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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工程监理规划范文1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第三条 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装修承包合同,代表装修人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八条 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装修人和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三)用于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七)保修范围、期限;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
(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 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四)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建筑装修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消防设计图纸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消防设计图纸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查、审核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燃油设施及实施其他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或者影响火灾扑救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筑装修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 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30分,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
第二十一条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修单位。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单独发包的,装修人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随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筑装修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装修人应当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住宅装修工程
第二十五条 业主可以自行装修住宅,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装修单位装修住宅。
业主自行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持有岗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住宅承租人进行装修的,还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住宅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 装修施工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施工人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三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发现住宅装修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执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委托装修的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装修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修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装修单位负责采购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人提交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包含装修规范的内容;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装修中的禁止行为、装修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办住宅装修交易市场,为装修人选择住宅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装修材料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对装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建筑装修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筑装修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装修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相邻权人利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装修人或者装修单位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二)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修的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装修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修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装修施工时需注意1、水电:比如装修前没有出图纸, 所以最后露台上的一个插座就忘记装了。还有床头灯的开关被床头挡住了。所以在装修前要预计一下你要买什么样的家具,预算一下尺寸。电视等的插座、视频线最好在客厅两面墙上都预装,以防买了沙发等家具后发现本来的地方放着不好看,要换方向。厨房的插座宁多无少,总有你考虑不到的需要。
2、泥工:步骤不能错,因为 泥工活错了改起来超级麻烦,应该先把该砸的墙砸了,该砌的墙砌好,该包的管子包好。一定要当时清光墙面。第二步是打地平,因为水泥干透需要时间。打地平时不要太厚,地下有些该剃掉的地方剃掉再打。贴瓷砖一定要吊着线贴,横平竖直,阳角一定要碰角才好看。
3、木工:板子要自己买,别包 给装修公司。(其实主材最好都自己买,像瓷砖、地板、油漆等。这些东西虽然是一个牌子中等级差别很大,他们包一定是给你用最便宜的。)
4、漆工:腻子用水搅拌均匀刮。
5、其他:洁具最好先买好, 拿着洁具的上下水图给水电工,把位置搞对,不然到时候,管子不够长又要重新买接头。另外避免打孔打坏水管,热水器等不经常拔插头的插座最好用带开关的。洗衣机最好不要放浴室,潮,缩短寿命。
室内装饰装修政策出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东南大学建筑学院高祥生教授主持编写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经住建部批准通过并于七月四日全国公告。这也是我国装饰装修设计行业的第一个国家行业标准。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起主办的《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制图标准》于20xx年9月份启动,该标准由东南大学建筑学院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联合主编,在宁的多家单位亦会亦参与了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已于今年5月完成,并面向全国各相关单位征集修改意见。截至目前,该书编委会收到了业内多位专业学者的反馈意见。高祥生教授组织这场研讨会的目的便是对这些反馈意见做一个整理和归拢,并确定最终的出版方案,这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也预示着《标准》的编制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
该标准的制定是在综合分析了国内外30多份制图标准之后编制成来的,编制过程作了很多的细致工作,高祥生教授介绍说:此举的目的是力图让标准表达的更为规范、统一,以便更好地指导从业人员进行施工实践。
装饰装修行业在我国早已发展成为一个宠大的产业,但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业相关标准,很多装饰公司给客户拿出的设计图纸都是公司标准,这便给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隐患,使得原本严谨的方案图、施工图变相成为不少家装公司制造商业陷阱的重要手段。
室内装修工程监理规划范文2
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物质生产部门,广西建筑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它不但在社会扩大再生产过程中承担着将不断增加的建设资金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重任,而且还在自身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建筑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取得了诸多经验,规模、技术和效益得到较大提升,目前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成为广西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支柱产业。随着国家大好政策向内地靠拢,建筑业的发展恰逢其时,而广西凭着绝好的地理和环境优势,成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地,无疑给广西建筑市场的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必将拉动交通、能源、经济、房地产、城市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上升,而这些都为广西的建筑市场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在这块富饶的土地上,广西区政府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特别是建设系统借力发力,加大了建筑市场的调控和管理,做大做强自身建筑产业,使得建筑业走上和谐、健康发展的快车道。在过去的2005年,广西建筑业突飞猛进,无论是在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还是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及贯彻行政许可法,无不体现出建筑业的和谐进步。
强化监督与管理规范
和谐的建筑市场如何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不但是构建和谐的建筑产业关键所在,而且能体现出政府行政部门的执行力水平。在建筑业大发展时期,市场的不规范现象同时滋生,并导致建筑事故频繁发生,因此职能部门的监管尤为重要。2005年广西建设系统通过各项措施有效地调控了建筑市场,大大推进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广西建设厅专门制定了2005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指导和促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并组织开展全区有形建筑市场检查。在各地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多个检查组对南宁等11个市和10个县(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了检查,进一步促进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为防止发生挂靠投标、围标、串标,以及企业资质条件不实等违法违规问题,制订印发了《关于对区外来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区外来桂企业到我区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或承担工程监理、招标和造价咨询业务前,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有关材料先到建设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实行备案制度后,有效遏制了招投标中出现的假资质证书、假公章、假项目经理证书、假业绩证明等问题的发生。截止2005年12月31日止,办理区外来桂企业登记备案209个项目。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始终是监管的难点问题,为了杜绝不合法的招投标,广西建设厅大力组织开展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调研。2005年4月中旬至下旬,建设厅建管处、法规处、监察室等部门组成了3个调研组到6个地级市和6个县(市)进行调研,分别召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项目业主、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施工、设计企业等单位座谈会,调查了解广西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执行情况及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低价中标、围标、串标等问题,听取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建议和意见。11月初,建设厅会同监察厅组成学习考察组,赴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深圳市及湖北省、武汉市学习考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在调研考察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11月底召开一部分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人座谈会,研究2006年招投标监管的主要工作。12月初,召开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会议,各市、县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主要是针对当前招标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讲座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据统计,2005年广西全区应招标工程2467项,工程造价8552528.50万元,应招标工程招标率100%,其中应招标工程中实行公开招标工程1212项,工程造价2531100.6万元,应公开招示公开招标率100%.2005年自治区招标办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投标工程18项,工程造价39603.47万元。受理招标投标举报投诉5件,转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已全部调查处理完毕。
紧守质量与安全
构建和谐的建筑环境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贯穿着建筑本体从建造到使用的过程,在全国各大城市的建设中,因为忽视建筑质量与安全生产带来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建设部等部委特别启动安全生产活动,在全国掀起“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热潮,而在广西,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从未间断,建设系统凭着真抓实干的精神,关注到建筑业的每一个细致环节,有效地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之前。
为了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广西建设厅制订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规章制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中,明确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并实行层级监督制度,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对下级安全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的建筑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向下级安全监督机构发出整改建议书,由下级安全监督机构施工企业落实整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事故约谈制度》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重大事故,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约见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由自治区建设厅分管安全的领导约见发生了事故所在地的市建委(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2005年,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共约见了9起事故的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制订印发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意见》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二级重大事故,严格控制三级重大事故,明显减少一般事故。把重大事故控制指标分别下达到各市进行控制。通过这些规章制度,建筑行业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广西建设系统的各项工作也得了逐步推进,并且取得了极大的突破,这从一个个真实的数字就能品读出其中的力度与成效。
组织了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核。2005年共组织4次全区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共31555人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组织开展了建筑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10月份组织举办建筑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师资培训班,培训师资250多名。据统计,2005年全区各地举办建筑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742期,培训人数91815人。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005年共审核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35家。至2005年底,全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共1158家。
进一步推动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2005年12月底召开全区监理工作会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监理企业负责人共200多人参加会议。进一步总结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研究讨论2006年监理工作。
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稳定提高。2005年全区共监督工程项目6110个,建筑面积2513平方米,个数合格率和面积合格率远达到100%.2005年11月中旬,建设部建筑质量执法检查组抽查了广西南宁、桂林建筑工程质量,给予我区建筑工程质量“总体处于受控状态,总体水平稳中有升,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的较好评价和肯定。
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2005年全区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27起,死亡2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上年(52起事故,死亡56人)下降了48%和50%,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预计为7.37人,较好的完成了我区2005年制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控制指标数。2005年全区有57项建筑工程被评为“自治区安全生产文明工地”。
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文明工地、区优工程评比。2005年共组织开展了3次安全大检查,建设厅共派出安全生产检查组7个,抽查了14个市53个县179个建筑施工工地质量安全情况,针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共下发96份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问题的57个工程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对11个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发出《执法建议书》。另外,全区共有101个项目申报2004年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经过评审有91个项目获奖。经推荐,有6个项目获得了全国安全文明工地称号。而且,还开展了2005年度自治区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已完成了2004年广西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项目的评审工作,其中住宅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有6个项目;广西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有7个项目。另外,共有64目申报自治区优质工程,经评审,共评出区优工程53项。
组织开展了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共对全区14个地级市和24个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和企业进行调研,并检查了在建工程55项。调研报告已报送市政府。
全面推进清欠工作铸就和谐的民心工程拖欠工程一直使困扰建筑业和谐发展的一大障碍,特别是积压多年并遗留下来的问题较多,使得农民工工资得不到支付,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和谐因素,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加大力度通过各种渠道解决工程欠款问题,广西实行各部门协调配合与监督检查,逐项摸清情况,将清欠工作深入到各级部门和企业单位,打响了一场清理工程欠款的全面战争。
为了不断推进清欠进度,广西采取部门协调和共同监督检查的方式,取得了积极的成效。2005年3月和8月,自治区清欠办根据建设部网上数据,分类将政府项目、教育项目、交通项目和水利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清单,分别送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交通厅和水利厅等部门,各部门按各自分工负责开展清欠工作及对下一级指导督查。2005年1月和12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区总工会组成清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联合督查组,对全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督查,推进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进展,促进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的改进完善,有效防止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自治区清欠办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还组织开展了对地方人民政府清欠工作进展缓慢以及一些拖欠数额较大、时间长、影响大的项目进行重点督查。7月份,自治区清欠办布置各地开展清欠工作自查,督促落实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8月至11月,自治区清欠办组织2个督查组对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进展缓慢的部分市县进行督查。自治区建设厅组成4个督查组对全区12个市13个县房地产及其它项目清欠工作进行督查。自治区清欠办组织督查组对重点督查项目进行督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合本地清欠进展情况也加强了清欠工作的督查力度,有效促进了清欠工作。广西建设厅还组织开展了对2004年以来新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情况检查。2005年10月份,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要求对各地2004年以来新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建设厅布置各地对2004年以来新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情况和落实防止新欠措施情况进行检查。据各地检查情况统计,全区2004年以来竣工工程3513个,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19个,占项目总数的0.5%,拖欠工程款数额390.51万元。截止2005年11月底已清欠完毕。
为了保证清欠工作的落实与责任到位,自治区清欠办每月通报各市、各部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对清欠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分别给市政府通报。共发出通报文件123个,推动了各地各行业清欠工作的进展。而且截止2005年12月31日,自治区清欠办共接到单位、群众或上级转来的举报投诉497件,全部及时转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处理,反馈处理结果或处理情况的有344件,没有反馈的有153件。组织清欠协调45次,接听处理电话投诉230个次。
2005年真正成为了广西清欠工作全面推进的一年。截止2005年12月31日,广西全区共偿还2003年以前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数额299871.75万元,总清欠率为88.24%,其中偿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数额为139418.1万元,清欠率为86.81%.按工程类别分:政府用房偿还数额32007.62万元,清欠率为86.3%;房地产项目偿还数额40318.66万元,清欠率为95.26%;市政项目偿还数额52436.88万元,清欠率为90.57%;教育项目偿还数额51688.24万元,清欠率为91.67%;交通项目偿还数额19686.51万元,清欠率为73.16%;水利项目偿还数额8072.21万元,清欠率为83.41%.做强本土建筑业打造和谐的行政职能要做大做强本地建筑产业,政府部门要在体制改革、结构优化、市场净化、施工保障等方面为企业排忧解难,使企业能够顺利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同时,政府还应在企业的兼并重组过程中,在企业的集团化、大型化发展过程中为企业保驾护航,为广西建筑业走上发展的快车道提供有力、有效的保障。政府部门大力扶持建筑企业,树立品牌,不但能代表一个地区建筑行业的形象,实际能体现整个建筑业发展程度和建筑水平。在2005年,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分别承建的项目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这无疑是对广西建筑企业在树立品牌的进程中的充分肯定,也体现出广西建设单位非凡的实力与水平,恰与广西政府部门提出的重点扶持大型建筑企业,鼓励本土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思路是一致的。因此,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本地建筑业,广西建设系统切实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强建筑行业的资质审批,既保证建筑产业在广西的规范发展,又促进大型建筑企业集团获得更大提升,同时打造出了一批过得硬的行业队伍,这从下面一系列的资质审批成果可得而知。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2005年上半年,广西建设厅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共审查企业资质246家,批准了214家,其中审批新成立的企业135家,升级企业33家,审批增项资质43家,及时完成新企业资质证书的打印、发证和升级、增项企业的资质证书换证打印工作;为221家企业办理了资质证书相关内容变更。并按建设部要求布置了2004年广西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重点是检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人员重复问题。截止2005年底,全区共有建筑业企业1471家,其中按序列分:总承包企业763家,专业承包企业601家,劳务企业107家。按级别分:特级企业1家,一级企业42家,二级企业262家,三级企业1050家,无等级企业9家,劳务企业107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2005年审批颁发工程监理企业7家。审核上报建设部6家企业申请晋升甲级资质,其中有3家已获建设审批发证。至2005年底,全区已有工程监理企业159家,其中,甲级监理企业18家,乙级监理企业60家,丙级监理企业81家,从业人员5500多人。
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审批。2005年审批发证工程检测机构资质17家。至2005年底,全区已有工程检测机构231家,持证上岗人员2773人。
监理工程注册审批。2005年审核上报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人数193名,获注册审批94名。至2005年底,全区已有1305名注册监理工程师。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批。2005年审批发证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10家,审核上报建设部申请晋升甲级资质9家,并全部获得甲级资质。至2005年底,全区已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102家,其中,甲级资质12家,乙级资质90家。
工程招标机构资质审批。2005年审批发证乙级工程招标机构24家,。至2005年底,全区已有工程招标机构119家,其中,甲级资格13家,乙级资格106家(其中有三家升甲级已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