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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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

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94号)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司法和建设行政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抓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建筑业企业建立责权明确、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法律手段,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切实解决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支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协商、调解活动,使拖欠工程款问题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对确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鼓励和支持律师接受农民工委托,其参加诉讼或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法律服务机构应对此类案件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在受理、办理、结案等环节建立案件质量的量化标准,完善监督检查措施,确保办案质量。对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农民工案件,要加强管理,跟踪指导,采取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出庭旁听、抽查卷宗、检查评比等办法,努力保证农民工都能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积极为建筑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倡导建筑业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企业签订合同、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企业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提出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损失,并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或参加诉讼,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企业工程合同、农民工劳务合同及其它各类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监管、备案、登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合同公证制度;帮助企业探索并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完善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责任险和保修保险,引导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拖欠工程款制定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保障建筑业企业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

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利用专业优势,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相关部门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引导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建设领域广大业主、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广大业主、建筑业企业增强守法意识,自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使广大农民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维权意识。

三、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要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程度,依托城市社区、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通过与当地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保证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应加强日常管理,严格值班制度,在农民工较集中的地区,可实行双休日值班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农民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接待群体性案件的农民工和因工致残的农民工。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指引申请人去相关机构处理,不得推诿;对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明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或者属于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保证农民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为法律援助事业争取专项经费和社会支持,促进和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使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解答农民工提出的法律问题。要争取社会支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和协商,发挥他们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行业优势。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鼓励社会力量为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帮助。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对本地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为上级机关统一部署、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决策依据。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要积极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2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 法律援助

我国现有法律援助制度关于援助对象的规定、关于受援人权利的规定,均较为严格,即援助层面限定较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六种情况下,民、行案件的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五种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由法院指定辩护。因此使一些经济困难,但不在受援范围规定之内的困难群众,和一些条件略高于困难标准的困难群众,难以得到法律援助的服务。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援助受政府财力限制。

以肃北为例,现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户121,其中城镇人口占1103人。未成年人达1340人;残疾人297人,占全县人口数的6.49%;老年人533人,占全县人口数的14.7%。这支潜在的法律援助受援队伍是十分庞大的,群众的法律需求也呈现多样化。根据抽样调查的结果,更多法律援助范畴以外的法律问题正在困扰困难群众,比如城市的房屋土地拆迁,医疗事故纠纷等。现有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不足以跟进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援助需要,实践中供需矛盾日益明显。

长期以来,人们在生活习性、受教育程度、教育方式、对事物的认识接受等方面受民族习俗的影响很大。这使得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大背景与工作开展状况与其他县相比,具有独特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受民族习俗影响较深。法律意识不强。

第二、群众解决问题讲武力,法制观念淡薄。

第三、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较深。

第四、牧民居住较分散,交通不便,寻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民族地区大多系边远山区,群众分散居住在大山沟里,山高路远,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地方至今仍未通车,靠马和骆驼,最远的从家里到乡要一天,从乡到城区要一天,往返就要四天,群体寻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

第五、经济落后,民生困难,无钱打官司。民族地区往往都是穷地区,经济落后,群众收入不高,往往靠外出务工挣钱养家糊口,除去生活支出,所剩无几,连寻求法律援助的交通费用都支付不起。

第六、法律援助数量庞大。其合法权益受侵犯案件时有发生,法律援助工作量大,实现“应援尽援”目标任务重,压力大。

第七、法律援助工作受经费等因素制约,举步维艰。民族地区由于其“边、山、穷”等共性,财政困难,人才难引进,法律援助工作受经费、编制、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开展十分困难。仅月一名专职律师,没有交通工具,其设置与业务发展极不适应。由于经费不足,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量,供需矛盾突出。

第八、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等其他援助措施衔接不够。

针对这些特点提出建议:

一是网络建设,在各镇乡建立援助站,村设援助点,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分别设立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主要劳务输出基地设立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二是队伍建设,各援助站落实1—2名工作人员,保证正常工作开展。援助中心增编至10人,面向社会公招具有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三是基础设施建设,各援助站配齐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援助中心建设独立的办公房,配置交通工具,确保工作开展需要。

1、现行《法律援助条例》主要针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在民族地区,可以考虑把患重大疾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侵犯纳入援助范围。

2、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重男轻女的现象特别严重,建议将民族地区妇女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放宽,不用审查经济状况。

3、少数民族地区涉嫌家庭暴力的,无论男女都应提供法律援助。

4、少数民族地区家庭财产权利受侵害,如公路、水电站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损坏农民家庭财产的,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现行的民事、刑事案件500元的补贴标准与律师办案收费有一定程度的差距。尽管我们将出台新的案件补贴办法,调高补贴额度,但仍无法比拟社会律师承办案件的费用。

法律援助的受援人通常缺乏法律意识,文化素质偏低,长期的无助状态造成他们思想偏执、固执己见、疑心重重。这些当事人既不能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又难以听取和接受律师的意见,要求律师根据自己的错误主张办理,使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难以

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密切配合,增加了办案难度。当事人带来的障碍和压力,迫使律师花精力去克服当事人的心理障碍,猜测当事人的性格、意图、判断其意识真伪,调整受援人的心理障碍,排除来自他们自身的干扰。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导致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总体上远远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法律援助的社会信誉面临严峻挑战。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对这些标准难以掌握。一是外来人口户籍是农村的,只要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村委会一律出具“生活困难”;二是肃北地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掌握在最低生活保障线。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法律服务购买能力的公民被排斥在法律援助之外,使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市场之间形成了一个“都不管”的地带,处于这个地带的少数民族公民既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也无法购买到法律服务,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从司法保障体制来说,法律援助和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是国家司法保障机制中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应包括律师法律援助和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两方面。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本身是国家司法保障体制的一部分。目前,我国仍以律师法律服务作为法律援助主线,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方面尚未统一纳入法律援助范畴。在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出现阻碍情况下,法律援助也难以贯彻到底,作用也就大打折扣。所以,现行法律援助仅给予法律服务援助的规定,不足以对受援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1、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与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也是国家或政府。其原因是:第一,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而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繁荣的基础,也是政府的基本责任;第二,政府具有强有力的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有效的保护,以维护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障是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的必要手段,而法律援助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与法律原则。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保障公民无论贫富都能平等实现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因此,从广义上讲,社会保障也应包括司法保障,因为他们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3、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都是稳定经济、政治和社会秩序。社会保障借助国家力量解决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失业、贫困和疾病等社会问题,起到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和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使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能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法律援助的社会稳定功能表现在:当弱势群体由于司法上的劣势地位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法律援助可以改变他们在司法上的劣势地位,弱化其对社会的排斥感和逆反心理,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4、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的服务对象高度契合

社会保障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社会收入分配政策。法律援助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在我国,法律援助主要针对弱势群体而设立的。只要受援对象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因经济困难的及确实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均可寻求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地区,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是经济收入低、生活质量低、社会地位低和心理承受低,他们的生存困境体现为就业难、生活难、住房难、子女教育难、医疗难和法律救助难,社会保障和法律救助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救助,形成对弱势群体完善的救助系统。

1、法律援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现代社会保障是政府和社会为了解除或预防某些社会经济风险对社会成员造成的威胁,通过一系列公共措施,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的一种保护,是现代社会实现保护人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向不特定的人提供诸如社会保障和法律援助这样的特定的公共产品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属于社会保障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诸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共同构成对贫弱者的社会保障体系。

2、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以间接救助方式实现终极目的

国家不仅要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而且要为公民行使权利和实现权利提供保障。特别是在需要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时, 国家必须提供援助。

3、法律援助作为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核心地位

社会保障以保障人权为核心,集中体现了国家对需要采用社会保障手段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意志,其核心是对社会成员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援助保障弱势者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法律救济是人权保障的最后手段,是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补救与恢复,对损害或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没有权利的救济,基本人权的保障往往会落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也正是为了弱势者不受经济困难的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救济权,保障司法公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肃北的社会保障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处于各自推进阶段。加强两者关系研究的紧迫性日益明显。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内容。

事实上,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尽管法律援助与一般概念中的社会保障有所不同,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律援助同样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将少数民族群体的法律保护纳入法律援助的轨道,是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肃北2008年—2010年法律援助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

2、贾午光:《调动资源,有效组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

3、沈红卫:《论法律援助的性质及功能》

4、槐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索》

5、张敏杰著:《中国弱势群体研究》

6、胡玉霞:《论法律援助的两个基本问题》

7、包毅:《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

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3

关键词: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问题 六个方面

法律援助,也称为法律扶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下,律师为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或其他案件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应以满足广大农村公民的法律援助需求为第一要义,在扩大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范围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和人力资源配备机制,积极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建立专门面向农村公民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推动和发展农村法律援助的必要手段。只有做好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农民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尊严,社会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的因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才能得到充分完善。

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

我国农村与城市相比,在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法律制度实施及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农村法律援助情况存在较大的滞后性。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民很难得到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费严重缺乏。

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包括政府财政拨款、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奉献和社会捐助等渠道。《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由此可知,政府财政拨款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奉献和社会捐助只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次要来源。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数据,全国各地拨付法律援助的经费和中央财政为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而拨付的专项资金,平均到每个公民手里只有几毛钱。因此,政府尤其是中央财政应当加大资金投入,改变现在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捉襟见肘的局面,以此来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人力资源严重不足。

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按照我国律师每天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统计,每名律师每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太少,距离法律援助的需求来说还相差甚远。另外,我国律师的数量分布极不均匀。根据北京市司法局的通报,北京是全国第一个律师突破万人的城市。我国的律师较大一部分都集中在北京地区,出现了扎推现象。目前我国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人员少得可怜,仅有的一些专职人员也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则基本上还没有专职的法律援助人员,目前还有两百多个县根本就没有法律援助人员。

(三)宣传力度不够。

法律援助知识在城市宣传较为广泛,法律援助机构也多设在城市里,而在农村的宣传特别少。因为宣传少,所以农民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甚至有的农民根本就不懂法,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根本就不知道可以通过求助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且脑海中就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只凭感情用事,采用非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引起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质量不高。

在农村中,由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短缺,大多是基层法律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他们大多数没有经过严格的、专业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法律专业知识相对薄弱,而且由于法律援助案件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因此,多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这些都导致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从而让农民不放心,不再相信法律援助制度。

(五)形式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并没有单独针对农村设定特殊的法律援助形式。据调查了解得知,目前因农村家庭及相邻纠纷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及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正逐年上升。除此之外,因农民土地被征用,失地得不到补偿;征地拆迁安置得不到妥善解决;村两委选举不公;村务不公开等引发的法律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这些纠纷都需要采用不同的法律援助形式予以解决。而今开展的一些法律援助进农村,大多以传统的诉讼为主。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是解决矛盾纠纷万不得已的最后“一道防线”。针对矛盾复杂、纠纷频繁的农村而言,仅仅依靠诉讼援助这种单一形式,根本不足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足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六)律师的重视程度不高。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在实践中,某些比较优秀的律师组成的律师演讲团每月或每季度到农村里向农民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解答疑问,或者赠送法律书籍。但是,这个律师援助阵容还是比较小的,存在许多只为自身利益而袖手旁观的律师,他们下乡宣传法律知识只是为了完成政府交给的任务,并没有认真宣传法律知识。面对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并对法律宣传兴致不高的农民,许多律师也就敷衍了事或知难而退。法律援助被称为法治社会里的“穷官司”,很多律师不愿意承办付不起律师费的案件。

二、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被誉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必须以平等、公平为基本准则,不断改进在实践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缺点问题,大胆创新,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紧抓落实,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我认为需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切实可行的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筹集和支出制度。

法律援助经费短缺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为了解决该项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参考。

1.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世界各国大都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到政府财政预算中,而预算拨款是政府财政保障的唯一形式。在我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最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当出现政府财政困难不能保障最低经费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逐级实行经费扶持政策,按照需要扶持地区的最低经费标准,通过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的扶持,保证在法律援助经费上有最基本的保障。

2.建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下。对于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起专项基金实属必要。国家可以用财政的手段予以支持,建立起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并且该基金应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该基金用于提高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的待遇,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用于农村的普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从而使普法工作更加广泛,更加深入;用于填补人民法院减免农民的诉讼费用,从这一角度保障司法平等公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从心理上信任法律。

3.动员社会力量,拓宽筹集渠道。

社会资助是弥补国家财政拨款不足的有效途径,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持续开展法律援助大型公益活动,借助媒体的号召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律援助事业,把筹集的资金捐赠给法律援助基金会。还可以利用每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大型募捐提供方便。

(二)充分调动和优化配置农村法律援助社会资源。

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大量的人才,因此加强法律援助队伍是目前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1.充分发挥广大律师的作用。

全国近几十万律师是法律援助队伍的主力军,要充分的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自主投身到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宣传他们的光荣事迹,在广大律师中形成人人争当法律援助律师的良好氛围。

2.有利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今后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进一步挖掘社会组织的潜力,拓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弥补法律援助人员缺乏的现象,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3.法律院校的学生应当成为农村法律援助中的重要力量。

现今,各大高校都有法律专业,学法律的学生数不胜数,学校可以开展寒暑假法律援助志愿活动,组织这些法学专业的学生深入农村进行诸如法律宣传等法律援助活动,这样既可以增强他们的法律专业知识,又可以丰富他们的社会实践经历,同时也可以弥补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式很是严峻,许多优秀的法律专业的学生不知道何去何从,不知道怎样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最终导致大量人才资源的浪费。各个地区可以设定几个岗位由法学毕业生担任。我国目前有些省份建有村官制度,可以选拔一些优秀的法学专业的人员担任村官,这样的队伍深入农村,融入农民的生活,更有助于带动农村搞法律宣传,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这部分人员应当被重视起来,他们的潜力还远远没有被挖掘出来。另外,法律院校的教师还可以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4.设立农村法律援助站。

在农村设立法律援助站,以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民事调解员为骨干,吸收当地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热心法律援助工作的农民参加日常工作,作为联系农民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桥梁,这样就能真正帮助农民走出有法律需求但不知道找谁的困境。设在农村的法律援助站和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协调工作,从组织上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让农民掌握法律知识,了解法律援助制度。

法制宣传活动在农村有待加强,应通过各种形式积极的向农民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学教育,使他们能够掌握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农村的法制宣传活动还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送法下乡等形式开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让农民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已达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帮助的效果。

(四)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增强农民的信任度。

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关键所在,直接影响着农民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信任度。接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像办理收费的案件一样认真负责,不能因为法律援助案件不收费就草草了事,一定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若每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能将案件办理得很好,则他们就能得到农民的信任,遇到某些棘手的问题,农民也很乐意向他们请教,反之,则会收到相反的效果。法律援助提高了信任度,才会有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关注它,才能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五)提高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贫困人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和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又有条件予与和解的,我们应当进行非诉讼法律援助。开展诉讼法律援助与非诉讼法律援助并重的农村法律援助方式,可满足广大农村的村民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愿望。通过实践证明,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案件占绝大多数,我们应将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结合起来,大力发展非诉讼法律援助业务,提高法律援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全面提高农村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精神。

某些律师因为法律援助案件不赚钱而怠于从事,为了自身的利益可以背叛道德,若把物质生活放在第一位的律师越来越多,我国将永远也不会建成新农村,永远也不会实现和谐社会。因此,律师应把执业精神放在第一位;应勇敢而坚定地承担起法律援助的光荣使命,伸出排忧解难的援助之手,播散维权助残的慈爱之心,甘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之盾;应热爱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中来,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展示出新时期的执业精神。

参考文献:

[1]胡婕.政府的责任[N].人民日报,2003-10-20.

[2]曹克俊.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与思考[S].http:yfzs.省略,2004-4-12.

[3]胡婕.政府的责任[N].人民日报,2003-10-20.

[4]白皮书说.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健全[S].省略,2005-4-13.

[5]梁单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对策研究[N].现代商贸工业,2009,(12).

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4

一、以青少年法治教育为重点,推进以法育人

将青少年法治教育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都开设了法治教育课,做到了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并构建起了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新机制。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一是建立完善了师资、教材、课时、经费、考试“五落实”制度,选派了42名政治素质高、有责任感、业务精的政法干警到全县21所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工作。二是结合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等活动,积极开辟法治教育第二课堂,广泛开展主题班会、模拟法庭、辩论会、“争做最美守法少年”征文等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三是积极支持学校建立家委会,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法治宣传教育格局。今年,全县各中小学共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42场(次),上法治课50余课时,免费发放编印的《法律进学校》2300册,受教育师生达3000多人次

二、开展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一)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积极利用“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青少年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解答青少年的法律咨询,以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主阵地,在全县乡(镇)设立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中心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在每个组落实一名联络员,建立健全了“点线面”的法律援助全覆盖体系。畅通便民利民举措,对青少年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推行预约、上门服务,代为受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相关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的青少年及时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让青少年享受到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二)降低申请门槛,优化服务。对青少年申请法律援助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实现青少年申请法律援助“零等待”。对青少年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害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家庭经济状况审查。

(三)建立青少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督促承办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开庭准备工作,对群体性或影响较大、较复杂的青少年案件,由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指导或协同办理。通过陪同会见,旁听庭审,案件回访等多措并举,及时做好律师卷宗检查,以多位一体的监督模式,来提升青少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三、真情帮扶帮教,给予青少年更多司法关怀

县司法局注重保护青少年矫正对象的自尊和隐私,对其宣告不公开进行,在宣告时进行红色教育,通过讲述红色故事、解读新宪法,让青少年矫正对象潜移默化中接受爱国主义的教育和洗礼。加强与县检察院未检工作室衔接,充分了解青少年服刑人员的家庭环境、犯罪类型、成长过程、心理特点等情况,分析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制定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个案,确保矫正成果着实见效。对存在心理疾病、心理危机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对一沟通交流,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协调教育局、学校、就业处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使其更好的融入社会。

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5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 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__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切实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法律援助工作责任意识,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措施:一是实现法律援助领导工作具体化。把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壮大队伍、筹措经费等具体事项上。经常深入基层,现场调研分析,帮助解决问题。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网络。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健全工、青、妇、残、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机制,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数量,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三是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中的职能作用,规定每位律师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并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纳入律师年度执业考评体系。四是实现工作开展主动化。改变过去坐等群众上门寻求法律援助的被动做法,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加强同民政、司法等机关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掌握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对象,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6

__x区司法局按照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要求,履行职责,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能够在重要时期和特别节日协调和协助相关单位开展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活动

一是过年过节在工业区多次开展“欠薪举报”现场法律咨询解答活动及分发宣传资料、法律援助温情卡等,为外来工寻找法律途径,排忧解难提供方便。

二是开展各种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在繁华闹市、在工业区域、在便于为民服务的各种场所举行大型咨询宣传活动,采取形式多样,如融法律咨询、现场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法制猜谜、宣传资料等为一体的宣传活动,[本文作者申明:仅提供给文秘站网!]方便了各层次、各群体的需要,有效帮助群众解决各类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问题,进一步密切联系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

三是开设法律频道,通过网络上传宣传法律法规相关栏目等内容,人民群众随时随地通过上网寻找解决各类利益纠纷问题的法律途径。

二、对农民工能够降低法律援助门坎,简化法律援助程序。

我局考虑到农民工身在异地他乡,所以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要求法律援助时给予简化程序,免去出具经济困难的证明等。今年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劳动报酬案件为40件,工伤赔偿案件为18件。通过法律援助均得到合理解决,缓解了社会矛盾纠纷问题。

三、主动与各执法部门协调,形成合力,进一步促进“平安鲤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