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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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档案管理办法

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档案管理;分级管理;应用;意义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0209-01

现阶段,档案管理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传统的档案管理里理念和管理方式已经不实用现代的档案管理工作,甚至对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造成了阻碍,因此需要进行传统档案管理模式的改进和创新,形成符合现代档案管理工作需求的档案管理模式,促进档案管理水平的上升。由于档案分级管理模式具有很多的优势,因此被广泛应用在现代的档案管理中,实践证明,该种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作用,极大的促进我国档案管理的质量。

一、档案管理与档案分级管理的概述

档案管理也称档案工作。是档案馆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档案分级管理是指在企业内由不同部门对各自形成的档案进行管理。优点是分工明确,不足之处是对企业档案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对跨类别或新型档案的管理往往会出现管理上的空白或交叉,同时也不利于档案的安全和利用。

二、分级管理制度对对档案管理的重大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规定对档案要实行分级管理。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这是分级管理制度首次写入档案行政法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为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在档案法律法规中上升了一个新的层次、新的高度,也说明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保护和管理档案具有重大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档案不仅具有重要的利用价值,还具有珍贵的文物保护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地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因此,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对于档案必须进行区分,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具有文物属性的档案进行分级管理。

3、档案的不可复制性要求对档案必须进行分级管理。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文化悠久,档案资源极为丰富。但是档案的保护却存在着各方面条件相对不足的问题,这直接导致珍贵档案面临损毁、破坏甚至丢失的境地。因此,只有把分级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落到实处,构建档案分级保护体系,才能把珍贵档案与普通历史档案加以区分,更加合理地保护我们宝贵的资源。

4、档案的分级管理工作能够做到有法必依,预防档案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实施之后,档案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正规化轨道,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远没有落实依法治档。这是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分子的法律追究不严格、惩罚力度不够造成的。同时,这样的处罚也不能有效遏制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生。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被损毁、被盗卖案件的发生,说明要使档案法律法规得以落实,必须实行严格的档案分级管理制度。

三、档案分级管理制度的具体实现

1、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要做到一致

现阶段,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很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对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保证。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档案分级管理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与相关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相关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需要与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各个不同的档案法律法规之间也需要保持一致,并且需要在相同指导思想上保持一致,有助于彼此之间大矛盾的避免。还有就是档案管理过去和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保持一致,使法律法规自身具有的长效性特点得以充分的发挥,同时还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有利于档案分级管理水平的提升,进而促进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

2、档案分级管理技术要先进和科学

在对档案资源实现分级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由于现代的档案管理的内容不紧仅仅局限于纸质档案,因此档案管理的理念和方式也应该发生相应的转变,广泛的应用现代化技术在管理档案的过程中,有效的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在进行档案的分级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建立健全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并以此作为档案分级管理的主要依据,而档案的分级管理技术的选择也需要在这个制度的范围内,并在管理过程中爱遵循一定的操作那顺序,从而充分发挥先进科学管理技术的积极作用,提高档案分级管理的水平出,有利于促进档案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通过先进和科学的档案管理技术的应用极大的方便了档案资源的检索和使用,同时档案资源之间的相关性也得到的了密切,从而促进档案事业的蓬勃发展。

3、提升档案分级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在开展档案分级管理的过程中,对于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是有很高的要求,因此为了有效的提高档案分级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需要开展有关的培训活动,增加管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提升管理人员的操作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档案分级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档案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有助于档案资源作用的积极发挥。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定期对档案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进行考核,从而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进行了全面的检测,淘汰工作效率低下的工作人员,有利于档案分级管理人员的优化,从而提高档案分级管理工作的水平。还需要看加强专业素质较强的人才的引进,发挥其的价值,并且对其他的工作能力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激发作用,从而有效的提高档案分级管理全部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

四、结语

总而言之,档案具有不可再生性,其内在的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在当前有限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下,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档案成为档案管理和研究部门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在档案的保护办法中分级管理无疑是较为有效和现实的途径之一,因此需要得到充分的利用,使其具有的价值得打到有效的发挥,从而促进我国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刘为军.浅谈管理沟通的作用及途径[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07(05).

[2] 马.历史档案分级保护体系构建初探[J].档案学研究.2007(03).

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2

一、诉讼档案的特殊性、价值性及其重要作用

(一)诉讼档案作为一种专门档案,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其机密性较一般文书档案为强。根据国家档案局2006年底制定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文书档案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其中定期包括30年和10年两个级别。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2014年起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诉讼档案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其中定期又分为60年和20年。

2.诉讼档案与诉讼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

(二)诉讼档案信息价值重要性也因此凸显出来,其主要包括:

1.法律证明价值。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的载体,诉讼档案主要为人民法院本身的工作提供服务。无论是对案件涉及的其他问题的调查,还是通过档案进行司法统计分析,或者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加以研究,进行经验总结,这些都离不开对诉讼档案的利用。

2.社会证明价值。法院诉讼档案可以为与法院审判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一般公众服务。例如案件当事人和委托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总卷,而公安、检察、纪检等其他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也经常到法院来进行诉讼档案查阅。可以说,诉讼档案的社会证明价值极大。

3、文物史料价值。司法活动是对人们的社会活动进行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民风习俗及人们的思想状况。而某些年代久远的诉讼档案,其本身就是珍贵的文物。

二、诉讼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对诉讼档案利用的需求也在逐步增大,以某基层法院为例,平均每周前来该院档案室借、调、阅卷,复制法律文书的就有200人次之多。这些利用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1.由于办案需要借、调档案,查阅卷宗材料,复制法律文书。

2.经济、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及其人为实现其具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相关事宜,需查阅案卷、复制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的。

(二)其存在的问题在于,目前档案部门的做法,偏重档案的管理工作,而不是从开发利用档案信息的观念上进行工作。因此,我们应把工作重点从管理上转移到提供利用上来。

三、诉讼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

下面将从诉讼档案、诉讼档案管理者、诉讼档案利用者三方面来分别阐述诉讼档案信息利用开发的具体措施:

(一)诉讼档案方面

诉讼档案是保证档案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传统的诉讼档案主要以纸张、照片、录像和录音等形态为主,利用方式也主要是借阅、咨询等。要适应网络环境,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就必须对传统的纸质档案进行现代化处理,主要包括对原始诉讼档案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及编研。

1.库藏诉讼档案的数字化

库藏诉讼档案的数字化建设,是档案工作在当代网络环境下发展的必由之路。对现有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是指运用现代数字技术把文字图像转化成数字化形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为文本录入,一为图像录入,但是,两者都有不可避免的弊端。前者的主要弊端在于无法精确处理原来的图像资料,而且工作效率低下;后者的主要弊端在于录入后校对的工作量巨大。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对采用价值和利用率较高的档案优先进行数字化处理。

2.库藏诉讼档案的网络化

传统的纸质档案利用,其利用行为通常是局限在小范围内,甚至只能单个人利用,从而缩减了档案的利用率,但如果进入到因特网后,不仅可以有效扩大档案利用的地域性,还可以使档案利用者打破传统的纸质档案排队式的利用方式,同时还可以进行网上咨询等,从而可大大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在全省、全国甚至国际建立横向联系和纵向联系的检索中心网络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通过横向、纵向交错的方式,可以在各级法院之间建立联系,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资源系统,实现高效率的共享交流,大大方便了信息使用者,在需要的时候能够方便快捷地使用其中的任何信息。

3.档案管理的标准化

目前,人们使用的档案管理系统多种多样,这种不统一性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实际的困难,而且由于软件的不统一,导致相互之间无法兼容等问题。因此,寻找一种有效的转换方式使解决电子档案长期存放和有效利用问题的关键所在。

4.诉讼档案信息的编研

如果说对档案信息建立一个检索中心是将无数档案归结在一个网络中心下的话,那么对档案信息进行深加工的编研工作则是对这些档案进行有序化和分类化的过程。

(二)档案管理者方面

电子档案的信息化、文档的一体化、电子档案保存的技术化,导致数字档案的管理和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要求,改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和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素质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3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与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浪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以下简称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是指列入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屿遗产价值最突出的物质见证。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根据权属情况,分为以下三类:

(一)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直管、代管、托管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二)其他单位或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其他单位自管、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三)其他列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场所、遗址。

第三条 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确保鼓浪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挥文化遗产的公益性。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纳入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部门预算。

第二章 保护管理与监测机构

第五条 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鼓浪屿文保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有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

(二)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维护、修缮利用和监管工作,并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有关报告;

(三)编制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方案,研究制定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相关政策法规;

(四)组织编制实施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规划,对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方)的维护、修缮、利用方案等进行初审,协助业主方按文物保护等级进行报批,经批准后开展相关工作;

(五)监督业主方在批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加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竣工验收评估工作;

(六)制定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巡查制度,建立专业的巡查队伍,开展定期巡查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协调其它涉及保护管理的部门或机构配合完成各项监测工作;

(八)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工作,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中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可适当给予补贴;效果突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程序和标准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非国有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应向鼓浪屿文保机构报备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驻岛其他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护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性的自治保护组织,对文化遗产核心要素进行保护。鼓浪屿文保机构应当对群众性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义务,均可以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和管理的建议,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负责全面开展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遗产区核心要素的档案库和数据库,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监测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等具体工作,定期汇总监测数据,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二)构建具有鼓浪屿特色的监测指标体系,明确监测指标和预警阈值,合理设定监测频度。

(三)细化监测对象、确定监测范围和监测分级,做好鼓浪屿监测预警系统与国家监测平台的衔接,实现互联互通。

(四)实行人工巡查制度,并纳入监测系统平台统一管理。与业主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遵守监测工作流程,做到规范操作,文明巡查。

(五)及时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监测对象出现的异常或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六)依照相关规定,对阻碍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工作的业主方,造成监测工作无法开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鼓浪屿文保机构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业主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配合监测机构人员入户开展正常监测工作,为监测工作提供便利,主动反映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本体现状。

(二)发现监测对象出现异常或可能出现安全隐患时,及时告知监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实施维护工作。

(三)保护监测设备,发现监测设备损坏时主动告知监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修监测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日常维护与修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常维护,是指在维持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外观和内部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针对轻微损害所做的巡视检查、保洁、小修保养等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是指在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外观和内部结构的情形下,对建筑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对建筑的外立面进行整修以恢复原貌的活动等。

第十二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小修保养及修缮工作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相关保养修缮方案应报鼓浪屿文保机构初审并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维护、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接受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鼓浪屿文保机构应优化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维护、修缮的管理审批机制,提升工程的研修深度和实施水平,培养专业队伍,形成反应快速、高效的维护、修缮机制。

第十五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开展日常维护和修缮。属国有产权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由管理人负责修缮、保养;属非国有产权的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属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所有人委托他人或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与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维护、修缮的责任及相关权利让渡等条款,并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业主方委托政府修缮或自行修缮建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鼓浪屿文保机构给予奖励:

(一)列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并及时申请修缮;

(二)修缮设计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缮工程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且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

(五)修缮工程的施工费用经财政审核机构审核并作出工程造价决算意见书。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修缮,业主方委托鼓浪屿文保机构统一进行修缮的,修缮经费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承担。

自行修缮的业主方按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价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根据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属保护级别给予奖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最高可给予不高于工程审核决算价80%、50%和30%的奖励。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要求,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除可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批准,并向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进行逐级报批。

第十九条 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不得转让、抵押,用于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业主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署前,应当报鼓浪屿文保机构批准;并逐级上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合作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属于租赁设立民办博物馆的,依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办理。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用作其他用途,以及涉及转让、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事先由所有人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用作其他用途的,还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引进符合鼓浪屿业态扶持政策的优质项目入驻。

第二十二条 经政府部门投资修缮、布展及管理的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鼓浪屿文保机构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明确权利让渡等有关事宜。所有人转让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应履行事先签订的协议,偿还政府部门前期投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修缮及布展资金,同等条件下政府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必须遵守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原状的原则,业主方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第二十四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中属鼓浪屿文保机构管理的,由鼓浪屿文保机构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按《鼓浪屿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要求,发展鼓浪屿文化产业,引导鼓浪屿业态升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鼓浪屿文保机构借用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作为申遗展示场所的,经鼓浪屿文保机构与业主方协商,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相应租金,明确维护、修缮的责任、展品保存的义务及相关权利让渡等条款。对业主方自行管理的展示场所,鼓浪屿文保机构按鼓浪屿申遗活动项目以奖代补暂行规定及鼓励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给予相应补贴。租赁协议期满后,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按约定收回政府投入的各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 对危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安全、破坏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据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同一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可享受多项政府奖励、补助或补贴时,可择优享受,但最终获得的合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应比例。

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 藏品账目 传统管理 信息化管理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信息化进程不断加速,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形成了文化传播新的发展趋势。数字博物馆是信息社会的产物,是基于计算机网格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日益成熟和普及产生的。藏品信息数字化是数字博物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数字博物馆的基础。

2001年,山西省作为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首批馆藏文物调查项目试点省份,山西博物院率先使用单机版文物信息管理软件,进行了文物底账和藏品影像的数据采集。2008年3月,山西博物院搭建了内部局域网并投入使用了由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研发的《博物馆藏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V1.5》管理软件。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和探索,藏品账目管理模式逐渐由传统手工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转变。下面笔者拟从内容、目的、对象、形式、认识、管理等的变化将藏品账目的传统管理模式与信息化管理的异同作比较,并初步谈看法,以探索今后藏品账目管理的新模式、新思路、新方法。

一、藏品账目管理的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性

藏品账目,是博物馆对入藏的文物、标本进行逐件、逐项登记建立的各种账册等,主要包括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参考品登记账、复制品登记账、注销文物登记账、索引卡、库藏卡、藏品编制目录、《藏品档案》册等。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其能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必须建立藏品档案,这是藏品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藏品科学有效管理和对藏品深入研究与合理利用的工作基础,也是博物馆依法保护国家科学文物财产完整和安全的必备依据。

二、两种管理模式的简单介绍

藏品账目的传统管理基本都是通过手工完成的,以藏品总登记账为例,从1964年起,国家文物局就对藏品的总登记账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统一的账本格式,其内容有十四项:登记日期、总登记号、分类号、名称、时代、数量(件数、单位、实际数量)、尺寸、重量、质地、完残情况、来源、入馆凭证号、注销凭证号、级别、备注。藏品总登记账由总账管理员负责填写,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必须永久保存,要求内容准确,账面整洁。所以总账管理员在登记之前,必须先填写一份内容与总账一致的登记卡,并认真审查藏品登记卡的内容,在确认没有任何差错后,方能按照藏品登记卡上的内容,逐项填写总登记账的各个栏目内容。再以编目卡为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除填写总登记账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以上各项要依据入馆凭证,逐项填写。不能缺省,不能出差错,要准确、确切、齐全,并且字迹要工整。藏品编目卡编制好后,按入藏先后顺序或质地或时代或不同专题进行分类排列,以便使用者从多种角度检索查阅。

目前,我院藏品账目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主要是通过对Excel电子表格和藏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实现和完成的。

我院从50年代初开始建立正规账本,经过几十年的登记造册,目前已有各类文物登记账本90余册。由于长时间翻阅,许多账本已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老化、磨损和破坏,为了保护好国家的文物财产账,我们将原账本手写藏品信息运用Excel表格逐条逐项地采集完成,并打印装订成册,供大家翻阅查询。同时,形成了山西博物院馆藏文物电子总账。

藏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以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为核心,同时结合藏品的出入库、账务、科研、陈列展览等相关信息的管理,包含文物入馆、数据管理、藏品管理、库房日志、文物保护、展览宣传、学术科研、查询统计、系统管理等模块,各模块间协同工作又相对独立。高清晰度的文物图像数字化系统,可以充分有效地利用数字图像信息作为研究、保管、出版、展示用的资源。通过本系统不仅可以对本馆藏品及信息进行有效管理,促进馆内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使博物馆的日常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三、相同之处

要深入了解藏品账目传统管理与信息化管理模式的相异之处,必先了解二者的相同之处。

(一)管理对象相同

这两种管理模式的管理对象都是经过鉴选而作为国家文化财产的博物馆藏品。藏品是博物馆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藏品质量和数量是衡量该馆社会利用价值及遗产实力的一个主要条件。账目管理工作做得好,不仅能保护藏品的安全,防止损坏或丢失,而且能为文物保护、陈列、研究及社会人士使用藏品提供方便和更好的服务。

(二)管理内容相同

藏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模块中各个指标项的内容是以传统纸质账本、编目卡和档案中的内容为数据信息资源,并尽可能将藏品蕴含的信息转换为计算机可识别的数字化信息。目前,我院数据库中原有馆藏文物信息由馆藏文物电子总账直接导入,并根据编目卡和档案里的内容加以补充和完善。新入藏文物通过业务流程从基本信息指标到动态指标逐一汇聚至数据库,将藏品信息充分提供给各业务部门做查询、研究、展陈、统计使用。

(三)管理目的相同

无论是传统手工管理模式还是信息化管理,都是藏品管理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无非是:一方面延长藏品的寿命,尽可能保护藏品的自然属性,使其不改变或少改变。另一方面做到账目清楚、记录翔实、提用方便,为藏品陈列展览、科学研究提供便利,为藏品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四、不同之处

传统账目管理与信息化管理的相异之处主要体现在管理介质、工作程序和工作效率方面。

藏品账目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繁琐又十分复杂的工作,目前大多数中小博物馆的藏品,少则几百件,多则几千件、几万件、甚至几十万件。一件文物从接收、鉴定、登账、分类、编目、定级、建档、入库、排架、提用、注销、统计,中间需经过无数道手续,并且这其中有大量重复性工作。如总登记账、编目卡、档案中有许多相同内容,需要管理人员一遍遍誊写,既费时又费力,难免有笔误。陈展或研究人员查询这些藏品和相关资料时,同样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首先他们需要在数万件藏品卡片(登记卡、编目卡、分类卡等)中人工查找,确定入选展品,然后抄下目录及相关号码(总登记号、分类号、编目号、索引号等)。这个翻阅查询过程一方面耗时费力,效率低下,容易出现少查或漏查的情况,另一方面给纸质账目带来一定损耗。

与之相比,信息化管理则是以信息采集文本、藏品信息管理软件、数据库管理软件、数据交换和存储设备、特殊数据采集和加工技术等为介质,资料的存储、调用非常方便,大大加强对藏品账务、业务资料的管理,实现账目管理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我们新入藏文物账目信息化管理的工作程序大致如下:藏品在接收、鉴选之后,总账管理员按照收入凭证、鉴定意见表等原始凭证中的内容采集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逐项录入在Excel电子表格中,特别着重藏品总登记账十四项内容的正确无误。确认信息无误后,由总账管理员填写至藏品总登记账,且由信息录入人员负责将数据导入数据库,并打印编目卡。一级文物及时建档。

由于Excel表格具有无限的可复制性,我们可根据业务工作的不同需求编辑形成不同的电子模版。藏品总登记账电子模版的格式和栏目与纸质总登记账本相同,故只需将采集的信息按对应项复制到相应单元格中即可形成电子总账。藏品信息管理系统中每年新增数据可通过Excel电子模版导入,只要将采集的信息对应在相应指标项下,就可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语言代码导入数据库中。这样,信息录入人员不必逐条新增数据,既避免重复性劳动,又提高工作效率。

藏品的编目卡、库藏卡告别了手抄的填写模式,我们在藏品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增加了“编目卡打印”这一界面,勾选某件文物,选择打印“编目卡”,便可将其藏品信息打印于卡片的对应栏目内。与手写卡片相比,打印编目卡要快得多,且卡面干净整洁,字迹清晰,字体标准统一,内容准确。目前,我们打印两套卡片,一套做藏品编目卡,用于检索或编制藏品目录,供陈列和研究等使用。一套做库藏卡,同文物一并交于库房管理员,便于其检索文物,减少对藏品总登记账的翻阅。

藏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了强大的查询统计功能,有简易查询、标准查询、历史查询、同义词查询四种查询方式。标准查询具有模糊查询功能,查询人员只需要在“查询条件”中输入部分字段,即可查询到包含该字段的所有文物,供查询人员参考、拣选。质量高、速度快,效率高、信息量大。工作人员在不进库房的情况下亦可对文物进行初步鉴定、研究,降低了藏品实体利用的频度,从而保护了藏品实体。

五、藏品账目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

1.藏品电子总账和藏品信息管理系统具有超强的查询功能,快速便捷高效,因此,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基本不使用卡片进行查询。从实际利用意义上讲,卡片逐渐成为一种形式,一种即将被信息时代淘汰的产物。因此,这类卡片的去与留,将是博物馆藏品管理人员需认真思考的问题。

2.藏品信息管理系统中新增数据的批量导入需要系统开发人员,运用语句代码才能将Excel电子模板中的数据导入;导出的数据文件为gcc格式,唯有开发人员方能编译、转换打开文件。因此,藏品数据信息的导入与导出,都需要开发人员进行编码转换才能实现,无疑给开发人员带来额外工作负担,同时给藏品账目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障碍。故笔者认为,研发升级版的藏品信息管理系统非常必要,该系统自身设置有可直接导入和导出数据的Excel电子模板,可满足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的需求。信息录入人员只需下载电子模板,录入信息,就可将数据导入系统中。

3.在信息化大背景下,我们要重视人才培养,改变或提升管理人员的结构和素质,既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知识,更要有高水准的信息化管理技术才能。这是藏品信息化管理对藏品管理人员提出的新要求。

通过对藏品账目的传统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两种模式的初步分析比较,我们深刻感受到信息化给藏品管理工作带来的诸多优势――信息存储量大、信息整合全面、信息利用最大化、查询调用方便,既改善了藏品管理质量,提高了管理水平,又对进一步全面了解文物藏品,解释文物藏品的内涵,提供了新的角度。当然,信息化有诸多不足,如数字化信息储存载体寿命有限,数字化方式存储信息极易受到磁场、计算机病毒、黑客侵入等外力的干扰、破坏;数字化信息极易下载和复制,知识产权难以保障,等等。

总之,在现阶段,我们要做好藏品账目由传统模式向信息化模式的转型工作,使传统和信息化两种管理模式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优势,更好地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促进人类文明的共同发展,这是我们每一位从事博物馆藏品管理人员的职责,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吕军.藏品管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10(第1版).

[2]安莉.关于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模式转型的思考.继承发展保护管理――北京博物馆学会保管专业十年学术研讨纪念集[C].2010-10-1.

[3]霍楠.博物馆藏品从传统管理到信息管理.博物馆藏品保管学术论文集――北京博物馆学会保管专业第四――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选编,2009-10-1.

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雷重点单位,是指遭雷击后易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场所、建筑物和设施等防雷重点对象的责任主体单位。防雷重点对象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场所及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大楼、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其他应当予以重点防雷保护的人员聚集场所、建筑、设施等。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重点单位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县(区、市)气象局和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钱江新城、钱江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政府或管委会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防雷重点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市、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防雷重点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市)气象台负责各自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雷电监测预警服务工作,应当将防雷重点单位作为雷电预警服务的重点对象。

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面向防雷重点单位提供各类技术咨询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防雷重点对象应当由其责任主体单位主动填写《防雷重点单位登记表》(见附表),报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或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单位十分明确的防雷重点对象也可由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或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直接将其登记在册。

第六条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钱江新城、钱江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政府或管委会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和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在册的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名录报市气象局。

市、县(区、市)气象局应当分批分次向社会公布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名录,并视情适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制,确定防雷安全工作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防雷重点单位负责人和具体工作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参加防雷安全知识培训,并负责向本单位员工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

第八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确保与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衔接,定期组织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有雷暴天气即将或已经影响本单位时,应当立即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疏散人员等防雷应急措施。

第九条防雷重点对象的改建、扩建和符合防雷重点对象申报条件的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事先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并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建筑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防雷重点对象的改建、扩建和符合防雷重点对象申报条件的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报请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防雷重点对象已建成的防雷装置,应当依法委托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与维护。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防雷重点单位有雷击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必要时,应委托防雷专业机构及时进行雷击灾情评估。

第十三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将以下文书材料纳入单位档案管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的图纸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及维护记录;

(四)雷击风险评估材料;

(五)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及应急处置和开展演练情况;

(六)雷击灾情(损失)及其调查评估材料;

(七)防雷安全工作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参加安全培训和开展防雷科普教育情况;

(九)其他与防雷安全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在每年雷电多发期来临前,对照本办法要求组织防雷安全自查,并及时排除雷击隐患。

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管理,根据《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国家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三章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

第十三条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性使用,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第十六条粮油仓库提取的仓储设施折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七条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粮油仓库作为国营企业,有使用库内仓储设施的权利,也有维护保养和管好的义务。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必须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撤、占、并的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其储粮设施的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粮油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多种经营等的发展,需要建厂时,提倡仓、厂结合,统筹规划,但一般条件下应自行征地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占用粮油仓库部分场地和仓房时,必须在符合库内总体布局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仓储部门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占用市(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政府又要求归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还,但地方政府一般应在适当位置补建相应仓容的仓房。

第二十条粮油仓库内已有的粮油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厂,凡财务与仓库脱钩,单独核算的,对加工厂所占用的场地和仓房,既可采用固定资产划转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仓房使用费的办法,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凡财务没有与仓库脱钩,只是作为仓库本身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也必须符合库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仓库安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对其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危及库存粮油、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转让产权。

第五章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理价值的,也可视同具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机、铁路专用车辆等规模较大设施的报废,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业部备案。其他设施报废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