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实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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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实质

市场经济的实质范文1

[关键词]核算原则 科目 资产现价 计提准备

一、《企业会计制度》体现了会计核算与市场价值的统一

1992年财政部颁布了《工业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又相继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目前,国家大型企业《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停用,中小型企业两种制度并存。因为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创造的GDP占全国GDP总量的60%,上缴国税占全国税收金额的50%,全国有2/3的就业岗位在中小型企业,65%的专利、75%的技术创新、80%的新产品开发都在中小型企业。因此中小型企业对会计制度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基本面。

《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设置更趋合理,会计核算依据更注重与市场变化的一致性。在科目设置上,《工业企业会计制度》重于法律形式,《企业会计制度》则重于经济交易实质。例如:企业长期待摊费用,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列入“递延资产”科目,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取消了这一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科目设置更趋合理。

科目设置的合理性是由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决定的,而这个基本原则的科学性,在于它符合了市场经济交易的实质。譬如:企业在筹建时期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否认有部分属于资产,也有一部分不属于资产。如果按着《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列“递延资产”科目使资产数额虚升,使本应该在会计当期摊销的费用当作资产长期分摊。因此,将这类经济交易划为资产有失公允,而《企业会计制度》的核算原则就做了这样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由此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更注重符合市场经济交易的实质。

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中期的设置,使会计报表及时地反映投资的市场价值的变化,使企业决策者能更好的管理过程预期

《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会计中期的概念,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没有中期的概念,核算和报表只反映初始投资成本,不反映现市值的变化,投资者往往只能在报表的附注中了解市值的变化。因不是规范的要求,附注的数据往往不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的价格,投资者无法根据会计报表的数据做好过程控制,因此,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会计中期,作为一项规范要求,中期报表必须准确反映投资市场现值,把期末关口前移可有效的为决策者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使决策者能更好的做好过程管理。

三、《企业会计制度》的计提准备制,使会计核算更符合市场的变化而更科学

1.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使会计报表反映了短期投资值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投资者完成投资后其资产随着市场的价格的起伏或增值或减值。《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只做初始成本的反映,不反映市场的变化。因此,会计报表与市场脱节,是计划经济思维的产物。《企业会计制度》以计提投资跌价准备金的方式反映了这一市场变化,它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列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中期和期末的会计报表及时反映了市场的变化的曲线,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2.新增委托贷款科目及利息的计提减值准备,是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结果。

根据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化企业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委托贷款是其中之一。在会计核算上《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委托贷款的内容,并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冲减资产反映净值,该科目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3.《企业会计制度》完善了计提坏账准备的外延,更符合市场经济化的实际,使坏帐处理更加科学。

企业的坏账按原有的会计制度,只限于应收款范畴。随着经济市场化的深入,企业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收取了预付款后无能力供货成为经常发生的事。预付款回收无望也成为坏账的原因之一。《企业会计制度》根据市场这一现实将这类应付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列入计提坏账准备范围。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原来的按制度规定计提变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确定的方法为按照以往经验及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并在坏账核算上取消了直接转销法。这样通过会计制度的改变,使企业坏帐得以及时处理而能及时反映资产的净值。

4.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规定反映了企业流动资产在市场中的真实性。

企业存货在流动资产及全部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其价值的准确反映直接关系到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只反映其初始成本,不反映其发生的毁损、陈旧或跌价减值。《企业会计制度》则对存货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减值作了反映。它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会计报表及时的反映了存货在市场中的现值。

5.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反映了投资回收效果。

为了使投资者了解投资的回收效果和真实价值,根据投资回收的情况《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四、《企业会计制度》对购建固定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更完善

对于购建固定资产借款发生利息的资本化,《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交付前可化为资产,之后即为费用。但是对经常遇到的资本化的准确分摊、资本化暂停都没有明确规定,为会计核算带来混乱。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准确分摊计算方法,并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且连续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就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直至购建重新开始,这样就使购建固定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更完善。

五、《企业会计制度》避免了债权人豁免债务的核算给企业信息失实提供的口实。

债权是企业的流动资产,其债权豁免债务应是资产核算范畴。以往的会计制度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列入“营业外收入”,有可能成为部分企业粉饰企业经营业绩、提供虚假信息的借口。为此,《企业会计制度》将其列入“资本公积”进行核算,为债权正本清源,从而避免了债权人豁免债务的核算给企业信息失实提供的口实。

六、《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了符合我国现实的资产处理及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批权限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是以国有企业为主的经济体制制定的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的处理权在国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目前全国中小型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并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或是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资产属于个人或股东,受物权法保护。所以《企业会计制度》依据这个现实将上述事项的批准权限改为,经股东大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符合物权法的要求,《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和落实体现了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七、《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内容涵盖了市场经济下企业新的交易内容

1.我国加入了WTO以后,企业的金融业务也逐步与国际接轨而趋于多种多样,交易内容的增加要求会计核算内容与之相适应。于是《企业会计制度》应运而生增加了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专项应付款、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企业形式所有者权益、建造合同收入、补贴收入、会计调整、外币业务、关联方交易等核算内容,这些都是《工业企业为会计制度》所没有的,《企业会计制度》弥补了这一不足。

2.《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投资的权益的核算更适应市场化的要求。《企业会计制度》使投资收益更加明确,完善了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的核算,调增应交税金明细项目,调整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明细项目,改变了收入确认方法和计量,调整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结转并明确了涉及所得税的核算。核算内容的进一步完善使制度对市场化的适应性大大增强。

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的实质范文2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指数经济,创业,创新

以“指数”形态集聚的经济发展,是随着块状经济在空间上的规模化发展而发展的,因此,从空间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随着块状经济的大规模发展,早在上上个世纪欧美一些国家的政府和经济学家就已经开始从事经济指数理论的研究和应用了(比如说至今仍然在全世界范围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道·琼斯指数,1884年开始编制)。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逐步成为最为基本的资源配置制度,在东南沿海一些区域,市场经济更是发展得相对充分和成熟,块状经济成熟为区域经济的一种重要载体。由此我国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一些区域,也就表现出一些与发达国家共同的,属于市场经济较高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发展特点和经济规律,即由“指数经济”集聚的经济发展的基本特性。事实上,在浙江、江苏和广东三省,市场经济已经跨越了“商品经济”和“价格经济”两个历史阶段,“指数经济”正以一种强劲的势头,发挥出其作为市场经济最新成长阶段所具有的不可抗拒的“生产力”[1]。

一、“指数经济”:浙江、江苏和广东三省市场经济的最新发展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最为充分的区域,江、浙、粤三省的市场经济已经跨越了“商品经济”和“价格经济”两个历史阶段,“指数经济”闪亮登场,并且成为其继续扩大经济社会发展领先优势的社会基础。

浙江省的指数经济型态首先是由义乌“中国小商品指数”策动的。在商务部相关领导的直接领导下,2006年10月22日,第一期“义乌·中国小商品指数”隆重登场。“义乌指数”包括价格、景气及其相关单项三种指数,它由200多名指数采集员每天对市场内3832个代表品的单价和成交量,每月对定点商位的库存、商品毛利率、资金流动、商户信心等数据进行采集,采样范围覆盖了小商品城篁园市场、宾王市场、国际商贸城等3个专业市场,20多条专业街,4300多个商位,涵盖了17大类68中类100小类1006细类的商品。所有数据信息输入预定的软件系统,通过既定的程序运算,最终得出周、月的价格和景气等系列指数[2]。此外,作为我国的指数大省,浙江省还有另外三个指数,分别是余姚“中国塑料价格指数”、绍兴“中国柯桥纺织指数”和海宁“中国经编指数”。其中“余姚指数”由“中国塑料仓单价格指数”和“中国塑料现货价格指数”构成,用以反映塑料价格的指数[3];“绍兴指数”则用以全面反映中国轻纺城纺织品内外贸易销售价格变化趋势和绍兴县轻纺城产业发展状况及景气程度的由一整套指数构成的指数体系,它由价格指数、景气指数、外贸指数以及订单指数四部分构成[4];“海宁指数”包括产品指数和企业50指数两个指数,用以反映经编类产品价格的指数[5]

广东省和江苏省在指数经济方面也有很大的发展。深圳“华强北中国电子市场价格指数”是广东省指数经济的典型代表。“深圳指数”由一个综合指数、四个板块指数(主要包括电子元器件、手机、数码产品和IT产品等)和50项分类产品指数组成。指数的产生严格遵循“价格指数设计、数据采集与处理、指数分析处理系统、指数、指数运维管理”等六大理念系统构建,通过华强北电子市场价格指数网、华强北中国电子市场价格指数大厅、华强北商业街多个LED大屏幕及多家媒体,每周一公开[6]。江苏省的指数经济由由“盛泽指数”为代表。2007年11月24日,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为“中国·盛泽丝绸化纤指数”的按下水晶球。“盛泽指数”主要反映盛泽及中国东方丝绸市场上化纤面料、化纤原料价格、丝绸纺织品价格变动以及相关企业景气波动,主要由价格指数景气指数、盛泽50指数和流量指数四大模块组成。其中化纤面料、化纤原料价格指数按天,丝绸纺织品价格指数按周,丝绸、化纤、市场景气指数以及反映盛泽地区50家最大规模织造企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变动的盛泽50指数,都按月[7]。

以这些专业市场指数为代表的指数经济的成功运作,显示出浙、粤、苏三省市场经济发展显然已经有别于其他区域,“指数经济”已经成为上述三省进一步领先于其他省市的一种重要的软实力。

二、“指数经济”:市场经济成长的历史新阶段

相对于其他省市来说,浙、粤和苏三省出现的“指数经济”现象显然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现象,因为“指数经济”的形成至少在原有的市场经济成长阶段理论中注入了全新的内容。

(一)“指数经济”的概念

从上述几个专业市场指数成就的区域发展中可以看出,“指数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这个历史阶段上,资源的配置不仅超越了资源本身的约束,也超越了使用的约束,转而服从于一个现代资讯体系的协调和指挥,由此组合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消费过程。这个现代意义上的资讯体系,就是基于一定规模、一定领先程度的专业市场而形成的“指数体系”。通过专业市场指数,掌握产品定价话语权,从而形成更大范围内、更高层面上的资源整合。因此,由这种指数资讯体系组合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就形成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最新历史阶段——“指数经济”。

也正是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这种“指数经济”对实体经济过程的良性推进作用,才在现实意义上成就了浙、粤苏三省经济社会的强势发展,甚至自然也就奠定了三省经济社会进一步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指数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新阶段

“指数经济”所以能够对实体经济产生良性的推进作用,是因为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高级型态,它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掌握产品定价的话语权,进而形成更大范围更高层面上的资源整合与创新。

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最早的经济形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的原始社会,生产的目的是直接单一的生存需要,而且任何需要都是依靠自身的劳动去获取,没有任何交换的现象。但随着生产力的水平的发展,人们的劳动产品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基础上产生了剩余,同时,生产力发展的另一重要结果是分工,从最开始的畜牧业和农业分工,到后来发生的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分工的出现反过来又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因为人们在长期从事自己所在领域的劳动时,日积月累的经验,让一些人在自己从事的领域中比另外一些人更加的熟练,亦既生产效率更高,当然也就意味着在一些别的领域中比别人生产效率更低,这样导致的结果便是,一些人在某种产品上有剩余,而在另外一些产品上则存在不足,甚至是完全没有的,这种不均衡的现象是物物交换的基础。在氏族公社时期,一开始的物物交换是局限于氏族内部,然后逐渐突破范围,氏族之间的交换也出现了,由此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事实上,随着氏族公社制度的瓦解,这种不均衡的现象更加普遍化了,再加上原本就存在的不同氏族由于地域关系而形成的分工状态,“市场经济”的时代也具有了更加广大的社会基础。

由于交换的制度基础——市场制度的作用程度和作用方式的差异,在此前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可以划分为“商品经济”和“价格经济”两个阶段。在商品经济阶段,很多的交换是偶然发生的,并没有一个主观的计划性,更为重要的是在此阶段,商品交换还仅仅是单纯的物物交换,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交易媒介——货币还没有出现,随着商品交换的逐渐扩大和分工,以及商品经济重要的交换媒介——商人的出现,产生了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这是商品经济的较高阶段。

在商品交换正常化促使产生了固定充当交换媒介的货币之后,商品经济也就进入了价格经济的时代。所谓价格经济,是指价格是资源配置的准则和基础,一切物品的交换是以价格为依据的。这样有了价格这个数字化的标签,让商品的交换变得简单,大大促进了商品的交易,同时又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价格经济阶段,人们生产的目的已经绝对不再是为了单纯满足自身的需要了,更多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润了,许多单纯为生产产品并通过销售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专业作坊和工厂应运而生。同时,在生产过程中,注入了许多人的主观目的性和计划性,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都有了预先的安排和计划,在人为的这种主观能动性操作下,为大规模的产业化生产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更为重要的是,货币的出现让商品交易的范围大大扩大了,整个生产和交换过程就不再完全局限于“原产地”的范畴,经济活动的半径因为规模化生产而达成的“块状经济”和“专业市场”的极化效应而几何阶数地扩展了,这也是浙江省义乌市能够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内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8]由此可见,只有进步到“价格经济”,市场经济才算真正地嵌入于我们人类的经济生活。也正是因为如此,在人类的经济历史长河中,相对于“商品经济”来说,“价格经济”尽管在时间上相对短暂,甚至完全不成比例,但是其人类经济生活的贡献却非常巨大,它给我们带来的巨大物质财富和物质享受,是“商品经济”难以企及的。

这种时间与财富的反向效应在“指数经济”上进一步扩张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股票指数的出现,指数的概念第一次进入现实的经济生活,但有了指数并不等于进入了指数经济,“指数经济”的实质是对专业市场优势的进一步强化和固化,而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就是通过其掌握产品定价话语权形成对更大范围内、更高层面上资源的内向式集聚。在这里,作为“价格经济”经济基础的块状经济与专业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继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程度已经大大降低了,整个经济过程的核心环节已经由“生产制造”过渡到“非制造环节”,也即产品设计、原料采购、仓储运输、订单处理、批发经营、终端零售等。在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的基本格局是“一点在里,两头在外”,也就是说,上述的7个环节我们基本上只是占据着“生产制造”这样一个低端的环节,而其他6个高端的环节则都被西方发达国家所占据,由此造成了郎咸平所谓的“两只秃鹰现象”:“这两只冷血秃鹰,一只名为产业资本,另一只叫做金融资本。它们联手占据着整个产业链的高端,而将大量低附加值的制造部分丢在中国”,“这两只秃鹰从高空冷冷地看着你慢慢流血的身体,一旦你露出弱点和疲惫,它们就会一啸而下,把你吃得干干净净,尸骨无存”,“在它们强有力的控制之下,中国制造业每次通过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辛辛苦苦创造1美元价值,同时就要为美国创造9美元的财富。

我们越拼命地流血制造,它们就越加富有,而这两只秃鹰的控制力量也就更强”。要改变这种书面,唯一的路径是继续稳定地占据着“1”的生产制造环节,然后逐渐由“1”而“6”的过渡和超越。[9]“指数经济”的实质就在于奠定了一种经济基础,由此可以稳步实现这种由“1”而“6”的过渡和超越战略。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是一个连续性的历史过程,商品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早期形态,为以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但是因为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其无论在规模上还是程度上都是非常有限的。在价格经济阶段,由于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人的主观目的性和计划性,形成了浙江经济中块状经济与专业市场的强势发展;“价格经济”的低端品性只有通过“指数经济”,实现经济过程的“非制造环节”转移和过渡,才能最终实现整个经济过程的高端品性。

三、浙江省对“指数经济”战略作用的主观利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价格经济”的阶段性推动作用使得浙江省经济发展具有了全国领先的地位。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一个问题是,浙江省的“价格经济”更多地延续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格局,更多地具有低端的品性,因此各种各样“成长的烦恼”严重地困扰着浙江省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可持续发展。然而,比较幸运的是,“指数经济”在浙江省的率先形成显然为改变这种被动局面提供了大好的契机,事实上,浙江省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双创战略”已经在无形中比较有效地把握住了这种大好的契机。

(一)拓展“草根经济”的创业空间

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是浙江省“草根经济”最为核心的力量,也是浙江省能够建设成为“市场大省”最为重要的社会基础。这些中小企业的产品在全球市场之所以能够占有如此大的份额,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超低的价格,也就是所谓的薄利多销,一个挂件几分钱,一个发夹几毛钱。这种经济模式在表面上看来是非常成功的,但是其支付的代价也是非常大的,激励的市场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整体的生存环境。然而在“指数经济”的背景下,由于定价权的回归,各种商品可以以更为合理的价格交易,或者说是更为有利于卖方的价格成交,这大大化解了浙江省各大专业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买方垄断困境,由此压低价格的“买方”因素逐渐趋向弱化,最终形成相对比较稳定并且有所提高的交易价格。在价格得到相对提高并且稳定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必然得到改善。

在此情况下,草根经济的发展趋势必然是一种的横向的发展过程,也就是说,因为价格的稳定和相对提高将吸引越来越多的草根力量加入到创业队伍中去,进而形成了更为广泛的的草根基础。由此也就自然地实现了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的发展战略。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草根经济的横向发展趋势,注定了其不可能形成一种纵向的发展过程,也即一个草根性质的企业因为其核心竞争力的缺失,不会因为价格的稳定并且有所提高而发展成为大企业,因为在此情况下,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会被很多人模仿,从而大大减弱了其成为大企业的机会和条件。由此可知,一个“草根企业”不可能仅仅因为具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就可以成长为“大树企业”,“小草”成长为“大树”的关键因素不在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而是在于核心竞争力发生飞跃,特别是由低价的横向扩展升华为创新性的纵向突破。

(二)强化“大树经济”的创新动力

与“草根企业”的发展路径有所不同,在“指数经济”的背景下,大型企业,特别是其中一些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则可以通过纵向的发展战略,也既通过加强研发能力,同时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创新性产品,这样也契合了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强省”发展战略。

义乌小商品市场、绍兴轻纺城等通过指数的而成为各自领域的世界交易中心,通过观察其指数的变动,可以看出国内乃至全球相关产品的价格运行趋势,这让其在国际市场中的话语权大大提高。同时,指数的,可以引导企业的战略决策,如当指数走低时,企业应该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状况,产品是否已经变得不再那样受欢迎,从而应该开发出更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这样的局面必然有利于研发能力的加强,最终会在国际市场中占据权威地位,成为市场标准的制定者。因此,指数经济为大型企业带来的好处在于提供了稳定的市场环境,形成了更加有利的新产品研发,直至奠定制定产品标准的市场环境,从而最终奠定其产品研发及其标准制定的核心竞争优势。当一个企业从事新产品研发,甚至拥有制定市场标准的权利时,其所面对的是一种高端市场,这样的一种情况,决定了它拥有“撇脂定价”的特权,通过这种特权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垄断高价”,这种价格特权所获得的“垄断利润”能力又反过来促使企业具有更大的决心和能力研发新产品,也具有更强的心态和资格制定产品标准,最终推动这些大型企业达到企业的最高境界,也即达到与“草根经济”相对应的“大树经济”。

当然,这种新产品研发和标准制定是最为典型的创新行为,而且是最高层次的自主性的技术创新行为。因此“指数经济”可以推动大型企业更强的创新动机和能力,也就是说,“指数经济”是推动浙江省委省政府“创新强省”发展战略的一种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与“双创战略”形成叠加效应

不难看出,这样两种企业的两种发展路径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指数经济”对区域经济发展最为巨大的提升作用。草根经济的横向发展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树的社会基础和经济推力,而大树经济的纵向突破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持续不断的经济活力并提高了经济发展的品质,这两种力量结合起来,决定了浙江省区域经济可以在未来一个时期内可持续地强势发展。

这种以“草根经济”的横向扩展和“大树经济”的纵向突破核心有机融合而形成的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无疑是与浙江省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双创战略”相吻合的,草根经济可以“创业富民”、巨木经济则是“创新强省”。因此,在“指数经济”的引导下,浙江省的“双创战略”可以在“草根经济”的横向扩展和“巨木经济”的纵向突破过程中得到完全实现。

以义乌中国小商品市场为发展背景的饰品行业的良性循环,是在“指数经济”引导下实践浙江省委省政府“双创战略”的典型案例。据有关媒体报道,目前义乌拥有饰品生产企业近5000家,占全国市场份额的70%以上,从业人员15万人,2006年行业销售额120亿元,其中出口额80亿元,出口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饰品行业之所以可以在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以“草根经济”的横向推动力与“巨木经济”的纵向拉动力有机结合。在义乌中国小商品市场中,作为饰品行业龙头企业的新光公司以新产品研发和产品标准的制定为核心竞争力,其每天一百多个新品种的饰品研发能力决定了它始终能够占据饰品的高端市场,由此通过“撇脂定价”战略(在众多饰品企业的产品以几块钱来定价的情况下,新光公司的饰品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甚至有上千元单价的出口定单)而获得企业发展的利润空间,最终奠定其在饰品市场中的全球主导地位。与其有所不同,大量的一般企业则作为饰品行业的“草根”而存在,因为超强的模仿能力而奠定其所具有的超低价格的核心竞争力(也正是因为如此,新光公司研发的新产品往往也只有一两个星期的市场发展空间),由此奠定饰品行业的繁荣发展。在这里,“草根经济”和“大树经济”是一个共生共长的生态联系链(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为了优化这种共生共长的生态联系链的成长环境,只要在形式上能够避开新光公司的知识产权范围,新光公司在主观上并不刻意打击其他饰品企业对其产品的模仿甚至抄袭),其中,新光集团以创新能力为核心竞争力决定了其在市场中的高端地位,而大批量中小企业主的创业激情则支撑了饰品行业的强势发展,由此构成了饰品行业在义乌小商品市场中创业、市场、创新、繁荣四大元素之间的良性循环体系,而这四大元素也就是浙江省委省政府“双创战略”不可或缺的实现路径[10]。

参考文献

1 王 枫,田 萍. 中国指数高调登场[J].华人时代,2008(2):48-51.

2 蒋剑辉,苏为华. “义乌·中国小商品指数”解读[J]. 中国统计,2007(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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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冉 霞. “盛泽指数”引来关注潮[N]. 江苏纺织,2008,3.12&19.

8 黄中伟. 产业集群的市场结构分析[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4(2):27-31.

市场经济的实质范文3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内涵;辨析;再理解

尽管党和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一再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不是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同时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政策主张却背道而驰。这不仅影响到改革的政策取向,更对经济改革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在改革开放已走过三十年的今天,有必要重新梳理各种观点,纠正错误的理解和导向,正本清源,在经济学原理指导下,恢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理解。

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不同理论阐释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东西,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能共存于一个社会的,因而计划与市场也是不能共存于同一经济体中的。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而只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者所提出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实际上一方面把我国经济改革的对象——旧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等同于计划经济。另一方面把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相互排斥、不能相容的,从而将改革的正确方向即由产品经济转到市场经济,错误地改为由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否定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错误地将计划经济列为否定的对象,实质上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在这种教条主义的影响下,或竭力反对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转而主张搞私有化,认为市场经济等同于私有制。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消灭公有制,实行私有制。该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私有制经济的排他、独占等性质,其所有者是一个抽象主体,产权是不确的。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只享有从经营中获取利益的权利,而不负有为自身错误决策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因而,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极易从个人角度出发作出各项决策,而不惜损害所在经济体的利益。并且由于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很难与之公平竞争,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条件无法满足,自然也无法达到所谓的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而只有私有制经济才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温床。私有制经济的企业和个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享性,一切行为以实现自身和增加自身福利为目的,而恰恰在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全社会的利益。这也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的主要内容。这种观点的政策主张实质是搞私有化,建立私有制,在改革中的表现就是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

(三)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

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是新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现代再现。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洛克和密尔的政治自由学说与财产所有权理论。二是启蒙思想家合理的利己主义学说。三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这是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新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样重视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是最佳的可自我调节的社会结构。因为,一方面,经济运行是有规律的。另一方面,在自由市场情况下,个人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市场调节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能最有效率地满足各方面需求,自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其干预行为往往会使情况变得更糟。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计划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调和的对立物,因而建议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主张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基础。其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是:国民经济基本上由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实行最低程度的干预,取消国家计划机构,否定国家发展规划;在所有制结构上,取消国家所有制,实行最大限度的私有化,大量吸收外国资本参与私有化改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主张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和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可见,在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自由市场经济,就是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很明显,这套改革主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应警惕这种观点的不良影响。

(四)以“现代市场经济”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不必考虑所有制问题。市场在国民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国家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参与经济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容就应包括:一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破除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四是摒弃旧的干预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改用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来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为此,该观点认为,在实践上的首要任务是实行广泛的私有化,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或实行股份制,使国家的作用从微观经济运行中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逝。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的观点

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即社会公平+市场效率。该观点提出摒弃计划经济而实行市场经济是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具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运行中存在市场失灵,进而产生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其一便是要素社会分配不公。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必须使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完善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观点的影响较大,在很长时间内成为社会上一种主流观点。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学术界出现了如各种“社会主义”的定义,主张将“公有制为主体”从社会主义定义中抽掉,提出“普遍幸福社会主义”、“功能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等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等于公有制”等概念的现象。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显然是片面的。一方面,混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表象。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是一种表象概念,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目标或判断国家经济运行水平的标准,但不能成为区别任何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制度不同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淡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纵观以上五种观点可发现,在经济理论史上,长期存在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观点,这已成为一种教条。整个现代西方经济学都表明:自私经济人是出发点,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这种教条思想在改革初期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排斥市场经济,在改革后期表现为市场经济必然意味私有化,这成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思想根源之一。

二、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在辨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进行再理解。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论一直存在。实际上一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首先,市场经济的概念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与商品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发展程度与阶段的不同。厉以宁曾说:“从本质上讲,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第二,社会分工决定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育程度。一方面,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产生与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曾指出,“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决定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列宁根据这一原理分析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指出,“国内市场的建立(即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基本过程是社会分工”,“市场和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市场经济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分工发展的推动下,由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封建社会,社会分工简单、低下,不能形成市场经济机制。历史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复杂、全面,人类社会的生产形式才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是由社会分工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生产形式,并不是某个社会制度所特有的。其次,计划经济是一种和无政府状态经济相对应的生产形式,政府宏观调控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计划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代表的角色,监控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事先的计划对宏观市场和微观主体进行适当干预,维护国民经济的均衡、平稳发展。以市场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能有效克服自由市场经济先天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从而有效保证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平衡,避免生产过剩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最后,无论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在经济资源配置上都有其固有的优势与不足。对单纯的市场经济来说,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大部分情况下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无法支持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不能使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为人民共享,惠及全体人民。对作为生产形式范畴的计划经济来说,一方面,它可从全局和总体利益上布局生产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经济运行的剧烈波动。另一方面,计划调节容易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利益创造者对个体利益的追求,需要复杂的组织体系推动,并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因此,将两者取优补短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优势更加明显、不足相对弱化的新的生产形式,即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生产力与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内在地结合在一起,计划以市场为基础,市场以计划为指导。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被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有序运行,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二)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果说市场排斥公有制经济,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事实上,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可以相容,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仍能发挥其高效率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从理论上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我国的社会主义。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一对基本矛盾,在这一基本矛盾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和相对人口过剩两大规律,必然导致生产过剩,爆发经济危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随其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会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卓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明确提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建立强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最大的缺陷”。从实践上看,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也存在并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郎成平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股权结构做的研究表明,欧洲国家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在被研究的欧洲5232家公司中,奥地利国家持股14.81%,芬兰国家持股15.12%,意大利国家持股9.98%,挪威国家持股11.81%,瑞士国家持股7.59%。这充分说明国有经济完全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会成为市场经济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的阻碍因素。当然,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严重问题,必须改革。但同样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问题,在于其长期处于我国旧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管理模式下所遗留下来的管理层面的问题。如,严重的倾向,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管理指导生产经营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公有制经济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机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方法和体制。而认为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则是脱离了中国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照抄照搬。总之,市场经济是不排斥公有制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

(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更高发展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适应生产力和社会分工新的发展,是加入政府干预因素而形成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其显著特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形成更加完善、复杂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主导作用,国家通过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中的一个层面,除此之外还有计划市场经济和公有制为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是把市场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使之按照国民经济结构有计划地运行与发展,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自觉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组织生产。在计划市场机制中,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统一的、有机结合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在一起的,其作用覆盖全部市场范围,而非相互割裂。计划市场经济能克服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病,基本保持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固然没有什么“姓资”、“姓社”问题,但现实具体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离开历史上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而运行的,它必然会与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形成一种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式或社会性质来说,它是姓“社”的。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这两重性质。从一般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发达的社会分工为根据,是一种计划化了的现代市场经济。从特殊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现代市场经济。二是计划市场经济。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它是这三层含义的综合或统一。前二者属于生产形式的范畴,后者是特殊生产关系即所有制的范畴。这三个层面结合,组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实践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把目标搞清楚了,才能找到实现目标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内涵出发,要深化改革,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途径。

(一)大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

第一,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的载体,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第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形成产权约束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三,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宏观调控决策、监督、评估体系;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选择合适的中间目标,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要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同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走上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有限制发展的轨道。

(二)积极探索实现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

计划市场经济存在多种具体形式。探索实现计划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笔者提出一种基于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基础上的“净收入分成制”的企业管理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将企业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享。职工不拿固定工资和奖金,而是按事先确定的比率分享净收入。净收入分成制不仅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分享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而且也必然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它能克服总量失衡与结构失衡,促进国民经济协调高速增长和社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另一方面,实行净收入分成制,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必然形成荣辱与共的局面,能从微观上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滞涨”问题。

市场经济的实质范文4

    关键词:德国;社会市场;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abstract: germany's society market economy legal regime has the important reference function without doubt to our country'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legal regime. myself 1993-1995 years keep german period, happen to have experienced germany 1994 super election and the german economy 1990 to 1994 transform from the decline to the recovery process, therefore have the own observation to germany legal regime's effectiveness and the deep understanding.

    key word: germany; social market; market economy; legal regime   

 

一 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 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 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 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 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 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 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 《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 《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 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 作为 《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 《德国商法典》,对它和 《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 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 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 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 1980 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 〕。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 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起诉,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 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 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 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3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2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 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 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 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 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 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 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 tatsachen ueber deutschland, societaets.verlag 1992,seite 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 koehler:einfuehrung zum bgb,deutscher taschenbuch verlag,seite ix

    〔4〕helmut koehler;einfuehrung zum bgb,deutscher taschenbuch verlag,1993, seite xix

    〔5〕konrad zweigert & hein koetz,einfue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 1971,seife 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 gesetze,verlag c.h.beck,1994,11.

    〔7〕wolfgang hefermehl:einfuehrung zum hgb,deutscher taschenbuch verlag, seite 7.

    〔8〕creifelds; rechtswoeterbuch. verlag 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 645

    〔9〕stern usw.:einfuehrung in das deutsche 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 1990,seite 123-124

市场经济的实质范文5

关键词: 市场经济 激励性 约束性

一、引言

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承认对利益的合理追逐,而社会上的涌现的市场道德问题却日益增多,从“瘦肉精”事件到“毒海带”事件;从肯德基“苏丹红一号”事件到“三聚氰胺奶粉”;从“砒霜门”再到“紫砂煲”事件,各种破坏市场秩序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也折射出了当下市场经济问题的严重性。

亚当斯密被誉为西方经济学之父,同时也是一位知识渊博的伦理学家,其主要经济思想与主要伦理思想分别在《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中得以体现。《道德情操论》的主题是“欲望的约束”,主要阐释的是道德情感的本质以及道德评价的性质,强调道德正义对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性。《国富论》的主题是“财富的激励”,《国富论》主要阐释了人的自利形成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斯密从人的利己性出发论述了利己主义的利益观。本文认为斯密写国富论的目的是论证:自利性与自由竞争可以到达市场的自我调节和社会财富的增长,而写道德情操论的目的是论证:具有利己本性的个人在追逐自身利益中需要受到道德的约束。

亚当斯密对《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两书的创作也是交替进行的,本文认为在本质上两书的思想体系也是一致的,并且要正确认识亚当斯密的写作目的,理解其经济思想及伦理思想,需用宏观整体思维把握《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而不能割裂开来研究。

二、从《道德情操论》与《国富论》来认识市场经济的本质

斯密通过撰写《道德情操论》论述了人在市场经济中追逐物质财富的同时,要受道德情操的约束,强调了道德正义对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性,通过撰写《国富论》阐释了人的自利形成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两本著作说明了在一个成熟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国民在追求富裕的过程中同时练就了道德修为,从而使富与德得以同时实现。而市场经济本质上也恰恰是经济人对自己合理利益追逐带来激励与市场道德伦理对逐利主题的约束的有机统一体。市场经济其本质应该是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结合体,也是利益驱动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的结合体。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受激励机制的影响自发的追逐自己的财富,而最终又无意识的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形成。

根据“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具有利己本性的个人在追逐个人财富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促使社会福利的实现,这是现代市场激励机制的核心。计划经济正是缺乏这种激励性,而在资源的配置方面逊色于市场的力量。

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体现在形式地位平等,竞争自由,价值肯定三大方面。

首先,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能给与每一个财富的追逐者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所有人足以发挥所长,展现个人能力,来追逐财富的有利平台使市场经济下个人价值的实现有了前提保障。

其次,自由竞争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财富的缔造者,在市场经济之下,每个人都有经济自,根据自己拥有的知识和掌握的信息,进行自主决策。人们的积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调动。

再次,通过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自由的竞争,在积累个人财富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实现,这是对市场主体价值的肯定,这种肯定的形式也是激励机制的组成部分。消费者对商家的信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认可,市场通过给与个人或组织以肯定从而使社会财富实现,并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受约束机制的限制是人们自发的追逐自己的财富而最终又无意识的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形成的必要条件。而约束机制主要来源于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客观要求即利益约束,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基础即道德约束以及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法律约束。

首先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清晰的产权界定会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就会形成一种相互的制约机制,每个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就会受到其他经济主体的制约。这种竞争机制起到了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作用,使商家不断提高自己的商品与服务质量,从而推动社会各个行业的进步。

其次是道德情操的约束,及具有利己本性的人需要在道德的约束下,控制好自己的行为与情感。诚实守信市场道德传统之中占据重要地位,也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健康发展必要前提。政府也应该加强有关诚信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

再次是法律的约束体系。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法制的健全对保障市场经济及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起着重要作用。国家不仅要对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对政府的管理职能,特别是经济管理职能与宏观调控职能要通过法律规章来规范和约束。法律能制约权利的腐败,制约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市场主体从而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运行。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第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激励性与约束性的有机统一体。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其本质应该是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结合,也是利益驱动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的结合。一方面充分调动市场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更大程度地、更有效的创造社会财富;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利益的协调、平衡和相互制约来约束“经济人”的行为。成熟的市场经济本身的形式平等,竞争自由,价值认可使具有利己本性的人们得到激励,人们尽其所能追逐自己的财富同时又促使了社会财富的累进。而在逐利的过程中,人们必须通过在市场经济固有的竞争机制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同时怀着利己得建立在利他的基础之上的信念遵从道德与法律的约束。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激励性与约束性的统一。

三、结论与总结

道德和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有其约束和引导作用,通过的道德的教化,法律规范可以使经济主体的行为更趋向于善的一面。更重要的市场经济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经济,法制经济,不单单存在约束机制,更应该是一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结合体。市场经济的激励作用能给经济主体带来利益而不断推动和调动着人们的积极性来参与经济活动,在谋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这就是亚当斯密给我们“德”与“富”同时兼得的启示。

因此我们对市场经济本质的认识首先应该承认的是这样的一种激励机制,承认人们的利己性的客观存在,鼓励人们为自己的利益而努力的行为。但是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其根源也是人的利己性的存在。我们应改整合道德、法律、法规的作用,形成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并严格划分职能部门地位和区分其利益相关性,同时用公开信息和利益约束机制,监督人们的行为,从而有效的制约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使其规范合法的参与经济活动。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

[2]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

[3]张云德,武洪洲.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对我国道德建设的启示

[4]潘启雯.亚当斯密的伦理关切与道德焦虑

[5]黄天立.道德情操有什么用?――读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

[6]王义高.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道德观念与市场激励

市场经济的实质范文6

[关键词] 社会系统;市场经济;知识产权;耦合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3)02-0016-04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十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一方面要全面落实和贯彻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凝聚创新热情,激发创新活力;另一方面需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为促进知识产品流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知识产权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知识商品经济是未来中国社会发展的热点与亮点,从社会系统论理论出发,重新审视市场经济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耦合性关系既是时展的需要,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快构建创新型国家的关键。

一、社会系统中的“耦合原则”

(一)系统与社会系统

一般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朗菲认为,系统可以定义为相互作用着的若干要素的复合体[1]。而且他一再声明,当我们讲到“系统”时,我们指的是整体或统一体。钱学森说:“什么叫系统?系统就是由许多部分组成的整体,所以系统的概念就是要强调整体,强调整体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各个部分所组成的。”[2]即由各个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系统内部各个组成部分被称为元素,亦即相对于它所属的系统而言,它是不可分的基本单元。而部分本身也可以是个系统,即它也是由若干个相互作用的元素组成的整体。这样,部分相对于其所属的系统而言是元素,相对于其包含的元素而言是系统,即子系统。

从上述定义来看,实际上一切事物都以系统的方式存在,也都可以用系统的方法加以研究[3]。对于社会而言,它也是一个系统,而且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系统,钱学森称之为开放的复杂巨系统。至于社会系统的结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释。维纳说:“社会通讯是使社会这个建筑物得以粘合在一起的混凝土。”[4]显然,维纳是把社会系统看成是因为各种要素相互联系、交往而形成的整体。根据钱学森的社会结构体系观,社会系统的中心是人,人处于社会系统最重要、最中心的位置,是其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类社会系统主要由三个子系统组成,即由经济的社会形态系统、意识的社会形态系统和政治的社会形态系统组成。这三个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适应。在经典作家那里,虽然没有提出明确的系统理论,但是在分析社会运行时无疑是一种典型的系统思想,即整体性思想。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既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树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5]可以说,马克思所谓的社会结构是:在物质生产力这一内环境之下,由经济结构、上层建筑(法律的和政治的)以及意识形态三个部分相互作用、相互适应而组成的一个整体。可以看出,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结构所做的描述是大致相同的,即,社会系统作为整体,其结构是由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结构这三个子系统相互制约、相互适应、相互作用而成的[6]。

其实从系统论的思想来说,任何有关联的事物都可以组成一个系统。所以,当我们分析社会结构的运行时,既可以从经济、政治、意识形态这样宏观的角度分析各个大系统之间的关系,或者这三个大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运用系统论的思想分析各大系统要素之间的交互关系。如市场经济与知识产权原本分别属于经济和法律系统,它们之间的关系固然可以从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来说明,但这样的论述未免过于笼统。这里可以借助系统论的观点,将二者视为一个小系统予以探讨也许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二)系统的稳态与功能耦合

从系统的内部看,每一个具体的系统都存在结构与功能。结构是指系统内部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组织秩序及时空关系的内在表现形式。结构反映的是系统内部关系,是系统的一种内在的规定性[7]。从结构的定义可以看出,系统的稳定性是由结构决定的,即由系统各个要素的相互运动变化之中表现出来的动态稳定性。当系统处于这种稳定性时,我们称之为系统的稳态。功能是指系统在与外部环境相关联系方式和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性质、能力和功效,是系统内部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组织秩序及时空形式的外在表现方式[8]。

耦合原是个物理名词,原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路元件或网络的输入与输出之间存在紧密配合与相互影响,并通过相互作用从一侧向另一侧传输能量的现象。概括地说,耦合就是指两个实体相互依赖于对方的一个量度。在系统论中则是指系统间或一个系统的各种特性之间的相互作用。如有两个子系统A和B,当A的功能(输出)恰恰等于B所需要的条件(输入),而B的功能(输出)又与A所需要的条件(输入)相符,这时,A和B就能在相互调节中一方面保持各自的稳定,另一方面A和B又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更高层次的大组织。也就是说,只有各子系统的功能和条件能够形成一个耦合网络时,小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大组织。这一原则就被称为组织的“功能耦合”原则。一个系统只要它内部具有相互调节的机制,就能维持系统整体的稳定,这个系统就能在复杂的干扰环境中存在[9]。

(三)“市场经济-知识产权”系统

市场经济是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一种经济模式。

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产权经济。市场的目的在于交换,而交换的前提就需要明确产权,即需要明确交换对象的所有权人,而所有权则是产权的重要内涵之一。著名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把产权看作是人们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规则。他说,产权体系是“授予特定个人某种权威的方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10]。即,产权是个人对资产的利用选择。黄少安先生则明确指出:“所谓产权,简言之,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亦即对财产的广义的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其直观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11]

市场经济必然走向知识经济。知识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一直存在,但是,知识要素在经济增长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进而形成知识经济模式则是近现代以来的事情,而这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成熟。市场经济强调资源的最优配置,即在各种交换中选择最具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这显然会造成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而以技术为核心的知识产品是市场主体最有力的竞争工具。所以,市场竞争必然会刺激知识生产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分工日益细化,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日益分离并逐渐形成脑力劳动者阶层,从而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同时,知识产品也成为市场交换客体的重要形态。

市场经济还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要保持自由交换在一种稳定的、可预期的模式中进行就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制。即依据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建立健全经济法律法规体系,要求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权利与义务;靠法律明确对知识资源、有形资源和自然资源产权的界定,确保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12]。

可见,市场经济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天然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市场经济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催生了知识产权制度;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市场经济中知识产品交换秩序的维护和保障。但即便如此,二者是否具有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具有耦合性,还是需要作更深入的分析。

二、市场经济与知识产权耦合性的表现

(一)创新与激励的耦合

市场经济中,交换主体靠争取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额获取利润,因而降低成本、革新技术、追求新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市场经济主体普遍追求的目标[13]。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竞争型经济,而创新则是市场主体提升其竞争力的最有效途径。

创新的过程也是主体运用其创造性思维的过程,因此,智力成果是创新活动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最初,智力成果附着于有形产品上,主要以有形产品的附加价值形式体现出来。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科技水平的提高,智力成果逐渐取得了独立形态并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知识产品。与有体物相比,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可共享性、易复制性等特征,因而被视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既然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就存在被搭便车的可能性。事实上,知识产品的易复制性使其再生产的成本花费非常少,在网络环境下,复制知识产品的成本甚至可以是零。而知识产品的原创投入成本非常高,具有创新性的知识产品需要其创造人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积累,而这一般都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和时间成本。具有创新性的知识产品无疑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或潜在的市场价值,但由于其重制成本非常低,所以一旦被他人非法获得,会使权利人不仅无法享有应得的巨额利润,甚至连成本都收不回来,这势必会极大地打击市场主体的创新热情。所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市场主体创新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激励市场主体不断地进行创新。

(二)资源配置与利益平衡的耦合

由于人的智力活动本身很难共享,所以知识产品在本质上可被视为是个体脑力劳动的产物,但知识产品同时又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而很难被界定为纯粹的私人产品。因为,任何知识产品的形成都离不开对他人知识成果的学习,即具有历史继承性,所以将某一知识产品视为某个人纯粹的私人产品而赋予其绝对的所有权,缺乏正当性基础。

为了实现个体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的平衡,使知识产品的公共属性和私有属性能够同时得到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在制度上设计了一种独特的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律首先界定知识产品的私有权属性,在财产权归属意义上承认知识产品是一种个人财产;其次,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公开制度,要求知识产品拥有者必须公开其产品的信息内容和技术方案,将这种产品的私有性进行公共化,使社会和他人能够利用新的技术成果;第三,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期限、范围和使用等进行合理的限制,超出法定期限,该产品就进入公共领域,同时规定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制度。上述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核心就是在产权界定的前提下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内部化,其立法宗旨就是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寻求合理的利益平衡点,既保障知识产品的应用和传播,又保障创造者的利益,调动其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生产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为社会所使用,实现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的良性循环[14]。

(三)知识流动与产权保护的耦合

在市场经济中,知识的价值不是体现在其静态价值而是体现在其流动过程中,即对知识产品的使用中,因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知识经济不仅仅强调对知识所有人的保护,更强调建立一种促进知识使用与流通的机制。这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功能无疑是耦合的。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其保障功能可以使权利人乐于公开其知识成果而不担心被人模仿,另一方面,通过合理使用、有偿转让等制度规定,使得知识成果在一定范围内为更多的社会主体使用。这在客观上会增强知识交易双方的预期,从整体上降低了全社会知识交易的成本,进而促进知识产品在更广阔的范围中流动。

三、市场经济与知识产权制度“耦合性”的意义

揭示市场经济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耦合性”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体现在对二者“耦合性”关系的具体描述上,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耦合性”关系的认识来探求如何实现二者功能互动中的良性发展。

(一)市场经济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

马克思说“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这是对法律运行规律极其深邃的洞见[15]。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凭空出现的,都要服务于一定的目的,或者说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律是功能性的”[16]。

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是凭空出现的。有人类就会有知识产品,但为什么直到近三、四百年方始有知识产权制度?其中固然与很多因素有关,但市场经济的兴起无疑是重要的经济原因。但仅仅说明这点并无十分新意。本文想表达的是,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密切性不仅体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兴起与市场经济的形成有关,而且体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鼓励创新,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倾向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将知识产品更多地视为一种个体智力产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利益观逐渐受到重视,于是强调公共利益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一种新的趋向。市场经济对知识产权的基础性作用不仅体现在历史发展的纵向上,还体现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横向比较上。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更强调将知识产权视为个体私权并试图勾画出国际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呼吁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强调知识产权的历史性、地域性、民族性。所以,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耦合性”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二)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