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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have a lot in common, how to clearly positioning two parts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 and the mutual relationship, is to the building project to optim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necessary way.
Keywords: project supervision; Building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监理
1.1定义
建筑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指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社会化、专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控制建筑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协调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维护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各方利益,所进行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1.2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
1)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1.4建筑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5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2.1定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2,2业务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应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
2.3相关法规和规章
目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4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3.1服务对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还包括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建设工程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3.2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范文2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工程建设监理规定”;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四)发展回顾
建设部于1988年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实行建设监理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88~1993年,是监理的试点阶段。1989年建设监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试点。随后,试点工作发展到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和20个工业交通部门;
2.1993~199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
3.1995年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颁布前,是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国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外资和中外合资工程等实行建设监理制。此间监理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费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显著。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以实施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地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加之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间,人们的思想认识要有一个过程,以及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建设监理的理论研究不到位,使对监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职责的理解有反复,导致目前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开展监理工作较少,建设监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阶段,而且多侧重于工程质量监理。
目前绝大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6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一)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二)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三)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同时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据项目规模、性质不同其实施的灵活性较大,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
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18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四)行业准入
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一种专业人士,必须通过考试发证注册登记才能执业。
根据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本质和要求,也将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
四、小结
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范文3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现状;工程项目;管理;关系
引言
公路的建设,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而,现阶段公路交通建设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在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许许多多的质量问题。要想控制好公路工程的质量,就必须做好管理工作。伴随着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公路工程监理能力的有限性暴露出来,已经不能使公路质量得到良好的控制。因此,现阶段应该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的管理,使公路工程的质量达到要求。
一、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况
要想对公路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有一个深刻的了解,就先应该搞懂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所谓的工程监理,就是工程项目的法人委托监理单位,对实际的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与管理。在进行监督与管理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文件以及工程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另外,在进行监督与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所谓的工程项目管理,就是相关的建筑单位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相关工程项目的相关问题上按照相关的合同以及法律条款给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制定一份可行性的研究报告,并且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还要制定出相应的项目策划方案。另外,在工程项目具体的施工阶段,要为建设单位做好招投标的工作以及相关的设计、采购与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还要做好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周期、工程造价、合同内容以及安全问题的控制工作。因此,工程项目的管理相对于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更加全面,服务范围更加广泛。
二、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文章的介绍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的工程监理工作有一定的工作范围,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经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局限,因此,现阶段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的质量。
第一,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的监理人员专业素质有限,不能很好的服务于公路工程的监理工作。由于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严重影响到公路工程的质量以及造价等问题,因此,公路工程对专业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严重影响到公路工程的建设质量。作为一个公路工程的监理人员,不见要拥有公路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监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监理方面的经验。然而,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中的监理人员大多缺乏专业的监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是十分了解,这就会导致问题的出现。此外,监理单位一般只重视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忽略了监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这就导致专业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工作能力得不到提高,从而影响监理工作的质量,进而使公路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第二,公路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上有一定的权限。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的业务范围,但是,在实际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却没有实际的权利。在实际的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一旦相关的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就会导致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受到影响,并且会增加工程项目的造价,导致工程项目在预定的施工周期内很难完成相应的工作。因此,现阶段我国的监理人员的权利得不到落实,并且工作范围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这就会导致监理工作得不到落实,进而不能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
三、公路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
公路工程的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有着共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应用一定的管理方式,对公路工程的质量进行管理工作。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许许多多的区别:第一,公路工程监理与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公路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要明显高于工程项目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公路工程监理是建筑工程中基本的制度,在进行相关的建设时都要有监理人员进行相应的监理工作。而工程项目管理仅仅是现阶段我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倡导的一种工程管理方式。因此,二者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有着极大的区别。第二,公路工程的监理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在资质上有一定的区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工作只能由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单位进行,并且建设单位要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现阶段,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相对于工程监理来说具有良好的优势。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受到工程建设单位的委托之后,要为工程建设单位制定相应的决策方案与相应的可行性的研究报告。并且进行相关工作时,一定要按照相关的合同进行。另外,项目管理单位还要为建设工程做好招标与投标工作、施工方案的设计工作、施工材料的采购工作以及施工过程中质量的管理和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另外,项目管理企业还要为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以及施工造价的控制工作。另一方面,在业务范围上,项目管理比工程监理有着较明显的优势。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不仅包括了工程项目施工之前的策划、相关手续的办理、施工方案的设计与优化,还包括了施工材料的选购、施工过程中质量的控制以及相应的验收工作。从业务范围可以看出,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可以更好的为建设单位所服务,并且服务的范围较广,有利于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与控制。
就公路工程的建设来说,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明显好于公路工程的监理。一方面,建设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都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相关的工作。另一方面,在业务范围上,项目管理单位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各种业务进行处理。而公路工程的监理只能够对公路工程的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以及造价等问题进行管理与控制。此外,在业务权限方面,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全部权利的使用,因此,工程项目的管理可以实现对工程从准备工作到竣工的全部工作的监督与控制。
结语
综上所述,近几年来,由于相关部门对于公路交通建设的重视,我国的公路事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伴随着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也更加突出,现阶段要做好公路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使我国公路建设的质量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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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发展趋势
Abstract: The supervision of engineering is a multi-disciplinary, skill-intensive intelligent organization consist of several major,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in city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supervis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focus o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China's supervision work.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development trend
中图分类号:TU71
一、我国监理行业发展现状
1.1工程监理的概念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 依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 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就是我们常说的工程监理。
1.2工程监理的发展
监理行业从1988年的试点建设、1993年的强制性推广至今已二十余年。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确实对我国的工程建设起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对监理行业进行了一些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但仍不能满足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的需要。我认为监理行业目忽而的这个局面的形成是与外部、内部环境的深刻变革密不可分的。
二、何如做好我国的监理工作
2.1目前我国的监理行业服务,绝大多数仅限于建筑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很少涉及建设工程全方位、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理服务。究其实质只是建筑业企业质检部门的社会化,我们不否认它的进步性,即项目法人可以自主选择监督检查人员,但我们也要看到这距离工程监理的行业要求还差很多。工程监理的覆盖范围应当是工程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及咨询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缩短工程建设周期、节约工程建设资金、提高管理决策水平、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国家为实现这一目标,已经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的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为从业人员就应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深化自身的知识层次,做到博学多才,管理有方。此外,行项目法人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理行业的管理、促进监理行业的发展,给监理企业提供一个优良的发展空间,以全面实现推行监理制度,进而为国家的工程项目建设贡献更好的服务。
2.2目前我国的施工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是很接近的,有些方面甚至超过了西方国家,国内的大型施工企业在国际上很有竞争力。但是我国的工程管理、工程监理水平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工程管理水平、管理方法、经济效益有待提高,这正是我们的薄弱环节。因此我们的监理企业要勇于向发达国家看齐,积极借鉴他国发展的经验,取长补短,加强自身管理,追赶国际先进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意识的和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监理企业得到长足发展。
三、监理行业发展建议
3.1 扩大建设监理业务范围目前,建设监理工作主要限于施工阶段管理,要想充分的发挥监理的职能,应使监理工作逐步涉及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施工等阶段,进行多方位、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在现阶段条件下,由于相关规定,很难实施全过程监理,但可以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按业主要求逐步涉及除施工过程外其他过程或方面的工作,加强建设监理的专业化发展,在扩大业务范围的同时细化建设监理的职能分工,逐步开展设计监理、招标监理以及更细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监理等。全面的业务范围有利于国内监理行业与国际接轨,明确监理的权利和职责,培养专业的监理队伍,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控制能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降低工作成本,促进监理行业良性发展。
3.2 监理企业多样化发展在全面扩大监理业务范围的条件下,为满足业主多方面需求和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监理企业应主动寻求与设计单位或其他企业合作,形成合伙制监理企业或通过合并结成股份制监理企业,拥有多方面监理能力,逐步开展全过程综合监理,全面提高国内监理行业水平。在国际合作项目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还应该开展监理企业与国外监理机构的合作,在合作过程中提高国内监理企业自身施工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习国外流行的项目总承包开发模式,提升中国监理业国际竞争力,为中国工程监理走向世界打下坚实基础。
3.3 逐步提升监理从业人员层次国内监理行业从业人员层次驳杂,基本都是非监理类专业毕业人员,知识结构层次远不能满足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尤其是监理企业开展国际合作项目时。改变现状需提供政策法规支持并大力发展监理行业,使监理行业真正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行业,才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入其中。此外,提高监理从业人员层次,打造专业化的监理队伍,也是监理行业得到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3.4 完善监督体制监理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规范监理市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体制,防止恶性竞争,给予监理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杜绝地方保护,落实公平、公正原则。
四、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技术服务水平提高
我们知道,工程建设项目是个特定的系统。这个系统当中又包含了多个子系统。系统中的每一个基本要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既在自己的子系统之内运动,又与其它子系统和总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因此,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每个子系统的管理者要树立整体观念,从思想上明确自己负责控制的对象是整个系统中的一部分;同时要求系统管理者要掌握系统变化的规律、熟悉主要子系统、了解每一个子系统。也就是说,勘察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材料、设备供货承包商等作为具体子系统控制,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尽职尽责地工作,用系统的观点分析、处理问题;项目法人作为系统控制者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统筹安排、协调控制:做到系统地、全面地、动态地了解并掌握工程项目在经济上、技术上、建设环境上的情况,不断研究和总结该工程项目各方面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内在规律。这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客观要求,是未来我国监理工作发展的趋势之一。
4.1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
目前, 我国监理企业的业务领域普遍较窄,国际市场的占有份额相对较小,而且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数量是少之又少。由于体制的原因, 我国在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上习惯于传统的设计、 施工分别招标、 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模式,使得工程项目管理市场发育还不够, 从而造成难以培育有竞争力的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导致的结果就是我国大多数监理企业都具有单一功能,诸如勘察设计、造价咨询、 招标、施工监理、 工程监理、设备监理等。但是具有工程咨询、 勘察设计、工程承包、 项目管理、 项目融资等综合能力的工程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却比较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选择为国际工程顾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也未尝不是一个明智之举。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是未来我国监理工作发展的又一趋势。
4.2监理人员素质显著提高
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是一项长期任务,所以制定长远发展规划是十分必要的。当务之急是全面、多渠道的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以缓解并彻底解决监理人才的年龄老化、知识老化的问题。具体可采用如下解决办法是:
4.2.1大力推行监理人员培训工作
开展不同层次的监理人员的培训和对国际工程监理等专题研讨,如某工程项目培训、监理公司总经理培训、监理公司总监培训等;
4.2.2选择相关学校设立工程监理专业
可选择相关学校设立工程监理专业,实现工程监理专业本科教育。同时,可以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大学设立工程监理硕士学位或是博士学位。主要培养少数具备一定工程实践经验的年轻人,课程内容可依据项目管理内容设立,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外工程管理学先进的教学方法,力争为我国培养一批高层次的监理人才;
4.2.3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活动
国内监理公司可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等活动,做到取长补短,知己知彼,搞清国际“轨道”,便于接“轨”。
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范文5
[关键词]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关联性
1.引言
自从我国开始采用国际招标,实行项目管理以来,许多大中型工程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中,项目管理则更大的发挥其巨大的效力。与此同时,我国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也就是对业主委托的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策划、管理、监督工作。虽然监理事业规模越来越大,制度越来越完善,作用越来越明显,也涌现了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监理企业,但与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尚有一定的差距差距。建设部在2002年2月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政策导向,同时,也将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工程咨询业中的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型问题推向了前台。
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含义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即对承建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法人实施监督。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3.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从我国工程管理相关制度以及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所包含的内容来看,二者在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资金管理等方面有着共同之处。例如,项目管理的项目成本管理包括制订资源计划、成本估计、成本预算及成本控制四步。工程监对理对投资控制的主要思路也是将实际支出与计划投资相比较,结合项目进展进行调控。但是这两者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不能够将其混淆。
3.1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在相关法律上的区别
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而工程项目管理则不同,它是国家倡导实施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方法,而不是法定管理的制度。主要的政策规章有《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
3.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在业务范围上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3.3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上的区别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或咨询企业实施,没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项目所实施的管理不属于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且业主或建设方委托,为其提供约定的管理服务,其本质属于建设项目管理范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4.工程监理向工程项目管理的转变
由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典型的服务型企业,主要依赖高智力、专业化的管理水平、丰富的经验来向社会提供服务。因此政府更要吸取以往的教训,做好引导和控制工作,另外做好市场准入的控制,严格执行宁缺勿滥、少而精的原则。对目前的各级监理企业应打破行业、区域界限,重新按照更具体的技术指标(公司规模、注册资本、人员配备等方面)审定资质,加速监理行业的分化,下决心把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合并或精简掉。
5.结束语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比于建设工程监理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行业准入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扩展和延伸,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操作管理模式,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订单式的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四)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核验,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其中对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的年检,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年检合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四章监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几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但是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机构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者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其工程监理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
(二)未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岗位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监理费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