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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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范文1

【关键词】工程 监理 安全责任 风险

1前言

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是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三方主体,建设方与施工方都会以追求工程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往往工程当中会存在一些重利益轻质量的现象,这就需要监理方进行有效管理,不仅要保障工程的质量,对工期以及工程资金也要做好管控工作,可见监理的作用在工程管理中不可忽视。安全则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基本保证,但是由于我国建设行业的某些市场混乱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类似于业主盲目指挥、降低安全资金投入、压缩合同价款的行为依然存在,施工方的偷工减料、违规作业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都为建设工程的实施埋下隐患,同时也增加了安全监理的工作难度。另外2004年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界定了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中依法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且首次规定了工程建设监理的安全责任,但是由于工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的影响因素多样、复杂,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常会将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转嫁到监理单位的头上,这样就更加增大了建设监理的风险,不利于顺利开展监理工作。为了更好的履行监理职能,我们有必要对监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进行研究。

2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问题分析

在我国的建设领域,建设三方主体对于工程都负有一定的安全责任,但是我国的监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安全监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2.1法律法规因素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于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有所表述,但是并未细化,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安全监理工作缺乏依据,对于安全责任的具体划分也不够明晰。

2.2服务费用因素

监理行业的服务费取费标准由物价局和建筑部根据市场行情制定,随着市场变化、物价上涨,工程难度、规模的增加,监理工作的内容也逐渐增多,监理成本上升,原有的取费标准已不适合监理企业的生存发展,为此我国于2007年制订了新的取费标准,但是市场变化瞬息万变,建设行业发展也十分迅速,我国监理取费标准的制定远不及市场变化的速度,标准的滞后性对于监理行业收入的提高形成了一定的阻碍,并且安全监理作为监理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没有单独列出取费,工作难收入低,使得监理行业很难招揽留住人才,这也不利于监理行业的长足发展。

2.3人才因素

我国监理行业急需大量、专业的监理人才,需要对工程的质量管控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风险管理知识都要具备,但是目前大部分机构没有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而且对于监理人员培训的重点也放在了工程质量的管控上,如此缺乏安全监理意识,对于安全监理工作缺失了理论指导,工作开展困难。

2.4责任因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与《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虽然对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安全责任却难以量化,在实际的工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是第一个被问责的,并且监理安全责任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对于监理单位以及监理工程师来说无形中增加了很大的压力,也给监理工作带来更大的风险,这也是业内很多人员不愿意从事安全监理工作的一个主要原因。

2.5市场因素

建筑市场的不规范行为对监理工作造成了不小的难度,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种种违规行为都直接增加了安全监理的风险。虽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各方的安全责任都有规定,当监理单位发现有安全风险时可以责令施工方暂停整改,如果施工方不配合监理的话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但是在实际的工程中监理单位并不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法律赋予了监理单位责任但是并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利,这在实际操作中就会使监理单位处于弱势地位,监理单位为了今后的业务承接以及企业的发展,很多时候都是自己承担风险而不去得罪合作单位。由此可见,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无论是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合作单位还是监理单位自身的缺陷,都会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造成难度,增大了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增加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风险。

3正确认识安全监理,充分发挥安全监理作用

3.1明确安全监理的职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可见安全监理的目的是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实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并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程监控以及及时进行动态评价,并采取法律手段、合同手段、技术手段等制止施工单位作业中的不当行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2明确三大监理任务与安全监理的关系

安全监理并不是一项单独存在的任务,它与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都有着直接的关联,对于工程的安全管理是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做好了安全防护工作,才能保证施工人员的顺利作业,才能有效控制施工质量,施工质量越高,那么安全效应也越高;安全监理也是控制施工进度的重要措施,抢工期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长时间的人、机疲劳作业必然会对工程造成影响,当安全与进度有矛盾时,必须以安全为先;落实安全防护资金投入就是为工程建立起了防护层,能够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安全监理工作也能有效开展,避免给工程带来经济损失和社会的不良影响。

3.3实施风险管理,防范监理单位的安全风险

在工程建设中常会由于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而给监理单位或者监理工程师带来可能出现的损失以及责任后果,这就是安全风险,随着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日趋扩大,建设的周期也越来越长,施工环境日益复杂,监理单位的责任越重,所承担的安全风险也越高,因此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尽早对安全风险加以识别并制定有效的规避措施,减少事故带来的安全监理责任。

参考文献:

[1]雷项生.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之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2012.

[2]陈官虎.风险理论在工程安全监理实践中的应用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5.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范文2

关键词: 监理 规避风险 安全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名副其实的支柱产业,各类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日益活跃,伴随而来的安全隐忧也不断增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要切实践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使之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本能。本文就如何切实履行监理安全责任、规避监理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提出一些工作方法和应对策略,供广大监理人员参考。

一、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安全责任风险

1.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特点

安全监理推行的时间不长,总体上来说,还处于培育、探索、发展过程中,对安全监理的认识也是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加以深化。特点之一是安全监理不同于施工单位自己的施工安全,法律非常明显规定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施工单位负责;特点之二是安全监理也不同于安全中介机构。安全中介机构是专门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是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目前监理尚不具备这样的专业能力,且监理接受的是业主的委托。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

2.建设单位不遵循建设程序

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采用不正当方式确定工程承包单位,甚至将工程肢解发包,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和造价,而施工单位为承揽工程,对建设单位承诺低价中标并垫资施工,导致在工程所需安全资金上大打折扣。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又片面追求工程施工进度,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使得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监理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建设单位的支持,监理工作的“责、权、利”不一致,导致监理对施工现场无法进行有效控制。一旦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将责任全部推在监理身上。

3.施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不高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建筑施工队伍不断扩大,但总的整体素质却有待提高,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催生了建筑市场违法分包、层层转包、非法挂靠等很多不正常的现象。目前施工项目以包代管的现象很严重,而且施工队伍大多重效益、轻安全,安全意识相当薄弱,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导致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高频发,这样同时也增大了安全监理工作的难度和执业风险。

4.监理单位自身存在问题

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监理单位自身的安全体系未健全,监理自身安全管理薄弱,大多数项目监理部基本上都是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各专业的安全,而且部分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缺乏对现场隐患的敏感性,难以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导致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容乐观,难以满足现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三、监理工作如何规避防范安全责任风险

1、建立健全企业履行监理安全责任体系

1.1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保证体系,制定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各项规章制度。

1.2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落实监理企业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管理的职能部门,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确定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检查标准,规范各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1.3监理企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检查所有在监工程的安全状况和各监理机构的安全工作措施,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及考核检查标准,有效地规避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不到位所导致的风险。

2、项目监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监理

2.1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履行监理安全责任内容的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2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组建项目监理部时,根据根据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特点、大小复杂程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人员,制定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与工作流程,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切实保证相关责任落实到位。

2.3总监理工程师要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技术交底,提高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安全问题的能力。

2.4工程开工前,监理项目部应对施工单位所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内容有:

2.4.1审核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4.2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重点审查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有效资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做到相关证书与人员及身份证相符,特别要注意证书的有效期。

2.4.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重点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4.4审核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工程内容与范围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总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防止发生事故后总、分包单位之间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2.4.5审查施工单位对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有针对性且应做好书面记录,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均应在三级安全教育卡和安全交底记录上签字,不得代签。

2.5施工过程中,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2.5.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经审批(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当监理人员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2.5.2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的安全巡视检查工作并形成安全巡视检查记录。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由项目监理部组织,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工程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等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抽查施工现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5.3对施工单位进场投入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要求其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2.5.4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的重点工序、关键部位,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部必须检查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完好情况;现场跟班监督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旁站监理记录中必须如实准确地反映施工安全情况。

2.5.5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范文3

关键字:工程建设;监理;风险;评价;研究;

中图分类号:TU712.2 文献标识码:A

一、建筑业工程建设监理现状

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其整个经营过程中生产和安全时刻相伴而行,因而伤亡事故率高一直是阻碍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方面,直接影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针对性的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来对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因此,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

(一)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概述我国所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当事人必须或者应该去做某件事情;第二,当事人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所需要承担的后果。

(二)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机理所谓工程监理行为就是指监理工程师或者某些工作人员做出的可能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工程监理行为有很多种,其中最主要也最为常见的有两种:工程监理单位所发生的单位行为;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具体的工程监理行为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会受到一些约束条件的限制,必须要在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内加以执行。

(三)工程监理的行为约束体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监理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全面有效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充分理解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同时也要对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在具体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行为约束体系的内容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扩充或者变化,不仅包括合同原有内容,同时还包括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约束。合同条款约束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制定合同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从合同中获得预期收益。所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都必须以这一目标为原则,通过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并进行有效管理来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

二、工程监理责任制的风险研究

当前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很多规章制度的建设还不够完善,这也导致在监理业务范围和监理技术水平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必须要对安全责任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全面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明确辨别出风险之后才能够对其加以控制,才能够制定并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风险识别的作用:风险识别是风险分析的前提,它为具体风险防范方法制定提供必要的信息。全面而深入的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识别分析,能够对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所承担的安全责任进行更为有效的认定;风险识别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工程建设人员人身安全系数,提高项目成功率;风险识别主要是对关键风险因素的识别。

(二)风险识别的程序通常情况下,工程项目的风险识别主要按照以下程序来进行:分析工程建设监理安全管理都包含有哪些内容;不同内容都可能会产生哪些风险;是什么因素导致这些风险的产生;风险识别的具体开展主要是依据以往历史资料和工作经验来进行的,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必须从提高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员经验分析能力和敏锐程度着手。

(三)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估计与评价

风险估计风险估计是基于风险识别程序后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分析后,根据所得到的不确定性因素计算出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可能因此而产生的结果。通常情况下,风险估计环节是对某个风险的估计,并非对项目整体风险的分析。概率问题是风险估计的关键,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经有关专家的深入合理研究后得出,这就是主观概率。

风险评价是对风险各个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综合评价出该风险的整体水平和风险承受者对该风险的承受能力,风险评价环节就是对项目风险的综合性分析,需要根据风险对项目影响程度分级排序所有风险因素,对风险进行量化处理,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及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四)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对策

通常情况下,将风险对策分为三大类:风险回避、风险自留以及风险转移。其中风险回避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风险管理采取的最普遍最有效方法,实际上就是采取切断发生途径的方式直接中断来强行制止风险的发生。从工程监理单位的角度出发,风险回避在某种意义上是主动应对风险的措施之一。所谓风险自留,就是指依靠自身实力来自行承担风险所带来的一切损失,既不采取相关风险回避措施,同时也不对风险进行可靠转移。大多数情况下,风险自留是一种被动自留,但也不排除对风险的主动自留行为。之所以要分析风险自留,主要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无法及时采取风险回避或者风险转移的方法来及时处理相关安全问题,风险自留会是很好的策略。我们在对工程建设项目风险进行管理时,一定要全面深入分析,尽可能的及时制定出最佳风险应多措施。

结束语:

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涉及学科领域非常之多,在开展监理安全责任风险分析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研究。作为工作者我们应继续致力于该领域的研究工作,对建筑建立风险机制进行研究和完善不断促进建筑的可靠性和安全。

参考文献:

[1] 杜若飞.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研究[D].郑州大学,2012.DOI:10.7666/d.y2103161.

[2] 苏军.刍议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J].建材与装饰,2013,(7):158-159.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范文4

关键词:监理责任 安全责任 安全监理工作网

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如下:

1.1监理单位不承担建设工程的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任何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包括第三方监理单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安全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从上述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法》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对“建设工程合同” 目标(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

1.2监理人对实现工程合同目标应负的责任

虽然监理对合同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单位(监理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目标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监理要对其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中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2.涉及监理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十分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监理单位代为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依法而论,作为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根本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3.目前监理在建设监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及法规浅析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从36条到51条共16条,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均有具体要求,对监理方却无具体要求,但这并不说明对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没有要求,只是明确了一个间接的要求。其中第38条就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因为监理必须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和批准,所以监理在某些问题上是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8章《罚则》中第74条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也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界定了如果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那么才能追究监理的责任。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具体实施的主要法规。牵涉到监理的是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我们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概括起来:一是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二是发现了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要求整改、暂停施工)。监理不可能一直盯在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了如指掌。因此如果是未发现的隐患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不应该承担责任;三是必要时及时报告。 《条例》还有一些条款,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这一条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设部王素卿司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中, 很客观地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总结,她说:“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为此,我们协会将积极配合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如何理解和实施国务院条例的监理安全责任条款,如何科学的界定监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调,统一执法标准,防止执法不慎而挫伤安全监理的积极性。”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对待《条例》中安全监理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对监理具有一定保护性的,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就要承担责任。

3.4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在监理规范3.2.2款“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的第6条规定:“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我认为如果没有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或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施工存在有问题,监理就有一定的间接责任;如果施工单位不提交、或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发现问题,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浅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从以上法律及法规可以知道:凡是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第二类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分为意外安全事故和违章安全事故。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预测的,是由各种各样的客观因素偶然发生所导致的。

5.监理要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5.1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否则,容易造成监理工作开展的难度,随意扩大或缩小监理责任。

5.2安全监理责任的一般形式表现为过错,即监理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行为,而且这种过错行为的后果导致了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5.3安全监理责任的实质是补充责任。把安全监理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是相对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而言的。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因为施工单位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都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其他责任因素则只能是一种补充责任。因此,即使是监理的过失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现了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监理所承担的责任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除非监理指令错误,施工单位已提出,监理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执行而引发了安全事故。但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微乎其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范文5

关键词:监理工作,安全职责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tipulate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ty in the are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ve kinds of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and avoid supervision of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concrete measures.

Keywords: supervision,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理如何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学习和吃透《条例》内容,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中监理的职责、职权和责任,在监理实践中按照《条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制定防范和规避安全监理责任的具体措施,避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条例》关于监理职责、职权和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条例》的这些规定,使监理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安全监理问题得到了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同时,《条例》的出台也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充分、内容完善、责任具体、处罚明确。

2、安全监理责任的五种情况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工程师最关心的问题是工程安全出了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这也是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焦点。监理的过程行为是界定监理是否负责任的依据,即监理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监理自身行为有过错,并且过错的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

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过失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因缺乏应有的谨慎或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应承担过失责任,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监理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职责,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无论监理制度如何健全,也无论监理人员如何努力,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为此,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广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勤奋努力、谨慎行事。

(2) 渎职责任。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尽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渎职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等。这就要求监理做事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严格监理。

(3) 违约责任。即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是指监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监理投标书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因监理原因未能实现;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监理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业主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专门针对安全监理的条款,但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大部分业主已将安全监理纳入了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利,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4) 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如果监理没有做到这一点,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论何种理由,监理应承担不作为责任。

(5)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安全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二是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此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三是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末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违规行为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是凡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监理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3、监理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上述通过对监理安全责任五种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1) 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必要性;措施

前言

随着经济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监理日益成为建设工程的重要关注点。我们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多种手段,有效规避建设工程施工风险,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质量。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必要性

在建设工程中,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安全性,并规避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风险,我们需要将施工安全责任纳入到工程监理中来。目前来看,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又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此可见,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

(2)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也没有安全监理的内容,这使得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难以名正言顺。监理单位是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处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它只是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者,而非生产组织者。监理单位不应该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而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3)考虑到目前建设工程在施工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在工程监理的基础上,应增加施工安全职责,使工程监理安全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开展,提高整个工程监理的最终效果,实现对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有效促进,保证安全监理效果。

(4)在目前的建设工程中,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有着密切联系,属于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手段之一,对整个工程建设的有效性有着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在建设工程中,工程监理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形成对施工安全的合理管理和控制。从这一角度来看,将施工安全责任纳入到工程监理中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应重视工程监理这种职能的转变。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和工作过程

虽然建设工程中的建立职责并没有将安全监理强行加入其中,但是从建设工程监理有效性和全面性来讲,安全监理工作是监理单位职责的一部分,对整体工程建设安全起到了良好的管控作用。考虑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重要性,我们在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时候,必须要明确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并清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整个工作流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发挥积极作用,达到预期效果。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是预防施工安全问题的发生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职权主要就是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防控,做到在施工过程中和其它监理工作一起,对安全问题进行排查。

(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是规避施工安全风险

除了预防施工安全问题之外,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责主要是为了有效规避施工安全风险,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安全性。

(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是提高整个工程的监理质量

由于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加入安全监理职能是必然趋势,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对整个工程监理质量的提高形成了有效的促进。

2.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过程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会确定职权范围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为了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实施,通常会在开展工作之前,确定好职权范围,明确具体职责和权限。

(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会行使安全监理职权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过程中,会在监理行为中正确行使安全监理职权,保证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有人管有人问,提高安全监理质量。

(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会对工作效果进行验证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能够取得实效,我们在安全监理工作结束之后,会对整个安全监理工作的效果进行全面的验证和评估,提高实效性。

三、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措施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能够得到良好的实施,并且取得预期效果,通常我们会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认真了解建设工程中的安全因素

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中,要想在施工过程中中搞好安全管理。就必须了解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只有了解了影响因素,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预控,加强监督检查,使得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抓住关键,监督到位。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现场安全控制应以操作者为主。监理机构全面介入,并侧重于从技术性、操作性环节把关。

2. 对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中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分类,并按照分类制定具体的安全隐患排查表和安全隐患防控表。通过对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分类,我们能够对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有足够的了解,并能够为后续的安全措施制定提供基础的依据,保证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所有安全隐患都能都得到消除,为提高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提供有力支持。

3. 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经过上述对安全隐患的搜集和整理之后,我们要结合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施工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隐患消除措施,保证这些措施的实际作用符合安全监理要求。在目前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中,实效性已经成为了衡量监理效果的重要指标,如何满足实效性要求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重要指标。因此,从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实际实施来看,在针对安全隐患采取具体措施的时候,我们要重视措施的实效性。

4. 将安全监理工作和其它监理工作配合展开

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们要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特殊性,在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时候,我们要注重发挥监理工作的优势,将安全监理工作和其它监理工作配合展开,保证安全监理工作的效果达到预期要求。使安全监理工作能够成为建设工程中提高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

四、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当前的建设工程中,我们要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要积极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安全工作,使安全成为工程监理的重要职责之一,使安全监理工程成为保证工程建设整体安全的重要保障,从根本上提高建设工程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