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工程监理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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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工程监理细则

节能工程监理细则范文1

关键词:工程监理; 建筑节能 

 

1.前言 

目前我国正处于房屋建设的战略机遇期, 大规模建造房屋本来是为了人民安居乐业, 但大量建造的是高能耗建筑, 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将近30%。这种大量建造高能耗建筑的情况是不可能持续的, 也是背离可持续发展战略、背离科学发展观的。建筑节能工作需要多方面的重视和贯彻落实, 涉及房屋建造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而工程监理单位对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起着关键作用。 

2.建筑节能监理的现状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 对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保障我国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建筑节能工作作为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其全面实施在我国时间不长, 整体发展水平不高, 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自2004年以来, 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相关的文件、规范、管理办法等,对监理在建筑节能中应做的工作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1) 审查认可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方案, 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 

(3) 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部位及墙体、屋面保温的施工采取旁站。 

(4) 加强工程竣工验收时节能专项验收。目前, 施工阶段的建筑节能监理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监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大部分监理人员对节能标准、规范的熟悉程度不够; 二是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熟悉程度不足; 三是从政府颁布的各种规章文件的层面上看, 监理人员要做的就是“按图监理”, 难以发挥出主动性和积极性。 

3.施工阶段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至关重要, 应从不同阶段的监理要点、施工质量控制内容、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出发, 切实抓好施工阶段的节能监理质量。 

3.1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过程中, 为了进行有效的节能控制, 主要的监理工作宜细致如微, 具体概括起来,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监理单位, 应指定专人监理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施工, 而相关监理人员应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使其具有进行质量控制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 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制定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 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 

(3)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项目部总监要组织监理人员认真阅读设计文件, 明确本工程建筑节能的设计要求, 参加设计交底, 释疑有关不明确的问题, 正确督察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4) 收集与本工程有关的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依据文件资料, 并认真学习, 掌握强制性的质量标准条文。 

(5) 要求承建施工单位编制建筑节能专题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经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 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的符合(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针对性(针对本工程的内容) 、合理性(工艺、工序等) 、保证性(质量、功能、安全等) 进行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在要求修改补充时应予落实, 并有书面整改资料。 

(6) 监理人员应合理制定节能工程各分项工程、检验批、隐蔽工程项目的划分, 明确质量验收标准, 经施工单位认可共同实施。 

(7) 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要认真落实。要严格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制度和见证抽样送样制度, 严格工程材料的审核把关, 确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齐全。 

(8) 项目部应合理制定监理旁站工作计划安排, 认真实施旁站监理并留下记录资料。外墙、屋顶隔热材料施工时, 监理部门应监督做好屋顶各层隐蔽工程纪录。外窗工程施工时, 监理部门应监督做好外窗安装工程施工纪录。 

(9) 工程质量验收报验, 要求施工单位先行自查合格,完善相应自查资料, 填报验收申请, 监理单位经验收合格予以签认。监理核查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时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上述核查项目全部符合设计要求时工程合格。 

(10)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分部分项施工前组织实施本细则规定节能部件的抽检。墙体工程验收时应核查墙体构造做法的隐蔽工程纪录和隔热材料、填充材料的送检报告。外窗工程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图核查窗构造、窗传热系数、特殊品种玻璃的送检报告。外窗工程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图纸核查外窗可开启构造。 

3.2 建筑节能施工不同阶段的监理要点 

建筑节能控制宜贯穿于结构施工的不同阶段, 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及竣工时的监理工作, 其中前两阶段的监理起到核心作用, 其要点表现如下: 

(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监理机构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 应备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及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 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提出审查意见。 

(2)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及其质量证明资料; 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 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 组织专题论证, 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 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 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并检查整改结果。 

3.3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 

(1) 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 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共同检查验收, 并形成验收意见。 

(2) 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自查与复验合格后, 提出质量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验收。 

(3) 建筑节能质量验收作为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 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部分的专题性质量评估意见。 

(4) 由监理单位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验收, 对存在不合格质量问题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单, 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回复后, 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验, 均达到合格要求后, 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5) 做好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监理资料的完善和归档工作。 

4.结束语 摘要:监理工程师要做好建筑节能工程中的质量控制, 需从建筑施工角度出发, 分析了建筑节能施工不同阶段的监理要点以及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并结合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理工作实例, 提出了相应的节能监理措施, 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提供了经验。 

关键词:工程监理; 建筑节能 

 

1.前言 

目前我国正处于房屋建设的战略机遇期, 大规模建造房屋本来是为了人民安居乐业, 但大量建造的是高能耗建筑, 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将近30%。这种大量建造高能耗建筑的情况是不可能持续的, 也是背离可持续发展战略、背离科学发展观的。建筑节能工作需要多方面的重视和贯彻落实, 涉及房屋建造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而工程监理单位对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起着关键作用。 

2.建筑节能监理的现状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 对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保障我国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建筑节能工作作为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其全面实施在我国时间不长, 整体发展水平不高, 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自2004年以来, 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相关的文件、规范、管理办法等,对监理在建筑节能中应做的工作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1) 审查认可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方案, 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 

(3) 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部位及墙体、屋面保温的施工采取旁站。   

(4) 加强工程竣工验收时节能专项验收。目前, 施工阶段的建筑节能监理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监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大部分监理人员对节能标准、规范的熟悉程度不够; 二是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熟悉程度不足; 三是从政府颁布的各种规章文件的层面上看, 监理人员要做的就是“按图监理”, 难以发挥出主动性和积极性。 

3.施工阶段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至关重要, 应从不同阶段的监理要点、施工质量控制内容、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出发, 切实抓好施工阶段的节能监理质量。 

3.1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过程中, 为了进行有效的节能控制, 主要的监理工作宜细致如微, 具体概括起来,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监理单位, 应指定专人监理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施工, 而相关监理人员应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使其具有进行质量控制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 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制定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 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 

(3)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项目部总监要组织监理人员认真阅读设计文件, 明确本工程建筑节能的设计要求, 参加设计交底, 释疑有关不明确的问题, 正确督察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4) 收集与本工程有关的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依据文件资料, 并认真学习, 掌握强制性的质量标准条文。 

(5) 要求承建施工单位编制建筑节能专题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经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 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的符合(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针对性(针对本工程的内容) 、合理性(工艺、工序等) 、保证性(质量、功能、安全等) 进行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在要求修改补充时应予落实, 并有书面整改资料。 

(6) 监理人员应合理制定节能工程各分项工程、检验批、隐蔽工程项目的划分, 明确质量验收标准, 经施工单位认可共同实施。 

(7) 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要认真落实。要严格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制度和见证抽样送样制度, 严格工程材料的审核把关, 确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齐全。 

(8) 项目部应合理制定监理旁站工作计划安排, 认真实施旁站监理并留下记录资料。外墙、屋顶隔热材料施工时, 监理部门应监督做好屋顶各层隐蔽工程纪录。外窗工程施工时, 监理部门应监督做好外窗安装工程施工纪录。 

(9) 工程质量验收报验, 要求施工单位先行自查合格,完善相应自查资料, 填报验收申请, 监理单位经验收合格予以签认。监理核查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时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上述核查项目全部符合设计要求时工程合格。 

(10)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分部分项施工前组织实施本细则规定节能部件的抽检。墙体工程验收时应核查墙体构造做法的隐蔽工程纪录和隔热材料、填充材料的送检报告。外窗工程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图核查窗构造、窗传热系数、特殊品种玻璃的送检报告。外窗工程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图纸核查外窗可开启构造。 

3.2 建筑节能施工不同阶段的监理要点 

建筑节能控制宜贯穿于结构施工的不同阶段, 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及竣工时的监理工作, 其中前两阶段的监理起到核心作用, 其要点表现如下: 

(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监理机构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 应备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及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 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提出审查意见。 

(2)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及其质量证明资料; 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 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 组织专题论证, 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 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 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并检查整改结果。 

3.3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 

(1) 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 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共同检查验收, 并形成验收意见。 

(2) 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自查与复验合格后, 提出质量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验收。 

(3) 建筑节能质量验收作为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 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部分的专题性质量评估意见。 

(4) 由监理单位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验收, 对存在不合格质量问题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单, 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回复后, 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验, 均达到合格要求后, 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5) 做好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监理资料的完善和归档工作。 

4.结束语 

节能工程监理细则范文2

关键词:建筑电气安装;质量;监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电气工程随着建筑行业的崛起,对其投入的资金与工程量也在逐步加大,同时,电气工程的质量问题也决定着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为了预防、避免电气故事的发生,我们必须严把设计关、施工关以及监理关。这也是提高整体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保障之一。

一、建筑工程中电气监理的工作要点

建筑工程电气监理的工作目的在于预防与控制,只有在认真完成施工监理的相关准备工作及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理工作,才可以有效地达到电气安装工程质量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首先,我们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只有在施工单位真正具有电气安装的能力与实力才可以给予批准。

其次,要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与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来科学、有效地制定电气工程的监理规划,并明确监理的各阶段、各部分的控制目标。并做到监理制度健全完善、职责清晰明确。同时,对于重点、大型工程,则需要编制更加详细、清晰的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控制目标、特殊及关键性工序、重点部位及控制点等都要做到具体的控制措施,并具体贯彻落实。

第三,监理人员要认真参与设计工作。要清楚地理解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具体要求、设计的目的与主导思想、对电气工程施工的具体细节的要求;同时,设计单位要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具体问题要给予明确的答复;设计交底工作也要由承包单位进行认真整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形成纪要。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上的变更时,则要由建设、监理、设计以及承包方均认可之后,方可以签字,并作为施工与监理的相关依据。

第四,客观、仔细地审定电气施工方案。电气施工方案的审定工作主要是施工总平面图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相关质量保障措施是否可行;承包单位的质量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

二、电气工程中具体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

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监理人员在工程未进行施工时,则需要全面了解、熟悉相关的设计图纸工,同时还要善于发现或是掌握设计图纸中的不足之处或是存有隐患之处,并及时提出相关的改进或是完善的相关意见。对于设计图纸中有严重的设计问题或是安全隐患问题时,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重新设计并审核,这不但是对工程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的具体表现。

2、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电气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已会审后的设计图纸以及相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同时也应该依据具体建筑施工现在的设计要求及实际情况来进行。但是绝不可以未经想到相关部门的同意而私自进行设计上的变更或是修改。并严格执行关键部位的监理的工作,做好实施旁站监理。

在进行监理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制定监理的操作程序,并严谨地编制出符合规范、标准、可操作性强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对日常所监理的内容进行及时的记录、信息收集工作,并整理成册以后待查。尤其对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更要放在重点监理日程中去。以下对一些施工阶段的具体环节上的监理控制进行一些阐述。

(1)建筑主体施工阶段。首先,严格把住电气管材、线合等的质量标准关。在具体的主体电气安装工程中,要坚决避免使用不合格材料。如PVC管必须使用阻燃型的中型材以上,最好使用重型管。同时,要做到每次购进材料时都应做好报审表,经监查审查批准后方可用于电气安装。往往在一些工程设计中,只注意主要材料的监查工作,对一些细节性问题容易被忽视,正是因为这些被忽视的细节,也是造成电气大事故的潜在的、最大的隐患问题。在此方面,监理人员一定要认真检查、确保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都要确保其质量。

(2)安装、调试阶段。监理人员应侧重于配电箱、线盒内压线、布线等工作要做到规范施工,并要做到每个环节都要保证施工要求,以防安装工程进展过程中,才发现在基础工作中出现问题,这样就造成了返工困难、拖延整体的施工进度,加大了施工成本。

3、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而在施工完成后的最后验收的监查阶段,严禁未对整体电气安装工程进行验收、检查时,凭借经验或是感觉进行接电调试。这样不但容易出现电气事故,还会因电气事故的发生,造成大量的返工、重新安装的现象。而是要在整体电气线路等方面都检查完毕后,在设备运行调试时,要按照先空载后带负荷、先单体后联运的原则来进行。

3、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敬业精神

在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质量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敬业精神,是保障监控控制质量的关键因素。没有一个良好的专业知识与敬业精神是不可能真正地起到监理作用,对一些潜在隐患没有做到及时发现或是检查、监控,反而会导致一些电气事故的发生。所以我们要着重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与敬业精神的培养工作。首先,监理人员要熟悉、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且通过定期的培训来提升其专业素质。其次,加强监理人员的敬业精神与责任感的培养与教育。监理人员身负电气安装工程质量与整体建筑工程的质量的艰巨的任务,所以,监理人员一定具有极强的敬业精神与责任感,无论是大工程还是小工程,无论是整体监理还是细节监理都要脚踏实地、深入施工现场,对各个环节与细节都要严格把控,积极发挥出自身监理的质量控制作用,为建筑工程整体的质量做好监理的职责,并赋有为自己负责、为建筑工程负责、为国家负责的敬业精神。

结语:

随着建筑行业的崛起的同时,电气工程的投资也越来越大。虽然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电气工程监理也一直贯穿始终,但是,仍需要我们对电气工程加强监理的力度,坚持超前的监理观念,做好防患工作。通过科学、严谨的监理思想作为工作重点,才会不断地将监理的地位与效益充分体现出来,提高建筑工程整体质量,预防及避免发生电气事故。

参考文献:

[1]刘国恩,李潇,倪国葳.浅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11(02)

[2]周刚.对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监理控制的思考[J].科技创新导报.2011(04)

节能工程监理细则范文3

关键词:房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 TE0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监理是建筑工程建设运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投资等,是建筑工程质量保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建筑质量起到一个过程监督和控制的作用。随着节能及新技术的产生,监理工作将更加需要监理人员的业务熟悉和能力提高。

一、房屋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夏热冬冷地区,大力发展节能型居住和公共建筑,既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也对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通过新技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我国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监理要掌握好这类管理工作,更要在探索中学习。建筑节能新技术工作作为一项迅速融入建设工程的工作,其全面实施在我国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尤其在我国属于刚刚起步阶段,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近年以来,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相继的出台了很多有关文件、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范等等,建立在新技术建筑节能之中应该要做的工作就是明确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建立在这项系统工程之中的定位依旧只是局限在施工阶段的监理之上。

二、房屋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目前对监理单位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审查,建筑节能的设计图纸是不是严格的经过施工图的设计来进行审查,并且还得充分的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节能的标准的要求来进行实施监理的工作。

(2)审查认可之后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方案,来进行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的细则。

(3)对于其中容易发生热工缺陷以及热桥和等等的屋面保温、墙体、部位等隐蔽工程的施工采取旁站。

(4)强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节能工程的分部验收。

(5)监理对于进场的节能材料以及相关的设备来进行进场的检验等等。

三、房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是表现在以下的三个方面:

是对新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熟悉程度不足;是监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大部分监理人员对节能标准、规范的熟悉程度不够,监理单位新人较多,熟悉起来吃力;是从政府颁布的各种规章文件测层面上来分析,监理人员务必要做到“按图监理”,很难的发挥出来其积极性以及主动性。

四、房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控制的措施:

(1)施工阶段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

对于施工阶段来说,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十分的关键,应该要从不同阶段的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施工质量控制内容及其监理要点来进行出发,务必要切实的抓好施工阶段的节能监理质量。

(2)建筑节能施工不同阶段的监理要点

建筑节能控制应该是贯穿于结构施工的各个阶段之中,其中包括了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以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及竣工时候的监理工作,其中前两个阶段的监理起到核心的作用,其要点主要是表现在:

①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应该要对于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技术与标准等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之中的监理机构,应该要具备有国家、省以及市相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以及本工程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建筑节能施工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要及时的组织各个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纸的会审以及设计技术交底的工作;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要相应的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的细则。充分的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设计文件,来进行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针对性强的监理来实施其中的各项细则;建筑节能工程开工之前,总监理工程师还应该要组织相应的监理人员来进行审查施工单位进行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相应技术措施,来提出审查意见。

②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务必要按照下列的各项要求来的审核相应的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设备报审表(其中包括了照明设备、采暖空调系统、门窗部品、保温材料、墙体材料、等等)构配件、施工材料以及相应的质量证明资料;在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型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工艺的时候,应该得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的报送与之对应的施工工艺措施以及证明材料,来组织专题论证,经过审核之后要进行签字认可;及时的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充分的按照建筑节能的施工方案以及设计文件来进行施工;对于施工单位所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次以及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评定资料来进行审核,在符合个喜爱那个要求之后进行签字确认。对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资料来进行统一的审核以及现场检查,应该要审核以及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的资料是不是齐全,在符合各项要求之后进行签字确认。

(3)节能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之中,我们为了可以有效的进行节能控制,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监理工作应该要做到细致入微,具体可以概括起来,主要涵盖了以下的几个方面:

①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的监理单位,应该要指定专人监理来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施工,然而相关监理人员就得进行专业性知识的培训,比如建筑建筑节能标准GB50411-2007、GB50189-2005等等,使得可以具备进行质量控制的专业知识以及能力。

②监理单位务必要严格的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将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及时的吃定出来,并且还得严格的按照其实施的各项细则的要求来进行监理的工作。

③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工程监理单位就务必要让项目部的总监组织监理人员来认真的阅读设计文件,将本工程建筑节能的各项设计要求明确出来,参加设计交底的工作,释疑其中相关的不明确问题,正确的督察施工单位严格的按照设计来进行施工。

④积极的搜集和本工程有关的建筑节能的标准、规范、法规、法律等等依据的文件资料,并且一定要认真学习,熟练的掌握其中强制性的质量标准条文。

⑤要求承建施工单位来进行编制建筑节能专题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过施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确认之后,统一的报给监理单位来进行审核。再就是由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来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符合(符合相应的规范、设计要求)、保证性(安全、质量以及功能等等)、合理性(工序、工艺等等)、针对性来进行统一的审核,并签署相应的审核意见,在要求修改补充的时候要及时的落实下去,并且要有书面性的整改资料。

⑥监理人员应科学、合理的将节能工程之中的各个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验批项目的划分制定出来,明确其中的质量验收标准,经过施工单位认可之后才可以共同的实施。

⑦对于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图纸要进行认真的落实。得严格地控制设备与材料的见证抽样送样制度以及检验制度,严格把关工程材料的审核流程,真正的确保材料的性能、规格以及品种可以充分的符合各项设计要求,材料的产品合格中以及检测报告齐全。

⑧项目部应科学、合理的制定出来监理旁站工作计划安排,认真细致的实施旁站监理并且得保存记录资料;屋顶、外墙隔热材料进行施工的时候,各个监理部门要记录屋顶各层隐蔽工程;在进行外窗工程施工的时候,各个监理部门一定要监督做好外窗安装工程并且做好相应的施工纪录。

(4)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

①在节能工程施工完成之后,施工单位得事先进行自查以及复验合格之后,分部工程自评报告进行统一的编制,提出质量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验收。

②由监理单位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来统一的组织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初步的验收,对于其中存在不合格的质量问题,就得及时的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回复之后,再由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验。

③由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带头组织,由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的参加最后的检查验收阶段,并且最终还得形成验收意见。在进行验收工作的时候,除了得检查过程实体之外,还得要对下列的各项资料进行检查:

围护结构节能性能以及系统功能检验报告;主要设备、材料以及相关节能的技术性能评价报告或检验报告;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房间以及系统功能的建筑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抽样,并且递交现场检验的检验报告;施工单位保送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5)建筑节能质量验收阶段,其作为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除了单独的进行编制分部工程评估报告之外,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的报告之中应有建筑节能部分的专题性质量评估意见。

(6)将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监理资料的完善以及归档的工作做好。

节能工程监理细则范文4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施工质量;工作交底;预防为主;质量为本;制度建设

0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基建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加,使得建筑施工队伍和建材生产企业也随之大量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并出现了一些粗制滥造的“豆腐渣”工程,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和危害,也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加大基础建设和发展国民经济等重大决策成败的关键。

1 监理细则的制定

根据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为指导监理业务的进行,监理单位需在监理规划的指导下,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规范、法规和设计标准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分专业、分阶段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并根据制定的监理细则规范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细则是针对某一方面或某一专业的监理工作制定的,指导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的文件,要求有较高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如果把工程监理看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的话,那么监理实施细则就好比施工图设计,它与监理规划的关系是施工图与初步设计的关系。

1)监理细则要达到具体指导监理业务开展的基本作用和功能,围绕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开展的各项监理工作都应有具体的监理实施细则,其作用是指导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做到哪些工作,由哪一级监理人员来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做什么工作,如何做好这些工作。

2)监理细则应具有展示监理单位的实际水平和展示监理人员素质的作用要求,充分展示自己的实际水平,并得到社会认可,可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因此,监理细则的编写,也是监理业务发展的需要。编写人对工程标准和工程合同的熟悉程度,对拟建工程的分析和理解水平及其监理工作经验等都会对监理细则编写产生全面的影响。通过监理细则,监理单位及个人的水平能力都可以从中反映出来。

3)监理细则应具有监理工作交底的作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充分与施工单位沟通,使其了解监理工作的要求和工作程序,即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在每一个质量工序开工前,对监理基本工作程序进行细化是监理细则实施的重要部分。监理细则是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沟通的最好资料。同时通过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可以了解监理单位怎样来协助其实现总目标,有利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沟通,有利于取得业主对监理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4)监理细则的编写应具有针对性:一是针对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设计图纸要求等;二是针对某一方面的特点来写;三是监理单位对自己在监理实施过程中要开展的工作编写。

5)监理细则的内容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监理细则针对某项专业工程而编制的,具体的操作需视不同项目的不同条件有所侧重,具体编制是根据各专业工程施工的程序、规范验收标准及易出现的问题编制;具体的实施措施在空间上指某分部分项,在时间上指短时间内的控制措施。对于将要监理的项目,应从准备阶段人手沿着工序施工的程序,对与之相关的影响因素加以监理,直至该工序的完成,中间过程中哪些环节是至关重要的,哪些可以一带而过,哪些可能引起影响施工,或影响施工的其它因素,应该如何控制其影响,如何对其进行监理都应一一编入监理细则,现场监理员按此实施细则可进行监理。

2 事前控制具体措施

2.1 审查施工单位技术资质,健全质量保证系统

对施工单位技术资质的审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对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技术素质、施工队伍技术资质的审查。

针对施工单位非法挂靠、层层转包等不良现象,监理工程师对待任何分包单位,要同对待总包单位一样,按照合同条件,进行严格管理。对于分包单位可能由于他们进入合同施工的时间较晚,对合同条件可能还不够熟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就更为重要。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管理,应当注意:

1)在分包单位进场后,由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交待各项监理程序,并要求分包单位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分包单位有违反监理程序的行为,应立即停止他们的施工。

2)监理工程师应建议总包单位要求分包商参加工地例会。分包单位参加工地例会,不仅便于检查他们的工作,同时,能够帮助分包单位了解整个工程,从而认识到他们分包的项目与整个工程的关系,提高其执行工程计划的自觉性。

监理工程师组织和协助施工单位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系统、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活动,完善其质量检验和计量技术及手段。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实验室、自检程序、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管理目标、质量管理的职权等内容。

2.2 加强质量意识,实行“三检”制

在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召开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有关各工程队组长质量会议,加强质量管理意识,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执行“三检”制,并有公司质检部门专职质检员签字验收。然后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认定,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三检”,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

2.3 严格控制材料、设备的质量情况

材料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材料供应及时可防止偷工减料,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标准。所以加强材料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

首先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其次,施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凡是订购的,都应经监理工程师对样品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采购。所采购的材料均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或技术说明书,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抽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工程中所使用的永久性设备,应按照经过审批同意的图纸采购或定货,设备到货后,监理工程师应立即进行检查和验收。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其技术鉴定书,并经实验验证后方可采用。

3 结束语

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成后的使用性和安全性。没有质量,就没有投资效益、没有工程进度、没有社会信誉。因此,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规划的具体要求,编制专业监理细则,并根据其具体内容,对工程项目质量做好事前预防控制,从而使工程监理对施工项目把好质量关,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杜绝“豆腐渣”工程。

【参考文献】

[1]刘贞平.建设监理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节能工程监理细则范文5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第四条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新技术)在我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实行认定备案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认定备案工作,定期公布推广项目,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以供技术使用单位选用。凡通过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新技术,由技术持有单位或依托单位持推广证、单位证明、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保证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手续;对未经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新技术,必须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方可在工程中试用。工程建设各方在选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时,应当优先选用通过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认定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节能新技术,要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持有单位或依托单位提供推广认定和备案证明。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配合做好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认定备案工作,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跟踪,做好技术指导,组织技术验收,总结推广成果,形成技术验收报告。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在工程中推广应用的质量监督,加强质量检验和督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技术持有或依托单位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必须及时处理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情况的报告。对发生质量问题不及时报告或经调查认定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其《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证明》,并作出通报。

第五条积极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发展和推广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水热、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扩建和改建或改造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设计必须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节能改造施工纳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验收内容。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当地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激励政策,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八条推行建筑能耗核准和计量制度。对新建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能耗核定,满足节能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对未取得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单体2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要按照《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设置冷量、热量和电能计量装置,逐步建立能耗统计和用能考核机制。

第九条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专业培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及《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报审表》、《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报审表》(以下简称节能报审表),送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积极采用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节能体系,优化深化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节能设计专篇,详细说明建筑节能设计的材料、构造、技术参数和技术措施;齐全完整的节能构造详图和节能热工计算书;根据工程设计内容填写的《节能报审表》。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对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在设计图纸、审查报告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登记表》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后,将审查报告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登记表》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设计单位修改,并将设计单位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节能分部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字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易产生热桥、热工缺陷部位和安全使用隐患部位的施工以及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实施重点监理;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当记载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进场后应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复验项目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附表A的规定。抽样复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当条件具备时,还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涉及使用安全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情况应形成监督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监督报告中载明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意见。

第二十条2007年10月1以后开工的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作为单位工程质量的一个分部,纳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2007年10月1日前开工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仍按照盐市建字[2006]100号和盐市建字[2007]92号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的规定组织专项验收及验收备案)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应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场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和验收程序进行监督,通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到场对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外窗气密性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4、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核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意见,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将所售房屋耗能量、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现售前,应通过包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在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不得进行商品房现售。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与建筑节能活动有关的单位、人员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及本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减免新型墙材基金,更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将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民用建筑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执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或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存在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定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的,一经查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令第134号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单位和个人审查资格。

10、建设行政机关、建筑节能专职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过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在建筑节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细则。

节能工程监理细则范文6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提高我市监理工作水平,市城建局组成检查组于年8月3日起对我市监理企业的在监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总体评价

此次重点对总监及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情况、现场检测仪器及工具书配备情况、监理资料整理归档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检查了12家监理企业(本地监理企业2家,外埠企业10家)的12项在监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7份,违规行为扣分单4份,共扣35分。

检查发现,大部分监理企业的现场监理人员基本到位,监理人员能够较好履行监理责任和义务,监理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较以往有较大进步,大部分都能做到基本齐全、分类归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监理企业基本能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被查监理企业均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了项目监理机构,并委派了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持证率有所上升。

(二)大多数监理单位能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项目机构能够按照规定开展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工作,现场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能够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对于已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工程,多数项目监理机构均按规定编制了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查签认,建筑节能材料基本上按规定进行了材料报验和见证取样送检。

(四)大多数项目部均能按要求配备检测仪器及工具书,大部分监理人员能统一着装、统一佩戴安全帽和胸卡。

二、存在的问题

从检查情况来看,监理企业之间发展还不平衡,监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被检查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理不作为,行为不规范,工作深度不够等问题。

(一)总监理工程师到位率仍然不高。本次检查虽然提前通知受检单位,仍有3名总监检查时不到位,不到位总监均按考核办法规定扣10分。

(二)监理部人员配备不齐。不少外地入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监理专业人员配备不齐,实际派出人员与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员有出入。受检项目更换了现场监理人员未到主管部门备案,且专业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率不高。

(三)监理规划、细则缺乏针对性、有效性。监理规划、专业监理细则普遍模式化、格式化,不能有效结合工程特点进行编制,缺乏针对性、有效性,有的甚至编制人与审核人都没签字。

(四)报审、报验审查程序不严。主要表现在监理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不严格、不仔细,如监理审批通过的施工技术文件中出现了施工方签字人不符、内容不全,该论证的施工方案未进行论证等情况。对分包单位特别是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单位审查不严,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但未办理分包报审手续,监理单位也未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查等。

(五)监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少数总监理工程师对开工审核把关不严,甚至项目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监理已签发开工令,明显违反国家法定建设程序。

(六)监理记录可追溯性差。旁站记录和监理日记填写不规范或过于简单,不能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和监理的工作内容;验收时只简单地签署了合格或符合要求;有的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理通知单记录笼统、公式化。监理月报流于形式,监理例会纪要特别是第一次例会纪要记录不规范。

(七)部分监理现场工作监控不到位。部分监理项目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发的多,回复的少,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未能跟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在管理上未形成闭合;个别项目基础结构未经验收已进入主体施工、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内外墙已大面积抹灰隐蔽,监理单位未发出整改通知单,也未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三、检查较好及较差单位情况

四、下步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