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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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范文1

一、基础数据情况

我所现有人员为17人,其中执业律师6人,实习律师7人,其它行政和辅助人员4人,为所内新购置电脑三台,打印机一台,完善了办公自动化条件,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全年共完成各项工作统计为:

1、义务法律咨询人数200人。

2、法律援助案件6件。

3、律师业务专题培训班4人次。

4、担任法律顾问3家。

5、刑、民、经案件办理53件。

6、非诉讼法律事务5件。

二、加强学习,规范执业行为

全所律师积极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各项学习和警示教育,所内制定了学习计划,并有学习记录,律师个人有学习笔记、体会、所内对此学习阶段进行了总结,该所及每位律师均按县司法局下发的活动方案做了每个阶段的工作。

通过学习使每位律师真正领会学习和教育的深刻内涵,坚定了律师工作的政治方向;领会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结合xx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提高了每位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通过学习使律师的服务意识明显提高、执业行为规范、精神面貌明显改观、整体形象明显提升、群众投诉率为零、无违纪现象。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

我们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律师行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民主、法治化的管理体系是当今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我所着重完善了建所初始制定的规章制度。比如,一是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律师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二是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实行一案一卡,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三是投诉查处制度,使全所律师人人自觉讲信用,用诚实守信规范自己的行为。四是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竞争和协助、效率和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当好法律卫士,维护法律尊严,提高了律师的整体素质。

在所内日常工作中,做到了律师之间、律师与主任之间、律师与本所之间的信息沟通,凡是涉及律师队伍工作的一切重点问题,涉及所内事务的重大问题,涉及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我所都及时向律师们进行了通报,使律师们及时掌握全市律师行业动态和律师工作的动态,做到耳聪目明,强化了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法律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四、严格律师收费管理

我所认真执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把收费标准公示上墙。严禁律师私收费用,委托人与事务所之间财务往来都必须当事人、所领导及财务人员、承办律师当面谈清,并向委托人或当事人出示收费标准,开具正式发票,接受委托人、社会监督,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正当的行为和不必要的事件发生,增强了收费透明度。

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范文2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民事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人;

(五)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 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 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 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托合同或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 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七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必须在收费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六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xx〕157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xx-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xx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四、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范文3

关键词 :公民资格审查制度 实证分析 淮安地区法院 民事案件

一、实证分析:现行法律框架下公民资格审查状况

(一)公民资格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

第一、准入标准不明确,司法审查权流于形式。非正常公民的主体范围虽看似在法律范围之内,却实有暗度陈仓之嫌,造成公民鱼龙混杂。第二、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非正常公民现象主体多样。第三、公民主体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第四、业务水平不佳,影响诉讼效率和效果。第五、公民有偿现象存在,对公民人是否牟取利益无法审查1。第六、非正常公民案件的数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以淮安地区为例,根据淮安市全市公民案件平均占同期收案比例2.08%的比例来看,非正常公民案件占总体比例虽然不高,但由于全市法院收案数巨大,其数量也不可小觑。

(二)公民资格审查制度的成效考察

第一、公民诉讼制度给法律服务市场带来的问题。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意识,他们乱收费用,亦有偷税之嫌。第二、公民诉讼制度给司法管理秩序带来的问题。职业公民诉讼人往往游走于边缘,他们既不受司法局约束,亦没有行业协会自律,不利于整个司法系统的有序运转。第三、公民诉讼制度给解决社会矛盾带来的问题。有些公民诉讼人在审理时教唆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误导、煽动、指使当事人采取非理性手段维权,故意恶化双方关系;在败诉后推卸责任,在当事人面前指责法院裁判不公,甚至挑唆当事人上访、缠讼。

(三)公民资格审查制度缺位的影响考察

第一、损害当事人权益。多数非正常公民人根本不具备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第二、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司法活动中,许多裁判尽管完全合法,但可能同我国的传统社会文化观念有所冲突,因而受到部分民众的质疑。第三、扰乱法律服务市场。非正常公民人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便进入该市场,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第四、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没有监管机构的非正常公民人在竞争中百无禁忌。

二、原因探寻:公民资格审查流于形式的原因分析

(一)“人情”法官下的审查缺位

法官对非正常公民的认证缺乏统一标准。作者通过资料搜查发现,淮安地区未对公民的条件做出统一的认证,法官怎能单凭主观认定一个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见仁见智的主观判断又怎能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信服。因此,法官依职权审查后不予许可的案件数量很少。

(二)诉讼成本考虑下的审查缺位

非正常公民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可以讨价还价。社会公众对于成本与收益的考量使得部分法律服务市场不断地被职业外的公民侵蚀着。高昂的律师收费可能会使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望而却步,无奈退而求其次,选择收费较低的人进行。在这个领域,法律服务如同商品般被兜售,市场法则在这里几乎起着决定性作用2。

(三)审查制度缺失下的审查缺位

虽然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人,但是这一许可权该如何行使,立法并未给出确切的答案。缺乏强有力的禁止性规定,也无明确的惩罚性措施,所以一部分人钻法律空子,利用法律对该问题规定的模糊,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解决路径:构建我国公民资格审查制度的若干设想

(一)严格司法审查,拒绝人情审查

第一、区分一般公民诉讼和职业公民诉讼。对于前者,可能是基于亲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而当事人的诉讼,其诉讼行为本身并无牟利性,行使诉讼权之出发点和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对于此类的公民诉讼人,即便其存在着专业素养不足等缺陷,法官仍应采取积极引导的态度,通过行使释明权等方式,帮助其弄清相关诉讼规则、引导其提交相应证据和阐明争点。而后者则以诉讼为业,其进行的目的更多是通过行为获得相应利益3。第二、立案阶段设立告知制度与审核制度。各级法院在立案之时,如遇当事人委托公民诉讼人的情况,应将该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及其公民诉讼人,并要求其分别在告知书上签字、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公民诉讼人提供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推荐单位的证明、以及由公安机关公证机关出具的和当事人具有近亲属或监护关系的证明等。第三、审判阶段设置公民诉讼人辩论能力评价制度。公民诉讼人在接受委托、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时是否具备辩论能力,就关乎其行为是否符合该权设置的初衷4。第四、结案时建立备案制度与黑名单制度。公民诉讼的案件一旦审查完毕,审判人员应对该案中是否存在滥用权、扰乱诉讼秩序等情况进行记录。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可以先行将公民诉讼人的信息和本院黑名单进行比对,凡在黑名单之列者,应决定不予准许其从事业务。

(二)完善法律援助,加大援助力度

法律援助中的不足一旦得到解决,必将有力抵制职业公民诉讼人在低收入群体法律服务市场的活动带来的危害,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应当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加大法律援助的律师出庭率。律师协会可通过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方式,确定律师每年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使法律援助成为律师的义务。另外应当简化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5。

(三)建立当事人异议制度,可以对公民说“NO”

赋予对方当事人异议权,有利于规范公民人的行为,也能够及时发现不合格的公民人。当然,提出异议必须要有证据并且遵循一定程序。具体操作上,可以借鉴民事诉讼中对回避事项决定的异议程序。

参考文献

[1]李春:《公民诉讼人不得主张报酬》,人民司法2011年1月版.

[2]孟瑶:《没有拍照的正义》西南政法大学 2009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19 页.

[3]林矗骸堵酃民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载《时代法学》,2004 年 5 月.

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范文4

关键词: 诉讼保险制度;顶层设计;路径选择;操作模式;克拉玛依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65-1285/c.2016.02.04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刘雁湖,王伟.克拉玛依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尝试[J].克拉玛依学刊,2016(2)24-26.

作为一种社会风险转化方式,诉讼保险制度最早产生在法国,到20世纪60―70年代,这一制度在欧美各国和日本已经非常普及,并且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社会意义。虽然我国学术界已经发表不少文章对这一制度进行理论探讨和可行性分析,但目前国内尚无开展相关实践活动的先例。目前,在我国大规模引进诉讼保险制度尚存在诸多障碍,但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充分发展以及公民法治观念的进一步提高,诉讼保险在我国某些地方城市取得突破性进展是完全可能的,关键是要做好顶层设计和路径选择。克拉玛依市在这方面进行了宝贵的尝试,并初步形成了一套操作模式。

一、地方城市建立诉讼保险制度面临有利的政策支持与机遇

目前,我国地方城市探索和建立个人诉讼保险制度面临十分难得和有利的政策支持与机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司法救助制度。2014年初,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求“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1]37建立诉讼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管理、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城市的基本要求和客观需要。从当前来看,普通群众遇到法律纠纷,还没有形成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表达自己合法诉求的思想观念,“不信法”的惯性思维仍然比较顽固。建设诉讼保险制度对于防范和化解诉讼风险、保护群众诉讼权利、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降低“打官司”的成本、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克拉玛依市委、市政府提出探索建立个人诉讼保险制度的目标任务,目的就是要让普通百姓能打得起官司,引导和保障老百姓依法、理性提出和表达利益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诉讼保险制度与现有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形成较为完整的诉讼保障体系,用于补助或减免人民群众在处理诉讼事务中所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等,降低个人诉讼成本。应该说,这是一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也完全符合中央、自治区建设法治中国和法治新疆的决策精神。

二、地方城市建立诉讼保险制度需要着重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地方党政领导层的高端推动

目前诉讼保险在我国某些地方城市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具有现实可行性,这主要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是否认知和了解诉讼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及是否具有政治胆识和改革魄力。克拉玛依诉讼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是在市委、市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将其列入了2014―2015年法治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

(二)诉讼保险产品的研发设计

诉讼保险是一个新的险种,国内尚无进行实务操作的先例。其产品的研发设计较为复杂,各保险公司拟订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也需要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审核备案,审核过程较长。因此,地方政府如果需要在当地率先引进和移植国外的诉讼保险制度,就必须与某一家保险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为保险公司提供某种程度的保证或担保,这样才有可能使保险公司下决心开展新产品的研发设计。2014年7月―9月,克拉玛依市政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经协商达成合作意向。该公司研发 “法律费用责任保险”及附加险“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在克拉玛依市推行诉讼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确定律师收费的统一标准

诉讼保险制度的良性运作是以当事人、保险公司以及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为保障的。但现实情况是,律师收费不仅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而且即使在同一地区,个案差异也很大。由于目前我国律师收费标准不统一,保险公司无法预测投保人的诉讼风险、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而投保人也无法根据自己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大小决定购买相应的险种。目前,克拉玛依市司法局与律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司法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建立了区域性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明确规定律师在为社会低收入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时,实行按件收费原则,在1 000~3 000元范围内根据业务性质和难度系数分档收费。①

(四)通过开展普及性宣传活动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

近年来,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有所增强,但全面抗风险意识较薄弱,在我国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缺少必要的社会认知基础。因此,必须通过普法宣传、具体诉讼保险产品的介绍以及典型案例的传播逐步培养民众的诉讼保险意识。目前,克拉玛依市政府借鉴德国在20世纪50年代的成功经验,[2]14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大力配合下,计划开展大规模的诉讼保险宣传活动,为诉讼保险制度在克拉玛依市的创立与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克拉玛依市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操作路径

为探索在克拉玛依市建立诉讼保险制度,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克拉玛依市司法局分别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业务接洽,并前往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与专家、教授进行专题研讨,最终确定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双方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有效推进该项目的实施,2014年3月,克拉玛依市司法局联合市委党校、市律师协会进行了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依托协作单位的人才优势,提供可行性论证,制订项目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为诉讼保险制度落地克拉玛依市提供了智力支持。

(一)诉讼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关于诉讼保险的适用范围,国外一般仅适用于民事诉讼,但有的国家也存在向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扩展的趋势。考虑到我国尚处于引进和移植的初期阶段,还是以民事诉讼为主,逐渐探索向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拓展的方式比较稳妥。

发达国家的诉讼保险在操作模式上可以分为3类:一是单独式诉讼保险,指不与其他保险相联系的、独立的诉讼保险;二是附加式诉讼保险,指在其他险种上附加诉讼保险的诉讼保险;三是合作式诉讼保险,指从事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专营诉讼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合作方式办理的诉讼保险。[2]10考虑到诉讼保险并不普及的现实情况,克拉玛依采取了合作式诉讼保险的形式,其优点在于业务比较集中、专业化比较强,也便于保险公司进行实务操作。

(二)诉讼保险制度的操作模式

1.建立4方(政府、保险公司、法院、律师)联动工作机制。地方城市探索建立诉讼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建立由政府引导、以保险公司为市场主体、法院和律师积极配合的4方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通力合作、联建共赢的工作格局。其中,政府追求的目标是通过工作机制的创新,有效引导社会公众摆脱对上访的依赖心理,引导他们通过司法渠道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险公司则通过与政府合作,使诉讼保险制度在地方城市落地生根,然后以点带面逐步向全国推广;法院开展这项新业务,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律师参与这项工作,有助于拓展新的业务空间,履行社会责任。目前,克拉玛依市通过充分沟通协调和周密的顶层设计,力求使上述4个环节紧密衔接、高效运转,让群众享受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提升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2.在建立诉讼保险制度初期阶段,政府必须为困难群体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责任。由于诉讼保险制度的成功建立及有效推行是建立在市场化运作模式之上的,其推行基础是当事人有能力为自己购买一份诉讼保险。目前,交不讼费用或者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来自于社会底层收入微薄的贫困人群,如果没有政府帮助,诉讼保险制度是难以推广的。因此,政府对困难人群的适度支持是必要的,至少在建立初期,地方政府应主动承担一定的援助职责。目前,克拉玛依市政府从实际出发,采取的做法是:为特定群体购买大额保单,所需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市、区财政建立专项资金分担机制;市政府与保险公司的服务协议一年一签,保费总额可以根据上年度合同履行情况予以调整。①

3.建立“法律费用保险律师服务团”,由政府购买的法律费用责任保险的特定群体可以向司法局申请指派律师为自己提供维权服务。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费用保险律师服务团”名单中选择1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承办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案件审结后由保险公司将有关费用支付给律师。

注释:

①文中数据来源于《克拉玛依市建立个人诉讼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参考文献:

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范文5

一、主要成效

(一)劳务转移输出规模扩大,外输比例提高。全市转移和输出农民工113.8万人,比上年增加4.8万人,增长4.5,超省下达目标任务2.5。在总量扩大的基础上,劳务开发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从劳动力流向看,就地转移23.7万人,外输90.1万人,外派劳务760人,转移输出结构由去年的23.6:76.4变为今年的20.8:79.2,向外输出比例提高;从职业技能结构看,转移输出技能性农民工约占农民工总数的40,比去年提升8个百分点。

(二)劳务收入大幅增加,劳务经济质量提高。全市劳务总收入实现62.3亿元,比上年增长6亿元,增幅达7.1,超省下达目标任务10.5,劳务收入增幅比转移输出规模增幅高2.6个百分点,农民工人均劳务收入5474.5元,比去年5204元增加270.5元,增幅达5.2;全市农民人均劳务收入1597元,比去年期增加174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3385元的47,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达到75。全市劳务经济开始由数量型向数质并重型转变,劳务经济质量明显提高。

(三)技能培训成效明显,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全市培训农村劳动力13.5万人,超省下达目标任务3.8,其中获证人数9.2万人,超省下达目标任务2.2,品牌培训3.05万人,超省下达目标任务12.9。全市农民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在参加全省第二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决赛中,我市选手在酒店服务、家政、数控车工三个项目中获得银牌,在计算机、钢筋工、家电维修三个项目中获得铜牌,我/,!/市代表团取得团体总分第三名和精神文明奖的佳绩。

(四)维权保障成绩显著,公共服务不断完善。全市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全年处理劳务纠纷248起,挽回经济损失613.9万元。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有较大进展,全市共有16958名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20154名农民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农民工子女入学难、乱收费等问题逐步解决。

二、主要工作

(一)出台贯彻实施意见,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

[20__]5号和川府发[20__]19号文件下发后,我市各级党政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把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市委以泸委函[20__]55号文件调整充实了__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市农劳办负责人和机构工作职责,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发[20__]54号),明确了今后我市劳务开发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并以市府办文件下达了20__年全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的目标任务,把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列入了市政府考核县(区)政府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县区也调整和明确了劳务开发相应的管理机构,泸县和合江县成立了相对独立的劳务开发办(局),落实了领导和人员编制,古蔺县劳务办与古蔺县劳动保障局合署办公。

(二)认真筹备全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会议

今年6月省政府在我市召开了全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会议。为了开好此次会议,20__年底市委市政府就着手研究部署筹备工作,专门成立了四川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会议筹备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书记、市政府分管市长挂帅,市委办牵头,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办、市接待办、市财政局等多个部门参加,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会议提供了劳务培训、远程见工、农民工就地转移、新农村建设等参观点,确保会议圆满成功,受到了省委常委、副省长郭永祥同志和与会代表的高度评价,提高了__劳务开发的知名度。

(三)着力搞好技能培训,突出打造劳务品牌

20__年,全市坚持把搞好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提升劳务经济水平的关键性举措来抓,大力实施品牌培训、千万农民工培训、阳光培训及贫困人口培训工程。力推项目管理和招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培训管理工作,做到了教材、标准、验收、输出、管理“五个统一”,农民工技能培训成效明显提高。

在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过程中,我市坚持突出重点,采取到输入地培训、与高校联合培训、与企业联合培训、到基层培训、到沿海企业联合办学、针对企业需要进行培训等方式,努力打造建筑、缝纫、电子电工、酒店服务、家政服务五大劳务品牌。全年培训“川妹子”266名、“川厨师”101名。全部输往北京、上海、深圳、浙江、广东等地,月收入在800元-1500元。电子装配、电动缝纫、建工、矿山采掘

、美容师、厨师等六个专业1000名中高级技能农民工品牌培训正在进行中,预计明年5月31日前可完成培训输出任务。“泸县建工”、“荔乡妹子”、“少岷技工”等劳务品牌经中国工商总局品牌注册,在一些地区和行业已有较高知名度。__缝纫、电子电工在广东、浙江等地声名远扬,__建筑在北京、上海、广东、福建、云南、有较高声誉,__家政深受北京、上海、广东市场欢迎。(四)拓展劳务转移输出渠道,努力扩大转移输出规模

今年,我市遭受了持续高温干旱的危害,农业生产损失极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农业损失劳务补”的抗旱减灾措施,全市各级加大劳务开发力度,强化劳动力技能培训,千方百计扩大农民工转移输出规模。市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重点抓住订单组织、技能培训、转移输出、维权服务几个环节,实行就地转移和对外输出并举。县区劳务部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着重选择发达地区知名企业、重点行业和职工劳动保障条件好、信誉度高的企业,成建制订单输出技工,把“农业损失劳务补”落到了实处。10月在“川·深”劳务洽谈会期间,我市召开了__­——广东企业(深圳)劳务洽谈会,与23家广东企业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33700人。8月以来,全市转移输出农村劳动力16.8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3.6万人,务工收入达到5.04亿元,有效地减轻了灾害损失。

(五)切实搞好公共服务,解决农民工突出问题

今年,市、县(区)劳务开发各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工作协作,扎实开展一系列针对农民工问题的专项活动,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力求农民工“在政治上同权同责,经济上同工同酬”。

1、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全市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扎实开展“春风行动”,依法查处群众举报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并强制执行;二是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全市城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6.8;集体合同覆盖企业2980户。三是依法打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全市企业开展《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解决农民工劳保福利等问题。

2、认真做好本地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

一是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必须全部为农民工强制参加工伤保险,非煤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必须达到30以上。二是认真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市政府出台了《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三是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进城务工农民,凡是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用工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3、加强政策服务。

市、县(区)有关部门继续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制度和政策限制。对农民工子女入学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严禁乱收费、设置障碍。市县级相关部门进一步降低了农民工办理各种手续的收费标准,取消了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各工种的技术资格、健康条件等准入标准,农民和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各乡镇对外出农民提供方便,从简从快,办理证照收费标准就低。泸县专门派人到广东等地为外出民工上门办理计生、身份证等。

4、积极开展维权服务。

从20__年起,法律援助工作已连续3年被市政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了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的目标考核。市和区县均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全市50以上的乡、镇、街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构建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组成的法律援助队伍。全市现有法律援助机构8个,专、兼职工作人员20人,乡镇社区和其他法律援助站、点159个,法律援助志愿者431人。同时在广东中山、贵州六盘水及攀枝花等地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我市还与农民工集中输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建立了“1 1”协作关系,加强对外出农民工维权。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古蔺县陈永良等47名农民工追讨回工资12818元,泸县劳务办为该县滞留山东济南78名民工讨回工资13余万元,江阳区通过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为30名民工讨回工资3.46万元。

5、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全市切实加强农民工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在政策咨询、维权服务、用工信息、远程见工等方面,积极为部门、培训学校、企业、农民、县区、乡镇搭建劳务培训、转移、输出、服务、维权平台,为企业找农民工,为

农民工找工作,节省时间、费用,拓宽了农民工择业视野。目前全市七个县区已开通__劳务网及“跨地区就业远程见工系统”终端,100个乡镇信息平台正在建设之中。6、大力开展“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关爱活动

市和县区都成立了“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关爱行动领导小组,把关爱“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纳入各县区及市级部门工作任务中。古蔺县、江阳区开办了一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满足“留守儿童”和其他外出务工农民子女寄宿学习生活的需要。龙马潭区开展了“百名留守儿童手拉手活动”,以协议形式让“家长”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在农忙时节,各县区还组织了专门的助耕队为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抢收抢种农作物,做好留守人员的安抚工作。纳溪区50的村社组建了短工队,为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农忙应急提供劳动力,解决了农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六)加大资金整合、监督力度,保证资金安全

今年全市各级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全市采取财政拿一点、各方培训资金整合一点、社会办学筹一点、用工单位收一点、农民自己出一点的办法,筹集整合培训资金1056万元。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到农民工身上,全市加大培训资金的管理、监督力度,在全省开展的“四项清理”检查中,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了资金安全。

三、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我市劳务开发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民工工作有了良好开端。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认识存在偏差。有的地区片面认为劳务经济对地方GDP贡献不大,政绩效应不突出,不够重视。有的地方错误地认为劳务开发是农民自己的事,劳动力转移输出完全可以自发进行,抓与不抓一个样,大抓小抓一个样,因而不愿意下功夫。

2、管理体制滞后。劳务开发工作涉及城乡统筹的各个方面,职能涉及培训、输出、维权等很多方面,跨城市和农村,任务重,责任大。管理体制、机制未完全理顺,管人、管事脱节,力量分散、效率低,不适应当前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形势的需要。

3、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劳动、农劳办、农业、扶贫、科技等部门缺乏整合,农民工培训资金管理比较分散,各自为阵,标准、管理各有一套,上级仅有培训资金,没有工作经费,下面资金困难,不愿补贴经费干工作,积极性不高,县区财政困难,投入少,与农民工培训的需求极不适应。

4、维权任务繁重。农民工用工管理不规范和侵权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很低,拖欠或变相压低工资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现有执法监察力量严重不足。

20__年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20__]5号、川府发[20__]19号文件精神,坚持城乡统筹,重点提高质量,强化技能培训,突出品牌打造,稳定规模增长,改善政府服务。

二、目标任务

(一)稳定扩大劳务转移输出规模。劳务转移输出118万人,比上年增加4.2万人,收入再上新台阶。全年劳务收入实现65亿元,农民人均1750元,比上年增收150元。

(二)打造五大劳务品牌。强化农民工技能培训,突出打造缝纫、机电、家政、建筑、酒店服务五大劳务品牌。全年完成技能培训12万人,其中品牌培训4万人。

(三)构建五大维权服务体系。着力构建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闽南金三角、京津、五大农民工维权服务体系。

(四)构建100个乡镇、10个省市培训基地和全国关联用工企业农民工劳务网络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着力拓展劳务转移输出空间,提高组织化输出水平。

1、积极探索劳务派遣、输出新路子。有条件的省级劳务基地县、省级培训基地(学校)要积极探索引进、发展劳务派遣公司,通过派遣公司成建制输出农民工。同时积极发展基地县(区) 企业、劳务公司 企业、培训基地(学校) 企业的劳务输出模式,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水平。

2、认真做好川·浙劳务洽谈会的准备工作。明年省上拟在浙江省召开川·浙劳务洽谈会,扩大与泛珠江三角洲的劳务合作。我们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组团参会,并同时召开__浙江劳务开发洽谈会。

3、进一步完善__劳务开发网和农民工远程见工系统。各县区要按省上的要求,进一步抓好远程见工系统的建设,完成中国劳务网在基层的布点工作,发挥__劳务开发网和中国劳务网远程见工系统的作用。

4、建立健全四川省劳务行业协会__分会。明年省上拟成立四川省劳务行业协会,要求各市、县(区)和省、市劳务培训基地学校成立劳务分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全省劳务培训、中介、企业招工行为,搭建农民工维权服务平台。我市明年要进一步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我市劳务分会,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各县区要按省上要求,抓紧筹建劳务分会。

(二)着力抓好农民工技能培训,打造我市劳务品牌

1、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实施好“千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重点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劳务扶贫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品牌培训工程”、“星火科技人才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大力发展订单培训,提高组织化输出水平。加强培训资金的整合,大力开展品牌竞标培训,加大管理、监督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进一步调整农村教育结构,整合农村教育资源,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大力推广初中“3 1”、高中“2 1”农村职业教育模式。

3、全力打造劳务品牌。明年省上将新增竞标品牌,提高“川妹子”、“川厨师”、“川保安”、“川数控”、“川建工”的培训数量和补贴标准。各县区和省、市培训基地学校要充分准备,积极参加全省竞标。同时全方位认真做好“缝纫、机电、家政、建筑、酒店服务”五大劳务品牌的培训打造工作,提升我市劳务知名度。

(三)着力农民工权益保护,不断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市内劳动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的监察执法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年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80以上。

2、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认真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支付规定,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状况。加大对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防止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3、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强化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确保农民工身心健康。

4、积极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医疗保障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医疗保险手续,按时缴纳工伤医疗保险费。积极建立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统筹制度。

5、认真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大力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引导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积极为农民工提供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着力构建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闽南金三角、京津、维权服务中心,加强对农民工的维权和服务工作。

(四)着力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1、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认真开展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关爱行动,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2、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省关于艾滋病、血吸虫病和结核病等传染病治疗的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补助及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

3、认真搞好农民工务工信息咨询、职业介绍、证件办理等公共服务。

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范文6

《**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实施以来,对保障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根据新时期困难职工群体的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城镇低收入困难职工帮扶措施。现将调整后的有关帮扶措施通知如下:

一、帮扶对象和条件

市本级(含吴兴区、南浔区)已加入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困难职工(已享受低保的职工家庭除外):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到低保标准120%,日常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可发放《优惠证》A证;其家庭人均月收入扣除低保标准120%的生活费后,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有特殊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可发放《优惠证》B证;其家庭人均月收入扣除低保标准120%的生活费后,支付子女在市区教育部门所属的学校、各类大专院校求学的学杂费用有特殊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可发放《优惠证》C证。同时符合A、B、C证申报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可同时发放《优惠证》A、B、C证。

二、帮扶措施

(一)对持《优惠证》A证的帮扶措施:

1.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年为每户持证职工家庭提供燃气补贴200元。

2.**电力局每年为每户持证职工家庭贴补电费200元。

3.市自来水公司每年为供水管网内的每户持证职工家庭贴补60吨水费。

4.**广电总台对每户持证职工家庭免收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数字电视相关费用除外)。

5.公房管理部门减免租住直管公房的持证职工家庭30%的租金。符合《**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的持证职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有关政策。

6.持证职工的转业培训费和其子女就业前在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费用,可参照失业人员规定予以报销。

7.持证职工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简化程序,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8.享受政府及部门出台的有关持证职工的其他生活困难帮扶政策和措施。

电力局、自来水公司为持证职工家庭贴补的电费、水费于每年1月15日前汇入市总工会专用帐户,由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连同燃气补贴一起汇入持证职工专用储蓄帐户。

(二)对持《优惠证》B证的帮扶措施:

1.持证职工及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在**市惠民医院就医的,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28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在市级医院开设的爱心门诊和惠民病床接受相应的医疗救助服务的,享受《**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医疗机构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卫〔2006〕99号)规定的优惠措施。

2.持证职工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73号)及相关文件明确的医疗救助政策。

3.享受政府及部门出台的有关持证职工的其他医疗帮扶政策和措施。

(三)对持《优惠证》C证的帮扶措施:

1.教育部门免收持证职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高中阶段免收学费和代管费。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具体减免手续,由持证职工子女在就读学校办理。

2.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对在本市农村中小学就读的持证职工子女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爱心营养餐。具体手续,由持证职工子女在就读学校办理。

义务教育免收的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高中段学校免收的学费、代管费,经教育局审核汇总后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取得拨款。

3.区总工会或市产业(局、公司)工会对持证职工子女在大专院校求学期间进行助学帮扶。

4.享受政府及部门出台的有关持证职工子女的其他助学帮扶政策和措施。

三、发放《优惠证》审批程序

申请人填写低收入职工家庭情况登记表,由申请人及有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交所在区总工会或市产业工会审核并盖章后,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批。

《优惠证》A证、B证和C证的审批发放原则上一年一定,每年年初发放,年底审核;但对确系符合条件的新产生的帮扶对象,可按季受理并适时发放。持《优惠证》的职工名单由市总工会负责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