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律援助的的重要意义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律援助的的重要意义范文1
关键词: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弱势群体
目录
中文摘要………………………………………………………………………1
引言……………………………………………………………………………4
一、法律援(对法律援助概念的认识)………………………………………4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5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5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6
三、法律援助重要意义…………………………………………………………6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学生的重要意义…………………………6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社会的重要意义…………………………7
四、结语…………………………………………………………………………8
注释……………………………………………………………………………8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转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我们中心每年举办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进行普法宣传,分担了国家的职责,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联合乌鲁木齐一所高校的法学会共同开展“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得到了兵团电视台的特别采访,受到了乌鲁木齐市民的一致好评。同时,我们中心提供的无偿的法律援助,帮助了那些真正经济上困难,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为我国司法部门减轻了工作负担。
总之,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经历证明了它存在的意义,证明了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用它的付出饯行了“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淋社会底层风雨,方知书本知识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众生艰辛的生存挣扎,才会真正明白法制、法律这些字眼与现实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堑距离。“民为本,法为器”,“学法、用法、普法、援助”,本着心中无比坚定的信念,我们每一个法援学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学识投入到社会需要帮助的人们的无偿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会秉承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古训,用我们最真诚的心和热情服务周围的人,让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少的人陷入权益无从救济的困境,让社会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最亲近的守护神。风雨成长路,我们携手走过;坎坷未来路,期待你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我们所有法律援助组织的不断努力之下,相信我们笑傲挫折的年轻,相信我们的明天不是梦,法律援助的队伍会更大、更强,法律援助的明天会更好!
注释:
《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期刊网,第5期,
法律援助的的重要意义范文2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法律援助纳入平安社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1、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在未成年人当中开展法律援助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能力;
2、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扩大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提高家庭特别是新市民家庭,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整合资源为未成年人以及新市民提供优质、高效、准确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凡无经济能力的新市民家庭,在遇到涉法案件时,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可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三、活动内容:
1、开展送书籍、送法律、送服务的“三送”活动,把法律援助知识和法律服务送到未成年人身边;
2、组织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突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担任学校及新市民家庭的法律顾问;
3、面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扩大未成年人维权途径;
4、开展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制讲堂、法律授课等专题讲座,提高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5、各中、小学校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联络站”,由负责未成年维权的团(队)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经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后,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宣传咨询、协调、服务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要充分认识“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部门要结合“六五”普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及《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维权保护工作;
(二)深入了解,增强实效。深入学校、深入新市民家庭,了解未成年人及新市民的实际需要,结合当前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实际,搞好法律宣传和咨询,帮助解决相关问题,增强开展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援助的的重要意义范文3
一、开展检查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创建以来,特别是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市法律援助各方面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法律援助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显著增强,为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依法规范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开展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旨在通过全面检查,找出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认真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规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必要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检查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检查《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司法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加大《条例》的贯彻实施力度;
(二)检查法律援助经费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要检查法律援助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被截留、挪用,是否随意增加办案补贴,提高经费的保障水平和使用效率;
(三)检查有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和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存在有偿办案,弘扬法律援助人员的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四)检查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使人民群众能够获得放心满意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检查的评估依据和标准,以部中心起草的《法律援助规范和质量检查参考标准》作为各地开展检查活动的评估依据。检查项目分为6大类,每个大类20分,总分120分,各地对照《法律援助规范和质量检查参考标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综合评出分数,对每个大项中扣除的分数在扣分备注栏中注明扣分原因。
三、检查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份):学习动员。各地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要求各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法律援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援助法规、规章,以及第三、第四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开展“规范和质量”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自觉性,为迎接检查工作做好思想和行动的准备。
第二阶段(6-7月份):自查自纠。各地要对本地区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费保障和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参照《法律援助规范和质量检查参考标准》,认真排查。要重点查找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真正得到落实。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改进的办法,提出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各地要写出自查报告,并于7月中旬报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阶段(8-9月份):集中检查。8月份13个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四组进行互查活动(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各县(市)区法援中心要写出集中查处的评估报告和对策建议,8月中旬前报市中心。9月份市中心会同市局律管处、市律协在各地互查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力量开展各项检查活动。
第四阶段(10-11月份):总结验收和表彰。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将会同律师司、全国律协,对各地开展学习动员、自查自纠、集中检查的情况进行摸底抽查,并将对检查出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同时表彰和宣传一批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以此向全社会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使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省厅将以此次检查活动的结果作为今年评选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全市13个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配合省、市中心的总结验收工作,认真总结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市局将以此次检查活动结果作为推荐给省中心,并作为市司法行政系统2005-年度评先的依据。
法律援助的的重要意义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牢固树立“立足挽救、有效戒毒”的宗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多措并举,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为有效抵御危害,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社会法治环境作出贡献。
二、工作方案:
(一)认真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列入帮教重点人员管理。各镇街司法所要与镇街派出所加强沟通,协调联系,调查摸底,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做好底数清,情况明,增强帮教工作针对性,有条件的司法所协助安置戒毒解教人员就业,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使他们能自食其力,逐步适应社会,有效地降低复吸率。
(二)扎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充分发挥行业和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就近便捷地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条件,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把经济困难的戒毒人员列入法律援助对象,积极探索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的机制,扎实有效为当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三)把《禁毒法》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内容,结合“法律服务进乡村(社区)”活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展览、宣传栏、黑板报、标语、广告等形式,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重点宣传管制、戒毒措施、全社会的禁毒职责以及违法责任等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普遍知晓的内容;宣传的基本知识,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知识。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为了推进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区司法局成立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区司法局局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挂靠下面办公室,成员由区司法局办公室、基层科、法律援助中心、法制宣传科等科室负责人兼任。各镇街司法所要充分认识号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指导、积极配合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法律援助的的重要意义范文5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简析;对策建议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及其起源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护制度。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给在别人需要在涉法事务上得到指导时,而提供的低于常规费用或者免费的专业帮助的事情,狭义上来说来法律援助就是指为不具备聘请律师能力(资格或者经济等原因)的人提供律师服务的做法,法律援助的作用,在于保护那些法律弱势群体的利益,贯彻司法精神。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苏格兰王国萌芽,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诉讼法律援助为基础,涵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属于世界人权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制度保障,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始现法律援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财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社会矛盾显著增多,也催生了更多的弱势群体,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迫在眉睫要解决的问题。受经济、传统观念等各方面的因素影响,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建设正遭遇着很多瓶颈。
二、基层法律援助现状简析
我国法律援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行为,由政府负责。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私人律师、教会、各类慈善团体发起,带有明显的区别于政府行为的公益性质,其产生的基础是基本的道义。但随着矛盾的激化,单纯依靠这些私人的社会组织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诉求。于是国家开始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了与其适应的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对象为相对弱势群体,既包括经济困难者、残者,也包括比如刑事案件中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后一种情况中的受助对象不当然与前一种对象相一致,其可能包括经济情况良好的人员,但鉴于其在国家公权力面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也有必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助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方法。前者为受助对象“开源”,后者为受助对象“节流”,双管齐下,保证受助人充分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四)法律援助的形式有两种: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诉讼法律服务又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和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则主要包括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合同等。
我国国情复杂,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地理环境不尽相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有明显差异,导致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大为不同,特别是东部和西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法律援助建设有着千差万别。下面以笔者生活以及前期调查走访的安徽省宁国市为例,结合上文所提的法律援助的几个特征,浅析我国目前的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宁国市地处安徽省东南部,皖南山区东北侧,东邻浙江杭州,西靠黄山,连接皖浙两省七个县市,市域总面积2487平方公里,总人口38.38万人,全市辖6个街道办事处、8个镇、五个乡,其中包含一个畲族民族乡。宁国市多次入选中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县市,人均GDP居安徽省县级前列。
截止2015年,宁国市在全市各乡镇都已建立了法律服务所,拥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近50人,除此以外,宁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19个乡镇、街道建立了以保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利益为宗旨的法律援助数据库。结合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情况可以看出以下特点:
(一) 法律援助案件逐年递增。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量明显增加,且增幅较大,寻求法律援助的人群显著增多。
(二) 法律援助案件类型较为稳定。绝大多数法律援助案件为民事案件,约占到总数的80%,刑事与行政案件所占比例较小。
(三) 受援助对象较为明确。从受助对象的身份来看,老年人、残疾人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外来务工人员,妇女和儿童所占比例也较小。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律援助所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 法律援助点设立分布不均。经济基础较发达的乡镇法律援助点设立较为完备,如乡镇企业较多、建有工业园区的乡镇法律援助点设立较为成熟,援助点成员较多,结构合理。经济情况较差的乡镇援助点组织机构构建较为松散,人员不齐,经常一人身兼多职,甚至只能一人承担援助点的全部工作。
(二) 法律援助人员配备不足,且个别人员法律知识有所欠缺。法律援助力量薄弱,少量的人员难以承担日渐增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导致部分案件被搁置,受助对象的法律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的维护。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缺少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法律援助的质量参次不齐。
(三) 从业人员待遇不高,缺乏积极性。因为法律援助带有很大程度上的公益性质,所以收费较低,导致很多法律人才不愿意加入其中;部分法律援助的服务工作者对待法律案件案件积极性较低,经常搁置拖拉或者敷衍了事,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效果较差。
(四) 基层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法律意识不强。遇到纠纷,老百姓往往第一选择并不是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主要原因有两点:1.多数普通百姓教育程度有限,不能理解法治的内涵和意义;2.宣传工作不到位,普法宣传有待加强,虽然当下各县市都会举办法律宣讲会等普法活动,但有很多与人民群众实际生产生活相脱离,难以引起群众共鸣,导致群众参与性不高。
(五)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狭窄。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集中在残疾人、老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等范围内,这主要是受法律援助资金的限制,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较为严苛,导致很多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公正与实效。
三、对策与建议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是政府的行为,是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结合以上所述法律援助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程序。规章制度和规范程序是法律援助的基础,健全法律援助必须先夯实这一基础,将法律援助制度化。这里所说的制度化既包括法律援助财政资金投入的制度化,也包括从业人员的制度化。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可以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建立健全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同时,引入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至于人员的制度化,要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吸引更多法律专业人才,落实他们的编制问题,坚持一人一岗,落实人员责任。
(二) 加强法律宣传。广泛开展普法进校园、普法进社区等活动,也可以结合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进行宣传。运用多媒体、多平台进行宣传,拓宽渠道。
(三) 把握个案平衡原则,既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受援助对象的条件是否合格,也要针对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适当予以变通。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在践行法律援助的基本内涵。
[参考文献]
[1]郭威,施卉.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法律援助的的重要意义范文6
义县法律援助中心自20年7月成立以来,一直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支持,始终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县政府的法定职责和民心德政工程,这是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希望,也是全县民众的福音。几年来,义县法律援助中心从建立民信政府,兑现政府工作报告的承诺出发,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法律援助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我就义县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保证质量,攻艰克难,社会效益不断彰显
1、积极主动提供服务,不断拓展受援范围。自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法律援助案件逐步由刑事向民商事拓展,受援范围不断扩大。几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31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0件,民事法律援助21件;受援对象达48人次,其中老年人5人,残疾人4人,未成年人3人,妇女12人,其余均为贫困者。此外,法律援助中心还参与调处各种矛盾纠纷50余起,解答法律援助咨询1740多人次。群众满意率为100%。为满足我县公民法律援助的需求,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援范围基础上,我们又增加了几条规定,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援助。一是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损害赔偿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以下;三是针对某些案件的费用很高,超过当事人承受能力的,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通过我们积极热情的服务,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2、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在做好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基础工作的同时,及时收集、掌握、分析重大民间纠纷信息,跟踪社会热点、难点,积极协调、主动参与,身体力行,通过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信息服务。在解决由“蚁力神”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发的大规模的群体上访案件中,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均参与到了县政府的决策中去,并提出了很多可行性的建议,受到了县领导的重视和一致好评。
3、努力营造亲情氛围,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在接待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上门服务和法律帮助中,实行“一条龙”服务,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的当事人送一个微笑、打一个问候、让一个座位、倒一杯水、给一个圆满答复的“五个一”服务,在服务态度、言行举止、接待接听等各个环节营造家庭式的亲情氛围。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还上门提供服务;对一些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先行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同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登记等工作,省去当事人奔波烦累,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法律服务的工作效率。此外,我们还发挥全局优势,凝聚全系统的公务员、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构建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和服务优势,形成对内各负其责,相互促进,对外沟通联动,协同作战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使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得到充分的保证和提高。
二、夯实基础,健全机制,规范建设初见成效
1、构建三级网络体系,奠定坚实组织基础。义县司法局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一名副局长主抓,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律援助工作,义县法援中心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在各乡镇司法所分别设立了18个法援工作站,各工作站又在所辖居委会、村委会设立多个法律援助联系点。把法援服务领域拓展到了基层。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回访、档案、学习、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方便了广大求助对象,确保了法援工作有序进行。这样,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组织有序、覆盖全县的法律援助三级网络体系已经形成,为义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2、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大办案监管力度。我们义县法律援助中心紧紧围绕“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局机关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主体的监管力度,采取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出庭旁听、结案审查、定期通报办案质量等措施,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二是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强化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援助案件的质量责任意识。三是坚持法律援助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的原则,制定了严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偿服务的规定和措施,通过公开办案成本、受援人签名归档、审查结案报告等管理监督措施,严格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
三、多措并举,扩大宣传,社会影响日益扩大
1、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法援制度深入人心。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支持和帮助法律援助事业,我们义 县法律援助中心不间断地开展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工作条例》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学习,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理解了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意义,并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部门、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宣传。通过学习宣传,全县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和作用,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承担义务。
2、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去年9月,我们开展了以“实施法律援助,实现公平正义,共筑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纪念《法律援助条例》实施5周年宣传周活动,并在七里河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娱宣传演出活动。针对农民工分布广、流动大、权益易受侵犯等特点,我们切实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宣传深入工地,不断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二是维权走进工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温暖送到工地,扎实为农民工办好事、实事。在整个活动周期间,我们共发放《法律援助条例》1.8万份,其它普法宣传材料2万份。遍及城乡的强大宣传声势,使法律援助成为群众的热门话题,极大地畅通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参与渠道,有力地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群众了解并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办公条件亟待解决
几年来,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实际需要和上级要求仍有差距。
1、法援人力不足。义县法律援助中心仅有工作人员3人,面对越来越强烈求援呼声以及不断增多援助案件,仅靠现有的人力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法律援助宣传的盲区和死角还很多,许多群众还不知道政府有法律援助的职责,有的职能部门对法律援助的意识及自身职责也模糊不清。
2、工作条件不够。按全省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必须3间以上办公用房,并配套空调、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交通工具、档案柜、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而我县由于经费和条件的限制,法律法援中心仅有办公用房1间,工作条件简陋,远远达不到规范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援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3、部门协作不畅。一个具体的法援案件,有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劳动、国土、建设、卫生、档案等多个职能部门,虽然是免费,但牵涉立案诉讼、仲裁、查档等事项仍需收费。要想让困难群众真正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实惠,仅靠免费还远远不够。