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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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1

一、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现状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于成立,正式核定全额事业编制人员2人。法律援助办案义务主要由区司法局行政编制调节的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

目前,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尚没有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标准和案件质量评估办法。没有设立专门的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构。但是,区司法局成立了法规股,安排了法规专干,法规股将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纳入了指导、检查、监督范围,并且受理和处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投诉。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审查受理指派流程、检查案卷材料、回访办案单位、要求当事人填写质量监督卡、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来保证办案质量。依据益阳市司法局6月制定的《关于律师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若干意见》,我们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为人数多、事关群体利益、涉及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以及因历史、政策等因素形成的积案需要以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为保证此类案件的质量,我们制定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制度》,明确了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各项原则性要求,如向上级政法部门报告备案,事先调查了解案情,召集资深集体研讨,通过调解前置努力做好工作,如何协调配合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担《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错案赔偿责任。律师协会对于如何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没有明确的奖惩规定。由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属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办案补贴、奖惩金额对他们没有深层次的触动,绩效评估和综合工作考核对他没有实质影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年度考核主要指数量的完成,对质量的好坏没有要求,因此历年来采取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评优奖励挂钩等措施,收效都不明显。因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日益增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如杯水车薪,我区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中没有安排质量评估专家补贴或监督员补贴等专项经费。

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监管措施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对口部门的考核只重“量”的增加,忽视“质”的提升;二是办理援助案件主要依托中介机构人员,管理职能对非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根本的约束力;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甚至无法保证办案成本,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四是没有建立完整、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没有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评估办法。

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少统一的评估操作体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指导性意见。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省、市案件质量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具体的评查办法。

二、没有专门的质量监督评估机构或者专业评估员。起湖南省政法系统推出的执法档案考评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没有针对性,市、区进行执法质量检查没有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考评范围。从开始,我区司法局成立的法规股将法律援助案件并入司法系统案件质量考评,但市司法局法规管理没有作相应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负有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履行案件质量把关职能时,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

三、缺乏对质量监评结果的有效控制。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考评对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实质影响。奖惩机制直接关系法官、检察官的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而中介机构人员以追求经济价值为从业主要目的,从本来就不多的办案补贴中扣发部分作为奖惩对他们没有吸引力。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仅仅作为一项业务工作来进行管理。要实行有效的控制,必须理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与事务所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关系,必须与法律服务有关的管理机制有效地结合起来,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强化控制力度和效果。

三、对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几点建议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系统的建立要保证整个体系的设计、指标取舍具有科学性,要保证评估系统所用数据的科学性,要保证评估工作逐步开展、稳步发展,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评估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评估工作。同时整合各级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资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的目标任务和评估标准,制定上下统一、科学具体的可行性方案。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

制定《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可以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流程公正、办案效率、办案效果三个二级指标。流程公正由受理申请率、复审批准率、不予受审复议率、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率、违法收费率、拒绝指派率等内容构成;办案效率指标由法定期限内受理率、特殊情况先予受理率、年人均结案数等内容构成;办案效果指标由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诉率、受援人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等内容构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实际增加或者减少三级指标内容,也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别,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非诉讼援助案件四个二级指标。刑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率、申请率、申请受理率、会见次数、受援人拒绝辩护率、新证据调查、法院采用新证据、辩护意见采纳、受援人满意度、受援人上诉率、抗诉率、未成年人案件主动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教育效果、法律文书质量等内容构成。民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与援助中心复审程序公正、审请受理指派程序公正、特殊情况先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复议率、复议维持率、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程度、调查证据采信率、意见采纳、案件胜诉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案件(履行)执行到位率、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请再审率、受援人满意度、案件卷宗质量(包括法律文书质量)、接受异地协作等内容构成。

行政诉讼由案情研究、决定受理率、受行政干预因素拒绝受理率、拒绝受理复议率、复议维持率、附带行政赔偿调解率、维持行政行为率、判决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率、受援人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获得国家赔偿率等内容构成。非诉讼案件由咨询接待台帐、接待笔录、一次性告知书、首问负责制、代书审查、诉前调解、人民调解、非诉案件卷宗统一标准、受援人满意度、调解案件履行率、重新率等内容构成。咨询和代书均应纳入评估范畴,提供咨询意见、代书诉状设定诉讼请求等非诉业务决定受援人对合法权益的取舍。咨询和代书的评估质量应当通过咨询台帐、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律师值班制度、接待笔录、非诉案件档案评比、非诉风险告知制度等内容来评估服务质量。

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开发。应评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指标设计方法,除对办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外,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数的转换和组合,实现对案件办理各环节、各类别的评估,以及对援助工作者个人办案质量的评估。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统计制度.统一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二)、省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全省、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目标考核标准》。

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既承担管理职能又承担服务职能,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应该独立于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行政其他管理系统进行整合,依托省市两级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单位现有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扩大监管职能,如法规处、法规科等机构,完全可以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统一管理、考核、评估。

有效控制办案质量,整合司法行政和法律行业协会的资源进行管理。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各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明确为年度考核内容,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决定执业人员年度考核、人员异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将案件质量纳入司法行政、法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奖励处罚范围;建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执业终身档案,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纳入档案管理内容。

(三)、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成立案件质量自评专门小组,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三类人员组成,负责对所有案件全程跟踪,全程监测。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2

2.法律援助民生工作特色突出。普遍建立了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人员做到岗位职责具体、分工明确,自觉履行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充分调动各律师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积极性。充分发挥信息化的牵引作用,实现法律援助系统内部网上申请、指派、办理、结案、监督、评估和办案补贴申领全流程管理,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3.民生工程经费使用管理规范科学。2021年区财政投入了43.3万元已到账。区法援中心采取用事业经费先行垫付的方式在支撑运转,把办案补贴与办案质量挂钩,根据办案质量支付案件补贴。对承办人员认真负责、办案效果好的,及时按标准支付补贴;对敷衍马虎、办案效果差,案卷内材料不齐或制作不符合要求、归档不及时的,限期整改到位,待补齐相关材料后再发放办案补贴,必要时可降低补贴标准。对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将向市律师协会反映,建议暂缓考核。中心严格按照要求,对待每个领取补贴的案件,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审批制度,领取案件补贴的办案人员,在经过中心从卷宗到网上登记审查合格并归档后,由中心主任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发放补贴经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发放办案补贴经费。

4.案件办理情况:办案数量、刑事案件完成情况。截止至2020年6月17日止,

5.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及取得的成效。中心不断加强和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在纸质登记审批和内网登记审批制度,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从登记到结案整个办案过程以及各类工作报表在内网的登记、发送、审查、审批工作,通过这项工作使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能及时了解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各个阶段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绩以及现阶段还存在的困难,借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力,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甚至能自愿的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的行列中来。全面落实法援案件指派审查审批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等,做到从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审批、指派到案件的办理、归档、发放补贴等各个环节都按规办理。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进行案件全过程监控。事前监督要求对案件实施“四统一”,同时在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同时要告知受援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事中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办案过程的跟踪检查上,即对办案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对其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和承办结果进行同步跟踪,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旁听。事后监督主要是审查案卷,看办案人员的办案是否认真,卷宗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回访受援人,向有关单位征询意见。大大的提高了案件质量,使受援人群得到了优良的法律服务。

其他具有特色的工作以及推进措施

在近期疫情防控、城市拆迁、事务中,法援中心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战斗在第一线,派员参加24个小时疫情值守的同时,保障正常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任务的开展,及时处理因受疫情影响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加大调处、引导、安抚力度,有效避免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加强培训力度,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针对律师所和基层司法所人员对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不熟的情况,区局和中心对办案人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中心指定了中心专职人员分包负责各律师所和司法所的和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使用和协助工作,使每个案件登记到结案,均符合流程的要求。中心还切实加强中心律师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综合素质;中心执业律师整体综合素质的提高是中心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

下半年工作计划

1、根据区的实际情况,就新形势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职能作用进行细致规划;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进一步支持,提高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地位的认识。

2、以巩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成果为基础,推动在更广泛的领域服务困难群众

3、继续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扩大补充事项范围,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法律援助覆盖范围。

4、总结各地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经验。学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巩固和扩大好的经验成果,努力提高我区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水平。

5、注重从源头上做好维护困难群众权益的工作。加强舆情分析工作,提高舆情分析工作的时效性和成果质量,发挥中心律师、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矛盾化解的实际作用。健全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集体研究讨论制度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理等重大紧急事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介入案件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工作的有效衔接,运用法律援助依法参与处理化解涉法涉诉问题。

6、借助司法行政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坚持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融入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注重在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宣传法律援助,以司法行政系统资源推进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创新,发挥职能优势,形成系统合力,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

7、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力度。继续推动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当地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增长保持动态增长。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优势,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资金。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3

一、推动大调解工作,提升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

我局开展的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了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有效的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与此同时,我局也不断创新大调解工作模式,率先开展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试点工作以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1、切实有效的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我区开展大调解工作以来,区街两级调处中心共接待矛盾纠纷3499起,受理各类矛盾纠纷共3288起,直接调处1291起,分流到相关部门和调委会共1997起,劝阻群体性上访512起12031人次,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560次,没有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而导致民转刑案件和重大。各级人民调委会共受理纠纷总数4509起,调处4500起,调处成功4320起,调处率99%,成功率96%,劝阻群体性纠纷434起12578人次,防止民转刑案件13起。大量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资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被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了各类矛盾纠纷的升级、激化。成功化解了一批情况复杂、牵扯利益关系众多、社会影响重大的纠纷,如龙潭街道正龙金箔厂群体性劳资关系纠纷、靖安大唐电厂桩基工程保护性施工、迈皋桥街道梁桂英涉法涉诉类纠纷、XX街道老上访户郭平待遇问题、八卦洲造船厂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等,充分发挥了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获得了领导的肯定和百姓的信任。

2、适时开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我区劳动密集、外向型企业比较多,受金融危机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双重影响,随之而来的是劳动争议数量多、类型复杂、调解难度大的难题。针对这一情况,我局于今年4月份,在全市率先于区街两级成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截止目前,区街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走访排查区域企业和社区215家,组织矛盾纠纷排查168次,及时排查出矛盾纠纷96件,直接调处78件,调解成功73件,调处成功率94%,防止24次985人次,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劳动纠纷,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解决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保障作用,发挥出司法行政“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职能优势。

3、率先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试点工作。面对日趋增多的交通事故带来的矛盾纠纷,我局和交管局七大队在市司法局和市交管局的指导下,经过反复磋商,于5月中旬,在全市率先建立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调联动、相互衔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交警七大队派驻成立XX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2名,辅助工作人员2名。在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公开调解。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当事人履行。同时,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在调解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运行以来,取得了很好的实效。截止10月份,共受理纠纷169件,已调解成功147件,签订调解协议数147件,在调纠纷14件,进入诉讼程序8起,涉及金额总数达到165万元,其中死亡事故4件,赔偿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纠纷24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以“应援尽援”为己任,提升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我局继续加强经济适用房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用统一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大对经济适用房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的建设和规范力度。

1、加强经济适用房社区法律援助工作

打造五福家园社区、青田雅居社区、尧林新居社区、摄山新城社区、白水纤城社区、江畔人家社区、燕华花园社区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示范点,工作站的办公设备和人员基本配备到位,达到“四个一”标准,加强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数量明显提高,困难群众得到了更多实惠。目前,我局在经济适用房社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7件,其中低保户5件,老年人5件,妇女4件。法律援助咨询接待数量明显提高,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能力和愿望不断增强。10月15日至11月15日,我局在全区开展“保稳定促和谐法律援助进万户”主题宣传月系列活动。

2、推进规范化建设及工作站点建设工作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4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援助;问题;路径

一、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概述

国务院在2003年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沿用至今,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法律援助行为,其中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紧张的背景下,国家同样鼓励诸如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等社会组织的诞生,来分担法律援助案件,减轻法律援助压力。那么,法律援助受到如此关注,究竟它该如何界定?当代大学生主要以何种方式参与法律援助?下面展开论述。

(一)法律援助相关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惠及困难群众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法律始终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对于处在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如老年人、妇女、农民等,则更加需要法律的保护。基于对社会弱者的权利保障,法律援助机构应运而生。作为社会弱者扶助体系的重要部分,这些机构为受援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诉讼等,这极大地促进了社会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与社会司法公正。

(二)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形式

由于大学生处在法律知识吸收和法律思维形成阶段,尚缺乏独立案件的资格以及从全局把握案件的经验,他们进行的法律援助服务大多只停留在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法律宣传等相对简单的形式上。

1.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指法律援助人员就已提出的有关法律询问作出解释和说明,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解决建议或意见的一种法律援助形式。一般来说,大学生到法律援助机构参加法律服务,最容易适应这种形式。大学生需要做的往往是耐心有礼地向受援人员解释法律知识,说明法律流程,协助主案律师登记笔录等。涉及到需要提供专业具体的法律意见时,大学生一般需请教专业人士,不可擅自给出答复,一切均要以受援当事人的利益为重。

2.代拟法律文书

许多受援人员由于涉身各类纠纷再加上自身法律文化知识缺乏,不得已需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受过一定法律教育的大学生,正好可以帮助受援人员拟定各式法律文书,方便受援人员参加诉讼。同时,这也给大学生提供了一个锻炼文书写作和梳理案件能力的机会。类似地,大学生常常协助受援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醒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等。

3.法律宣传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关注度和影响力,法律援助机构通常会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比如,开展法律援助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活动、发放宣传单和联系卡、悬挂宣传标语等。大学生参与其中,增加实践经历。

二、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

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主要是借助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这一平台实现的。1992年,我国最早的法律援助机构

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成立,至今已有上百所高校陆续加强与社会资源的合作,纷纷成立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尽管形势乐观,但在大学生参与时仍存在众多不可小觑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保障

国家虽然鼓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以外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但对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而言,其身份界定是相对模糊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这使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陷入一个尴尬的局面

仅仅归属到“其他社会组织”,却缺乏进一步的制度管理和规范。因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运作模式仍旧比较局限,独立自主性不强。

(二)人才缺失以及流失问题突出

法律援助需要高素质、专业性强的法律人士。集聚众多高素质法律人的高校足以为法律援助输送专业化人才。然而,时间精力相对充沛的大一、大二学生,往往因为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不够全面、法律体系较为单一而在法律援助上略显吃力,仅仅只能依靠边学边用的方法解决问题。而基本掌握法学主干知识并且对法律援助流程比较熟悉的大三、大四学生,由于已经开始准备国家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或者参加就业实习,不得不中途退出法律援助服务,导致法律援助人才流失。

(三)缺乏教师的专业指导

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目的除了援助弱势群体,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学应用能力。通过调研,不难发现有些机构并非真正拥有足够的师资对学生进行指导,有的甚至完全交由学生管理。专业指导的缺位,使学生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碰到问题时,无法及时寻求教师帮助,不利于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会使学生错失很多进步的机会。

(四)机构组织经费不足

经费不足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一大障碍。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差旅、文印、交通、通讯、调查取证及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费用和必要的援助人员补助等。缺乏充足的经费支持,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活动便很难开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大学生的压力。除了国内少数几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有幸获得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外,其余大部分都只能依靠政府和学校的少量拨款来维持工作。为了高校法律援助能够持续进行,解决相应的经费问题十分紧要。

三、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路径探析

针对高校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构建“大学生法律援助基地”的设想,力求使高校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目的得到更好地实现,将应用型人才培养落到实处。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一)“大学生法律援助基地”基本概况

大学生法律援助基地是高校与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建立的协同育人平台。旨在综合学校与社会两大资源,发挥高校与法律援助机构各自的优势,协同创新,以本科教学为依托,以基地为平台,纵向联通职业导向教育、实验教学和案例教学,贯彻“一纵三横”的理念,提高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深度与广度。

(二)“大学生法律援助基地”运作形式

高校以实践教学的方式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同合作,挂牌成立实践基地,在学校设立工作点,作为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学习和实践平台。基地秉承“以基地为平台,以课程为依托”的原则,聘请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在实践前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培训,在实践中针对个案为学生进行同步指导,在实践后开展案例研讨会,全程指导,促进法学实践与法学课堂的紧密结合。

1.“走出去”实践

相比其他高校只是单纯地建立实践实习基地,或者只是简单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不同,大学生法律援助基地是高校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联通。法律援助机构为基地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建立学生值班制度,学生通过“走出”课堂,融入基地参与法律援助,辅助法律援助律师。学生在基地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具体的服务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接待到访者,开展法律咨询,做相应的记录整理

(2)代拟法律文书,协助办案律师整理案件

(3)维持现场秩序,耐心安抚情绪焦躁的当事人

(41跟随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外出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2.“引进来”教学

为了使参与法律援助的学生获得实质意义上的锻炼,基地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采用“引进来”教学模式。一是在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之前,由法学院具备法律援助资格和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适当的培训,学生掌握了基本法律援助知识以后,对待这项工作则更有信心、更具热情;二是邀请法律援助机构富有经验的律师、工作人员走进课堂,给全体同学进行实务讲解、经验分析及对值班同学的表现给予综合性点评,让学生在亲身体验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时,接受来自经验人士的专业指导,使职业导向教学、案例教学、实验教学紧密结合。

3.统一规范管理

大学生法律援助基地对参与的学生进行统一管理,为学生购买保险,实行信息登记和考勤管理,完善值班制度,保障高校法律援助基地的持续稳定运行,解决学生只能利用假期或周末零散时间参与法律援助的缺乏统一指导、案件跟进不连贯的问题。

在该构想中,学生以“法律辅助人”的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在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通过一系列诸如记录谈话内容、代拟法律文书等工作,学习专业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实际办案经验,逐步提高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培养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5

(一)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1、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按要求修改了相关制度。根据司法部的《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修改了《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继续完善了县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公开工作规定》等。

2、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3月,在我县召开的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签订了专项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进一步细化了今年工作的各项内容和项目。同时,严格制订了全年的法制工作规划和执法质量考评实施方案,并下发到17个乡镇、2个律师事务所、2个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援中心和司法鉴定所。全年我局各职能股室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纪律,确保合法的执法行为和主体。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手续齐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并认真落实了省委政法委“六个严禁”的规定。

3、严格审核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年度考核、注册的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初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各所考核、注册的相关材料,确保各所执业资格的合法性。

4、及时报道数据,综合信息情况统计。年来,我局法制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综合各类信息材料,其中,向社会公示了7个法律服务机构和4个职能项目,解答各类法律服务咨询60余个,关于本职工作方面的月小结、季总结、半年总结及时进行了汇总,并及时报送了市局法规科。

(二)全面进行检查,确保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

月初,我局开展了对全县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的规范化管理、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本次检查以各所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案卷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等为内容,结合各所签订的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完成情况,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通过检查,各所在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等方面都符合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财务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没有明确的收入、支出明细,且依法纳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案卷、档案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无从业人员专用档案柜;案卷材料不规范,不能及时装订、归档;

3、中心工作方面:没有抓好信息综合和法律调研工作,未能及时向市局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4、人员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全所人员管理欠规范等。

各所执业人员存在的问题:

1、法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好各自职责,未能将各项制度全面地执行。

2、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负责人不重视,如收案登记不规范,案卷整理工作相当不重视。

3、未能督促各所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材料。

4、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不服从法律服务机构管理,不愿意配合局中心工作。

5、个别法律服务人员未完成规定数量的法援案件,并在处理法援案件中不能立足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这个根本出发点。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积极督促各所及相关人员做好了整改工作,并要求各所及时上报总结和个人的整改总结材料,县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组织工作人员严格地、不定期的对各所进行检查,发现未及时进行整改到位的,或发现故意不接受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个人,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注册的重要依据,视情况将对各所和其个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三)抓服务、促发展,完善管理机制

1、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规范发展。通过年初的执法检查,发现了相关问题,我局及时召开动员大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县律师队伍中开展为期半年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全体律师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准、增强了执业纪律、提高了整体素质。积极引导律师主动介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当好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积极为重大工程项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引导律师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鼓励律师与涉法涉诉,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年,我县两家律师所共担任政府、企业法律顾问10家,各类诉讼案件82件,其中民事案件56件,刑事案件24件,行政诉讼案件2件,非诉讼案件25件,提供法律援助6件。法律文书25余份,解答法律咨询200多人次。参加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100余次。

2、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发展。全力加大公证质量评查力度。积极引导公证处围绕县委、政府城镇改造、政府采购、重点工程建设等中心工作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半年来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79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00多人次。

3、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拓展延伸。围绕我县法律援助案件集中在农民工工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方面案件的实际,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证明操作规程,建立与相关部门工作协作机制,方便了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办案质量。同时,完善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制度,确保办案经费足额按时发放,做到“一案一补”,有效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半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9件,其中刑事案件48件,民事案件81件,接待来访、来电2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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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调查,实习学生对学校管理义务期待较高。学校在处理事故时,存在法律不健全导致不公平、举证困难、缺少实习协议责任主体不明等困境。为促进实习伤害事故的妥善解决,学校应尽力履行加强实习全程安全意识教育、调解纠纷、诉讼援助等管理义务。

关键词 :高职院校;实习;伤害事故;管理义务

作者简介:李保民,男,济宁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747(2015)20-0047-03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必然要求,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方面。为了避免或减少实习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超前重视,但不管如何谨慎防范,实习生伤害事故在实习过程中却愈发频繁。因此,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和事故处理日渐成为高职院校教育管理工作关注的重点。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以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如何在学校及实习单位能够接受的前提下,确定各方主体的责任比例,依法赔偿实习单位或受伤害的实习生,是当前实习各方面临的难题。实习生在事故处理中是弱势个体,大都不具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合理确定高职院校的管理义务并勤勉履行该义务,就成为处理事故的核心。

一、实习生对实习伤害及学校管理义务的认识

为了全面摸查实习学生对伤害事故和对学校义务的认识,笔者专门针对济宁职业技术学院2011级120名学生展开专项调查。在调查中,专门针对实习生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实习企业拖欠、克扣学生实习报酬;加班但无加班费;实习内容与所学专业不符等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调查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实习伤害事故比例

与部分调查高达31%的伤害比例相比,学校的比例相对较低,只有8%。导致伤害的类型也具有多样性,其中,仪器设备导致的伤害占多数,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2起,在工作岗位被人打伤1起。

(二)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

在发生伤害事故后,超过60%的学生会选择向学校汇报,寻求帮助;直接向实习单位索赔的比例近30%;对一些小的伤害,学生一般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进入到诉讼程序的只有1起。数据显示,学生还是比较信赖、依赖学校。也说明了学生维权能力不足,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倾向于选择有事找单位和学校的传统做法。

(三)关于大学生实习制度、法律法规或实习相关注意事项的了解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超过60%的学生在实习前对实习相关法规和制度有所了解,但仍有1/3的学生表示不了解。从学生了解相关法规制度的途径看,学校宣传、网络、同学交流列前三位。调查表明,学校在学生实习前,对学生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很有必要。

(四)关于实习协议的签订

在实习前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比例较低,不足1/3。一般学校联系实习单位时,会统一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自己通过各种途径找到实习单位的,绝大多数都没有实习协议。主要是自己没有提出要签协议,单位也没有要求。这说明当前大学生实习制度化、法治化建设远远不足。对实习协议的内容,超过一半的学生表示不了解,在签协议时没有仔细阅读实习协议,只关注到实习报酬等事项;对实习协议中约定的伤害事故处理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如“出现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表示不清楚的占到60%以上,学生对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认识模糊。

(五)学生对所属学校职责义务的认识

有70%的学生认为,学校有义务提供实习单位、岗位信息;有40%的学生认为,学校应进行实习前培训,宣传学习相关法规制度;有80%以上的学生认为,学校应该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但又普遍认为指导教师发挥的作用不大,在实习单位见不到指导教师的身影,只是偶尔电话或其他方式指导一下。实习学生受到伤害时,实习单位拒绝赔偿或只部分赔偿的情况下,学生普遍认为,学校应该负有一定责任。选择学校应该进行赔偿有92名学生,占总人数的77%。即使不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学生,也认为学校应积极介入解决争议,学校有义务保护校外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二、高职院校在实习生事故处理中的困境

(一)法律不健全导致不公平

目前,国家层面尚无学生实习方面的专门法规,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学生实习伤害事故一般按照侵权来处理,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无法适用于实习学生。

立法的缺失导致实习学生基本权益得不到维护,有违公平的价值取向。在大多数情况下,顶岗实习学生进入单位后,与普通劳动者并无差异。以笔者任教的学前教育专业为例,学生进入幼教机构,大部分独自承担教学任务,承担的教学管理任务和全职教师基本一致,幼教机构事实上是把他们当做全职教师使用,而不是作为实习生对待。即使他们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应属于临时雇佣关系。据了解,很多实习单位招收实习学生的目的并不是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尽一份社会责任,而是为了获取廉价劳动力或储备人才。实习学生不能享有劳动者的待遇,以招工形式同时进入单位、无工作经验、形同实习的农民工却可能享有劳动法的保护。实习学生作为特殊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相比是弱势群体,本应赋予高于劳动者的法律保护,立法的不足却使他们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相悖。实习生的身份不应成为他们权利的羁绊,而是应该赋予更高层次的保护。在无系统立法的现实境况下,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有所作为,在某个方面寻求突破,如推动将实习学生责任保险上升为强制保险或纳入工伤保护的范围,给予实习生特殊保护等。正如张新宝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指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原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原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就是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1]

(二)举证困难导致维权难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学生必须有证据证明实习单位、学校有过错,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作为初入社会的年轻人,绝大多数学生没有证据意识,特别是在身体受到伤害时,忙于去医院治疗,更无暇顾及证据问题。事后出现纠纷,需要举证时,由于时间及人为的原因,导致举证不能,不利于学生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使。学校由于远离事故现场,也很难保全证据,在帮助学生与实习单位交涉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探索学生伤害事故试行过错推定原则,或推行举证责任倒置等措施,以加强对实习生的保护。

(三)缺少实习协议责任主体不明

《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该规定并未实际施行,实习协议是否签订并没有法律强制。实践中,签订实习协议的比例较低、或事故处理条款不明确。学校为了维护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一般会按照实习单位的要求办理,不会把实习责任明确写明,人为的把责任条款模糊化;实习单位一方一般会提供格式合同,尽量规避自身责任;学生由于地位、经验的不足,合同意识不强。各方原因导致实习协议签订率低。即使签订了实习协议,对责任条款也往往刻意回避,以免引起双方的不愉快。其结果就是责任主体不明,出现事故时,实习单位和学校相互推诿,都想置身事外。单凭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任何一方,实习协议都难以达成。因此,政府部门应针对实习学生这一庞大、准劳动者群体,主持制定由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同遵守的实习学生劳动协议书,并将签订协议作为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加以规定。[3]

三、高职院校在实习生事故处理中的管理义务

(一)加强实习全程安全意识教育义务

调查显示,学生获得实习法律法规的首要途径仍是学校的培训与宣讲。高职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制定各种与实习相关的安全保障规范及其过程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障学生的实习安全。

实习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必须全面,具体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安全生产常识。在上岗实习前确保他们熟悉工作操作流程,重点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高职院校必须的责任;(2)事故经验总结。经过多年顶岗实习的实践,各高职院校多数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安全事故,也积累总结了有效处理和避免事故的经验。用这些常见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更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实习学生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事故发生;(3)事故处理法规。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指导受伤学生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学会用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理性处理事故。除了要及时救助受伤学生,防止事故伤害扩大外,尤其要提醒学生的是要树立证据意识。由于关键证据灭失、责任人当时承认事后反悔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维权的案例很多。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导学生采用录音、录像、保留物证等形式保全证据。即使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也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

安全教育要贯彻全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习指导教师应跟踪学生实习的全过程。对发现的可能危及实习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及其他情况,及时与实习单位商定合理预防措施,最大可能的减少学生实习事故,由于实习学生比较分散,很多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全程实地跟踪是不可能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远程做好学生安全工作提供了条件。可以通过微信微博和QQ群等形式,进行日常管理。与学生保持密切的联络,及时沟通,了解学生的情况,解答学生的疑难,并解决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可以让学生上传实习图片,从中发现他们实习环境和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建议。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形式,不定期安全预防常识和现实发生的案例,随时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安全教育全程化。

上述安全意识教育是否得到落实,是避免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判断学校责任的重要依据。依据法律和实习生伤害事故判例,学校尽到安全教育义务的,即使学生发生了事故高职院校也可部分免责。

(二)调解纠纷的义务

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伤害事故,大都会选择向学校汇报,寻求帮助。作为实习单位而言,直接与学生家长接触时,由于部分家长的不理性等原因,容易引发争执,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他们希望学校介入,居中调解。学校一般认为,自己的学生发生事故,学校有义务协调处理。而且学校与实习单位联系较多,彼此熟悉,具备调解的有利条件。调查显示,大多数实习事故,是在学校的主持下调解解决的。调解具有成本低廉、更能体现各方的意思自治、易于执行等特点,是三方都能接受的矛盾解决途径。

当前,学校调解纠纷的体制机制尚未建立,具体运作过程还存在困难。(1)缺少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所调查的十几所高职院校无一所建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调解纠纷的都是学生所在系部。系部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多数没有受过专门的调解技能训练,其专业背景各异,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普遍对处理类似事件感到为难。建议学校成立专门的管理顶岗实习的工作机构,设置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专任负责处理实习伤害事故,为高效解决事故提供条件;(2)学校往往是事故当事人。近60%的学认为,发生伤害事故,在实习企业不赔的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实习企业往往也认为,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要求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学校很难置身事外,不能以完全中立的第三人身份进行调解,这给调解成功带来很大的障碍。因此,学校自参与调解前,首先要清楚的就是,学校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就要勇于担当,明确表示会依法承担责任,这是顺利调解的前提。不能因为怕被主张责任,就不介入,逃避调解义务。

(三)诉讼援助义务

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学生遭遇身体伤害后,近一半的同学没有得到合理赔偿;近1/3的同学选择自认倒霉。在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纠纷时,近10%的学生选择法院诉讼。在校学生尤其是农村学生没有收入来源,自身无力聘请专业律师;没有诉讼经验,举证能力不足;都制约了学生胜诉率,诉讼也是无奈之举。在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时,学校进行必要的诉讼援助很有必要。建议高职院校成立法律事务部,引进培育专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专业人员,为处于弱势的受伤害学生提供诉讼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顶岗实习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佘卫明,喻洁.论实习生责任事故的承担[J].时代法学,201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