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的认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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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对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1

 

关键词:会计师、法律责任

一、注鼍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曩因

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既有外部环境因素又有业界自身因素。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但是从目前来看.企业尚未完全达到规范化运作.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也不健全。另外.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时间不长.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素质也有待加强.这也是造成目前诉讼增加的原因之一。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外部环境因素

以上市公司为例.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改组形成的.某些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表面看.形成了“三会四权”的均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指挥权。但从实践上看.由于股权的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法人治理结构极不完善。再者.就注册会计师与社会公众和法律界的关系来说.也存在一些对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利的因素。其一是社会公众的期望偏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大.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受到损失的社会公众往往将注册会计师作为被告推上法庭.使注册会计师陷入不必要的法律诉讼之中。其二是会计界和法律界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我们知道.审计人员只能保证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与公允。而不能保证会计报告的绝对正确。但对于这一点.法律界与职业界却难以达成一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便依据民法和刑法的基本原理。按过错责任归责。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审计人员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行业内部因素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时间不长。各事务所虽然与原挂靠单位脱钩.但有些事务所还没有完全从旧体制下转变过来.与原挂靠单位之间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造成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对审计风险的考虑不够.为事务所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另外.目前某些事务所的从业人员素质也达不到要求。事务所里的一些年龄较大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多由。授予”而来.虽然实践经验丰富。但由于平时审计业务繁忙。业务学习及培训不上.对许多新的规章制度了解不够.执业时难免受到一定影响。而很多年轻人.甚至在校读书期间就获取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到事务所以后没有实际缺少应有的培训和锻炼.只按事务所已设计的审计程序和模式。照猫画虎”。注册会计师观念上的误区也是导致审计失败的因素。首先.注册会计师坚持的合法性概念与司法界和社会公众不同.注册会计师强调的是过程.即是否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相应的审计程序,而司法界和社会公众强调的是结果。即审计人员是否有过错.若注册会计师无视这种“期望差距”.一旦被诉很难抗辩;其次.简单地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并非为发现舞弊所设计,于是只关注错报和漏报事项。

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对策

正如以上所述,由于主客观因素,注册会计师作为一名“警察”,不可避免地会被引入是非旋涡.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为避免法律诉讼应掌握的具体对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于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报事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因此.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对于避免法律诉讼或在提起的诉讼中保护注册会计师.具有无比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会计师iil~-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关键。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因某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原因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科学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把这套制度推选到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和每一项业务.迫使注册会计师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保证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

(三)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即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这样才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口舌争辩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审懊选择被审计单位

中外注册会计师法律案例告诉我们.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法律诉讼.必须慎重地选择被审计单位。一是要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入它们设定的圈套;二是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尤为注意。周转不灵或面Ilfti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总想为他们的损失寻找替罪羊。

(五)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旌.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六)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对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2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原则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法律保护的一项司法救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便民利民的“民心工程”。

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多种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由此引发的民生诉求呈多样化、复杂化态势,社会贫弱群体对法律援助需求不断上升。因此,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贫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问题的环境;有利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二、落实政府责任,增强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具体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一要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抽调专业人员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二要保障财政经费的供给,确保法援工作在接待咨询、案件办理、宣传培训等业务方面的正常需要;三要依法设立援便民服务窗口并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为群众创造宽敞、明亮、舒适温馨的接待环境。

三、深入宣传发动,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

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村村通”工程,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网络。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宣传栏、动员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援助的积极意义和运作程序,畅通法律援助信息渠道,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要通过对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推广成功经验,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加大对法律工作者培训力度,拓展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推动法律援助向广度、深度发展。

四、创新便民服务举措,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县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积极创新实践,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实际、便民利民的工作机制。要全面加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完善村(居)法律援助联系点和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要加强法律援助、矛盾纠纷调解和工作的联动,建立“援调对接”、“援访对接”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不断完善质量监控体系,健全质量监督、案件跟踪、回访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开通网上便民服务通道,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监管,将传统的服务方式和现代化技术手段相结合,打造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平台。要完善异地维权机制,建立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健全各乡镇间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跨省、市法律援助的协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水平,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对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3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解决他们打官司难的问题,是贯彻党的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要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使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趋增加。但由于诉讼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服务的有偿性,部分经济困难的公民因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而不能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无法有效地参与诉讼及其他争议解决机制,难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条例》赋予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得到法律援助。

要坚持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这一法定职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将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力争用2-3年的时间,把全市10个法律援助中心都建成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

要坚持法律援助无偿服务的属性。所有法律援助机构均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变相创收活动,有关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人力和财力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无偿服务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受援人的任何财物。

二、大力加强法律援助保障机制建设,为法律援助活动广泛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一项无偿的社会服务事业,需要一定的物力和人力支持。目前,法律援助机构不规范、专职人员偏少、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影响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突出问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和接待场所建设,以方便群众的来访和候谈以及残疾人的出入。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投入,以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司法局与财政局要根据我市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捐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要加强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和办案补贴及时落实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法律援助经费。

三、强化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援助活动规范运行

法律援助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律援助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不断强化他们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要加强案件办理情况的督查,建立统一的服务标准,市县级司法局都要建立法律援助案件专家指导组,强化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和评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办好法律援助案件。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事务公开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或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要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对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4

一、全市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职责,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仅今年1-9月份,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8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3%,较好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全市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市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省级文明法律援助中心”,__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郑玉铮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十佳援助律师”称号。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重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今年初,市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为20__年度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年内为贫弱群体办理1500件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市司法局将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层层落实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律师事务所,把任务完成情况与执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挂钩,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加大了对各县(市区)的督导检查力度,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会议、一季一通报,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贴近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大力推进援助网络建设,市县两级在全省率先全部成立了法律援助委员会和法律援助中心,并在民政、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委、武装部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室),乡镇、街道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配备了法律援助信息员。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经费投入。市司法局与市财政局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法律援助工程,切实加强财政保障的意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微山、__、__等县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将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今年__县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由2万元增加到8万元,较好保障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工作。

(二)开展宣传活动,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我市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编印宣传资料,制作法律援助联系卡,建立宣传专栏,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开展义务法律咨询,与妇联、残联、工会等部门联合开展为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专题活动,大力宣传《条例》的精神和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使社会更加关注法律援助,让困难群众懂得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与新闻媒体联合开办了《法治之声》、《法治之光》等栏目,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市电台两月一次的“行风热线”栏目,通过解答咨询、案例摘要、以案释法等专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需求。近期,又结合“法律六进”工作,积极开展了“法律援助入社区进乡村”活动。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深入乡镇、村居和厂矿、学校,开办法律援助专题讲座,广泛宣传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和工作流程,现场受理援助案件,实现了服务方式由被动等待向主动上门转变、事后援助向提前介入转变。《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共开展大型宣传活动7次,制作宣传板面200余块,散发宣传材料1万5千余份,义务法律咨询8000余次,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推行规范建设,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规定,推动法律援助健康发展,我市认真开展了规范化建设活动。一是加强了法律援助阵地建设。以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依托,把司法所建设与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加强乡镇基层法律援助阵地建设,基本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办公室、办公设备、办公人员,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加强了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一方面健全法律援助机构,配强法律援助专业队伍,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另一方面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水平。法律援助组织队伍建设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市及各县(市区)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有近半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升格为副科级单位,法律援助专业人员数量也有了较大增长。三是加强了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将法律援助的各项业务实行台帐管理,各个工作环节都制定相应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了每个援助案件都有章可依、有据可查。建立法律援助公开制度,将援助的范围、原则、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监督电话、受援 助对象的权利义务、援助律师的基本情况等上墙公示,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实行了案件跟踪反馈管理,完善了结案评估、案件抽查、投诉查处等制度。__县推行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受援人承诺制度和法律服务人员向法律援助中心出据保证书制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了案件质量。

(四)发挥职能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全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进行摸底调查,逐一登记,作到心中有数。热情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咨询,耐心为他们解答各种法律问题,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积极帮助受援对象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避免了多起群体性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__县柘沟镇连续六年实现“三无”,__县今年1-9月份没有发生过一起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总量比去年同期下降27%,法律援助和司法调解工作到位是重要原因。突出工作重点,加大了对“三农领域”、调解领域和特殊群体领域的援助力度,使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__县针对在外务工农民多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新工作方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__市开展网上法律援助,在司法政务公开网开辟了法律援助咨询窗口,将援助的法律法规、工作动态、申请指南、典型案例等内容在网上,在线回答网民咨询,进一步拓展了法律援助范围。

二、贯彻实施《条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各县(市区)之间、各乡镇之间在法律援助机构硬件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差距较大,各县(市区)立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差距较为明显。主要原因是部分县(市区)对法律援助工作不够重视,还没有从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条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一些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多,甚至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的事情。《条例》在群众中的影响不大,知晓率不高。

(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需要。二是有的地方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结构不合理,办案人员所占的比例不高,非办案人员较多,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及时办理(见表二)。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还没有普遍组建,半数县(市区)还没有法律援助志愿者。

(三)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办案经费不能保障,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不高,甚至不能办案,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大部分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场所较小,距离上级规定的“办公场所60平方米以上”的“县级规范化援助机构”标准相差较远,与法律援助事业快速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县(市区)财政保障还不到位,有的未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的尽管列入预算,但是预算数额与所需实际数额之间的缺口较大。有的还存在急用急拨、不申不拨的情况,预算经费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二是获得法律援助经费渠道单一。目前全市法律援助经费基本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行业奉献、慈善经费及其他方面的经费投入基本没有,我市至今尚没有法律援助的基金会组织。

三、对今后贯彻实施《条例》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经常检查调度工作的开展情况,注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切实落实政府责任。要坚持部门联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充分调动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力量,共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逐年增加财政资金投入。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形成多方筹措资金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法律援助工作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五五”普法工作,加大对《条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材料、开展义务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的内容及其重大意义,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职能部门更加自觉地参与和协助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人民群众更加知晓和理解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宣传的重点内容放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上,把宣传的重点区域放在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把宣传的社会重点放在与法律援助密切相关的单位和部门上,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

对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5

    990多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2万人;咨询代书近5万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已经将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盛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省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2、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让农民工走进援助机构便对法律援助有关内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4、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5、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可能放宽经济贫困条件,对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不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市、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将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必要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对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及时上报至省司法厅。

    法律援助作为维护社会贫弱群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清欠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清形势,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积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为我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对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的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社会律师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2.允许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余热,从事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

4.有效发挥基层摄取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众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笔者认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培养律师良好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成都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上,使法律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

2.规范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及其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这些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利用法律援助从事有偿服务,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

3.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笔者建议成都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适当拓宽援助范围,如给予老年人或高龄老人强制刑事辩护的援助,将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真正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中来,从而使法律规定与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来。

4.推行法律援助寻访制度。成都市地广人杂,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寻访,主动调查,主动发掘案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5.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作为西南地区的发达城市,应当发挥西南核心地区的先导作用,尽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实际的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质量监控体系,其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持续教育、业绩考察、顾客反馈、质量评估。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神圣而伟大的“民心工程”,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为泽惠人民的“光彩事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党委、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必将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将跨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简报》第一、二、三期

3、房保国编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国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