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直接投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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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直接投资

境外机构直接投资范文1

一、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演变

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经历了一个管制程度由紧到松、覆盖范围由小到大、投资方式由简到繁、投资主体由少到多的演变过程,归纳起来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79~2001年,相关外汇管理法规陆续实施,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初步建立。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改革措施,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但须一律报请国务院审批。1983 年,国务院授权原外经贸部为在境外开设合资经营企业审批和管理归口部门,原外经贸部据此于 1984年5月了《关于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举办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权限和原则的通知》,1985年2月又制定了《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初步实现由个案审批向规范性审批的转变,形成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的雏形。1989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并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拟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1990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初步建立。

2.2002~2005年,投资资金来源及后续融资管理逐渐放松,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2002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支持。每年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优先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2003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两项行政审批,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4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中外资跨国公司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外汇资金境内运营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企业相互之间通过银行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境内外汇资金境外运营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公司委托境内银行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部分地区开展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同时增加境外投资用汇总额度,各地外汇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300 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当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调整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积极解决境外投资企业海外融资难问题。

3.2006年至今,管理方式持续改进,融资渠道继续拓宽,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2006 年 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规模限制,并有效地破解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资金需求难题。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境外投资管理法规依据的权威性进一步提升。为适应新形势下企业“走出去”的要求,2009年 8 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实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整合了近年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简化和规范,提高了境内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地拓宽了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促进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2010年以来,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支持企业“走出去”,人民银行以个案审批的方式开展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个案试点。2010 年11 月,新疆率先开展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到2011年2月,各试点地区共办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金额超过1133亿元。2011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进一步便利了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标志着人民币计价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正式启动。

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境外投资管理职能分割,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尚显不足。一是管理职能分割,管理效率较为低下。目前,对境外投资的管理涉及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以及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审批手续相对繁琐,影响了对外投资管理的效率。二是信息资源难以共享,监管合力不足。涉外管理部门未建立统一协调的协作机制,各部门根据各自管理侧重与职责范围分别设计开发应用系统,但针对同一主体不同业务内容与环节的管理资源与数据信息无法共享,降低了境外投资管理的整体质量和工作效率。

2.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尚存漏洞,部分操作环节有待改进。一是部分境外投资企业游离于监管之外,境外投资管理尚存漏洞。由于历史原因,未经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审批或登记,而通过截留出口货款、境外设立办事处转为投资企业、实物投资、人民币投资等方式事实存在的境外投资企业,尚未纳入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这些境外投资企业长期游离于有效监管之外,造成境外投资统计数据失真,影响了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二是部分政策规定在操作环节上有待改进。比如,银行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时对已汇出前期费用的扣减存在操作缺陷。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扣减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如若企业已汇出前期费用并非在该行办理,也未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否在相关业务系统中从直接投资资金总额中扣减,则银行对费用扣减缺乏有效审核手段,容易导致汇出资金超出规模限制。再比如,境内企业将境外直接投资股权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实际操作程序不够完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要求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未要求股权受让方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股权出让方相应变更或注销操作进行审核,容易导致同一投资事项的重复登记。三是对境外直接投资非外汇出资缺少监管手段。政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出资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管理规定,但对非外汇出资缺少明确规范措施,特别是实物与无形资产出资,导致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能无法全面掌握境外直接投资情况。

3.境外投资行为缺少规划,后续支持与服务力度不够。一是投资主体对“走出去”政策的研究不足,投资行为缺少规划。多数企业缺乏前期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对复杂的国际竞争风险缺乏深入透视和理性研究,在不具备境外发展实力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投资,投资带有相当的偶然性和随意性,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管理水平较低,特别在财务管理方面漏洞较多,外汇投资资金潜在风险较大。二是境外投资资金的后续支持与服务力度不足。尽管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担保以及境外放款的相关规定,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融资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无论是放款还是贷款、担保都对境内主体的实力和资质有着较高要求,仍有较多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中面临融资困难,制约其进一步发展。

4.境外投资资金流动难以监管,事后监测分析质效不佳。一是在当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相对简化,资金汇出放至银行办理,投资者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难以把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境内企业经营规模、投资可行性以及境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需求大小缺乏有效控制,投资企业可以故意夸大投资规模,将异常资金借助投资渠道汇出境外。二是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缺乏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境外投资监管手段,难以有效掌握企业“走出去”的后续经营、资金使用、盈亏状况等情况,境内机构及其境外分支机构可以视境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通过关联交易随时调节资金跨境流动的方向和节奏,从而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带来冲击。三是目前在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现象,有关统计、监测与分析评估水平低下。每年一度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境内机构所提供的年检资料仍流于形式,无法对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情况准确获知,不能有效地发挥对企业的监管作用。

5.个人境外投资管理问题亟待研究,具体操作需要明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预留了政策空间,但迄今仍未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随着涉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受境外资源、环境、投资回报等因素的吸引,境内个人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具有需求强烈。按照现行管理架构,个人境外投资必须通过在境内成立企业或其他方式进行,但这样增加了投资主体交易成本,政策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境内个人通过其他非正常渠道从事实体投资经营活动,增加了外汇管理难度,也不利于“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部门管理协作,共享资源提高工作效率。针对目前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中的多头管理及信息不共享的现状,建议由商务部会同工商、税务、统计、外汇管理等对外投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联合发文,实施统一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内容涵盖项目审批、汇兑、税收、融资、统计、监督等各方面,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建立各部门之间的统一协调管理体系。加强商务部门“直接投资管理系统”与外汇管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部门信息系统对接的可行性研究,共享监管资源,提高管理效果。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政策法规的操作性,便于企业了解掌握境外投资政策,降低政策制定和实际执行成本。

2.加强境外投资政策引导,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充分借鉴国际上促进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政策上加以引导和鼓励,资金上加以支持和帮助,为有能力有投资前景的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更广泛的国内配套政策便利与相应的资金支持,成立专门的推进机构,为企业提供投资区位咨询、法律事务咨询、投资目的地产业结构咨询等多元化、多层次的信息服务,让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后“站得稳”、“走得远”。

3.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堵塞外汇管理漏洞。完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对当前已事实存在的境外投资企业进行补办登记、批准手续,将所有境外投资企业纳入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对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扣减的操作环节,改进相关系统操作功能,及时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在投资资金总额中作相应扣减,并实现银行机构的系统信息共享,确保投资资金的汇出符合投资规模要求。进一步改进境外企业股权转让的审核程序。对于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情形,应要求股权受让方在办理新的外汇登记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股权出让方的注销或变更书面材料,以便于股权受让方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登记,防止形成对境外同一机构直接投资的重复登记。

境外机构直接投资范文2

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中国的民营企业所面临的考验更为严峻。从历史和其它国家的经验来看,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是民营企业获取新的发展机遇的重要途径。目前,浙江省是国内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比较早,企业数量相对较多,同时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的省份之一。因此,本文通过评析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模式,力图为我国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一些启示。

一、浙江省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概况

《200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在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者中,中央企业及单位仅占5.6%,各省市的投资者占了94.4%。其中,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上海、黑龙江六省一市的境内投资者数量占总数的70.2%;浙江省的境内投资者数量最多,占22%;七成的私营企业投资者来自浙江、福建两省。从设立境外企业数量看,中央企业和单位占19.6%,浙江、广东、江苏、山东、北京、福建、上海、河南、黑龙江七省两市的境外企业数量占境外企业总数的六成,其中浙江省是中国拥有境外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此外,根据浙江省外经贸厅课题组的《浙江境外投资创业现状的调查》,截至2003年底,浙江省经审批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1382家,位居全国首位;投资遍及世界107个国家和地区,投资总额6.09亿美元,其中我方投资额4.45亿美元,每年带动出口15亿美元。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的领域除一般性贸易投资外,投资项目涉及轻纺、机械、电子、化工、医药、建筑、专业市场等行业。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后到1999年之前,主要是通过在境外窗口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了解海外市场。1999年,浙江省提出了“两个推动”,即推动本省制造业等优势产业到境外投资,积极开展加工贸易;推动省内商品专业市场到境外设立分市场,开展跨国经营。此后,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受政府推动,开始加速发展。现阶段,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正处于全面推进时期,投资规模、企业数量、涉及行业领域、投资方式都在不断发展。

二、浙江省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模式评析

(一)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

“块状经济”专指以制造业为主体,具有产业集群特征,富有浙江特色的区域经济形态。“块状经济”表现为以某一行业的骨干企业作为龙头,以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家庭工厂配套协作为基础,在某一区域内形成的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和现代化生产的企业群体。绍兴的轻纺、领带、袜业,宁波的服装、机电、塑料,嘉兴的皮革、建材,温州的皮鞋、低压电器,萧山的汽车配件和永康的小五金等,都是浙江省具有鲜明特色的“块状经济”。

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浙江省民营企业也通过实施“块状经济”,采取集群式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创造“走出去”的整体竞争优势。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载体就是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兴建的海外工业园区,其中既包括浙江省民营企业投资的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如华立集团与泰国安美德集团在泰国东部海岸创立的泰中罗勇工业园,康奈集团牵头建设的俄罗斯乌苏里斯克远东康吉工业园等;也包括民营企业自发到国外开办的工业园,如越美集团投资的越美(尼日利亚)纺织工业园等。

单个民营企业势单力孤,由于受到资金、技术、管理和人才等多方面的制约,仅仅依靠自身力量进行跨国经营难度很大。而采取集群式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可以实现专业化分工和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和服务共用;增强对外谈判能力,节约采购成本;降低海外投资风险,避免恶性竞争。海外工业园区的建立,可为民营企业实现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搭建一个良好的信息提供与运营服务的平台。

(二)开展境外生产加工

浙江省的传统优势行业,如机械、轻工、纺织服装、建材冶金和电子等,普遍存在着生产能力过剩问题,同时面临着国内需求饱和,需求层次升级和出口产品贸易壁垒不断增加的双重困境。因此,浙江省的民营企业纷纷通过开展境外生产加工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为在国内已经处于饱和状态的产品寻找海外市场并转移过剩的生产能力,同时带动国内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劳务的输出。例如,浙江省平湖茉织华实业集团投资250万美元在约旦创办织衣厂,1999年获得批准,当年就派出250名中方员工,并出口了220万美元的设备和材料。宁波海天机械公司已在土耳其、加拿大、墨西哥等多个国家设立了境外加工企业,已成为亚洲举足轻重的塑料机械生产商。

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建生产加工企业,可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和原产地的多样化,减轻国内的资源和环境压力,转移本地传统优势产业的过剩产能,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面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开展境外生产加工,可以有效地规避贸易壁垒,缓解贸易摩擦,并且利用东道国提供的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此外,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还可以借助发达国家给予东道国的外贸优惠条件进入第三国市场。

(三)构建海外营销网络

浙江省的民营企业为实现“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空间,积极构建海外营销网络,形式包括海外销售办事处、贸易公司、连锁店、贸易中心等。其中,最具有浙江特色的就是在世界各地建立的商品专业市场和海外商城。而一些在国内已具有品牌优势的浙江省民营企业,也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建立营销网络,推广自主品牌。例如,康奈集团从2001年开始,就在意大利、法国、美国、西班牙、葡萄牙、德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开设了康奈皮鞋专卖店(柜)。此外,通过实施海外并购,也可以获得外方企业已有的成熟销售网络。例如,万向集团曾经以代工方式,借助美国舍勒公司的销售渠道进入北美市场,后期万向集团通过并购经营陷入困境的舍勒公司,得以直接掌控舍勒公司的市场网络。另据报道,到2012年,浙江省要在境外建设50个省内优势行业的地区营销总部,重点扶持100家龙头企业建设营销网络,其功能主要是自主品牌推广、营销接单、售后服务和物流配送。

商品专业市场和海外商城已成为浙江省民营企业产品进军国际市场的桥头堡,降低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成本和风险;通过构建海外销售网络,推广自主品牌,则可以占领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并购国外知名品牌及其销售网络,可以利用已有的成熟销售网络,迅速打开国际市场,改变民营企业以往从事贴牌业务的代加工地位,并获取定价权。地区营销总部虽然是由龙头企业承建的,但也能带动相关配套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走出去。

(四)设立境外研发机构

为积极利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术、人才和资金等方面的诸多优势,浙江省的民营企业已经开始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2001年,华立集团为进入通信高端业务,动用巨资收购了飞利浦的CDMA研发机构,并且拥有了在美国、加拿大的CDMA的实验室和境外创新团队。尽管这一并购未能实现预期收益,但它却开创了我国民营企业从事境外研发的先河。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的浙江省民营企业主要还是少数行业龙头企业,如万向集团,康奈集团、奥康集团等,主要方式是并购海外企业或其技术部门,新建独立研发机构和设立合资境外研发机构等。

浙江省民营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的主要目的无疑在于获取技术、服务于市场需求,提升民营企业的国际竞争实力。此外,投资于海外研发机构,利用国外的技术和人才,还可以提升浙江省传统制造行业的创新能力。在传统制造业领域,浙江省的许多民营企业主要还是依靠成本优势,而发达国家的一些同类企业虽然经营陷入困境,却仍拥有完整的研发团队。通过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将海外技术资源与浙江省的制造能力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提升传统制造业领域民营企业的竞争优势。

(五)实施海外并购

随着企业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也在逐步升级,一些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已经开始实施海外并购。万向集团收购纳斯达克上市公司UAI,不仅获得了被收购方的专利技术,提升了制造能力及产品档次,而且还获得了品牌和销售渠道。纳爱斯集团通过收购获得多家香港日化企业的知名品牌,为开拓国际市场打下了良好基础。浙江新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德国自动裁床设备制造企业Bullmdr和Topcut,一举跻身世界缝纫机中高端领域,并缩短了进入欧美市场的通道。

现阶段,民营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是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人才缺乏,研发水平低、没有知名品牌,单纯依靠低成本优势,而实施海外并购,是民营企业实现转型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海外并购,可以获取有效的人力资源和国际知名品牌,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此外,实施海外并购还可以减少投资成本,借助现成的经营网络和社会关系,迅速打开国际市场,降低管理难度和经营风险。

三、几点启示

中国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难免会遇到诸多问题。虽然浙江省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比较早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同样遭受到了很多挫折与失败,有很多经验和教训值得汲取。从浙江省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过程来看,民营企业同样具备从事跨国经营的条件与能力,选择什么样的对外直接投资模式则应遵循以下一些主要原则:

第一,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民营企业虽然不具备跨国公司那样的垄断优势,但在资金、技术、管理和品牌等方面已具备了可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发挥的比较优势。例如,相对于欠发达国家来说,浙江省民营企业在传统制造业领域的比较优势较为明显,通过开展境外生产加工,就充分利用了民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适用技术。对于经过长期积累而形成的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凭借资金优势、过硬技术和知名品牌,实施海外并购和自主品牌推广,就在发挥比较优势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强了这些民营企业的竞争优势。

第二,集群式规模化发展。民营企业普遍规模较小、资金有限,承受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的能力不强,而采取集群式的对外直接投资模式,则可以形成整体的竞争优势并降低风险。浙江省民营企业通过创办并依托海外工业园区,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就有效地增强了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通过建立境外商品专业市场和海外商城,则为浙江民营企业“抱团”走向国际市场搭建了平台,并加速了民营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第三,循序渐进地逐步推进。为避免盲目性和降低风险,民营企业在开展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发展模式。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大多是从设立境外贸易窗口开始,先熟悉国际市场,再到开展境外生产加工、构建国际营销网络和设立境外研发机构等实体性投资,乃至实施海外并购。这种循序渐进的对外直接投资模式,有利于民营企业逐步积累跨国经营的经验,从而提高对外直接投资的成功率。

第四,注重培育国际竞争力。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仅仅依靠低成本优势,已经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的长期发展需要,也与我国努力寻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现实相违背。因此,民营企业在开展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应注重培育国际竞争力。浙江省民营企业通过设立境外研发机构、构建国际营销网络和实施海外并购等方式,学习和获取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广自主品牌,就有效地促进了民营企业的转型和产业升级,并提升了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总之,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民营企业必须权衡利弊得失,结合企业的自身特征和发展战略,细致分析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认真评估各种风险,积极而谨慎地选择对外直接投资模式,最终实现民营企业成功“走出去”。

参考文献:

[1]章鹏,徐滢,张勤. 企业对外投资的“双轨模式”――基于浙江企业的研究[J]. 国际贸易问题. 2005: (8) .

境外机构直接投资范文3

第一,国际资本流动的期限效应。一般来说,长期国际资本流动对一国经济的冲击程度较低,而短期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程度较高。因此,在开放资本账户的步骤安排上,按照“先长期投资后短期投资”的步骤也许更适合中国国情。

第二,投资者特点。个人投资者属弱势群体,其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伤害,而机构投资者相对有着较强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因此,在开放资本账户的步骤安排上,按照“先机构后个人”的步骤可能更为稳妥。

第三,证券市场工具种类。一是股权类工具,二是债权类工具,三是金融衍生产品。首先,股权类金融工具的价值难以确定;其次,境内尚未启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最后,债权类工具的价格相对容易确定和把握,有着较高的安全性。因此,就资本账户开放而言,在证券市场工具上,按照“先债权类工具后股权类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的顺序可能较为有利。

第四,证券市场结构。证券市场大致上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从对金融市场波动和经济走势的直接影响来看,证券发行市场的影响力度较小,而证券交易市场的影响力度较大。因此,就资本账户开放而言,在证券市场结构上按照“先发行市场后交易市场”的顺序可能较为妥当。

从上述四方面的分析来看,资本账户基本开放的步骤可分为三步:

第一步,在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两年左右时间内,开放的主要内容有四:一是逐步开放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的限制。二是放松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的限制。三是放松对境内外资企业和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并在境内股票市场上市的限制。四是放松对境外企业或金融机构在境内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

境外机构直接投资范文4

【关键词】境外投资;项目审批;企业审批;外汇审批;国资审批

当前我国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行政审批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及境外投资国资审批四个方面,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本文对有关主要规定概述如下: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适用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20号令修改,简称“境外项目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201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至5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截止本文成稿之日,该项修订尚未正式和生效执行。

(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执行

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由国家发改委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该办法。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取消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需报国务院核准的规定)。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前段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该办法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由于国家发改委确认函需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获得,因而该等确认函在业内被称为“路条”。当前办法中,国家发改委对是否出具“确认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一般只向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确认函。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业界解读,意即无需“确认”,只需“收悉”即可,并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不再限定有竞争性的境内投资主体数量,体现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和不限制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监管导向。

3、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提出审核意见后”删除,意即只需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即可、而无需再提出审核意见);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删除);(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4、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属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按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程序进行备案。

5、核准和备案后的变更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6、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二、境外投资企业审批

(一)境外投资企业审批适用规则

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行业监管法律中,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证券法》(2014年修正)、《保险法》(2014年修正),对金融行业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均分别有所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二)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该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来看,我国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需分别获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我国金融行业企业接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监管,境外投资企业监管审批只是各金融企业接受的众多监管审批之一,因而本文对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批执行不再作进一步详细介绍。

(三)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由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主管机关及权限

该办法规定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该办法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3、备案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4、核准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5、备案和核准后变更、及证书时效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三、境外投资外汇审批

(一)境外投资外汇审批适用规则

国务院行政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有所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些规则对境外投资外汇业务进行监管,当前有效适用的规则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二)境外投资外汇审批的具体内容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允许境内企业向其投资的境外企业放款,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等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该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还取消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境外投资国资审批

(一)境外投资国资审批适用规则

按照我国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享有境外投资国资审批权力。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1年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与其于2012年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一起,构成了当前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地方国资企业遵循各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对境外投资的具体管理政策和规定。

(二)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国资审批的具体内容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涉及国有产权新增或变动的,应当遵守《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的规定申报国有产权登记。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及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

(三)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的国资审批

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国资审批,与中央企业国资审批大致相近,具体适用各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有关的政策规定。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13日)

[6]《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7]《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

[8]《证券法》(2014年修正)

[9]《保险法》(2014年修正)

[10]《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11]《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5]《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通过)

[1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1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

[1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1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

境外机构直接投资范文5

关键词:人民币自由兑换;人民币汇率;人民币资本项目跨境交易;顶层设计

JEL分类:F3 中图分类: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1006-1428(2011)12-0034-05

一、人民币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的基本类型分析

在目前人民币尚未完全自由兑换的情况下,考虑到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现实性和前瞻性,按照交易性质。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交易大致可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直接投资项下的人民币跨境交易;第二类是债权债务项下的人民币跨境交易:第三类是证券投资项下的人民币跨境交易。

(一)直接投资项下

根据人民币跨境流动的方向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境外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两类。一是境外人民币境内直接投资,主要是指境外机构和个人以其持有的人民币在我国开展直接投资活动。二是人民币境外投资,主要是指境内机构经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使用人民币资金在境外开展的直接投资行为。

(二)债权债务项下

主要包括人民币对外债权和对外负债。所谓人民币对外债权,是指我国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提供的以人民币表示的具有契约性或非契约但具有实质性求偿权的债权。按交易性质,人民币对外债权可分为贸易债权和金融债权。

1、人民币对外债权。

(1)人民币贸易债权。人民币贸易信贷主要是指进出口贸易双方之间直接提供的商业信用。贸易债权则是因进出口贸易产生的对非居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权,如预付货款、应收货款。目前人民币还未成为国际化货币,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中仍然以美元、日元等外币为主。但是,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改革的深入发展,必然会逐步产生人民币贸易信贷。

(2)人民币金融债权。因资金往来关系产生的对非居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债权,如对外放款。根据债权主体不同可分为非金融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贷款以及个人人民币境外放款。

2、人民币对外负债。

(1)非居民对居民的人民币借贷(简称人民币直接外债)。是指非居民债权人通过某项安排向我国居民债务人直接提供的以人民币标价的融资,债权人得到的是不可转让的凭证或工具。目前,我国对于外债项目管制较为严格,因此非居民持有的可用于借贷给我国居民的人民币资金和渠道十分有限,仅在周边国家居民与我国居民之间存在,资金量不大。随着人民币可兑换进程的逐渐加快,可在现有外债管理体制下,参照外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外债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逐步开放人民币直接外债。

(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留存利润。主要指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批准,已分配给非居民投资者暂时留存在企业尚未支取的利润。由于企业对这部分利润负有随时足额偿付的义务,因此“应付股利”中的外方利润留存部分在性质上完全符合人民币外债的特性。

(3)人民币贸易负债。主要是指因进出口贸易产生的对非居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如应付货款、预收货款等。

(4)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货币与存款。一国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是货币当局对持有人的负债,当该货币被非居民持有时,成为该国央行对非居民的负债。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存款货币,包括非居民在境内的人民币存款、在境外的人民币存款和持有的现金。非居民在境内的人民币存款是指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存入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以人民币标价的货币资金。分机构存款和个人存款。非居民在境外的人民币货币存款目前主要集中在港澳地区。

(三)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证券

主要是指我国境内主体发行的人民币证券被非居民持有,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证券按照发行地分为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两类,按照证券类型分为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两种。由于我国对证券投资管制最为严格,因此这一交易项目目前仅仅开放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允许QFII机构在境内持有人民币证券产品,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及存款。二是允许境内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期限在1年以上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三是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二、我国开放人民币资本项目跨境交易总体方案设计探讨

从现实性和前瞻性角度出发,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交易的管理与统计监测应同步并进,以便建立起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在政策管理层面,可根据交易主体、交易性质、交易地域等采取分类管理的策略,采取先试点后全国统一、先个案审批后全面推开、先额度限制后取消数量限制的思路,同时可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择机推出不同的交易类别。总之,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采取渐进的方式,有选择、分步骤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跨境交易活动。按照先放开长期资本交易、后开放短期资本交易,先开放有真实交易背景、后放开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交易,先放开居民国外交易后开放非居民国内交易,先开放机构交易后放开个人交易的原则,近期可以优先考虑的人民币资本项目跨境交易包括以下内容:

1、境外人民币境内直接投资。

从增加境外人民币投资渠道和使用范围来看,开放这一交易类型是很有必要的,加之在我国可兑换的资本项目中FDI是放开最早和管制最宽松,而且监测系统和管理手段相对也是最为健全的,因此先行推出人民币境内直接投资是可行的。目前,允许以境外人民币在我国直接投资涉及的外汇管理内容包括:一是出资方式。建议在相关法规中增加境外人民币作为外商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二是资本金账户。由于境外汇人的资金为人民币。因此无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但鉴于该部分资金的性质特殊,同时为便于监管部门的有效监测,建议专门设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用于反映外国投资者投入的人民币资金及账户支出情况。三是验资询证。办理人民币资本金的验资询证业务时,一是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信息与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核准开户及到账情况是否一致;二是审核人民币投资款汇入汇款凭证中的投资人与资金性质是否正确。四是撤资。以人民币投资的外国投资者若发生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转股、减资等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财产,应以人民币形式对外支付,防止因套汇支付对冲资本项下汇兑监管效果。五是系统问题。目前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系统全面反映了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注销的整个存续过程,因此一旦开放人民币境内投资,涉及出资方式的各个业务模块和统计分析模块都应据此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满足业务和统计分析需求。

2、人民币境外投资,即人民币FDI。

境外投资是近年来我国一直积极推动的,目前不

论在交易审批环节还是汇兑环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手续都较为简便。随着人民币结算规模的日益扩大,在境外沉淀的人民币资金量会越来越大,以人民币进行境内直接投资的需求将呈上升之势。从管理的角度看,除了不涉及汇兑环节外,人民币FDI与外币FDI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人民币FDI的管理原则、管理流程和环节可参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内容执行,无需另行制定操作规程,数据采集也可通过FDI系统完成。

由于以人民币向国外投资可以有效地规避汇率风险和降低汇兑成本,因此大多数境内投资主体对放开这一交易类型持积极态度。但也有部分对外投资额较小或以自有外汇对外支付的企业对此持无所谓的态度,他们认为以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虽然可以降低自身汇率风险,但因境外企业人民币流通结算受限,对采用人民币结算接受程度不高,进行少量业务不仅无法体现汇率成本的降低,而且操作也比较麻烦。因此,在推进人民币境外投资业务时我们应采取由点到线再到面的方针,由个别国家、个别地区、个别企业进行试点。一是优先选择人民币流通量或存量较大、兑换和清算机制健全及所在国对人民币接受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来开放该项目,如港澳地区、我国周边的蒙古、越南等国,之后可逐渐向东盟各国扩展;二是谨慎选择试点企业。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选择那些规模较大、需求强烈且降低汇兑风险和成本明显的企业进行试点,通过对试点问题的解析逐步完善管控制度,取得经验后再实施推广。在业务流程方面,由于目前境外投资业务手续已简化很多,无需经外汇局核准直接由银行审核办理投资资金汇出,因此在人民币境外投资业务中也应体现这种便利性,人民币投资款汇出不需核准由银行直接办理,然后在直投系统进行备案即可。在业务系统方面需要对直投系统中的境外投资和统计分析模块内容进行调整,主要是在银行备案登记功能中增加境外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备案:在统计分析模块增加人民币境外投资相关功能。

3、非金融企业以人民币对外放款。

目前企业境外放款的对象主要是其境外投资设立的子公司,这些公司受企业规模、资金成本等因素约束主要依靠境内母公司的资金支持。而大多数母公司的资金来源为人民币购汇或外汇贷款,因此人民币境外放款的需求较为强烈。在管理原则上可参照《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符合通知要求的放款条件的企业,由外汇局为其核准放款额度,在该额度内企业可以多种形式对外放款,其中包括人民币资金。在账户管理方面,可相应增加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人民币币种,所有境外放款的人民币资金必须经该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的人民币资金也必须汇回该账户。境内放款主体人民币账户与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之间的人民币资金划转直接在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人民币资金向境外汇出及境外汇回均需经外汇局核准方可办理。在业务系统方面。同样需要对直投系统中境外放款模块进行相应调整,包括境外放款签约登记功能、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管理功能以及相应的统计分析功能。

4、人民币贸易信贷。

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试点改革推动了人民币贸易信贷业务的发展。由于该业务具有期限短、可控性差、表现形式多样化等特征,目前在管理与统计上仍处于空白。因此,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人民币贸易信贷纳入现有的信贷登记管理;其次,改进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现有的登记系统是以企业出口贸易必须收到外汇、进口贸易必须支付外汇而设计的,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后系统应作相应改进才能适应登记需要,可在系统中直接增加人民币币种。此外,由于现行的贸易信贷登记系统缺少统计分析功能,因此为有效监测贸易信贷项下人民币及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情况,亟待加强贸易信贷统计监测工作,否则该项下极易成为异常资金入境通道。

5、非居民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为了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和对外开放,同时降低企业使用国际开发机构贷款的汇率风险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近年来我国逐步引入国际开发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这些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后借于国内使用,股本投资相对较少。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下一步可继续推动资信较好的外国政府等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其管理可参照目前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管理办法,由债券发行人在每季度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运用人民币债券资金发放及回收人民币贷款、投资的情况。

6、人民币对外担保。

随着人民币贸易融资和各类海外贷款业务的开展,对外担保的需求将逐渐增多。但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仅限于外币债务,涉及人民币债权债务的对外担保尚处于法规的空白地带,这给相关业务的开展带来一定的困难。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企业提供人民币对外担保。

7、人民币OFII。

在当前我国尚不能完全放开资本项目管制的阶段,允许境外合格主体将合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通过QFII渠道进入境内资本市场,有助于扩大境外人民币使用范围,提高人民币在国际市场的接受度。与此同时,人民币资金通过QDII渠道流向境外市场,可以为境外市场提供更多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增强人民币在境外的流动性。近期可以考虑在香港先行试点,允许在香港注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投资我国A股和债券市场,人民币QFII规模在可控的前提下可随着境外人民币的存量增加而逐渐放大,逐步形成规模可控、规范有序的人民币回流投资渠道。

8、境外股东减持A股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出。

根据现行规定。境外股东在减持A股后所得人民币资金必须在60天内购汇汇出。部分境外股东因与境内企业有贸易结算或有向境内再投资的需求,希望能够将减持所得资金先以人民币形式直接汇出,从而避免两次汇兑带来的损失,并可规避汇率风险。这一需求有其合理性,也有助于推动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应在政策措施上予以支持。

三、开放人民币资本项目跨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1)人民币还不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这就极大地阻碍了人民币在国际范围内的流通,外国居民既无法自由地获得人民币,也无法自由地将其持有的人民币兑换为其他货币,大大降低了使用人民币进行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的积极性。

(2)政策法规存在障碍。目前,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的管理规定涉及多项政策法规,大多数都没有涉及以人民币结算的内容,因此,要推进人民币资本项下跨境交易首先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效规范和管理人民币跨境交易行为。

(3)我国人民币利率尚未实现完全的市场化操作,而且目前人民币的利率普遍高于美元、欧元、英镑等主要的国际流通货币利率,这将会使境外市场对于人民币资金的融资需求不足、投资需求巨大,对国内的投资市场形成巨大冲击。

(4)人民币跨境流动还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一直以来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以及监管工作都是以外

汇的跨境收支为前提设计的,对于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不论是制度建设还是系统功能方面基本都未涉及,不利于监管部门对该项下资金流动的风险监控。

(5)受外部冲击影响的可能性加大,影响国内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大量的人民币在国际间流动无疑会削弱央行对国内人民币的控制能力,从而影响国内货币政策独立性与效力。

(6)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币跨境流动对于大部分商业银行来讲是一个新的课题,经验的缺乏是银行面对此类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一个主要难点。特别是在如何区分真假资本项目跨境投资、辨别贸易真实性、防范国际游资等问题上,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存在较大难度。

为防范人民币跨境流动可能带来的风险,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业务的制度安排应与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相适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及其与交易活动的一致性。在设计制度时。要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监管资源和现有业务系统,把统计监测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好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外汇管理业务系统的整合对接。

四、近中期推进人民币资本项下业务开展对策建议

按照“风险可控”这一总体原则,结合近中期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国内实际,人民币资本项下跨境业务宜采取“先长期、后短期;先实体、后金融;先流出、后流入”推进步骤,原因在于长期资本流动和实体经济风险相对较小,安全可控;而先促进流出则有利于释放国内流动性压力,缓解国内通货膨胀,也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的顺利推进。

(一)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业务开展

2011年1月,人民银行实施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人民币跨境结算从国际贸易扩展至国际投资领域。为此,建议适时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业务扩展至全国所有地区,促进国内投资主体对境外条件成熟地区的人民币直接投资资本输出。

(二)短期内开放外商以人民币直接投资

目前,人民银行、外汇局涉及人民币跨境业务监管系统主要有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反洗钱系统和直接投资业务系统,对人民币跨境流动的监管具备了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监管资源。在此条件下,建议在加强反洗钱审查、外汇部门加强人民币投资资金来源审查和本外币协调管理基础上,年内开放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已和我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的国家(地区)的投资主体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

(三)择机推出以人民币计价的国际板市场

在完善国际板证券市场跨境人民币资金管理、严格限定证券发行主体与国外投资主体、妥善安排境内投资资金和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的隔离防火墙(如为境外个人或机构资金投资国际板开立人民币离岸账户进行区分)基础上,适时推出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国际板,从而开辟海外存量人民币投资渠道。

(四)稳步发展人民币国际债券市场

以香港离岸金融中心为依托,近中期内稳步发展人民币国际债券市场,拓宽海外人民币投资渠道:扩大发行参与者范围,逐步将发行人民币债券主体放宽至合格的内地工商企业、香港金融机构与企业和其他海外发行主体;扩大投资者范围,逐步将基金公司、国家财富基金、慈善机构和保险公司等列入投资主体:继续扩大人民币债券市场交易规模,促进发行常态化,壮大人民币债券市场规模,促进人民币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扩大人民币在海外债券市场的影响力。

(五)积极开展人民币中长期外债业务

以现有外债管理框架为基础。在加强反洗钱审查、外债登记环节的人民币外债资金来源风险审查和事后用途合法性监管基础上,在境内货币流动性趋于紧缩时,选择香港或东盟作为境外试点地区,适时推动开展内地企业与境外试点地区开展人民币跨境贷款业务,吸收利用香港(或东盟国家)的大量低成本人民币资金回流,以拓展境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境外筹资渠道,支持境内企业扩大再生产需要。

(六)有序推动开展人民币短期外债业务

在人民币中长期外债业务顺利开展并取得成功管理经验基础上,适时推动开展境内金融机构、企业与境外机构的跨境人民币短期融资业务,扩大境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境外的融资渠道,满足境内企业生产流动资金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境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生态环境。此外,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开发更多针对周边国家金融客户的人民币保值、增值产品,回流区域内沉淀的人民币资金。

(七)加快建立人民币境外回流机制

从主要国际货币的经验来看,本币国际化的本质应该是境外接受程度的逐步提升,而不是仅仅体现资本利差。因此,应沿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有效轨迹建立人民币回流机制。首先,应建立境外人民币流动监测制度。央行可以通过与国外央行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第一时间获得境外人民币流动的监测信息;可与汇丰(中国)等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外资银行建立信息交往契约,以挖掘、掌握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上的交易信息。其次,建立香港人民币离岸资金池,放缓人民币回流冲击。可以考虑在香港设立试行的、限额管控的离岸人民币资金池,联合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协调香港金管局、在港银行、证券交易所共同维护资金池的运行。同时,可考虑通过契约控制流动阀门:当资金池蓄存量不足时,关闭阀门继续蓄存,并鼓励人民币债券、固定利息产品、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保险与再保险产品、ETF基金(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金融产品创新;当资金池蓄存量达到限额时,打开阀门,让回流人民币沿着政策渠道进入境内,放缓其对货币政策、汇率制度的冲击。再次,完善货币互换。在货币互换协议中增设央行对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购售汇制度安排。以打通境外人民币持有者与当地金融机构、所在国央行的购售渠道。此外,尝试建立非可自由兑换货币平盘准备金,用于购买贸易双方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中形成的外汇买卖敞口头寸,以减轻人民币的海外派生成本。

(八)加快人民币全球清算体系建设

积极推动建立高效严密、安全稳定的清算系统。配备相应的备付金和授信支持体系以确保资金及时清算;切实加强资金清算过程中反洗钱、反偷税漏税以及控制资金流向等方面的措施;积极推动各商业银行海外机构开展人民币业务;进一步扩大中国银行业与海外行的合作,吸引国外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积极支持香港加快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充分发挥香港离岸中心对人民币国际结算面向全球的辐射作用。

境外机构直接投资范文6

1.1金融危机导致全球投资形势不断恶化,对外直接投资规模锐减根据联合国贸发会(UNCTAD)的初步预测,2008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FDI)降至1.45万亿美元,降幅达21%。预计2009年将进一步下跌40%。最令人关注的是全球并购发生根本逆转。并购是全球FDI的主要组成,而杠杆收购和股权交换是跨国并购的主要交易方式,全球股票市场的大幅缩水必然对并购产生重创。据毕马威报告显示,2008年全球并购资产规模减少30%,1309宗计划中的并购案被取消。私人股本公司并购交易额同比下降72%,降至五年来最低,预计2009年将进一步下降30%。根据UNCTAD测算,2008年全球跨国并购下降为1.18万亿美元,降幅达27.7%。绿地投资有较强抗危机能力。2008年前10个月,绿地投资项目已经超过13000个,超过2007年全年的水平。但随着许多公司宣布取消和延期一些项目,其影响将在2009年逐步反映出来。例如,中国香港和记黄埔地产是发展中国家最大跨国公司,也是全球建筑业的领先企业,已经宣布将暂停旗下所有新投资项目。

1.2不同类型投资受危机影响的程度不同,金融危机使投资领域和结构深度调整国际投资理论通常根据投资动机的不同,将FDI分为市场寻求型、效率寻求型和资源寻求型等三种类型。不同类型投资受危机影响的程度也不同,迄今受直接冲击的公司主要为市场寻求型,特别是以发达国家市场为导向的投资。危机对效率寻求型投资的影响难以一概而论。但资源寻求型投资的萧条往往发生在一段时期的极度繁荣之后,危机一过,需求迅速回升,FDI支出会很快进入快速增长的轨道。与此相反,跨国公司在制造业领域的投资则相对谨慎,仅有17%的公司表示将实质性增加其海外投资。特别是对纺织和服装等中低技术领域,投资前景远低于总体平均水平。

1.3金融危机正在加速改变全球投资流向和地区格局,使投资流向和地区格局出现新变化在全球FDI总流量急剧下降的背景下,作为危机中的资本运送渠道,FDI正加速流向资本稀缺地区。UNCTAD预测表明,2008年发达经济体跨国并购降幅为33%,其中欧盟、美国及日本分别下降33.5%、17%和10.8%。而发展中国家跨国并购总体增长15.7%。OECD预测,2008年非OECD国家跨国公司在OECD国家的并购将增加25%,成为金融危机下少有的亮点。从占全球跨国并购总额50%的100起最大的跨国并购交易趋势看,到2008年10月22日,OECD国家源自非OECD国家的跨国并购已达到710亿美元,相当于OECD国家100起最大跨国并购交易额的15%,而2007年仅为9%。

随着资金可能一面倒地流入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面临巨大融资困难。OECD预计,2009年发展中国家吸收FDI跌幅可能高达40%。只要发达国家深陷危机,资金就很难回流到发展中国家。

2当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中国境外直接投资已取得了较大突破,战略布局基本形成。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仍处在初级阶段,各方面经验较缺乏,在客观上中国的技术经济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总体规模偏小,投资产业结构也不尽合理近年来,尽管中国境外直接投资规模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但在世界直接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仍然偏低。从近年境外直接投资流向看,过分偏重初级产品的产业投资,忽视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偏重生活消费品行业投资,忽视生产资料行业投资;偏重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忽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由于投资项目的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技术和档次较低,很难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

2.2境外直接投资主体发育不成熟,政策支持与监管不到位目前国有企业由于产权所有者的虚置和缺位,产权约束难以到位,加上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容易造成企业盲目决策或缺乏投资动力。政府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主体重审批,轻监管;而国内母公司往往只顾及短期的利润,同样忽视对境外企业的资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管,导致国有资产在境外不仅没有增值反而大量流失。有些境外投资者利用东道国法律与中国法律不一致的矛盾,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在国外注册公司,然后加入该国国籍,给国有资产流失造成严重隐患。

2.3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缺乏前期研究,导致投资经营风险偏高境外直接投资比在国内办企业的风险更大,因此必须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但是,我国某些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不够重视,对东道国的资源供求状况、交通运输条件、企业技术装备、投资政策法规等缺乏全面的考察和论证,对境外投资的商机、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尤其是投资风险缺少深入和客观的分析,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决策。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中有1/3盈利,1/3持平,1/3亏损,其中盈利的多为非生产性企业,而亏损的多为生产性企业。造成这种局面虽然有多种原因,但忽视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往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3当前发展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战略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进程加快,我国经济必将更多更深地嵌入世界经济,我国企业也将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我国应积极面对新的挑战,抓住新的机遇,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抓紧构建“走出去”战略的政策体系,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对策,尽快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企业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3.1扩大境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的产业结构当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偏小,与我国在当今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很不相称。2007年我国GDP总量已达到32801亿美元,排在世界第四位,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已达到2360美元;国际收支多年来一直保持顺差,2007年年末我国外汇储备达到15282亿美元,排在世界首位;对资本流动的管制虽然仍将继续存在,但国家支持企业发展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是确定的。在适当扩大境外直接投资规模的同时,还要合理调整投资的产业结构。现阶段重点投资于三类产业:一是能满足国内短缺要素需求的资源开发产业;二是能发挥本国比较优势的制造业,如轻工、纺织、家电等制造业;三是有利于推动我国技术升级和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并向国内进行传输和扩散,充分发挥技术的“外溢效应”和“示范效应”。

3.2加快培育境外直接投资主体,构建实力较强的跨国企业集团我国企业要走向世界,必须抓紧时机构建一批集团化的跨国经营企业,使其成为境外直接投资的“排头兵”,经过多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尤其是近年来的企业并购重组,我国已有一批企业逐渐发展壮大。在2008年美国《财富》杂志评出的世界500强公司名单中,我国共有35家公司入选,其台地区有9家,内地公司有26家。但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大企业仍存在明显的差距。因此,我国应该下大力气,采取多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跨国公司,为其迅速发展壮大创造优越的条件。诚然,在以大企业为主塑造我国境外投资主体群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经营机制灵活、应变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精心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3.3加强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努力规避投资经营风险境外直接投资是以整个世界作活动舞台的,其所面临的投资环境具有复杂多变性,往往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包括政治体制变动风险、汇率风险、国有化风险、法律对抗风险等。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实现预期收益,必须认真做好投资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只有认真做好投资项目可行研究,实事求是地评价各种利弊得失,才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而可靠的依据,从而有效地规避境外投资中的各种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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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海.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所面临的障碍和对策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03).

[3]王金洲.中外企业跨国并购的比较研究[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