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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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

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1

【关键词】安全责任;保障体系追究机制;电力工程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其中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分清了管理责任,奠定了责任基础,在企业内部安全监督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有利于企业内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助于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 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误区

1.1 安全工作就是安全部门的事情。这个概念源于企业内部对部门职责的划分,从而造成了对安全生产责任认识的误区,认为安全工作仅是安全部门的事情。

1.2 安全隐患应该由安全部门负责整改。在电力工程建设中,业主、监理发现的安全隐患,通过文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印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任人在签发文件时,看到“安”字打头的,便交给安全部门全部负责,并未明晰分开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与安全生产保障职能。

1.3 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认识不清。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施工单位都急于就问题而解决问题,监理单位只认为安全隐患都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的定义及内涵

责任的涵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追究责任。安全责任的内涵是安全法律责任,指从事生产的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安全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都应以责任制为基础。

3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不清。在电力建设中,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大多数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划分不尽合理,安全工作由安全部门一肩挑,监管部门和保障部门未明确分开建立,致使安全技术、资金等保障不到位,基础不牢固。

3.2 末端安全生产责任缺失。安全生产责任末端即岗位安全职责,我们常常强调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但往往是层级越多,削弱越多,在执行过程中责任的不明晰是导致执行力削弱的关键因素。如果我们的责任体系,对每一级监管人员和保障体系人员责任进行了明确,各自应当承担哪几条责任,会涉及哪些责任风险,才是安全责任管理的根本所在。

3.3 安全生产责任交叉漏洞。各参建单位内部存在着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界限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的问题,在工作中产生了职责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脱节和漏洞。

4 电力建设工程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4.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单位、部门、岗位从上至下,必须涵盖每个人,每个岗位。职责就是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确定每个人的职位,一定要落实到每个人,明确规定各职位应当担负的任务。首先界限要清楚,在实际工作中,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近,职责越容易明确;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远,职责越容易模糊,应按照与实体成果联系的密切程度,划分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实时责任和事后责任。其次,职责内容要具体,并要做出明文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才便于执行与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中也应该包括横向联系的内容,在规定某个岗位安全职责的同时,必须规定同其他部门、个人协同配合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组织整体的功效,也是落实“一岗双责”的关键。

4.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形势下,企业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后,责任制度核心地位认识不够,安全责任内容未具体化,导致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混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依据,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前提下,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因为,只有通过对不履行安全责任行为的不断追究,安全责任的强制性才能体现,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安全责任才能在人的意识中得到强化,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对象是生产安全事故,是通过事后追究、依法从重处罚违规安全生产行为来达到警示作用。然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安全生产事故内部预防的体现,我们必须扩大责任追究对象,才能更好的解决安全责任认识和履职问题。因此,按照“事前追究,防范事故”基本思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应该扩大范围,具体包括:未遂事故或无伤害事故,伤害轻微但发生频繁的事故,管理缺陷引发单位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从事后追究转变到事前责任追究,查找分析根本原因,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三个层级中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真正做到“四不放过”。

我们需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地位,建立安全责任明晰的管理体系,通过对各个层级、每个岗位安全责任履职的管理和追究,才能强化我们的安全管理基础;掌握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内涵,根据职能分工,将安全责任合理分解到相关部门,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安全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对安全隐患的事前追究,解决安全责任链中相关责任方的薄弱环节,推动责任体系正常运行,各司其职,从而达到“任何隐患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的目标。

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2

关键词 平安农机建设;做法;问题;对策;安徽濉溪

中图分类号 S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7-0177-01

近年来,濉溪县深入开展了“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创建重点为“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平安农机示范村”和“平安农机示范户”,不断深化创建意识,创建内容日益丰富,创建形式不断出新,扎实推进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濉溪县连续多年保持农机安全生产“零事故”,2013年成功创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2016年不断夯实平安农机创建基础,力创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到目前,全县已创建“平安农机”示范乡镇5个、示范村28个、示范户448户。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覆盖,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1 主要做法

1.1 强化目标责任

濉溪县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创建领导小组,其工作内容为定期研究并解决具体问题。县与各镇之间、各镇与村之间、村与农户之间、农机局与各基层单位、监理站与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科技示范户等之间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分工明确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

1.2 强化安全宣传

在宣传上,通过在广播电视台、网络媒体等设置专题栏目,利用短信、微信发送信息,制作宣传展板,发放驾驶操作安全知识读本等,营造出农机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使“平安农机”逐渐深入人心。

1.3 加大经费投入

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机操作员的培训、入户办证审验、维修服务监管,严把从业准入关,从源头遏制安全隐患。

1.4 强化农机服务

积极开展便民活动,例如“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平安农机党员”示范窗口等,全面强化农机监管队伍的服务意识。

1.5 创新工作方法

采取“五级联动”工作模式,扎实推进创建工作开展。一是政府驱动。政府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重点工作,与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二是协会推动。成立镇、村、组、服务组织等参与农机安全互助协会,协助搞好基层农机安全生产[1]。三是大户带动。建立以农机大户和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管理组织,以点带面。四是部门联动。农机、交警、安监、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定期排查整治农机事故隐患。五是农户促动。挑选有威望、有经验的农机手作为农机监理业务联系人,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业务联系工作。

2 平安农机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机手安全意识不强

针对部分农机手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培训力度不够的现状,应加强培训,提升农机人员的整体素质。

2.2 监管力量不足

农机安全生产综合力量薄弱,相关部门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够,均影响了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开展。

2.3 农机执法主体与法定职权难统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执法主体与职权的变换,造成了诸多被动局面,具体包括农机部门不该管而不得不管、交警部门该管而不愿管或未及时管,这都源于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内容不配套、执法主体不接。另外,缺乏强制性报废标准和异地办证难以管理等。

2.4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费无保障

濉溪县农机拥有量大,作为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治理者――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没有保障充足的工作经费,严重影响了员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影响了农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5 农机安全监管网络不健全

乡、镇、村(服务组织)、大户农机治理在拖拉机入户、机手考证、机车年检等工作方面起着排头兵的作用。但濉溪县乡、镇、村、户没有形成安全生产网络,严重影响基层农机安全治理日常工作的开展[2]。

2.6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手段和安全生产管理装备、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知识结构有待改善

装备建设是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按照国家《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配备标准》要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交通、通讯、事故勘察仪器检验检测、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备。

3 推进平安农机建设的对策

平安农机建设是美好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在平安农机创建工作中,应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效促进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快农机产业化进程,为创建“平安农机,和谐濉溪”保驾护航。

3.1 认识上有高度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把平安农机创建作为农机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农机化目标管理百分制考核,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农机安全执法长效机制,保障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村户的打造。把建立农机安全执法长效机制作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来抓,做到安全教育制度化、专项整治经常化、源头管理规范化。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陷入孤军作战的艰难处境[3]。

3.2 组织上有力度

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涉及面广,应建立农机安全网络(特别是乡、镇、村级农机安全监督网络建设),工作重心下移,健全村级农机安全治理组织,鼓励、支持并指导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自愿成立安全协会组织或在现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内部成立安全协会,以便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各级政府成立平安农机创建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交通、工商、公安、安监、教育、电视台等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制订创建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及时开展检查督导。

3.3 投入上有额度

争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农机化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强化农机安全宣传、检查、考核等活动的开展,并对危桥险段增设警示标志、减速带等安全设施。做好传统业务,包括拖拉机及驾驶员年度检验关、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加大安全稽查力度等;同时做好与购机补贴、农机化项目建设的结合工作[4]。

3.4 宣传上有广度

通过召开干部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粉刷标语、悬挂横幅、举办事故图片展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宣传创建平安农机的意义及创建方法,使平安农机创建深入人心、家喻户晓。通过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单独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形成制度,运用典型农机事故案例,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3.5 活动上有深度

结合全县秸秆焚烧、还田和综合利用工作,重点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通过平时定期查、“三夏”和“三秋”巡回查、上下联合查,有效减少农机安全隐患[5]。

3.6 依法管机有深度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逐步建立农机、安监、公安、交通联合执法的长效监管机制,达到相互配合和有机衔接,尽快摆脱有责无权、职权不统一的现状,实现农机安全工作新突破。结合农机使用的季节特点,加大对农机的安全监管和检查力度。大型农机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开展农机手安全教育,农机在进入田地前进行审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4 参考文献

[1] 戚华鹏.灵璧县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2016(3):216.

[2] 刘建才.新泰市“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浅谈[J].山东农机化,2014(6):14-15.

[3] 杨海平,余秋松.关于加快“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思考[J].中国农机监理,2013(1):21-22.

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3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施工 执业工程师 行使处罚权的探索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其管理过程影响因素多、质量波动大,参与人员多、生产周期长,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监理工程师作为管理现场的主要管理者,其管理工作涉及质量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等四大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这四大方面往往是相辅相成,互相影响,彼此制约,在管理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

尽管如此,在2007年以后,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政策的出台,对服务行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催生了各行业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这些年,在我们建设领域,各种专业劳务、机械租赁、技术服务等服务公司纷纷抢占建筑市场。这些技术性、劳务性业务外包的服务企业与日俱增,其直接影响是针对某一个建筑工程,由最早的三到五家合同关系增加为十到二十几家合同关系,在极大的丰富建筑服务业市场的同时,也给从事建设监理管理服务的监理工程师增加了新的难度。

然而,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第“5.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增加并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给监理工作带来推动力的同时,再次也给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带来新的挑战。

本人做为工程管理监理主体方的一名工程师,在现场工作多年,深深体会到在管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缺乏相应的权限及对各参建方的制约手段,使管理的目标往往难以实现。监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等整改问题与施工单位争执起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在纠正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问题时,监理人员遭到施工单位人身攻击的新闻事件也常常见诸报端。

作者认为急需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现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补充,或出台一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使参与现场管理的执业工程师能象警察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一样,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对现场施工活动中的一切违章、违规情况通过警告、处罚相结合的形式,给以教育和纠正,这样才能有效的改变执业工程师管理中缺乏相应的权限的状况,使整个建筑工程整体管理水平有一个质的变化、大的提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从“建筑许可、从业资格、工程的发包、承包、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都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的施工管理过程中,违反《建筑法》各规定的情况可以说是不胜枚举。例如某一个工程从建筑许可、从业资格、工程的发包等,上报到政府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许是全部合格并符合要求的,而在项目实际实施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最基本的从业资格,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真正按照招投标中要求的从业资格到现场进行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凤毛麟角。出现这样的情况,监理单位虽然是现场管理监督的主体,但往往只是提醒督促人员到位,相关方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时也无法制约,最后只能向建设方反映,一般也是在建设方的默许下不了了之,而监理方却也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约束。

又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常有发生。监理在发现安全隐患时,一般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方常常一拖再拖,等过了几天或一阵子由于后续工作的进展,隐患不需要进行整改就随工程进展自然排除,这种现象在施工现场可以说是比比皆是。施工方尝到不整改节省成本甜头,在更多的时候,也就依照此法方法对付监理方的整改要求。而恰恰由于这样的侥幸心理,极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到时只能是追悔莫及,并且使监理单位身受牵连。

再如质量控制过程中,冬季施工常常因为温度下降出现混凝土强度达不到拆模要求的强度,而由于后续施工、模板周转、劳务安排(劳务公司绝不会让工人怠工等待)的需要,未等监理方发出不允许拆除的指令时,施工方就已经将模板拆除。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和不允许的,它会对建筑主体的质量造成极大的威胁,产生混凝土结构的裂缝或裂纹,导致渗漏水质量隐患,甚至造成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假如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监理工程师就能据此制止施工方的不规范行为并给以处罚,以强势的姿态督促施工方完成整改,在排除隐患的保证质量的同时,也加强了对监理方自身权益的保护。

虽然在实际的工程监理工作中,也有大多数建设单位给监理工程师授权可以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问题可以行使处罚权力,但在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方的授权进行处罚时,常常会因缺少法律的支持而受到施工单位的抵触。对于处罚权行使,严格的说,建设方不是行政执法单位,本来就无权行使对施工方的处罚权,也就谈不上对监理单位授权进行处罚。而从法律角度,这种授权确实也是涉嫌违法,并且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处罚权力,但作为主管部门的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代表政府管理部门,不可能随时掌握某一工程的实际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这种处罚权力只有政府主管部门在进行季节性、阶段性的例行检查中,对施工方违反国家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而各种检查往往一年之中只有几次。由于政府主管的工程部门,管辖的范围比较大,项目比较多,针对某一个工程的管理,根本不可能完全的、实际的了解整个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这种检查可以说是走马观花。而大量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要靠现场的管理人员去实施;而只有监理方的监督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最有资格和权力对施工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力。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规定在施工质量管理活动中,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安全工程师都有权行使处罚权,都可对各自管理的施工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分包资质问题、人员问题、质量缺陷、进度问题、投资问题、安全隐患等进行处罚,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相应项目的管理,切实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我们可以倡导建筑工程现场管理过程中行使处罚权力的主体为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安全工程师,一方面赋予了这些经过国家注册的执业人员的管理权限,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工程技术执业人员的工作荣誉感,也势必促进整个建筑业的管理水平。

当然,对建设施工过程中处罚权行使,鉴于工程管理涉及安全、质量、特种设备、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假如要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应该参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使条例能够尽量的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在施工管理活动中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惩,切实改变现阶段监理工程师管理活动中的尴尬境遇,使工程监理的管理水平能上一个层次,能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执行上给以促进和提高。当然,处罚条例的制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实行人性化管理,紧紧围绕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防止处罚的过于苛刻,防止处罚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

古人云“治国无法则乱”,在建设管理中同样如此。在目前处罚权限基本缺失的情况下,建设方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就应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处罚问题,如果在质量、进度、安全上有问题时,如何处罚,处罚权限是多少,进行明确,并保证合同条款约定的处罚有法律的支持。在施工开始时,再将合同约定的处罚条款授权监理方,监理方的处罚才有依据。其次,监理方也可通过工程例会,对质量、安全等事项进行明确要求,并约定达不到要求时如何处罚,形成各方共同签订的会议纪要;同样处罚必须有相关条例、政府文件的支持,才能作为监理方日后处罚的依据。

当然,我们必须强调所有处罚必须有理有据,如建设方边设计、边施工、图纸提供不及时,造成各种质量、安全问题,也应由监理方代表施工方对建设方进行处罚(索赔);而且建设方的进度款支付必须依照合同按时支付,否则监理方的处罚权力很难付诸实施,甚至会遭到抵制。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写《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4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分管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建筑安全讲两点意见。

7月14日至7月17日,我县持续降雨80多个小时,全县27个乡镇不同程度受灾。绝大部分乡镇累计降雨量在350毫米左右,邵家桥、__、三道水、思林、许家坝等10个乡镇累计降雨量超过400毫米,其中最大降水量邵家桥镇达412.7毫米。由于__河水持续上涨,洪水水位高程达到374.39米,超警戒水位,县城河街出现内涝,沿__乡镇部分地方被洪水淹没。截至目前,我县共发生307处地质灾害(新增地质灾害点264处,老地质灾害点43处),其中:滑坡177起、塌陷56起,公路坍塌74起。严重损毁不能居住的房屋1065栋,完全倒塌房屋233栋,受灾人口38528人,安全有序转移群众12668人,紧急成功避险群众840人,直接经济损失4.9741亿元以上。同时,全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部分群众防灾意识不强,警觉性不高,思想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避险措施还需强化落实。二是县电力、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差,抗灾御灾能力较弱。农户地处偏远,居住分散,一旦遇到突发灾害,电力、交通、通讯等严重中断,损毁较大,预警、灾情信息迅速传递与收集将造成较大障碍。三是监测监控手段滞后,预警准确度不够高。目前,我县地质灾害监测以人工为主,缺少技术手段,预测不够准确,监控不够全面。特别是对暴雨过后次生自然灾害的监测监控不到位。

当前是地质灾害发生的高发、易发期,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清醒认识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将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第一目标,切实履行职能职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切实抓好当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查漏补缺,加强灾害综合防御。一是全面排查隐患。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抓好危路、危桥、危库、危塘、危房、地质灾害易发点等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到点到户的灾害隐患资料档案,为实施群测群防打牢基础。二是明确监管责任。对排查出来的各种灾害隐患,要及时安排专人监测,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同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不属于地质灾害监测点、实际上又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区,同样要按照地质灾害监测点的要求搞好监测排危工作。三是切实开展“十有县”建设。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深化县级地质灾害防灾机制和体制建设,提高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落实避险措施。对排查出来的每一个灾害隐患,要及时落实避险措施,明确撤离路线、安置办法和包保责任人。对处在危险区域、需要立即撤离转移的要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转移,防患于未然。五是综合排危防治。县交通、交警、农机等部门要加快危桥、危路的排险进度,确保通行安全,避免道路施工引发塌方、泥石流等灾害;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彻底排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六是作好应急准备。县交通、民政、供电、通讯等部门要加强应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救灾物资储备,做好各种应急准备,确保灾害来临时指挥便捷、运转有序,同时,要加快灾后重建力度。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抗灾救灾队伍,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

(二)建章立制,健全完善预警监测体系。一是要落实防灾预案和责任制。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应急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制定完善防灾救灾预案,落实应急值班人员,保证通讯畅通,确保防灾救灾工作正常运转;要组建好相应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扎实开展应急演练;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让群众掌握预测灾害、排危避险的常用知识,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测自救能力。二是要完善监测网络。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网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走群专结合的路子,既要落实乡(镇)、村、组干部和监测员责任,又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力量实施即时监测,遇有险情及时预警,果断避灾,快速撤离。对威胁到50户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三是要完善快速应急机制。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建立应急救灾快速响应机制,灾害预警信息一经发出,要立即启动预案,通过网络、电话、传真、广播等方式,尽快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基层,传达到农户。对现代通讯手段不能覆盖的地方,也要建立起以喊话、鸣锣、放鞭炮直至徒步通知等方式的信息传递通道,确保预警信号在最短的时间内传递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农户,实现无缝覆盖,让老百姓一旦遇到实际灾害快速有序转移,应急队伍快速抵达现场救援。四是要建立层级联动机制。县国土、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完善综合应急平台,努力提高灾情预报和抗灾救灾的整体合力。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灾情重点认真研究并切实把握成灾规律、防灾体制和政策措施等重点环节,确保灾害防治工作能够重点突出、全面推进、取得实效,形成县、乡、村、组、户分片层级联动网络,发生灾害能够快速响应、层级联动、有序高效。五是要建立跟踪防控制度。地质灾害发生具有突发性和滞后性,往往在主要灾害结束后一定时间内还有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因此,除灾害前、灾害来临中进行严密防范外,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建立灾后跟踪防控制度,加强灾后延时监测,事后跟踪防控,预防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科学

规划,加大源头防范治理力度。一是执行评估制度。由于我县山高坡陡,地质环境脆弱,工程项目建设如果缺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极易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道路建设、削坡建房、矿山开采等工建活动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范引发新的地质灾害。今后,对未进行地灾危评的项目,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地,县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减少监管监测盲点。要制定动态详查制度,通过详尽的普查,将未列入备案的盲点地带及时列入监测和治理范围,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隐患。三是制定防治规划。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各乡镇配合对全县受直接威胁的 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统筹梳理,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分类防治规划;要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对能治理的,尽早治理,确实无法治理的,坚决实行搬迁避让,对可能引发新地质灾害的区域,要落实管控措施,不得开展建设行为,,!防止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发生。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扎实抓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这一民生工程、惠民工程,认真组织实施搬迁及治理,对辖区内未列入规划的,要采取“监测+搬迁+治理”的方式综合防治。县国土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整合项目资源,倡导社会捐助和村民自治,合理利用资源,加快推进地质灾害治理,逐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四)严肃纪律,加强督查,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国土资源局要配合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等部门创新督查方式,加大督查频率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暗访等多种方式,开展现场督办、专项督查和重点督查。要注重督查实效,通过强化督查,及时发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个薄弱环节,有效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高效落实。督查中要深入乡村、农户、灾害现场,收集一线资料,掌握一线数据。对存在问题要敢督、细查、真办。特别是汛期来临,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问题,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和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传递信息,对工作不实、措施不力、等情形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无小事。建筑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县住建部门应尽的法定职责,更是人民群众检验我们行政能力的重要标尺。我们一定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刻汲取以往事故教训,反思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强有力的措施,做到常备无患;必须坚持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建筑安全。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是抓好建筑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随着建筑工地的逐年增多,在安全监管装备落后、技术缺乏的条件下,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以往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内控机制。督促企业开展“零事故活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增强作业人员自主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事故抢险工作能力,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员参与内控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日常安全执法监察工作机制。通过实现执法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督促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决策、管理、操作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提高安全执法工作实效。三是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督查机制。县住建部门和各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督办,对重点时段的建筑安全工作要成立专门的综合督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对各建筑企业建筑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公告,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大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切实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实效。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建设工程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发包、承包、转包、无资质施工、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严防为赶工期、赶进度,而降低安全标准、忽视安全防范的行为。一是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一律督促停工整改。二是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一律督促停工整改。三是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一律停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