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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巡查管理办法范文1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水务、交通、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地下文物保护宣传,营造保护地下文物的良好氛围。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地下文物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地下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市依法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史料、普查资料等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之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重点监测区域。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献研究结果,实际考古调查、勘探情况建立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标明地下文物埋藏区、重点监测区域等内容,并对实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进行记录。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并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鼓励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参与本市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于已经做过考古调查、勘探的,进行建设工程时,不再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
(二)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
(三)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报请后,应当予以及时安排。
未做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应当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土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出具是否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意见,相关意见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制定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书面提示的情况同时告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督促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考古调查、勘探事项进行安排,相关安排应当与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施工现场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将相关意见书面通知土储单位和建设单位。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时限按照每一万平方米七个工作日计算,除雨雪、冰冻等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六条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考古发掘单位确定文物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
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研究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另行选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地下文物保护措施或者配合政府进行地下文物保护的,政府对其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依法保护地下文物继续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到达现场。
第十九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重点监测区域的日常巡查,并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及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活动时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对地下文物实施有效保护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指导村民进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动时,应当注重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破坏地下文物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安排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有地下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的现状文物资源调查积极推进。自20xx年以来,经过全国近5万名普查人员的艰辛工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圆满完成,共调查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工业遗产、乡土建筑、20世纪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在普查中得到充分重视。全国长城资源调野工作全部完成,初步建成长城资源信息系统。
重大文物抢救保护和考古工程取得突破。西藏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重点文物保护主体修缮工程竣工,并启动西藏xx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开展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涉台文物、鸡鸣驿城、承德避暑山庄和外八庙等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灾后文物抢救保护有序开展。文物保护被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积极开展藏羌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茂县羌族博物馆新馆、北川羌族民俗博物馆。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古建筑群灾后抢救保护工程竣工。
考古和大遗址保护扎实推进。三峡文物保护工程规划内项目已基本完成并通过验收。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第一、二批控制性项目顺利实施。以西安片区、洛阳片区和长城、丝绸之路、大运河等两片三线为代表的大遗址保护格局初步确立。良渚、大明宫、隋唐洛阳城等考古遗址公园初步建成。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卓有成效。安阳殷墟、开平碉楼与村落、福建土楼、山西五台山、河南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西湖文化景观等先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世界遗产41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9项,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8项。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遗有序推进,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全面启动。
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中国国家博物馆、首都博物馆、中国文字博物馆、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中国科技馆、山东省博物馆等新建、扩建项目竣工开放。在博物馆数量和类型持续增长的同时,博物馆质量也有显著提升,现有国家一级博物馆83座,二级博物馆171座、三级博物馆288座。
免费开放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全国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总数达到1804个。除基本陈列外,全国博物馆每年举办展览超过10000个。20xx至20xx年,接待观众共17亿人次。免费开放加快了博物馆融入社会的步伐,博物馆的文化辐射力和社会关注度得到空前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社会效益得到进一步增强。
国家投入珍贵文物征集经费,征集商代子龙鼎等重要文物1万余件。成功开展多次影响较大的文物追索行动,追回流失境外中国文物3千余件。
文物巡查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古树、明木、保护
中图分类号:S718.4 文献标识码: A
枣庄市现存的古树有以下特点:一是“古”。最古老的树为滕州西岗镇清泉寺内的一株国槐,树龄2800年,其次为台儿庄区张山子镇张塘村的银杏,树龄2500年(是省内第二古老的银杏树)。峄城区青檀寺内的青檀古树群,平均树龄300年,是国内最古老的青檀树群。二是古树群数量大。峄城冠世榴园内的古石榴群数量在3.5万株以上。另有山亭区水泉梨树、徐庄板栗、店子大枣、北庄柿子4大果树类古树群,虽没普查登记但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数量达2万余株。三是可利用价值高。古树除了科学、文化和经济价值外,还具有较高的旅游价值。我市景区内的古石榴、银杏、国槐、青檀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吸引着游客,为旅游业增光添彩。为了管护好古树,保护好这些城市历史的“活化石”,枣庄市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保护一株古树名木,就是保存一部自然与社会发展史书,就是保存一件珍贵古老的历史文物,就是保护一座优良种源基因库,也是保护一种人文和自然景观,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祖先留给我们和子孙后代的宝贵财富。把古树名木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围,广播、电视播放公益广告,旅游景区设立保护古树名木警示牌。电视台连续5期播放了古树资源保护专题片,宣传保护意义、知识,以及对重点案件的查办情况,同时在每天枣庄新闻后都以字幕形式倡导社会爱护古树资源。出动宣传车、张帖宣传标语。市林业局、市建委、市公安局、旅游局等组成专门的宣传队伍,张贴了«关于切实加强古树资源保护管理的通告»和古树保护标语,普及保护知识。政府在«政务督查»开辟了«古树保护管理工作动态»专栏,督导各部门的工作。使广大群众树立起古树就是“活化石、活文物”的观念,提高保护古树的自觉性,全社会爱护、保护古树资源的良好风尚逐步形成。
2、健全保护制度,强化组织措施。
市政府十分重视和支持古树资源管理工作,把古树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纪检、政法、检察、公安、林业、建委、工商、旅游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古树资源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指挥、监督古树资源管理。并多次召开古树保护专题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古树保护工作。
同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加强和规范古树保护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林业工作的决议》,要求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市政府出台了贯彻人大决议实施办法, 对古树名木的普查、日常管护、保护经费来源、损坏古树处理等做了明确规定。市政府出台了《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从制度上更完善了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峄城区政府出台了《峄城区石榴等古树资源保护管理方案》;峄城区林业局、峄城区区公安分局、峄城区榴园镇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囤积石榴古树(大树)资源的通知》。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有组织的团伙盗挖买卖古树、非法囤积古树情况,市政府成立了由政法委牵头,市建委、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组成的工作组,开展从快、从重、从严的联合打击治理活动。加快案件查办力度,及时公开曝光。检察、审判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快查、快捕、快审、快判。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基层组织负责人及党员干部的,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管护措施得力,保护效果好。
市政府定期普查古树名木,建立完善的档案,为125株古树和6处古树群拍照、挂牌保护,并文字记录在案,同时印发全市古树名木名录,引起了全社会的共识和重视。对濒危古树进行了调查,制定了抢救性保护方案,共登记65株古树。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古树名木保护,由各级政府负责,在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城建和林业部门负责。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土地权属,与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保护的责任、义务和管理措施。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报主管部门确认,并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把古树资源管理列入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视不足、措施不力,致使古树资源遭到破坏的单位和“五职”责任人通报批评。
4、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文物巡查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塔里木盆地 佛教文化遗存 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025-03
佛教从印度经西域传入中原,西域佛教文化圈覆盖的中心地域就是现今位于新疆南部的塔里木盆地。遗存的寺庙遗址、石窟、佛教文物散布于新疆各地。佛教在新疆至今仍是具有重要影响的宗教,民众文物保护意识淡薄,自然及人为因素的破坏,使得目前对新疆佛教文化遗产的抢救迫在眉睫。
一、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存概况
(一)佛寺遗址
塔里木盆地散布着许多佛教建筑遗址,如喀什的莫尔佛寺遗址、托格拉塔格佛寺遗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楼兰故城佛教遗址、米兰佛寺遗址、七个星佛寺遗址;库车的苏巴什佛寺遗址;和田的布盖乌于来克佛寺遗址、尼雅遗址、达玛沟佛教遗址、丹丹乌里克遗址等。2014年6月,始建于公元3世纪,废弃于10世纪的晋唐时期龟兹地区的佛教文化中心苏巴什佛寺遗址、克孜尔石窟等六处丝绸之路新疆段文物遗址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库车县苏巴什佛寺遗址曾经出土由日本大谷探险队和法国伯希和盗掘的绘有乐舞图像的舍利盒,如今仅剩佛塔、庙宇、僧房等遗址。焉耆县七个星佛寺遗址是佛塔、佛殿和石窟并存的佛教建筑群遗址,现有殿堂、僧房、佛塔等残存建筑近百处。曾出土了吐火罗文书写的纸质文书《弥勒会见记》,1905―1907年德国探险队在这里发现的造像具有犍陀罗风格。
(二)石窟
石窟主要分布在塔里木盆地北缘一带,主要有喀什的三仙洞,拜城县的克孜尔石窟、温巴什石窟、台台尔石窟,库车县的库木吐喇石窟、森木塞姆石窟、玛扎佰赫石窟、克孜尔尕哈石窟、阿艾石窟,新和县的托乎拉克艾肯石窟,焉耆县锡克沁石窟。龟兹石窟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克孜尔石窟,始建于公元3世纪末,8世纪至9世纪开始走向衰落,在龟兹石窟中规模最大,保存壁画最多,现有编号的洞窟269个。焉耆县锡克沁石窟营造时间为西晋至晚唐,是仿石窟形制的木结构建筑,称明屋。
(三)佛塔
塔里木盆地遗存的佛塔主要有洛浦县的热瓦克佛塔、民丰县的尼雅佛塔和安迪尔佛塔、疏附县的莫尔佛塔、库车的苏巴什佛塔、伽师县的喀勒乎其佛塔、新和县的莫腊吐尔佛塔、若羌县的楼兰佛塔等。建造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于阗国的热瓦克佛寺有两座残存佛塔,“上圆下方中空”的佛塔接近印度寺塔犍陀罗风格。巴州若羌县楼兰古城遗址东部的佛塔,残高为10.4米,外形近似于古印度的“@堵波”,塔顶圆形,塔基方形,塔身为八角形,用土坯夹木料垒砌,中间填土。历经千年风吹雨蚀,现存古佛塔多毁损严重,如和田民丰县的安迪尔古城遗址的标志性建筑廷姆佛塔,佛塔的主要病害有风蚀、水蚀、裂隙发育、坍塌和盗洞扩张等。
二、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存保护存在的问题
塔里木盆地散布的佛寺遗址、石窟、佛塔等历史遗迹数量多、价值高,但这些古迹的保护现状却令人担忧。佛教文物盗掘现象时有发生,自然、人为因素的破坏,使一些佛教文化遗迹逐渐消失,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因素
1.地震。佛寺遗址和石窟、佛塔等历史遗迹经历千百年的风吹雨打日晒以及病害,抗震的能力减弱,地震会造成佛教文化遗址的严重破坏。塔里木盆地位于亚欧板块和印度洋板块的交界处,地壳活跃,阶梯状复杂的地形易引起浅表地层变动,地震活动强烈且多发。1999年克孜尔千佛洞周边地区发生地震时,第126、第127、第128三个石窟大部分窟体倒塌;2006年10月,库车发生3.8级地震,使得龟兹石窟部分岩体坍塌,壁画脱落。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克孜尔千佛洞以及克孜尔尕哈石窟的前室基本上都倒塌了,主要原因还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克孜尔千佛洞第32窟为中心柱窟,主室的佛龛受地震破坏严重。在突发的地震面前,如果能够尽快展开预防和抢救,会使文化遗产的损害尽量降低。很多遗址已开展岩体的加固工作,科学分析和估计未来地震荷载大小,对于提高遗址和石窟保护质量和抗御未来地震的破坏都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加强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石窟崖体与附属建筑物抗震稳定性方面的考虑。
2.风吹雨蚀。风沙和降雨对土遗址和石窟的吹蚀和冲刷作用不可避免。塔里木盆地平时干旱少雨,但夏季多会发生集中式强降雨,雨水冲刷形成的冲沟以及雨蚀剥离是影响佛寺遗址和石窟安全的重要因素。暴雨在石窟的山体上会形成冲沟,并逐渐扩大,严重影响到整个洞窟所依附的岩体的安全。雨季来临时,山体集聚的雨水汇聚形成洪水,洪水携带泥土、沙石,侵蚀石窟的根基。对于地面建筑土遗址,降雨产生的地面径流对土遗址表面造成侵蚀破坏,雨水积聚后渗入墙体,造成遗址墙体倒塌。另外,当降雨较大时,雨滴下落的速度很快,对遗址的冲击力很大。塔克拉玛干沙漠位于塔里木盆地中心,春季多风,平均每月大风4~5次。大风可将土遗址表面的疏松的土尘吸到空中,风中的沙石、土粒在土体的裂隙或表面坑洼处形成强烈的旋转运动,使土遗址的表层松动形成风蚀;对于石窟,大风对松散的岩体构成风蚀破坏,形成风蚀凹槽,风沙还会填充进裂隙当中,促进裂隙进一步发育,威胁洞窟岩体的保存。
3.生物病害。生物病害是由于植物生长、动物和微生物的活动对石窟、土遗址造成的破坏。微生物导致石窟壁画霉变,以及土遗址表面结构疏松。石窟中壁画常被燕子、飞蛾粪便污染,并且飞蛾和蜘蛛在石窟墙角处结茧生卵,污染壁画的同时,引起颜料褪色、变色。虫、蚂蚁、蛇、老鼠等小型动物在土遗址根基部筑巢、打洞,造成遗址的破坏。另外,植物在土遗址上生长,不仅影响土遗址外观,在生长过程中还会分泌有机酸,其发达根系会深入夯土层中,破坏遗址内部结构,促进裂隙发育,增加雨水的渗入,从而产生植物病害。石窟壁画主要有空鼓和脱落、酥碱、起甲粉化等病害:酥碱是指在水分参与下,洞窟围岩及地仗层中的矿物盐分在洞窟产生表聚作用而形成;起甲病害是壁画白粉层及其上的颜料层发生龟裂,进而呈片状卷起、脱落,粉化病害是由于壁画颜料层中含胶量较低,颜料颗粒失去粘结,逐渐粉化脱落。
(二)人为因素
由于宗教方面的原因,佛教寺院、石窟基本上都毁于战火。现在在龟兹石窟群的壁画上可以看到,能够得着的人物的眼睛和嘴巴基本上都被人为凿挖。另一场劫难是外国探险家对佛教遗址、石窟文物的盗掘、抢掠。
1.盗掘。20世纪初,一些国家曾派遣探险队到新疆塔里木盆地,盗割石窟壁画、盗掘佛教遗址,不少佛教文物被运往国外。近年来,盗掘文物的巨大利益让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塔里木盆地佛教遗址频遭盗挖。2006年,龟兹石窟之库木吐拉石窟有一尊佛像被盗走;2011年11月和田达玛沟佛教文化遗址被盗掘;罗布泊地区人迹罕至,盗墓者肆意在楼兰遗址、米兰遗址、营盘遗址盗掘。以往自然因素是罗布泊地区佛教遗址最主要的破坏力量,如今人祸大于天祸。
2.游客参观。龟兹石窟洞壁上有明显的烟熏痕迹,这些石窟是在无人监管期间,被牧羊人在洞窟内做饭、取暖、照明烧火生烟熏黑的。石窟对游客开放后,又带来一些新的问题。石窟空间封闭狭小,游客参观带来的声音震动、温度与湿度的改变,对脆弱的壁画也是一种刺激,游客呼出的二氧化碳,会影响壁画的品质,参观人员的触摸、磕碰,甚至乱刻乱画,都在有意无意间对壁画造成了损害。在地面土建筑内游客的活动以及上香,多少会对遗址产生破坏的作用。因此,旅游开发对佛教文化遗址保护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旅游收入可用作古遗址的修缮,另一方面,许多价值很高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发为旅游景区,从而使历史文化古迹失去了原来相对封闭性保护的环境,造成许多历史遗迹的不可逆破坏。
3.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在古遗址区域内进行油气工程建设,可能导致遗址的破坏。2012年5月新疆库车县某石油公司在铺设输油气管线时,直接从汉唐时期大故城古遗址北部穿越城墙,破坏了城墙和遗址的原貌。工业企业排出的废气对周围的佛寺遗址、石窟壁画产生极大的侵蚀作用。由于耕地有限,文物保护意识观念淡薄,一些古遗址被整成耕地或在遗址内兴建水利设施,如:焉耆县七个星佛寺遗址有农垦兵团在遗址内修引水渠,使部分建筑基地完全破坏,遗址内有废弃的现代房屋,说明曾有人在遗址内频繁活动,并可能造成遗址的破坏。基础设施建设也可能对附近的遗址造成影响,罗布泊地区人迹罕至,营盘遗址因为新修218国道方便盗墓者的盗掘,几乎造成了遗址毁灭性的破坏。七个星佛寺遗址旁的公路车流量大,车辆行驶带来的灰尘和震动对也对遗址的保护存在负面的影响。目前城市经济大发展过程中,重建设、轻文物的现象普遍存在,如2012年新疆昌吉市三屯河流域努尔加水库项目建设为赶工期,擅自施工,强行填埋、损毁汉、唐时期的45座古墓葬和一个游牧民族遗址。
三、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存保护对策
近年来,国家投入巨资对丝绸之路佛教文化遗存进行抢救性保护。如2013年国家投资1000多万元对七个星佛寺遗址进行防坍塌、防雨蚀、防裂缝的加固,重点修建围栏、防洪堤、土地平整、遗址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对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存保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首先,加强文物保护立法。文物保护可能与工程项目建设、文物使用之间存在利益的博弈,但文物法律法规赋予的文物行政执法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只规定文物执法部门有行政处罚权,而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文物行政执法力度严重不足,因此应当强化文物保护法中文物行政执法权,加强对野外文物的保护,增加法人违反文物保护法构成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址屡遭盗掘,如近年来大规模被盗掘的有和田达玛沟佛教文化遗址、罗布泊地区的楼兰遗址、营盘遗址、米兰遗址等,龟兹石窟群也偶有被盗事件的发生。新疆天气恶劣,昼夜温差大,文物保护区域面积大,而文物保护部门缺乏人员和资金,交通工具以及文物保护设施简陋,往往是盗掘发生后才发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有达到珍贵文物和情节严重的标准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相关立法。目前新疆关于文物保护的地方立法有1999年6月9日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尔千佛洞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08年1月开始施行的《新疆苏巴什佛寺遗址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20日实施的《新疆吉木萨尔北庭古城遗址保护条例》。塔里木盆地是西域佛教文化的核心地带,对这些佛教文化遗址我们应当“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控制游客数量、考古调查、拍摄影片等行为,加大对盗掘的打击力度,确保遗址文化遗产价值,建议制定针对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条例。
其次,强化文物保护部门的自身建设和管理职能。塔里木盆地文物保护部门建设滞后,存在资金和人员缺乏、交通工具和设备落后等问题。在龟兹石窟群这样重要的佛教遗址,除克孜尔千佛洞等旅游开放的石窟外,基本上一个石窟遗址只有一个文物巡护员。文物保护费用极为缺乏,连策勒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都难以配备适于在沙漠中行走的越野车。由于众多文物散布在戈壁沙漠中,而文物保护站人员少,交通工具简陋,达玛沟所有遗址巡查一遍需要15天,常常是看了这边,那边就被盗挖了。楼兰遗址盗墓猖獗,楼兰文物保护站驻守人员生活艰苦而无文物保护专门经费,每天生活必须的水、粮、蔬菜都要从几百公里的地方运来。因此,要加强新疆文物保护部门建设,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并对不可移动佛教文物的修缮、保养给予经费补助;增加文物保护专职人员编制,鼓励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吸引社会民众参与文保工作;加强文物保护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和人才的引进。文物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很多政府部门和各行各业,需要政府牵头,统筹协调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工商、水务、交通、科技信息化等部门的文物保护职责。新疆全区文物执法队伍应组成一个体系,并与公安、建设、国土、海关、工商等部门形成联动。
第三,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和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旅游对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存的保护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旅游的收入可以补充遗址的修缮费用,另一方面,游客的活动可能带来遗址不同程度的损坏。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要防止遗产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性利用。20世纪70年代,国际遗产保护组织开始关注旅游发展的负面影响,并提出要审慎发展旅游业,《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第十五条提出,涉及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旅游发展计划的制订应审慎进行,以便不影响该遗产的内在特征和重要性,并应采取步骤在有关部门间建立适当的联系。佛教文化遗存作为一种特殊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时,须在遗产保护等原则的指导下,采用相应的旅游开发模式并进行产品设计,使文化传承与旅游开发达到双赢。在工农业开发和城镇化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农业开发中灌溉引水要注意不要破坏文物遗迹,避免为了增加耕地面积而毁损遗址现象的发生。为了减少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对佛教遗址的侵蚀,当地政府要关停一些高污染的化工企业,厂址建设规划应远离文物遗迹所在地。在工程建设中,要配合文物保护部门,切实履行先对历史遗迹进行勘察、发掘,然后工程建设才开工的规定。城镇化过程中,不要为了追求现代化而破坏历史古迹,保留城市的文化底蕴,更能促进城市的发展。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疆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存调查研究(14BZJ01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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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思政部 浙江绍兴 312000)
文物巡查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 骑楼街区;消防安全;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240-2
一、海口骑楼街区概况及其建筑特点
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海口市得胜沙路、中山路、博爱路、新华路、解放路、长堤路等历史文化街区。骑楼街区是由覆盖约1.5平方公里,计约3800多米长,宽约12米等数条街道组成,主要为地上3-4层的骑楼式建筑,平均进深各约20-40米,建筑面积约20万平米,2007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海口的骑楼建筑群初步形成于19世纪20-40年代,距今有100多年历史,其中最古老的建筑四牌楼建于南宋,至今有600多年历史。是早年海南华侨效仿南洋建筑风格的特色,建成一幢幢柱廊骑楼式的建筑,用于商用和居住。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商业地理优势,骑楼街区逐渐演变成以经营服装、鞋类、电器、玩具、窗帘等为主,是集居住、商贸、旅游、文化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商品贸易中心区。但也因为骑楼街区的这些特点,对我们的消防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骑楼建筑文化街区年代久远,没有统一规划,建筑物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没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缺乏、电气线路乱拉乱接且老化严重、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等突出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火势难以控制,导致建筑的垮塌及火灾火势的迅速扩大蔓延,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二、骑楼街区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骑楼街区的火灾隐患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但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依然非常突出。
(一)消防规划欠缺
一是骑楼街区建造年代较早,没有统一规划,毗连建造,连为一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足,建筑之间没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和形成有效的防火分隔物。二是市政消火栓设置不足,街区内部缺乏消防水源。经过几次专项整治,骑楼街区主要通道已增设了市政消火栓,但由于经费筹措以及市政供水管网不到位,一些道路市政消火栓设置空白点较多。如:龙华区新华南、得胜沙和美兰区博爱南路等的巷道尚未设置市政消火栓。
(二)耐火等级低
一是骑楼建筑大多为砖木结构,再加上建筑年久失修,如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现象。二是大部分商铺以经营服装、皮包、鞋类为主,几乎每个商铺都设置有仓库,储存着大量的货品,都是可燃易燃材料,火灾荷载大。
(三)安全疏散难度大
一是为减少经营成本,商铺多数采用经营、储存、住宿“三合一”的形式,尤其是一些三层以上居民建筑,一层是经营铺面,二层以上是仓库,顶楼是家庭住宿,且仅有1个疏散楼梯。相当部分的商铺没有配备任何消防设施。二是占道经营现象突出,尤其博爱北路东门市场占用街道搭建摊位,龙华区义兴街、西庙等地方违章占道搭建建筑,严重影响人员疏散,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根本无法进入火场实施扑救,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四)群众消防意识淡薄
一是大部分商铺从业人员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重经济轻安全,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意识较差。二是电气线路乱拉乱接,目前龙华区新华南、得胜沙和美兰区博爱南路等的一些路段接户线及户内线老化以及乱搭乱接现象仍十分严重,是潜在的火灾隐患。
三、骑楼街区的消防安全保护对策
(一)合理编制整体规划
一是以不破坏骑楼街区历史风貌为原则,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原有建筑格局的基础上,结合《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同规划、文物、水务、文体、旅游等相关部门,科学制定骑楼街区消防整体保护规划,对骑楼街区文物保护、功能布局、维修装饰、水源电气等予以全面优化。二是以片为单位,增设消防车通道连通胜沙路、新华路、中山路、博爱路、长堤路等各个主要街道。保留街区现有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两旁采用油漆划线,严禁商铺摆摊挤占。
(二)规范用火用电
一是结合骑楼街区修缮改造工程,由市政府组织,海口市供电公司开展骑楼街区接户线和户内线等非公共电气线路的改造,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居民消除电气线路老化及乱拉乱接的现象,公安派出所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场所消除电气线路火灾隐患。二是禁止商铺使用明火或电气设备做饭,必须做饭的住户厨房全部设于顶层。所有商铺电气线路一律穿套阻燃PVC管保护,电气设备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商铺停止营业后,一律断电。
(三)提高建筑耐火等级
一是组织开展骑楼街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在保持原状的前提下涂刷防火涂料进行处理。对不在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应尽量选用不燃烧体和耐火等级高的建筑材料。如建筑内已经无法使用的楼板,可以仿造原来样式,采用高强度塑料楼板来替代。二是明确各商铺所有室内装修材料一律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原有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一律拆除。
(四)完善消防设施建设
一是应严格按规定敷设市政消防给水管网,按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完善市政消火栓建设。市政给水不能覆盖的区域,设置消防水池或者在屋顶设置消防水箱,接通管网,设置取水口。二是各商铺必须配备灭火器,在规模较大的商铺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面积较小的商铺安装独立式报警装置和简易喷淋装置或吊球式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三是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存放点,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水桶、消防扳手等常用消防器材。四是依托辖区消防中队和社区消防服务站,组建消防摩托车队,分别配置警用消防摩托车,解决骑楼街区通道狭小,普通消防车难以到达火场实施有效扑救的实际问题。
(五)保证防火间距和分隔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在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的条件下,必须拆除建筑周围乱搭乱建的建筑物,并清除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人员疏散建筑材料。对确实无法解决防火间距问题的,可按具体情况设置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
(六)增强“三合一”场所抵御火灾能力
一是实施人货分隔。底层商铺与楼上住户均采用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实施防火分隔。二是发挥街道、居委会及派出所的三级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对各类小作坊、小商店、小餐厅等小场所展开排查,责令改正存在的火灾隐患,增加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三是联合乡镇街道、公安、商务、城管等部门开展全面整治工作,对街区内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性场所一律不准予经营。
(七)建立消防巡查机制
一是依托骑楼街区所在地的安监办、综治办设立消防安全办公室,明确责任,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处置等工作机制。拓展治安巡防队工作职能,将消防巡查与治安巡防有机结合,建立24小时消防巡查机制。以若干商铺为单位,各商铺业主每日轮流负责本区域的消防隐患巡查,发现问题,当场指出立即改正,无法立即改正的,报告消防安全办公室督促改正。二是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负责扑救初起火灾和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全面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一是公安消防机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应对骑楼街区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深入骑楼街区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等。二是利用公告栏、宣传栏等现有设施,张贴消防知识宣传单、居民防火公约等各类消防宣传画和消防宣传报,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三是在街区显眼位置如制高点,安装大型户外消防宣传广告牌,循环播放消防安全提示片,提醒商铺、居民注意生产经营和用火用电安全,提示群众掌握疏散逃生和扑救初期火灾的消防安全常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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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巡查管理办法范文5
秦安县凤山景区管理所
关于国家4A旅游景区复核自查工作的报告
秦安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近年来,秦安县凤山景区在秦安县委、县政府“旅游兴县”战略的推动下,结合我市大景区建设和智慧景区建设的大好时机,在省、市、县旅游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各相关单位的大力配合下,推动凤山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稳步提升,进一步巩固国家4A旅游景区工作成果活动。近日,按照省、市、县文化和旅游局统一安排部署,秦安县凤山景区高度重视,认真部署,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66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A级旅游景区复核有关工作事宜的函》有关要求,景区开展自检自查,对各个项目进行自查自评打分,并对开展的游客问卷调查进行了汇总和统计,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得分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得分912分,细则二景观质量得分81分,细则三游客意见得分80.54分,完全符合国家4A级标准分值850分以上要求。
二、自查情况
现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重点从景区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厕所革命、公共基础设施、讲解服务、景区价格、环境卫生、资源保护、诚信经营、智慧景区等十个方面认真自查,系统梳理,并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狠抓整改落实,使其全面达到相应国家A级旅游景区标准。现将近年来所做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景区安全管理
凤山景区管理所机构健全,职责分明,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且贯彻落实。有文物保护单位、林业保护单位和旅游单位,经营、质量、卫生、环保、统计等规章制度健全。
景区管理设有安全保护机构,设有专门的警务室,各项安全预案健全,安全保卫制度与人员健全,工作落实。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巡检制度,专职安全保护人员8人,流动安全保护人员数量4人。
凤山景区管理所在青莲念佛堂下东北处设有消防监控中心室,并派有专职人员负责24小时值班,2019年秦安县政府实施了泰山庙古建筑群消防安全工程;目前景区管理所消防安全配置有符合景区规模、特点的一定种类和数量的消防监控系统一套,设备已安装到位,消防水池选址设计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原有器材设施30具,泰山庙古建筑群26具,后山游客中心4具并保持完好有效;高大建筑物“蓬莱阁”及古建筑物上都装置有避雷针并保持完好;对明火、电及易燃物品管理严格,彻底杜绝火灾隐患;配置有兼职消防队伍,兼职消防人员为景区全体干职工,熟练掌握专业技能;景区全体人员都参加接受救火灾的培训,具有良好的防救火灾意识和本领;消防安全出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并有明显标志,无火灾事故发生。
医疗服务方面设有专门的医务室,突发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完整,配备游客常用药品。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
游客人生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游览通道,特别是狭窄、危险地段设保护围栏和警示标志;游览旺季和游人拥挤时,有专人负责疏导,不发生游人伤害事故;销售的食品饮料无毒、无污染。
财物财产安全室内配有有效的报警装置;确保单位财产无重大损失。
至目前消防、防盗、交通、机电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二)厕所革命
结合4A旅游景区创建,参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建了5处旅游厕所,增加卫生清洁人员,在每座厕所上贴有通用图标志和中英文对照标志。标识清楚,指示明确。每个厕所都有专人负责保洁,10小时保洁制度,在开放时间内专人分区负责随时清扫。景区新建旅游厕所数量充足,布局较合理,采用水冲式厕所,数量基本能满足游客高峰期需求;厕所外观、色彩、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厕所80%具备水冲设备,并保持完好。厕所地面干净无污渍、积水、纸屑比较整洁。墙壁无蛛网、尘积和乱涂乱画痕迹。洁具洁净、无污垢、及时冲洗,无堵塞。无蚊蝇、异味。每日喷洒消毒药水、除臭剂或空气清新剂。保持厕所内设施设备完好,冲水箱正常可用,门窗完好,便具无损坏。厕所内配有洗手池并保证有水,面镜、挂衣钩、干手设备、清新剂、洗手液、驱蚊蝇、手纸等配置,干净卫生。均固定专人进行管理,以2A级标准进行配置,内设有残疾人厕位,洁具质量较好。
为了方便广大游客在进入景区后第一时间找到旅游厕所,景区管理所与7月份完成了旅游厕所百度地图上传工作。
(三)公共基础设施
凤山景区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全县上下高度重视,在文广局的指导下,景区做了以下两方面的精心准备。
(1)景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加强领导管理,认真开展业务知识培训。邀请县旅游局有关专业人员对景区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的系统培训,使景区工作人员对A级旅游管理服务基本规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增强了景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升了景区工作人员服务水平。
二是健全完善景区相关工作资料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了景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运转各类资料,明确了值班巡查制度,责任到人,24小时不定时进行值班现场巡查,每天8:00——18:00不间断保洁,并签写了工作日志和记录簿。设立了投诉台、投诉电话和游客意见簿等监督平台,定期咨询游客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整改完善。
三是完善、更新各类标识指示牌,各种规章制度上墙。景区内增添了可以360°旋转的景点标准导向牌和指示牌;在一些危险路段,设置“注意安全”、“小心路滑”等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增添了“下坡台阶”、“水深危险,请勿戏水”、“110报警、120急救、119火警”报警牌;划分了吸烟区与非吸烟区,并设置了“禁止吸烟”标识;更换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的各类不醒目的标识;对游客中心重新布局,内设票务中心、咨询服务台、导游讲解、多媒体、游客休憩设施等;单独设立了医务室、警务室、服务监督台;更新更换了前后山导游线路图;各类规章制度上墙。
四是协调县电视台修改了景区宣传片。景区纸质宣传资料上架,电子版宣传资料每天8:00——18:00进行滚动播放。
(2)加大建设力度,完善服务设施
一是增添景区沿线交通安全设施。为了方便游客安全出行,从原交警到景区后山入口急弯处,景区内主干道急弯处,购置并安装了8面会车镜,沿线增添指示标识标牌。
二是购置景区功能设施提升景区内部形象。为了提升景区形象,统一制作了工牌;游客中心选购安装服务台、陈列柜、游客休闲椅,安装两台电子触摸屏,方便游客查询;购买雨伞架并配备雨伞,方便游客应急使用;资料架上摆放景区宣传资料和报刊杂志,方便游客休息时阅读;景区先后建设了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和企鹅QQ号,加强景区宣传力度。
三是景区主入口处设置了减速带,方便游客通行。协调县住建局、公共事业管理所、环卫所等部门和单位,在景区前山主入口处、明清古街上关入口处划了减速带,方便游客通过。
(四)服务质量
交通基础服务景区地处秦安县城区内,内外交通道路畅通;景区内景物景观和公共设施各类标牌设置齐全(包括名牌、说明牌、警示牌、道路引导牌。)所有景物景观设置名牌和说明牌。在各类公共设施游览通道适当位置设引导牌。危险路段设警示牌。景区工作人员按照要求佩带工作号牌;游客中心提供各类咨询服务;景区摊点管理有专人负责协调和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游览参观点的摊点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商品经营服务公平交易,价格合理,明码标价;商摊区干净卫生,无果皮、废纸,包装箱不乱放。保持商摊区公共秩序和交通正常,无聚众斗欧吵闹,交通堵塞现象。服务态度热情周到,不与顾客争吵。不尾随顾客,没有发生强行追售现象。
游览参观点内建筑有独特风格,并与周围环境和谐一致,被保护的文物景观附近50米内无乱搭乱建的临时建筑,旅游旺季和高峰时间游人控制与引导得当,符合环境定量标准。游人秩序井然。景区各项游览服务设施注重细节,突出特色,给人以独特、和谐、舒适的游览氛围。
(五)讲解服务
凤山景区有讲解服务的兼职人员4名。讲解服务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推进景区旅游讲解,讲解服务人员应佩戴好本景区讲解员的上岗标志;应做好游览前、游览过程中与游客的沟通,微笑贯穿始终,言谈举止应文明稳重,自然而不做作。讲解服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能够使用普通话进行景区内容的讲解,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口齿清楚,发音准确,表达逻辑清楚,用语礼貌自然,能实现语言的适度生动;具有广博的知识和文化素养,努力学习和把握与讲解内容有关的政治、经济、历史、地理、法律法规、政策,熟悉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知识及风土习俗,并将其运用于讲解工作,具有相应的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景区价格
2012年下半年,重新设计了以景区蓬莱阁为背景的成套邮资门票,背面有游览简图,显著位置标有旅游投诉电话、旅游咨询电话、景区救援电话和景区形象标志,制作精美,深受游客好评。在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开展邮政纪念服务,提供纪念戳、本地纪念封、明信片纪念邮票等,公用电话数量充足,设置合理,标志美观、醒目,与环境相协调,接受信号装置隐蔽,不影响自然景观,电话信号覆盖整个景区。
自2018年9月27日,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取消秦安县凤山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秦安县凤山景区从9月27日起免费向社会开放。现在只保留有一项由秦安县物价局批复的秦价发[2015]12号关于凤山景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出入口设收费处,并设有收费员佩带明显的标志。收费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发的标准,出具正式票据。
景区所有商品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七)环境卫生
景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基本上达到每100米设有一个垃圾箱,淘汰旧式垃圾箱,配置两箱式和三箱式垃圾箱300多个,垃圾清运车1辆,做到垃圾及时处理,无外溢现象,表面干净无污迹。采取划段包干,提高卫生检查标准,不间断清洁,注重废弃物管理,做到无乱堆、乱放,无污水、污物现象,门前及内部地面无果皮、纸屑、烟头、痰迹。环境比较整洁,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垃圾管理上做到垃圾清扫日产日清不留陈垃圾,垃圾集中处理场地远离旅游景区,不从在就地掩埋。吸烟区域合理设置,划分为吸烟区与非吸烟区,标志清楚且管理到位。游览通道和各类角落里无垃圾和其他堆积物。垃圾箱设置位置摆放合理,数量充足,景区内厅堂的门窗每日擦拭,无明显灰尘污迹。厅堂内的陈列台要天天擦拭,无灰尘。灯具美观大方无积尘,墙壁天花板无蛛网灰尘,定期粉刷。做好花草树木定期浇水、修剪、抗旱、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工作,秋冬季割草防火工作,冬季树木的涂白、保暖工作,保持草坪绿篱干净整齐,无脏物散落,保持规整。
(八)资源保护
凤山景区分为生态水域景观、太平堡“青莲念佛堂”、泰山庙古建筑群、春场行宫、上关明清古街五大部分组成,占地面积约1340余亩。2011年和2012年两次评定天水市A级旅游景区先进单位。以其独特的观赏、游憩、科考、历史价值,在国内外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科学考察、集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相结合的旅游胜地。近三年来,年综合接待游客均在60万人次以上。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景区在旅游交通、卫生、游览、旅游安全、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投入了大量建设资金,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功能日趋完善设施,管理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知名度、市场吸引力和游客满意度不断提高,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凤山景区人文与自然景观相结合,古建筑、文物较多,景区植被丰厚,物种丰富。近年来,景区健全保护制度、完善设施设备,投入大量资金采取防火、防盗、古建筑修缮、古树名木保护、限制机动车辆进入中心景区等措施加强对生态系统、文物、建筑、水源的保护,景区空气质量、地表水质量、噪音指标为国家一级标准和一类标准;景区主体建筑、出入口与景观相协调。
(九)诚信经营
景点购物场所相对比较集中,管理所加强对商品经营人员的管理,开展业务培训,要求实行明码标价,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的经营户,通过不定期的抽查管理,景区购物场所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商品种类繁多,地区特色浓厚。
(十)智慧景区建设
按照天水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水市智慧文化旅游建设管理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旅领发〔2017〕19号)精神,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按照建设内容和要求,与市文化和旅游局积极衔接,结合实际,制定了《秦安县智慧景区建设实施方案》。自2018年2月开始建设以来,至目前已建成五大建设项目,并已投入使用。共投资230多万元,建设内容包括景区视频监控系统、智能票务管理系统、智能停车场系统、 LED屏幕信息系统、指挥中心、无线Wi-Fi覆盖、建设远程视频会议系统、数字化广播系统、二维码导览、大数据中心、手机APP客户端等十一项内容。凤山智慧景区对于推进秦安智慧旅游整体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旅游业的融合,加快旅游业管理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对于实现秦安整个旅游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供水没有保障,严重制约景区生态建设。
(二)景区功能不完备,不能够完全满足游客的需求。
(三)景区亮化滞后,主要游客栈道夜间没有路灯照明。
(四)泰山庙内燃香化纸点位置不规范,数量过多。
(五)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整改措施
(一)加强与水务部门的联系,及时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在景区延伸段修建有地域特色的农家乐、休闲度假酒店、综合性游乐场、书画交流中心等休闲娱乐和文化交流场所;配备功能齐全的旅游商店和景区生态垃圾桶。
(三)配备一批造型独特,设计各异的太阳能路灯,方便广大市民夜游出行。
(四)合理规范泰山庙内燃香化纸点位置,减少数量。
(五)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
特此报告
文物巡查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了保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