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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监督规程范文1
关键词:山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中图分类号:TV5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032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分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初期质量监督、建设实施阶段的质量监督、工程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共4个阶段。
1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属地管理或市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履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一部分,在此阶段,质监站须严格审查项目法人提供的下列附件材料: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报告和总概算文件复印件;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项目现场机构文件及人员组成。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安全考核证书B证复印件,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证书C证复印件;现场监理机构文件及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复印件,现场主要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审查上述附件材料后,质监站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及施工合同要求,在质量监督书中明确填写工程主要建设内容、质量监督期限和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及质量监督员的联系方式等。
2 施工初期质量监督
在此阶段,质监站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方案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制定可操作性、适合受监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计划》,并印发给各参建单位。
工程开工前,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文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应核查受监工程的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营业范围等;对各参建单位的制度体系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做施工前准备工作,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项目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含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进行确认;工程项目分部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单元工程划分,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结果报质监站备案。在工程开工前对申报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确认。
3 建设实施阶段的质量监督
此阶段,质监站的工作主要是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工作。
项目划分是此阶段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工程的质量管理与验收是紧紧围绕项目划分来进行的,如果项目划分不合适,有可能直接影响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等级,因此,质监站应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协商研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规定的项目划分原则,合理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定,并报质监站确认后执行。
在施工阶段,实体工程质量是以施工单位为主、各参建单位配合而形成的,因此监督检查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尤为重要。其中重中之重是对施工单位整个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是否正常;质检人员是否熟悉各项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检查的“三检制”( 班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检记录)是否能认真执行;单元验收程序有无漏检现象;检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各项检测记录是否及时,各级签字手续是否完备;工序质量、单元工程质量是否及时进行了自评,评定标准是否采用水利部编制的《施工质量评定表》;检查各种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是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信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检查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监理单位是项目法人在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很大一部分工作交由监理单位来管理,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正常,工程质量是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控制,关系到整个施工质量的好坏。因此,质监站主要监督检查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是否熟悉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标准,对施工方的自检是否及时签证;是否及时填写监理日志,是否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了核实,是否及时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进行了复核,监理跟踪及平行检测记录是否真实、齐全,结论是否正确,签字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保存1份《工序、单元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和备查资料;是否及时组织了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信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等。
4 工程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主要分为4个阶段(《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即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由于在平远县属地管理的受监工程均为小型水利工程,因此我县对受监工程验收阶段一般采取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3个阶段。
4.1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质监站对在分部工程验收前通过不定期巡查发现的问题,将及时对建设、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发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让其有关参建单位予以纠正。根据有关规定,质监站在分部工程验收工作中的主要内容有:
抽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对应表里的检查项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进行了签字确认;
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检验检测资料等,统计分析方法是否规范、准确;
检查在分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过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是否进行了处理,处理后的结果是否已经过复查验收合格;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是否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G表G-1规定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要求,在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后,由项目法人将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质监站核备;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会议。
4.2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质监站在单位工程验收工作中的主要内容有:
检查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检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检验检测资料等,统计分析方法是否规范、准确;
检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过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是否进行了处理,是否已有明确结论,是否验收合格,是否已经按规定进行了缺陷备案;
由参建单位组成的外观质量评定组,给建筑物外观质量打分,计算得分率。质监站派员参与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外观质量评定组的结论予以核定;
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G表G-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0.11条款的规定,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监站核定;4.0.12条款的规定,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工作,向工程验收工作组提出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4.3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自查的主要工作内容;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的主要内容有:
检查工程消缺处理是否进行完毕,处理效果如何;
安全监理监督规程范文2
一、工程名称:CCCCCC础石方爆破工程
二、工程地点:CCC县板CCC路与莲CCC山路交汇CC西北角
三、爆破施工单位:XXXXXXX
四、监理范围:石方控制爆破安全监理工作
五、监理内容:按照经公安部门认定及专家评审确认的控制爆破等级进行爆破安全监理。
六、监理期限:自爆破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爆破工程结束。
七、合同价款与付款结算方式:
1、监理费用:根据《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GYD102-20xx,合同签订时,暂按合同额的6.0%收取工程爆破安全监理费。如果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爆破安全监理费。
2、付款方式:委托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额对应的安全监理费用。
八、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
1、负责处理外部协调工作。
2、支持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对监理单位所作出的指令、批复、通知等有关文件及时签认。
3、督促施工单位向现场监理人员提供与本工程相关的各类资料。
4、负责现场监理人员的办公生活、交通差旅及出发补助等费用。
5、及时支付监理费,由于委托方延迟付款时间而导致监理合同中止,责任完全委托方承担。
九、监理单位权利与义务:
1、负责本工程爆破施工的安全监理。
2、指派一名爆破监理技术人员常驻现场,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程、设计、评审、审批的内容及监理规范的条款实施监理工作。
3、监督爆破施工单位按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的爆破作业不符合相关规定,可立即要求其改正、整改或停工,并报告委托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
4、查验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审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监督民用爆破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5、根据施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提出并解决施工中相关的问题且做好各种资料的签证工作。
6、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监理工作的内部资料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
十、其它
1、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变更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方、监理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章):监理单位(章):
安全监理监督规程范文3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has a clear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s in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and it controls the total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implementing safety operation procedures. Clea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both bears the responsibility of national policies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responsible for national economic interest as well as the attitude to requiring quality, and carry out its responsibilities to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truly. Various links and construction process should be managed and coordinated, so that national interests are not lost, while promoting further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关键词: 建设监理;安全文明施工;关系
Key word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safe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relationship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9-0047-02
0引言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障,随着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引入,有关监理应对施工安全管理中承担一定责任的呼声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文章对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作用以及具体怎样做进行简单的探讨。
1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监理事业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和实践,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对工程监理,国家已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工作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一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其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用建设工程目标控制来说,建设监理的工作主要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指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基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工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内容,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原则规定,其中,“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其中,违法行为: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转向施工方案进行审查;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指明:“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化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等。
综上所述,任何建设工程都有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这三大目标构成了建设工程的目标系统,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施工现场做协调工作。
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
安全监理监督规程范文4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施工
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提升,在工程质量不断改善的同时也发现了诸多新的问题。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则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使得意外事件不断出现。结合实际情况看,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安全监理措施,才能积极改善工程质量,保证施工操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且为施工单位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为保持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
一、建筑施工安全问题的严峻现状及原因分析
建筑施工安全问题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当中,由于工人或监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够,忽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加上本身具有的危险性而发生的危害性安全事故问题。近些年,随着我国建筑业的施工特殊性,高处和露天作业、立体交叉作业多,而且施工人员大多是临时工人,决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个危险大、突发性强、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过程。
目前来看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①我国的建筑市场相对比较混乱,施工人员和监理企业的整体素质不高,存在大量的违背安全生产的建筑施工行为和思想,尽管监理行业已得到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目前建设工程监理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法规的覆盖面还存在死角,部分条文还需细化。工程监理是个新兴行业,而且国家推行强制性监理,目前监理公司数量较多,但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具有安全责任意识强的监理人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
②安全防护措施费在施工安全投入方面明显偏少。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施工进度和工期,把有限的资金优先用于生产上,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后、工人劳动条件得不到有效的改善。造成了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们的生活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③加之安全应对措施的不完善,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没有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加以支持和调节,使得建筑施工的安全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面还会存在,在某些方面会非常严重。
二、加强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重要意义
①有助于防止或减少建筑安全事故。由于我国建设工程规模不断加大,施工阶段安全事故数和伤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个别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仍然十分严峻; 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施安全监理是增强施工安全管理力量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措施。
②有助于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建设工程都有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四大目标,这四大目标构成了建设工程的目标体系。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有利于投资效益的正常回收,实现建设工程的目标控制和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③有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理工程师可以向各参建主体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也有利于规范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④有助于提高建筑业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受建设单位委托、国家法律规定的在工程项目施工中的监督方之一,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是最直接的。
三、完善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理措施
1. 健全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基础的一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企业的延伸和细化。因此,在大方向上面,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必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科学性、可行性和现实性。也就是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既要有科学依据,又要有可操作性,还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满足劳动者的安全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教育的时间、应受教育的人员、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如新工人、外施队人员等进场前必须接受三级( 公司、项目、班组) 安全教育。对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还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操作规程的训练和再教育。对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和变换工种的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监理工作人员应该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是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也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2. 提高监理人员素质。首先,工程监理单位内部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 其次,工程监理单位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监理知识; 监理人员应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方针政策等;最后,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能有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科学的工作作风; 具备专业理论知识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具有独立处理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能力;
3. 建设施工安全监理文化。监理在建筑施工中也应根据安全文化的要求,制定并逐步形成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框架。安全监理文化的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使企业职工建立起安全自护、互爱、互救、应急的安全文化体系,以企业为家,以企业安全为荣的企业安全精神和风貌,要在工人的心灵深处树立起安全、高效的个人和群体的安全行为规范和安全与健康的奋斗目标。
4. 进一步加强完善现场施工的安全监理的管理。
4. 1 施工现场一般安全规定、安全技术管理、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 包括特殊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等) 。电梯井操作平台安全管理、马道搭设安全管理、大模板拆装存放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网支搭拆除安全管理、井字架龙门架安全管理、孔洞临边防护安全管理,拆除工程安全管理,防护棚支搭安全管理等。监理人员应该做好施工安全事故的保险措施,主要包括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绝缘用品、防职业病用品等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维护等的管理要求。
4.2 制定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是指目前建筑施工普遍使用的垂直运输和加工机具,由于机械设备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当可能造成机毁人亡,所以它是目前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规定,大型设备应到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还应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养制度,保证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4.3 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使用广泛、危险性比较大,因此它牵涉到每个劳动者的安全,也是施工现场一项重点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外电的防护、地下电缆的保护、设备的接地与接零保护、配电箱的设置及安全管理规定( 总箱、分箱、开关箱) ,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用电档案的管理等。
四、结语
总之,本文仅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理进行了较为粗浅的探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和努力才能尽量做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完善施工监理的体制建设,不断提高施工安全的文化及意识,并重点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应立即向责任人当场指出,督促立即纠正,并作进行跟踪检查,保存检查记录。
参考文献
安全监理监督规程范文5
关键词:煤田地质勘探;煤矿补勘项目;项目监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D91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2-0191-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22.094
西安煤炭建设监理中心西王寨煤矿项目监理部于2013年4月26日进场,随即开展了监理工作。在工程施工中,监理人员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维护国家及甲、乙双方的利益。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地进行施工中技术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在勘探项目管理、设计变更及论证等方面,充分发挥了专业特长,提出了许多监理意见,真正体现了“服务、科学、独立、公正”的监理工作性质。
1 质量控制
1.1 事前控制
第一,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包括承包单位资质和承包单位委托的测井单位、煤岩心化验单位资质。
第二,熟悉和掌握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包括甲乙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内容和项目涉及到的国家和煤炭行业规范、规程、标准。
第三,熟悉业主审批的施工设计。
第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不合理的部分和不全面的部分提出修改意见,尤其审查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可行。
第五,审查项目安全保证体系组成和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主管人员是否具备国家安监协会颁发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六,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组成情况,要求所有技术人员上报学历(主要是专业)、职称和从业
经验。
第七,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为以后质量控制打好基础。
第八,召开工作协调会,确定监理例会的时间、地点、内容事宜。
1.2 事中控制
1.2.1 对钻探施工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一,钻孔开孔之前,施工单位采用精查勘探时的控制点坐标,用RTK南方“三鼎”T-20T测放本次井筒检查孔位置,业主测量人员和监理部对其位置进行确认。不经过监理、业主共同确认不允许钻机进场安装。
第二,钻机安装结束后,监理部对钻孔位置进行再次确认。为保证钻孔施工孔斜及其他质量达到要求,监理部严格进行钻机开孔验收工作,不但检查其施工准备(包括人员、材料)情况,尤其是检查钻机状况及安装是否垂直,保证开孔时天顶角为0。不经过监理人员验收不得进行开孔钻进工作。
第三,钻进过程中,监理人员不定时间对施工记录(包括大、小班记录)、岩心采取、摆放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的重点是岩心摆放次序、岩心采取率和钻孔测斜记录,发现问题时通知施工项目部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进行钻进工作。
第四,采取旁站的监理手段对测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球物理测井是目前地质勘探单位普遍采用的一种勘探手段,它的准确度很高,尤其是对煤层、钻孔孔斜、井温等反映很灵敏,目前综合成果几乎都由它的成果确定。业主和监理部对本项目所有钻孔的测井工作均进行了现场监督。为了检验钻探和测井工作质量,测井结束后,要求测井人员现场出具初步解释。
第五,钻探工作现场验收。参加人员有业主代表、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验收内容包括资料检查和现场煤岩心实际测量计算,并和测井结果进行相互验证。确认各项指标(包括煤岩心采取率、钻孔孔斜)达到技术合同和规范要求时,方允许施工方进行下部工作。
第六,对抽水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验收。首先,同施工人员依据测井资料和钻探成果对止水位置进行确认;和业主一起对止水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当管内外水位差达到“每小时不超过2cm”要求时,允许施工方进行下部洗井工作;洗井时,要求必须先用钢刷对孔壁进行往返刮刷,钻孔流出的水必须达到水清沙清,确保含水层彻底打开;在抽水过程中,检查抽水试验的连续性和稳定时间,要求水位稳定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要求施工方水文地质人员绘制Q(S)曲线,观察水位变化是否异常;抽查水位观测记录,当水位升降幅度和流量变化幅度达到规程要求时,才同意施工方停止观测;丈量钻孔深度,计算岩粉埋没主要含水层的厚度,超出1/5时,必须重新进行抽水试验工作。
检4钻孔C3T含水层抽水试验中,监理部认为其操作虽然符合规程要求,但其降深不大,所取得的涌水量等水文参数误差较大,故要求施工方继续加大泵深,取得了相对准确的水文资料。
第七,采取旁站的监理工作方法和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地质人员对钻孔封闭过程进行监督。首先,审查封孔设计是否符合本次勘探总体设计,是否合理可行;对封孔水泥质量进行检查;审查水泥出厂合格证及其他质量证明文件;对封孔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监督施工方按照设计要求制作试块。确保钻孔封闭过程连续进行。
要求施工方在钻机完成封孔工作后,按要求埋设孔口标志、对现场进行平整、环保恢复。监理人员在钻机撤离后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通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进行处理。
1.2.2 对井筒检查孔要求高的钻孔斜度,进行重点控制。要求施工方及时上报测斜数据,监理部及时对偏移量进行复算,发现孔斜超标,要求施工方立即进行处理。
1.2.3 对现场巡视时发现的问题,现场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1.3 事后控制
对前期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指导下部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果。
2 进度控制
2.1 进度的事前控制
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进度计划,要求施工方细化进度安排,以周为单位编制节点计划。
2.2 进度的事中控制
第一,场检查各施工钻机进度和孔深,发现进度迟缓时向施工方项目部提出加快进度的要求。
第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召开监理例会,检查进度执行情况,分析影响进度的因素,要求施工单位将进度赶上来。
第三,为保证工程进度,通过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月报督催业主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施工方支付预付款。
第四,要求业主配合施工方做好和当地政府、村民的协调工作,为施工方开展钻探生产创造条件。
3 安全控制
3.1 事前控制
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项目部要有安全主管人,各施工钻机要有安全员。
严格进行钻孔开工之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有不安全隐患时不允许开钻施工。
3.2 事中控制
加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违法钻探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立即进行处理。和业主安全监察部、煤矿部与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一起进行安全质量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立即或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
夏季防雷电、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为重点,有针对性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夏季,多次检查钻机避雷针的情况,严格要求打雷闪电时停工撤人,防止雷电伤人;冬季,多次对工人住的帐篷进行检查,防止煤气中毒。
4 结语
经过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的努力,在业主的大力支持和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的配合下,西王寨项目监理部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等进行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目标、质量目标得以实现,施工中未发生不安全事故。监理部工作得到业主的好评。
参考文献
[1]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煤炭地质工程监理规程(试行)[S].
安全监理监督规程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活动、规范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管理经验;
(四)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的安全培训工作;
(六)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给予行政处罚;
(七)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工会、建筑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改正告知书,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施工现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决定是否恢复施工;
(六)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建造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现场记录,记入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进行公示。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评价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生产评价。
安全生产评价的范围、程序、标准、方法等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自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施工单位后,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联系方式;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分析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标等内容;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
(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凭证;
(六)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格证书;
(八)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九)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使用成套活动房的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安装检测验收记录;
(十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十二)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保证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和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
(十四)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十五)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十六)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业监理人员,根据工程特点,组织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或无安全针对性指导内容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实施。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兼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现场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审查核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工程监理人员,定期会同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过程中,应当对施工单位评价活动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监控方案。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对危险性较大的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在有关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施工现场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过程中,定期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报告和相关表格,详细说明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价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安全评价相关资料。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安全施工措施应当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使用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使用、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验收记录;
(二)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名单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操作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备案证明;
(七)安装单位告知的相关资料;
(八)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等设施作业环境平面布置图和基础图。
第三十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当天作业之前的安全检查和施工期间安全生产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安全员监督日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有关环境卫生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作业对人身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包括:伤亡控制指标、安全生产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等考核落实情况;
(五)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六)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工程项目安全总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七)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以及考核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八)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及工伤事故处理档案;
(九)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包括起重机械、施工机具、脚手架搭设、施工临时用电等检查验收;
(十)定期与日常检查记录,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验收结果、安全评价等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存在的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评价规定的标准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开工建设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未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
(三)工程被责令暂停施工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强制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设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无安全针对性指导内容的安全施工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整改报告签字实施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监理工程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业监理人员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进行审查核验即签署使用意见的;
(四)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复查的;
(五)未对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情况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本单位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开工前未按规定报请安全生产条件核验或经核验不合格仍擅自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
(四)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未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设置的;
(五)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六)需专家论证的工程未经论证、审查的;
(七)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
(八)未做施工安全生产记录、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未按规定上报安全检查报告和各类安全报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