的努力也加入了自己的保护范围。三是,民间文学作品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创作者都可以对其进行改进或者创新,对于同源作品很难区分创作者的先后顺序。

三、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客体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很多相通之处,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决定着在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应该注意著作权保护中的不足。权利主体问题。《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作品的作者是确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来说非常不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中,无数的先辈们对其进行了多次创新,使其成为某一地区或者某个民族的作品,它鲜明的反应着地方的或者民族的特色。因此很难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确定一个明确的作者。保护期限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五十年,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作者利益同时也平衡了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新作品的创新和发展。但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谁很难确定;二是,同一源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流传中不断创新,那么五十年的保护期限如何确定。传承人和保有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和发展依赖于传承人,没有传承人的延续和创新,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举步维艰。一般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是由一定的群体保有,保有人也是传承人。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不是仅靠保有就可以,在保有人中有优秀的保有人也有普通的保有人。优秀的保有人,运用自己的知识、智慧、见闻,改进或者创新民间文学艺术,而普通的保有人,他们仅是根据自己的记忆传播民间文学艺术。在现代社会中,优秀保有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消费热情的降低。体育经济不同于一般的实物买卖经济,它主要以体育项目、体育产品、体育娱乐为销售对象,这就意味着对于体育经济的安全系数要求要更高。缺乏专业建设队伍:随着体育运动项目的不断增加,一些新兴的体育项目在体育经济市场上享有巨大的号召力和吸引力,许多商家也纷纷推出相应的项目,例如蹦极、索道、滑水等,这些项目具有刺激性和动感性,同时也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像乒乓球、网球、健美操等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越野、漂流、登山、攀岩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如有专人指导组织,就能提高消费者的技术水平,使其相信自身安全得到保障,消费人数一定会大大增加。

四、我国假日体育经济的发展策略

体育经济的发展,在现如今以及不久后的将来都将成为支撑我国假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我们应针对于当前我国体育经济发展的困境,针对性的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以此来促进我国假日体育经济在未来的持续性发展。具体可实行的措施有下面几个方面:

1、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信赖

推广体育消费意识与产品质量提升是两个并行不悖、互相促进的方面,事实上,证实通过产品质量的优化这一硬性指标来深化体育消费在人们心中的效益和价值。换句话说,想要扩大体育经济的市场,就必须让消费者认同体育消费这一行为,积极的宣传和推广体育消费的功能和价值,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这一消费理念,如此才能真正的推广体育经济,为体育经济的产业化发展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2、深化文化内涵,增加参与价值

消费者选择假日体育经济的前提就是这是一种非必须性的消费,它的主要价值是娱乐、休闲、放松。这就意味着,单独的体育项目或者活动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它必须具有更多的附加价值。与此同时体育经济是一个扩大而又分散的市场,要想在分散的环境下确立自己的优势地位,就必须打造独特的文化内涵,是消费具有高额的附加价值,通过这种消费优势来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文化色彩和文化内涵就是这些附加价值的基础,提升体育消费的文化内涵,就是对体育消费进行一个合理的文化定位,具有高雅性和独特的品味是体育消费挖掘高端客户市场的必然途径。

3、促进产业交叉,实现共进共赢

假日体育经济的发展,除了重视自身的发展和行业素质的提升以外,必须要重视与其他产业的协同发展。特别是我们应当意识到,之所以能够产生假日体育经济,与其他假日经济类型的推动和帮助密切相关,所以借助其他产业的发展动力来加速体育经济产业的发展是一个明智之举。特别是旅游业、餐饮业、酒店业等的协同发展,能够为体育经济创造更好的配套环境和配套条件。

文学艺术的社会功能范文2

关键词:英语语言学;西方文论;文学

西方国家对文学和艺术的深入研究从古代就已经开始,并综合文学家、哲学家、艺术家、理论家的贡献,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观点。20世纪以后,西方文论已经构建出系统、完整的学科体系,成为一门以语言学为基础的独立学科。其中,英语语言学以其特有的符号及结构特征为西方文论的发展带来很大影响,与此同时,西方文论在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完善着英语语言学。

一、英语语言学与西方文论概述

1、英语语言学概述

英语语言学,顾名思义,就是对英语进行的研究。英语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了语义、语用、句法、形态、心理语言等多种结构。其中,英语语言学的语义研究不仅包括对英语所表达意思的种类、要素等内容的研究,还包括了对英语词汇和句子之间关系的研究;英语语言学的语用研究是指对英语的正确使用方法的研究,包括了对英语语言与行为之间的联系、英语运用的规则和原则、指示语的含义和种类以及英语会话所表达意思的研究;英语语言学的句法研究就是对句与句之间关系的分析,包括了对英语句子的语法关系及句子内部结构的研究;英语语言学的形态研究就是对英语单词的内部结构如词干、词根,以及构成英语词语的规则的研究;英语语言学涉及的心理语言研究包括对人们大脑中如何理解英语、如何学习英语、如何产生并获得英语语言的研究。

另外,英语语言学还包括了对语言、语音、音位等的研究,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英语语言学的研究对英语教学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不同的语言观点对英语教学的影响、语言对英语教学的影响,以及英语教学的方法等方面。

2、西方文论概述

西方文论,是关于西方文学艺术的理论,包括了各专业对文学艺术的观点与见解。纵观西方历史,文学艺术家们一直没有停止过对西方文论的研究工作,不同时期的人物对文学艺术的看法及贡献也各不相同。

从古希腊时期开始,一些代表性人物如著名哲学家柏拉图,著名哲学家、科学家、教育家亚里士多德等,就已经对文学艺术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到了古罗马时期,涌现的代表性人物有著名诗人、批评家贺拉斯,著名学者、修辞学家、批评家郎加纳斯等,他们在继承了古希腊文学艺术特色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文学艺术如诗歌的独到看法,创立了具有浪漫主义色彩的诗歌艺术。中世纪时期,又出现了以基督教的神学理论为代表的文学艺术理论。而文艺复兴时期的代表理论是法国出现的新古典文艺理论,是以中央集权制度为背景的崇尚古典与理性的文学艺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人物是布瓦洛,他的诗学文艺理论是在维护了封建君主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的。

另外,近代的代表性文学艺术理论是从启蒙主义开始,逐渐发展为古典美学理论,再发展为浪漫与现实的文艺理论,最后发展成自然主义。近现代,文学艺术的代表性理论则发展成为以唯美为主,涉及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的文艺理论,以克罗齐、科林伍德等为代表性人物。到了现代,文学艺术理论又出现了对语言结构和功能进行研究的结构主义。

20世纪的西方文论致力于吸收其他学科的观点和方法,研究出具有独立性的文学理论。这种理论强调从作者的生平传记及其写作背景出发,对作品本身的语言文字等进行细致的研究,即强调作品阅读过程中的后结构主义。

二、英语语言学与西方文论之间的相互关系

作品的内容和形式,是人们对作品进行研究的依据和前提。根据人们对语言这一形式在作品中作用的不同看法,西方文论产生了两大流派――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科学主义强调人们在研究作品过程中的经验和实证,人本主义则强调以人为本,揭示世界的本质。英语语言学的研究与西方文论有着共通之处,即对语言内容和形式的研究。因此,英语语言学与西方文论有着密切联系,并相互影响。

1、英语语言学对西方文论的影响

20世纪西方学者的研究重点是语言学,学者们通过对语言和言语进行仔细的区分,将语言学的研究重点指向所有语句所表达给读者的意义,而不是单个语句的单个含义,并将语言当作一个符号,与具体对象建立联系,赋予其意义。语言学理论的提出为西方文论带来了重大变革,语言学一度被认为是影响西方文论最大的一门学科。因此,作为语言学独立学科的英语语言学对西方文论也具有重大影响。

西方文论吸收英语语言学中有价值的观点,在研究中逐渐融入了英语语言学的研究模式,通过对文学作品本身的研究,来寻找文学的内在规律。英语语言学的发展,使得西方文论更加主观、更加科学、更加结构化,从而使得研究成果更加准确。

文学创作的载体是语言,语言作为一种表征客观事物的符号,通过与别的符号之间的联系来展现文学内容。而西方的文学艺术理论历来都是通过英语语言学的角度,对文学艺术进行分析和探讨,因此,英语语言学对西方文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西方文论对英语语言学的影响

英语语言学的发展带动了西方文论的发展,决定着西方文论的思维方向,并使之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西方文论也影响着英语语言学的发展。对于英语语言学来说,西方文论对文学艺术提出见解的过程,其实就是对英语语言进行学习和利用的过程。西方文论中对英语语言学的利用,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英语语言学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并及时找出英语语言学中带有滞后性的地方,促进其不断完善。英语语言学是一门工具性学科,是一门需要不断改善、不断发展的学科,英语语言学的特性决定了这门学科需要其他学科的促进与带动。西方文论正是利用英语语言学的这一特性,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对英语语言学进行全面的解释和升华,使之不再局限于死板的学习,从而能够不断进步。

3、两者间的相互影响作用

英语语言学与西方文论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地用谁影响谁来说明,这两门学科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语言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载体,英语语言则是西方文明发展的重要载体,因此,对英语语言内容和形式的探索完善决定着人类对西方文论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研究模式,西方文论的发展所需也在客观上促进着英语语言的进步。在彼此相互适应中合理发展,会使英语语言与西方文论之间联系更加密切。

在英语语言学的研究工作中,对语言本身结构的研究也为西方文论的研究带来了提示,借用英语语言学的结构分析法对文学作品进行研究,会使文学作品的内容、形式以及所表达的思想更充分的展现出来,从而使西方文论的研究更具有直观性。与此同时,西方文论的研究中通过对结构的分析还可以总结出新的结构分析法,从而为英语语言学带来新的研究方法。

西方文学的研究工作,是一个从简单到多元再到统一,从而形成一条研究脉络的过程。在英语语言学的研究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只研究英语语言本身,而是在将语言作为一种文学符号的情况下,研究英语语言符号与其他符号之间的关系,做到将英语语言作为文学艺术的一部分,从而通过研究语言的本体特征,研究英语艺术。因此,我们可以认识到,英语语言学与西方文论是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

总结:西方文论是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而演变出来的一种新型的独立学科,在现代文学艺术的发展过程中,西方文论在朝着科学化方向发展的同时,经历着向语言学方向的转向,与英语语言学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英语语言学带给了西方文论结构性发展的新思路,为西方文论科学准确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西方文论则为英语语言学的不断改善提供了帮助,促进了英语语言学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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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社会功能范文3

【摘要题】数字化时代与文学

【关键词】数字化时代/文学/审美思维/仿真

【正文】

文学艺术是时代的花朵。每个时代都会培育出自己时代所独有的绚丽多姿的奇葩。文学艺术又是时代的镜像。莎士比亚在他的著名悲剧《哈姆莱特》中就借主人公之口说过:“自有戏剧以来,它的目的始终是反映自然,显示善恶的本来面目,给它的时代看一看它自己嬗变发展的模型。”[1](p68)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总是映显出时代,以其独特的神韵和风采而成为“一个时代的缩影。”[1](p58)

我们正在走进一个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

高科技的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发明和运用,多媒体网络的逐渐普及,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一个拥有60亿人口的世界逐渐变成了一个“地球村”。信息化、数字化的高度发展,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它对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教育和文学艺术都已发生了深远的影响。

信息化、数字化使整个世界被把握为图像了。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美学家马丁·海德格尔指出:“倘若我们沉思现代,我们就要追问现代的世界图像。”[2](p81)“现代的基本进程乃是对作为图像的世界的征服过程。”[2](p90)信息数码图像进入我们的储存、检索、阅读、欣赏、传送的工作平台并显示在电脑的屏幕上,它的快速、清晰、变化多样,给接受者带来了无穷的愉悦和享受。

数与美有着历史久远的关系。早在公元前六世纪,毕达哥拉斯就把数与美联系起来,将数看作是美的本源,认为“事物由于数而显得美”,一切艺术都产生于数,甚至整个天空都是一个音乐的音阶和一个数[3](p113-114)。我们今天所说的数字化是建立在0-1的二进制的数的关系的基础之上。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对美的创造、美的欣赏和审美教育,对文学艺术的发展,创造了古人无法想像的有利条件。它使歌德、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和论述的“世界文学”的预言变成了生活的现实。人类在几千年创造的文学艺术珍品,真正成了世界各族人民的共同财富。这给作家、艺术家、美学家相互学习、相互对话交流、相互吸取融合,提供了广阔自由的空间。信息数码图像的创造、掌握与普及,大大有益于读者大众的审美素质和鉴赏水平的提高,读者日益提高的审美需要又可给作家、艺术家创造艺术美以强大的动力,进一步促进文艺的发展与繁荣。

数字化一方面使世界图像化了,另一方面,又使文学艺术这面时代的镜子,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审美特征。

1.各种艺术的交融性和审美的共通感。这是经过数字化处理的文艺作品的一个鲜明特色。

在当今时代,我们经常可以欣赏到由卫星传送,在电视屏幕上出现的世界各民族的艺术精品。卢浮宫的绘画、西安的兵马俑、歌剧《茶花女》、悲剧《哈姆莱特》与《罗密欧与朱丽叶》、电视剧《三国演义》与《西游记》等等,通过多种媒体,使艺术的各种成分,如声、光、色、画、语言文字交融成一体,从而给人一种审美的共通感。这种共通感是我们单纯在书面语言的文学作品中无法获得的。

2.作家和读者互为主体,相互之间具有一种互动性。

作家是创造的主体,读者既是接受的主体,又是参予创造的主体,他可以直接参加到文本的创造过程之中。读者与作家之间形成一种全新的自由、平等、民主的对话、交流关系。多媒体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的独语局面,它给世界带来了一个真正称得起是复调的、多声部的丰富多彩、万紫千红的局面。互动性是数字化时代在网上创作、批评、交流、对话的根本特性。正如保罗·莱文森所说,“网上的文本使我们有能力进行迅疾的互动。”[4](p166)互动既有同一时间的互动交流,又有不同时间、地点的互动。“非同步的互动在网上的节奏是几分钟、几小时、几天,而不是几天几个月”,这种非同步性的互动,可以在网络上强化混合媒介的冲击力[4](p167)。

3.文学镜像呈现出多维性与立体化的特点。

在电视或电脑的屏幕上显示出的文学艺术图像本身就是多维的、立体化的。美国学者埃瑞克·戴维斯指出:“电脑、媒体和远程通讯技术正在不断收集、控制、储存和传播着一个日渐庞大的数据流,这无疑建立了一个新的维度:信息空间。这个繁殖力极强的多维空间是虚拟的、网络密集并十分复杂的,是一个广阔而又至高的王国,它是由我们的想象力和技术的表述来调节的。”[5](p114)传统的作为语言艺术的文学,阅读鉴赏的方式是线性的由点到线到面,而数码图像艺术则是格式塔式的,具有直观性、整体性。由数码图像建立起来的信息空间,不是一维、二维、三维,而是爱因斯坦所说的那种包括时间维度的“四维空间”。图像显示出的文学艺术作品是以四维空间存在着并给接受者以审美感受。20世纪最后两年中,《泰坦尼克号》通过影响、电视、因特网,创造出了艺术领域的神话般的奇迹。尽管在此之前已经有35部电影和一百多部小说反复地叙说着泰坦尼克号豪华客轮因撞上冰山而沉入大西洋海底的故事,但都没有产生通过数码图像显示出的泰坦尼克号那样的艺术魅力。

4.超越时空的开放性和自由性。

数字化时代,是一个真正走向开放和自由的时代,它彻底冲破一切封闭的牢笼。人们能够以超越时空的方式,向地球的各个角落,向宇宙的星空去搜寻知识和传送信息。“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已经不是笑语,而是生活的现实。马歇尔·麦克卢汉明确地宣称:“在瞬时信息的时代,时间(按视觉和切分计量的时间)和空间(统一的、形象的和有周边密封的空间)已不复存在。在瞬时信息时代,人结束了分割性专门化工作的职责,承担了搜集信息的角色。”[6](p180)现在世界各国的科学家联合绘制人类的“生物基因图谱”,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或正在着手建立“数字图书馆”。这样以来,不仅关于人类自身的基因构成及其谱系,可以为世界各国科学家所共享,推进生命科学的发展,而且人类几千年创造的艺术珍品和全世界的“文化基因库”,同样成了人类共同享用的财富。这对文学创造和艺术鉴赏水平的提高,无疑是一个福音。

5.数码图像的复制性与仿真性。

数字图像高速、清晰、直接、仿真是前所未有的。它的复制功能与印刷术、照相术相比,也进入了一个全息、多维、具有创造性的新阶段。在发达国家正在建立的数字图书馆中,我们看到,它不仅能复制、储存古今中外海量的文化珍品,而且可以制成光盘、VCD、轻便地携带,长久地保存。在复制过程中,适应受众的需要,还可以配上音、光、色、电、图画、语言,生动地表达出艺术作品的高远深邃的意境。如经数码图像复制显示出的李白的《望庐山瀑布》,朱自清的《荷塘月色》,贝多芬的《英雄》、《命运》、《田园》的交响乐章等世界文学艺术珍品,比我们仅仅从诗集、散文集和听音乐会得到的审美感觉,丰富得多。数码图像的复制者的具有创新性的制作,自然会在情感上引起受众对作品的共鸣。

数与美绘制的时代镜像是丰富多样而又迷人的。但是我们又不能忘记,数字化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我们仅仅看到它给世界带来的福音的一面,而忽视它的负面效应,那就会陷入一种新的陷阱。为此,《技术帝国》一书的作者特意发出了一个警告,他说:“我们所面临的21世纪将越来越受制于世界的数字化。”[7](p103)就文学艺术的发展来讲,有几个问题应特别引起我们的重视。

1.复制性、标准化与独创性的矛盾。

文学艺术作品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它的独创性。艺术最忌雷同化、标准化、模式化、理性化。爱德华·杨格在《试论独创性作品》中指出:“独创性作品是最最美丽的花朵。模仿之作成长迅速而花色暗淡。……有些作品比别的更有独创性;而且,我认为,它们越有独创性越好。独创性作家是、而且应当是人们极大的宠儿,因为他们是极大的恩人,他们开拓了文学的疆土,为它的领域添上一个新省区。”[8](p82)杨格认为,模仿的、机械工艺复制的作品,永远无法超越蓝本,因为原作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时候,它们个个“都是独特无二的:没有两张面孔、两个头脑是一模一样的,一切都带有自然的区分的鲜明标记。”模仿的、机械工艺复制的作品泛滥的结果,使文学界不再是独立特行之士的结合,而是一大杂烩,乱七八糟一大群,出了一百部书,骨子里只不过是一部书[8](p95-96)。复制性和标准化是通过数码图像制作的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瓦尔特·本雅明指出:“即使在最完美的艺术复制品中也会缺少一种成分:艺术品的即时即地性,即它在问世地点的独一无二性。”[9](p84)他还说,“原作的即时即地性组成了它的原真性(Echtheit)。……完全的原真性是技术——当然不仅仅是技术——复制所达不到的。”在数字化虚拟世界中显示出的一幅幅法国卢浮宫保存的艺术珍品,的确非常逼真,然而人们总是还想去卢浮宫亲自欣赏一下大师的原作。因为再好的复制品,也无法表现原作的神韵(本雅明称之为“光韵”),无法表达出原作的那种“言有尽而意无穷”的具有独一无二的深邃的意蕴。数字化的世界是一个技术世界。“技术世界是能相容的标准化的世界,如果没有标准,那么既不能发射也不能传送。”[9](p85)对于网络世界来说,技术的标准化是必需的,对于文艺创作来讲,标准化则是与艺术家追求的独创性相左的。

2.数字世界的全球化与艺术的民族性、本土化的矛盾。

数字化世界,打破了地方的和民族的局限,使整个世界都进入了因特网之中。从而,“将地球变成了一个互连或者内连的整体,并不断提高其相互依存性的必要过程。”[10](p207)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使民族文学走向了世界文学,同时,又不可否认出现了一个全球化与民族化、本土化的矛盾问题。数字化的进程,运用的是一种二进制的0-1的世界性的语言。仅从使用的工具来说,数字世界的全球化与民族性、本土化就产生了矛盾。关于这一点,《技术帝国》的作者已经感触到了,他说:“技术标准的复杂化和提高必然意味着:更好,更多!这是技术与文化的第一个矛盾,第二个矛盾是文化总是保卫本土的:它总与界限、区域、归属相关联。只有带地方色彩的文化,与地域相关的特性,用自然语言创作的文学作品,根据定义,任何自然语言都不是宇宙的也不是世界的。某些技术语言是世界性的语言,比如二进制语言,0和1的语言。不过自然语言不是由什么人发明的,因此不是技术语言。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一种珍贵的无法磨灭的诗意的东西,即区域性的东西。技术相反,一种语言相对于另一种语言来说,没有必要一定是可译的:它应该保留某种只能被翻译但并不等同于翻译的东西,技术与文化的不一致,造成了一种紧张状态,让我们感到难过和痛苦。”[10](p206-207)在数字化世界上,各民族文学的自然语言所保留的诗意的无穷的韵味显然是世界性的技术语言中难以表达的。

3.技术理性与审美情感教育的矛盾。

数字化本身是技术理性的结晶。它与被称之为“美育之父”的席勒所倡导的通过审美教育培养感性与理性统一的完美的人是相悖的。在技术理性指导下的技术决定一切、控制一切的社会中培养的人,马尔库塞称之为“单面人”。当着技术成为物质生产的普遍形式时,它就制约着整个文化,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结果,“异化的主体为它异化了的存在所吞没。只有一面,它无所不在,形式多样。”[11](p212)理性得到空前的张扬,而感性和情感的因素则黯然失色。在数字化的虚拟世界中,“是没有什么强烈感觉的,只满足于自己干净、简化、经济,也就是吝啬到极点的形象,它会切断我们与真实世界的联系。”[12](p119)就现实中青少年喜欢看的卡通片,如《猫和老鼠》、《米老鼠与唐老鸭》等,都是经过数字化处理而创造出来的。它们虽然有其趣味性,但对陶冶青少年的审美情感,则是意义不大的。至于那些含有不健康因素的、格调低下的卡通片,那就更是有害无益了。

特别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文化上的新殖民主义与审美情感教育的矛盾。《技术帝国》中有一段讲得很好,说:“今天真正的问题是第三世界中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人都被图像技术逮住了,美国化了,他们的文化很像是环游世界的人的文化,美洲印第安人、法国人和英国人都属于同一个世界,都说着洋泾浜英语。随后,你会发现,在暗处,有一群被遗弃的人,他们想退回到从前的信仰中去……这一意愿中有某种可敬的东西。“[12](p119)在当今世界,真正掌握信息技术的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而其中最主要的又是美国。美国不仅是经济上、军事上的超级大国,也是掌握信息技术的超级大国。他们利用因特网等信息数码图像技术,极力地在各个领域推行其价值观和新殖民主义。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利用手中掌握的数字图像技术,在全球范围内推行的殖民主义文化与各民族的文化形成尖锐的冲突,它与美育建设的目的、内容和方式,都是根本不相容的。18世界末席勒发表《审美教育书简》的重要目的,是要消除社会的严重异化现象,培养全面发展的审美的人,技术帝国推行的新殖民主义文化,不是要消除异化现象,而是要进一步制造更加严重的社会异化现象和人性异化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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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社会功能范文4

一、对文学艺术与仪式关系的研究必须将考证与逻辑推理相结合,才能更有利于问题的深入。当我们把文学艺术的发生置于人类精神发展演化的过程中去分析,那就可以发现,作为人类一种独特的精神现象,文学艺术的诞生是离不开仪式活动这个环节的。尽管劳动实践起着终极作用,并必然涉及多种起因,但是,唯有仪式活动才真正孕育了文学艺术。正是仪式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人类精神活动,也为文学艺术的诞生提供了决定性条件。

在谈到原始仪式时,哈里森认为,原始人最初是没有“精灵”这个观念或概念的,他们根本不可能有抽象的思想,在他们心灵中,抽象性是格格不入的。①

心有所感,情动于中,于是不由自主地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这种舞蹈往往因为其中一位跳得格外出众而被推举为带头人、领舞者,这个领舞者就是最初的“道成肉身”,逐渐成为仪式参与者的偶像,他的有血有肉的人格为后来的人格化过程提供了雏形。在仪式活动中,领舞者成为凝聚集体激情的焦点和核心,整个活动都围绕着他展开,他成为仪式的灵魂。他的形象因此深入人心,被铭记不忘。年复一年,这种印象被不断重复和再现,终于从一个真实的人转变为人们记忆中的意象,成为一个精神造物。“正是知觉的周期性重复,使一种持久的抽象化、概念化过程成为可能”,“周期性的节日缔造了一个神,一个尽管并不是永生不死却能死而复生的神。”(43-44)需要补充的是:这位领舞者,他应该同时是领唱者,由于是仪式参与者注意的核心,在他身上也就集聚着参与者热切的期待和愿望,随着仪式周期性重复,真实的人渐次被淡忘了,这个凝聚着参与者期待和愿望的意象逐渐转化为一个抽象观念,一个寄托了参与者的期待和愿望的神灵。必须强调的是,只有在原始仪式的“集体性”活动中,这种转化才可能发生。在这个亦歌亦舞的仪式活动中,参与者的情绪相互感染着,相互激扬着,并由此构建了激情和力量的漩涡。正是在这个漩涡中,每个参与者的情感和欲望被高倍数放大了,日常的感觉阈限被突破了,仪式空间中的一切都因此发生了转变,那位领舞者(领唱者)的意象也从平常的对象转变为“非凡”的对象,一个离开集体性仪式活动,离开这个空间就无从感知,无从体验,也无法理解的“非凡”的对象。在仪式活动周期性重复过程中,一方面这个领舞者(领唱者)的表象被抽象化了,另一方面它又不断得到强化、“非凡化”,神灵也就因此降生了,仪式空间也因此成为神圣空间。离开仪式的集体性活动,这一转化绝不可能发生。

②这位领舞者(领唱者)既是日常生活中的“人”,又是仪式活动中不同凡常的“神”,而这对于依循互渗律来思维的原始人来说,既是自然的,又是神秘的。

王国维《宋元戏曲考》考释了中国戏曲之起源:古之祭必有尸。宗庙之尸,以子弟为之。至天地百神之祀,用尸与否,虽不可考,然《晋语》载:“晋祀夏郊,以董伯为尸。”则非宗庙之祀,固亦用之。《楚辞》之灵,殆以巫而兼尸之用者也。其词谓巫曰灵,谓神亦曰灵;盖群巫之中,必有象神之衣服形貌动作者,而视为神之所冯依;故谓之曰灵,或谓之灵保。

《东君》曰:“思灵保兮贤姱。”王逸《章句》,训灵为保,训保为安。余疑《楚词》之灵保,与《诗》之神保,皆尸之异名。

(5)王国维提出的“宗庙之尸”即祭祀仪式中由子弟装扮成祖先之形象。开始,“尸”是由死者子弟装扮的,而后转由专职化的“巫”来担任,故曰“巫而兼尸之用”。而“巫”即“灵”,也即“神”。

所以,尸、巫、祖先、神灵是相通的。从中,我们可以推知,最早的仪式活动主要是祭奠祖先的。对于原始先民来说,死亡是最为重大的事件,延续生命是最为迫切的需求,他们企图通过死而复生的仪式来实现生命的赓续。因此,早期仪式活动主要的祭祀对象正是祖先,也即由子弟装扮的“尸”。随着时日流逝和仪式周期性重复,对祖先的记忆渐趋模糊,许多“功绩”、“德行”、“恩泽”以及对诸多先辈的怀恋都被强加在“尸”上,终于,那位装扮祖先的“尸”就成为非同凡常的“神”了。金文中商人的“上帝”释为天帝兼祖先神,是殷民族的始祖,亦可为证。至此,我们可以对哈里森的观点再做出补充:那位仪式的领舞者,不仅同时是领唱者,他就是古代中国所说的“尸”,也即祖先的扮演者,只是后来也用以表现神灵了。其间,专职化的“巫”的出现是个关键因素。即便在原始思维的互渗作用下,人们毕竟很难将终日相处、耳鬓斯磨、十分熟稔的“子弟”作为“神”来体认,而只可能把他视为祖先之再生。只有当原本陌生、不知来历的“外人”,一个专职的巫师,以其“专业化”的娴熟舞姿和诵唱,因其“象神之衣服形貌动作”,才能被仪式参与者视为有别于祖先的另一个具有非凡力量的不可知者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神灵。对于仪式参与者,他在仪式中以具体可感的形象显现了,而且激发起一种日常无法触及的如痴如醉的体验;然而,他又是不可知的,人们不知道他的来踪去迹,不知道他究竟是谁,不知道为何有如此之魔力。这一既可感又不可知者就是“神”,神的表象和观念也因此萌生,并进而和那些令人的感官无能为力或遥不可及的诸如“天”、“日”、“月”等联系在一起。围绕神灵,仪式空间也逐渐被建构为神圣空间。仿照伊利亚德的话来说,“尸”的出现导致空间均质性的中断,并成为一种绝对实在的展示,成为神圣化的基点,世界秩序就建立在此基础上。自此,神灵崇拜与祖先(祖先神)崇拜虽仍旧密切关联,却渐渐有所区分了。

弗雷泽在分析原始巫术时指出:原始人“隶属于过去,隶属于祖先的灵魂。祖先的阴魂好像用一根铁鞭统治着他,他必须服从那些不成文的法律。”(51)祖先在原始人心目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首要性和无法排除的影响力。这种现象既决定着原始仪式首先要以祖先为祭祀对象,又说明了祖先祭仪已经使这位被祭祀者深深刻印在原始人心中,祖先已具有神灵般的威慑力,而且说明,在神灵崇拜产生之前,祖先崇拜已有了深远的根基。

神灵观念源于祖先祭祀,这一点还可以在印度史诗中得到验证。布洛克本的研究指出:印度史诗的中心信仰在于诵唱英雄的故事,并由此将他作为一位神灵来召唤。“在当地传统中,死亡事件作为故事的‘生成点’(generativepoint)而发生作用。它导致了神格化,导致了崇拜,导致了祭仪,因而最终导致了叙事,这种叙事伴随着仪式而得以演述,以召请死者魂灵的降临。”(转引自纳吉65)需要指出的是,在此,我们和哈里森一样沿用“舞蹈”、“歌唱”这些概念,其实还远不是在现代意义上来使用这些概念,它们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的文学艺术,而只是一些集体性的有规律的行为模式,或者可以采用叶朗的说法,称之为“原始形象符号活动”。

原始仪式中发生的这一转化对于人类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它开启了人的真正的精神空间。如果说,在神灵观念出现前,仪式活动及包含其中的舞、歌等原始形象符号活动总体上还停留在身体感知水平的话,那么,神灵降生之后,这一切都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意义,它与神相关联,并因此具有新的精神性向度,这就在原始形象符号活动向文学艺术转化过程中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尽管这些原始形象符号活动可能仍然是劳动、狩猎、战争等行为的模仿,以及感叹叫嚣呐喊,却因其与神灵相联系而具有精神指向,已经超越了种种日常活动。虽然它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文学艺术,但与人类其他实践活动区隔开来了。这些与神相联系的舞、歌等原始形象符号活动不再仅仅给仪式参与者带来身体和狂欢,同时还因其与神相联系、相沟通、相融合而具有神圣价值和超越性,并为人带来崭新的体验和精神慰藉、精神愉悦。人与神的结合终于导致人的身体、感官与精神的结合。人与世界的关系也因此得到极大的拓展,世界对于人来说不再仅仅是物质对象,它同时展开另一个辽阔、虚无的精神空间。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以互渗律为特征的原始思维本身也有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它从混沌初开时的物物互渗、物我互渗进而扩展为客观对象的直观表象与主观抽象的精神性意象的互渗。布留尔从大量的人类学材料中看到,对原始人的思维来说,几乎不存在我们叫做现象的原因的那种东西,它的前关联毫不迟疑地确定着从某种感觉印象到某种看不见的力量的直接转换。

严格说来,甚至不能说发生着的事物需要解释,因为正是事物发生着的那个时刻,原逻辑思维立即形成了一个关于以这种方式表现着的看不见的影响的表象。事实上,对原始人来说,他周围的世界就是神灵与神灵说话所使用的语言。原始思维记不得是在什么时候学会这种语言的,它的集体表象的前关联使这种语言完全成为天然的东西。(375)按照原始思维的互渗律建立起来的集体表象的前关联,确如布留尔所说是“天然的东西”,但是,某种感觉印象与看不见的力量(神)的表象的关联,却必须以对看不见的力量(神)的感知并建立表象为前提,而原始仪式活动恰恰为此提供了最好的演练学习机缘。仪式让原本不可见的东西成为一个具体可感的形象,成为仪式参与者共同的感官对象,原始思维正是在仪式活动演进过程中学会这种与神交流沟通的语言的。

在《数的崇尚》中,庞朴从古文字学角度对“無”做了深入探考,他认为,無、巫、舞,三位原本一体。“無”的象形文字表示一个人手执牛尾或茅草在跳舞的形象。远古人跳舞,并非为娱乐,而是为祈福:祈求农作物丰收,他们就模拟农作的动作;祈求出猎大获,就模拟猎物的动作。这些动作叫做“舞”,也就是“無”。“舞”所奉献的对象———种种神灵,由于看不见,无法明其形,便也用“無”来表示。善于从事跳舞、善于揣摩对象“無”(神灵)之喜怒的人,慢慢以其专长而被称为“巫”。因此他说:“巫之所以称巫,原来因为他们负责同‘無’打交道。‘無’又是什么?原来是‘舞’所献媚取悦的神灵。”(11-12)随着人类实践发展,原始思维日渐趋于解体,原始仪式活动衰落了。原先包含于仪式活动并与其融为一体的各种原始形象符号活动,由于其本身同时具有娱神、娱人的功能,在离开仪式之后,同样在民间得以流行,并且因为不再受到仪式的严格约束,反而迅速发展起来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离开了仪式的神圣空间,由于神的观念淡漠了,这些活动中由神占据的位置也空缺了,神成为不在场的在场,仅遗留下模糊的、虚无的影子。神灵离去后,诸如“舞”等形象符号活动原有的神圣性也日渐淡薄,并转变为本雅明所谓的“灵韵”,一种含混的形而上的精神意蕴,一种没有神灵的“無”(虚无)。可以说,宗教是人通过仪式与神灵打交道的活动,而被神遗弃后的“舞”等活动则是人借道于它与“無”(虚无)打交道,与无边无垠的精神世界打交道。人与世界之间建立起一种全新的关系。

马克思说:“整体,当他在头脑中作为被思维的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世界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陆梅林170-71)人对世界的掌握方式、人与世界间的关系是随着人类活动领域的分化而分化的,分化带来掌握方式、关联方式的多样性。仪式活动正是以强有力的方式促成了这一分化,它从日常生活世界中区划出一个独特的神圣空间,也使得仪式中的种种原始形象符号活动成为人与神打交道的独特的神圣方式。这种人与神之间的神圣关系,后来演变为人与“無”(虚无)打交道的新关系,我们称之为“虚拟意向关系”;由此创建的不确定的想象空间,我们称之为“虚构世界”,一个迥然有别于现实世界的虚无的无限的精神世界。这个虚构世界成为文学艺术理想的栖身之地。也正是这一原因,“虚构”一直以来受到西方学者的青睐,并被韦勒克称为文学的“核心性质”。

二、以上,我们只讨论了原始形象符号活动向文学艺术活动转化的一个最关键的因素,这还不足以阐明这一具体转化过程。除了神的降生和离席,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仪式活动参与者的分化和旁观者(观众)的出现。

在《古代艺术与仪式》中,哈里森对古希腊剧场做了细致考察。她发现,乐池或合唱队舞场与观众席之间的空间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观众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最后,直到它成为整个剧场的精神中心。这一变化的实质正喻示着观众从参与者中分化出来,并逐渐成为仪式活动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而这最终导致仪式向艺术转化。她说:对于希腊人来说,观众是一个全新的因素,因为有了观众,舞蹈从人们共同参与的活动,变成了供人从远处观看的对象,变成了某种壮丽的景观。过去,所有的人都是参与者和祭拜者,现在,其中的大部分人变成了旁观者,他们看、听、想,但不再做。正是这种全新的旁观者的态度,在仪式和艺术之间划了一条界限。原本是你自己亲身参与的行事,你自己的所作所为,现在变成了戏剧,戏剧依然是行事,但却与你的行为相疏离。

(82)夏含夷则从形式、语言、内容诸方面,对《诗经》中那些大约作于西周王朝第一世纪的最早诗篇与作于西周中期(约当公元前十世纪后半期)的诗篇做了比较,他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变化是:西周中期的诗篇中已经不见第一或第二人称代词,相反地却以第三人称代词“厥”(他的、他们的)来指称礼仪的参加者、他们的活动以及他们的祖先和神灵。这一变化暗示:仪式活动不仅由参与者(祭拜者、祈祷者)和承受祭拜、祈祷的对象(神灵、祖先)构成,而且出现了第三者,即观众,并且这些观众已经成为仪式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仪式诵唱不得不面对的听众。也就是说,仪式中的诗歌诵唱不再仅仅是献给神灵,同时是让观众“欣赏”的。诵唱的目标从单一的神灵进而变为兼顾观众,而且观众的重要性也已经显示出来。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为了尊重观众,让观众听明白,不至于淆乱表达,第三人称“厥”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人称的变化显示了对话结构从“二元”到“三元”的变化。这就说明,最早的诗篇是一种在仪式中被集体参与者唱颂及舞蹈的祷告诗,它们的功能和意义都不能脱离礼仪;而西周中期的诗篇描写了另一种不同的礼仪,即由专职祭师在群众宾客面前进行唱颂。从这两种诗歌的比较中,“可以使人看出诗歌表现形式与礼仪表演这种从集体参与到祭师与观众相分离的平行演进:从合唱到诗人与观众相分离。以这种分离为起点,中国诗歌从‘颂’的领域发展到了真正的文学的领域。”(26)哈里森和夏含夷都敏锐地看到,观众的出现对于仪式形象符号活动向文学艺术活动转化的重要性,然而没有阐明观众究竟为何从仪式参与者中分化出来。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是人口繁衍,部落壮大,以致组织全体人员参与仪式因受到活动空间等诸多条件限制,在事实上已经不再可能;其二,也是最为重要的是神灵崇拜观念加强和对仪式活动高度重视,(“国之大事在祀和戎”)这就势必对仪式及其中的歌舞等形象符号活动提出更高的技术性要求,也就自然导致表演的专职化,不仅“尸”由专人扮演,歌舞也要由训练有素的专人担任,其余就只能成为旁观者了;其三是权力的集中使得专职队伍得到稳定,当“国家”雏形既成,仪式表演者也就相应有了“官职”,成为权力集团的成员,各司其职了。于是,作为仪式活动“看客”的观众就形成了。此外,不同部落兼并、融合带来新的仪式活动方式,也使得一部分人不得不成为旁观者。

这一分化对原始形象符号向文学艺术转化又是关键性的。原先,尽管仪式歌舞给人带来,但这些感受几乎完全被淹没在仪式崇拜情绪中,实质上类似于宗教体验,审美则只是潜在因素。

一旦参与者成为观众,即便他在观看中受到陶醉,不时发出呐喊助兴,却已经无可挽回地与仪式歌舞拉开了距离:他已不再能够直接参与表演,空间距离和心理距离共同造成了一种变化,即“审美改造”。就如巴罗所说:“距离的改造作用首先在于把对象从我们实际的或者真正的我这个范围中转移出去,在于给现象以超越于我们个人需要和目的范围之外的地位。”(麦•莱德尔421-22)作为仪式的旁观者,他虽然仍旧怀抱着对神灵的虔敬,仍旧默默祈祷目的的实现,却毕竟已不是直接向着神灵表演和交流,他只是观众,因此也就不再拘执于实用目的,观看给了他萌生超然态度的机缘,审美就趁机登场了。

就仪式本身而言,它主要是娱神的,同时也因参与者的身体活动和情感活动带来而具有娱人的因素。旁观者的产生促成娱神与娱人的分化。作为参与者,他不能不全身心投入到敬神娱神的活动中,完全忘却了自身的存在,更无暇顾及自己的感受;而“旁观”则让观众之“我”重新在场,我的感受也开始受到关注了,并使原始形象符号活动成为被“我”观看、体验的对象。“观看”即亵渎,原先单纯的膜拜心理开始受到挑战和排挤,③高高在上的神灵也于不知不觉间降身为马丁•布伯所说的“你”,一个不再令人感到敬畏而让人觉得可亲可爱、可笑可悲的“你”,从而构建起“我-你”关系。于是,审美关系出现了,审美因素滋长了,并终于导致“膜拜”向“欣赏”转化,导致仪式形象符号活动向文学艺术活动转化。表演者与旁观者的分化,是这个转化的关键一步,从此,原始形象符号活动正式踏上向文学艺术发展的途程,并在日后从仪式中分离出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文学艺术。所以,闻一多说:这些神道们———实际是神所“凭依”的巫们———按照各自的身份,分班表演着程度不同的哀艳的,或悲壮的小故事,情形就和近世神庙中演戏差不多。

不同的只是在当时,戏是由小神们做给大神瞧的,而参加祭礼的人们是沾了大神的光而得到看热闹的机会;现在则专门给小神当人的巫既变成了职业戏班,而因尸祭制度的废弃,大神只是一只“土木形骸”的偶像,并看不懂戏,于是群众便索兴把他撇开,自己霸占了戏场而成为正式的观众了。(268)谢克纳则从人类表演学角度进一步指出:“当观众和演员之间需要拉开距离时,戏院出现了……戏剧通过转换步骤由仪式产生的证据———通过这一证据,参与者依靠表演一项有实效的活动被转换成一项表演者依靠观众的娱乐活动———不光是古代或中世纪的文献里可以找到。仪式转换为戏剧的现象今天正在出现。”(171)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涂尔干讲述了阿兰达人举行的因提丘玛仪式:在虔诚的朝圣途中,崇拜者走过的道路是阿尔彻灵迦时代英雄们所踏过的;崇拜者停下来举行仪式的地点是祖先们曾经逗留过、辉煌过并在此魂归大地的地方。

所有这些都会在仪式参与者的内心引起回忆。他们除了运用手势动作以外,会经常吟唱与祖先业绩有关的圣歌。涂尔干认为,这些动作、吟唱已经具有戏剧和其他艺术的形式,由于祭司由祖先的后代担任,他既是祖先的后代,又是祖先的化身,模仿祖先的姿势,只不过还没有像演员那样去扮演祖先的角色,他的角色还是自己。“要想进一步加强仪式的表现性质,只要突出一下祭司与祖先的双重性就足够了,而这正是瓦拉蒙加部落的情况。甚至在阿兰达,也至少在一种因提丘玛上,有某些与该族祖先没有神话传承关系的人来代表祖先,于是,仪式中就出现了确切意义上的戏剧表现———这便是鸸鹋族的因提丘玛。”(357-58)当仪式中的祭司(祖先装扮者)从跟祖先有血缘关系的后代转为没有神话传承关系的专职人员担任,一个重要变化,即他与所扮演的“祖先”间的裂罅扩大了,他既是祭司,又扮演着“他人”的祖先,两个角色间存在显著的“双重性”。他明显感到自己是在装扮一个与他毫无关联的人物,他的一举一动都必须获取那个部落的认可,意识到这只是在表演,一种与戏剧表演并无二致的表演。

表演性的加强则从另一方面促使仪式形象符号活动向文学艺术转化。

除了上述原因,仪式的集权化、集中化也必定导致仪式活动衰落和文学艺术发展。当普通百姓被剥夺了参与仪式的权利,原本借用仪式不断固化、强化神灵观念的活动,而今与普通百姓疏离了。这种状况汇同劳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人类认识一道,共同促成神灵观念的淡漠,并因此抽空仪式存在的基础,注定仪式的衰落,为文学艺术腾出了生存空间。

《尚书•吕刑》记载:“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

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陈戍国129)“绝天地通”之谓,是因为苗民原本存在“人神以杂”的现象。他们的祭祀仪式是全体部落成员集体参与的,每个参与者都有可能与神灵相沟通,因此造成“人神以杂”的混乱局面。这与汉民族的祭仪大不相同,故而帝为惩处他们,禁止苗民部落的仪式方式,命重以司天,黎以司地,隔绝天与地。

其实质是一种改革,以汉民族的仪式制度来统一苗民。《国语•楚语》有一则相似的记载:昭王问于观射父,曰:“《周书》所谓重、黎实使天地不通者,何也?若无然,民将能登天乎?”对曰:“非此之谓也。

古者民神不杂……及少皞之衰也,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为巫史,无有要质。民匮于祀,而不知其福。烝享无度,民神同位。民渎齐盟,无有严威。神狎民则,不蠲其为。嘉生不降,无物以享。祸灾荐臻,莫尽其气。

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渎,是谓绝地天通。”(左丘明274-75)以汉民族的眼光看,九黎“民神杂糅”、“家为巫史”、“民神同位”、“神狎民则”是违犯了天道秩序,应该痛加整饬,由重、黎分而治之,阻绝天地之贯通。这正是仪式活动的集权化和集中化。

当仪式活动成为少数人的专利,当绝大多数人失去参加仪式的机会,仪式活动中那些娱人的歌舞等形象符号活动就纷纷散逸了,它们流落民间,也因此获得自由发展。正如西方基督教改革运动(theReformation)后的教堂清除了偶像、图画和各类画像,迫使图像流向民间,进入私宅,倒反促成图像的流布一样,离开仪式后的诗、歌、舞、戏也得到迅速繁衍。背离了仪式也就背弃了神,原先的仪式形象符号活动如今名正言顺地以诗、歌、舞、戏等新身份流传于世,它们改换了原来的庄严面目,变得让人亲近了,虽然还仍然背负着神的影子,萦绕着拂拭不去的灵韵,却已切切实实为着娱人而非娱神了。即便日后它们重又被采集、收编且运用于仪式(如《诗经》中部分采自民间且用于仪式的歌谣、傩仪中的许多傩戏),但是,由于神的权力衰落而人的地位提升,娱人需求压倒了娱神的需求,仪式形象符号活动向文学艺术转化就形成一个不可阻遏的潮流。

另外,仪式泛化,它从祖先和神灵祭仪推演延及宾客宴饮等仪式,造成仪式中神圣缺席,这也是仪式形象符号活动蜕变为娱人的文学艺术活动的重要原因。这一点李春青做了很好的阐释:“从人神关系上的言说到君臣关系上的言说,再到贵族社会不同个人、不同集团之间,甚至不同诸侯国之间的言说,诗经历了由神圣性的话语向政治性话语,再向标志着身份、尊严与智慧的修辞性话语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诗的功能是在不断变化的,但是它始终指涉某种精神价值,是作为这种与贵族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精神价值的‘能指’而存在的。”(20)应该指出的是:这种流播于贵族间的诗歌与沉沦于民间的歌谣也注定要分道扬镳,由于所娱之人的群体差异,两者之间展开了相互区分又相互影响、交融的动态复杂关系。

三、文学艺术是由仪式活动孕育而成的,它原本用来与神打交道,与神相沟通,所以直至后来,苏格拉底谈起诗人时仍常常以巫师、祭司做比较。在他看来,唯有如巫师、祭司那般灵感降临,诗人才能代神说话,才有真正的创造力,才能窥见天国的真理;至于那些并非神灵附体产生灵感,仅凭模仿写成的诗歌,则是等而下之的,应该驱逐出理想国。这正是苏格拉底对待诗歌矛盾态度的原因。从中,我们也能窥见仪式歌颂沦落为尘世诗歌的迹象。

由于文学艺术经由仪式而诞生,原本就与神灵相关联,因此,它本应归属神圣世界而非凡俗的现实世界。涂尔干指出:确切地说,圣物的世界是一个独特的世界……既然神圣世界的所有特征都与凡俗世界相对抗,那么就必然按照其特有方式来对待神圣世界。当我们不得不与构成神圣世界的各种事物发生关系时,如果我们使用了与普通事物打交道时所采用的姿势、语言和态度,就不会理解神圣事物的性质,并会造成某些非神圣事物与神圣事物的混淆。(299)仪式活动将自身与日常生活活动区隔开来而成为一个神圣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内的每一事物和行为都是神圣的。正是事物和行为被神圣化,使事物和行为具有了自身表象以外的意义,并成为象征性的符号獉獉獉獉獉獉了。同样,仪式形象符号活动也正因与神灵相联系而具有神圣意义,包含着象征性意蕴。当那些形象符号活动脱离了仪式背景,成为文学艺术浪迹民间之后,也就被神灵遗弃了,它已经服务于人,服务于生活在现实的世俗世界中的人,而且由于放弃了娱神作用,娱人的特征就更为突出、彰显了。但是,人与文学艺术的关系毕竟不同于其他实践活动建立的关系。在仪式的神圣世界,人与仪式对象的关系已远非日常关系,它指向非现实的“無”(神灵);而当神灵离去留下了空缺之后,人与文学艺术间的关系就只能指向虚无之“無”了,并由此建立了虚拟意向关系,建构起一个非现实的虚构世界。神的离去让人摆脱了精神威压,人已经可以既不受制于神灵又不受制于现实规范,因此,文学艺术的虚构世界恰恰成为人的一个不受任何拘囿的自由世界,一个仍然萦绕着灵韵的意义世界,一个得以诗意栖居的世界。

可以说,没有仪式的孕育,人的心灵只能匍匐在现实的地面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翱翔,正是仪式为文学艺术,也为人类带来广阔的精神世界,注定了文学艺术不可移易的精神性取向,哪怕金钱的压力令它不断向着世俗和娱乐方向沉沦,也始终不会放弃精神向往。

一方面,文学艺术从仪式中分离出来了;另一方面,它们又沿用了仪式形象符号原有的形式,这些形式原先是用来配合仪式的神圣性,区隔仪式神圣世界与日常生活世界的标识,如今,在脱离了仪式,转化为文学艺术的形式之后,却仍然保留着原有区隔功能,使文学艺术空间成为有别于日常生活的“另一个世界”,一个虚构的审美世界,即马尔库塞所说的“异在世界”。这些形式也就是引领我们进入文学艺术虚构的异在世界,也即审美世界的标识,我们称之为“审美形式”。审美形式之所以具有马尔库塞所说的“专制力量”,就在于它从仪式这个母体中遗传了区隔功能,它作为一种标识,显示着文学艺术的虚构世界与现实世界间的差异,同时,将我们引领进这一虚构的审美世界,正是在这里,一切都发生了审美转化,焕发出不受压抑的勃勃生机。

维克多•特纳对仪式阈限做了深入研究,他指出:“在象征意义上,结构化的社会秩序中把各个类别和各个群体区分开的所有特征,都在这里(注:指仪式阈限阶段)达成了一致。新成员只不过是转换过程中的实体,没有地位,没有身份。”(103-04)仪式过程是一个特殊时段,它构建了阈限阶段,在这个阶段,个体不再承担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和角色而成为“转换过程中的实体”,或者说,他实现了现象学的“还原”,成为一个流动变化着的、不确定的、过渡性的存在。这一点,拉伯雷对民间节日的描绘就是很好的例证。在狂欢节(仪式)中,没有人的身份是确定的,甚至完全可以被颠倒。彭兆荣对仪式理论做了归纳,他说:仪式的“象征性有三:(1)它是一种模糊不定的时空。(2)在阈限期,受礼者进入了一种神圣的仪式时空,处于一种中间状态,此时世俗社会的分类不复存在。(3)在世俗社会结构中的等级、身份、地位消失。”(196)实际上,仪式之所以创建了阈限阶段,其根本在于神的在场和围绕神构建了一个神圣世界,这个世界是与日常生活世界有着根本区别的另一个世界,它重新建立了与现实秩序不同的神的秩序。在这由日常的现实秩序向仪式神圣秩序转换的过渡性时刻,一个空白地带出现了,在这里,一切都发生了转变且正处在转变、生成之中,于是,它也就成为一个新的开始,一种从不确定的、纯净的开端迈向神圣的出发,一种死亡和再生、交替和更新的过渡性状态。仪式的场所、严谨的仪程、巫师的法术,以及歌舞乐戏都共同营造了神圣氛围,建构了一个神圣时空,一个区别于日常生活的阈限阶段,由此构成一种心理诱发———只要踏进这一时空,你就受到感染,分享了神圣,成为另一个“你”了。

这种阈限状况同样存在于文学艺术的虚构世界。在文学艺术的虚构世界中,种种形式都指示一个方向:营造审美氛围,建构虚构的审美世界。在这里,既成的体系和秩序,包括神的秩序都被了,任何现实规范都失效了。虚构抽空了这个世界中的固态的、确定的东西,取消了种种现实权力,狭隘的功利目的,让一切处于流动变化之中。比较而言,仪式空间是一个神圣世界,它建立了神的秩序;文学艺术的虚构世界则因其虚无和无限而成为一个自由的世界,在这里,语言的魔力,人的想象、情感和无意识,乃至人的整个心灵都获得解放。文学艺术虚构所构建的是一个充分展示人的生命的世界,生命中那些隐而不彰的精微之处,那些被压抑、被遗忘、被遮蔽的,以及生命的每一个皱褶都得以展现,因而它也就是美的世界,并且由于它脱胎于仪式的神圣世界,也就永远怀抱着对神圣的记忆和向往。对于走进文学艺术虚构世界的人来说,这也是一种新生,一种新的出发,一种向着自由、向着生命的应然状态、向着自我更新的更高境界进发。进入文学艺术的虚构世界正如进入仪式神圣世界一样,“每次的开始都是对原初开始的重复,正是在那时宇宙第一次看到了光。”(26)所以,亚里士多德赞赏悲剧具有“净化”功能。萨特认为文学艺术的虚构之境具有超越性,它让人成为“普遍的人”。

文学艺术的社会功能范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念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0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今社会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重视,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一种集中体现方式,因此保护“非遗”是对人类的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功在千秋的保护。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我国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两个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如出一辙,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也没有太多理论上的争论,因此本文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就采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定义。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遗”的定义,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存在于全人类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我们看到的很多“非遗”内容可能是以依赖一种物质来表现或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比如一种音乐的演奏乐器,一项技艺的制作成果。但是,那只是它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实质重要的是传承人所掌握的文化本身,它是不能像物质一样脱离人类自身独立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始终与人类特定群体的生活、生产精密联系,并逐步形成。早在2007年,我国的第二个“文化遗产日”活动会展期间,总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过意义深远的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几百年、几千年传下来的,为什么能传下来,千古不绝?就在于有灵魂,有精神。一脉文心传万代,千古不绝是真魂。文脉就是一个民族的魂脉。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总理所指的“文脉”在笔者看来,就是一种人类的创新形式,是一种全民族的世代传承,要使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蓬勃的传承下去,使“文脉”能继续有力地跳动,而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正是这个“文脉”延续的必然要件,所以说,我们要重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基础作用,要切实加强对传承人关心与支持。

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体传承人传承,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类的民俗文化等;二是群体传承,如婚庆礼仪、民间节日等民俗活动,一般属于民众集体共享并依循,为民众集体拥有,也需要民众集体的世代传承。可以想象在前一种形式中,个体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传递者和承载者,最初的始创者用自己的辛劳汗水与智慧结晶,创造了“非遗”的精湛的技艺和文化传统,在此基础上他们又世世代代承载着“非遗”,使得我们现代人能继续保有丰富多彩的文化成果。传承人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如何界定“传承人”的范畴,同时“传承人”又有何权利与义务?当前学界大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黄玉烨先生认为“出于保护国家重大利益的需要,国家还可以依法公开宣称自己是某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田文英先生则认为“那些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传承人和作者的权利都应该由国家来行使。国家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主动收集本国濒临失传的有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材料,使自己成为传承人。”“由某个社会组织依法发掘研究并持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该社会组织是传承人”。显而易见,他们主张的是:很多传承人不明,没有具体传承人的内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第一种传承类型的非遗,比如说:一些民间节日、传说、礼仪风俗、生活方式等等。这些遗产是根植于民族群体的日常的生活之中,是整个少数民族群体拥有的。这些非遗没用限定于某一个具体的人或是团体的传承人,而是靠一个族群或国家来传承的。因此,可以将国家和族群认定为传承人,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另外有学者认为,传承人的范围不包括国家或群体。如李磊先生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一国群体创作,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应该是一些具体的公民或者单位,这些公民和单位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宜将国家列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从上述论述中,可见李磊先生认为“国家”既不是传承人,也无传承之功能,更不能成为传承主体。对此,笔者认为,导致前述问题产生的实质问题是他们混淆了“传承人”和“传承主体”两个不同概念。前两种观点认为传承主体即等同于传承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由传承人的方式传承。这种方式容易将群体的权利与个体的权利混淆起来,使得民众集体都成为了传承人,让本应该保护的人没用得到切实保护。俗话说“都有等于都没有”,如果依照前述观点会使得“传承人”的概念空泛化。后一种观点,只提及了“非遗”个体传承人的作用,而没有确认民众族群和国家也是当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只单纯地认为国家应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李磊先生所说的观点,“国家不拥有传承文化的作用”,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比较牵强。众所周知,众多自然人的组合才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这些特定的自然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拥有共同的文化和思想,那么“国家”这个由众多自然人组合而成的群体也是理所当然成为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主体。同时可见民众族群与国家在非物质文化传承中起到了与生俱来的当然作用。

综合当前学者们的主流观点,笔者认为,民众族群和国家也是文化传承主体,他们都有保护、弘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当本国家或民众族群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害之时,他们亦能行使维护正当利益的权利。尽管,现阶段并没有立法,但在法理上这是可行的。可借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具体个人传承的情况下,由族群或者国家成立一个特定机构来负责管理,并且可以授权使用其所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收取一定费用,用于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振兴,或者当相应的权利被侵犯之时,可以代表受侵犯的相关方面去采取合理的方式去维护权益。传承主体在理论上包涵着传承人,很多人可能共享或者共同掌握着某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也可能有很多传承主体,但并不是所有传承主体都能成为传承人,只有当符合相应必要条件时,才能成为合法的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没有明确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而是规定了成为传承人的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对于这三个条件,应该是要求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所谓传承人。同时,回顾一下在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中,规定了单位或团体可以作为传承人。但是,在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没有采用团体、单位传承人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传承人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同时是针对可以由个体传承的“非遗”所设置的。传承人应该是指个体,而不能是国家或者团体。我国著名的民族学家祁庆富教授对“传承和传承人”的学术史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分析,把“传承人”的概念定义为:“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笔者梳理了各家观点,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要求的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定义为: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为公众所认同,并能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个体。其特征具体如下。

第一,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个体传承人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实际掌握者,必须是通过国家或者相应地方主管部门的认定并且许可。这是作为个体传承人的合法基础。

第二,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对于传承人所掌握的“非遗”项目,不能简单归结为掌握某种技艺或者某种特长,需要实际扎根于某个特定领域内,并且能够形成较大的影响力,从而作为一种文化符号的典范。

第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为公众认同并能积极传承。传统文化丰富多彩,良莠不齐,这里定义的“非遗”项目必须是健康积极,并能为民众集体喜闻乐见,并能使得世代传承的文化成果。

非物质文化作为社会文明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不仅是个体传承人还是民众族群与国家都是传承文明的使者,我们要始终如一予以重视,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与生存环境,以期更好地将非物质文化继续传承并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2]李斌.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之际、李长春参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N].人民日报,2007-06-10.

[3]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4]田文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07-05.

文学艺术的社会功能范文6

【关键词】畲族 民间文学 族内元 艺术特色 新探

【中图分类号】I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8-0013-03

如何让民间文学在当代散发出诱人的美,这是一个现实而又艰难的问题。“民间文学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它与静态的历史文物不同,是一种‘活’着的、始终保持着新鲜生命力的文化现象。”但是,当今社会的城市化与国际传媒使民间文学从其赖以生存的民俗场中失落。对于人口庞大的汉民族而言,这种变化已然成为难以挽回的趋势,而对于小聚居大分散的少数民族而言更是如此。由于“民间文学是一个民族世代传承的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使得学者们对其追踪不已并对其艺术特色进行各种自我认识的分析。畲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其民间文学的艺术特色亦逃不过学者的追踪。

一 畲族民间文学艺术特色传统研究分析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我们难以看到对畲族民间文学艺术特色进行全面分析的文章。通观学者们对畲族民间文学艺术特色的分析不难看出,大家仅十分着重于民歌研究,这不免让人遗憾。但我们依然能于模糊间看出学者意识界中的畲族民间文学特色。对于畲族民歌艺术特色的分析不外乎以下两个方面。

1.畲族民歌的形式与内容分析

在以往的民间文学的分析中,学者们无不侧重于文学文本的搜集。而正是文本的结集形成了著名的“三套集成”。因此学者们的分析也大多从文本出发,按照文艺学的手法进行。就畲族民间文学——民歌而言,一类主要是以各类民歌为整体的全面描述性分析。例如,蓝国运在《畲族民歌的分类及其艺术特点》中从民歌的词、韵、修辞、情感、唱法等方面进行了整体性描述;陈元煦在《畲族的口头文学——山歌的特色》中对民歌进行了分类式的特色分析;另一类是以民歌的某一方面进行的特色研究,以曹沁芳、汤光华的《福安畲歌的音乐特色及文化内涵解析》为代表,其对民歌内容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歌词上。

2.畲族民歌的演唱与旋律分析

随着学者对民歌认识的加深,人们也不再仅仅局限于文本文字的琢磨,而更注重于表演过程及其音乐形式的分析。表演理论认为,“口头艺术是一种表演”,它包括“艺术行为即民俗的实践和艺术事件即表演的情境,包括表演者、艺术形式、听众和场景等。”因此,在畲族民歌艺术特色的研究中也免不了对其演唱和旋律的分析。这类分析同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畲歌的整体性着手进行的分析。此类以雷桂荣的硕士论文《畲歌演唱的特色探索》最为代表,此文从畲歌起源谈起,论述了畲歌本身及歌手的演唱特色,最后落实到畲歌的保护上。此类文章还有《畲族民歌的种类、特点及演唱形式》《福安畲歌的音乐特色及文化内涵解析》等。另一类则是对畲歌某一演唱方式进行的特色分析。如陈庭星在《初探浙江畲族民歌的旋法特征》中论述了畲歌演唱中的“旋法”特色。与此相似的则有牟学农的《浙江畲族民歌的旋法特征及其调式属性》等,而像吴碧玲的《福建畲族民歌“双条落”的艺术特点》和郭俊义的《浙江丽水畲族山歌的调式分布特点及内在联系》等皆是对畲歌演唱旋律中的特殊调式进行的艺术分析。

此外,在对畲族民间文学尤其是民歌特色的分析中,依然存在综合性分析的例子,如傅丽的《畲族民歌的人文背景及其形式特点》,从功能、内容和形式三个方面对畲歌的艺术特色进行了描述;郭义江的《畲族山歌的形式特征与本质》则是对畲歌内容形式、演唱调式的综合性论述。另外,我们还发现了对畲族民间文学艺术特色地域性分析的文章,这就是萧坚的《景宁畲族民间文学特点初探》,这篇文章虽存在地域性,但其也可算,畲族民间文学地域性全面分析的代表。作者于此文中认为景宁畲族民间文学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景宁畲族民间文学的中继性和源头性;二是自成体系别具风采——景宁畲族民间文学的完整性和地方性。从此分析中,我们认为此两点的适用面要远超于景宁。

二 畲族民间文学艺术特色的内因新探

以上综述不难发现,这些艺术特色的分析,往往局限于民间文学的外在形态,流于表面形式,只认识到民间文学作为口述艺术的传统性分析,却无法洞察民间文学在民众生活中的内在力量,而民间文学的艺术特色绝非外在形式所能完成。一般认为,民间文学的各个门类都具有相应的固定形式,这是长久以来的历史传承,而其发生的变异多在于内容。“民间口头文学是民众精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阶级社会里,民间口头文学流行于广大人民之中,反映他们的生活和思想感情。”也许我们会发现,在对畲族民间文学进行分析时,诸如表现了人民爱憎分明的心性,展现了民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表达了民众不畏、敢于奋斗的精神等,皆是套路式分析,而作为民族特有的口头表达方式,民间文学的诸门类都应具有自身的艺术特色,但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民间文学,除了口头性、传承性、变异性、集体性等外,它的发生、发展、成熟和继承必然联系着民族生存的内在动力才会得以长久流传,因此除了我们已述之外在形态的特色,它依然具有属于本民族的内质特征,而这种由民族自身发展的内质元素形成的艺术特色,笔者称之为“族内元”特色,而这正是民族认同与被认同的基础。

三 畲族民间文学的族内元特色的主要表现

在笔者看来,畲族民间文学的族内元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而这也是我们研究畲族民间文学所不可回避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