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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范文1
【关键词】 涉外投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投资领域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表现在依然保持吸引投资的大国的同时,也开始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大国。据商务部2010年度中国投资统计报告的数据,中国2010年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以下简称流量)688.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1.7%。截至2010年底,中国13000多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1.6万家,分布在全球178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3172.1亿美元,名列全球国家(地区)排名的第五位,存量位居第17位。同时,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2011年7月的《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我国也是发展中国家中对外直接投资资本的最大流入国。2010年,外国直接投资流入中国的流量达1060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1%。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大幅增加,在国际投资领域面临的风险也将日益增多。本文旨在通过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践,说明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风险以及防范。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
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首超日本、英国等传统对外投资大国,创历史最高值,对主要经济体[1]的投资增幅较大。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也面临了更多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1、市场准入风险
这一风险是指中国在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时由于其本国对资本流入进行限制所遭遇的风险。这一风险主要表现在中国作为新兴的投资大国,并不具有传统投资大国的优势,即对传统而又安全的行业具有投资竞争力,只能被迫投资新兴发展的且风险较高的行业。此外,中国对外投资的主要力量是国企,但是中国国企在很多国家关于投资市场准入限制中往往受歧视,被认为不是市场经济的自由经济实体,国企的投资行为被视为国家的行为,因此遭遇投资准入歧视。同时,中国企业还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便是各资本流入国基于国家安全理由进行的国家安全审查,这对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准入时也是不可避免的风险,往往遭遇前期准备工作都做充分之后,被以可能侵害国家安全为由拒绝进入。例如中国企业在美国就面临上述问题,国有企业审查严格,对敏感的行业如能源、高科技及基础设施等往往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中国企业进入。
2、政治风险
这一风险具体表现为在不稳定的国家政局带来投资的投资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战争和内乱带来的投资风险,这是指战争和内乱带来的投资环境变动,导致投资在该国无法实现。二是有被国有化和征收风险。
3、自然灾害风险
这一风险主要由投资东道国当地的自然灾害所引起,但由于这一风险导致投资受损的原因还包括投资方不了解投资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带来的对投资未有效预防而带来的投资损害。如在非洲国家投资时在旱季未能及时完成工期,当雨季来临之时无法施工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
4、文化风险
这是指不了解东道国文化而导致在投资时出现的风险。如在东道国投资时不了解当地文化习俗而带来的风险,如不了解当地风俗习惯而带来的劳工问题。
5、法律风险
这一类风险主要是对外投资企业不了解投资国法律而带来的投资风险以及不了解国际对外投资相关法律而无法有效地保障或救济自己的权利。如我国某企业投标某外国基础建设项目时,因不了解当地政府审批外籍劳工的相关法律政策而错误的制订了投标价格,导致最后难以按期完成合同而赔付违约金。
6、管理风险
这是指企业在管理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时,由于决策不当或管理无效,也会增加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如企业未完成海外投资市场的尽职调查就急于签订合同。当然,这一风险也包括对外投资活动管理过程中因和当地政府产生联系而带来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对外投资企业还可能遭遇安全生产风险和商业风险等。
二、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防范
对我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而言,要防范其可能遭遇的上述风险,应从企业和政府两个角度进行。
1、企业应对之策
对企业而言,可以从以下几分方面入手对防范风险:
(1)投资前做好目的国尽职调查。在投资前企业应对国外市场作详尽的调查,包括上述所提及的文化、商业、自然灾害。(2)及时应对所在国家法律纠纷。当出现法律纠纷时,不应置之不管,而应积极应对。中国在国际商事和投资活动中仍不甚熟悉国际规则,往往依国内习惯处理国际纠纷,即不积极应对而常常消极处置,这常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国际投资领域,整个对外投资活动中,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应依照国际规则积极应对,这不仅能有效的解决问题,也能为在国际环境中利用法律制度救济自身的权利积累经验。如华为对待摩托罗拉公司对其的,华为通过积极应诉不仅没有损失,最终还获赔偿。(3)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不强,近几年出现的国内知名商标在国外遭抢注的现象便是一瞥。因此,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也应当注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但同时,也应当注重不违反东道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4)做好境外法律业务信息化工作。在企业内部,信息化有助于业务信息在内部有效的流动与沟通,避免内部协调不畅而增大风险。(5)完善境外法律工作监督。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对投资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是防范风险所必需的。(6)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在企业对外投资时,应充分利用国内、国际或东道国本土中介机构来防范风险。如通过熟悉国际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事项进行有效评估,通过熟悉东道国国内法律制度的当地律师事务所有效预防法律风险,或通过熟悉国际投资业务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对权利进行有效的救济。(7)与本国政府有效沟通。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积极地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这一方面不至于违背我国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宏观管理,也可以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与协调下避免一定的风险。因为政府在进行对外投资管理过程中,对行业的整体情形以及外国政治、经济、法律等情况有所研究。(8)加强行业沟通与经验交流。企业应在其行业之间进行风险防范的交流,通过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可以对风险更全面地认识和有效的应对。当然,这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协调的方式实现。
2、政府应对之策
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范文2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 风险类型 风险原因 风险对策
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分析
二十世纪末以来,我国主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鼓励对外直接投资。近年,国企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变大,投资领域变宽。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及外来直接投资金额有所增长。
(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主体主要特点是:
1.多元化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格局。国企占境内投资者的比重下降,国企境内投资者数量也有所下降。
2.投资主体行业分布中,制造业占投资主体数大部分,批发零售业为其次,其余是商务服务业、建筑业、农林牧渔业等。
(二)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有以现汇出资、以国外贷款出资、以国内实物出资、以国内专利技术出资等方式。与东道国或第三国举办的合资与合作企业占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所有权结构中绝大部分。中企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有收购、跨国兼并、参股及股权置换。
二、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成因分析
随着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发展,对外投资给我国企业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主要有:
(一)政治风险和成因
资本主义国家是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东道国。因政治制度不同,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许多国家觉得受到威胁,限制中国经济发展。政治风险一般是因东道国政局的变动与战争、东道国制裁与保护主义政策及东道国国有化风险。
(二)外汇风险和成因
外汇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动使企业常面临海外投资资金的流动、成本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其成因一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实行浮动汇率制,各国国际投资行为介入。二是东道国金融稳定性不高,货币易贬值。三是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从事汇兑时,对全球的金融形式与发展分析与评估不足,使我国汇兑损失。
(三)管理风险和成因
管理风险是指因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时,其管理环节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的投资收益有风险。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时,管理风险成因有:一是我国企业保持稳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要适应和生存必须变革和创新。二是东道国的会计制度与我国有差别。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财务披露与信息公开存在不足,易使融资或股东利益分配有困难。三是因跨国企业人力资源主体的构成多元化。西方实行独立决断和个人负责,中国国企实行集体决策。四是因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时,常不注意各国家间文化差异。不利于国内母公司和海外公司相互沟通协调,不能及时对变化作出调整。
(四)经营风险和成因
经营风险是指因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决策上的失误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经营风险成因是国际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和企业内部在投资过程中控制、决策、模式选择等经营策略的运用不得到而带来的影响。
(五)技术风险和成因
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企业的差距不小,主要因为:中国许多企业在海外投资活动中,面临的行业或特定技术的标准都与东道国会有较大差别。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完善。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落后,不能有效监控可能会损失,技术本身的特性也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六)法律风险和成因
因为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等不同,发展战略和技术政策不同,对待外资的立法也不同。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制原因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原因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和法律制度有缺陷,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无序、盲目的竞争,使亏损较大,大量资金流出。且因法律的冲突与差异,我国企业不能认清自己的经济行为触犯了东道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否,使潜在的投资风险增加。
三、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策略
(一)境外投资风险的宏观管理策略
1.制定和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干预战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战略实施地长期稳定。降低投资的宏观风险。
2.建立统一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机构,实行有效的管理方法防范管理风险。为从事对外直接投资行政管理事务必须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可建一个具有政府和私人两种身份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按照政府政策制定方针,运作政府提供的保险储备金。作为法人,以自己的名义、控诉,出面解决纠纷,这样可更好的向东道国索赔。
3.健全和完善鼓励性的海外投资倾斜政策。中国企业必须了解东道国各方面信息,选择正确的投资区域和投资项目,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才能防范经营风险。同时中国要培训有关技术人员、帮助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海外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降低技术风险和经营风险。
4.健全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体系。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且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使我国的对外投资有法可依。
(二)中国境外企业风险管理对策
1.投资前期的预防措施。一要认真选择东道国,明确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做好风险评估。二是企业内部风险防范。三要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四是采用有效的灵活性投资方式,使投资经营活动的适应性与竞争力更强。
2.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避险措施。一要实施经营战略的多角化。这样可降低风险且有利于创造我国国际品牌。虽会增加成本,但能较好的防范非系统性风险。二是举债于当地。从东道国筹措资金用于周转、应急、再投资等可规避风险,可减少损失,降低外汇风险。三要控制关键技术,掌握市场信息,预测市场变化。这样可使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及时掌握信息,避开市场风险,争取收益。四要全面提高对外投资主体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3.采用以下措施可以尽可能的减少企业在投资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是要选择适当的币种。尽量选择“硬币”或“软币”(“硬币”是汇率呈上升趋势的,“软币”是抛出汇率呈下降趋势的);不能准确判断汇率波动时,选择多种货币,分散汇率波动的风险,减小损失。二是要扩展货币来源。我国企业应筹措多种不同的货币,避免因一种货币的汇率波动便导致我国企业资金、财政状况受到影响。三是搞清企业的投资情况和环境,正确的划分投资资金以及企业留用资金。合理配置资金资源,保证资金的顺利流通使经营管理更好地进行,实现预期的财务成果。
参考文献
[1]田泽.后危机时代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与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10,(10):51-55.
[2]涂玉龙,吴斌.浅析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问题[J].致富时代(下半月),2011,(6):142.
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范文3
国有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自本世纪中叶以来,拉美及中东国家纷纷对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由此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对于投资国来讲,国有化风险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安全性以及投资利益的保护,对于东道国来讲,国有化风险关系到东道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对于跨国公司来讲,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发展趋势以及全球性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本文拟就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面临的国有化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
根据国家的原则,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而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非洲为826件,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国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的行为,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
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10%,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
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
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推行全球性战略;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
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不得实行国有化,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
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第一,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
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第五,投资经营策略的调整。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能否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投资经营策略,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当跨国公司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时,跨国公司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尽量与东道国保持友好的关系,宁可牺牲眼前利益,采取积极合作的政策,这有利于避免国有化的风险。
3.投资后期阶段。
当国有化风险严重危及跨国公司的生存,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时,只能从东道国撤退。抽回投资采取撤退的战略,必然会造成许多经济损失,应当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7〕。
注:
1〕〔3〕〔4〕〔6〕参见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764、803~804、785、784页。
〔2〕〔英〕尼尔·胡德和斯蒂芬·扬著、叶刚等译:《跨国公司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第314~316页。
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范文4
关键词:国际金融危机;国际化风险;企业资源优势;加拿大跨国公司;FDI
中图分类号:F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1)03-0055-06 收稿日期:2010-11-01
作为重要的新兴市场国家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受到了众多国外企业的青睐,中国不仅成为了发达国家国际贸易的目标市场,而且成为了国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国。在众多的中国贸易伙伴中,加拿大与中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和直接投资颇为引人瞩目。自1970年两国经贸关系正常化后,双边贸易不断增长,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双边贸易速度不断加快。中国目前是加拿大第二大贸易伙伴,2008年,加拿大对华投资增加了37%。然而,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使得加拿大和中国的经济发展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对美国经济依赖性较强,加拿大经济受到金融危机冲击尤其明显。2009年3月31日,经合组织(OECD)预测说,加拿大衰退程度超过预期,而反弹更加微弱。加拿大总理哈珀2009年12月就认为加拿大经济目前依然脆弱,面临来自“境外的风险”(赵青,2009)。这些“境外风险”将如何影响加拿大跨国公司(MNEs)在华的对外直接投资?加拿大MNEs如何根据对风险的感知和企业自身资源优势调整在华的对外直接投资?加拿大MNEs在华对外直接投资发生了哪些变化?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不仅有助于了解加拿大MNEs在华对外直接投资的变化轨迹,更有助于两国更好地采取政策措施,促进相互之间持续稳定的发展。
一、文献回顾
(一) 国际化风险感知及其维度一般而言,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开展商务活动以及进行直接投资时通常比国内的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Ghoshal,1987;Miller andBromiley,1990)。有关企业国际化风险的研究也日趋受到研究者的关注,然而,已有的绝大部分研究对国际化风险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比如:国家风险及政治风险(Esther Sanchez-Peinado et a1.,2007)、汇率风险(Luehrman,1990)、产品及市场需求风险(Frank Bradley and Michael Gannon,2000)、距离导致的风险(Ellis,2008:H・kanson and Ambos,2007;Sousa and Bradley,2006)、文化风险(Choi and Geisffeld.2004;Esther Sanchez-Peinado et a1.,2007)等等。鉴于企业国际扩张中所面临环境的复杂性和多维性,Brouthers(1995)、Miller(1993)、Shan(1991)等学者开始了构建多维国际化风险模型的研究,在此基础上,Miller(1993)提出了一体化国际风险感知的概念模型。Werner,L.E.Brouthers and K.D.Brouthers(1996)通过实证研究,对Miller提出的概念模型的维度进行了实证检验,修正并最终确定了一体化国际风险感知模型的模型及其维度,该模型包含宏观环境风险、行业环境风险、企业内部风险三个维度。其中,宏观环境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政府政策风险、宏观经济风险、人文风险;行业环境风险包括:竞争风险、产品市场风险、原材料市场风险、行业技术风险;企业内部风险包括:经营决策风险、营运风险、社会责任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股利分配风险。本文认为,一体化国际风险感知模型全面而系统地反映了管理者在企业国际扩张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类型。对于跨国公司FDI而言,企业决策者必须在国际化风险感知的基础上,权衡企业的资源优势、成长性及收益等因素,从而最终做出是否在某一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
(二) 企业资源基础观概述从思想渊源来看,Penrose(1959)的《企业成长论》毫无疑问是企业资源基础观的基础。在该书中Penrose认为,企业经济收益的基础是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企业间绩效及竞争地位的差异也受到企业资源禀赋的重要影响。正是基于Penrose的论断,Wernerfeh(1 984)在其论文《企业资源基础论》中对该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他认为企业在自身内部积累的组织能力、资源和知识等资源对于企业获得超额收益和维持持续竞争优势至关重要。承接着Wernerfeh的观点,Barney(1991)认为“持续”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时间期限,而是取决于竞争对手对本企业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复制的可能性,只要竞争对手无法复制竞争优势,企业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就可以认为是持续的竞争优势。为了使企业的竞争优势不可复制,企业所掌握的资源必须是有价值的、稀缺的、不可模仿也不可替代的,前两项构成企业竞争优势的源泉,企业拥有了具备这四项特征的资源才能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二、基于国际化风险感知与资源基础观的企业FDI概念模型构建
伴随着二战后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也应运而生,而FDII~JX是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海外扩张才有了飞速的增长。与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前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相对应,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研究也不断繁荣,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得以丰富和完善。然而遗憾的是,绝大部分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均诞生于宏观经济环境相对比较平稳的情景之下,部分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也直接或间接地强调风险和企业资源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的影响,比如Hymer(1960)提出的垄断优势理论就认为,跨国企业在东道国投资需要付出比东道国企业更高的代价,要冒更多的风险,如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但是只要跨国企业拥有显著的垄断优势,如技术优势、资金优势、管理优势等,他们就可以在与东道国企业的竞争中获胜,并能获得高于东道国企业所获得的利润。Dunning(1977)提出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也强调了企业通过自身所具有的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和内部化优势抵御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由于市场失灵带来的风险从而获取企业的竞争优势。毫无疑问,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影响在绝大部分对外投资理论中得到了凸显,但是国际化风险
在这些理论中依然是一个尚未打开的黑箱,而且这些理论也并未对突发性风险(诸如国际金融危机)会引发跨国公司对外投资中的哪些风险,这些风险进而对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问题提供现成的答案。
鉴于以上分析和本文前述的文献回顾,我们认为:(1)国际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必然面临的问题,一些突发性的风险甚至会引发跨国公司面临的一系列风险,导致这些风险在企业内部传导和扩散,跨国公司管理者对国际化风险的感知将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产生重要的影响;(2)根据企业资源基础观理论并结合已有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我们认为企业所拥有的资源是形成企业优势的源泉,而企业的对外投资决策又基于企业所具备的优势,归根结底,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的内部基础;(3)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取决于管理者对国际化风险感知和企业资源相互作用,三者构成一个互动的系统,国际化风险感知对于系统的运转提供反向作用力,而企业的资源基础为系统的运转提供正向作用力,当正向作用力大于反向作用力时,企业将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反之则反是。基于此,我们提出本文的概念模型(见图1)。
三、金融危机引发的跨国公司国际化风险及其传导与扩散
如前所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必然面临各种国际化风险的考验,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其所面临的国际化风险并非一个有形的独立存在体,它仅仅是由于某种因素的变化导致企业内部系统的失衡,而且这种不平衡状态还可能通过不同的风险载体在企业内部传导、扩散。根据已有的企业风险研究的文献,企业风险传导可以看成是由于某种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在企业中经由某种路径或渠道,依附于风险载体在企业内部甚至企业之间各利益相关功能节点或流程之间传导和扩散,致使整个企业系统风险状态得以扩张从而导致企业陷于失衡状态的过程。因此,由某种不确定性引发的跨国公司面临的风险必然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甚至企业的对外投资决策。据此我们认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作为跨国公司面临的突发不确定性,引致了跨国公司所面临的国际化风险的全面爆发,甚至导致了风险之间的传导和扩散,使得跨国公司的处境急剧恶化,从而对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造成了重大冲击。从国际金融危机可能引发的跨国公司所面临的宏观环境风险来看,首当其冲的是宏观经济风险得以凸显,各国的宏观经济走势急剧下滑,宏观经济发展的颓势在金融危机下表现极为明显,也正是由于宏观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各国调整政府政策措施,因而又可能引发政府政策风险(比如一些国家调整关税、贸易政策等等)。从行业环境风险层面来看,在国际金融危机下,受宏观环境风险的影响,消费急剧萎缩从而导致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竞争风险和产品市场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危机使得部分原材料供应商陷入危机,原材料风险随之而来,这些风险使得跨国公司面临的行业环境也不容乐观。由于行业技术的变化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因此,金融危机引发行业技术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在企业内部风险层面,由于受宏观环境风险和行业环境风险的双重影响,金融危机下企业的日常营运将首先受到风险的冲击,而企业经营的不景气,使裁员增效成为了企业常用的手段,人力资源风险也相继产生,外部的不景气和内部风险的扩散使得企业处于内外交困的状况中,企业的筹资也必然受到牵连,在各种风险的影响下,管理层的投资和经营决策以及股利分配也毫无疑问会面临新的挑战,投资风险、经营决策风险和股利分配风险也相伴而生。同样,由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涉及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对承担社会责任所做出的承诺,短时间内不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因而金融危机引发社会责任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突发性的金融危机作为一种外在的不确定性,它会引发企业各个层面的风险,甚至使得企业面临的风险相互影响、传导、扩散,从而对企业的决策甚至生存产生重大影响。鉴于以上分析,本文构建金融危机下跨国公司国际化风险及其传导概念模型(见图2)。
四、基于齿轮互动模型的FDI变化轨迹:加拿大MNEs对华FDI数据的实证分析
面对金融危机的肆虐,加拿大MNEs面临的风险也不断加大,加拿大多家著名企业如历史最悠久百货公司哈德逊海湾公司、最大啤酒厂商莫森公司以及加拿大钢铁公司Stelco先后被外国公司收购。一些实力强大的加拿大跨国公司也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尽管这些跨国公司拥有着比一般企业更丰富的优势资源,但在金融危机下,管理者感知的国际化风险产生的反向作用力将逐渐增大;受各个层面风险的影响,企业的资源优势产生的正向作用力将有所减少,从而导致加拿大MNEs对外直接投资产生波动。正是基于本文提出的齿轮互动模型,我们以加拿大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的数据探寻并验证互动模型的内在机理。
(一) 金融危机前后加拿大跨国公司对华FDI变化情况作为重要的新兴市场国家,中国的国家特定优势对于加拿大MNEs的投资行为是“有意义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许晖、张军,2007),再加之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众多加拿大MNEs纷纷登陆中国市场,据我国商务部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以各种形式在中国运营的加拿大MNEs达到了3355家,注册资金总额达903,091 367S美元。但是,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跨国公司风险必然给加拿大MNEs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可能进一步影响加拿大MNEs对华直接投资。为此,我们收集了2005年1月至2009年6月有关加拿大MNEs对华FDI的项目数、项目投资金额,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平均项目投资金额,通过项目数和平均项目投资金额两个指标的数据(见表1)对国际融危机前后加拿大MNEs对华FDI的变化情况进行探讨。
1.金融危机前后加拿大MNEs对华FDI投资项目数变化轨迹。跨国公司投资项目数的多少一方面可以反映在华直接投资的加拿大MNEs数量的多少,另一方面可以反映这些跨国企业参与投资项目的积极性。如果投资项目数多,不仅说明在华直接投资的跨国公司数量可能比较大,而且其投资项目数量也比较可观。2005年1月至2009年6月加拿大MNEs在华FDI的项目数变动情况见图3。从图3我们可以看出,以黑色线条为分界线,金融危机爆发之前(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加拿大MNEs各月对华FDI的项目数均高于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之后(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
2.金融危机前后加拿大MNEs对华FDI项目平均投资金额变化轨迹。我们进一步分析金融危机前后加拿大MNEs对华FDI各月项目的平均投资金额的变化情况。各月项目的平均投资金额高低可以反映出加拿大MNEs在投资项目上资金投入的变化,如果项目平均投资金额较高,有可能是资源优势较高、资金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力度较大,而且投资项目
本身也需要大量的投资资金的支持;反之,如果项目平均投资金额较低,说明很多资源和实力一般的跨国公司也加入到对外投资的大潮中,将资金投入到一些投资资金需求不太高的投资项目。2005年1月至2009年6月加拿大MNEs在华FDI的项目平均投资金额变动情况见图4。图4显示,同样以黑色线条为分界线,与图3中金融危机前后加拿大MNEs对华FDI项目数的变化趋势相反,金融危机后加拿大MNEs对华FDI的项目平均投资金额高于国际金融危机之前。
(二) 国际融危机前后加拿大MNEs对华FDI差异性检验由于PJ,Jk分析仅仅是对金融危机前后加拿大MNEs对华FDI有关数据变化轨迹的图示检验,通过图示可以初步判断金融危机前后加拿大MNEs对华FDI确实存在一定的变化,但单凭以上图示的变化轨迹我们不能判定加拿大MNEs对华FDI在金融危机前后的变化存在本质差异,因而我们更不能基于此对金融危机对加拿大MNEs在华FDI的内在影响机理做出深入的分析。因此,我们进一步对金融危机前后加拿大MNEs对华FDI的项目投资数和平均项目投资金额进行实证检验,以确定这两个指标在金融危机前后是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差异是否具有统计意义,而这也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因此,本文将对采用两组独立样本的T检验法,检验国际金融危机前后加拿大MNEs对华FDI的项目数和项目平均投资金额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差异是否具有统计意义。
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范文5
关键词:流动性过剩;国际收支平衡;外汇占款;消费价格指数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2-0057-03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流动性过剩,简单说来就是货币当局发行货币过多,货币量增长过快,银行机构资金来源充沛,居民储蓄增加迅速。在宏观经济方面,它表现为货币增长率超过GDP增长率;就银行系统而言,则表现为存款增长的速度远快于贷款增长的速度。当前流动性过剩已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我国所面临的经济过热和轻度通货膨胀等现象都与之有密切关系。流动性过剩的不断扩大,将会加剧我国经济结构的不平衡,影响到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所以如何规避流动性过剩给我国带来的潜在风险成为当务之急。
近年来,国内很多专家学者对于流动性过剩问题进行了研究。朱庆(2006)、连建辉、翁洪琴(2006)针对流动性过剩的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做出了分析;李平(2006)具体分析了银行流动性过剩的危害与治理;何自云、周世锋、连玮(2005)则研究了流动性过剩的根源,他们得出流动性过剩产生的原因如下:第一,我国国际收支,特别是贸易顺差持续扩大的结果;第二,由于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存在,大量外来资本不断涌入;第三,各地投资增长过快,吸引FDI势头不减;第四,银行储蓄持续增加,社会贷款有效需求的相对不足。但是上述的研究,没有对如何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提出明确和具体的观点,其主要是从国内的角度来探讨如何通过宏观调控来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本文将从开放经济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来说明积极发展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也是解决我国流动性过剩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并对现阶段中国如何发展对外投资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一、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是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可应对我国外汇占款的不断增加
大多数观点都认为,我国流动性过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金融项目同时顺差,使得资本流入数量远大于资本流出数量,从而使我国的外汇储备在15年左右的时间里增长了近69倍(从1992年的194.43亿美元到2007年6月份的13326.25亿美元)。而外汇储备的不断攀升,直接造成了外汇占款的不断增加,从而使得央行货币的发行量也大大增加,最终造成货币的长期超额供给,导致流动性过剩。以下图表反映了2006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变化与货币准货币(M2)变化情况:
从图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外汇储备和M:在近年来仍然处于持续增长状态。所以如果能采取有效措施缓解我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状况,减少因外汇占款而增加的货币发行量,自然可以帮助解决我国现存的流动性过剩问题。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相对于其他的策略,发展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显然是比较好的选择。因为企业或机构以自有外汇投资,或者用人民币购汇进行对外投资,都可以达到平衡国际收支,减轻外汇占款的压力,从源头上缓解流动性过剩问题的目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巨额的外汇储备确实可以转化为庞大的流量优势,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基础。
(二)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平衡外资涌入
自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以来,人民币相对于美元就一直处于持续升值状态。而自2007年5月18日起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交易价浮动幅度由千分之三扩大至千分之五,波动幅度的加大使得人民币极有可能在今后加速升值。由于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客观存在,使得大量的外来资本进入中国投资到股票、房地产市场,以期待能寻找到无风险的“套利”机会。而且在人民币大幅升值的预期已经形成的前提下,目前的小幅升值一般会看成大幅升值的前奏,人民币升值的投机性将加重,热钱流入的速度和流入量将增加,进而使流动性过剩问题愈演愈烈。
限制外来热钱的流入,仅仅依靠政府的管理和调控是不够的。而且我们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对所有外来资本进行严格地限制,毕竟国内众多产业(如房地产业)一旦失去外来资本的支持将会面临资金断裂的风险,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所以我们应该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地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将国内部分富余的资金转移到国际市场当中。一方面,可以缓解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之间长期存在的严重失衡(见表1:我国直接投资总额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总额之比仅为1:0.09);另一方面,可以借助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成本优势,将资本投入国际市场,寻找更多保值增值的机会。
(三)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弥补我国内需不足的局面
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除了运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以外,还需要采用其他的经济措施加以辅助。其中,通过增加消费来扩大内需,是缓解流动性过剩的治本之策。然而在目前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持续上涨(见表2)的情况下,货币购买力下降,居民的日常消费能力将受到约束,进而导致国内市场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拓展。
因此在当前的一段时期内,仅仅通过拉动内需来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不一定能取得显著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还需要借助国外市场的力量来化解国内富余的资金。况且近年来,我国国内投资的持续增加以及生产盲目的外延性扩张导致了中国现阶段生产能力相对过剩问题的存在。所以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既可以向国外转移部分富余资金,又可以转移部分富余的生产能力,最终实现我国产品市场的供需均衡,弥补我国内需不足的现状,进而缓解我国流动性过剩的局面。
(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相对于其他政策的优势
央行2007年以来采取了多项措施,例如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发行票据,以及使用提高利率等价格工具来治理流动性过剩。虽然这些政策取得了不少的成效,但是归根结底都是试图在中国国内消化掉过剩的流动性,而不能改变国际贸易、资本进出等与外部相关的因素,所以最终只能是被动地“吸纳和疏导”,而不能从源头上截住流动性流入。相比较而言,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就具有上述政策所不具备的优势,它可以改变现存的经济贸易结构,最为关键的是:发展对外直接投资能够有效地阻断贸易顺差与货币发行的连动性,让中国的外汇储备通过合理化的手段走出去,进而从源头上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
综上所述,积极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确实是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其核心思想就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来减少因贸易顺差,以及外来资本流入等原因增加的外汇占款,进而达到减少货币发行,缓解流动性过剩的目的。然而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和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是瞬息万变的,中国的
资本走出国门也面临着众多的风险,因此,当前选择正确的对外投资战略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形势下应怎样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
(一)在投资方式上,应主要稳步发展跨国并购
由于并购对于投资者有着许多有利的方面,例如降低成本,获得现成的生产能力、技术和品牌,迅速生产产品等等。所以20世纪90年代以来,收购兼并东道国企业已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近年来跨国并购日益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选择。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中国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对外投资额仅仅是2亿美元,但到2005年这一数据就已经达到了65亿美元。中国企业如果想快速融入国际市场,并能迅速成为所在具体产业的巨头,并购显然是最好的策略。然而中国的海外并购必须建立在务实审慎的基础之上,虽然我们发展对外投资的目的很明确,如获得境外不可再生资源,获取中国企业所不具备的核心技术,以及获取国际品牌与销售渠道并创建世界级企业等,但是这些发展战略未必都符合被并购企业所在国的国家利益。一旦并购触及东道国的核心利益,对外投资通常都会以失败告终,例如中海油竟购优尼科,海尔竞购美国家电巨头美泰等。所以当前中国的并购进程应该稳步进行,当务之急是注重并购的成功率,进而积少成多,这样才能逐步培育出自身的垄断优势。
(二)立足长远,中国的对外投资地区以及对外投资主体需进一步多元化
数据来源:2003年、2004年、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
很明显,我国对外投资区域相对集中,港澳地区以及美欧依然是重点,其主要原因应该归于这些区域良好的投资环境。而非洲比较动荡的政治环境使得中国近年来对其投资增长缓慢。除了考虑到规避政治风险外,中国对外投资区域的选择还必须考虑到投资地的自然资源及相关的基础设施、政府政策、物质和劳动成本等要素。总之,应该选择投资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和地区,而且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应该采取由近及远的策略,优先考虑周边的国家和地区。所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中国当前的对外投资应该立足于亚洲,并稳健地向其他市场拓展,逐步实现投资区域的多元化。
在对外投资地区多元化的同时,我国对外投资主体也应该进一步地向多元化发展。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主体分布如表4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到,目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仍是国有企业,占到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5成左右;其次才是民营企业。这是因为中国国企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都有政府的行政扶持作为支撑。长期以来,国家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政策、外汇管制、金融政策及保护机制等方面都向国有企业倾斜。但是很多国有企业都缺乏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意识不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限,致使近年来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中航油、国储铜等一连串危机事件的相继发生)。所以立足长远,我国对外投资的主体不应该仅仅是由政府支持的国企担当主力,在产权、机制、成本、经营理念等方面占有明显内生优势的民营企业也应该成为未来中国对外投资的主要力量。
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范文6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 方式选择 综合分析框架 策略建议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走向海外,实施跨国经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大幅增加。200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28.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5%,2004年将达到70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145%,2005年达到140亿美元。不同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在资源投入、控制水平和风险承担上对企业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影响着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控制,而且还影响企业自身投资的风险和绩效,因此选用合适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是确保企业海外经营成功的前提。国内已有学者对海外投资中各种对外投资方式的优劣(刘松涛,2004)、独资和合资的选择(尹建桥,2001)、对外投资的国际经验(陈浪南等,2005)等作了研究,但基于直接投资理论系统提出企业海外投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的研究甚少,也缺少选择对直接投资方式的建议。
本文从如何高效转移和利用企业优势的视角,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梳理,将影响企业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因素概括为:企业优势资源转移起点因素、转移终点的因素和企业战略因素。并据此提出企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的一个综合分析框架,最后应用这个分析框架就我国企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和建议。
投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从知识转移的视角,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主要是说明企业所具有的特有技术、管理等优势如何有效转移到国外,与东道国的资源和能力结合,产生最大效益。早期的主要理论有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巴克利等的内部化理论,以及弗农的国际产品周期理论和区位理论。垄断优势理论主要强调企业拥有的特定的生产和过程专有技术,从而具有相对优势,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这些优势生产和过程专有技术转移到海外,就能产生更多的经济收益。直接投资的内部化理论主要认为能使企业利用内部组织体系和信息传递网络能比市场以更低的成本发挥将企业专有的知识和技术优势转移到国外。国际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和区位理论认为直接投资在那些适合企业知识和技术充分发挥作用的区位条件下,企业专有的技术和知识才能充分发挥作用。邓宁对上述三个理论进行了综合,提出了折衷范式,认为对直接投资的成功不仅取决于企业拥有特定知识和技术等无形资产,而且还要有特别适于企业特有技术和知识发挥作用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利配套条件,而这二者的结合取决于企业转移和利用这些知识和技术的内部化能力。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企业所专有的技术和知识的性质,东道国的政策,所要转移知识的价值,企业转移的能力,东道国的配套资源和文化差异等因素。
从企业国际战略的视角,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总体市场战略和竞争战略的一部分,对外直接投资是为了战略防御、分散风险、提高企业形象或者协调战略行动,是为了避免竞争地位被削弱,而不是仅仅为了获取利润,或者是为了抢占一种有价值且有限的资源或生产要素,以防止其落入竞争者手中,或者是企业为了出于海外战略协调,加强各子公司之间的战略支持和协作。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的选择主要是基于企业的战略动机或者投资动机考虑。
综上所述,各种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和投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概括见表1。
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分析框架
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按其海外企业的股权安排,可分为独资和合资两种方式,前者是指海外企业中的股份全部为母公司所有,后者是指海外企业股份为母公司与合作伙伴共同拥有。而按照海外企业的建立过程不同,对外直接投资可分为并购和新建两种方式,前者是指母公司直接收购或者兼并国外已经存在的企业,将其纳入母公司的运营体系,后者是指企业通过在海外建立全新的企业,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并购相对新建,优点在于能快速进入市场,利用原有的供应、分销渠道,不确定性和风险比较小;缺点在于进入市场后整合难度大,短期内投入大,同时可能购买到企业不需要的资源,并可能受到东道国政府政策的限制。独资相对于合资优点在于控制程度高,企业技术扩散风险低,可能的投资收益高,但缺点在于投入资源多,投资风险大。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就是围绕如何将企业国内优势高效地转移到国外,实现其战略目标,让这些优势充分发挥其价值的过程。从企业优势跨国转移和利用这一视角,我们对上述从理论推演中得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来自优势转移起点的因素,如企业优势资源的性质和价值,企业的国际经验等;二是来自优势转移终点的因素,如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环境,社会文化差异和配套资源等;三是企业海外战略,如企业海外投资战略,投资动机等。企业直接投资方式的选择就是这三类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投资方式选择的综合分析框架,见图1。
对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策略建议
从企业优势资源转移起点因素看
我国机械、纺织、轻工和家电等行业的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应采用独资新建或合资新建方式。我国的机械、纺织、轻工、家电等在国内已经处于市场饱和,处在产业的成熟阶段,而且有比较成熟的技术,企业所具有的技术、知识和管理优势相对比较容易转移。如果当地政府对直接投资股权有所限制,则可采用合资新建模式投资。
对于以高技术和创新为特征的行业,在发达国家直接投资,应该采用合资并购方式。对以高技术和创新为主要特征的行业,发达国家资金、人才等配套实施方面比较齐全,具有技术上的优势,而且考虑到这些行业技术更新快,投资金额大,合资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并购可以节省进入时间,能比较迅速地获得新技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因此,我国企业以直接投资进入发达国家这些行业时应采用合资并购方式。
对拥有较多国际经验和实力的大企业,宜采用独资新建;而对缺乏国际经验的小企业,宜采用合资并购。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主,但中小民营企业表现日渐突出。我国对外投资的大企业往往拥有较先进的技术、管理和营销技能,具有较多国际经验,对国际市场比较了解,熟悉东道国投资环境,为了防止这些优势的扩散,需要较强的控制程度,应该采用独资新建为宜。而实力比较弱小的企业,缺乏国际经验,对国外经营环境比较陌生,宜采用合资并购的方式,以充分利用合作者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
从优势资源转移终点因素来看
东南亚国家和我国社会文化差异比较小,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不很大,直接投资中,应采用独资新建方式。东南亚各国与我国有着相似的地理、人文环境,社会文化产差异比较小,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比较快,市场潜力比较大,对我国企业具有的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吸收能力,具备相应的配套资源和环境支撑,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在这些国家的直接投资,我国企业可采用独资新建的方式。
欧美各国,和我国社会文化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都比较大,则在直接投资中,宜采用合资并购方式。对于欧美等西方国家,我国的直接投资总量比较少,一般是为了获得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应采取合资并购的方式进入。通过并购,企业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技术和知识资源,带动国内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升级。采用合资的形式,企业可以减少资源的投入,而且在企业运营中得到合作伙伴的帮助,以充分利用和转移这些技术和管理知识。
从企业海外投资战略看
为了获得全球资源,实行全球一体化战略,则直接投资应该采用独资新建方式;如果是为了实现当地化战略,则应该采用合资并购方式。如果企业投资的战略是为了获得全球的资源,则倾向于采用独资新建方式,加大母公司的控制程度,以获得全球的协调和资源最优配置,实现企业的全球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对于海外投资战略是为了寻求当地化战略,以快速有效地对当地需求变化等市场环境做出反应,则企业应该给当地企业充分的经营自,发展他们和当地供应商、顾客、政府等的关系网络,采用合资并购方式。
以获得海外资源为动机,应选用合资并购方式;以获得海外市场为动机,在趋于饱和的市场,应该选用合资并购,在成长潜力大的市场,应选用独资新建。如果是为了获得海外资源,则可采用合资并购。资源类型企业往往投资巨大,投资开发周期长,投资风险比较大,而我国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实力有限,所以不宜采用独资模式,合资可以使得企业和合资伙伴共担风险,从长期的互利关系中得到稳定的资源供给。如果企业投资的动机是为了获得海外市场,在那些潜力比较大的市场,采用新建模式;在需求趋于饱和的市场,则应采取并购的方式。
影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因素是很复杂的,本文从优势资源有效转移和利用这一视角的分析,为进一步分析提供了一种观察的新角度,以后还可进一步拓展,比如可以应用这一框架对某一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进行具体的研究,另外,对投资方式选择的三大影响因素还可以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张一弛,欧怡.企业国际化的市场进入模式研究述评.经济科学,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