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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1
本文作者结合多年从事刑事检察工作来分析检察机关运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探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合理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依据和方法,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 化解社会矛盾
审查,是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关键,承担着打击犯罪、保障权利、维护法治的重要职能。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检察职能,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司法部于1994年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05年下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法律援助制度,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2013年2月4日新修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均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从提出到明确到正式确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探索近二十年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审查阶段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也不突出,这与之前缺乏法律规定和缺少推进该制度的方式、方法有关。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适用阶段进行了扩展,对适用对象进行了扩大。根据以上规定各级检察机关针对不同适用对象分别制定出适用的方式、方法,通过审查案件,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也明显提高。
一、审查阶段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依据主要体现在新法对刑事法律援助适用阶段的扩展
笔者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是因为有平等、人权和正义三个方面作为理论基础,从而确立和形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理由和根据。“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1]而法律援助最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将刑事法律援助适用时间进行了扩展。
在审查阶段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具有特殊意义。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大部分发生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阶段获得刑事法律援助不仅是人权保障的必须,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要让刑事法律援助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就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刑事法律援助的地位。《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规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人,符合规定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审查阶段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和方法主要表现在适用对象扩大后适用事项的增多
目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不能够合理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多少社会矛盾的数据无从得知,但是,纵观现在的涉法、涉检上访的刑事案件逐年上升的数量就可见一二。笔者曾经通过为被害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成功的化解社会矛盾,将社会风险降为零。这是一起农民工讨要工资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是三名民工,讨要工资无望还被殴打,其中一人致死、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通过审查案件,笔者认为此案是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得当会引发社会矛盾、给检察工作带来舆论压力。审查后,及时通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可以聘请诉讼人,便于维护其合法权益。被致死的被害人近亲属聘请了诉讼人,另外两名被害人明确表示家里无钱聘请诉讼人,如果公检法处理不公,就要上访找有权机关说理做主。在此情况下,笔者想到为这两位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到案件后,根据案件情况撰写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并及时递交。之后,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律师积极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取得联系协调民事赔偿,该案一审已经生效。因为援助律师的努力和协调,两名被害人均得到民事赔偿,同时对案件的处理表示满意。这起案件是笔者所在市第一件为被害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本案的处理结果和处理方式给予我们很大的启发。原来,案件承办人如果可以细心、耐心、真心的对待当事人,一些上访、缠访的案件完全可以化解。受到这起案件的启发,包头市检察院已经与包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推开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由此可见,作为承办具体案件的检察官,要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来分析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职能部门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通过承办案件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矛盾;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适时转变思路,研究探索完善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可以适用以下方式和方法:
1.明确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的对象范围不仅包括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当事人。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将援助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人四类人群:未成年人;盲、聋、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2.扩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申请的事项范围。除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的,可以申请获得刑事法律援助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认为是符合申请条件:(1)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会引发社会矛盾或的;(2)家属反映强烈;(3)当事人要求提出聘请律师申请,家属不予支持或者无法通知到,当事人反映激烈的;(4)当事人为本市辖区以外的外来人员,当事人家属无法参加诉讼的。
3.明确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时限要求和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将《法律援助告知书》交当事人。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或告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协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予以申请办理。
4.建议、协助法律援助机构组建专业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议在本辖区律师范围内招募一批政治素质过硬、热心社会公益、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无执业违纪记录的骨干律师,组成本辖区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并建立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于为四类人群殊人群提供过服务的法援律师,建议法律援助机构将其设为专门服务该人群的专业律师 ;对承办过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检察院公诉部门做出公正评价,将对当事人负责、能够化解矛盾的律师推荐法律援助机构作特殊备案,具有专业知识、符合专业律师条件的推荐给法律援助机构作专业律师。
5.建议、协助法律援助机构设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检察院公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设立服务电话,及时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申请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援助服务等事项。
6.特殊情况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先予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者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商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7.简化申请手续,对以下规定:(1)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的;(2)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3)农村户籍务工人员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4)现役军人及其近亲属;(5)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6)持有残疾人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7)国家及省规定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其他情况的七类人员,告知申请援助时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并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尽快办理。
总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在于让人人都能平等的站在法律面前,让司法的正义不能因为个体条件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作为打击刑事犯罪一线的公诉人来说,应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出现的新变化,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适时转变思路,探索完善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职责,依法化解、减少、缓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注释:
[1] 基金项目:2012年人民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
[2](英)丹宁勋爵,著.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的未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7.
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2
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氛围,推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触角向多层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体有影有声。在《如皋动态》上公布“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律师个人信息;在如皋电视台《媒体民生》《法制纵横》等栏目讲述法律援助
案例;组织律师定期参与如皋电台《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等栏目解答咨询。
二是载体有模有样。考虑基层群众实际需要,结合季节等因素,创新宣传模式,免费发放口杯、雨伞、购物袋,小扇子,新年年历等法援公益宣传产品,确保法律援助宣传真正进村入户。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号召每个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同时,义务向周边群众宣传法律援助,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众媒体,向皋城老百姓讲述身边由法律援助真实案件改编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强质量控制实现应援优援
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们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坚持不懈抓质量。
1.关口前移,建立案件受理优配制。加强对专职援助律师培训,为每一名律师有所侧重的确定一个研究方向,指派案件时,充分考虑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专长、执业水平及履行义务量,将法律援助义务与自愿相结合,做到合理分配、有的放矢。一是开通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授权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二是实施“点援制”,建立“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信息库”,由受援人挑选自己满意的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全程跟踪,建立案件办理质量监控制。通过“三三五”模式加大对援助案件的流程管理。即落实“三项制度”——“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加强“三个环节”监控,对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三个环节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强化办案监督;在“五性”上见成效,即从“服务能力的可靠性,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受援人的满意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着力解决“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标准与普通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一致性”问题。
3.跟踪回访,建立案件后续服务制。结案后,对需要后续帮助的受援人发送信函或上门走访,掌握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办案实效。一是发放“法律援助案
件服务质量监督卡”,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跟踪回访;二是对法院判决或调解分期给付的已结案件进行登记造册,适时了解履行给付义务情况,及时提醒、帮助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化便民举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们将发挥文化导向功能,通过行为文化将法律援助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我们将通过人性化服务,做亮窗口,做实服务,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阳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要道设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进市法律援助机构临街“落地”接待窗口标示建设,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并及时获得帮助。以“创一流服务,让群众满意”为主题,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积极打造爱心窗口、文明窗口、温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将“12348”法律服务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统的“110”。
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3
为扎实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目标任务,区局对上半年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了收集汇总,现将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一项目实施进度
上半年,全区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结案件,结案率,接待法律咨询人次,完成。
二主要成绩和做法
⒈完善实施措施,工作推进扎实有效。
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民办事解忧愁”作为今年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全局上下始终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亮点工作放在了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认真组织,推进实施。一是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年初,区局对××××年落实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圆满完成××××年度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进行分析研究和重点部署,下发了××××年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将法律援助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责任人,建立了考核奖惩机制。局还招聘专门人员负责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工作,建立了局领导法律援助咨询接待日制度,推行五项承诺和六项便民服务措施,从制度人员经费等方面重点保障。二是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修订和调整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工作的义务工作量及办案补贴奖励标准;各镇街道也积极落实《条例》的规定,明确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补贴,充分调动了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
⒉积极实施《条例》,完善法律援助保障机制。
今年以来,基层各工作站以《条例》为依据,向本级党委政府积极宣传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同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创建“平安”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引起了党委政府的重视,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地位。各工作站积极向本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得到了财政的支持,增加了法律援助经费的预算,滨湖镇胡埭镇等单位均落实了经费,为落实政府实事工程打下了基础。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区中心积极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落实了专门人员,增加了法律援助办公区域,设立了援助中心办公室接待室资料室等办公场所,增添了办公设施,电脑传真复印机打印机一应俱全,制作了法律援助工作公示栏等等,从硬件和规范上保障实事项目的完成。五月份,区局还与区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团区委联合成立了区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工作站,进一步加大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力度。
⒊积极开展质量建设活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各工作站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了人员配备,并完善了公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援助登记制度办案流程监督制度服务标准制度等。各工作站都能做到热情接待申请援助当事人,当事人一次告知,二次受理,按规范及时受理指派案件,最大限度地方便申援当事人。在办理案件时严格贯彻了“以民事案件为主以法律工作者为主”的原则,诉讼率达,民事案件比例达,达到了上级的有关要求。全区各基层工作站对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都进行了公示,使申援人在申请和咨询时,能非常直观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条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等情况,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实施监督。
⒋积极宣传,扩大影响。
为广泛宣传《条例》,方便联系和申请,区局制作印刷了万张法律援助家庭联系卡发放到全区所有家庭。区中心组织咨询宣传次,与新闻媒体共同制作了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点评节目;全区各级积极征订《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挂图,并张贴宣传。各工作站还积极采取措施,利用工作例会农村集市宣传板报新闻媒体等形式,继续宣传《条例》,扩大了群众的知晓率。
⒌紧密协作,积极奉献。
各乡镇街道援助工作站与各法律服务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深化法律援助结对活动,做到了咨询宣传统一行动,受理指派不脱节,办理案件不推诿,援助服务不收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奉献社会履行义务观念普遍增强,办案的主动性明显提高,一些承办人员还自掏腰包垫付案件交通费和有关调查费用。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年已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件,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承办有关案件中克服语言不通的困难,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教育当事人认罪伏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
⒈各工作站在完成目标任务上参差不齐,少数工作站宣传推进力度不够,进展较慢。
⒉少数单位没有按《条例》规定落实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⒊少数案卷内容不齐全(缺少词庭审笔录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按要求进行归档;来人来电咨询登记不够及时和完善。
⒋个别单位报表不及时,数据不准确。
四下半年工作的有关要求
⒈各工作站要抓紧时间,积极受理办理案件,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标准化战略要求,紧紧围绕“打造人民满意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总目标,积极融入标准化理念和方法,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积极打造群众满意的基层法律援助服务平台。
二、工作目标
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升法律援助窗口服务、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三、方案实施
(一)建立办案程序标准体系。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八步工作法”为支撑,严格工作程序,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流程标准体系:接待、受理、审查、立案、办案、监督、结案、回访,建立诉讼当事人法律援助告知制度,邀请第三方参与法律援助满意度评估制度,法律援助案结当事人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引导援助案件办理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二)建立管理规范标准体系。编印《市法律援助工作手册》,实施“5+3”工作模式。实施“5+3”工作模式,即工作人员由3名公务员和聘用5名律师(其中1人为律师助理)组成,3名公务员负责管理、监督,5名律师专职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完善《市法律援助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市实行首问负责的若干规定》,提高日常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三)建立机构、经费、人员保障标准体系。出台《市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规范场所设置,要求办公场所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办公设备,窗口公示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等政务公开内容;完善《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按标准及时支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完善《市法律援助值班制度》《市实习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制度》,要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执业律师具备两年以上执业经历;出台《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发展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四)建立质量考评标准体系。出台《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细则》、《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出台刑事、民事、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案件质量考核细则,细化各环节卷宗归档要求,从卷宗归档、补贴发放等重点环节加强绩效管理,实施办案质量每案必检制度、卷宗瑕疵保证金制度,办案质量与律师收入挂钩,实现季度卷宗归档零积压,网上登记零迟滞。
四、实施效果
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及流程的管理,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上报市中心备案率达到100%,案件听庭率不低于3%,法律咨询服务质量回访率不低于10%,案件回访率达到90%以上,办案率和来访满意率均达到100%,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标准化运行。
五、实施步骤
一是实施准备。
组织动员培训。通过召开会议、举办讲座等形式,普及标准化知识,把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建设作为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确定人员、时限,拟制标准化实施方案,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是组织实施(2017年7月上旬--2018年12月底)。
(一)标准编制(2017年7月上旬--12月底)。1.研究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标准体系框架。2.建立法律援助办案程序标准体系、法律援助管理规范标准体系、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人员保障标准体系、法律援助质量考评标准体系。3.对建立的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二)标准颁行(2018年1月上旬--12月底)。1.编印标准化工作手册,开展标准化培训。2.标准体系试运行。3.对标准化试点工作进行自我评估,进行调整和改进。4.标准正式运行阶段。
三是申请验收(2019年1月--2019年12月底)。
在查漏补缺,整改提高的基础上,准备组织标准化建设验收材料,申请验收。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标准化组织机构,市司法局成立由局长卢延林同志任组长的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律援助科。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督查和考核工作。
(二)精心组织。要严格按照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全面实施。确保做好每一项工作、落实好每一个步骤,完成好每一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法律援助标准化示范点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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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与结构、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分化日趋严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工作就成为目前法律研究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范和标准来划分弱势群体,给实际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较大程度上的难度,需要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标准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完善,以保证援助工作有序展开。
论文关键词 公正法律援助制度 弱势群体 和谐社会 贫富差距
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公证机构依据《公证法》的相关内容给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有偿或无偿法律援助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我国在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产生的社会影响比较深远,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针对目前现行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有实践性的建议,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一、 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重要性分析
(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过程
1. 公证法律援助的明确确立。1997年5月20日我国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同时公证处也成为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之一,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也正是从此时起,我国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正式成为了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 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2003年7月6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目标、方式、在组织机构、援助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我国公证法律制度有了实施的法律依据,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公证法律援助得以广泛而深入的展开,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体现了我国法律机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与体系的决心,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建立步伐,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的基础,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
3. 法律援助形式的确立。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法律援助形式,促进了公正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展开,也为实际的援助行为法律化、制度化提供了实施依据,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行为的合法性,进一步规范了公证法律援助的职责范围,推动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 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分析
1. 我国法律体系完善的客观需要。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充满了波折与阵痛,在我国刚刚成立就已经明确了法律的重要性并进行了相关的研究探索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然而在我国历史时期的特殊阶段法律制度遭受到了严重的践踏,对我国法制化进程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法律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工作停滞不前,严重干扰了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法律制定工作得以走上正轨,法制化进程在此历史时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在新时代背景下发展形势对法律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纳入法制化轨道,法律内容的全覆盖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亟待加强。基于此种背景下,我国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得以明确确立并取得长足进步,可以说之所以会出现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正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所带来的客观要求。
2. 弱势群益合法利益的有力保障。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贫富分化现象严重,不仅对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比较严重的影响,也导致了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平稳运行。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以及实施,从根本上丰富了法律体系的内容,给予社会弱势群体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随着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维权行为的合法性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进一步丰富了维权手段以及针对弱势群体利益侵犯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强,相关人群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保障,为我国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基础法律保障,推动了现代化社会建设的步伐。
二、 现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如何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公证法》等公证法律援助条例或标准,但是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认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不符合现象却进行公证法律援助的现象。比如老人的赡养问题,家庭境遇较好的老人往往会因为子女不赡养等问题进行法律援助的申请,而此种行为一般都会被受理执行。单单从法律援助条件上看此种行为是不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因为被援助的对象尽管是老人,但是由于其家庭境遇比较好。生活能力或者生活所需能够得到有效的满足,与公正法律援助条件中弱势群体等援助条件的标准相悖,公证法律援助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受到质疑,导致其行为在法律适用范围内是属于不合法行为,造成了社会影响较大,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的运转和公正法律援助制度的权威性。
(二) 公正法律援助对象的狭隘性
我国《公证法》规定对符合法律内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援助行为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或者赔偿请求。这里的当事人在实际的法律公正援助制度中基本上是自然人,而我国《宪法》则将自然人、法人、组织统统归纳为自然人,那么在实际的法律援助行为事实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偏颇一面,对自然人能够进行良好的法律援助服务,可是针对法人以及组织却没有有效的进行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对象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狭隘性,造成实际的当事人合法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往往因为法律界定上不属于“自然人”而遭到拒绝,导致其权益的维护遇到了较大程度上的困难,也为社会的稳定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干扰。因此,我国目前现行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中当事人的包含范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狭隘性,已经在实际的维权活动中显露无疑,需要认真的对待,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来丰富完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保证其社会涵盖面能够符合实际的经济生产生活所需。
(三) 法律援助形式应该更加主动
根据我国《公证法》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律的内容,进行公证法律援助服务的前提都是当事人向相关机构提出了援助申请,公证机构在进行核实之后才会被动的进行援助行为。此项决议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首先,当事人的界定存在着不足,当事人涵盖面的狭隘性上面已经提到,这里主要说的则是当事人自身是否具有提出申请的能力以及行为,当当事人无法活动或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时,其无法进行有效的申请,此种情况下公证法律援助服务是否应该展开或者主动进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导致实际的当事人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其次,法律援助行为只能是被动式的展开,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当事人包含的某项面临失传的技术或者手艺时,公证法律援助行为就应该及时的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然而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受到了法律援助条款的限制,导致其工作行为主要是以被动式为主,缺乏灵活机动的操作性,面对着经济形式的迅猛发展,明显落后于实际的客观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 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虽然法律援助公证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经从法律上得到了认可,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公证机构的人员编制还是脱离于政府编制之外独立运行,导致从事法律公正援助的工作人员构成十分复杂,不同学历、年龄、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充斥其中,造成了整体援助实施过程中专业技能以及服务水平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工作人员整体参差不齐导致的法律援助行为没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以及当事人的满意,对公证人员的素质以及公证机构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五) 公证机构日常行为受到的法律约束较低
目前我国的公证机关在进行日常的法律援助行为时,按照规定执行的意识比较淡薄,公证行为以及公证约束力饱受质疑,缺乏有效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导致其自身内部违反规定等行为滋生,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制化进程以及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严肃性。这也是现阶段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导致法律援助行为以及流程不合法现象比较普遍,比如2004年5月11日西安宝马彩票时间,公证机构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导致整体公证行为受到了比较严重的影响,日后开展公证行为过程中充满了不信任以及质疑等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机构来对公证行为以及法律援助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已经迫在眉睫。
三、 推进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建议分析
(一) 完善监管机构,加强人员素质培训
针对目前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日常工作流程疏于管理和违规操作等行为,需要建立严格高效的法律监管部门来约束日常的工作行为,保证其工作能够处在社会的监督之下,杜绝隐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为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营造良好的法律监督氛围,保证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行为法制化以及规范化,提高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信誉度以及形象,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也要持续展开,在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也将世界先进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益处向工作人员普及,充分推动我国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能够与国际接轨,跟上时展的潮流,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丰富及深化发展。
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6
各位领导,同志们:
***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化建设贯穿工作始终,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目标,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为支撑点,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抓服务,规范创新求发展”,为贫弱人群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现将几年来争创省级规范化中心工作中的一些思路和作法总结汇报如下:
一、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情况
***市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工作人员5名,志愿者8名,其中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四名,下设法律援助工作站22个,市、乡、村三级法律援助工作组织网络初具规模;中心办公设施及装备齐全,有独立的办公室和接待室、调解室,并配有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现代化的办公设施,配备有专门的办案车辆,法律援助经费已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且逐年递增,年均办案量200余件,办案补贴发放率为100%,各项工作已达省级规范化中心建设标准。
二、采取的方法、措施
我们原有的办公条件和人员都存在不足,经费也十分紧张,要争创省级规范化中心难度大、困难多。我们秉承“制度是基础、落实是关键”的理念,一方面,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了涵盖队伍管理、业务管理、内务管理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将制度的贯彻落实作为规范化建设的重点,注重将制度的落实融入到具体工作之中,逐步地摸索出一条适合自身的法律援助工作之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几年来,通过学习、参观考察等形式,我们充分认识到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的基础条件,为此,我们始终把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每年都制定出详细具体的措施,每年都召开专题会研究人员、场所及经费问题,几年来,按照我市实际并结合省厅要求,制定出台了《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关于法律服务人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意见》、《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补贴发放办法》等一系列创建省级规范化中心的指导性文件,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全面细致的安排,使我市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驶入了快车道。
我们在提高自身认识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向局党组汇报各项工作进度,取得领导支持。经局党组研究确定,为确保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司法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各工作站点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地对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立足职能,健全机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争创省级规范化中心过程中,我们坚持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行为体现作风。在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上实现了“四个注重”:一是注重了内部管理。先后建立了学习制度、案件讨论制度、奖惩制度、办案补贴制度、统计报表制度等,使法律援助人员从规范管理到廉洁自律等都有章可循。二是注重了“窗口”管理。完善了接待登记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文明用语制度等,并免费发放便民联络卡,使便民利民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三是注重了程序管理。对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受理、法院指定辩护与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指派与承办、结案与监督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程序清楚明白。四是注重了质量管理。完善了包括庭审旁听制度、案件反馈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立卷归档细则等在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了可靠保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更是实行了统一内容、同意样式,援助中心和各援助工作站都在醒目的位置将相关内容公示上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要求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者一定要循章办事,着力以制度管人、管事,使制度落实形成一种习惯,以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稳步推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因此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提高。
(三)健全组织网络,提升服务效能。我们本着高起点建设的思路,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进乡村、进社区”,推动法律援助规范化工作向基层拓展。我们在全市已建立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点2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已覆盖全市16个乡镇、办事处,工、青、妇、残、老、军等专门工作站也相继建立,劳动、交警等新的工作站点也正在积极筹备中。基本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市、乡、村三级的网络机制,极大地方便了基层群众和各种特殊类别人群的法律援助需求。伴随站点的建立,中心将的案件审核、受理、承办、归档、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也一并在基层推广开来,并通过定期培训和例会制度,将新的规范化要求贯彻落实下去,保证了基层群众不仅要能得到法律援助,更要能得到优质、规范化的法律服务。
随着援助网络的延伸,为保障网络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努力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达到规范化指导要求,中心在配备4名专职律师的基础上,又在统一招考的16名司法助理中,择优挑选了8名法学专业的新毕业大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充实到我市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中,现在我市法律援助在编工作人员已达13人。
(四)优化设施建设,加大物质保障***司法局仅有一幢办公楼,除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人员办公外,还包含公证处和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经过几次调剂,本着确保援助中心办公用房的指导思想,局里给中心安排了四间办公用房,总面积达到了80多平米,并且为了方便群众,房间全部安排在一楼。整个中心被设置成了一块相对独立、功能齐全的办公区域,咨询接待、案件受理和文印、档案等功能区化得到合理安排。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法律援助的办公设备也是严格按照规范化要求,先后配备了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档案柜等先进办公设施,现在已做到人手一台电脑,中心日常办公已实现了自动化。另外,中心配备有专门的办案车辆,使中心的硬件水平上了一个大的台阶,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不仅如此,各乡镇援助工作站也全部配备了微机和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在基层工作站已全面投入应用,极大地方便了基层群众。
在强化软硬件建设的同时,我们更加注重解决援助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下发后,中心向局领导多次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同时积极沟通财政部门,争取加大经费保障力度,通过努力,现在我市已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市财政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的基础上,确保了5万元以上的专项业务经费,并逐年递增,09年达到了7万元,从而有力地保障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注重实效,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水平
按照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等等一切措施,落脚点就是使法律援助这项“民心工程”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深刻感觉到,规范化建设的实效就具体体现在办案数量和质量上面,体现在为贫弱人群实实在在解决问题上面。争创省级规范化中心以来,我中心案件办理数量逐年递增,09年已达到203件,案件办理工作受到了省中心、市中心领导的充分肯定。
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同步提高,与我们采取的规范化措施密切相关,每年年初我们都要针对各法律服务机构下发一年工作要点,明确各项任务,这项工作已经制度化。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自觉加大了自办案件力度,要求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案件,能自办的绝不指定,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其次我们明确规定,所有社会律师每年必须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并将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的完成情况与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的年检注册挂钩,对未完成任务的机构和个人不予年检注册。同时加强法律援助的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了结案率和满意率,实现了法律援助零投诉。通过这一系列规范化措施,我们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群众的一致赞誉。
四、创新思路,促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持续发展。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随着社会的发展要不断规范化、现代化。面对着新形势、新挑战,我们立足于实际,不断创新发展的思路,促进了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的新局面。
一是积极整合社会资源,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政府财政困难,社会捐助有限的情况下,积极寻求多种方法分散,缓解经费不足的压力。我们充分利用依托司法所设立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一些相对简单的援助事项,交由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就近初审,符合一定条件的就近办理,这样既方便了基层群众,又节约了办案成本,同时这种法律援助到家门的做法,宣传带动效应明显,深受人民群众欢迎。
二是创新援助方式,节约援助资源。过去法律援助经常是采用以诉讼为主的方式,实际上有些案件走和解调解的路子,反而更容易收到良好的效果,调解不仅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极大地节约了我们有限的援助资源。为此,我们特别联合律师事务所,设立了调解中心,对一些能以非诉讼调解办结的案件,我们积极引导当事人坐下来协商解决,这不但降低了援助成本,提高了援助效率,为受援人提供了高效、便捷、优质的援助服务,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各位领导、同志们,以上简单总结了近几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一些做法和认识,对照先进,我们仍有不小的差距,主要是在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加强。我们的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还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我们决心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向先进单位学习,克服困难,再接再厉,争取为更多的贫弱人群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为构建和谐秀美的新***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