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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质量管理范文1
正文:
0.引言
随着房屋建筑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多以及质量、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性、施工管理显得越发重要,监理工作的开展显得越发必要。但是,我国关于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施工队伍、管理队伍水平无法保障。对此,本文以我公司所参与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监理工作中的现状为例,探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现场质量管理途径。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状
1.1施工队伍、管理队伍水平无法保障
在以前,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普遍是由以往的工程施工企业来承担,在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装备以及管理能力方面均有一定的保障,在专业设备与人员等方面也较为完善,每一个方面的工作都基本可以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与标准,参建企业相对而言会更加主动的沟通、协调,尤其是在施工质量方面相对较为容易控制。但是,近些年伴随着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各种大型、中型、小型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数量不断增多,导致关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数量也在不断提高,这一些施工队伍相对于以往的企业而言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尤其是是在施工技术、管理能力、协调主动性、质量管控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制约性,导致在实际监理工作中很难保障监理效果。
1.2业主对于监理工作的认识不足
建设工程当中的建设监理属于一种强制性的管理主体介入,不仅属于国家对工程建设质量给予的一种宏观管理措施,同时也是保障业主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但是,当前有许多的业主对于工程监理的重要性以及意义认识并不全面,许多认为是一种额外且不必要控制措施,同时还有人认为监理属于上级部门应付建设流程备案所事实上的一种管理措施,大多数都是将监理部门当做是质量检查部门对待,在实际的监理权限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无法发挥相应的监理作用,在实际的工作中业主普遍监理部门属于为自己工作的雇佣部门,需要考虑“我”的经济效益并进行服务,所以在面对实际问题时都是应用自己的主观意识解决问题,导致工程建设效益比较低,甚至会出现施工安全事故,但是出现事故之后又监理部门又负责承担责任,最终导致恶性发展循环。
2.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现场质量管理途径
2.1设计并实施完善的监理制度,实行责任管理制
管理制度是监理工作实施的规范和标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工具”,相应的健全的制度能让管理有序进行,项目建筑工程也会有条不紊的进行。如果出现什么问题,或者难以判断的事情,就可以依据项目管理制度条例,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因此,可以说项目管理制度是建筑工程监理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实不为过的。对此,企业应当在监理制度方面给予高度的重视,制定全面的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促使管理行为能够逐渐趋向完善。在监理管理中还可以实施责任制度,出现问题就可以追本溯源,找到出问题的环节,这样做的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了人员的管理意识,对自己工作不懈怠,积极认真对待。
2.2加强培训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建设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监理人员是最基本的参与因素,提高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的能力能够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所以监理企业要重视对人员的管理培训,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需要对其进行定期的培训,无论是思想方便还是技术方面,都要进行到位,让监理人员能科学合理的施工,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管理的难度,降低了管理成本,同时人员水平的提高无异于就是项目水平和施工质量的提高。当然,监理人员也需要不断学习,掌握施工技术以及相关要求。例如,在外墙施工时,如果降雨量在超过了10cm/h时,便会导致外墙面形成整批水幕,这个时候的外墙面净水压力会达到70kg/m2以上,此时便极有可能发生渗漏。对此,在实际施工中如果遇到这样的现象,监理人员需要及时进行管理和干预,从而保障现场施工质量。
2.3针对业主特点完善工程监理行为
伴随着施工技术的不断改进,许多业主对于施工技术也存在疑惑的情况,导致对于施工进展、施工效果等存在着错误的理解,无法准确判断施工状况。对此,根据社会对于监理部门的定义,监理部门需要为建设部门提供专业的安全、质量管理以及技术服务支撑,需要从多个角度、整个过程满足工程项目的建设需求。监理部门需要拥有一整套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且具备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与能力,在技术与管理方面均有一定的保障。对此,监理部门需要从自身角度着手,在硬件方面具备和企业资质相关的监理能力,拥有一批经济丰富、专业技术能力强、职业道德优秀的监理队伍,同时在工程监理的同时,帮助建筑企业提供一定的决策性帮助。例如,在房屋建筑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的任务不仅仅是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督与管理,同时还需要为业主提供一些专业性的建议,例如某一些施工方案不适用于本建筑时,需要及时提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整改或应对措施,从而确保现场质量管理更加有效。
3.结语
综上所述,上述所指出的关于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问题相对较为片面,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方法、模式以及质量要求等方面的不断改变,监理工作必然会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对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监理部门强化对房屋建筑工程的重视度,同时采取行之有效的、规范的方式对房屋建筑工程每一个阶段给予严格的管理与控制,从而保障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能够按时、按量竣工。
参考文献:
[1]曾国顺,李先镇,沈扬.监理工作在向家坝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作用与成效[J].水利水电技术,2015,23(s1):30-34.
工程监理质量管理范文2
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的南水北调监理工作已基本结束。文章总结了监理工作中质量管理的特点和经验,从制度建设、管理手段、具体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同时结合南水北调监理质量工作的认识,提出了新形势下对监理质量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
南水北调;监理;质量;特点
1前言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一项跨流域、跨省市的特大型水利工程,南起湖北省丹江口水库、北至北京市颐和园的团城湖。工程重点是为河南、河北、天津、北京、4个省市沿线20多座大中城市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并兼顾沿线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用水。中线输水干渠总长达1277km,向天津输水干渠长154km。中线工程可调水量按后期规模完建,正常蓄水位170m条件下,考虑2020年发展水平在汉江中下游适当做些补偿工程,保证调出区工农业发展、航运及环境用水后,多年平均可调出水量141.4亿m3,一般枯水年(保证率75%),可调出水量约110亿m3。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中标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叶县段(含澧河渡槽)工程建设监理标段,位于河南省叶县境内,总长度30.266km。工程划分为4个施工标段和一个渡槽标段,总中标价为18.831亿元。工程于2011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12月主体工程完工,2014年9月试通水。为做好该工程监理工作,中标后我院立即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现场监理部,施工期间一直保持高强度的工作,监理部常驻工地人员超过50人,高峰期达70多人。在监理过程中,我们一直坚持以合同管理为主线,以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为重点,加强协调和信息管理工作,如期完成了工程监理任务。
2监理质量管理工作的特点
2.1工程线路长、技术难点多、质量要求高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叶县段工程建设监理标段总长度30.266km。主要由明渠、渡槽以及各类交叉建筑物组成,共有各类建筑物60座。其中的澧河渡槽长860m,设计流量320m3/s,加大流量380m3/s,是总干渠跨越澧河的大型河渠交叉建筑物,采用双线双槽布置,上部结构为预应力箱型简支梁,渡槽单槽净宽达到10m。是本标段难度最大的单体建筑,也是我院设计、监理工作中从未遇到的大型渡槽建筑物;明渠总长度29406m,渠道185+545~195+473段设计流量为330m3/s,加大流量400m3/s,195+473~215+811段设计流量为320m3/s,加大流量380m3/s,设计纵坡为1/25000。明渠纵坡缓,开口尺寸大,挖方深、填筑高,坡面排水工艺复杂,填筑和面板工程质量要求高,部分渠道存在大量膨胀土,需采用水泥改性土换填。此外,交叉建筑物种类多,有不同公路等级的交通桥(含高速公路特大桥一座)、节制闸、分水闸、退水闸等,结构形式和基础处理方式多样,许多都是我院首次遇到。可以看出南水北调的监理工作是我院遇到的外界关注程度最高、技术难度最大、质量要求最高的项目。
2.2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及措施
南水北调工程是我国继三峡水利枢纽后又一重大水利工程,事关国计民生,意义非同一般。为此自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开工建设以来,除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通用的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和管理制度外,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在建设期间依据不同时段出现的问题,陆续出台了许多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这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关键点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使南水北调工程的质量管理更具针对性,也使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责任更加明晰,从制度上保证了工程施工质量的精细管理。需要指出的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两项制度是对我国重大水利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和质量终生制的细化文件,对今后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工程施工的高峰期,还创造性地开展“飞检”工作,采用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定地点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进行突击检查,有力促进了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
2.3预设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强化施工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监理工作从开始就对整个标段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了分析预判,并通过《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进行了明确。旨在通过事前质量控制手段加强施工单位和监理部自身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认识,及早开始人员培训和施工准备,明确主要控制手段和方法。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批复的《监理实施细则》从原材料的检验检测,人员和机械设备的配置、各项施工工艺的要求和质量检查与验收方法和标准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全程监理旁站,监理部总监、副总监指导、检查,监理组长及时跟踪等手段,紧盯施工质量。通过现场指示、监理文件等形式对施工不规范行为进行停工整改,并对整改过程和效果进行跟踪验收,整改合格后方能复工,使施工过程始终处于有效地监管之中,保证了各项质量标准的有效运行,较好地完成了质量事中控制的内容,保证了总体施工质量的优良率。在施工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存在的缺陷按质量缺陷等级进行划分登记,建立质量缺陷台账,制定质量消缺措施和计划,在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验收前完成了质量缺陷的处理工作,并对消缺项目进行旁站监理,保证了质量;严格执行了验收程序和评价标准,保证了施工质量事后评价管理的效果。通过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控制,保证了施工质量,圆满完成了预定的施工质量目标。
2.4加强检验、检测手段,控制主要设备、材料和施工的质量
为保证工程质量,把好工程源头关,监理部严格执行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制度。监理部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为此我院在现场设立了试验室,对进场的原材料和现场土石方、砼试块等进行跟踪检验和平行检验。一般情况下平行检测由监理部现场试验室承担,我院现场试验室无法进行的平行检测项目送业主指定试验室检验,费用由监理费支出。各种原材料的抽验数量按施工单位检验批数量的10%控制,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回填碾压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回填碾压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严格的检验制度虽然增加了监理的工作强度和费用支出,但从源头上保证了工程质量。
2.5及时进行质量记录和资料整编
针对工程线路长、技术难点多的特点,监理部吸取其它工程监理工作的经验,自工作开始就十分重视质量记录的真实性、时效性和规范性。从各级监理人员的监理日志开始,对各种质量记录和施工过程的记录内容、格式、要求等进行规范和培训。各种记录必须如实反应当时的施工状态和质量状况,对出现的问题要记录地点、问题原因、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对工序的报验、单元工程的验收和质检资料要求及时填写,规定时限。避免了长期以来重施工过程、轻资料整理的问题,施工记录滞后、质检和验收资料不及时、施工与监理记录不对应等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使得各类施工质量记录和质检验收资料如实、客观的反应施工状况,为信息管理工作和质量总结分析创制了良好的条件,也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的调查处理提供了依据。
3监理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
(1)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各种规章制度是监理质量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南水北调工程事关国计民生责任重大,关注度高。项目法人与地方政府积极协调,因地制宜地主动工作,为工程建设创制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作为国家的主管部门,本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质量管理的具体制度和规定,采取了一系列针对质量的检查手段和处罚措施,实施工程质量的高压管理,保证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成效。
(2)监理部的规范管理和对项目的高度重视是质量管理工作成功的首要条件为保证监理部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在执行我院质量体系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南水北调工程的特殊性和现场条件,对监理部的管理制定了更加细致有效的管理制度。无论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都较体系文件的规定更加细致、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同时监理部各级职务人员实行能上能下的管理,每月不同监理职级人员进行考核并将个人收入与考核挂钩,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保证了监理部的规范运行。在监理的整个过程中,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与院有关部门到工地现场指导监理工作,化解各种问题,激励大家士气,并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难题,多次派出专家组到工地现场帮助指导监理部处理技术难题,为监理部的顺利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监理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是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否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是否能够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十分重要。为了适应现场质量工作的需要,监理部通过技术交底、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对进场的监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针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理部总监和总质检师紧紧围绕监理程序、检验检测标准、验收规程、施工工序中的薄弱环节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讲座和培训。对于工地现场出现的质量问题和苗头组织各标段主要监理人员召开现场分析会,举一反三地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并要求各标段主要监理人员向各标段其他监理人员进行宣讲,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积极组织参加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的技术交流和质量管理会议、培训。这些措施对现场监理队伍总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升形成了良好的促进,为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经过本项目监理工作的锻炼,一大批业务骨干迅速崛起。
(4)检验、检测和监理旁站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关键手段工程质量的优劣需要用数据佐证,因此,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土方、砼质量的检验检测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十分重要。为此,监理部加大了跟踪检验和平行检验的力度和频次,特别是依托我院建立的工地试验室加大了平行检测力度。经统计,跟踪检验和平行检验的批次和频次均比规程规范和南水北调规定的数量有不同比例的增加,为工程质量的分析和评判提供了较为详实的依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一般均采用“旁站”监理,为提高现场质量监管的能力,保证南水北调精品工程的质量,监理部在实际操作中加大了“旁站”的力度,将“旁站”监理的手段延伸到除附属工程的全部主体工程工序施工过程,虽然增加了监理人员的工作强度和人员的配置,但对于施工质量的监管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4新形势下对监理质量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水利水电工程的监理质量控制工作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是要建立一支主要技术人员相对稳定,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的监理队伍。从多层面合理解决监理取费标准偏低和监理人员工资不断上涨的矛盾,国家政策方面应根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调整取费标准,监理单位则应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收入水平,为监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监理人员承担的质量终身责任与自身利益相协调。二是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对工程质量的“高压”管理手段,并尽可能在今后的工程中推广。在南水北调工程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了一系列针对质量问题的追究办法和处罚细则,同时采取了“飞检”和签订质量终身制责任书等手段,对质量管理的高压政策自始至终,虽然一度造成现场监理和施工人员的不理解,但作用是不容置疑的。结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落实,对质量监管工作的高压政策应该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推广。三是监理质量管理手段和方法如何改进。现有的质量控制手段主要是检查、检验、检测与“旁站”监理等,是一种较为粗放的耗用人力资本的手段,人为因素较多。结合新形势下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现代化智能控制系统的完善,如何提高监理质量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减少人为因素,使现场控制逐步与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相结合,实现有效控制,全程监管应该是今后一个时期业界研究的重点。
5结语
工程监理质量管理范文3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监理 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3(b)-0163-02
我们都知道,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与人们居住的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房屋建筑的质量管理一定要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是一项十分复杂、繁琐的项目,并且所涉及的内容很多,因此给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应该受到大家广泛的重视,可是在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中的确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使得监理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没能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发挥出真正的价值,从而让很多的工作只是停留在表面。因此文章有针对性地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进行了分析。
1 强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根据实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来看,可以很好地反映出我国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因此想要有效地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水平,就需要不断地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采用新的技术,从而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在建筑工程中,监理工作是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目前我国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理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我国有关质量监理方面的一些法律不够完善,相关的立法程序也需要改进,更是没有一个相关的质量监理目标,从而导致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理工作很难落实;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建筑市场处于一种改革状态,因此在质量管理方面还比较缺乏,使其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并且监理工作也比较随意;在当今房屋建筑工程中并没有一套完整的质量监理系统,从而信息化的渠道及传播也很单一,导致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工作无法正常实施。
2 目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问题
2.1 立法因素
对于现阶段的建筑工程而言,质量监理工作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在法律方面不够全面,使其很难落实到实际情况中,并且在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针对质量监理方面的立法也比较低,没有确定的监理要求,使其施工人员在操作时无法挥发监理工作的真正意义。
2.2 缺乏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市场处于一种改革的阶段,使其管理体系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理,却非常随意,从而让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比较缺乏。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虽然非常重视一些相关的资料,但是却没有落实到实际的监理工作中,也没有合理的管理体系,使工程的监理质量管理工作无法发挥出自身的价值。
2.3 管理信息不流通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不健全,还因为信息渠道无法流通,使其导致了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质量与形态无法保持一致,最终严重地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理工作。
2.4 缺乏安全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的安全意识不够,而且对施工现场也不够了解,使其安全的管理得到不解决,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比如:在建筑工程中,施工通常都具有动态性,其材料、施工工序时常会发生变化,从而安全无法得到控制,并且不同的施工工艺对安全管理有着不同的要求,使其让管理工作加大了难度。另外,施工的应急管理不足,并且安全事故具有突发的特点,由于应急的不足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事件发生。再就是,施工单位没有单独地设置专门的应急处理,在有突发事件的时候,导致了应急管理比较混乱,最终降低了应急的工作效率。
3 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理工作的措施
3.1 严格控制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材料质量
在房屋建筑工程中,监理人员应该融合施工设计与工程监理规范详细地审核施工设计图纸内容,并且充分地了解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房屋建筑施工前,施工单位首先应该建立一套单独记录工程的账本,详细地记录下近半年的施工材料,然后再准确地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规范单一存放,当然存放的地方一定是施工设计图纸中规定的位置。大家都知道,在建筑工程中,施工材料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建筑工程的使用情况,所以说,一定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一旦材料没有达到标准,坚决不能进入施工场地。为了可以更好地控制施工材料质量,我可以采用以下几类方法:制定一个详细的材料汇表,其中包括有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规划、规范、取样参考资料等相关的内容;在进入施工现场时,严格检查材料的质量,全面了解各种材料,为后期的工作提供有效的保障;监理人员时常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第一时间内保障材料的质量;如果发现有不合格的材料不给予进入施工现场,并且还要利用仪器进行相关检测,再做好标记,防止因为忘了而把不达标的材料使用到建筑工程中。
3.2 严格根据施工图纸施工
合格,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指标,因此要想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达标,就需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操作,使其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实施施工图纸的构思,从而让建筑工程的功能得到有效的运用。身为一名优秀的监理工作人员,首先需要掌握施工图纸中的特点,然后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中的标准进行施工。特别是对房屋建筑的专业来说,监理人员一定要结合自己专业的优势,真正地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规范,使其严格地做好工程质量工作。通常情况下,审核房屋建筑的施工图纸分为以下几种:确定房屋建筑工程的顺序,然后再根据房屋建筑的施工设计图纸尽可能地达到图纸中的要求规范,从而可以很快地找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及时解决,使其促进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提高。
3.3 有效地控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
通常情况下,房屋建筑工程别容易出现混凝土振捣不均匀、地下室渗水等相关的施工质量问题。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可以严格地按照施工管理进行控制,并且在施工结束后,仔细地审核工程的质量,如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可能就是因为房屋建筑工程是一项复杂、繁琐及工程量非常大的项目,所以监理人员一定要有效地检测到施工现场的状况,防止建筑工程有返工情况发生,最终保障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
4 结语
总而言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是施工中十分关键的一项环节,所以对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一定要不断地加强,才能够有效地防止在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隐患,从而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和我国建筑行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冯朝霞.浅析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J].四川水泥,2015(4):57.
[2] 何伟义.浅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5(13).
工程监理质量管理范文4
【关键词】工程监理;材料;质量;管理
工程材料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建筑物质量等级、结构安全、外部造型和建成后的使用功能等。因此,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理无论在建筑、安装还是交通行业均是项目监理工作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本文结合自己的监理实践,谈谈工程材料的监理与质量控制。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
由于工程材料的质量低劣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往往是非常严重并难以弥补和修复的,因此,工程中必须尽力避免发生此类问题,防患于未然。在材料的质量监理中,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施工企业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明确监理方在材料监理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我们的监理委托合同中有关材料监理的内容是相似的,即:监理方有权对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检,施工单位要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同时取样和试(化)验工作,监理方负责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当监理方的检验结果如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不相一致时,以监理方所提供的检验结果作为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合同办事,加强合同管理,以合同为依据,始终坚持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方独立抽、复检相结合,以施工单位自检为主,以监理方的复检作为评定自检结果的标准,同时还坚持目测和检测相结合,抽检和监测相结合,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相结合。改变过去只有施工单位自检为准,而没有第三方监督管理的状况。这样可以防止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
2.明确材料监理程序,制定材料监理细则
作为国际惯例的建设监理制度引入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因此要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过程中使参建各方明确监理工作的性质、方法以及监理工作程序。具体做法就是针对每个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材料监理规划和细则,明确材料监理程序。在材料监理细则中,明确材料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工作方法、步骤、手段以及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保证质量应采取的措施等。在材料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则严格按材料监理规划、细则开展工作,使材料监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的轨道。
3.审核施工单位材料计划
材料监理工程师进场后,首先了解施工单位的材料总体计划,并审核其是否满足施工总进度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使材料总体计划与施工进度相干致。在此基础上,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方提交下月的材料进场计划,包括进货品种、数量、生产厂家等,材料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月进度计划予以审核,使材料进场计划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4.材料采购的质量监理
由于最近建筑材料市场呈现供不应求趋势,钢材、水泥两大材料尤为严重,因此,凡是对计划进场的材料,监理方都要会同施工单位对其生产厂家资质及质量保证措施予以审核,并对订购的产品样品要求其提供质保书,根据质保书所列项目对其样品质量进行再检验。样品不符合规范、标准的,不能订购其产品。
5.进场材料的质量监理
在材料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现场原材料的试(化)验工作。例如:对工程中使用的钢筋、水泥要求有出厂质保书,砂石、砖等要具有材质试验单,施工用水要有水质化验报告等,以掌握其技术参数资料。同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为提高试(化)验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甲方同意监理方独立对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内容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施工单位的检验工作可在监理方指定的具有省一级实验资质的试验室中进行(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按主管部门要求),也可在监理方监督下由施工方在有临时资质的现场试验室中进行,监理方负责审核,以确认施工单位提供的试(化)验报告。
监理方应与施工单位同步进行材料的取样和试(化)验工作,监理方负责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当监理方提供的检验结果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不相一致时,以监理方所提供的检验结果作为标准。监理方在对现场材料的质量监理中,应严格按照材料质量监控流程,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合同及材料监理细则办事。
下面介绍几种主要材料的质量监理:
5.1钢筋、水泥
鉴于目前钢材市场货源紧张,施工单位难以做到大批量进货,针对来料的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要求施工单位分批、分品种堆放、贮存,并及时提供出厂合格证。在此基础上,对每批钢筋均要求做机械性能试验,特殊部位所用钢筋或进口钢筋要另做化学成分分析试验。水泥要求做强度、安定性等试验,并进行现场监督取样。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清退场外。
5.2钢筋焊接制品
绝大多数进场钢筋均要进行现场加工后方可用于工程。如钢筋焊接、成型、张拉等。下面仅以钢筋对焊为例谈谈焊接制品的质量监理。钢筋验收合格后,监理方可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加工。在施工之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其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措施交底、质量监控程序等,监理方进行审核,并要求施焊人员必须具有焊工上岗证,杜绝无证人员上岗施焊。对待有焊接操作上岗证的人员,要求对不同品种、不同焊接工艺的钢筋接头,先做焊接试件,试件经检验合格,方可施焊。
对焊接成品的质量检查是监理工作的重点,除施焊前对试件进行合格试验之外,对成品的质量监理要按监理方确认的监控程序进行。具体做法是:目测和检测相结合,首先从外观上,对如轴线位移、弯折角度、裂纹凹坑、烧伤等进行检查,随后作随机油样,坚持每200根接头取一组样品进行试验,并且始终坚持抽测时间与材料加工进度基本吻合,发现不合格焊接头,退回施工单位,并分析原因,改进技术措施,然后重新焊接,使之全部达到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严格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5.3混凝土
混凝土是工程中使用最为普遍的加工材料,它的质量不仅涉及到各种原材料的质量,而且影响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影响混凝土的因素很多,诸如,各种组成材料的计量、配合比、搅拌、运输、振捣、养护等一系列环节,均是影响混凝土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材料监理的一大内容便是对混凝土的质量监理。在混凝土的质量监理中,必须要在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均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首先审核混凝士的配合比是否正确,用于计量的各种表具、量具等是否俱全,搅拌时间是否适中,运输中是否发生离析,振捣、养护、试块留置等各环节均有施工人员专管,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重要结构必须采用自动计量设备或采用商品混凝土。并严格按照监理方提出的质量监控图进行。哪一道工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组织整改,加强管理。如杭州大厦二期工程的浇筑底板混凝土项目,监理人员在连续浇筑132小时的过程中跟班蹲点,对后台上料、搅拌、出料质量、振捣以及混凝土试块留置等均有专人管理,实行旁站监理,层层把关。根据现场配合比和砂、石的含水率,随时调整搅拌用水量,并随时检测计量设备的计量准确度,发现偏差,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加以整改。
6.试验室资质检查
以上曾提到,材料的试(化)验可在监理方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在现场(若现场有试验室)进行,也可以在监理方监督下现场取样,由乙方和监理方同时进行试验。监理方所进行的检验.一方面用于平时的随机抽检.另一方面也可以验证施工单位试数据的准确可靠。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重要的是保证实验室的资质水平和实验数据的准确可靠。
工程监理质量管理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工程质量
Abstract: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dustry from the development to the present, in 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s essential, but has not been recognized by the society, in the new situation is more complex, requires us to seek truth from facts to explore how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to ensure engineering quality.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ing quality
中图分类号:TU71
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1 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1 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1.2 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俗话说:“想要别人重视自己首先要自己重视自己”,首先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第三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1.3 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 不够合理,①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②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③新的大学毕业生,尽管他们精力充沛、勤学好问,但是他们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因此,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又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1.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
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但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错误的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产生了抵触情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凡是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强加于工程监理身上,并到处宣扬工程监理无能、无用。其结果,无形中对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近几年,社会对监理的观念有所改变,认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问题依然存在。
2 确保工程质量的解决办法 2.1 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尽管都对建设监理有一定的涉及,但是这些法规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把监理工作限定在施工阶段偏向于施工质量的管理,使人们在对监理制度的认识上存在不同形式的偏差。面对此情况,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现有法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统一对监理的认识。同时,还应对建立一些更加能促进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使工程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得以提高,促进我国监理与国际监理的接轨。 2.2 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强化自身
工程监理机构要加强监理权威的树立。①监理机构是受雇于建设单位的,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服从于业主;②监理作为一个社会职业,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所以,工程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在确保工程顺利、保证工程质量方面,是一致的。一旦有不一致出现,大多是建设单位存在问题。所以,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监理要在此过程中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把监理的权威性强化起来。 2.3 工程监理要加强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技术素质的提高
要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推进监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技术与管理的符合型人才的培养,在人才结构上,监理公司要不断进行调整,尽快引进缺乏的人才,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在职人员,面对当今社会知识经济飞速发展,应阶段性的开展有关控制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规程、标准能力的培训班,从而促进工程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及能力、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工程监理人员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提高技术素质方面来说,包括:①平时加强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②在监理单位成立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这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开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③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核要严格管理。在对监理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监理的重任。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与工程监理加强合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转变从传统的对工程监理的错误认识。不要把工程监理看作是削弱自身权利对象,去除对他们的抵触情绪。应把工程监理看作是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为他们减轻自身工作负担和压力的不可缺少的好帮手;是有利于他们为了能够随时随地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工程情况不可缺少的眼线、耳目;是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施工现场战斗员。除此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还应与工程监理监理建立相互依靠、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的伙伴关系。凡是由工程监理提出的正确的有关工程方面的意见,均应给予全力支持。让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工程监理质量管理范文6
总理 朱容基
2000年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