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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的安全责任范文1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其中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分清了管理责任,奠定了责任基础,在企业内部安全监督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有利于企业内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助于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 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误区
1.1 安全工作就是安全部门的事情。这个概念源于企业内部对部门职责的划分,从而造成了对安全生产责任认识的误区,认为安全工作仅是安全部门的事情。
1.2 安全隐患应该由安全部门负责整改。在电力工程建设中,业主、监理发现的安全隐患,通过文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印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任人在签发文件时,看到“安”字打头的,便交给安全部门全部负责,并未明晰分开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与安全生产保障职能。
1.3 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认识不清。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施工单位都急于就问题而解决问题,监理单位只认为安全隐患都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的定义及内涵
责任的涵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追究责任。安全责任的内涵是安全法律责任,指从事生产的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安全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都应以责任制为基础。
3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不清。在电力建设中,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大多数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划分不尽合理,安全工作由安全部门一肩挑,监管部门和保障部门未明确分开建立,致使安全技术、资金等保障不到位,基础不牢固。
3.2 末端安全生产责任缺失。安全生产责任末端即岗位安全职责,我们常常强调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但往往是层级越多,削弱越多,在执行过程中责任的不明晰是导致执行力削弱的关键因素。如果我们的责任体系,对每一级监管人员和保障体系人员责任进行了明确,各自应当承担哪几条责任,会涉及哪些责任风险,才是安全责任管理的根本所在。
3.3 安全生产责任交叉漏洞。各参建单位内部存在着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界限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的问题,在工作中产生了职责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脱节和漏洞。
4 电力建设工程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4.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单位、部门、岗位从上至下,必须涵盖每个人,每个岗位。职责就是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确定每个人的职位,一定要落实到每个人,明确规定各职位应当担负的任务。首先界限要清楚,在实际工作中,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近,职责越容易明确;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远,职责越容易模糊,应按照与实体成果联系的密切程度,划分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实时责任和事后责任。其次,职责内容要具体,并要做出明文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才便于执行与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中也应该包括横向联系的内容,在规定某个岗位安全职责的同时,必须规定同其他部门、个人协同配合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组织整体的功效,也是落实“一岗双责”的关键。
4.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形势下,企业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后,责任制度核心地位认识不够,安全责任内容未具体化,导致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混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依据,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前提下,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因为,只有通过对不履行安全责任行为的不断追究,安全责任的强制性才能体现,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安全责任才能在人的意识中得到强化,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对象是生产安全事故,是通过事后追究、依法从重处罚违规安全生产行为来达到警示作用。然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安全生产事故内部预防的体现,我们必须扩大责任追究对象,才能更好的解决安全责任认识和履职问题。因此,按照“事前追究,防范事故”基本思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应该扩大范围,具体包括:未遂事故或无伤害事故,伤害轻微但发生频繁的事故,管理缺陷引发单位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从事后追究转变到事前责任追究,查找分析根本原因,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三个层级中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真正做到“四不放过”。
我们需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地位,建立安全责任明晰的管理体系,通过对各个层级、每个岗位安全责任履职的管理和追究,才能强化我们的安全管理基础;掌握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内涵,根据职能分工,将安全责任合理分解到相关部门,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安全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对安全隐患的事前追究,解决安全责任链中相关责任方的薄弱环节,推动责任体系正常运行,各司其职,从而达到“任何隐患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的目标。
工程建设监理的安全责任范文2
【关键词】安全监理责任工作措施
目前在已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中,相当一些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忽视安全监理工作,只把安全监理归入质量控制中,而且监理单位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从而导致工程建设安全监管不力。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直接制约工程进度,并最终影响工程建设效益,是工程能否顺利建成的前提。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但是,如何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目前在理论界未有定论。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发挥一定的作用,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但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更直接受限于业主的授权和委托。在此过程中,监理对施工安全监督的作用应有正确的定位。
1、工程监理是否应当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
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具体承担了多大的责任,施工中的安全事故都不应该由监理独立来承担直接责任。其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的《建筑法》及“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同时,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也没有安全监理的内容,使得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难以名言正顺。
(2)、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了评价建筑施工安全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从执行角度,这些规范标准都是从技术上要求施工单位遵守的准则,而非工程监理单位。从监督角度,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这里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而非目前的监理企业。
(3)、监理单位是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他只是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者,而非生产者。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而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2、工程监理应将施工安全问题纳入监理范围
尽管现行的建立法规没有强制性实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并不表示监理单位可以两手一甩,完全置安全生产于不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内容实施监理,所以如果业主对安全监理有特殊的要求,监理单位就应该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因监理过失造成施工安全失控,监理方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却不意味着减少施工承包方自身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所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也确实应该根据合同约定,责无旁贷地将自身应负的安全责任承担起来。其理由如下:
(1)、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不承担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并不等于建设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的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深究下来,建立工程师往往也是难辞其咎的。
(2)、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因此,现实需要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3)、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从国际惯例来看,施工现场的安全都是完全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以内的。
(4)、将现场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后,监理机构就有义务为业主提供从工程开工到出合格产品全过程的安全监理服务,使业主的操作人员能及时掌握工艺操作技术和岗位安全技能,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投用。
(5)、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两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当然,监理在工程中不能错位。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监理工程师是“放行”员,而这个“放行”是在承包商委托基础上“放行”的。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导者、指挥者,直到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令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担错位责任,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要摒弃这种被动局面,不能仅仅纠缠于安全管理是否应当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这一表层的问题上,而应当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上寻求更深层次的原因。
3、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的主要工作
施工中若想搞好安全管理,就必须了解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只有了解了影响因素,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预控,加强监督检查,使得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抓住关键,监督到位。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现场安全控制应以业主为主,监理机构全面介入,并侧重于从技术性、操作性环节把关。其从事的主要工作见表: 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在执行上述工作任务时,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切记不可越俎代庖,否则极易承担错位责任。同时,应当充分发挥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特点,及时发现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缺陷,尽量避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减少由此而产生的执业责任。
4、保证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发挥作用应采取的措施
就目前来说,监理单位应考虑现实的需要,在科学界定安全责任后,积极介入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也必须明确:监理是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不是当承包方的安全员。与此同时,监理企业在接受业主委托,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时,特别要考虑有无承担的能力。为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安全监理的性质和责任:首先,作为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和国家检察一样都属于政府行为,是政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必须健全执法机构和人员,保证必要的经费,在任何情况下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合并或消弱。政府应赋予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统一执法的权力,维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公证性和权威性。其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是具体实施监督的机构,不应是直接的专业技术责任主体。考虑到安全监理费的支付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笔费用与安全生产的其他硬件投入是相同性质的,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将安全监理费的比例同其他安全投入一样计入工程造价,而这笔安全监理费由施工单位全数上缴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再由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监理委托合同的方式支付给监理单位。
(2)、构建适合于工程监理进行安全管理的支撑环境:作为监理方应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必须有以下前提条件:①、在国家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监理工作内容有安全管理职责;②、在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监理有安全管理职责,同时要有相应的授权手续。一旦赋予监理以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必然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而且要进行适当的专业培训,同时监理费用就要相应进行调整。
(3)、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在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能否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这是目前建设监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施工安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因此,必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塑造一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这对于施工的安全管理工尤为重要。
工程建设监理的安全责任范文3
关键词:目标责任;现场管理
[中图分类号]TV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4-0044-02
众所周知,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建设工程由于其工种多,工期长,工序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立体、露天、高空、交叉作业等,导致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为高危行业,每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仅次于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依法强化建设工程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坚持预防为主,实现群防群治、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
一、安全监理工作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关系
安全监理工作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各个环节相辅相成。
1.安全监理是质量控制的基础。一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越好,其产生的安全效应就越高;同样只有在良好的安全措施保证之下,施工人员才能较好地发挥技术水平。
2.安全监理是进度控制的前提。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为买方市场,承包方为承揽到工程,只能答应其不合理要求。长时间的加班加点,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人员和设备的疲劳及施工安全条件无法保证,安全事故也多发生在工作日的上、下班及加班时间内。国家规范标准中的工期是可以进行适当的压缩的,但对工期提出一个有利于安全的建议工期应当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3.安全监理是投资控制的保证。由于个别业主的资金不到位或随意压价等,承包商不可能将过多资金投入安全设施中,加上部分分包队伍缺乏岗位培训,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意识较差,一旦出现因安全问题产生的工伤事故,不但会给承包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监理单位造成不良的社会信誉和其他的潜在损失。因此,监督承包商在安全方面进行必要的投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自然成为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难点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是除建设、施工单位之外的一个重要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理职责,是确保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实现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如:帮助建设单位选择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资格把关;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技术方案;施工过程监督等。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和严格把关,对于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施安全监理一段时间后,发现安全监理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1.从概念上讲,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者与生产组织者是不一样的,按“谁组织生产,谁承担安全责任”的基本原则,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权力不足。
2.从性质上讲,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业主承包工程报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因此,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理由不足。
3.从目的来讲,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力求使工程项目能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建成动用,监理工程师不直接进行生产活动,监理单位不是承包商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或保证人,监理工程师只能力求项目目标的实现,而不能保证,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因此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能力不足。
三、如何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必须解决如下问题:
1.机械设备、防火防灾、脚手架搭设等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监理企业原有的质量监督人才难以胜任这些工作,急需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2.安全监理收费问题。许多工程收不到安全监理的费用,无法保障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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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监理制度尚不够健全,责任不够明确,如何科学地理解安全监理工作,统一执法,也是行业内目前需考虑的问题;
4.部分施工单位不配合,如底层脚手架不按要求满铺、脚手架扣件等未按要求送检等。
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四、施工现场安全监理
1.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的目标与方法
为达到确保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出现重大的伤亡事故,工程竣工后的产品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结构、功能使用安全之目标,监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控制:
(1)按《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审阅工程设计图纸、文件,检查技术措施。以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功能使用安全、施工操作安全;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对施工过程中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运作方法的落实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达到处处落实、件件可靠;
(4)结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2.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要点:
(1)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制度的监理;
(2)对施工企业、机构、资质的监理;
(3)从安全技术管理方面进行控制和监督;
(4)对施工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的监控;
工程建设监理的安全责任范文4
关键词:监理责任 安全责任 安全监理工作
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
1.1监理单位不承担建设工程的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任何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包括第三方监理单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安全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从上述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法》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对“建设工程合同” 目标(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
1.2监理人对实现工程合同目标应负的责任
虽然监理对合同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单位(监理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目标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监理要对其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中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2.涉及监理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十分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监理单位代为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依法而论,作为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根本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3.目前监理在建设监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及法规浅析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从36条到51条共16条,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均有具体要求,对监理方却无具体要求,但这并不说明对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没有要求,只是明确了一个间接的要求。其中第38条就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因为监理必须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和批准,所以监理在某些问题上是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8章《罚则》中第74条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也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界定了如果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那么才能追究监理的责任。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具体实施的主要法规。牵涉到监理的是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我们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概括起来:一是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二是发现了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要求整改、暂停施工)。监理不可能一直盯在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了如指掌。因此如果是未发现的隐患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不应该承担责任;三是必要时及时报告。
《条例》还有一些条款,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这一条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设部王素卿司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中, 很客观地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总结,她说:“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为此,我们协会将积极配合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如何理解和实施国务院条例的监理安全责任条款,如何科学的界定监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调,统一执法标准,防止执法不慎而挫伤安全监理的积极性。”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对待《条例》中安全监理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对监理具有一定保护性的,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就要承担责任。
3.4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在监理规范3.2.2款“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的第6条规定:“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我认为如果没有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或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施工存在有问题,监理就有一定的间接责任;如果施工单位不提交、或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发现问题,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浅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从以上法律及法规可以知道:凡是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第二类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分为意外安全事故和违章安全事故。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预测的,是由各种各样的客观因素偶然发生所导致的。
5.监理要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5.1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否则,容易造成监理工作开展的难度,随意扩大或缩小监理责任。
5.2安全监理责任的一般形式表现为过错,即监理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行为,而且这种过错行为的后果导致了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5.3安全监理责任的实质是补充责任。把安全监理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是相对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而言的。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因为施工单位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都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其他责任因素则只能是一种补充责任。因此,即使是监理的过失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现了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监理所承担的责任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除非监理指令错误,施工单位已提出,监理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执行而引发了安全事故。但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微乎其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工程建设监理的安全责任范文5
【关键词】建设监理 工程管理 投资 业主
一、我国建设监理的行业现状
20年前,我国就催生了工程监理制度,监督管理从工程管理中分离出来,形成社会化的监理企业,建设监理制度逐步发展。但是,我国建设监理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建设各方行为的不规范、监理企业自身发展的局限性以及监理工作人员素质和职业能力欠缺等问题的存在,使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面临诸多的阻力。
(一)法律法规的颁布确立了建设监理制度的地位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同法》及《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建设监理的相关内容,在法律层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为建设监理提供必要了法律保障。
(二)在工程管理中,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对工程建设起了巨大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6号文)中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和可以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对于可以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实际上现阶段也基本实行了监理,地方政府对此也进行了监督把关,因此,我国大部分的工程都在建设监理下进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广泛覆盖,使得之前的那种马拉松式工期、盲目投资以及“豆腐渣”工程已不复存在,从而降低了工程的成本、加快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得到了保障。
二、建设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虽然建设监理行业已成为我国建设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的建设监理行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逐步的探索和前进中,已然面临诸多问题和困境。
(一)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此也有明确要求。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监理业务只能由监理企业承接,而不允许拥有个人执业资格的个人来承担。
(二)监理企业服务同质化
现阶段的监理业务,都只有施工阶段的监理,所涉及的专业大体相同,监理方法大同小意,检测手段相同,监理企业的管理方法也基本一致。
(三)建设监理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监理队伍结构不合理,且员工素质较低,责任心以及法律知识欠缺,低水平的监理能力难以满足工程管理的的高质量需求,难以获得业主的信任,也难以使施工单位信服。
三、建设监理问题出现的原因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来说会涉及三方,业主、承包方和监理企业,而政府相关部门则是这三方在工程建设的执行活动中的监督者。
(一)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原来看来很合适的法律、法规中的某些条款已不再适合现阶段行业发展的需要,实际监理工作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需要调整或修改。比如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单一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最近出台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建筑工程的具体责任人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都首先要追究这五人的责任,并且是终身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项目总监个人承担了更多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而现阶段监理工程均由监理企业承接,在费用的总体分配上,企业得到了大多数报酬,而责任主体项目总监只得到一小部分,与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同岗位和责任的项目经理的收入相差甚远,导致真正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高水平的监理工程师不能到位,挂证现象严重,而现场又缺少有知识又有经验的总监。
(二)一个项目的建设,要经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项目运行阶段,而现在基本所有的项目都只实行了施工阶段的监理,探其原因,一是因为法律法规未对工程建设其它阶段的监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二是因为监理企业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承接不了前期的监理服务,导致监理企业服务同质化,进一步导致市场的恶性竞争,监理企业为了承接到监理业务不断降低收费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也实行了招投标,但由于我国的国情,各参建单位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加之普遍建设单位都认为钱是自已出的,监理单位都应该听命于自己,导致监理方在监理活动中不能完全按自己的方法来管理项目,不能充分发挥监理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案例:黔西南州某县公路改造工程,公路全长4.05公里,路基宽6.5,路面宽度5.5米,路面结构为C20水泥路面,按乡村三级以下、四级以上建设,涵洞为钢筋混凝土盖板涵。项目总投资538万元,资金来源为县人民政府出资50%(从矿灾资金中解决),其余50%由涉及的相关煤矿承担。该工程施工合同价444.4万元,合同工期180日历天,实际施工日期430天,监理费用10.00万元。本项目工期拖延有各方的原因,已竣工验收。
四、解决建设监理问题的措施。
(一)推行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担监理业务,加强建设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建设[3]。
1、目前,我国实行了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推行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担监理业务,能够提高监理人员的收入,做到权责一致,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监理队伍中来,彻底改变监理行业的被动局面,杜绝监理只是为了完善手续以及总监挂证的现象。当然,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担监理业务需要法律上的支持,还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市场,让工程建设市场的运行有法可依,为建设一个开放和谐、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创造条件。
(二)发展特色监理,提高责任意识和专业素质,提高监理单位的服务能力,努力建设成为一支结构合理并且拥有高能力的监理队伍[4]
目前我国的监理单位众多,表面上看也分了比如建筑行业、水利行业或交通行业等不同的监理企业,但在执行监理业务时,方法手段一致,没有更先进的方法,人员素质也相当,造成建设单位认为只要是监理企业,这家监理和另一家监理是一样的。
监理企业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不同的先进的工作方法,发展自己的特色,对监理人员也要加强能力的培养、思想道德的教育、法律知识的强化以及给予其良好的待遇,才能守得住人才,才能提高监理在市场中的地位,同时避免监理市场的同质化的恶性竞争。
五、总结
我国的建设监理已经历了20年的历史进程,期间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建设监理已然为工程管理提供了重要服务。但依旧面临众多的难题,只有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才能让建设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3]周爱培,蔡晓翔.工程建设监理取费现状及对策探讨[J].建设监理. 2012(10):36-37.
工程建设监理的安全责任范文6
【关键词】园林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特点
引言
在1996年我国园林工程中的建设监理正式进入全面施行阶段,经过多年的实践与经验,园林的建设监理也获得成功,并开始逐渐建立与完善我国园林工程的建设监理体系。
1 园林工程的建设监理定义及其工作概况
园林工程的建设监理定义:园林工程的建设监理指由具有社会资格及专业化的园林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接受相关业主委托和授权的园林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我国标准园林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法律规定、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相关合同,以实现投资为目的进行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主要从园林绿化苗木的采购和种植、园林和园路小品中钢木结构等对园林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控。
图1某园林工程建设监理项目
1.1 园林和园路小品中钢木结构等施工质量监控
园路是园林中指定游人行走的路线和车辆通行的道路,在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对园路施工质量监控好,使其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土建施工要求,使园路达到曲线优美、拐角弧度自然的景观效果。对于园林中凉亭、长廊、花架、钢木结构组合等工程,在打造、安装以及门窗制作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先对木材进行检验监控,包括:(1)木材的树种、材质、含水率;(2)木材的防腐、防虫、防火性能;(3)钢木结构采用的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不得采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木材。
1.2 绿化苗木的采购及种植
绿化苗木进场前,需由园林监理工程师对苗木进行检查和验收,包括苗木的品种、品名、产地、规格、数量及其检疫单等,对不达标准的苗木一律退货。对施工单位进行督促:(1)种植土壤要求肥沃、疏松、排水良好;(2)应控制栽植土的PH值为偏酸性,特别是喜酸性的树木PH值应在5.5-6.5范围;(3)栽植土应根据不同的树木生长进行换土。但实际上,大多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降低成本总是盲目种植,致使树木成活率低,且影响景观效果。
2 园林建设监理工作的特点
2.1 园林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园林工程很少会发生类似建筑工程的恶性事故,相对安全责任比较小,因此,园林工程的监理工作常出现由土建代管现象。这些代管人员不了解园林植物的生理、生态和习性,工作只会做到严格要求苗木规格的层次方面,致使树木难达到预期的景观效果。园林工程包括建筑、山、石、水体和植物等构成要素,因此,园林监理要求知识较全面,要熟悉建筑、给排水等方面的行业标准,同时要了解园林植物种植、养护的基本常识,必须是一个合格的综合型人才。
2.2 园林监理工作工期与任务
园林工程工期一般在4-6个月之间,最长的是一年,但不含养护期。由于园林工程多数要在建筑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施工,业主通常提出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预期景观效果,因此,施工工期会较为紧张,若遇上天气的不良影响,还必须加紧赶工,此时要求园林监理一定要督促好施工单位工作,并要合理协调安排各项工序、分项工程,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施工项目。
3 园林监理面临的困难和解决方法
园林工程中的建设监理,主要通过园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及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和相关信息,做好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确保园林建设项目能在预期投资、进度以及质量目标内完成任务。我国目前园林工程中的建设监理,其绿化工程监理细则以及监理工程师制度标准并不完善,因此,园林绿化监理面临着很大问题,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3.1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依据及标准不明确
我国目前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独立、全面的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依据及标准,大多数工程监理都参考建设部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文件执行,严重缺乏依据标准,没有权威性,都是笼统地执行颁布文件的工程质量标准,很难进行量化处理。这一系列存在问题,阻碍了园林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现今最迫切的问题,是需要园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或学者以及工程技术人才,研究并制定统一的园林建设质量控制依据及标准,而且要注重工程中的综合性、艺术性、边缘性及独特性,进而细化和量化建立的质量标准内容。
3.2前期建筑工程会影响园林监理施工
园林的绿化施工通常在建筑工程完成后进行施工,前期建筑工程的施工会直接影响着后期绿化工作,譬如预期预留的绿化耕植土是否在建筑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等。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业主和建筑施工单位往往把预留的绿化耕植土当为一般填充物去使用,预留耕植地也变成了建筑的临时工地。等到能进行绿化施工时,预留耕植土土壤结构早已被破坏,并混合着垃圾。此时要增加成本进行垃圾清运并购买熟土回填栽种植被。可见,业主应让绿化监理工程在一开始就参与进来,这样能控制及减少绿化施工成本,也能使整个工程进展更为顺利。
3.3监理存在形同虚设现象
因园林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且其推行时间较短,导致很多业主不了解监理制度以及监理程序等知识,加上建设部门的硬性规定,一些业主只好执行而随意推行监理,在真正意义上其实没有授权给监理方,监理工作存在被动影响,对此,监理人员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获得业主对监理工作的理解及支持,了解工程概况、审核等环节,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整体把握与监督。
4 结束语
园林工程中的建设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监理知识水平以及服务内涵,这样才能确保整体园林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做到合理控制整个建设工程的造价,才能保证监理工作顺利开展,园林事业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琦. 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理工作[J]. 广东建材, 2007,(04) .
[2] 李日林,黄海波,覃锋.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要点[J]. 广东园林, 2007,(04) .
[3] 唐鹏, 叶少有. 浅谈监理工作的规范化[J]. 工程与建设, 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