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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1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采用统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三)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需要注意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2
一、设立范围
采、掘、开、准备及巷修、井运、通风、机运、电运、机采、地测等井下生产和辅助单位的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以生产班组为单位设立“两员”。
二、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及权利
(一)任职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本岗位生产工艺,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隐患排查能力。
2、坚持原则,敢于抵制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行为。
3、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及时纠正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规程要求的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反馈和排除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
4、掌握一般性创伤急救知识和事故抢救方法。
(二)岗位职责
1、协助班组长每天开工前进行现场安全确认、落实安全责任制、班组安全管理和岗位工作标准,实现班组无违章、无伤亡、无责任事故。
2、承担班组安全质量员职责,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规程措施规定,严格按质量标准化、文明生产作业环境、岗位操作行为规范施工。
3、承担班组群众监督员职责,监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4、负责班组安全思想动态排查,每天下井前班前会上排查不安全的重点人。
5、协助班组长做好事故抢救工作。
(三)权利
1、发现作业场所存在明显事故隐患时,有权停止作业。
2、对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可直接向本单位或公司安管部门、工会报告,建议追究其管理责任。
3、监督集团公司赋予员工八项权利在作业现场的落实。
4、对现场违章违纪人员有权制止并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5、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行为有监督权、评议权、认可权和奖惩建议权。
三、管理方式
“两员”由公司安管部、工会双重领导并实行一体化管理。由安管部、工会共同组织培训、共同督导日常工作、共同负责考核奖惩。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培训制度
1、“两员”由安管部、工会联合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聘书,持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复审。
2、每季度至少由区(科)安全负责人、工会主席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同时,区(科)安全负责人、工会主席要根据对“两员”日常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安全培训和思想教育。
3、每半年由安管部、工会联合进行一次正规培训,并做好考试、聘任工作。
(二)挂牌上岗制度
1、每天下井前必须到区(科)值班室进行挂牌上岗,未挂牌不得下井。
2、统一佩带有“群监员”标识的安全帽。
3、上井后必须由本人摘牌,不得由他人代替。
4、“两员”挂牌、摘牌由值班人员负责督导。
(三)汇报制度
1、每天上井后必须到区(科)填写班组“两员”汇报台账。
2、对安全隐患、违章指挥、安全建议等问题要填写清楚并及时报告。
3、对发现严重的“三违”现象,可直接向公司安管部、工会报告。
(四)活动制度
1、实行档案化管理。区科要建立“两员”档案,每月将安全质量、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填入本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区科每月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安全自查活动,对“两员”所提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公司动态组织对各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安全检查及“两员”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4、区科每月由安全区长、工会主席共同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总结上月情况,部署下月群安工作重点。
5、公司每年召开一次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五)批签落实制度
实行安全区(科)长、工会主席日批签汇报制度、区(科)长周批签汇报制度。做到当天的汇报当天签批,当天落实整改,以便从中发现有价值的安全信息,责成专门人员及时处理安全问题,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对于一般隐患问题,属本单位的,由区(科)安全负责人或工会主席与单位领导沟通后,及时安排处理;非本单位问题或较大隐患问题须向公司安管部门汇报,并由安管部门负责监督解决。
(六)调整制度
对于班组“两员”工作变动、岗位调整或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由区科填写“班组两员调整申请表”,报经公司安管部、工会同意后可进行调整补充。未经同意随意调整或未经申请的班组“两员”不享受津贴,并对单位进行考核。
四、责任考核
(一)各单位由工会主席、安全区长负责对班组“两员”的日常管理考核。
(二) “两员”津贴设立、考核、奖励、解聘
1、设立“两员”责任津贴。奖励标准:对履职尽责且日汇报合格的,采、掘、开、准备等生产一线的班组“两员”每人每班×元;巷修、井运、通风、机运、电运、地测、机采等辅助单位,每人每班×元。
由区科工会负责统计、填写“班组安全质量员、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责任津贴批报表”,于次月×日前报考核办公室(公司工会活动部)。办公室会同安管部,将名单及金额报人力资源
部上帐,每月兑现并随工资发放。
2、“两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减免津贴或处罚:(1)集中安全培训不参加或考试不及格者,酌情减发安全责任津贴;(2)当月出现重伤、死亡事故的单位,质量标准化、生产(工作)环境治理不达标的班组,对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制止、不上报的,发生“三违’的,免发当月津贴;(3)上井后不及时或不认真填写汇报以及汇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免发当班安全责任津贴,并扣罚安全工资×元。
3、“两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给予解聘:(1)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不参加考试或补考不及格的;(2)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汇报弄虚作假,经帮助教育仍不改正的;(3)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相关责任者;(4)被公司和上级部门出示黄牌警告,经分析班组“两员”负有责任的。
(三)对主管领导的考核及责任追究:
1、主管安全工作的区(科)长批签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视情况考核本人安全工资×-×元。
2、工会主席日常督导管理不到位、统计审核不实、批签不及时的,视情况考核本人安全工资×-×元。
3、对发现“两员”填写汇报弄虚作假的,所在单位安全区(科)长、工会主席日常督导管理不到位,追究其责任,由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部诫勉谈话。
4、上述情况一并按照公司开吕字[×]×号(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积分淘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五、表彰奖励
(一)公司安管部、工会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两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动态抽查和考核,检查结果在公司局域网上公布,并纳入“四好”支部和工会建家考核内容。
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3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 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
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房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具备房屋安全鉴定专业能力且信誉良好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供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前款所列房屋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对受到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形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设计使用年限过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满十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每满五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前款规定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能依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同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送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纳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资料库,供公众查询。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鉴。危险房屋的复鉴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心负责。
经复鉴,属于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产权人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在危险房屋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同时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本市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采取名录推荐方式。申请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纳入房屋安全鉴定推荐名录的鉴定机构,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鉴定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四)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复印件;
(五)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材料。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予以登记并纳入推荐名录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场所、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记录并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受表彰或者因违法被通报查处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推荐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下列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二)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房屋安全鉴定作业的技术管理和鉴定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删除,不再列入推荐名录,并向其上一级资质主管部门通报其违法违规情况:
(一)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查勘作业的;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四)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信息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军产、宗教产及文物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呢?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各商户店铺相关工作人员,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包括防火安全)和文明交易负责
第二条市场安全人人有责,各商户的每位工作人员,都应在各自的商铺范围内,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条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商铺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市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严禁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必须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五条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必须接受市场主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店铺负责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六条市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确定本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保障本市场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1、负责组建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充实安全管理人员。
2、定时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本市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记录文件。
3、定时检查本市场安全管理工作,并检查考核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商铺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监督执行。
4、发生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配合相关商铺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好善后工作,落实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七条市场各商铺负责人职责
1、商铺负责人对商铺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的责任。
2、涉及相关交易的同时,一定要对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对商铺工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要了如指掌,因人而异分配工作,确保安全与效益同步。
4、定时向铺工作人员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教育。对新工作人员工作前前要进行安全教育。以上教育事项应留档。
5、教商铺工作人员爱护市场公共设施,每天要组织进行本商铺范围内公共设施检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遵守本市场消防、卫生、安全、停车等相关规定,负责落实安全管理和防火责任书中相关条款,落实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对遵章守纪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者提出惩罚意见。
7、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处理事故,并对造成事故承当相应的责任。
8、各商铺点应当在市场主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9、清理店铺责任区,白色污染,无暴露垃圾,无乱贴小广告,无私搭乱建摊棚,店铺摊位摆放整齐,干净有序,无乱堆乱放现象,垃圾桶做到日清运,不得用甲醇浸泡水发产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气体。
10、市场院内严禁机动车驶入,不能鸣喇叭。
11、市场内音响放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用高音喇叭或低音电池叫卖。
第八条安全管理检查组织与形式
1、市场安全检查(包括消防、卫生、安全、停车等),由分管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组织各商铺负责人进行,每月一次。
2、市场先关安全管理人员岗位、班组每天都要进行检查。
3、市场每年应对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运输车辆、防火防爆和防尘防毒工作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4、市场应根据不同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以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台风、防雷电等工作,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5、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6、各商铺负责人,应在各自店铺范围内进行每日巡回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处理。
第九条隐患整改制度
1、每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定整改时间、定人员负责、定整改措施。凡店铺负责人能整改的不交市场管理人员,市场管理人员能整改的不交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由公司领导进行验收。
2、对所有隐患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当时的条件无法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定期解决,并报告,还要有应急措施防止意外。
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5
一、目前档案管理现状
信息档案室2008年开展纸质资料电子化,经过7年的努力,2015年以前的勘探成果资料已基本实现电子化,电子化工作为勘探开发一体化数据库提供最基础也最重要的数据支持,对全面实现石油地质资料电子化和信息化、实现石油地质档案的企业内部共享和在线查阅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信息档案室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如下:
(一)档案的重要性未被领导层重视。领导层对档案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应的投入相对较小,在信息化时代,档案室应顺应时展需求,引进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深入挖掘档案潜在价值。归根结底,所有技术的引进及实现均应得到领导层的批准,只有从最高领导层的高度重视与直接决策,才能使档案管理从传统管理方式向无纸化办公迈进。如果没有企业领导层的坚定支持,档案管理模式变革是很难推动的。只有企业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才能避免实施档案管理模式变革的纸上谈兵。同时企业领导层要直接参与档案管理模式变革的关键环节与重大事项讨论、计划制订工作,要身体力行,亲自决策,给予实施人员与技术人员以强大的支持。
(二)电子化成果未得到有效利用。油田科技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提供档案信息为科研生产人员服务,创造价值,但由于没有合适的平台和安全策略支撑,电子化成果的阅读权限一直没有释放,档案利用人员仍然只能亲自到信息档案室借阅纸质资料,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工作进度。
(三)纸质档案借阅弊端。纸质档案借出后,超出借阅期限时,逾期未归还档案,需耗费人力催还,加大了工作量,同时一旦借阅人员的办公室调整以及互相传阅情况的发生,档案极易遗失。
二、实现电子档案在线借阅
(一)纸质档案接收。严格按照信息档案室档案接收制度,移交方提交档案时应将档案与相对应的清单各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当场清点,确认无误后签字。
(二)纸质档案整编。按照档案业务,将档案分门别类整理入不同类别中:地质档案类、工程项目档案类、文书类、专门档案、技术标准类、图书资料、全宗档案类等。本文主要阐述地质档案类,地质档案类又分为综合及其他类、测绘类、地质勘探类、地球物理与地球化学勘探类、油气田开发类、单井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实物地质资料类类。
(三)纸质档案电子化处理。电子化处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资料准备―页码标注―拆卷―扫描―图像处理―生成PDF―OCR识别―填写著录表―恢复装订―资料入库。
流程图如下:
(四)档案信息著录。一是著录项录入。根据档案不同类别在档案管理平台中输入相应的著录项,如单井类钻完井成果需要输入:档案编号、井名、档案名称、档案类型、井别、井型、井深、比例尺、编制单位、编制日期、编制人、归档单位、归档日期、归档人、语种、数量、存址、著录日期、著录者、密级、保管期限等。二是电子档案批量挂接。档案编号是批量挂接的唯一标识,通过电子档案的档案编号与档案管理平台中著录项的档案编号匹配,完成批量挂接,挂接完成之后,抽查10%的数据,对著录项与电子档案的信息匹配度进行检查,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三、档案信息安全管理方法
电子档案挂接入档案管理平台后,为了保障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可采取以下信息技术手段防止电子档案的泄密,全程跟踪监控电子档案的利用。
(一)用户认证。一是登录认证。由于单点登录在简化管理和提高用户效率等方面的优点,所以在企业业务整合时多采用其作为解决方案。用户只需要在一个信息系统中登录一次,用户登录凭证就会被保存到本地,根据保存到本地的凭证就可以访问所有信任的信息系统,无需再次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用户计算机加入域管理。根据“公司计算机管理细则”中对计算机名命名的规定(地区首字母+部门首字母+D(台式机)/L(笔记本)+AD域中的用户账号),为要加入域管理的计算机重新命名,在域服务器所对应的组织中找到计算机目录,并在此新建计算机,此时的计算机名要与要加入的计算机名一致,使用域管理员账户把计算机加入域服务器,把用户账号添加到Power Users组中,重启计算机,此时电脑已经加入域服务器中。CAS实现单点登录。CAS是实现Web应用系统是一种可靠的单点登录解决方,用户根据保存在本地的认证登录到应用系统,应用系统服务器根据用户的凭证确定有效性。CAS的实施主要包括如下步骤:第一步,创建证书,在域服务器端,使用脚本语言生成包含所有用户的证书;第二步,解析证书,在应用服务器端,解析证书中的用户名和用户凭证;第三步,用户配置,在应用服务器端,配置用户权限。二是借阅认证。为了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当用户提交借阅申请时,档案管理员需再次对用户进行审核。根据其登录时所使用的计算机名和IP地址来判断是否真实,若真实则应授权其所提交的借阅申请,如不能判断是否真实,则驳回其借阅申请。加入域管理的计算机其命名是有规则的,通过计算机名和IP地址确定计算机的存在性。
(二)WEB PDF在线阅读技术。为更好地提升档案利用率,适用流行的B/S开发模式,需要开发嵌入到浏览器中的PDF插件,实现在WEB界面查阅PDF文档的功能。主要功能包括:PDF查阅、页码选择、目录选择、页面缩放和打印等功能。
(三)PDF加密和解密技术。利用文档加密技术和加密算法,实现对PDF文档的加密,控制PDF文档有效时间,保护PDF文档的安全。一是借阅时间段控制。控制PDF文档有效时间,在有效时间段内,用户可以在线正常查阅PDF文档,超出有效时间段的PDF文档会自动被加密,以此来实现对PDF文档有效时间的控制。有效时间段分为两种:1.用户申请的时间段;2.档案室规定的时间段。用户在借阅PDF文档时可以申请时间段,如不申请时间段时,默认是档案室规定的时间段。回收PDF文档有效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安全风险或员工离职,避免信息泄露,对未超过有效时间段内的PDF文档进行强制加密,回收PDF文档阅读权限。二是权限控制。对PDF文档的查阅和打印等权限进行控制。控制PDF文档查阅权限,只能在获得认证的计算机上正常查阅,在其他计算机上不能查阅,显示加密状态。控制PDF文档的打印权限,PDF文档打印权限需要申请,正常情况下,用户无PDF文档打印权限。
(四)数字水印。根据用户在申请借阅PDF文档时所携带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用户信息、计算机IP和计算机名,利用数字水印技术,在不影响PDF文档价值的情况下,对PDF文件进行添加数字水印,以此来保护PDF文档,防止用户抵赖。
(五)全文搜索技术。依据PDF文档的关键信息,主要包含档案号、井名、档案名称、构造名称、油田名称、编制人、编制日期等档案关键字信息,建立索引表,设计分词算法,实现对PDF文档的全文搜索,查找和定位到所需信息。
(六)云桌面电子档案阅览室。由于云桌面具有高安全、低成本和易管理等优点,在搭建电子阅览室时可采用此技术作为解决方案。搭建过程分三步:第一步:服务器端,部署服务器和磁盘阵列;第二步:软件安装,安装云桌面软件和办公软件;第三步:客户端,部署云桌面终端设备主要包括云终端、显示器、键盘和鼠标。制定电子档案阅览室管理规定,制定授权审核流程,严格控制非授权用户进入。授权用户在进入电子阅览室后,在档案管理平台中可以查看所有电子档案,无需再次认证,提高电子档案的利用率,提升档案价值。
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地震工作部门协助市地震局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房屋土地、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 公里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局部地质条件较复杂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低的地区;
(四)占地面积较大或者跨越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镇、大型厂矿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地震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市地震局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中央和外省市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应当持国家地震局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到市地震局办理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七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报请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经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的,由市地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没有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局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