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直接投资的优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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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的优点

对外直接投资的优点范文1

截至2007年底,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1,179.1亿美元。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平均发展速度超过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存量处于比较高的水平。而与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相比,中国对外投资的流量处于较低水平,中国开展海外直接投资的实力还比较薄弱,海外投资企业数量、每年海外投资的金额与海外直接投资的累计总额都还比较小。而且,中国的海外投资大多数为中小型项目。在《财富》杂志公布的2008年全球企业500强中,仅有35家中国企业,且排名大多数位于下游。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战略研究

1.以资源开发型产业作为突破口

我国现在还处于对外直接投资的起步阶段,并且大多数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从资源开发业—制造业—第三产业为主的发展过程。同时,由于国际投资环境日益改善,资源开采业对外投资的环境极为优越。对于一些行业,如采矿业、林业、石油开采业,世界上一些国家资源的供大于求,我国企业应该因地制宜的到国外去投资,开采、加工和运回国外的资源以满足国内需要。

2.以制造业和贸易替代为海外投资重点

对我国现阶段的优势型对外直接投资而言,投资重点应放在生产能力过剩、拥有成熟的适用技术或小规模生产技术的制造业上。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纺织、食品、冶炼、化工、医药、电子等产业上形成了一定的比较优势。此外,我国还拥有大量成熟的适用技术,如家用电器、电子、轻型交通设备的制造技术、小规模生产技术,这些技术易于为他们所接受。

3.以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为未来的重点发展方向

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应与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相一致的标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应该是技术密集型产业。通过并购当地高新技术企业或与当地拥有高新技术的企业合资合作,可以直接获取一般技术贸易和引进外资所无法获得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播回国内运用,从而加快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例如。联想集团收购IBM的PC事业部。

三、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战略

1.以发展中国家作为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区位选择

我国地处亚洲,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相似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需求偏好等使得进入障碍较小;中国的纺织、服装、家电、机械等技术成熟且竞争激烈的边际产业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市场容量大,投资机会较多;还可以利用东道国享有的优惠贸易条件,把产品销往第三国。

2.有选择地增加对发达国家的投资

美国、加拿大、西欧、澳大利亚及日本等发达国家是目前世界上对跨国投资者最具吸引力的地区。因为其拥有优良的投资环境:经济发展水平高,科技发达,基础设施完善,社会稳定,投资法律法规健全,金融市场发达,各类人才丰富,是对外直接投资的理想场所。对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把掌握的高新技术反馈回国内。

3.积极谨慎地发展对独联体和东欧国家的投资

这些国家正处在经济改革过程中,急需外国在那里进行直接投资。这些国家拥有仅次于发达国家的工业基础、民众的教育和工人的技术水平,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广阔的市场,但是其产品出口能力较差,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中国产品物美价廉,比欧美产品更适合于该地区的市场需求。

四、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选择战略

1.重点发展具有垄断优势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其直接的效果是创造经营的中间产品的内部市场,避免外部市场交易的风险;使资金的转移、税赋的合理避逃有了通畅的渠道;同时降低了谈判、询价等交易成本;保证本企业的技术、技能等不外泄,以持续获得利益。对资源寻求型的投资还可以保证母公司所需资源的稳定来源。

2.大力发展具有经营特色的中小型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目前世界上的跨国公司大部分却是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主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由于其拥有独具特色的生产经营优势。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都具备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劳动力成本低,产业转移产品的原材料等要素价格也比较低廉;产权关系明晰的基础上形成了简明高效率的组织结构优势;拥有符合当地市场需要的实用技术。

3.促进企业集群的对外直接投资

根据迈克尔•波特的竞争力理论,一个国家的成功是来自纵横交错的产业集群。国内有大量的企业集群地,如宁波的服装、北京中关村的电子产业等。充分利用“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体选择的重要战略。从跨国公司成长的角度看,

企业集群可以作为一跨国公司成长发展过程中内部化优势的一种替代。

五、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的选择战略

1.根据跨国公司的投资目的制定投资方式的选择战略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主要是寻求国外的自然资源和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自然寻求型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应以合资为主,有利于冲破对于自然资源开发的控制以及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学习型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应以并购、合资为主。这种进入方式能够直接获得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利用东道国的人才资源培养自己的人才,掌握先进技术,充分提高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

2.根据中国的行业特性制定投资方式的选择战略

一些中国有优势的行业在进行产业转移的时候,中国跨国公司应该以新建企业和合资进入方式为主要进入方式。现阶段,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制造业和机床、自行车、钟表等机械加工业是中国技术方面比较成熟的,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具有投资优势,这些行业投资市场主要是经济技术水平与中国接近的发展中国家和某些发达国家。

3.根据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制定投资方式的选择战略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应以新建、合资为主,有利于发挥这两种投资方式的优点,避免并购、独资的劣势。选择新建和合资方式可以节约外汇资金,有利于利用当地企业的市场开发优势尽快占领市场、弥补新建企业所需时间较长的不足,新建投资风险相对较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对新建合资企业比较欢迎。

参考文献:

[1]江小娟,杜玲.对外投资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经济研究参考,2002,(73).

[2]陈波,荣飞琼.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战略选择[J].统计研究,2008,08.

[3]冼国明,严兵.全球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与前景[J].国际经济合作,2007,(1).

对外直接投资的优点范文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开始腾飞,大量外资涌入中国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我国开始进行对外投资。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经济改革的十五项措施》第13项规定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由此,中国企业跨国直接投资拉开序幕,截止到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诶投资净额已达到746.5亿美元。于本世纪初才开始飞速发展的IT产业作为一个高速发展的高科技产业,在国内高速发展的同时,在国外也渐渐开始扎稳脚跟,截止到2011年,IT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已达到77646万美元,华为,海尔,中兴、TCL等企业作为中国IT产业的佼佼者在国外市场发展迅速。但是中国IT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绩效到底如何,但是投资就是有目的的,或取得利润,或获得市场占有率,或学习先进技术等,IT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否对投资企业或者整个IT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换句话说中国IT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绩效到底如何,这就是本文需要探究的问题。

二、中国IT产业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根据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份额的不同分为设立子公司、合营与联营三种方式。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合营公司是指本集团与其他一方或多方团体在合同约定下共同控制其经济活动的实体。联营公司是指本集团可以对其管理施加重大影响,包括参与财务及经营政策决策,但并非控制或联合控制的实体。

设立子公司是我国IT产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在本文调查的22个有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样本中,其中有17家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仅有在海外设立子公司这一种,在另外5个拥有两种投资方式的企业中,设立子公司的投资方式占到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80%以上。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IT产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截止到2010年,我国IT产业对外直接投资净额达到50612万美元,IT企业在2010年末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前五十家公司中占据6席,在2010年末中国非金融类境外企业资产总额前五十家公司中占据4席。华为是近年来电信产业海外经营的主力军之一,华为的2008年业绩报告显示,在230亿美元的销售收入中,海外市场的收入比重已经达到75%。华为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00多个国家,服务全球运营商50强中的45家及全球1/3的人口,华为在海外设立了22个地区部,100多个分支机构,在美国、印度、瑞典、俄罗斯及中国等地设立了17个研究所,在全球设立了36个培训中心,为当地培养技术人员,并大力推行员工的本地化。

三、中国IT产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微观绩效分析

(一)指标与数据来源。对外直接投资绩效的评价,是对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事后评价,是对对外直接投资经营状况的考评,主要用于对决策行为是否正确提供事后的检验。企业经营效益水平主要表现在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水平、风险能力、偿债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方面。本文中反映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水平、风险能力、后续发展能力、偿债能力的指标分别是总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综合杠杆、总资产增长率、营运资金对资产总额比(短期偿债能力)和资产负债率(长期偿债能力)。

从全国IT产业排名前70的企业中选取其中已经在国内上市的公司查询整理最终得到42个样本,其中22个是有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样本,另外20个是没有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样本。样本数据是查询整理得到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各企业相关指标数据。

(二)实证分析。第一:样本数据分析方法。分析采取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为将有无对外直接投资设为虚拟变量Z,分别对Z和6个指标进行回归分析;第二种方法为将42组数据分为两类,一类为有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另一类为没有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分别对两类的6个指标进行均值比较。以第一种方法为主第二种方法为辅,从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分析,最后综合两种不同方法所得结果得出结论。

第二:回归分析。首先,设定虚拟变量Z,将有对外直接投资设为数值1,无对外直接投资设为数值0。其次,将六个指标总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综合杠杆、总资产增长率、营运资金对资产总额比率、资产负债率分别设定为Y1,Y2,Y3,Y4,Y5,Y6.最后,分别对Z和Yi进行相关性分析。所得结果如下:

表1部分IT企业FDI与效益指标相关分析结果

据上表分析Z只和Y3具有中度相关关系,说明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和风险能力有相关关系,下面单独对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与综合杠杆进行OLS回归分析。

提取42个指标中22个有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数据,对对外直接投资额和综合杠杆指标进行简单的一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如下所示:

表2FDI与综合杠杆回归分析结果

由回归结果可以看出,X对Y3的贡献系数为1.67E-10,虽然对外直接投资额与综合杠杆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但是前者对后者变化的贡献非常小。

第三:均值分析。第一,将42组数据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有对外直接投资,第二类为没有对外直接投资。第二,求出两组均值,得到如下结果。

可见出总资产周转率第一类略高于第二类,综合杠杆第一类显著高于第二类外,其他4个指标均为第二类高于第一类。

综合以上结果可以看到,对外直接投资对企业的效益指标并无明显影响。

(三)结论。从对42个IT企业样本的分析可以得出,IT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并没有起到促进经营效益提高的作用,相反,对外直接投资对企业的经营效益起到了负面的作用。

四、中国IT产业对外直接投资绩效不佳的原因分析

(一)投资规模太小。由于固定成本和沉没成本的存在,投资收益受投资规模的影响。投资的规模太小,交易成本较高,抵抗风险的能力也较弱。尤其是在跨国经营中,成功的企业一般都是大型企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规模经济效应。

从全球来看,中国跨国企业的总体规模较小,而IT产业中除了中国移动等个别的国营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为私营企业。2012年中国100强企业排名中,除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前二十位外,其他IT企业大部分位于60名之后。从整个产业来看,2008年IT产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仅占同期总资产的0.5%,绝大多数IT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规模非常小,很多公司在海外只有一到两家海外子公司。而海外投资活动非常活跃的华为投资规模也有限,2012年的年度报告显示华为主要子公司在海外只有5家,2011年中兴对外直接投资额仅占其总资产的0.8%,同期的TCL为1.2%,中国联通8.4%,海尔也仅为5.2%。

(二)技术和经验不足。IT产业作为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不足30年,从零开始的中国IT产业前期发展靠的是国外技术引进以及自我创新。然而可以引进的技术是有限的,国外公司对一些核心技术的管制措施对技术引进形成巨大障碍。后续发展需要的是本国的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依靠的是创新人才,由于IT产业起步较晚,中国的创新人才储备非常少。近十年来的中国IT产业对外直接投资步履维艰,在发达国家建厂销售,是在用弱势的中国产品与国外已经成熟的产品进行竞争,虽然在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环境有所改善,但是总体来说,包含大量私企或民企的IT企业在规模上过小,在国外市场上难以将在国内市场形成的管理经验、客户关系、技术能力、法律保障推广到由不同发展水平和不容性质的国家所组成的世界市场。

IT企业在对外扩张过程中节约了部分交易成本,但是更为巨大的管理费用将交易成本的节省所带来的优势抹杀。包括人才培养、信息咨询在内的管理费用的上升伴随了IT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整个过程,并且国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联系较为松散,母子公司之间未能形成开发、生产、销售与财务的一体化安排,而且在未确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策略之前就开始投资活动亦会造成绩效不佳。

对外直接投资的优点范文3

[关健词]外商直接投资;外商间接投资;互补性

对外投资是指资本突破国家界限在国外的投资,按照投资主体是否拥有对投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权,可以把对外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DirectInvestment-FDI)与对外间接投资(FPI)。前者指投资者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后者主要是指购买外国公司的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以及中长期国际信贷。本文所指直接投资是指外商在华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而把股票投资和对外借款及其他外商投资作为外商间接投资。

学术上关于FDI的论著主要集中在解释成因和讨论影响两个方面。早期的FDI理论主要从微观或宏观层面出发,重在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形成的原因。微观层面如海默(1960)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基础上的垄断优势理论,雷蒙德·维农(1966)建立在国际贸易理论基础上的产品周期理论,巴克莱和卡逊(1976)等建立在科斯定理基础之上的内部化理论,以及约翰·邓宁(1977)建立在产业组织理论和国际贸易理论基础上的折衷理论(OLI);宏观层面如日本小岛清(1978)的比较优势理论。近期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宏观(即国家层面)上,主要讨论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以及提出政策建议,多为实证研究。

FPI的理论主要是证券投资理论,大都从微观层面即从投资者层面论述如何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如上世纪50年代马柯维茨的“资产组合理论”,60年代夏普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及70年代史提夫·罗斯的“资本资产套价理论(ArbitragePricingTheory)”等。近期也开始有宏观即国家层面的论述。如有学者(于永达,2000)在分析FPI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及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应力主FPI的健康发育、有序流动及相关法规的严密健全,趋利避弊。”也有人(马全军1996)考查FPI对东道国的影响。

关于国际投资的文献尽管很多,但基本上都是要么从直接投资的角度,要么从间接投资的角度去论述,而对于FDI与FPI二者关系角度去论述的则鲜有也。本文拟就FDI与FPI的互补性作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一、FDI与FPI的互补性

1.从其作用来看,FDI和FPI各有所长,具有互补性。FDI对东道国的正面作用一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引进资金,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先进技术(即技术溢出效应);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劳动生产率,带动产业发展(主要是通过竞争及企业间的纵向或横向联系来带动;提高东道国的国际竞争力。其负面的影响是外商直接投资往往会背离东道国的产业及战略规划。以1997年~2002年外商在华实际直接投资数据看,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占到了70%左右,且呈上升趋势,其中制造业接近70%,而且大都投资在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而对国家扶持的第一产业,则不到2%,对大力发展的第三产业,则仅占22%多一点,且呈下降趋势,从投资地域来说,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其中,2001年和2002年东部六省市(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外商直接投资份额为70.72%和71.36%。而西部十省市(注: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外商直接投资份额分别为3.09%和2.69%。可见外商投资也不考虑中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另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资还容易造成垄断及技术依赖性等缺点。

FPI包含对外借款和证券投资,前者作用主要在于可以利用国外资金,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其优点是资金可以自由使用,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战略的实施。其缺点是造成一定的债务负担,且其使用成本一般也比国内资金高,对国际收支平衡也有较大的影响。后者的发展则不仅有利于利用外资,而且有助于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和公司治理制度,促进经济增长如Summers(2000)认为,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有助于降低资本成本、增加投资和提高产出。另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若开放不当,又会增加其金融脆弱性,容易造成一国金融危机。

2.FDI和FPI二者互相促进。FDI对FPI的促进作用主要在于:FDI需要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大量配套设施,客观上刺激东道国对FPI的需求;FDI有助于提高东道国的竞争力,促进东道国制度的不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使外商投资更加安全,有利于大量FPI的流入;跨国公司等FDI本身需要在国际货币市场上筹集大量的资金,这从实质上来说增加了国间接投资的流量。而FPI对FDI的拉动作用则在于:大量FPI的流入,有助于受资国筹集大量资金,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如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提高吸引FDI的竞争力。

二、对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

1.政府要加深对国际投资的认识,转变观念。国际投资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许多政府官员只看到其积极作用的一面,而忽视其消极作用的一面,认为吸引外资多多益善,盲目吸引,更有甚者把吸引外资的数量当作自己的政绩来看待。政府应该从根本上转变观念,首先必须认识到引进外资只是我们发展的经济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根本目的。因此,外资的引进必须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有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创新。同样,对政府官员吸引外资的考核也应该以此为标准,重在引资质量,而不是单纯地看其引资数量。

2.吸引FDI与FPI并举,重点在吸引直接投资。FDI和FPI二者各有优点,也各有缺点,二者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因此,应该把二者结合起来使用。一方面,西部大开发战略提高基础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也需要巨额资金,另一方面,我国外汇储备充足,目前的负债率并不高,有较大的引资空间。因此,可吸收FPI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

3.转变引资措施,从税赋减免等优惠措施向改善投资环境转移。我国利用外资的成本是世界上最高的,主要以对外资实行税赋减免等优惠措施来吸引外资的,使外资税赋很低。而中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税赋极不平等。这造成了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使本来就弱小的国内企业在竞争上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同时也剌激了假外资的盛行,这实质上和引进外资的根本目标(发展中国经济的一种手段)是背道而驰的。一国吸引外资的因素很多,主要在于投资环境,包括基础设施、人力资源、政策法规、经济运行状况和社会及政治状况等软硬环境。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并不强,我国作为亚洲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东道国,主要是由于地缘、文化、和民族关系,即许多外商直接投资来源于华人。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实际利用港澳台华商直接投资份额占52.7%;合同金额占全国的52.7%。从地域来看,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主要在亚洲,而在亚洲的投资来源中,中国港澳台地区在大陆的投资占较大比重。而港澳台的投资中,近一半投资在广东和福建两省,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两个省与港澳台有较近的地缘及文化习俗等密不可分(其商喜欢在广东投资,而台商则更愿意在福建投资),而并非仅仅因为优惠政策。新晨

4.由对外资优惠转向对产业、地域优惠,并对某些行业的外资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由于对外资的税赋优惠,给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使国内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同时也刺激了假外资的盛行。另一方面,这本身也不合理,也不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民族工业的发展。因此,应把对外资的优惠转移到对产业、对地区的优惠,给予内外资同等待遇,把引资的优惠政策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发展战略联系起来,真正达到利用外资增强国力,发展本国经济的目的。同时,对有关国家安全的产业,也禁止外资的涉入,如航空、通讯、军事等。对民族工业冲击应适当限制,对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低技术含量、或者本国已经发展得很成熟的产业要限制。

参考文献:

[1]于永达:国际间接投资超前发展论析[J].世界经济,2000(6),pp57

[2]马全军:国际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J].世界贸易,1996(7),pp31

对外直接投资的优点范文4

(一)垄断优势理论1960年美国学者斯蒂芬·海默在其博士毕业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首次提出垄断优势理论,垄断优势理论产生于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如火如荼的年代,该理论认为对外投资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的不完全性,市场的不完全性主要是由规模经济、产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以及国与国之间贸易壁垒等因素造成的。而通过垄断则可以带来市场垄断优势、生产垄断优势以及规模经济优势。该理论改变了以往人们对跨国投资就是仅仅追求经营利润的固有看法,追求持续的垄断优势才是对外投资的最重要目的,该理论也因此成为了对外投资的基础理论之一。该理论的贡献在于突破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框架,深入阐述了垄断优势在促进企业对外投资方面所起的作用,但是该理论在解释产业转移方向,以及在指导发展中国家开展对外投资方面还存在不足。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由美国学者雷蒙德·弗农在其1966年所著《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一文中首次提出。该理论从侧面阐述了国际产业转移的原因,该理论将产品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稳定期以及衰退期四个阶段,当产品处于导入期以及成长期时,产品呈现出典型的技术密集特征,拥有该产品生产技术的国家具有垄断优势,生产此种产品时基本不用考虑地理位置等影响产品成本的相关因素,生产商一般都采取用本国生产,出口国外的模式。当产品生命周期进入稳定阶段时,产品的国内市场增长空间变得极为有限,拥有该产品生产技术的企业为了开拓新的市场就会选择技术转让或者国外建厂的方式来提升产品销量,这就会在客观上带来国际产业转移,但是这里所谈到的国际产业转移需要具备几个条件,一是该国家或者该国家所在的区域范围内要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二是该地区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可以顺利的进行该产品的生产,三是在该地区进行生产要能够有效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当产品生命周期进入衰退阶段时,技术优势已经不复存在,产品的同质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产品竞争优势的建立主要依赖于产品成本的降低,这就进一步的促进产业向具有更低生产成本的地区转移,在该地区生产的产品再被返销到技术输出国市场。该理论通过将产品的生命周期理论引入到国际资本流动过程中,动态的分析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对资本流动的促进作用,该理论为企业进行跨国投资时机选择做出了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却无法解释并不具有技术优势的国家的对外投资行为,同时也无法解释产品尚未进入稳定以及衰退期就进行产业转移的行为。

(三)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英国学者邓宁于1977年在《贸易,经济活动的区位和跨国企业:折衷理论方法探索》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产业转移取决于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以及区位优势,所有权优势往往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规模经济导致的优势,一是企业占有的无形资产带来的优势,这包括技术、品牌等方面。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凭借所有权优势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企业拥有内部化优势的原因在于外部市场的失效,主要原因是因为贸易壁垒、交易渠道不畅以及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区位优势是指东道国在地理位置、自然资源、政治经济制度等方面的优势,投资国只能被动的加以接受或者利用区位优势而不能被改变区位优势。该理论认为产业转移要综合比较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以及区位优势,这样才能带来充分发挥产业转移的优势。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克服了传统对外投资理论只注重资本流动的不足,通过将区位选择、对外贸易、内部交易等几个方面结合起来,为研究国际资本流动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但是尽管该理论汲取了诸多有关产业转移理论的优点,但是却仅仅是从微观层面以及静态层面对产业转移进行研究,缺乏宏观以及动态的分析。

对外直接投资的优点范文5

80年代以前的状况

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对于本国领土上的一切人和物,除国际法上规定的例外外,都享有排他的管辖权。[2]据此,主权国家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绝对的管辖权和监督权。资本输入国作为主权国家,能规定其领域内有关财产取得和转移的一切事物,而且有权决定其境内法人和自然人从事经济活动,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非法行为。[3] 所以在外国投资范围内,对外国人的商业活动范围,加以一定的限制,入对某些企业不准外国人经营,只允许本国政府经营,或本国国民经营,或本国国民的经营管理,或外国人可以参加某种企业,但参与权或股权需低于本国国民等等。这也并不违反国际法原则,而且是国际法所公认的合理例外。[4]

各国外资法一般都不在资本输入国所有经济领域内对外国投资者给与完全的国民待遇。资本输入国为了确保外国投资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必须对外国投资的范围加以限定。一方面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部门保留在政府和国民手中,另一方面,将外资引导到本国亟待发展的行业和部门,使外国投资于本国经济发展目标一致。因此,各国采用法律规定,或投资指导目录,货采用许可证的方式,允许或鼓励那些产业部门投资,限制或禁止那些产业部门投资。。

这些限制或禁止的产业部门,可以说主要是服务贸易的部门。[5] 由于服务贸易,尤其是通过资本流动实现的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涉及一些直接关系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政治与文化等敏感问题。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现实很强的垄断性。[6] 也就是说,由各国政府几乎拥有完全垄断性质的,或给与特许经营的公共事业,如城市供电、供水、燃气、公交、地铁或产业如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某些基础产业如车站、机场、码头,[7] 在80年代末以前,几乎都是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8]限制或禁止投资的措施范围很广,主要是与市场准入有关的措施,这一类措施是开业权问题,它是对进入各国建立各类服务性公司和机构加以限制或管制,乃至禁止。从限制和禁止的措施看,具体包括:1、对于国内特定的服务业部门或公司,完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2、对服务业投资的地域限制;3、对服务业投资的公司数量限制。

发达国家外资准入限制的范围较小。外资禁入的范围主要有国防军事、通讯、宣传部门、公用事业、交通、银行等。如美国在通讯、航空运输、沿海运输、水电、原子能、银行业、保险业等领域做了限制性规定。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在本国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服务贸易行业进行禁止或限制,如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凡对国家至关重要的事业、企业并关系到多数国民的生命者,如港湾、公用发配电、通信、海空运输公用铁路等,不允许外资全面控制。泰国外资法禁止向政府专营的武器、烟草、铁道、港口、国内民航等部门的投资,凡属限制外国投资的部门,外资一般只占少数股权,而且需经过严格审查。 巴西禁止外资在航空沿海运输、新闻、电力等部门投资。

80年代末期后的变化

由于国家本身的目标可能发生变化,新技术的发展使政策失去了对投资的控制力,各国看到保护措施的代价高昂,以及其他国家为采用开放措施反而取得成功,促成各国调整本国服务贸易开放政策。

服务贸易问题引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严重关注,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并在1994年最终达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惠国待遇和逐步自由化等方面的规定,大大推动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影响国际直接投资法的变化。从国内法看,近年来,许多国家日益认识到外国直接投资有间接投资不可替代的优点,均修订了外资法中歧视性规定,自由化倾向越明显,随着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全球性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区域形成共同的政策标准。[9]至1996年止,65个国家(10个发达国家,55个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中采取了98项有利于自由化的政策[10].从双边关系看,90年代以来,各国为签署对保护和促进的双边投资协议。到1996年6月已有将近1160个条约,约有2/3时90年代缔结的。在多边层次,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缔结区域性公约,实现投资自由化。联合国、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也在努力促自由化进程。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影响

进入90年代,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在世界经济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江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延伸至服务,它包括了除政府服务采购外的索由服务贸易,并将要素移动服务作为自由化的重要目标。服务贸易的定义不仅涉及跨国境的服务消费和提供, 也涉及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通过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因此,也必然涉及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自由化及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由于涉及12大类、155个细分的服务分部门,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直接投资及投资法也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

1、《服务贸易总协定》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都参加服务贸易总协定,实行不同程度的自由化,尤其是公共设施、运输、电讯、金融及保险等服务设施的现代同时促进9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都在进行民营化改革。

2、关贸总协定要求与建立国际直接投资形式的商业存在联系在一起的资本移动自由化,从而在另一成员国境内由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提供服务。关贸总协定,对于成努开放得的服务业内的,经批准建立机构的国际直接投资,在未经世界贸易组织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对其实施限制(包括对流动资产交易的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因而,就资本而言,关贸总协定模糊了资本与流动资产交易之间的区别,如果一国就建立外国服务机构做出了公开承诺。则对投资的影响是巨大而积极的。

3、《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当需要资本提供服务时,资本必须能自由过境转移,这必然会促进国际直接投资。如有关市场准入的16条注释中规定:“若一成员在有关通过第一条(服务贸易的定义)提供服务的提供服务的事宜方面做出承诺,并且这种资本过境转移时服务本身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则该国也因此承诺,允许此种资本移动。”该规定那个模糊了资本与流动资本交易之间的区别。因为资本的国际移动时服务贸易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从另一角度,他代表了一种对经常项目(资本交易项目)没有影响的资本移动,对资本移动自由化由积极影响。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制订之前,关贸总协定对于国际贸易自由的推进和努力主要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对服务贸易一直未进行统一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诞生为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和保障,它确立了通过各成员国连续不断谈判,促成各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服务贸易总协定》促成发达国家基本消除对国际直接投资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政策的调整。[11]

二、发达国家基本消除对国际直接投资的限制

1、关于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与公司建立的限制的减少

通常对外资的限制表现为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与公司建立方面的限制,消除这类限制是对外国直接投资全部开放。过去存在与服务部门的许多限制,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也逐步解除,尤其是在通信、土地买卖、空运、中介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自由化程度较高。尽管如此,仍有不少发达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一些产业部门仍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这里需指出的事,许多发达国家使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在一体化组织内部也在积极推进国际直接投资政策的自由化,例如,欧盟成员之间的限制很少。

2、 国际直接投资所有权与控制的规定较少。

发达国家在绝大多数行业已经放弃强制性的拥有多数或少数股权作为限制对外直接投资的规定。但是,股权限制仍作为限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某特定行业的一种手段。发达国家有利利用股权限制控制产业的私有化程度,或限制其进入还没有完全开放的服务行业,如通信、广播、空运。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具体承诺、对等谈判基础上开放服务贸易。所以,许多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仍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某些行业,以及进入的公司数目进行限制。例如在银行、保险、专业、服务、通讯、空运、广播电视等行业。经合组织的调查表明,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对特定领域的投资,以及空运、海运的投资都加以限制。有9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希腊、日本、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美国、)对采矿或自然资源开发加以限制;有18个国家限制外空公司从事银行或金融服务;有8个国家对无线电、电视、广播或出版部门的外方控股公司进行限制。

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政策的调整。

(一)、放宽对国际直接投资流入的各种限制

1、 进一步减少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予公司建立的限制,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国内工

业,一般都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国内一些行业及公司的建立建加以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讲,任何对国家直接投资的限制都是武断的。因为特定领域的措施和政策往往具有一个以上的目的和效果,在是始终并不一定能实现其政策目标。为此,发展中国家页充分认识到消除这类限制是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的重要标志,努力放松,甚至对直接投资流入的限制。各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减少对外资禁入的行业限制,事的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及开业较以前更为容易,各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修改外资法,一放宽对外资的准入,一种是在所谓外资进入“积极清单”(Positive List)上增加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另一种方式是减少原来禁止外资进入的“消极清单”(Negative List)上的行业,只要是服务行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值得注意的事,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通过外资参与本国对于公共设施的私有化进程,开放了原来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如电信等行业。

发展中国家保留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重大利益而采取的国际直接投资的某些限制。一般这些考虑被视为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一般原则的合理例外,并且在近期也不可能回消除。但以此为目标事是限制的领域较少,主要由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少数服务行业,一极少数资源开采业。

2、 对国际投资流入所有权与控制的规定趋于放宽。

90年代以来,以强制拥有多数或少数股权作为限制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的做法逐渐减少,许多发展中国家现在基本允许外国公司拥有全部股权。但是,股权限制人作为限制国际投资进入某些行业的一种手段。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进入银行、保险、专业服务、通讯、空运及广播等领域的股权限制,或规定外国公司数目。另外,一些国家规定的国际投资逐步退出要求和与利润再投资的有关规定,都已基本撤销,如印尼。泰国、拉美国家。

3、 经营限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服务外国公司建立后,为了减少外国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益,对其经营活动实施限制,如要求优先聘用当地人员和当地成分要求。这些限制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约束,使发展中国家成员作了相应调整,大大放宽了这方面的限制。目前仍存在的经营限制主要集中在外资公司经营业务方面的限制。如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允许外资金融公司经营东道国本币业务。

4、 授权和汇报。

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非洲国家趋向于用简单的登记程序来取代原来的对外资禁入的审批要求,当然,对于外资进入某些特定的具有战略地位的服务产业,如银行与金融业、航空运输、广播及电讯业或者通过兼并或收购〈M&A〉方式进入,各国都有一定的审批要求。发展中国家保留一定程度的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的审批制度,如对进入特定服务行业或参与某些经营活动,投资额超过一定数量须经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 结论

联合国贸发会议《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表明,90年代以来,全球投资政策自由化是大势所趋,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表现为消除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消除限制或歧视性待遇的进程,另一方面表现为与服务业直接投资者都有关的制度的建立,亦即外国直接投资法规、政策的国际协调,规范,所以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随着与之相适应的,或是事实上作为其条件的各种法律和政策的出台。

注释

[1]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解释,所谓外资[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减轻或者消除所谓的市场扭曲(Market Distortion)的影响,造成市场扭曲的原因可能是外资法中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措施(例如外资进入及经营观念方面的障碍,也可能是外资法中有关给与或不给与外国投资者某种优惠措施及补贴。的规定),(2)提高给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例如给与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3),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的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营(例如制订竞争规则,信息披露规则)(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世界投资报告》)

[2] 陈安:《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2页。

[3]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

[4] 海德:《国际法》,第650页以下。哈克任斯:《国际法汇编》转引自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

[5] 参阅杨鹏慧:《世界组织法框架下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研究》,《投资研究》2000年10月,第44页。

[6] 陈已昕:《国际服务贸易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页。

[7] 张昕竹:《中国规制与竞争理论和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8] 例如“公用事业(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各大类均有)、航空《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11类第c项)内陆运输(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11来第DEG项)电讯(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2类)国际与武器弹药(批发、小总贸易和零售)(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2类第4大类)印刷(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D类第F项)无线电和电视(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二类第D小项)投资银行、保险、商业银行(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7类第B项,原子能、石油(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1类第F项。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4类。)

[9] Jeswald Salacuse,Foreigh Investment law and Regulation,1997)

对外直接投资的优点范文6

【关键词】 海外直接投资;海外税收筹划;税收政策

2008年9月17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公报表明:2007年中国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376亿美元,境外纳税总额29.4亿美元,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出口额1189亿美元。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流量)265.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5.3%。投资存量突破1000亿美元。我国境外投资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快速增长。公报显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到国外开展投资活动,这不仅提高了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增强了综合国力,而且也为世界的共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开展企业海外投资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断增长,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规模较小,进入国际市场晚,竞争力不强,在其进行对外投资时面临的问题是多样化的。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我国的跨国集团将得不到进一步的发展,且不断增加的企业也不再容易走出国门。国家需要运用一系列更为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规范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拓展境外市场。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因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导致了投资在来源国和所在国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是企业跨国公司面临的最突出的税收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应对跨国企业所得的来源、渠道、种类、数目等进行筹划,减轻税负。为了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我国跨国企业应借鉴完善的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各国各地区的税收政策及税制差异,进行合理合法的国际税收筹划,追求全球范围内总体税负最小。

二、开展海外直接投资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国际税务筹划行为涉及两个国家以上的税收政策,其产生是基于各国间的税收差别。一般来说,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越复杂,税负差别越明显,对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1.由于各国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不同,各国税制相互间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可以被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税收筹划。

(1)税率不同为企业选择投资地创造了有利条件。不同国家或地区税率可能相差很大,有的税率很低,有的税率很高,企业多选择税率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2)计算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不同规定使得课税依据有所不同。企业要了解各国的税基情况,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分期收款销售利润,使得总体税负最小。

(3)各国使用的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互间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重叠或者漏洞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有利条件。

(4)各国为吸引投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使得企业得以选择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一般发展中国家政策较优惠,范围也较广,而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于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我国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投资项目选择。

2.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会越来越多。这些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优惠待遇,这也是企业选择海外直接投资地区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3.在经济全球化下,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负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也有所加强。

由此可见,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面对错综复杂的税务环境,跨国纳税人必须制定相应的税务计划来减轻税负。

三、开展海外税收筹划的策略

在制定全球纳税优化决策的过程中,跨国企业一般会利用国际避税地的有利条件和本国的延迟纳税优惠,将转让定价、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等手段综合使用,以减少东道国和中介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以及母公司居住国对海外所得利润征收的所得税。

1.坚持企业全球利润最大化原则。考虑节减税收和企业综合利润最大化,将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现期财务利益和未来财务利益综合考虑,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不能局限于仅获得眼前的利润。

2.选择适当的地域以避税。跨国企业可在避税地享有税收优惠,除了考虑税收政策外,选择的避税地还必须具有政治和社会稳定、交通和通讯便利、银行保密制度严密、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等特点。企业还可在国际避税地利用延期纳税条款。企业可以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地子公司,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税款的延期时限越久,获利就越大。

3.选择合适的公司组织形式。设立分公司的优势有:分公司最初几年的资本预算亏损可以直接抵免母公司的盈利,减少公司全球总税负;分公司向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一般可以用来抵免母公司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重征税;分公司的税后利润一般不计预提税,而子公司的股息汇出要征收预提税。设立子公司的优势有:子公司是法人居民,可以享受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优惠。

基于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各自优点,企业在选择也也要考虑投资时段、法律地位和国际税收协定等因素。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的初期一般存在亏损,可以先设立分公司,以亏损冲抵利润,以减轻税负,当生产步入正轨后可以建立子公司,以避免汇总纳税所承担的较高税负。分公司在东道国注册没有复杂的手续,政府对其业务活动的管理也较松,而子公司建立的法律手段比较复杂,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跨国企业可以签订了税收协定的两国中的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可以享受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从而将利益传递给跨国企业,使其间接得到额外的税收收益。

4.有效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充分发挥税收协定的作用,最大程度争取我国企业在缔约国投资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完善境外投资所得的税收抵免制度,允许企业在境外所得履行纳税义务时,采取合理的方式避免境外负担的所得税税款,为企业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5.实施转让定价。跨国企业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下降导致的税负减少幅度要大于低税国税负的增加,最终结果使得跨国企业整体税负下降。

6.利用东道国税法的缺陷避税。包括税法条款过于具体、条文不一、不严密不明晰等缺陷。若东道国税法内容过细,则会造成税率高低不同、税收优惠范围变化和税基宽窄不一等,这位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若东道国税法对统一课税对象作出不同规定,企业可以从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项。

7.利用东道国税收征管的不完善避税。若东道国不采用“引力原则”,则企业在东道国直接采购的原料或销售产品所得与其常设机构无关,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企业还应考虑在其他国家的退税规划的时效和成本,以获得出口退税优惠。

8.提高跨国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效率。学习先进的财务管理手段,提高相关人员素质,使其适应东道国的税收法规要求,降低内部人员衔接和配合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体来说,为了使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得到更好的税收筹划,要全面考虑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综合考虑投资东道国的税负水平、优惠政策等,以及选择合理的投资时段和投资地区。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内外结合,是企业真正的利用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提高国际竞争力,在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支持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的优化与完善

1.税收政策的完善关键在于使其能够最大程度上消除国际间的重复征税。OECD范本和UN范本是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两个范本。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且较偏重于发达国家。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责任与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在一起,争取全面修订这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重构国家税收规则。

2.我国目前税收抵免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不能给海外直接投资带来较大的优惠,应对其进行调整。抵免限额计算应做进一步细化,允许扣除的为取得该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应进一步明确,税法应该细化与境外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的配比。我国目前统一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法,使得超限额结转只能分国进行,不能以一国的抵免限额余额去抵补另一国的超限额部分。对在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的税额的抵免限额,应允许企业在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两种方法中选用其一,避免影响企业海外投资的动力。由于我国税法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规定的纳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因而存在抵免时间问题,应尊重东道国的税法规定,同时可以采用化年为月、按月预缴的方法。

3.应实行税收饶让,提高我国企业进行进外投资的积极性。以往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多数情况下我国没有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我国的境外投资者不能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为使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真正惠及我国的境外投资者,我国政府应该给予税收饶让。

4.构构建适应我国现实情况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完善的海外投资税收激励制度。我国现行的海外投资税收政策是一种缺乏投资导向性的无差异税收政策,对海外投资没有明确的激励作用。我们应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经验,从所得税、关税和税收协定等方面设计鼓励海外投资的具体措施,明确税收政策对投资的产业导向和地区导向作用,利用税收优惠鼓励资本输出。

5.加强海外投资企业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如向企业提供东道国税收制度的咨询服务,多渠道拓展跨国涉税信息的交流和协作,推进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制定境外投资业务税务管理的操作规程,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以提高企业抵御境外投资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苑新丽.国际税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张京萍.李敏.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J].税务研究.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