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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制度范文1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文物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物,是指历代遗留下来的在古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物体。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和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和新发现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政府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对文物开展保护活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适时进行培训。
第八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县(市)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档案,并报市文物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县(市)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其价值,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
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所有人、使用人和居住于文物保护单位内的住户,应当与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签订保护管理使用责任书,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人负责所使用文物建筑物和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工作。进行修缮、保养时,设计施工方案和修缮计划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级别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对文物随意拆毁、改建,添建或者迁移。
第十二条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和宗教团体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坏性使用。非宗教团体管理的寺观等文物保护单位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对文物的安全或者文物周围环境风貌有影响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规划进行改造,或者限期治理搬迁。国有文物,由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使用单位负责;非国有文物,由所有人负责。
第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资料或者音像制品拍摄、拓制的,应当向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文物保护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本体建筑周围5米之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移动、涂污、刻划、损毁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文物保护设施;
(二)实施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
(三)开矿、开荒、建窑、取土、挖掘、凿井挖渠、耕作放牧、丧葬、爆破等活动;
(四)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和其他有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区域内吸烟、野炊;
(六)其他有损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因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进行迁移、拆除的,应当向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拆迁单位应当将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状况进行详细记录、测绘、登记、拍照、摄像,并将资料交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保存。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移建工程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
拆除有文物价值的物料,应当交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保存,用于文物建筑维修或者展览。属于国有建筑物的材料,应当无条件移交;属于非国有建筑的物料,应当作价移交。
第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兴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应当先经同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其地点、形式、高度、体量、结构、装饰、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十八条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遵守国家保护文物的规定,不得改变其原貌;确需维修、改建、变卖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有计划进行勘查,根据确认的地下文物分布情况和城市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地段,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控档案,并根据需要责成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辽阳县、灯塔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地下可能埋藏文物的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应当报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对经考古勘察并认定确需保护的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区域,及时提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议,报请同级政府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房屋拆迁、危房改造或者基本建设等生产活动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文物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遇有重要发现的,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非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考古工作区域内施工或者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
第二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遗存的一切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国家所有。
新发现的一切出土文物,必须及时如数上交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收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哄抢、私分、隐匿、出售或者据为己有。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储运、捡选、保管等费用合理作价,对持有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追缴和没收的文物及其复制品、拓印件,连同有关资料,无偿移交给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藏。
文物保护制度范文2
这些政策、法规地颁布,措施的实施,工作的开展,无疑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成共识给与重视;无疑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开辟了新天地和新途径;无疑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发展搭建出了平台和开拓出了空间;无疑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营造出良好的保护氛围,在社会群众中产生出积极的影响,并打下初步认识、认知的基础,并使之能在现在的多元文化中,有了立足之地而不被淹灭,受到国民的追崇、继承、传播、发扬光大之。
但仅靠自上而下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不够的,其保护力度、影响力度都是有局限性的。要真正意义上在全体国民中开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笔者认为:必须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才是保护的关键,才是最好的保护。
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民众约定俗成的,源自、产生于民众中。非物质文化,是由一个民族,或一个集体,或一个地方一代又一代的先民们,在长期艰苦的生产、生活劳动中,把从自然界中或社会群体中所发生的诸多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或突发偶然现象、异常现象,有意识的归结在一起,再通过反复接触、感触的实践验证,从中归纳、发现、分析出其中所含的共同点或共性、或相同性、相近性,成为一种定性模式,或思维定型模式,也可说是生产、生活经验、体验,并把它保存在记忆里,通过口传身授向下一代传授的东西;也是先民们对自然界、社会群体所产生最原始的感性认知的东西。后来的一代代人们对先民所传下来的东西,再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给与检验、验证,给以去伪存真,去繁就简,去劣除糟的加工、提炼、纯化后,逐约定俗成,仍以口耳相传的形式被保留、延续、发展、传承下来,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譬如:我们中华民族所过的农历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以及反映四季变化,指导农业生产的二十四节气等,既是先民们约定俗成的,而被传承下来的,因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生的源头来自于民众,是民众经过一代又一代口咏嘴噬加工而成的,是民众在生产、生活劳动实践中创造的,是民众智慧与汗水的结晶。它深受民众的喜爱,她倾吐了民众的心声,它描绘出了民众的生活情景,凝聚了民众的智慧,结晶了民众的血汗,表达了民众的情感,反映了民众的爱憎,寄托了民众的理想与愿望。所以说,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就是要广大民众在思想意识里形成共识,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重要作用和伟大意义,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中华民族文化,就是守卫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就是为中华民族的后代子孙留下根脉守住魂,给他们留下念想,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就是要广大民众有意识、有目的、积极的、主动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继承、传播、保护、发展、创新等活动,并且使非遗项目保护的诸多活动在广大民众中产生出广泛而积极的影响,产生出轰动效应,形成浓厚的氛围,培育出适合非遗项目产生、继承、传播、保护、发展、创新的肥沃土壤,清新、温馨的气候,优越舒适的环境。就像我们中华民族的子民们每年都要过春节那样,不仅我们每个家庭的长者要带领全家大大小小的成员过春节,要进行烧纸焚香祭祀,要燃放爆竹,要张贴门神对联,要吃饺子,要走亲戚串朋友拜年的仪式或程式;我们的国家也带领全社会的成员过春节,进行团拜、慰问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响着人的生长,烙印于民众的脑细胞中。众所周知,人一出生就受到周围固有的传统文化背景、情景、环境、氛围,和家长所固有的文化元素、情愫、情结、习性、习惯等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它不仅影响着人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也直接影响着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的形成,甚至直接影响着人的思维理念、概念、模式的定性形成。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是传统的。不管这个人出生不出生,这种文化传统已经形成,这种文化氛围已经形成,这种文化元素,情结、情愫已经形成,都无所不在的,无时无刻地影响着人。人在没诞生之前,就受传统非物质文化文化中的生儿育女观念的制约、影响。要不民俗中咋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呢?人出生后,非物质文化就扑面而来,把他包围在其中,让他无法冲出重围,一直伴他生长、成长、长大成人。在他从小到大的成长的过程中,长辈们无所不能的及时地、随时地,把他们从他们的长辈嘴里继承来的非物质文化,一一灌输给他,或从日常的生产、生活行为中影响、熏陶着他。这种灌输或熏陶,是从头到脚的,由表及里的。无论在衣、食、住、行,还是在语言行为,以及在思想观念的演变,性格的变化成熟等上都能反映出来。
长大后,人的骨髓、脑细胞里留下了非物质文化的烙印;人的血液里流淌着非物质文化血细胞;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里留下了抹不去洗不掉的非物质文化元素、情愫、情结、习性、习惯等。当然,人的成长过程中,也受现代先进文化、流行文化、外地文化、外来文化等文化的影响,但直接给予影响的还是非物质文化――给了刚懂事的儿童以启蒙教育;使青少年的思想从幼稚走向成熟;使青壮年的思想走向定格。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给了一个人在一个族群里或整个社会中生活的各种元素和营养,从一个自然人变成一个文化人,从一个有着原始思维和野性思维的人,变成一个有文化、有理想、有理性思维的人。因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响着人的生长。
既然一个人是这样,以此类推,一个地方的人也是这样,一个民族的人更是这样,所以说,非物质文化烙印于民众的脑细胞中。那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不能不提升民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只有唤醒了,调动出了,发挥出了民众参与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以及作用,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是精神寄托、信仰的依据,民众是传承的基础。非物质文化之所以是一个地方或一个民族的根,是精神寄托、信仰的依据。这是因为,一个人从出生到长大成人,无时无刻不受本民族文化所形成的宗教、信仰、道德意识的影响、熏陶,能使一个自然人变成一个社会人、文化人;使一个有着原始思维和野性思维的人,变成一个有文化、有理想、有理性思维的人。这种变化,是从人的思想内核里,由积聚的能量所产生的变化。这种循环往复的变化,就积淀在人的思维空间里,就在人的思想、意识、观念、理念中扎下了根,结成了情结,在人的骨髓、血液、肌肉里生长,形成了人的精神信仰、寄托,和人生追求的坐向标。譬如,幼儿在刚会说话走路时,就能会辨别什么人是好人,什么人是坏人――谁要他的东西,谁吓唬他,谁扬手要打他,谁就是坏人;谁给她东西吃、玩,谁亲她抱她斗他笑,谁就是好人。幼儿的这种辨别能力,是从父母等身边的人的言传身教,在思维空间里形成的印象而来的。这种印象一旦形成,就积淀在脑细胞里记忆储存下来,形成了概念,像树根一样在思维空间里生长起来,是除不掉铲不净的。譬如,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对佛教的追崇和信仰,在大破四旧时,人们迫于形势的压力就远离了对佛教,可当结束后不久,人们被压抑的信仰,不打招呼地就雨后春笋般地迸发出来。
文物保护制度范文3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制度 传承人
湖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其独特的自然地理人文条件,孕育产生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法律的途径和方式对对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使得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并提高工作效率,对非物质文化发扬光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我国政府、学术界长期努力的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实践议题,对其开展专门的研究,也是一项具有前沿意义的理论课题。
一、传承与文化的概念及其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民族艺术表演、手工艺制作技艺、传统的民俗活动等等。按照不同的内容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致可以分为口头表演类、传统艺术表演、社会实践类、节庆仪式类、手工艺技能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情感和精神,成为中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管起步较晚,落后于其他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逐步清晰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文化保护中的意义。与其他文化保护相区别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传承。一定意义上,文化与传承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在互联网的检索系统中,文化传承的概念多达几百万条。可见,传承是文化延续的最基本特征。当然,传承也不仅仅是文化的概念,也是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的重要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独特的方式。口头传承、技艺学习、跟班学艺等方式都是非遗文化传递的最重要的途径。当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认识,并不只是在民间的口头上的口口相传,更应该从国家非遗文化保护的视角,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遗文化的认识。当然,我们也需要将传承人和口头传承、工艺技能代代相传、跟师学艺作为一个重要的起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才能够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传承在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核心作用
我们知道,联合国科教组织曾经提到过一个概念,即“口头和非物质”(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口头传承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尽管非遗文化的传承是有着多种途径,但是一定意义上,传承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至关重要的内容。
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创造的文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尽管文化是可以不断创新的,但是文化的遗产如果不被保护好就会消失。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如果不保存好,在消失后都不可能再生。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其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人。但是,两者保护的方式还是存在着显著差异的。主要是保护的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尽一致的。物质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一种组织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涉及到内容的衔接和传递。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却完全由传承人来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传承人消失的话,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随之消失了。所以,我们反复强调传承人在保护遗产重点作用。这也要求我们对传承人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当然,传承人之所以成为“传承人”,也有着独特的形成过程。传承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应的民间文化穿有着深厚感情的“人”,只有具有深厚的感情,才可能以极大的求知欲望,精湛的掌握这种遗产中的工艺、技能、技术。同样,传承人在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夯实传承人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机制
非遗文化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是有利于子孙后代的战略性文化工作。因此湖南省应该秉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护好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传承人的传承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政府要积极作为,发挥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协调非遗文化保护的事宜。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进行细致深入的规划。湖南省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监督与引导,担负起非遗文化保护的职责。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非遗文化保护责任的机制及相应的追究机制。政府文化部门应该密切配合政府,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加强管理,要加强对非遗文化的调查研究,及时将非遗文化相关事项向政府进行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非遗文化保护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商讨应对之策。
二是要积极构建非遗文化保护的法律机制。法律是非遗文化保护的最基本的依据。法律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最具权威性。因此,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工作首先需要积极构建并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当然,制定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除了法律和文化相关专业人士和工作人员关于非物质文化的扎实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外,还需要其能够深入到非物质文化所在地深入调查,不断总结非遗文化保护的经验,广泛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集合各方力量草拟相关法规,并不断进行修改优化,使方案机制切实可行。
三是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非遗文化传承机制。要对列入非物质文化名录的遗产,湖南省政府要进行及时命名,同时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资助、表彰、或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特别要引导鼓励遗产的传承人要进行相应的传习活动。要通过一定的形势,引导传承人对非遗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甚至学校教育,不断拓展非遗文化的传承。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等规章制度,使民间艺术申报非遗文化的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
四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相关各方要工作做好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当前,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各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同时,政府对非遗文化保护投入的人力、无力、财力、资源也十分有限。因此,各级政府应该要从给地非遗文化保护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非遗文化资源整合与共享。同时,政府要积极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及文化部门、群体艺术部门、图书馆、科研部门和地方高校等单位,为非遗文化保护加强联系,发挥特此,共同为非遗文化的保护奉献力量。在这个工作中,特别要加强文化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们的信息交换,即要更加重视非遗文化保护部门与其他相关研究机构的交流和信息传递工作,要畅通各个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保护的共享机制。
五是要加大非遗文化保护的经费投入。非遗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的工作。非遗文化如果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其自身很难产生经济效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对待文化的态度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非遗文化保护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实际上也有着难得的机遇。因此,湖南省政府要加大对非遗文化的资金投入,且要扎扎实实落实好经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对非遗文化保护工作进行财政滚动投入。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所属非遗文化进行保护。同时,政府还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并形成良好的投入机制。
六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要责任到人,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考核机制。这些机制既包括奖励现金、鞭策后进的奖励机制,也要包括保护不当、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处罚机制,这样才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扎扎实实并取得实效。比如,在考核过程中,要重点考核各级政府部门是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作同等列入的十三五规划的重要议事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是否有计划、有目标、总结,是否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的考核标准,是否每年的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考核会议。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核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在非遗文化保护工作发挥主导作用,并形成全社会支持保护非遗产文化的良好氛围。
四、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护
鉴于传承人在非遗文化保护中的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我们认为,湖南省对非遗文化的保护还大有可为。综合考虑到湖南省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从传承人的社会保障角度而言,湖南省政府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首先,要确定传承人法律上的社会地位,提高传承人的认可度。传承人作为保护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对象,赋予他们相应的社会地位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湖南省应该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高度,来看待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及其为国家文化保护作出的重大贡献,同时要对传承人给予相应的经济社会保障。
文物保护制度范文4
相对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球所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在全球化强势推进的大背景下,文化标准化、武力冲突、旅游业发展、工业化、农业区缩减、移民和环境恶化等问题都对传统文化构成了严重威胁。许多传统和民间文化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濒临或已经灭亡。
挽救和保护这些文化成为全世界的共识,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了保护人类文化和自然遗产多样性和丰富性的文化计划《世界遗产名录》;2000年,又设立了旨在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06年4月20日生效。截至2011年1月底,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34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缔约国,中国是首批缔约国之一。不仅如此,中国在国际非遗保护领域一直是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和积极参与者,而不是简单的执行者。中国全程参与了《公约》的谈判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
2011年年初,我国政府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批约后的第一份履约报告。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和全国第6个“文化遗产日”,我们邀请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的工作人员,解读公约,并介绍中国在国际层面的履约工作现状。
什么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公约》作为首个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的国际法律文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其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法律框架的丰富和完善,并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发展最为迅速的文化公约。
《公约》的生效和广泛实施也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于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认识及其保护进入新的阶段。随着《公约》在世界范围内的实施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开始深入人心。
《公约》明确提出四项宗旨,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公约》的宗旨也是《公约》四个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识,即保护、尊重、提高认识、加强国际合作。
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我们将从缔约国履约责任和义务的角度对《公约》予以解读,并对当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履约工作的重点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探讨。
《公约》对于国家和国际层而履约工作的规定
《公约》对“保护”这一概念给出明确定义: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
为此,《公约》对缔约国规定了六项义务:通过拟订并不断更新清单,确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加以保护;制定一项全面的政策,将非遗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相应的非遗保护主管机构;开展针对非遗的研究、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非遗保护的认识和理解;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问委员会提交履约报告;确保创造、持有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广泛参与。
在国际层面,围绕《公约》宗旨与目标,《公约》从不同角度设立了3个主要“抓手”,即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简称“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简称“急需保护名录”)和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简称“优秀实践名册”)。
《公约》还首次建立了非遗保护的国际援助机制,鼓励缔约国开展国际合作。同时,以缔约国定期纳款为主要来源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为《公约》国际层面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目前,以非遗名录册、国际援助与合作及非遗基金构成的《公约》国际层面履约工作机制已逐步建立,并通过《公约》缔约国大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开展实施工作。
《公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未来主要工作方向
随着《公约》进入实施阶段,国际社会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已形成广泛共识。但是由于各缔约国对于《公约》的理解和关切不尽相同,且各国的履约能力亦有所差别,《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在不同层面逐渐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据笔者观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申报工作中的不平衡问题。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名录之间项目总量的不平衡。截至2010年11月,全球共有213项代表作名录项目,16项急需保护名录项目,3项优秀实践名册项目和l项国际援助项目。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讲,优秀实践名册和国际援助的申请更能体现《公约》重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精神,但是由于宣传不足和申报程序相对复杂等原因,缔约国对优秀实践名册和国际援助的申报热情还未展现。
还有就是国家和地区申报数量不平衡。目前,亚洲地区国家对于申报的热情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仅中国、日本、韩国3个国家列入名录的项目就占到世界的1/3左右。再者,名录项目体现的非遗领域不平衡。由于表演艺术和传统手工艺类的非遗项目比较容易识别和描述,这类项目在代表作名录中的比例高达70%以上。
其次,缔约国履约能力建设问题。自《公约》生效以来,5年左右时间,缔约国从30个增加到134个,该《公约》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发展最为迅速的公约。面对如此迅速的批约进程,提高缔约围在国家层面的履约能力也成为《公约》及其秘书处面临的一大难题。
再次,发展中国家对《公约》相关工作参与不足。在规则制定、项目评审以及专业机构和专家参与等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程度都远远低于西方国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往往由于语言、学术传统和规范等方面问题难以深度参与《公约》的实质性工作。
为应对上述问题和困难,《公约》秘书处将调整工作重心,利用分布世界各地的教科文组织地区办事处和非遗领域的二类中心等机构,实施全球提高非遗保护能力建设战略。秘书处计划在201 1年举办50余个培训活动,通过在全球举办一系列地区性师资培训班,建立国际专家网络、储备师资,并将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区办事处在全球范围举办着眼长远和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借助专家力量帮助缔约国不断提高其国家层面的履约能力。目前,全球首个非遗师资培训班已于2011年年初在北京成功举办。
中国国际层而履约工作现状
回顾我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遗领域的国际合作情况,文化部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机制,并积极组织开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工作。2001年以来,我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公约》框架下的历次会议,全程参与了《公约》的谈判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积极开展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 作与交流,并于2006年和2010年分别当选首届和第三届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
作为公约的首批缔约国,中国一直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在参与非遗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的相关工作中,一方面积极表达中国的意志和关切,同时,也为推动国际规则不断发展完善而贡献中国的智慧,做出了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应有的贡献。
在国际层面履约工作方面,中国目前做的主要工作有:参与非遗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积极申报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积极探索创新与周边国家非遗合作模式,鼓励联合申报;做好履约报告撰写工作;在华建立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构建区域合作平台;承办教科文组织非遗师资培训班,建立国际专家网络;培养非遗国际合作专家,提供智力支持等。
在这些看似平凡的工作背后,我国的外事工作者付出了巨大而持续的努力。由于各委员国间存在着文化和国情差异,每一项工作的推进要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取得其他国家的理解和支持,都非常艰难。尤其在与周边国家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问题上,常常备受国内外关注。
2009年我国单独申报的“蒙古族呼麦艺术”成功列入代表作名录后,蒙古国内媒体和部分民众认为中国抢占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误解和不满。我方及时通过相关途径向蒙方介绍《公约》和申报代表作名录的相关规定,阐明中国申报“蒙古族呼麦艺术”符合《公约》精神和代表作名录评审标准,表达中方愿与蒙方建立非遗联合申报和保护工作机制。
2010年3月25日,我国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代表团进行会谈,经过整整一个下午的谈判,双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谅解备忘录》(简称“谅备”)达成初步共识。两天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文化部长第七次会晤期间,文化部部长蔡武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部长奥特根巴雅尔正式签署了上述谅解备忘录。
为落实谅备精神,文化部派出了6人工作小组于2010年12月14日至17日访问蒙古国,与蒙方10人工作小组就对《公约》的认识问题、中蒙联合申报或单独申报问题、两国专家学者的合作研究问题、中蒙双方非遗保护问题、对双方已共同列入申报代表作名录项目“蒙古族长调民歌”联合保护问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2011年4月12日至17日,中蒙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机制第二次工作小组会议在北京召开。中方派了10人工作小组,蒙方派出了包括蒙驻华使馆公使在内的13人工作小组。在不久的将来,中蒙双方将正式签署合作协议,中蒙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机制将迈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这一合作机制将是一个有效的双赢机制,将在国际上起到示范作用,在国际层面彰显中蒙两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会在国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开拓一个新的局面。
文物保护制度范文5
关键词:文物保护;基层;安全;存在问题;重要性;预防控制;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5-0269-01
在文化产业领域,文物作为人类历史文化重要的财富,具有非常重大的保护价值。文物的收藏与保护,不仅有利于提高国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帮助树立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增强国家的民族凝聚力,同时对促进社会文化的和谐发展与进步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一、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作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文物保护与发展中本身就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文化历史的大国,在发展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这些文化在历史发展与进步中就形成了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文物,成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文化发展的象征与代表。
二、当前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结合当前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造成基层文物安全保护重视程度不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及政府对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或是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的意识不够强烈,这是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很多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多流于形式,文物保护中没有严格按照制度与规定履行,导致文物保护经费短缺,文物保护工作开展困难,影响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的发展。
(二)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专业人才缺乏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中,专业人才缺乏是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在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开展中,由于文物保护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使得对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能力与素质要求也比较高,而基层文物保护人员本身结构的不合理性,导致了基层文物保护中专业人才缺乏问题的出现。
(三)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制度不健全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中文物保护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基层文物保护机构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没有健全的文物保护机制,导致文物保护过程中经费投入与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编制问题比较突出,不利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影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水平的提升。
三、针对当前基层文物保护问题的防控对策
(一)提高对于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认识
在今后的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开展中,应注意进一步提高对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提高基层文物保护机构及领导干部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通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与素质培训,在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与道德素质及增强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二)健全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健全,主要是针对上述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开展中工作机制不健全所采取防控措施。首先,要对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同时,基层政府以及城市建设、国土管理、交通等部门在工作开展中,注意配合基层文物保护的制度与要求,对文物保护申报建设项目要做好相关的审查与勘探工作。
(三)加强基层文物保护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当前的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中,专业性人才的缺乏是影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提升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建设,要求基层文物保护机构要结合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科学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基础上,通过采取有效的方法措施,进行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同时,注意加强对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现有技术人员的培养,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
(四)做好基层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
做好基层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首先,要求基层政府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到基层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规划中,通过基层政府的支持与监管,推进基层文物保护发展和进步。其次,鼓励民间资助及捐赠等方式来获得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解决文物保护中资金不足问题和困难。再次,基层政府及文物保护机构要注重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最后,做好基层民众文物保护的引导工作,以提高基层民众对文物保护的自觉性,随着文物保护意识加强与提高,来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与进步。
四、结束语
总之,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作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水平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进行当前基层文物保护问题与防控对策分析,有利于提高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水平,促进基层文物保护发展。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制度范文6
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理事长马自树先生。曾任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的马自树先生对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难了解透彻,也为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长远发展费尽心思。这一点从他话语中的点点滴滴都可以体会到。
《文物天地》: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在2005年第三届理事会成立后,如何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马自树:2006年在国家文物局指导下,通过理事和相关专家的努力以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处于恢复草创阶段的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在完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的同时,按照既定宗旨稳步拓展业务领域。在思想建设方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条例》等,保证资金来源及利用透明。
组织建设则在继续扩大基金会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团队、完善基金会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的基础上,又聘请了法律顾问;在原有资金筹集部、事业发展部、培训部、那迦文物研究中心等基础上,又组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委员会、古陶瓷专业委员会和专项文物保护基金的筹备机构等。完成了基金会网站建设,2006年6月试运行至今,已两次更新栏目,不断增添内容;第三次大型改版已经准备就绪。改版后的基金会网站将新增文物保护知识讲座、媒体视角、文保法规、理事之窗、在线捐赠、推荐新的文物保护项目等新的内容。
制度建设则是起草完成了基金会各类规章制度十余种,《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2006-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关于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受赠及管理办法》、《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条例》等已经通过理事会审议;基金会内部的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也在完善中。对基金募集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基本设计思路是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简化程序,统一模式,公正公开,提高办事效率;为大规模、集群化推进基金会事业,并实现网上募资与海外募资打好基础。
《文物天地》: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资金来源途径有哪些?
马自树: 主要来自国内较知名企业的捐赠。广州力讯投资有限公司以保护城市文脉,保护传统文化底蕴,构建和谐城市社区为目的,于2006年8月与我们洽谈合作,捐赠100万元专门用于保护古建筑。首批30万元款项已入基金会账户,另外70万元将于2007年10月底前到账。相关宣传、保护工作已在北京、成都、广州、佛山等地启动。
基金会通过策划、参加义拍义卖活动等筹集善款,探索多渠道募集资金,已通过参加《传世藏书》义拍活动募集资金近十万元。为筹备中的“中国文物之春-当代书画名家(文物保护)义展义卖”公益活动征集到欧阳中石、文怀沙、傅熹年等书画名家的佳作数十幅。
通过举办展览、开办网站等活动,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为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推进公益募集工作,2006年开展了一系列展览、展示、论坛、培训等公众活动如在深圳博物馆举办“宋金彩瓷展览”,展示目前全世界范围内质量最高、数量最大、种类最丰富的一批珍贵宋金彩瓷;与古源斋文化公司联合举办了文物鉴赏联谊活动,受到了文物鉴赏人士的热烈欢迎,到会者纷纷希望继续开展相关活动。
国务院批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基金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启动。在首批518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漆艺项目共计8项,基金会为此设立的漆艺传统工艺保护研究基地,已在福建厦门揭牌,这个基地将成为传承7000中华漆艺文化艺术的一个重要载体。
《文物天地》: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今年的工作重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