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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的方法论范文1
【关键词】分析实证主义 康德哲学 新康德主义 奥斯丁
实证主义方法论分析
不同法学流派的主要区别何在?不是本体论而是方法论,方法论是关于如何认知、理解的理论体系,本体论则是认知、理解的产物,如何得到答案往往比答案本身还重要,正是因为采用了不同的方法论,才导致了本体论上的差异。
法国学者奥古斯特・孔德第一次提出了实证主义的概念。他把人类思想的进化划分为三大阶段:一是神学阶段,超自然因素被人们用来解释事物的原因。二是形而上学阶段,在这个阶段,先验的终极原则取代了第一阶段的超自然因素,成为解释性工具而存在。三是实证阶段,人们使用自然科学中的实证主义方法论,分析对象仅限于经验性事实。虽然实证主义方法论是由作为社会学家的孔德最早定义的,但是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方法却一直是在自然科学中所广泛采用的,而作为对方法的观念上的反映,方法论的形成也是同自然科学离不开的。
当时科学的发展使人们认为,“科学唯一的目的是发现自然规律或存在与事实中间的恒长的关系,这种目的只有靠观察和经验才能做到。这样取得的知识是实证的知识,只有为实证科学所证实的知识才能成功地运用到人类实践的各个领域。凡是没有把握这种知识的地方,我们的任务是要靠模仿高等自然科学所用的方法,来获得这种知识。”社会科学的实证主义改造显然首当其冲。
依孔德的观点,在所谓的人类认识发展的最终阶段,在事物的本质上进行努力是无意义的,确定事物表象之间的关系才应当是认识的目的所在。可见,实证主义已经抛弃了在本体论上的努力,而转向方法论,是纯粹的方法论,实证主义并不关心事物是什么以及应当是什么,它关心的是事物是如何运作的及其内部与外部的相互关系。“这种知识是以适应实践为目的,为预见而预见,是实证主义者的座右铭。”反对先验的思辨,将观察对象限定于经验材料范围之内,从中获得确定的方法,这便是实证主义方法论。
康德哲学与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与康德的哲学有很大的联系,在康德那里,“由于知性无力把握‘质料本身’,‘法本身’,及自然法的全部内容必定不能为我们所认识。‘正确的法’只能作为知性的目录而存在,作为我们运用到经验给予的法之质料上的思维形式而存在,借助这一思维形式,我们把实证规范当成法,正确的法来思考。”由于与实然彻底分离的应然被看成在科学上是不可认识的,人们将法的内容的决定权,不加批评地留给立法者。这一观点有将法律与政治权力相结合的危险趋势。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实证主义者们是从这样一个假定出发的,即立法者不颁布“卑劣的”法律。当时的立法者的确也没有这样做。在立法者身上,道德的优良意识尚存,以致他们全未生念为自己而滥用实证主义所创造的万能效应,并制定非公正的法律。
同时,实证主义还基于这样的一些保证:“那种一事物的本质为基础的秩序,将被呈现在法律中,在各种将要调整的领域内,追求正义的意图,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并明晰可见,在所有为社会生活要求的合目的性方面,法制思维未被过激的功利所压倒。”但正如考夫曼所说:“在考验来临时,上述保证就像肥皂泡一样,一一破灭。”对法律实证主义而言,所谓价值问题是不包含在法理学范围内的,仅仅对实证法律进行研究就是法理学的任务。对法律实证主义者来说,法律仅指实在法,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法律实证主义者讲法律仅仅定位为国家制定法,即使就“实证”层面来讲,也是无视事实的巨大错误。
历史上存在至今的种种社会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学说法、一般社会观念性规则,对实证法理论是个致命打击。有些看似国家制定的法律,如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其实质构成包含了大量的习惯法和罗马法内容。分析实证主义所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通过运用这种方法,分析实证主义使法律科学变成了对法律制度进行剖析的学科。实证主义放弃了本体论上的努力,因为应然在科学上是不可认识的,便转向法律概念。
奥斯丁的法理学
奥斯丁被人们认为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创始人,1826年至1828年奥斯丁赴德国进行研究,主要研究了萨韦尼和蒂堡的著作,并撰写课堂讲义,即《法理学的范围》之内容,该书具有浓重的德意志味道,对于那些进大学只为当律师的法科学生而言,确实有些乏味,从中还无法吸取任何司法实务经验,他们需要的是有经验的出庭律师,因此奥斯丁的失败也是无可挽回的。尽管如此,这本书开创了现代法理学却是不争的事实。
休谟的认识论对奥斯丁影响极大,在休谟看来只有两种知识:建立在经验基础上,因而最终建立在感性知觉基础上的知识,以及建立在关于概念之间关系的约定规则基础上的知识,比如我们在数学和逻辑那里看到的知识。我们不可能具有超越这两种认识的知识。我们不可能具有关于我们无法经验到的东西比如上帝或客观规范的知识。但是奥斯丁并没有像休谟那样,走得那么远,最终走向了体系怀疑主义,奥斯丁是正在出现的人文和经济科学的狂热信奉者,他相信实在知识能够揭示社会政治结构的潜在真理,一旦“一般民众可以清晰地理解伦理科学的基本要素,理解其中的基本内涵,并且,可以清晰地理解更为重要的派生出来的实践真理……他们也是可以摆脱所谓的权威束缚的,可以不再盲目地坚持陈规陋习,可以不再为寻求临时的指导原则,从而随风飘荡”。奥斯丁最后还是回到了启蒙时代的乐观主义。
仅仅将奥斯丁简单地理解为实证主义者是错误的。奥斯丁首先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奥斯丁把功利原则提高到了几乎与神意等同的地位,“上帝的仁爱,以及一般性的功利原则,才使我们理解上帝的没有明确阐述出来的法的唯一标记,或者理解渠道”,“即使功利原则不提供明确肯定的解决方法,如果社会成员的意见和感觉,是以功利原则为基础的,这些社会成员,仍然将是福星高照的”,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已用相当大的篇幅阐述功利理论,奥斯丁的理论是围绕着功利目的实现而展开的。
奥斯丁作为至善论者,相信国家是达成至善(在他那里是功利目的)的必要工具,“一个文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国者的习惯复从,其缘由,我们从一个争执政府所要实现的真正目的或目标,或者,从这样一个政府位置存在的目的或目标,可以顺利的推论出来”,因此应将者置于至高无上之地位,不知奥斯丁是出于对于者至高无上的地位的担忧,还是为了防范他人对其者理论的批评,在其理论中,可以发现至高无上的者被套上了两件枷锁:者整体不受其自身制定的实在法的约束,但是者的组成个体要受到实在法的约束;者不能根据自己制定的实在法享有针对臣民的权利,其针对臣民的权利只能是神授的权利或者道德的权利。第一件枷锁为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找到了理论基础,第二件枷锁是奥斯丁者理论逻辑上的推论,奥斯丁一再说明者(政府)必须为了促进功利而行动,这既可能导向有限政府,也可能导向福利国家,这两种统治形式都是功利主义的。
阅读奥斯丁的原著,可以发现其法理学中包含有大量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源远流长的思想传统,奥斯丁不可能不受其影响,具有一些自然法特征对于奥斯丁的法哲学来说也是正常的。“上帝法做出规定的范围,以及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所拥有的更大规定范围,都超过了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所涉及的范围”,“一个政府只能因为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而受到限制……它只能受到上帝法的约束”,这是在重述霍布斯的观点,“所有都是受自然法约束的”,使政府的出现成为必要的缘由是“事物不确定、资源稀缺和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的不完善。因此,社会有必要具体的服从一个共同的统治者”,像不像自然法学者在言说政府的产生,“每一个政府都是通过人民的‘合意’,或者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合意’,而得以继续统治的”,典型的社会契约论,“如果一般幸福或福祉要求一个政府继续存在,那么以上帝法作为衡量标准,一个事实上的政府就是合法的政府。反之,如果只有废除一个政府才能达到一般幸福或福祉,那么,一个事实上的政府就是非法的政府。
另一方面,如果一般幸福或福祉要求恢复一个非事实上的政府,那么,以上帝法作为衡量标准,这样一种政府,就是一个法律上的政府。反之,如果一个非事实上的政府与一般幸福或福祉相矛盾,那么,这样一个政府,就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政府。”奥斯丁这里俨然是以把评判政府和发行的标准确定为类似自然法的规则。对于随意将奥斯丁贴上“分析实证主义”标签的人们,理解奥斯丁以上语句是很困难的,难道可以再次贴上“自然法”的标签吗?停留于对只言片语的理解,只能造成误读,这对奥斯丁的思想只能造成伤害。
哲学的方法论范文2
[摘要]
张江教授强制阐释论所揭示的“场外征用”“具体与抽象的错位”等现象,与西方当代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思潮密切相关,同时又跟西方哲学传统的机械论的存在论、以抽象代具体的方法论相关,倡导“有机”哲学的怀特海用“具体性误置”来概括这种方法论的谬误。重视实践的认识论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建立在有机哲学基础上的强调“即文本性”的中国传统文论,相对而言较少强制阐释“具体性误置”的谬误。哲学方法论等文化传统上的反思,有利于强制阐释论的深入拓展,对于以为指导的中国本土文论建设等有重要助益。
[关键词]
强制阐释论;具体性误置;本体性误置;有机哲学;即文本性
一个理论范畴或命题的提出有多大意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针对性和涵盖性:一般来说,针对性越强、涵盖性越大,其理论价值越大。张江教授提出的“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的“强制阐释”首先是对西方当代文论的整体特征的一个高度概括,涵盖性极大、针对性极强。强制阐释论所揭示的“场外征用”、“具体与抽象的错位”等现象,可以说一方面是一种当代现象,与西方当代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思潮密切相关;另一方面,这些现象又有着文化传统上的历史渊源,与西方哲学传统的机械论的存在论、以抽象代具体的方法论相关,在反思西方机械论存在论不足基础上倡导“有机”哲学的英国哲学家怀特海,用“具体性误置”来概括这种方法论的谬误,这对我们从哲学方法论上揭示并反思强制阐释的根本性缺陷,有重要启示;而哲学方法论上的深入反思,对于强制阐释论的进一步拓展及中国当代文论建设等,有重要助益。
张江教授提出并建构“强制阐释论”的出发点是:西方文论的有效性与中国当代文论的建设,借用他自己“场外征用”的表述可以说:前一方面涉及的“场”是“文学场”,后一方面涉及的则是“文化场”;或者说:前一方面涉及的是“征用”、“非文学性”理论来强制阐释“文学”,后一方面涉及的则是“套用”、“非中国性”理论来强制阐释“中国的”文学及其理论,①在我看来,“征用”、“套用”精到地描画出了强制阐释的色彩,而另一汉语词“化用”则少有强制阐释色彩,由此或许可以说:“本体阐释”与“强制阐释”的不同不在于是否“运用”场外理论,而在于是“化用”还是“征用”、“套用”之,“化用”或许正是“化解”场外理论强制阐释色彩之道,兹不多论。我本人非常同意:重视“本体阐释”或者说重视文学阐释的本体性,就是坚持民族的立场和方法;与此相关,我把作为我们民族的传统理论和批评资源的古代文论的特点之一,概括为“即文本性”。从正面来说,“强制阐释”论的提出,既体现了极强的文学本位(本体)意识,同时也体现了极强的文化本位(本土)意识。强制阐释现象既具有历史性,同时也具有超历史的文化性:这种现象在西方当代文论尤其是后现代、解构主义思潮中有突出表现,而在此前的西方文论中的表现相对并不突出;但在西方传统哲学方法论上又可谓渊源有自。张江教授还对“强制阐释”的基本特征作了较为具体的分析:场外征用,既包括征用自然科学等学科理论强制阐释文学,也包括征用哲学一般理论强制阐释文学,当代西方“一些重要的思潮和流派都是由哲学转向文学,借助文学实现、彰显其理论主张”,这又与哲学认识论、方法论密切相关;他又用“反序”来概括强制阐释的认识论路径的混乱,“反序”造成的后果是“具体与抽象的错位”:用抽象“改造、肢解”具体,“用具体任意证明抽象”①。他还对此作了更进一步的辨析:所有的理论,特别是哲学理论,无论怎样抽象空洞,只要贴附于文学,只要找来几个文学例子混杂其中,就可以是文学的理论,就可以用作广泛的文学批评。强调文学理论的独特方式,就是强调其文学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并独立存在的基本依据。文学理论的独特方式是什么?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理论的具体化。这个具体化是指,理论与文本阐释的紧密结合,理论落脚于文本的阐释,通过阐释实现自己,证明自己。
当下的学院派有一个明显的倾向,就是理论的生存和动作与具体的文本阐释和批评严重脱节,其理论生长和延伸,完全立足于理论,立足于概念、范畴的创造和逻辑的演进,与文学实践及其文本的阐释相间隔和分离。②以上这些现象在当今文论界的缺失较为普遍地存在,强制阐释论的提出具有很强的现实和理论上的针对性。强制阐释论还关乎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尖锐问题: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的立场方法,可不可以指导文学理论和批评的建设发展?这是不是一种场外征用?张江教授辨析指出:包括历史唯物主义在内的哲学当然可以指导文学,但是,“盲目移植,生搬硬套,不仅伤害了文学,也伤害作为理论指导的哲学”③,可见,强制阐释论反对对哲学理论生硬的套用,但绝不反对哲学本身:哲学抽象的理论建构自有其自身价值,但不能替代对文学的“具体”的研究,当然,另一方面,对文学的“具体”的研究也并不试图替代哲学的“抽象”的研究,有意思的是,这与提出“具体性误置”说法的英国哲学家怀特海在基本思路上是非常一致的:怀特海反对用“抽象”代替“具体”,但作为哲学家,他丝毫没有否认或轻视哲学“抽象”研究的价值。重视实践、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等,都是哲学认识论的基本思想,而强制阐释论可谓这些基本思想在文学研究活动中的具体落实。在文学理论研究中对历史唯物主义一些哲学概念的盲目移植、生搬硬套,同样也是“场外征用”、“强制阐释”,这在我们过去的文学研究中是出现过的。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文学研究中简单地“征用”、“套用”的哲学概念而不对文本、文学活动作具体分析,貌似遵循的理论指导,其实恰恰有违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这在当代西方文论中是存在这种现象的。此外,张江教授还指出,“强制阐释”其实也较普遍地存在于西方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中,可以说关乎西方基本的哲学方法论,需要对此加以深刻反思。
总体来说,到了当代,西方文论才出现了非常突出的“强制阐释”倾向,但这种理论倾向又有着西方哲学文化传统上的历史渊源。基于西方中心论的偏见,西方哲学家曾经一度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哲学”,西方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哲学”,但20世纪以来,随着西方中心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西方哲学也开始反思自身的不足,这其中英国哲学家A•N•怀特海的反思较为深刻,也极有价值:在存在论(本体论、世界观)上,针对西方哲学传统的过分偏重“实体”的机械论倾向,他提出建构重视“过程”的“有机”哲学;在哲学方法论上,他用“misplacedconcreteness”———“具体性误置”(或译作‘错置’、‘失位’)来概括西方传统哲学的不足,张江教授所谓的“具体与抽象的错位”、“理论的具体化”等的表述与此在涵义上比较接近。所谓“具体性误置”,首先是怀特海在对西方近现代科学、哲学发展史的反思中,用来概述17世纪科学思想方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的:在往后的几次讲演中,我都将说明,这种空间化是把具体的事实,在非常抽象的逻辑结构下表现出来了。这里面有一个错误。但这仅是把抽象误认为实际(具体)的偶然错误而已。这就是我们说的“实际性(具体性)误置的谬论”中的例子。这种谬论在哲学中引起了很大的混乱。17世纪终于产生了一种科学思维体系,这是数学家为自己运用而拟定出来的。数学家的最大特色是他们具有处理抽象概念,并从这种概念中演绎出一系列清晰的推理论证的才能。只要那些抽象概念是你所要探讨的,你就能圆满地运用这些论证。科学抽象概念的巨大成就一方面提出了物质和物质在时间与空间中的简单位置,另一方面又提出了能感觉、感受和推理,但不干涉外界的精神。这样就不知不觉地迫使哲学承认它们是事实的最具体的说明。在这种情形下现代哲学就被了。它以极复杂的方式在三个极端之间摇摆。一种说法是二元论,认为物质与精神具有同等的地位。另外两种都是一元论,其中一种把精神置于物质之内,另一种则把物质置于精神之内。但这样玩弄抽象概念并不能克服17世纪科学思想方法中“具体性误置”所引起的混乱。①迫使哲学承认“抽象概念”是“事实的最具体的说明”、“玩弄抽象概念”等,正是“具体性误置”的一般表现,而这种“具体性误置”可以说正是西方传统哲学在基本方法论上的重要不足之一。
作为哲学家,怀特海当然并不一般性地反对“抽象”,但反对“把抽象误认为具体”、“把抽象误置为具体”,对于文学理论家来说同样应如此,理论研究离不开抽象,但不能把抽象的概念或命题误置为文学具体的现实,用抽象概念的演绎来取代对文学现实的具体分析。后来,怀特海还继续用“具体性误置”进行了相关分析:牛顿根据柏拉图《蒂迈欧篇》撰写了《诠释》一书,怀特海认为,“从哲学角度看,其抽象程度是不恰当的”,“使之降到我在别处曾经说过的‘误置具体性的谬误’”:哲学进行普遍性概括,其目的是不成问题的,然而对这种概括的成功所做的估计通常被夸大了。这类夸大其词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我在其他地方所说过的,即所谓“把抽象误置为具体的谬误(fallacyofmisplacedconcreteness)”。这种谬误表现在,当仅仅以实际存在物作为某些思想范畴的实例来考察实际存在物时,它忽略了其中所涉及的抽象程度。在各种现实性中有这样一些方面,一旦我们把思想严格地限制于这些范畴时,它们就几乎被忽略了。②张江教授强调在文学研究中“盲目移植,生搬硬套,不仅伤害了文学,也伤害作为理论指导的哲学”(见前),而以上引语表明,怀特海实际上也强调:在哲学研究中,“具体性误置”不仅伤害了对“实际存在物”的具体研究,其实也伤害了哲学本身。强制阐释不顾“理论的具体化”而造成的“具体与抽象的错位”,显然非常接近怀特海所谓的“具体性误置的谬误”。简单地说,“具体性误置”就是以抽象代具体:哲学的话语形式主要是抽象概念,主要运作方式是普遍性概括,但如果把抽象概念本身就视作最具体的现实,并替代对现实的具体的说明和分析,就会犯“具体性误置的谬误”,与哲学相比,文学不缺普遍性概括,但其话语方式总体说不是抽象概念,而是非概念的具体的感性的表达方式,“在各种现实性中有这样一些方面,一旦我们把思想严格地限制于这些范畴时,它们就几乎被忽略了”,对于文学这种现实来说更是如此:当我们把文学现实性严格地限制于某些抽象范畴时,对于文学来说更为本位性,本体性的感性的具体的方面,就被严重忽略了。对于哲学来说,“具体性误置”或许还不是“本体性”的谬误,还不能称之为“本体性误置”,但对于文学来说,以抽象代具体的“具体性误置”就是一种“本体性误置”,因而也是一种本体性谬误。怀特海在哲学方法论上揭示了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性误置的谬误”,而张江教授的强制阐释论则可以说揭示了文学研究领域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性误置的谬误”,这对于我们从哲学方法论上反思西方当代文论乃至其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的不足,有重要启示。化用怀特海的“具体性误置”的说法,我们可以把用非文学性理论强制阐释文学称为“本体性误置”(以场外理论裁剪具体的文学现实),把用非中国性理论强制阐释中国文学称为“文化性误置”(以西方理论裁剪中国文学及其理论),而用一个文化时间中的理论强制阐释另一文化时间中的文学可称为“历史性误置”(比如常见的用西方“现代”理论阐释中国“古代”文学及其理论等)。
相对于西方哲学传统的机械论倾向,中国哲学传统更多是怀特海所谓的有机论色彩,而建立在有机哲学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文论则少有怀特海所谓的“具体性误置”的谬误。但在中国古代文艺与文论一个世纪左右的现代研究中,套用西方理论对中国古代文艺及其理论进行“现代阐释”,已成为一种主导传统,这首先是一种“非中国性”强制阐释和“文化性误置”,而在这种“西化”的进程中,中国古代文论重视“文学性”的“本体阐释”也被西方“非文学性”强制阐释与“本体性误置”所扭变。为了对西方当代文论强制阐释、本体性误置作总体性的纠偏,张江教授还从正面提出一个“以文本为核心”的新概念———“本体阐释”,强调“多文本阐释的积累,可以抽象为理论,上升为规律”①。我们还可以加一句:多文本阐释的积累,还可以“凝结为范畴”。他还强调:“本体阐释”以文本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觉得这些特点可以概括为“即文本性”,而这也正是中国古代文论的总体特点之一。“即文本性”是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为避免怀特海所谓的“具体性误置的谬误”,首先要强调的是:这一抽象概念是对中国古代文论一系列具体的话语运作方式及其文化精神的描述。为更为具体化,我们不妨从中西早期文化的比较开始。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有《诗学》,古中国有《毛诗序》。《毛诗序》分大序、小序,大序为《诗经》之总序,小序为各篇之序。一般认为,小序为汉代卫宏所作,大序可能也是卫宏所作,但也有人认为是孔子弟子子夏所作:如果视为子夏(公元前507年———不详)所作,则诗大序的创作年代比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的早,若视为汉人所作,则晚,但不管怎么说,《毛诗序》、《诗学》大抵可视作人类文明最具原创性的辉煌的“轴心时代”的产物,对后来中西文论的发展有深远影响。从外在形制上,就可以看出两者的明显差异:《诗学》是独立的专著,可以说具有“离文本性”;而《毛诗序》则是对诗歌作品的“序”,小序则可以说是对具体作品的注释或解读,“即文本性”很强,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亚里斯多德后,西方出现了不少独立的文论专著,而中国古代文论的独立专著则相对较少,在这方面以西方文论中的“文化性误置”表现为:许多相关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文学理论”,这与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哲学”的说法是一致的。
张江教授强调本体阐释的归结点是对文学创作实践要有所影响,在这方面,可以说古代文论还存在一种“选本批评”:孔子删诗可以说就是一种“选本批评”,而后世文学研究者的各种选本对文学创作实践的实际影响似乎要远大于理论著述:《文心雕龙》与《文选》皆可视为六朝文学创作实践的总结,而从对后来唐诗的实际影响来看,《文选》的影响显然要大得多,大家如李白、杜甫等皆受其影响很大;在唐人自己的文献中,殷璠唐诗选本《河岳英灵集》的诗学理论价值未必就比皎然《诗式》要低;再如《花间集》对宋词创作的影响等等。南宋以来出现很多唐诗选本:首先是杨士弘的《唐音》之选,其重要理论意义在于以“音”选诗论诗,强调“体制声响”;其次是周弼的《三体唐诗》,周氏与严羽一样也标举盛唐,并且强调即使飘逸如李白诗也是有“法度”可循的,探寻和总结唐诗尤其是盛唐诗之法度、体制等,对其时宋诗流弊有所批评。杨以“音”选诗论诗而强调声情交融,周以虚实论而强调情景交融,正体现了诗体建构的两个基本方面,这两个选本对后世诗学影响很大,尤其对明人的诗歌创作实践也有很大直接影响,其影响力恐怕也未必小于严羽的《沧浪诗话》,而我们已有的古代诗歌理论研究尤其通史研究成果,对这种“选本批评”的发展脉络关注不够。同样,明人也有很多关于唐诗的选本,也很能体现他们关于诗歌创作的基本理念,也应是研究明代诗歌理论不可忽视的基本文献。
当然,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外在形制上的“即文本性”还并不能绝对保证可以避免强制阐释,这方面突出的例子也是儒生对诗经作品的注解,并且尤其突出地表现在用道德教化观念去强制阐释来自民间诗歌作品的意义。所以,形制上的“即文本性”,只有与阐释上的“即文学性”或“趋文学性”充分结合在一起,才能保证文学阐释的本体性。张江教授提出“场外理论的文学化”,这一点在古代文论中也有突出表现,比如用文学化的方式来进行批评,如论诗诗等,而在诗话、词话中,有很多表述往往是用形象的比喻等文学化方式来对作家作品进行批评或理论分析。怀特海对“具体性误置”所造成后果的描述是:“当仅仅以实际存在物作为某些思想范畴的实例来考察实际存在物时,它忽略了其中所涉及的抽象程度。在各种现实性中有这样一些方面,一旦我们把思想严格地限制于这些范畴时,它们就几乎被忽略了”(见前),诗歌理论中当然也存在很多“思想范畴”,西方人往往是先对诗学范畴下定义,然后进行概念演绎和推导,形成某种理论体系,中国古人则不这么做,比如,赋、比、兴等,是中国古代诗学中的重要思想范畴,而它们较早恰恰就出于对诗经作品的序、注中,比如在小序中,往往会在某篇作品旁边标上“赋也”,在另外作品旁边注上“比也”或“兴也”,如此等等。后世诗话、词话等深受其影响,比如“神”、“韵”、“境”等众多理论范畴会有一些定义,但更多的是罗列出具体的文学篇章或字句,告诉你此谓“有神”,此之谓“韵”,如此等等,这一理论传统一直影响到清末民初王国维的《人间词话》,其中重要的思想范畴是“境”或“意境”、“境界”,王国维也是通过罗列大量的诗句词句,告诉我们何谓“境”,何谓“有我之境”,何谓“无我之境”,如此等等。今人或据此认为中国古人抽象思辨、范畴概括能力弱。这未免厚诬古人。古人并不忽视在具体批评中把具体的文学现实凝定为思想范畴,但并不“把思想严格地限制于这些范畴”而忽视文学的现实性、具体性,因而也就少犯怀特海所谓的“具体性误置”或张江教授所谓的“强制阐释”的谬误。前面从哲学方法论上对强制阐释、本体性误置作了初步分析,而往深处讲,方法论又与世界观(存在论、本体论)相关:强制阐释所涉及的阐释者(人)与文本的关系,从哲学存在论上讲,关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张江教授强调文本的“自在性”,也可以说是“客观性”或“客体性”,其中强制阐释的“主观预设”可以说就是放纵主观性;另一方面他也分析指出:新批评、结构主义的“文本中心主义”其实也未必就避免了强制阐释的谬误。所以,对于西方的强制阐释,还需从哲学文化传统上加以深入剖析。怀特海非常尊重柏拉图以来的西方哲学文化传统,但他也指出:“倘若我们不得不以最小的变化来表达柏拉图的一般观点的话———两千年来社会组织、美学成就、科学和宗教中的人类经验的干预使之成为必要,———那么,我们就必须着手创立一种有机(原译‘机体’,据通译改)哲学。”①“有机哲学”是相对于西方近代哲学的机械论而言的。他还指出,无论是二元论,还是只重视物质(客体)或只重视精神(主体)的两种一元论,都不能克服“具体性误置”所引起的混乱,其根子在于:把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看成是机械性的,而非有机性的。而相对而言,中国古代哲学则重视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有机性,这在文学活动中一方面表现为重视“即文本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重视“即身性”。
我最近在研究中发现:刘勰《文心雕龙》多次用“身文”论诗文,后世也有不少这方面的相关文献,而这些体现了一种独特的“即身性”语言哲学观或文本观,而这从生命哲学来看体现了身心不离的观念,从哲学存在论来看则体现了一种“有机”世界观。②与之相比,建立在机械世界观上的西方哲学,则有割裂人与物、身与心、音(形式)与义(内容)的总体倾向。落实到文学文本与接受论中,如果人与作为外在物的文本之间的关系是机械性的,则在文学接受活动中,人可离文,文可离人,这为脱离文本而强制阐释文本意义提供了可能性。机械论又把文学文本作为物的存在分为内容(语义等)与形式(语音等)两大割裂的部分,与此对应的是:也把人的存在分为心(精神、理性等)与身(肉体、感性等)两大割裂的部分,两者的“对应性”在文学接受活动中表现为:人的心、理性把握文本的“意义”,而人的身、感性把握文本的“形式”;文本的内容可以脱离形式而存在,人也就可以脱离身(感官、感性等)而单纯地以心、理性来把握文本的意义———这就为强制阐释大开方便之门了。而建立在有机世界观上的中国古代文论,则强调文本内容与形式的联系是有机性的———与此对应的是:人的心与身的联系也是有机性的———两者的“对应性”在接受活动就表现为:人不可能脱离“身”而单纯地以“心(理性等)”来抽象地把握文学文本———这就是古代文论所强调的接受活动中文本的“即身性”,这又突出地表现在诗歌接受理论中:我们古人强调只有用口(身体、感官)去诵读,才能真正把握诗歌文本的“韵味”,这种接受、把握方式的非抽象的“具体性”,反过来实际上也确证着诗歌文本“内容”存在的“具体性”:通过诵读所体察到的“韵味”作为诗歌的“内容”,就不仅仅只是可以脱离诗歌存在具体感性形式(声韵结构等)而抽象地存在的概念、观念等,这也就又从另一方面确证了诗歌接受、阐释活动的“即文本性”。
哲学的方法论范文3
一、与会计理论
在阐述与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相关概念的定义。
是关于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全人类彻底解放的学说。它由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大部分组成,是在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发展和完善的无产阶级思想的科学体系。
理论,即说理立论①。是人们在实践中借助于一系列概念、判断、推理表达出来的关于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性的认识体系②。美国著名会计学家利特尔顿(A.C Littleton)认为理论是对实务(事实和行动)的解释和行动的理由③。
会计理论是一个分歧较大的概念。美国会计学会(AAA)认为会计理论是前后一致的综合,可以说明和指导会计人员进行确认、计量和传递信息活动的诸概念④。闫达五教授认为会计理论指的是人类积累起来的关于会计实践的知识体系。广义上来讲,会计理论不仅包括概念、模式、假说,也包括实践中广泛运用的会计原则与准则。
在了解上文定义的同时,我们可以看出与会计理论是紧密联系的。从哲学角度看,其中的认识与实践等范畴充分体现在会计理论的定义中;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会计的本质、资本的循环和利润的形成等,也都构成了会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哲学与会计理论
在中,哲学对会计理论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会计的基本假设、会计的原则到实务中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无一不体现出哲学在其中的运用。
一是物质性与会计客观性。认为物质具有客观性,而会计中的客观性原则正是世界物质性原理在会计中的首要体现。比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一切会计记录、计算、直至编制会计报表都应以核实后的合法凭证为依据,从而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验性。
二是运动观点与会计恒等式。世界不仅是物质的,而且是运动。会计以货币资金的运动为研究对象。运动观主要体现在会计存量等式和会计增量等式上。存量会计等式反映了企业在特定时点上的财务状况,是企业资产的静态等式。而增量会计等式反映出企业在特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是企业获得利润的动态等式。
三是时空观与会计假设。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认为空间是指运动着的物质的延展。空间观在会计中的体现就是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假设规定了会计核算空间范围,超出这个空间,就不属于本主体的会计核算。与此相关的还有产品成本核算等。而时间观这一哲学原理在会计中的具体体现有会计分期假设、持续经营假设、资金周转观念和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
四是普遍联系观点与会计核算。一切事物、现象之间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从会计上来说,一项业务的发生从原始凭证开始,到记账凭证,再到总分类帐、明细账,最后汇总成财务报表。彼此之间的勾稽关系与核对都是普遍联系观点的体现。
五是质量互变规律与会计科目。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超过一定的度以后,量变将产生质变。在会计中,资产的耗用并不会凭空消失,它将会转化成利润表中的费用继续存在。这些都是质量互变规律在会计上的重要体现。
三、哲学与会计研究方法
哲学深刻的影响着会计研究方法。从角度看,会计理论研究方法是我们把握会计这一事物的途径、方法、工具和方式的总和。正如所表明的,会计作为一门科学,其理论研究离不开方法论的指导。传统的会计研究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社会学和经济学法等。新兴的会计研究方法包括事项法、系统法和实证法。
无论上述传统的还是新兴的会计研究方法,都是西方会计学界采用的研究方法。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基于国情,我们不能将西方的方法完全照搬过来,而是将这些方法用在特定的适用场合,并且去完善它、发展它。因此,我国会计界的理论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哲学方法。著名的会计学家葛家澍在对会计对象的研究中就采用辩证的观点解释资金,认为资金的取得与运用是矛盾的两个侧面:资金有来源必有运用,有运用也必有来源。只有从两方面去考察,才能正确认识资金。
二是经验方法。经验的方法就是通过会计实践,在实践中积累知识并总结经验,最终将其运用于今后的会计研究,这其实是中认识论的运用。
三是实证方法。大数据时代,会计的实证研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实证方法可以弥补规范会计理论体系的不足,还有利于把理论联系实际落到实处,促使我国会计研究改革面向更为实务的方向。
四是历史方法。通过研究会计学科、企业的历史数据等大量资料,概括出研究对象的某种规律,并将其运用到今后研究中的一种方法。认为,规律揭示事物本质的内在的联系,且具有稳定性。因此,这种研究方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释现在,预测未来。
五是系统科学法。系统科学研究方法更加鲜明的运用的,它把研究对象视为一个整体,力图寻求系统目标的最优化,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这种方法更适应于研究复杂的事物。
除此之外,哲学在会计研究方法中的体现还有逻辑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量化的方法。
哲学的方法论范文4
【关键词】元语言;元翻译;理论哲学;语言描述
元语言(Metalanguage)指我们在谈论一种语言时所使用的语言。与之相对应的是对象语言,即谈论一件事物时作为对象表现所使用的语言。语言研究就是将语言作为研究对象,而研究者使用的语言就是元语言。二者是一对相对概念:当被用于谈论对象时就是对象语言;当被用来讨论一种语言时就是元语言。因此,所谓“元语言”,就是一种言说语言的语言,即针对文本或者言语行为而进行思维、言说、写作与的语言。
一、语言分层理论与翻译意识
塔尔斯基和卡尔纳普分别于1933年和1934年提出来将语言分为元语言和对象语言两个层次。起初,卡尔纳普将两个语言层次的区分视为建立人工语言的逻辑语形学之前提。对象语言是指进行描述的语言,而元语言则指用以描述对象语言的语言。比如说,当我们说“蓝色的苍穹”,我们用的是对象语言,因为我们用语言来谈论非语言实体――天空。而当我们说“苍穹是蓝色的”时,这个命题就包含了四个词,我们用的就是元语言,因为这句话论及的不是“苍穹”这个非语言对象,而是谈论描述这个对象的语言本身,而“命题能够发挥其在哲学总体中所需的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功能”。[1] 我们随后卡尔纳普将两个语言层次的区分用于语义学研究,并认为语义系统的规则赋予了对象语言中语句以成真条件,进而决定了这些语句的实存意义。我们对世界事物的范畴决定了彼此的实存意义,而“我们的概念决定了我们如何理性地认知这些事物”。[2] 换言之,语言的认知规范与语义系统规则所涉及的是对象语言,只是它们本身是以元语言来进行表述。这就从理论上论证了语言意义的存在价值―以意义真值为基础,而意义的真值基础,也是以人本主义意识为本真的。
内涵符号学把“元语言”与“内涵概念”紧密地联接在了一起。它从内在属性上揭示了元语言对对象语言发生作用的过程与本质,并扩大了元语言的研究范围,打开了一个宏观的视野,纳入了人文科学与社会文化因素,同时注重生物与物体等涉及人体语言等自然科学的语言学研究。从人本存在的角度来看,人类语言历史的存在就是一个元语言的历时发展过程,是一个对象语言变成元语言、再由元语言变成对象语言的循环往复的过程。完整意义上的符号学分析除了涉及被研究系统及经常承担该系统的外延语言之外,还调动着内涵系统及应用于该系统分析的元语言。因此在遭遇翻译时,我们不应只执迷于对现存文本作为对象语言的研究,而更应注重其历史文化性,对其进行历时的元语言生成意义与变异发展的研究。
二、语言分层理论对于翻译哲学之意义
在日常语言使用中,由于对象语言和元语言常常是用一种语言来表述,因此人们通常情况下意识不到区分了层次的语言,而混用了两种语言,从而导致了“语义悖论”的产生。
从这意义上来说,两个语言层次的区分极有可能为最终消解“语义悖论”找到一条希望的途径,因为语言分层理论在区别对象语言和元语言之后为针对事物自身的研究提供了语言表述基础,为跨语义意识转换提供意识哲学上的基础。同时也从语言意识层面回答了当代哲学反复提到的一个问题:“如何使有条件的属性陈述成为可能?” [3]
元语言的特征是自称性(self-referentiality)和反身自称性(self-reflexivity),也就是语言符号的意义和所指是语言符号本身。索绪尔认为,语言符号(sign)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心理行实体,它把概念和音形紧紧结合在一起,成了“所指(signified)和“能指”(signifier)的联合体,使得符号因此自行产生意义,才能代表它在“任意性”关系上的约定俗成所与对应的具体物体和对象(referent)。
翻译指在准确通顺的基础上,将一种语言信息转变成另一种语言信息的行为。其存在必然是以真值为存在基础的。当然真值的存在并不是以局部虚值为逻辑依据,而是以系统的合法性与对应性为特征的。“翻”指对交谈的语言转换,而“译”则指对单向陈述的语言转换,其中需要语言的稳定性作支撑,对跨文化语言进行元语言表述,同时又需要以变异性为波动幅度,以在跨文化语言交际中进行人本差异的心理适应,进而促成从而使得语言的“内在特定意义在自我的可译性中进行彰显”。[4]
三、元语言的属性与功能
语言为人类所独有,它也有了人本主义的多重特性。人类能够用语言来谈论与谈论语言,这也是语言的设计特征,也是元翻译的初始特征与可能实现性基础。语言的“任意性”、“音义双重性”、“创造性”、“移位性”等特征赋予“元语言”两种功能:把语言作为对象语言的概念”(language-as-object-conception)的功能与“把语言作为第二级反映/思考”(as second-order reflection of language)的手段”。基于语义数据库的语词翻译并未以元语言的本体性特征为根本出发点界定元语言,因此,翻译的起始源头―元翻译并非主体阙如的绝对准确性翻译,而是考虑文化、社会与人本体因素的多重因素的综合,也是人类精神回归本我的主体意识的自然彰显。
【参考文献】
[1]Scott Soames: What Is Meaning? [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0,P7.
[2]George Lakoff?Mark Johnson: Philosophy In the Flesh―The Embodied Mind and its Challenge to Western Thought [M].Basic Books:1999,p21.
哲学的方法论范文5
代表团首先在慕尼黑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与德国学者就法律方法论举行了近3 天的座谈,出席座谈的德国专家有慕尼黑大学卡纳里斯教授(Claus - Wilhelm Canaris) 、曼海姆大学帕夫洛夫斯基教授(Hans - Martin Pawlowski) 、汉堡马普研究所主任齐默尔曼教授(Reinhard Zimmermann) 教授以及奥古斯堡大学贝尔(Volker Behr) 教授。座谈会由慕尼黑大学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的雷姆博士(Gebhard Rehm) 主持,刘畅女士担任翻译。
贝尔教授介绍了“请求权基础”(die Grundlage des Anspruches , claim basis) 这种案例分析方法在德国实践与法律教学中的应用情况,区分了这种方法与普通法系的个案分析法之间的区别: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从一般性、抽象性法律条文入手,考察具体个案中的事实情况是否能够满足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条文中规定的要件,从而判断该条文中法律后果是否能够发生,亦即原告的请求是否可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来澄清法律中的不明之处以及填补法律漏洞。可以说这在逻辑学中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因此这种方法一般被称为“归入”(Subsumtion) ,现今有学者,特别是我国台湾学者将其译作“涵摄”。这种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合理性在于其抽象性、可预见性以及公正性。普通法则从个案出发,通过比较待决案件与先例这种“区分法”做出判决,是一种类比推理方法。“归入法”的发展和适用以法官的职业化为前提。在德国大学的法律系,学生是在运用这种方法的过程中学习法律的,因此,即使没有开设单独的课程,这种方法已经通过反复的训练为学生所掌握,并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法律。
卡纳里斯教授介绍了该方法背后的理念,即首先追求简明的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确定性,然后才是公正性;形式平等和自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这种方法的统一适用使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当事人的预期成为可能。
齐默尔曼教授对法律适用方法论在欧陆和英国的发展进行了比较,指出实际上19 世纪以前在欧陆判例法的影响很大,只不过随着法典化运动发生了变化,而英国的严格遵循先例原则只不过是在1850 年左右确立。今天随着制定法的发展,遵循先例原则在英国已经受到抑制,而同时在德国判例理论上获得了一种法律渊源的性质,联邦法院的判例具有实质约束力。因此,面对米健教授的疑问,即在多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存在一种欧洲的法律文化而不是英美法律文化与大陆法律文化的区别共存,齐默尔曼教授表示,民族国家法律文化在欧洲只不过是近150 年的事情,而近年来随着欧洲的法律统一运动,可以说正在出现一种欧洲方法论和欧洲法律文化。
基于德国学者的介绍,王利明教授提出以下问题:民法典的存在是否是这种方法论发挥作用的前提? 没有民法典的情况下建立这种方法论是否存在障碍? 另外,如何界定请求权基础的范围? 由于请求权是债权的特色,那么由于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是否存在一些请求权基础无法涵盖的领域? 王利明教授向德国学者介绍了这些问题的背景,亦即国内关于物上请求权的立法讨论。对此,德国学者指出,这种归入法可以适用于各个法律领域,但请求权基础的确是民法上的特色问题。不过,就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区别对于请求权基础这种分析方法的影响,德国学者指出,在德国的法律诉讼中,请求人无需指明其请求的法律基础,只需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请求和相关事实和证据即可,寻找请求权的基础是法官的职责,即使实践中当事人或者律师为了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意见通常会在递交的诉讼文书中指明自己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并运用归入法分析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把所有的请求权问题都归入到债权解决是很危险的,比如在德国债法中违约下的请求权与过错相联系,而一些请求权是无需过错存在的,比如遗失物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等。因此,从德国学者的介绍中可以得出这样一种认识,即请求权基础中的请求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而是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权利主张,有可能以物权也有可能以债权为依据。
米健教授就法律适用的统一方法对法律共同体培育提出的要求与德国专家进行了探讨,指出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需要由具有一定程度法律共识的法律共同体来保障,这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方法在一定程度实现系统化和一致性。
面对大家关于归入法的讨论,帕罗夫斯基教授提出不能过分强调法律适用方法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以及方法的运用有其制度环境,同样的制度和法律在不同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制度中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比如虽然前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的法律均规定工人被解雇后有另行择业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因为在前民主德国的经济制度下所有人都只有一个雇主,也就是国家,因此,一旦被解雇,也就不可能再获得就业机会;另外,这种归入法并不是法律得到正确适用的最关键部分和起点,在法官运用这种方法之前的法律解释更为重要,通过解释能够具体化法律规定,比如说《德国民法典》中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实际上是针对工会制定的,因为当时的立法者很不喜欢工会,不想给它们法律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工会的认识和态度也发生了变化,这一个变化由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进行司法解释反映到法律中,从而发展了法律。对此,其他德国学者认为,归入法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的确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这并不能否定其作为法律适用方法本身对于保证法律确定性和公平性的意义。同时,魏双娟女士认为,从德国学者关于归入法或者请求权分析方法的介绍看,尽管法律解释可以由学者、法官等在具体司法过程之外通过学理探讨来进行,但法律解释并不是一个与归入法剥离的单独过程;恰恰相反,在归入法的框架下法律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且法律解释原则的运用逻辑在归入法的结构下能够更清晰地表现出来,为法律共同体的评判和当事人对判决的理解提供便利。对这种认识其他德国学者表示认同。米健教授在点评中指出,我们在研究法律适用方法论或者说法律方法论的同时应该区分并且推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希望国内学术界也能展开诸如西方的利益法学、自然法学、概念法学、以及自由法运动等关于法律的本质性、深层次探讨。
基于法律解释在归入法中的重要作用,中德学者就法律解释的原则进行了探讨。德国学者认为,语义解释(semantic interpretation) 、立法者意图解释(the intention of legislature) 、系统解释(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以及客观目的解释(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是四种要法律解释方法,这些方法的适用有一定的规则。贝尔教授再次以工会在《德国民法典》中地位通过司法解释发生的变化为例指出,新法律的解释要注重立法者的意图,而老法律的解释则需要运用系统性解释,而不是拘泥于立法者的意图。此外,立法意图高于语义解释,而目的性解释作为一种回应社会变化的方法在法律通过后短时期内不能适用。另外,德国学者指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实际上不仅仅是在解释法律,还可能是以司法解释的名义填补法律漏洞。法律解释与填补法律漏洞之间的区别在于:通过语义解释可以得出的结论属于法律解释,法律的表面表述不足以涵盖的结论(亦即超越语义的解释) 属于填补法律漏洞。
哲学的方法论范文6
草原天路,位于张家口市张北县和崇礼县的交界处,分为东线与西线,目前已开发132.7公里。横跨沽源、崇礼、张北、万全、尚义五县,是连接2022冬奥会崇礼滑雪场,赤城温泉和张北草原风景区的一条重要通道。
一、张家口草原天路生态旅游开发的理论基础
(一)生态旅游兴起及其原因
作为一种被迫的商业旅游产品,生态旅游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潮中衍生出来的一种旅游形式。在精神和物质财富满足的同时,生存危机致使人类开始思考自身的发展模式以及生存方式。生态旅游是当代世界旅游业新的发展观,作为世界旅游业经济的新增长点,是可持续旅游的实现途径。
张家口地区改革开放较晚,尤其在传统的发展观念上走过不少弯路,在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同时也汲取了许多经验和教训。在承办2022年冬奥会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下,张家口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势在必行。
(二)生态旅游的哲学内涵
与传统哲学人与自然的主、客二元对立观不同,生态哲学认为人离不开自然,同时自然只有纳入到社会当中才会体现其价值。自然的人性化与人的自然化的相融合是通过人类对自然的改变以及人类对自然环境的适应与维护而实现的。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从实践出发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认识自然界客观性的前提下,主张人与自然在社会中的统一。自然和人的协调一致,作为统一的世界不可分割。所以生态旅游的哲学内涵是生态经济供给能力的有限性和旅游经济发展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矛盾运动的动态平衡。生态旅游的矛盾体现在生态环境的承载力不能满足旅游开发的需求,以及旅游开发所带来的环境破坏、污染超出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和自净能力。生态旅游作为未来旅游的指向标,是对环境危机的反思和矫正。生态旅游的主体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通过生态工程和环境教育的实施,实现旅游开发、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协调,实现环保与经济发展的双赢。发展生态旅游是人们实现与自然和谐共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具体体现。
二、张家口草原天路发展生态旅游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相矛盾的问题
传统发展观的哲学根源是“人类中心论”。草原天路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就是与传统发展观相矛盾的问题。人们的思想一直局限于人类中心论的范围内,生态赤字以及人类的代际间的不公平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人类把自然当成技术生产的原材料,无限的索取和透支。发展生态旅游是生态哲学的世界观,它反对不加节制的无序开发,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哲学基本问题,用生态系统的观点和方法研究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开发者对草原天路的生态建设意识淡薄,重造轻管现象突出,致使生态旅游的整体效益不明显。
(二)草原天路旅游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
2015年,草原天路招商项目16项,新增6条“天路”连接线,总投资20亿元,协议引资8.7亿元。天路两侧风电产业、采矿业的兴起导致原始植被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目前草原天路吸引国内外观光游客已超过100万人次,周六日接待量最高达5000多辆车次。草原天路旅游产品的客观性决定了自驾游的旅游方式所导致的汽车尾气排放,加重了天路道路的空气污染。随着外来游客的增多以及越来越多草原娱乐项目的开发,草原天路面临着草甸退化、大气、水、固体废弃物、违章建筑等多层面生态破坏的危险。
(三)单纯景区开发商业模式和路权之间的矛盾问题
草原天路被称为中国版的66号公路,但即使是美国的66号公路,其核心功能并非旅游。从全球范围来看,公路归属权属于国家,比起封闭的园区式景区,也很少有城市直接将公路作为旅游目的地来运营。但随着人们旅游习惯和消费能力的变化,自驾游占据了越来越多的旅游市场份额。天路在区域和空间规划开发过程中容易陷入景区式开发的思维逻辑,商业模式更是迫切将草原天路中路的价值变现。
2016年5月轰动一时的草原天路收费事件,后来因为舆论,门票计划暂缓。草原天路的价值变现与公共治理之间的矛盾,加大了监管治理的成本;当地政府和运营企业如果不能正确定位天路旅游产品商业模式,草原天路将变成尴尬之路。
(四)配套设施不完善,旅游信息不充足
个性化强、方式自由是自驾游区别于团体旅游的最大特点。目前为止,天路仍然面临着自驾游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不够完善的问题。管理者在开发过程中缺乏全局意识,草原天路入口偏僻,至今没有官方网站以及天路旅游路线规划指南,周边路标设置不合理,路况信息不及时,游客多以论坛方式传递信息,又往往会由于路标指引、服务区、加油站等交通信息不详细或者缺失而不知所措。这些问题都会使草原天路的自驾游效果大打折扣。
三、为推进草原天路生态旅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意见与建议。
(一)建设天路生态文明,努力打造生态保护核心区
在人与自然物质之间的交换活动作为人类社会的基础的同时自然界为人类的生产提供了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天路旅游开发,从“人化自然”的角度来看是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活动,不遵守自然规律,超出环境承载力的限度就会与“自在自然”相排斥。所以发展天路的旅游业,就一定先从建设草原天路生态文明开始,努力打造生态保护区,沿路打造沽源湿地重点水源涵养区,桦皮岭木林集中分布区,张北草原生态保护区,在天路环境承载能力和自然资源供给能力相协调的前提下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发展的转变。
(二)使草原天路纵深立体发展,形成生态辐射区
缓解草原天路生态保护区的环境承载压力,大力发展天路周边生态观光农业、休闲农业。政府应该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在天路周边投资以农业生产模拟、农业科学教育、畜牧养殖模拟、野生植物观赏等形式的生态观光、休闲农业。充分发挥草原天路周边生产性功能和生活性功能,不仅改善周边生态环境质量,缓解生态保护区的环境承载压力,而且为人们提供观光、休闲、度假等服务,拓展了草原天路周边旅游的新空间,开辟了旅游业发展的新领域。
(三)丰富草原天路文化内涵的服务性旅游
草原天路开展具有草原文化内涵的服务性旅游将吸引旅客消费重心由观光型向文化型旅游商品转化。要使天路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能够生动、形象地展示出来,需要重点收集有关天路周边旅游历史,深入调查研究元中都遗址,明确文化营销策略,提高旅游产品文化档次水平。通过举办一系列的草原天路旅游节庆活动或者建设一批天路主题文化公园来显示地域文化内涵。
(四)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宣传绿色旅游理念,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
要想使草原天路旅游产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是关键。改善旅游住宿条件、加强旅游餐饮服务监管;合理设置停车场、加油站等基础设施;配备景区环保设施,加强景区的环境管理。通过政策扶持、财政投入,企业参与或众筹的方式来完善旅游交通网络、信息服务的建设。提高游客自身素质,引导大众培养绿色旅游环保理念,如选择电动汽车、小排量汽车、大型载客电动旅游汽车集体出行减轻大气污染,适当选用燃油添加剂,合理的控制旅游时间。
(五)政府主导,立法加强核心区生态保护
为了更好的解决天路核心区生态资源配置和管控等突出的问题,政府应及时起草生态补偿条例及相应的法律措施。用法治思维建立旅游开发生态补偿系统,使得生态保护区有法可依。同时进一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推进“以查促改”,对天路周边地表水、环境空气实时监测,对沽源、崇礼、张北、万全、尚义五县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和预警分析。不断加大对核心区生态补偿政策力度,明确生态补偿的范围、目标和措施等。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要求,建立草原天路周边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制度,每年对草原天路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5个县域进行考核,针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县落实整改,推进“以考促保”。
(六)由“一路”向“一带”发展,发挥草原天路生态带动区功能
以草原天路为引擎,连接张北、沽源、崇礼、万全、尚义五县生态旅游线路,借助草原天路联通山西和的区位优势进一步辐射坝上草原、承德避暑山庄、山西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等。打造环北京两小时休闲旅游产业带,借助草原天路形成华北北部生态旅游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