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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直接投资定义范文1
1.1直接投资的方式1.1.1中外合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1.1.2外商独资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1.1.3合作开发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我们目前还有一些新的利用外资的方式。如①BOT。在基础设施领域的BOT项目已开始尝试。②投资性公司。1995年4月,外经贸部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鼓励境外大公司开展其系列投资计划。③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④购并。跨国购并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直接投资项目,最大的困难就是缺资金,充分利用外资既可以学习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又是解决资金困难的有效途径。我国利用外资分为两种形式,即: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
2经济稳定性的内涵
经济稳定的含义通常是指要实现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经济稳定还包括有经济增长的内容,就是指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世界银行于1990年定义一个稳定的经济框架时,从通货膨胀、实际利率、财政政策、实际汇率和国际收支等几个方面进行。但在这五个标准中,只有通货膨胀是可以定量分析的,财政政策仅仅通过财政赤字这一个变量并不能完全衡量。这是由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根据货币调控政策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所制定的。理论上讲,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通常意味着其宏观经济政策制定有效且稳定,但实际上很难有一项宏观政策可以控制一个单一的变量。所有宏观经济变量之间都会存在着联动性。因此,上述变量的定量测度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完成,即使采用某种单一变量近似代替,所得出的结论也很难具有说服力。在此基础上,一种简单化的分析方法应运而生,即采用衡量宏观经济政策的特定指标。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指标是通货膨胀率、预算赤字(或盈余)以及外汇黑市的溢价。
3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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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特殊目的公司法律认识的误区
参考各国相关法律法令,大多对特殊目的公司或证券化融资有成文法的国家都将特殊目的公司自身应具备的特性写入了其中,用明确的法律特征框范住特殊目的公司的行为。这些法律将特殊目的公司视为区别于普通公司,具备某些特有属性的公司形态融资工具,在这个基础上规定其他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特殊目的公司的专门立法,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无论是在立法初衷还是管理对象上都和为融资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去甚远。我国官方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见诸于相关部委出台的法规文件之中,主要是以下三个文件:2009年商务部牵头,六部委联合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伏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三个文件中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采用了一个相同的表述结构,即创制人身份、设立目的、机构属性。
如此定义特殊目的公司,没有明确特殊目的公司有别于普通公司的特异性,即特殊目的公司是为融资而生的一种金融媒介,应该区别于《公司法》归管的普通公司。这样的认识为特殊目的公司的监管埋下了隐患。一是机构属性上无法分清特殊目的公司和同样具有投融资功能的普通境外机构,为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的境内企业搭政策便车留下了空问,如境内企业通过被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变身假外资并享受优惠政策。二是监管部门因为法律认识的偏差套用对待普通公司的管理思维,而不是以看待金融工具的眼光来看特殊目的公司,这样既限制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正常行为,又使监管滑向了一个误区。
二、对特殊目的公司行政监管的误区
当前我国对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的行政监管依据主要是各相关部门按照自己职权范围和上位法出台的法规文件,但是各部门对于利用特殊目的公司本身和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行为缺乏统一的法律认识,政令出台囿于各部门不同的立场和态度,使得归管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的行政监管体系不系统不科学,没有形成监管合力。目前对特殊目的公司实质性监管的部门主要是商务部和外汇局,以下按部门分别论述行政监管存在的误区。
(一)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误区
目前商务主管部门针对特殊目的公司监管执行的是商务部牵头六部委联合的6号令第四章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但如果把特殊目的公司看作境内企业的融资工具,把红筹上市看作一种利用融资工具达成的金融行为的话,商务部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监管就显得颇为牵强。首先,对金融工具或行为的监管不在商务部的职能范围之内,根据商务部网站上列明的诸项职能中,最相近的就是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但特殊目的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外商,红筹上市也不是招商引资活动。其次,6号令总则第一条说明该文件出台的目的: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无法看出文件出台的目的和境内企业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证券化融资这种金融行为之问的直接关系。因此,商务部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监管属于利用法律认识的模糊或误解擅自扩大职权范围。
另外,商务部规定的程序严苛繁琐,时问限制严格使得之前未完成红筹架构搭建的公司海外上市路径基本被封锁,自2005年商务部10号令的前身,关于特殊目的公司部分和6号令一劲正式出台至今,没有一家境内企业经商务部批准完成10号令框架下合法的红筹结构搭建。创投界在获批无望的情况下转而选择调整红筹架构绕过10号令的规管,或者隐瞒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融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批。从现实情况看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基本无效,同时因为被绕过而丧失了对我国以外资企业形态存在的红筹企业的统计功能。
(二)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误区
目前,外汇管理局执行的是37号文,虽然该文件开宗明义说明了出台的目的是: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但是其依然没有界定清投资和融资的概念分别,加之外汇局在行政流程上是商务主管部门的下游单位,因此外汇局依然沿用了对待外商投资的方式来管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行为。
但这样的处理会造成监管上的失焦和错位。主要体现在:一是只关注特殊目的公司和返程投资而忽略背后的整体金融计划会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金融计划才是整个融资行为的根本,特殊目的公司和返程投资只是过程和手段,舍本逐末的监管方式必然造成效果不彰。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化融资和外商直接投资混谈造成统计上的错误。目前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没有单独的资本渠道,调回资金也通过外商直接投资和股东借款渠道,造成这两个项目的数据虚高和资本的真实来源地被掩盖。
三、相关建议
(一)针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融资行为专门立法
特殊目的公司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在很多情况下是一家空壳公司,股东只有一人,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组织架构单纯只限于证券化融资业务。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立法初衷和归管范围内不包括特殊目的公司,因此如果套用上述法律来理解和管理特殊目的公司的话,法律本身就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组织和经营构成了重大障碍。
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达成金融目的的特殊性和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般性很难调和与兼容,而且在没有统一法律的情况下以政令代法律的管理也无不利于这种金融形式的顺利发展厂其具体应用过程除了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外,还可能涉及民法、税法、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土地法等,如果逐一修改相关法令,势必花费巨大的立法成本。同时,很多法律的放宽也许对于这种特殊的金融形式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因此对所有的公司都放宽,则可能造成金融业甚至整个商业系统的大混乱。因此,自行构建一套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及应用的专门法,以适应其特殊性更具有现实意义。
法律出台之后适用时效很长,修订也较法规文件有更大的难度,因此法律出台需要一定的前瞻性,需要将法律适用期内被归管对象的发展列入考量范围之内。我国正处在一个金融的高速发展期,在这个阶段更多的金融需求和金融创新出现,更多的金融管制被放开,如果仅仅是针对特殊目的公司或红筹上市立法的话,可能会把其他形式的特殊目的实体或特殊目的公司在红筹之外的应用排除在法律规范之外。
(二)在专门法之下建设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
法律解决的是管什么的问题,而如何管则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如果监管部门在专门法之下对特殊目的公司及应用达成共识的话,首先,一些阻碍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发展的监管就会自行消亡,如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因为商务部依据公司法和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出台的管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并购的法规文件,当明确特殊目的公司为非公司法公司,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也不是一般意义的外商投资之后,商务部法规自然就成了无源之水。其次,一些原本应该负责而没有尽职的部门就应该加入进来,如证监会、人民银行、税务局等;同时,因为法律认识偏差造成监管错位的部门应该调整过来,如外汇管理局涉及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建议如下:
1.调整以事前审批代替监管的行政思路。事前审批的行政思路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沿袭下来的基于限制和有罪推定的行政思维,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前文述及商务部号令管理体系的失效就和严苛、低效的事前审批有很大关系,同时期稍早外汇局出台的75号文采用宽松的事后登记方式,两者最终的结果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建议相关部门在确定具体的行政方式时要考虑到上述问题,采用更为宽松的事前报备、事后进行实质监管的手段。
2.各监管部门应放宽监管视野。目前对于特殊目的公司及应用的监管是各部门按照自己的职权范围和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理解在整个结构金融计划上截取一个断面监管。如:商务主管部门关注关联并购的过程,外汇管理部门关注跨境资金流动。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方式会误导监管关注点,因为只看金融计划的一部分,很可能将其理解为另一样完全不同的事物,这就是结构金融自身的特性之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首先应该将监管的视野放宽,让整个金融计划暴露在监管之下,只要才能避免中了结构金融的障眼法。
境内直接投资定义范文3
关键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7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2-0038-05
中国的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推动了中国向全球经济大国的转型。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从全球化浪潮中受益匪浅。截至2012年3月,中国吸引外资金额达到了205亿美元。①外商投资对中国经济的积极影响不可置疑。外来资本在中国助推了工厂的建设,创造了就业,将中国引向了国际化市场,并带来了重要的技术转让。这些新的技术不仅对中国的经济增长有所裨益,而且对中国的军事也有所裨益,因而从整体而言,有益于中国的国家安全。同时,外商投资对中国经济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例如在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实践中出现的垄断、规避法律、投机性并购和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对我国经济国家安全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在不希望对外资构成不必要障碍的前提下,中国为保护自身国家安全,需要建立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目前,全球投资的下降促使中国积极探索既能促进外商投资,又能有效地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体系。
一、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缘起
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源自于中国自身对外投资屡屡遭受限制的现实和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实践的经验。
(一)中国自身对外投资屡受限制
早在1990年,美国总统就曾阻止中国航天技术进出口公司(China National Aero-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收购生产民用飞机零部件的美国曼姆科(Mamco Manufacturing Inc.)公司,该交易是迄今为止美国总统唯一一次利用外资审查法律授予的权力阻止外资收购美国企业。该案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以下简称“CFIUS”)担心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为了获取敏感的西方技术而规避美国的对外出口管制法律。②随后,布什总统签发了正式的反收购令,迫使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撤回了对美国曼姆科公司的投资收购。
2005年,美国政府又阻止了一起中国公司收购美国公司的并购案。美国国会干涉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对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尤尼科(Unocal)公司的收购。在中海油并购尤尼科的过程中,美国国内遇到了极大的政治阻力。国会议员的反对之声尤其强烈,声称“中海油的竞价应该基于美国安全考虑而被拒绝”。 Ben White & Justin Blum, Chinese Consider Assurances to Unocal, Wash. Post, July 14, 2005, at D3.这最终导致美国众议院促成布什总统阻止该交易。同年8月,尤尼科董事会建议股东接受美国雪佛莱公司的竞价,随后,中海油退出了竞价,尤尼科股东投票同意了雪佛莱的竞价。
(二)各国实践的基本经验――以美国为视角
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规范始于20世纪70年代,国会对大量流入美国市场的外国直接投资进行调查。为此,国会通过了1974年的《外国投资研究法》(Foreign Investment Study Act of 1974)和1976年的《外国投资调查法》(Foreign Investment Survey Act of 1976)。这两部法律规定,由总统负责收集外国投资的信息并向国会提供收集到的信息。当时的福特总统认为,行政机构有责任对外国在美国的投资进行监控,并在外国投资领域协调一致地实施美国政策。 Exec. Order No. 11,858, 3 C.F.R. 990, 1975.福特总统将这一责任委任给了CFIUS。随后,美国很快意识到,单单这些规定还不足以完成对外资的监控。在此后30多年时间里,美国又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构成目前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规范性制度。这些法律包括1988年《艾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1992年《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和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及其实施细则。
1.艾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
80年代,不断增长的外国直接投资加深了美国民众对外国公司并购美国企业的担忧,他们担心这些并购有可能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这样的担忧在1987年富士通(Fujitsu)案中得到了升华。富士通是一家日本的电子公司,欲收购美国的一家名为仙童(Fairchild)的半导体公司。很多人认为半导体对于高科技的武器发展至关重要,同时还认为,允许富士通收购仙童将进一步鼓励日本企业的反竞争商业行为并迫使美国在军民两用技术市场依赖于日本供应商。Jose E. Alvarez, Political Protectionism and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Obligations in Conflict: The Hazards of Exon-Florio, Va. J. Intl L., Vol.30, 1989, pp.56-63.国会为此召开了听证会,以便决定是否需要以及如何阻止“富士通-仙童”的并购交易。国会议员普遍认为,需要专门的立法授权去阻止外国直接投资,并进而提出了对《技术竞争法》(Technology Competitiveness Act)的修正案――《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和核心商业修正案》(Foreign Investment, National Security, and Essential Commerce Amendment,Exon-Florio Amendment)。该修正案即为艾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其本意是授权总统干涉任何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和对“核心商业”的接管、兼并、收购、合营或许可协议。根据该修正案,对于一项外资并购,如果总统认为有充分证据表明享有控制权的外国实体可能采取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措施,并且除了美国《国家紧急经济权力法》外,其他法律规定不能提供充分、适当的权力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则总统有权阻止该项外资并购。
2.伯德修正案
为了对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做出有效应对,《艾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经过重大改革以澄清CFIUS程序。1993年,国会通过1993年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修订了《艾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被称之为《伯德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由外国政府控制或代外国政府行事的任何外国公司试图兼并或收购某一美国公司,必须接受强制性的国家安全审查。在《伯德修正案》之前,所有的CFIUS审查都是自愿的。通过规定特定情况下国家安全审查的强制性义务,《伯德修正案》增强了美国政府对外国政府持股企业并购美国公司的监察。
3.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FINSA)的通过是美国对迪拜港口世界(Dubai Ports World,以下简称“DP世界”)试图购买美国港口营运权的直接回应。Jason Cox, Regulation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fter the Dubai Ports Controversy: Has the U.S. Government Finally Figured Out How to Balance Foreign Threats to National Security Without Alienating Foreign Companies?, J. of Corp. L., Vol.34, 2008, p.300.迪拜港口事件始于2006年2月,当时“DP世界”试图购买一家营运美国5个港口的英国公司,该英国公司名为半岛及东方轮船公司(Peninsular and Oriental Steam Navigation Company,以下简称“P&O”)。“DP世界”是一家由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持有大部分股份的控股公司。收购前,“DP世界”自愿向CFIUS提出了申请,请求对该并购行为进行国家安全审查。CFIUS在30天之内即给予了批准,而并没有如同《伯德修正案》所要求的那样对外资政府持股的投资进行45天的审查。Deborah M. Mostaghel, Dubai Ports World Under Exon-Florio: A Threat to National Security or a Tempest in a Seaport?, Alb. L. Rev., Vol.70, 2007, pp.606-607.
该事件爆发之初,美国民众及众多国会议员发表了公开的批评意见,认为CFIUS的审查就如同仅盖上橡皮图章(rubber-stamping)一样轻率。Edward M. Graham & David M. Marchick, US National Security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st. for Intl Econ, 2006, pp.136-139.该并购交易在CFIUS获得批准之后引起了国会密切关注,掀起了一场美国政治上的反对浪潮。在国会和美国民众的强烈反对声中,“DP世界”最终自愿撤回了其在“P&O”中持有的股份,并将所有股份转卖给了一家美国公司――AIG全球投资集团。随后,国会通过了FINSA。
FINSA旨在澄清《艾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中所规定的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同时增加了CFIUS审查的透明度,强化了CFIUS的报告要求。2008年12月22日,作为FINSA实施细则的《关于外国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开始生效,下文中,笔者将《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外国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统称为“CFIUS规则”。该条例进一步澄清了CFIUS的审查规范。这些专门立法和规定,一方面赋予了CFIUS的国家安全审查权,另一方面也限制了CFIUS的权力滥用。
二、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渊源
现代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历史并不长。1983年以前,中国法律禁止外国投资者购买中国公司的股份。中国经济从1978年开始进行了自由化改革,中国政府随后对中国资本投资和外国资本投资放松了管制。然而,从1983年到2003年,中央政府处理外资对国内企业的并购均建立在个案基础上。2003年4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为规范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提供了一个粗略的蓝本。为吸引国际资本、促进经济增长,中国政府逐步放开市场准入,欢迎外资购买中国企业的股份。
尽管如此,在过去十几年时间里,中国逐渐关注外资对中国的负面影响。人们担心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新兴市场被授予过多优惠,占据了中国不少市场份额,与此同时,却脱离了中央政府足够的监控。2005年的中国“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和美国“凯雷集团”(Carlyle Group,以下简称“凯雷”)竞争并购江苏“徐工建设机械集团”(以下简称“徐工”)一案成为上述担忧的催化剂。凯雷是第一个与徐工达成并购协议的当事方。在“三一”的并购要价被拒绝之后,“三一”发起了公众对凯雷意欲并购徐工的反对之声。面对公众的反对,商务部中止了对该并购的审查。在经历三次修改后,“凯雷”入股“徐工”方案仍然没有获得商务部的批复。其间,国内工程机械类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纷纷就外资并购“徐工”是否危及国家产业安全、“徐工”国有资产价值是否被低估展开了激烈讨论。该案中,商务部有效地利用了审查的自由裁量权去平息政治敏感的并购行为。经济政策自由化和政治压力的矛盾,以及确保国家安全的意念促成了中国制定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新规则。在“凯雷”并购受挫的2006年,也同时为上述“中海油”并购尤尼科失利之后,商务部及国家其他部委联合颁布了2006年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2006年《并购规定》)。
2008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明确提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为保证上述2006年《并购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2009年6月,商务部对2006年《并购规定》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2009年《并购规定》)。文章中凡未特别指称2006年《并购规定》或2009年《并购规定》之处,均同时指称这两个《并购规定》。2009年《并购规定》共计58条,对2003年的26条《暂行规定》进行了实质性扩充,对2006年的61条《并购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两个《并购规定》新增的条款除了与《暂行规定》明显的不同之处以外,还澄清了《暂行规定》的模糊之处,修改后的条款似乎扫清了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所有权的障碍。参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27~29条。这些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在这一规定之前(即在《暂行规定》中),此种支付方式是被禁止的。尽管如此,其他一些条款,例如关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2006年《并购规定》第12条,新修订的2009年《并购规定》对此未做任何补充或修改。由于该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内容规定不清,审查程序规定不明,难免不会引发外国投资者的担忧,这无论对构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还是对有效吸引外资都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鉴于此,国务院于2011年2月3日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在中国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该《通知》解决了上文中提到的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明确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并购安全审查的工作机制及审查程序,但该《通知》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
审查的缺陷及完善 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主要的缺陷表现在某些规定不透明。不透明的规定可能会对中国的外商投资带来非预期的效果。因为规则内容的含糊可能引发投资主体为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自保的措施,最常见的自保措施可能就是望而却步了。因此,不透明的规定会挫伤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积极性。我们有必要考虑对相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增强其透明度。
(一)定义关键性术语或指明判断依据
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规定中指出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参见《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以及“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含义等。其中关于“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含义的规定弥补了前述《并购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取得实际控制权中的“实际控制权”含义的模糊不清,但目前的规定仍未定义其他一些关键性的术语,如“重要农产品”、“重要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等术语的具体含义为何,人们不得而知。近年发生的并购案例也很难说明需要递交国家安全审查的交易范围。例如:商务部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原因发起了对一系列外资并购案的审查,有对炊具公司的收购,对纸业生产商、零售商、酱油制造商、汽车制造商、水泥制造商和钢铁制造商的收购。对这些收购案的国家安全审查调查我们认为都是必要的,但这首先需要我们的立法或规章制度透明,清楚地规定哪些领域的交易需要接受国家安全制度的审查。术语定义的缺失造成的结果是,外国投资者极可能认为中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是广泛而不透明的,甚至还会被认为是以审查之名行保护主义之实。
完善相关规定时,要么考虑对“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术语进行定义,如果定义困难,则可考虑指明审查部门判断的依据、标准,为国务院指定的联席会议提供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这样,则可能避免投资者将审查视为保护主义的工具。另外,这样的完善可以使并购交易的国家安全审查规范化,有助于确保更大程度的可预见性和审查结果的一致性。
(二)将并购安全审查的标准进一步具体化
目前的规定指出了对外资并购交易审查的内容,这对受审方和审查方双方都至关重要。但没有明确的审查标准,可能会使得审查机关“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取决于自由裁量之中,这往往会授人以柄。中国对外资并购交易的审查内容包括: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审查过程中,如何来确定这些影响,即确定这些影响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不甚清楚,不明确的规定可能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成了捉迷藏的游戏。
当国务院规定的部际联席会议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审查时,除宏观的一些标准外,从操作层面上讲,应该有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定。如美国“CFIUS规则”列举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和总统在审查外国投资国家安全时所需考虑的11种因素及大量的次级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交易对核心基础设施,包括重大能源资源的潜在影响;交易对关键技术的潜在影响;军事产品、设备和技术被转移至国防部认为对美国利益存在潜在军事威胁的国家之交易的潜在影响;对美国能源及其他重要资源、原材料来源需求长期规划的影响;并购方母国安全性的排位情况,等等。50 U.S.C. App. § 2170(f).
(三)提供规范性指南以明示投资者
国务院赋予部际联席会议权力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这弥补了《并购规定》无审查时限的缺陷,规定了并购安全审查程序,但对于外资并购申请国家安全审查需要提供哪些申报材料,仍未明确。在中国,一个外资并购项目可能同时进行三项审查,即常规的外资并购审查、反垄断审查和最新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商务部如何在一个项目中协调这三项审查以及这三项审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相同还是有所区别,这些对于受审者而言均是需要明确的问题。实际上,《并购规定》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24条也规定了外资并购一般审查需要提供的详细资料,《并购规定》第32条、第42条和第44条还规定了当交易满足其他要求时需要提供的额外信息。但外资并购一般审查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需要提交的资料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有何不同等问题,《并购规定》规定不明,上述《通知》对此亦无任何规定,应对此问题加以明确。
申报不充分可能引发商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采取激进的措施阻止并购的完成,但过多内容的申报则可能既加重外商投资者时间和资源的负担,同时加重我国行政部门审查的负担。因此,在实体性方面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同时,我们还有必要制定程序性的指南以确保审查效率和功效。该指南除应规定审查所需要的步骤、时间外,还应规定投资者需提交的国家安全审查报告内容,这样才能为联席会议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并避免在报告中提供要么过于繁杂,要么过于简短的信息。
境内直接投资定义范文4
【关键词】直接投资;备用信用证;境外融资
进入21世纪以后,中亚经济普遍保持稳步增长。随着国际战略地位的上升,中亚国家开始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吸收外部资金和技术,区域一体化进程加快,正在形成越来越紧密的“中亚经济圈”。特别是,由于遭受2008年金融危机重创,中亚各国更加重视参与周边区域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与中国的经济合作层次、范围不断深化。新疆作为中国向西开放的前沿,已逐渐成为中国与中亚五国经济合作的重要平台和境外投资的主导力量。目前,新疆初步形成以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等19个国家级产业园区为载体,以283家贸易额超千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和新疆特变电工等“走出去”企业为主体,以29个各类口岸为依托的向中西南亚的对外开放新格局。近年来,新疆对中亚地区直接投资持续增长,投资领域主要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商品销售及服务、食品制造与加工、建筑工程承包,投资额从2003年的0.16亿美元增长为2010年的4.79亿美元,双方经济合作由低水平边贸层次上升到产业层次。但是,新疆企业对中亚直接投资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其中之一就是如何有效运用金融工具来实现境外营运。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新疆企业对中亚投资的外汇来源主要依靠国内银行贷款与自筹,很难取得中亚国家银行贷款。这表明新疆对中亚直接投资主要依赖国内外汇资金。显然,如何有效运用中亚国家银行融资来促进新疆企业在中亚直接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而备用信用证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出口。
一、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根据ISP98的定义,备用信用证是无须另作申明,不可撤销、独立、跟单,且一经开出即受约束的一种担保。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需要进行实际融资,仅当申请人无力偿还时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备用信用证分为融资性与非融资性两种。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没有本质区别,都是银行信用,银行在申请人违约时发挥担保功能;都是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只须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无需审核单据真伪、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在实务上,备用信用证的用途比银行保函更广泛,发挥着重要的支付与融资功能,在运作程序上类似于商业信用证,但是二者存在一些不同点。
(一)适用范围不同
商业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而备用信用证几乎可以应用于需要提供担保的所有领域,包括国际贸易、国际非贸易以及国内交易,如在投标业务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或履约保证;在赊销业务中向赊销人提供赊销保证;在借款业务中向贷款人提供还款保证。
(二)功能不同
商业信用证以清偿贸易交易货款为目的,是列入买卖合同的一种结算方式,为受益人(出口商)提供了一种付款功能,只要受益人做到了“相符交单”就可以得到开证行付款。备用信用证一般与O/A、D/A等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共同构成支付组合机制,目的在于保证货款收付。货物发运后,受益人只有在未实现基础支付方式时才能依据备用信用证取得付款。
(三)付款责任不同
在商业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这一付款责任独立与贸易合同与货物。备用信用证下开证行只有在申请人违约时才履行付款责任,是第二付款人。
(四)单据要求不同
商业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能证明自己适当履行基础合约的单据,通常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正本提单、汇票、发票、保单等,开证行付款后就可以成为货物所有人,申请人(进口商)必须付款赎单才能提货。备用信用证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能证明申请人未适当履行基础合约,包括受益人出具的书面声明(Written Statement)加附汇票、发票或简单的收据(Simple Re
ceipt)等,这些单据不代表货物所有权,开证行在付款后无法掌握物权凭证。因而,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比开立商业信用证的风险大得多。
(五)转让要求不同
根据UCP60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批支款,就可以分割转让。与此相反,在备用信用证交易中,信用证转让通常是多次的全部转让。
二、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发展
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作为银行独立保函的替代形式,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正式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在不断的争议中保持迅猛发展,并早已在日本、法国以及中东、拉美的许多国家得到广泛运用。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戏剧化过程。
(一)亚洲金融危机前的沉浮
20世纪90年代以来,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曾在中国大量吸收外资的改革开放时期得到广泛运用。许多港澳台外资企业到珠三角、长三角一带办厂,厂房通常是租来的,机器设备是免税进入而被海关监管“锁定”,禁止转让抵押(以防走私逃税),不能通过资产抵押方式从中国的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因而,这些外资企业只能转向本国银行筹措资金,备用信用证便派上了用场,其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但是,这一看似简单的融资方式很快成国际“热钱”进入中国的便捷通道,并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风险。国际“热钱”通过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大量流入中国境内,即境外公司凭借外币资产向境外银行申请开证,中国境内银行以此(外汇)备用信用证担保向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这些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的资信存在问题,一些位于东南亚甚至南美、北非一带的小银行,拒付事件屡有发生。因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均发文要求严格审核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必须是近几年英国出版的《银行家》杂志所列的世界前300名的国际大银行。但是,仍不能杜绝备用信用证造成的严重问题。1993年,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在两位美籍华人资金掮客的欺诈下,对外开出了共200张、总金额达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几乎占当年外汇结存总额近一半)。为此,中国金融监管当局连续发文,封杀备用信用证。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开具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中资机构提供人民币贷款时,不得接受外资银行和境外机构提供的各种外汇担保(含备用信用证)”。商业银行随之纷纷发文,严令属下分行自行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自此,备用信用证在中国沉寂。
(二)全球金融危机的推动发展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漫延中,出于对境外欧美银行倒闭潮蔓延的恐惧,境内中资银行几乎在一夜之间停止了向在华外资银行拆借资金,后者面临流动性枯竭。于是,中国央行通过与相关(地区)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协商,运用备用信用证进行救助。首先,让在华外资银行的境外母行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本、外币)、黄金、债券或相关的其他经认可的金融资产质押给所在母国(地区)的央行,央行据此向中国央行开出数以亿计的美元备用信用证,中国人民银行再凭此向在华外资银行发放巨额借款,及时化解了多家陷于资金链断裂的在华外资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与收购中,备用信用证也可以发挥极大的推动作用。2009年5、6月,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月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11条列明“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即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这些政策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备用信用证来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中国农业银行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发展尝试较多,在其网站上,将备用信用证归为涉外担保业务,可以办理保函/备用信用证开立、修改、撤销、通知、转开和索赔业务。2012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接受中国远洋的申请,向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出具14亿元人民币融资性备用信用证,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据此向香港航运发放2亿美元贷款。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工商银行积极通过开立保函、外保内贷支持中国企业海外融资发展,2011年上海工行与锦江国际签定两份总额逾10亿港币的备用信用证。
三、新疆对中亚直接投资情况
企业实施对外投资,是一种资金的流动,除了中国的金融政策要作出相应的调整、金融机构的有效配合,金融工具的恰到好处地运用则尤为关键。备用信用证广泛运用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清偿、融资担保、国际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结算等多个领域。新疆对中亚五国投资,按投资金额与规模来看,对哈萨克斯坦投资最多,其他依次为塔吉克斯斯坦、吉尔吉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投资领域在五国各有侧重(参见表1)。
表1 新疆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基本情况
主要是石油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建材业、基础设施,投资模式有合资或独立建厂、工程承包、并购,投资主体以中小企业为主。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中资企业有1500多家,哈萨克斯坦在华投资项目有70多个。中国在哈萨克斯坦较大型企业有中国控股阿克纠宾斯克石油天然气公司、哈萨克斯坦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阿拉木图分行、新疆恒安丰国际有限公司驻哈萨克斯坦分公司新康番制品厂等。备用信用证几乎可在这所有领域发挥特长,但是新疆的商业银行一直保持谨慎观望,没有业务操作。2010年5月,新疆兵团农行在中国商务部网站发文“警惕备用信用证诈骗”,该文认为受金融危机影响,周边国家银行资金缺口较大,国外进口商运用备用信用证替代直接支付货款存在很大金融风险。这种过于关注风险而忽略正作用的观点显然与当前拓展新疆企业参与中亚经贸合作的战略方针相违背。新疆的商业银行应该积极融入新疆与中亚经济与金融合作进程,依据新疆企业中亚投资的模式,更多地凭借备用信用证给予支持。
四、备用信用证在新疆对中亚直接投资中的运用
(一)投资并购中的运用
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案看,在前期谈判甚至签约阶段持有备用信用证来证明自己的资金实力,从而提高并购的成功率,即便失败也没什么损失。新疆吉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跨国资源投资公司,主要从事国际矿产资源开发整合,2006年在吉尔吉斯成立分公司,2010年投资1000万美元在塔吉克斯坦设立合资公司——吉安塔科姆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在吉安公司对中亚矿产资源开发中,可以向国内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凭此进行前期谈判和签约及后期营运,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困境。
(二)工程承包中的运用
工程承包是新疆企业对中亚投资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中亚市场竞争最为激烈的领域之一。2002年以来,兵团建工所属北新路桥、兵团一建等公司积极“走出去”发展,主要项目国在巴基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而备用信用证可以运用于工程承包建设的各个阶段,投标备用信用证、预付金备用信用证、履约备用信用证、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等,不仅可以解决企业项目资金来源的问题,也可以有力提升竞争力。
(三)海外设厂
建厂是新疆企业在中亚直接投资的模式之一,在维持境外生产、开拓市场时常面临急需流动资金问题,如果能从国内银行取得融资备用信用证则可凭中国的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在当地银行融资。企业在境外直接投资时运用备用信用证,具有显著好处:
1.在中亚国家取得当地银行借贷手续简捷,运作方便、灵活,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和现金流量把握筹资的规模与期限,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规避利率与市场风险,减少信用额度占用,改善负债结构。
2.有利于新疆企业监督控制在中亚国家经营资金。备用信用证担保的是透支额度,开立在中亚国家的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资金实际需要随用随支,可以有效控制资金。而且,母公司可以通过银行监督管理分公司透支账户,及时了掌握分公司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分公司的财务监督。
3.对于在中亚国家直接投资生产的产品主要出口到投资所在国以外国家的企业,采用备用信用证还可以有效规避汇率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中亚各国对外汇市场实施较强干预,汇率基本稳定。受金融危机重创,哈、吉、塔三国货币大幅贬值。2010年后,中亚国家汇率波动总体趋缓。中哈均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中哈间的资金结算一般采用美元、欧元,因而人民币兑坚戈汇率由美元汇率套算而来。2000~2008年,人民币、坚戈均对美元升值,二者间汇率相对平稳;2008年底以后,坚戈对美元、人民币大幅贬值,2010年后,坚戈对美元、人民币贬值趋缓。在这种情形下,出于规避汇率风险,在哈国投资的新疆企业可以利用备用信用证向当地银行取得坚戈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4.对于新疆商业银行来说,开立备用信用证为企业在中亚国家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一种相对比较安全的担保业务。商业银行在审核申请企业资信时较具优势,只要母公司资信和经营能力良好,境外分公司的发展问题相应也较少,具有还贷能力。而且,开证行也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反担保函或财产抵押以降低债务风险。根据目前国内银行实践,融资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和受益行通常为同一系统银行,可以有效解决境外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但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这种模式的门槛过高。当前,国内商业银行中仅有工行和中行在阿拉木图设立分行,因而新疆工行和新疆中行可以先行开立备用信用证,向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新疆企业提供担保,其他商业银行也可以与这两家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特别是,当前中国与中亚金融合作稳步发展,银行间合作持续加强,备用信用证的运用空间将愈来愈广。另外,开展备用信用证业务也是新疆商业银行接轨国际银行业务处理惯例、拓展境外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国际银行业影响的需要。
参 考 文 献
[1]方广明.备用信用证的特点及其风险防范.国际经贸探索.2001(1)
[2]李双元,周辉斌.备用信用证法律特征之考察.法律科学.2001(3)
[3]胡宇.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的性质及其区别.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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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币国际清算规则;跨境贸易结算;本币;外币;主导;金融开放:货币错配
JEL分类号:F33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0-0005-04
一直以来,困扰金融开放的主要问题是货币在资本及金融账户交易中的可兑换程度。在几乎所有的教科书及研究文献中,人们习惯于将货币在资本及金融账户上的可兑换设定为一国金融开放的要件。本文尝试讨论货币国际清算规则下的本币金融开放,希望为读者带来一些新的思考视角。
一、金融开放的含义及我国的现状
金融开放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金融服务行业的开放。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对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定义,可以发现一国金融服务行业的开放主要是指金融服务的国际贸易可以通过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以及自然人流动来实现。据此,金融服务行业的开放主要是指一国对金融服务市场的准入开放,也就是允许境内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向境外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境外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向境内主体提供金融服务。二是金融交易市场开放。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分类。金融交易归类在资本及金融账户项下,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及债务融资三类。从交易的内容来看,这是一些涉及资金使用权转移的孳息类交易。其开放的含义是指允许境内主体从外部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和境内主体向境外提供资金的使用权。由此可以引申出一个金融开放的矩阵分析框架,如下图:
如果引入货币因素对我国的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当前以外币主导金融开放的实际情况为:
由此可见,我国的金融开放早已启动,只不过是以外币方式进行的开放。在开放顺序上是“直接投资一债务融资一证券投资”的路径.在开放管理上采取的是“交易的事前审查核准+资金流动环节的兑换管制”的模式。应该说,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本国货币尚不能履行跨境结算职能前,我国采取的上述金融开放路径是符合国情的。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启动为我国资本及金融账户以本币主导的开放创造了条件
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方法告诉我们,以何种货币结算跨境交易就是何种货币的资金跨境流动,且对经常账户交易进行国际结算的结果将体现在资本及金融账户上债权债务头寸的变化。以美元结算的我国进出口贸易为例,我国出口收取美元的过程就是经常账户交易结算(出口收款)转为资本及金融账户资产存量(美元存款)的过程。由于美元是美国发行的货币,因此,出口收到美元就是我国对美国资本及金融账户中资产的增加,进口支付美元就是我国对美国资本及金融账户中资产的减少。人民币是我国发行的货币,以人民币结算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的玷果就是我国资本及金融账户中人民币对外负债的噌加和减少过程。因此,对外进口支付表现为金融负债的增加,从外收到人民币出口货款表现为金融负债的减少。要理解这一点,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下货币均国际清算规则。
国际社会进入信用货币本位制以来.国家发行的信用货币充当国际交易结算媒介就成为事实。由于是国家信用货币,因此必然是从其发行国流向国际并充当国际交易结算媒介的。这个从发行国流向国际的过程依托的是其银行体系,即货币是一个“从发行国央行一国内商业银行一境外商业银行”的过程,而这整个过程是依托层层倒开账户的模式来实现的,也就是境外商业银行在发行国商业银行开立货币国际同业往来账户,发行国商业银行在发行国央行开立货币储备账户的过程。这个过程与国内银行体系围绕央行储备账户形成的货币投放体系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国际元素的加入拉长了链条而已。因此,货币的国际清算规则可以总结为三条:一是所有货币都最终存放在其发行国银行体系内,除了被窖藏的现钞。一般情况下,由于窖藏现钞除了备用便利外没有收益只有成本(保管成本、防盗成本、机会成本等),因此窖藏现钞量较少,大量的货币境外持有都表现为银行存款――存放在当地银行,而当地银行又转存到该货币的发行国商业银行。二是所有货币的清算都以中央银行的清算为终极清算。这是因为商业银行之间互相发送的支付指令都要以开立在中央银行的货币储备账户上资金的最终拨转才算完成。如果开立在中央银行的货币储备账户中没有足够的资金实现这最终的拨转,那么之前该商业银行发出的所有支付指令只是一纸空文,即无法兑现。三是货币的国际清算是通过银行间的国际同业往来账户中的借贷记过程来实现的。尽管国与国之间存在时空差距,但由于货币都存放在其发行国银行体系内,因此国际结算和清算的完成过程就是银行间发送借贷记指令并通过借贷记国际同业往来账户来实现的。在现代电子技术的帮助下,这种借贷记过程可以瞬间完成。
根据以上的三条货币国际清算规则,我们可以发现,所有美元都存放在美国,所有欧元都存放在欧洲,所有日元都存放在日本。尽管现实中我们身边的银行会向我们提供美元存款、欧元存款、日元存款或这些货币的跨境结算服务,但支撑这些银行提供这些外币存款账户和结算服务的必要条件是:这些银行必须选择在这些货币的发行国银行开立这些货币的国际同业往来账户!因此,我国银行业目前向境内主体提供的外币金融服务实际上是境外该货币发行国银行体系金融服务向我国的延伸。在这一基础上,我国的金融开放只能是外币主导的金融开放,开放的结果是我国涉外经济领域中货币错配现象的日趋严重。而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贸易结算所带来的本币金融开放则有实质性的不同。
三、本币主导金融开放的分析
当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结算货币,实现其货币职能跨境发展的时候,依据货币国际清算三大规则,我们发现有以下几个显著的不同于外币金融服务的现象:
一是所有境外人民币与境内人民币一样最终存放在我国的银行体系内――我国资本及金融账户无兑换开放的条件已自然形成。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方案中有两种清算模式。其一是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模式。根据2004年人民银行的关于为香港地区银行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所安排的人民币清算渠道,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模式的运行关键是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在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这一安排说明港澳地区的银行向境外主体提供的人民币服务(存款、兑换、汇款及银行卡)是以在境内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为前提的。其二是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根据2009年7月初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境外参加行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因此,无论在何种模式下,境外通过贸易结算渠道获得的人民币都最终存放在我国的银行体系内(包括中央银行),这意味着我国银行体系的人民币对外负债已随着人民币的对外支付结算功能的发展而自然出现。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的存款市场已经向外打开。
二是我国的银行体系成为全球人民币金融服务的承载主体――我国金融业本币主导的开放时代已经自然启动。正是在货币国际清算规则的作用下,境外银行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才能实现以人民币为实体经济提供跨境结算的功能,因此,境外银行是我国人民币金融服务的跨境延伸载体。换言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意味着境内银行开始向境外提供人民币金融服务,这是我国金融服务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出口业态。与以往跨境外币结算的本质区别在于,外币结算中我国属于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的进口――以外币向我国主体提供金融服务。
三是境外主体对结算货币以及资产货币的比较选择以及摆布安排将推动本币金融市场的自然开放。人民币对于我国各类经济主体而言是法定货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必须使用的范畴;但对境外主体而言,则属于外币,属于选择使用的范畴。因此,人民币作为一种国际结算货币、交易货币以及资产货币需要接受境外主体的比较选择。使用中是否顺畅、交易时是否便利、持有时是否有收益等都是境外主体考虑的因素。选择人民币作为与我国跨境贸易的结算货币,对我国而言没有了汇率风险,但对境外主体而言却有汇率风险,因此,境外主体有管理人民币汇率风险的金融服务需求,需要我国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风险对冲管理工具以及人民币融资渠道:境外主体通过结算获得人民币后是持有还是卖掉取决于“收益能否满足大于等于其它货币资产收益”的比较。这就需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开发出相应的、有竞争力的资产产品供对方选择,也取决于我国的法律是否许可境外主体将人民币存款转换为其它资产。一般来讲,只有存款而没有其它资产支持的货币是无法支撑其参与国际货币竞争的。正因如此,我国在2010年8月向境外三类机构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允许其将持有的人民币存款转换成人民币债券。由此可见,境外将持有的人民币存款转换为人民币有价证券意味着我国金融资产市场的对外开放:境外与我国结算进出口贸易需要的人民币融资及风险对冲管理意味着我国金融货币市场的对外开放。这些开放是伴随着我国人民币走出去服务实体经济的进程而自然形成的,它不一定涉及到货币的可兑换问题。
当然,货币的最终可兑换有利于人民币更好地走出去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降低境外对持有人民币后退出障碍的担忧,但通过扩大本币的跨境和国际使用是可以推动我国金融立足本币的对外开放。且本币主导的金融开放的对外风险可控。
四、本币主导的金融开放风险可控
长期以来,受外币跨境流动风险管理思路的影响,使人们对资本及金融账户的开放心存恐惧。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一个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开放是成功的。许多学术专著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通常将这种现象与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发展滞后、金融治理结构缺陷等联系起来。但有一个事实却被忽视,那就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发展中国家能够以外币主导其金融开放获得成功!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当代.整个国际货币体系由少数几个国家的信用货币主导,发展中国家几无可能以自己的本国货币来实施金融开放。因此,我们看到南美国家开放后的金融危机和亚洲国家开放后的金融危机等都是外币主导下的金融开放造成的,越开放货币错配问题越严重。而反观美国、欧元区等国际货币发行的国家和地区,其货币承担了世界资源的配置载体的功能。本币主导的金融开放下,政府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货币错配风险很小。且负债都长期化。因此,其经济运行中很少因货币错配而直接引发货币危机;反而是由于本国财政管理不当引发的金融危机导致货币危机,且通过货币危机还可以向全球货币使用者分摊这些货币发行体的经济金融风险。
在我国一直是以外币来实现金融开放的。如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和举借外债都以外币进行,利用外资和外债是事实上的利用外国外币资金;外国机构对我国的证券投资也是在QFII计划下以外币进行。这些外币资本的跨境流动对我国而言是个外生的货币变量。其流入后需要我国人民币的同步投放来进行配合。体现为新增一笔人民币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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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短期资本;跨境流动;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10-0042-07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规模日益扩大,速度不断加快,并对资本流入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国际短期资本流动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为资本流入国经济增长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资本流入国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国际短期资本大量而频繁的流动,必然会对资本流入国的利率、汇率和货币政策等产生重大的影响,继而导致一系列巨大的风险和问题,例如导致资本流入国经济泡沫化、削弱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加剧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等等。20世纪90年代,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国际短期资本就扮演了重要角色。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大量国际资本竞相流入我国境内。2006年2月,我国官方外汇储备首次超过日本,达到8536亿美元,居世界首位。截至2008年末,我国的外汇储备达到19460亿美元。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规模不断扩大,且持续保持“双顺差”格局,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局面日益加重,国际短期资本在人民币升值和国内外利率水平倒挂的双重刺激下,更有加速流入中国的冲动。而国际短期资本大量流入国内的现象也表明,我国现行的资本管制措施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对外开放的加快,当前严格的资本管制不可避免地面临挑战。因此,对短期资本的流入规模、途径以及影响因素的研究显得很有意义。
二、国际短期资本的概念界定
(一)传统的概念
国际短期资本(International Short-term Capital),学术界有一个公认的划分标准,即借贷或投资期限1年以下的为短期资本,1年以上的为长期资本。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这种划分方法的缺陷开始显现。现实中期限较长的投资工具也具有很高的流动性,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二级市场高度发达,金融产品极为丰富,使得一些长期投资工具同样可以成为短期投资的良好替代品。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新标准
IMF在《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别强调,根据不足1年或1年以上的合同期限来划分长短期资产和负债的传统做法,对于许多国内和国际易而言已无实际意义。在最新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金融项目按照投资类型和功能分为四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其中每一类又按信用工具细分为各亚类,各亚类又按投资主体进行更细的划分。我国已于1997年开始执行这一标准。
(三)以投资者的意图出发区分国际长短期资本
著名经济史学家查尔斯•P•金德伯格首次提出,应当按照投资者的意图区分国际长期资本与短期资本。所谓国际短期资本流动是指投资者的意图旨在短时间内改变或扭转其在国际流动的方向。即使这一时刻目前尚未确定,但在未来时机适宜时仍会如此。[1]
金德伯格根据投资者的相似动机,把短期资本定义为四种类型:一是平衡型短期资本流动,由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贸易、资本和其它项目的独立变化所引起的短期资本流动,如进出口贸易引起的贸易融资;二是投机型短期资本流动,即由汇率变化或汇率预期的变化所引起的短期资本流动;三是收入型短期资本流动,是对利率变动做出的反应,投资者动机是追求更高的、国内货币市场无法企及的收益;四是自主型短期资本流动,目的在于保证本金安全的短期资本流动。[2]
金德伯格的定义选择了从人的最基本的行为动机为出发点来研究短期资本,并高度概括了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本质,比较科学和规范。本文将采用这一定义的部分原理。
三、我国国际短期资本的流动现状分析
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研究离不开对一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分析,国际收支平衡表记录了一国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储备资产和净误差与遗漏,全面反映了一国对外的资本交易状况。因此,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综合分析研究,有利于深入了解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在我国的流动演变情况。
1997年以前,我国采用的是《国际收支手册》第四版,在资本账户下有单独的短期资本往来,1997年后,开始采用《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反映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是金融账户下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中偿还期限在1年以下的部分,具体包括证券投资中货币市场工具、其他投资中的短期贸易信贷、短期贷款、货币和存款 等。通过分析国际收支平衡表可以得到我国1992―2008年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情况(见表1)。
通过分析,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内反映的短期资本流动主要表现以下特点。
一是短期资本流动规模明显增大。1996年及以前,我国短期资本流动规模比较小,1997年我国短期资本流量开始迅猛增加。其中可能有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调整的因素,但主要原因是真实短期资本流量的增加,2003年短期资本流入净额达到近几年来的峰值,2008年受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短期资本流出净额创近年来新高。
二是从流动方向看,我国短期资本呈双向流动局面,既有内流也有外流,但短期资本的流向有比较明显的阶段性变化。1997―2001年短期资本表现为净流出,2002―2004年短期资本净流出的局面开始扭转。
三是2003―2004年短期资本流入激增,其中短期贷款、短期其他资产以及短期贸易信贷等流入规模都超常规增加。值得特别注意的是2003年以来国际短期资本流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外向我国提供的短期贷款、短期贸易信贷和其他短期负债,在BOP表现为其他投资中的各项短期负债的变化。
四是从2005年情况看,我国短期资本流入增势大大放缓,出现了国际短期资本流动从净流入到净流出的拐点。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并在施行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一次性升值2%。这次汇率改革使得前两年预期人民币升值而进入国内的短期资金获利而出局,这也是2005年短期资金流入净额为负的原因之一。
五是2007-2008年从国际收支平衡表来看,短期资本出现了大量流出的局面,其中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美国的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流动性匮乏,因此,国际短期资本出现加速流出中国的现象。
四、国际短期资本在我国流动的途径和表现形式
通过前面的分析表明,这些年来,我国的国际短期资本流动规模不断扩大,尽管我国在资本项下仍实行了较为严格的外汇管理,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良好,国内市场增长潜力客观,人民币汇率升值潜力巨大,国际短期资本正通过多种渠道流出入我国,其中,既有官方允许的正规、合法渠道,也有法律灰色地带的“地下”渠道,更有非法途径。目前我国市场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主要途径有以下方式。
(一)货币走私
货币走私指违反规定非法跨越国境转移现金,如携带大额外币现钞入境、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入境、使用国际信用卡境内大额转账、携带旅行支票或银行本票入境,以及境内外企业通过签订互换本外币资金的协议不进行资金划转而在对方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等。我国外汇和海关管理制度规定,居民和非居民旅客出境可携带人民币现金6000元,居民和非居民旅客可携带外币现金折合5000美元,没有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签发的货币携带证件,旅客不得擅自携带超出限量的货币。
(二)进出口伪报
进出口伪报的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伪报单据。由于外汇、海关等部门衔接不上,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伪造进口单据骗汇的方法曾猖獗一时,使得1997―1998年表现为大量的资本外逃。第二种方法是编造无真实贸易基础的进出口单据套取资金,即“假进口真融资”,利用现代国际贸易以单据为依据的特点,以T/T项下付款或L/C开远期信用证的“合法”形式融资转回国内使用。1997年,重庆佳昌冶金有限公司借助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进口单据骗取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及江北支行开立信用证59笔,总额高达1.8亿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近15亿元),所得资金全部投向期货市场。[3]第三种方法是伪报价格(即转移定价)。转移定价通常被视为一种避税手段,可以用于达到变相资本流动的目的。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结果是资本外流;高报出口,低报进口,结果是资本流入。[4]
(三)侨汇汇入
在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侨汇属于经常项目收支,列在“经常转移”项目下的“其它部门”科目。早年侨汇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内亲友的必要生活需求,随着国内生活水平和经济开放度提高,侨汇日益成为海外侨民及其亲友的理财工具,对国内外利差和汇率变动趋势的敏感度上升。截至2008年末,该项目共流入526.16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283.8%,主要受国内利率较高和人民币升值预期吸引境外资本流入所致。
(四)贸易信贷
国际贸易与国际短期资本流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许多国际投机者利用国际结算方式进行投机套利活动。具体操作方式包括采用出口买方信贷、进口卖方信贷、出口预收货款、进口延期付款等。我国进口商接受国外出口商提供的延期付款,以及出口商预收的货款,构成资金内流;我国进口商支付的预付货款和对国外进口商提供的延期收款,构成资金外流。2008年末,贸易信贷余额1141亿美元,占全部外债余额的30.5%[5]。因此,可以看出当前短期贸易信贷是影响我国短期外债波动的重要因素。
(五)借用短期外债
借用外债方式分两种:一种是明确借用,如外资金融机构从国际金融市场拆借用于国内,或者是外资企业借用外债;一种是变相借用外债,如预收货款。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东道国政府对波动性强的证券组合投资限制严厉,对直接投资则给予多种政策便利,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往往利用东道国政府给予的国外借贷政策便利套取利差和汇率收益。新兴市场利率高于成熟市场利率或东道国货币存在升值预期时,直接、间接从母国借入资金;反之,则通过偿还母国资金或通过对母公司的应收账款等方式将资金调入母国。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和套利动机驱动下,我国短期外债余额迅速增长。截至2008年底,我国外债余额折合3747亿美元,其中短期外债余额为2108亿美元,较2005年汇改增加547亿美元,增长35%。
(六)借道外商直接投资(FDI)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额多年位居发展中国家之首,巨额外商直接投资为短期资本流动提供了隐藏空间。短期资本流动不仅隐藏在外商直接投资的跨境支付和债权债务调整中,而且还通过“虚增”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实现短期资本的流动。2003年以后,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资本金结汇增势迅猛,到2007年,全年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1072.65亿美元,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的71.7%,比2002年高出近20个百分点。部分企业资本项目结汇规模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结汇资金的使用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范围,部分外汇指定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超限额入账和结汇、擅自为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不少境外投机性资本借道FDI渠道流入境内结汇后,投向了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甚至借贷给其它企业使用,这些表明某些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基于套利动机可能通过FDI渠道流入境内。[6]
(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截至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共批准了79家QFII和128亿美元的外汇额度,QFII共汇入本金约合人民币751亿元。中国开放QFII正值人民币升值预期兴起,部分投资者不是着眼于中国内地股市而是着眼于潜在的人民币汇率升值收益而向QFII投入资金。QFII来源复杂,一部分为投资基金,还有一部分为套利资本,套利资本的稳定性较差,在国内证券市场波动较大时QFII的稳定性也会受到影响。
(八)离岸银行业务
离岸银行主要为非居民服务,经营境外自由兑换货币,所经营的外汇存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国际市场利率,容易受到国际资本投机活动的影响。银行如果未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在岸、离岸资金往来,就容易造成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的交叉混用,导致资金风险的转移。国外机构可以利用离岸银行管理上的不足使用各种手段将短期资本汇入,如外汇质押担保人民币贷款,将资金结汇为人民币流入境内达到逃避资本项目管理的目的。因此,银行通过混用离岸和在岸业务头寸,同时拆入资金,以扩大放贷能力,为境外资金迂回转移到境内提供通道。另外,外资金融机构向中资企业以及非居民如跨国公司提供在岸和离岸的金融服务,也将不可避免地促进资本跨境流动,而这种流动的复杂性使资本管制有时也无能为力。
(九)跨境关联交易
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跨国公司通过各关联公司内部贸易,从全局出发配置资源,实施价格转移,弱化税收与外汇管制的作用。跨国公司全球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地区总部越来越多迁至我国成立区域财务结算中心,大大增加相应的跨境金融交易,如股本与债务融资以及盈利、红利、利息收入、资本增值和本金的汇回等。此外,跨境关联交易越来越表现出货币资金流与实物流之间的不一致,使其交易真实性难以确认。因此,国际投机性资本可能通过跨国公司的全球资金调度流入我国。另外,跨国公司在其财务计划与风险管理中也进行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对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
(十)利用海外应收账款科目
我国对外经贸系统海外应收账款和不良资产数额巨大,2002年曾有学者统计我国海外应收账款折合人民币高达1000亿元。其中,固然有相当一部分确系经营失误所致,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我国对外经贸企业有意为之,目的是规避外汇管理向海外转移资本,而将这部分资金列入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挂账。2002年来,在人民币升值预期驱动下,不少外经贸企业将挂账多年的“海外应收账款”收回国内,就是为了获取国内较高的利息和预期的汇率变动收益。
综上所述,国际短期资本流入我国的渠道有合法与非法、公开与隐蔽之分,有的通过经常项下交易流入,有的通过资本项下交易流入。有的短期资本流入并不是一开始就是以投机为目的的,而是产生于实际交易需求,如贸易信贷。只是在我国本外币正向利差及人民币汇率预期升值的背景下,持汇企业与个人作为理性经济人自然会进行一些套利行为。而另一些短期资本则纯粹是出于投机目的,或利用我国资本项目管理中的漏洞,混入经常项目或直接投资项等进入我国,或干脆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流入我国。
五、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国内外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研究
当前学者比较普遍的看法是,短期资本流动主要受国际间税后资产收益率差异的影响,资本一般从收益率低的经济体流向收益率高的经济体进行套利。这一论点得到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的支持。卡尔沃等(Calvo,1993)发现,资产收益率差异等周期性外部因素导致拉美国家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大量资本流入;世界银行有关广大发展中国家私人资本流入的一项研究,也证明资产收益率因素的重要性(世界银行,1997)。就资产收益率而言,主要是利率、汇率与资产组合三方面。
1.利差是引发短期资本套利活动的最主要原因。利率平价理论认为,利差引发资本内外流动,国外利率的增长会增加本国资本向外国输出,只要国外利率相对于国内利率维持较高的水平,这种资本流出就会维持下去;相反,国内利率增长会引发外资内流或减少内资外流。
2.汇率波动与套汇资本流动。Flemming(1962)和Mundell(1963)以利率平价理论为基础构建了一个拓展模型。Flemming发现,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因素中,价格水平和汇率只影响贸易账户,利率仅仅影响资本账户,浮动汇率制下,资本项目直接随汇率的变动而变动。Mundell的研究认为,利率、汇率均是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因素。
3.从资产组合作用的角度来看,国内外风险水平与投资者的能力是决定国际资本流动的因素。Markowitz(1952)和Tobin(1958)的研究认为,投资者总是想在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找到最佳的均衡点,资产的分布取决于收益与风险预测。布兰森(1968)认为短期资本流动由进出口、利率和汇率决定,而长期资本流动由国内收入、利率和国外利率决定。
国内的学者也对国际短期资本的流入动因开展了诸多探讨,王信(2003)对1999年6月至2002年5月贸易结售汇多增额和居民个人结汇额进行的回归分析表明,这一时期我国的资本流入受短期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很大。刘惠好(2005)分析认为,利差、汇率预期、证券资产价格和宏观经济预期等因素是影响我国国际短期资本流入的重要原因。张宜浩、裴平和方先明(2007)构建的利率、汇率和价格的三重套利模型表明,我国短期资本流入总量与国内外利率比具有显著的正向关系,资本和金融项下证券投资贷方余额与价格之间也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资本和金融项下其他投资中短期投资贷方余额加上净误差与遗漏项目贷方余额之和与汇率之比存在明显的负向关系。[7]
(二)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影响因素的模型与检验
1.对我国国际短期资本流动规模的估算。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的背景下,进出我国的国际短期资本的渠道和途径日益多样化,国际收支平衡表所记录的国际短期资本流动情况已经不能够比较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我国的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规模。现实中,对于中国这样目前存在资本管制的国家,很多短期资本流动都是以隐蔽的甚至是非法的方式进行,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上的数据与实际的状况会存在很大偏差。所以,分析中国短期资本流动状况除了分析国际收支平衡表上反映的情况外,最主要的是基于已有的统计数据,根据其内在的关联关系,运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测算。[8]
根据前面对国际短期资本的定义,国际短期资本主要涵盖的是借贷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资本流动和随时可能改变方向的资本流动。因此,国际短期资本测算具体包括国际收支平衡表(BOP)内的短期资本流动,如借贷期限一年以内的其他投资、证券投资中货币市场工具,其他投资中的短期贸易信贷、短期贷款、货币和存款等,以及国际收支平衡表以外的隐性和非法的资本流动。
目前国际上对隐蔽短期资本的测算通常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测算法 ,这种方法直接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采集相关数据,通常也成为国际收支平衡表法(BOP Accounts Approach);二是间接测算法也叫世行法, 其计算原理是考虑隐蔽性资本流动,先计算出隐蔽性资本流动的规模,然后将其与BOP短期资本流动净额合并,二者之和就是总的短期资本流动规模;三是克莱因法(Cline), 也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测算隐蔽性资本流动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在摩根公司法基础上对间接法的进一步修正。[9]
以上三种计算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方法都有利弊,直接法存在低估的可能,间接法又可能夸大了资本流动的规模,而克莱因法测算的结果波动性最大,所以,各种测算方法得出的结果有接近的地方,也又差距较大的地方。但是,这三种方法测算的结果能够反映我国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规模和趋势,同时,由于三种方法自身都存在统计缺陷,不一定能准确反映实际的短期资本流动规模,因此,作为研究可以将三种方法得出结果加权计算出平均值,能够一定程度上弱化各种方法自身的缺陷,使测算值能够较好地接近实际,根据这种考虑,可以计算出1992-2008年以来的我国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情况(见表2)。
2.模型变量的选取。(1)CF:国际短期资本流入数为三种方法的平均值,时间跨度从1994至2008年度数据(以下同);(2)ER:本文采取NDF数据的年度平均值代表人民币预期汇率;(3)CPI: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消费物价指数为依据;(4)GDPI: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上年为基期测算;(5)RT:利差为美联储基准利率与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年度平均值,因这两者均为名义利率,故不扣除通货膨胀率。
3.实证检验。本文利用Eviews3.1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主要进行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以及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分析。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要求变量是平稳的,并且相互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因此在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前必须先检验变量的平稳性即进行单位根检验和协整性的检验。
(1)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本文采取ADF法对各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各检验方程中,由于ER、CF、CPI均存在一定的趋势,因而包含截距项,GDPI和RT没有趋势,不包含截距项和常数项,滞后期为0或1,结果如表3所示。
如表3结论,除RT和CPI序列外,其余序列均不平稳,其一阶差分平稳,可以进行协整分析。
(2)协整关系检验
平稳性检验只是表明变量的平稳状况,要检验变量的长期均衡关系,可以采用协整分析。本文采取的是约翰逊极大似然法进行协整检验,检验结果如表4,由表4可知,CF与其他四个序列在5%的显著水平下,至少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协整关系,符合格兰杰检验的条件。
(3)格兰杰非因果关系测试
选择滞后期为二期,CF与其他变量间的非因果关系测试结果如表5-1:
由上表可知,当滞后两阶,在90%的置信水平时,利差是资本流动的格兰杰原因,但在95%的置信水平下并不成立。其他格兰杰非因果关系均不存在。
当滞后三期时,资本流动是GDP增速的格兰杰原因见表5-2:
由测试结果可知,名义利差对于短期资本的流动存在一定的关系,但不十分显著。而多数学者检测的结论认为汇率是短期资本流动的原因也存在。另外,短期资本流动对GDP增速有因果关系。
六、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结论
1.名义利差对短期资本流入有一定的影响。这比较符合传统经济理论的观点,说明利率市场化改革对于减少短期资本流动波动仍然具有意义。而汇率的影响相对较小,可能与我国近年来的汇率政策变化有关。我国2005年7月进行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人民币由原先盯住美元改为盯住一揽子货币,汇改之前的政策因素影响仍然存在,汇率在影响短期资本流动中发挥作用尚需时日。
2.短期资本流动对于国内经济稳定增长有较为明显影响。短期资本流动波动幅度过大将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随着我国资本项目管制逐渐放开,短期资本流动的影响将更加显而易见。因此,国内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是平抑短期资本流入大幅波动的必要条件。
3.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管制。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而1997年东南亚发生金融危机时我国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这与当时的资本项目存在较强管制有关,而现在随着资本管制的逐渐放松,原先依靠政策进行控制的方法将不再适用,通过市场手段稳定资本流动成为必须的手段。因此,加快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用市场手段引导短期资本流动是根本办法。
(二)政策建议
1.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合理的汇率形成机制。我国的利率政策目前仍然是以官定利率为主的,利率还不能在资金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因此人民银行应该在利率改革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扩大Shibor的运用范围。另一方面,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继续采用渐进汇率改革,逐步扩大汇率弹性,最终形成富有弹性的汇率制度,防范与化解可能的金融风险。
2.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资本流动对国内经济的稳定具有较大的影响。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继续,我国面临的资本流动形势具有很大的不确定,防止大规模资本流入或流出是外汇监管的首要任务。应该鼓励国际长期投资的进入,而加大对短期投资流动的限制力度,防止游资对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造成冲击。[10]
3.加大货币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我国目前是美国最大的债权国,拥有大量美元外汇储备,美元的贬值将对我国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在当前严峻的国际经济环境下,有必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其他国家货币监管当局的合作与协调,争取在货币安排上的更大话语权,主动融入国际货币体系,为我国经济的尽早恢复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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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岱孙,厉以宁.国际金融学说史[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
[3]吴雨珊,潘强.建国以来最大单位信用证诈骗案调查[N].21世纪经济报道,2003-06-09.
[4]梅新育.国际游资与国际金融体系[M].北京:人民出版社社,2004.
[5]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中国国际收支报告[Z].2008.
[6]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通稿.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银行收汇和结汇业务专项检查情况答记者[EB/OL].safe.省略/model_safe/news/new_detail.jsp?ID=90000000000000000,273&id=3.
[7]张谊浩,裴平,方先明.中国短期国际资本流入及其动机――基于利率汇率和价格三重套利模型的实证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7,(9).
[8]刘仁伍.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监管理论与实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